【考研类试卷】专业基础课-民法学婚姻家庭与继承(三)及答案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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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业基础课-民法学婚姻家庭与继承(三)及答案解析(总分:165.00,做题时间:90 分钟)一、民法学(总题数:0,分数:0.00)二、案例分析题(总题数:11,分数:165.00)1.被继承人贺信宝,有自住房屋两间,生有一子贺子龙和一女贺子慧,中年丧妻,未续弦。贺子龙结婚后,对老人不管不顾,老人很生气,立下遗嘱,声明自己去世后两间房屋都归女儿贺子慧。两年后,贺子慧出嫁到外村,也和哥哥贺子龙一样,对老人不再过问。老人的邻居贺树林见老人晚景凄凉,十分不忍,主动承担起了照顾老人日常起居的重任,持续多年不怠。老人很是感动,主动找来村干部作见证人,和贺树林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约定:贺信宝的生养死葬义务

2、由贺树林承担;贺信宝死后,他的两间房屋和全部生活用品都归贺树林所有。次年,贺信宝去世,贺树林在安葬完老人后,住进了老人留下的两间房屋。贺子龙得知此事后,以自己是老人唯一的儿子为由要求继承这两间房屋;贺子慧则拿出遗嘱,主张房屋归自己所有;贺树林则坚持按照遗赠扶养协议办事。贺子龙和贺子慧于是将贺树林诉至法院,控告他霸占贺信宝的遗产。问:(1)贺子龙能否继承老人的遗产?为什么?(2)贺子慧能否继承老人的遗产?为什么?(3)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分数:15.00)_2.杜宝田中年丧妻,千辛万苦将两个儿子拉扯大。大儿子杜大强结婚后,因妻子和杜宝田无法相处,于是不再和父亲来往。小儿子杜小强大学毕业后,

3、和同学武月结了婚,并生有一子杜龙龙。杜宝田随小儿子一家生活。2008 年,杜小强因公殉职,武月声称决不改嫁,并承担起了照顾老人的全部责任。2010 年 3月,杜宝田病重入院,自知时日无多,口头立下遗嘱,称自己死后全部财产由武月和杜龙龙继承,一分都不给杜大强。当时只有一个医生和武月在场。办理后事时,杜大强找上门来,要求继承父亲的一份遗产。武月不同意,双方发生争议。杜大强将武月诉至法院。问:(1)杜宝田所立遗嘱是否有效?为什么?(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分数:15.00)_3.李明 9岁时父亲因病去世,母亲张婷带着他改嫁给楼勇。楼勇和前妻生有一女楼兰,比李明小 2岁。李明和楼兰青梅竹马,两小

4、无猜,并且私下确定了恋爱关系。张婷和楼勇得知此事后大惊失色,认为这是乱伦,周围亲戚朋友也都纷纷指责。李明和楼兰顶住压力继续相处,并决定领证结婚。但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兄妹不符合结婚条件”为由,拒绝了他们的申请。问:李明和楼兰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吗?为什么?(分数:15.00)_4.被告徐某因接连遭遇丧父、失恋和失业的打击患上受迫害妄想症,3 年未愈。徐母听信算命先生的话,认为徐某的病是阴间小人作祟所致,需找一个健康女子婚配,“红喜”一冲,即可痊愈。于是,徐母四处托人物色合适人选,后远房亲戚介绍 24岁的农村姑娘李某。徐母救子心切,承诺给李某父母一笔可观彩礼。李某虽心有不甘,但毕竟向往城市生

5、活,加上徐母信誓旦旦地保证徐某的病对日常生活无碍,而且正在积极治疗,很快就可以治好,于是应允婚事。在徐母的安排下,李某与徐某的表弟(长相酷似徐某)一道在婚姻登记机关领取了结婚证书。婚后,徐某经常犯病,且久无好转迹象,李某无法忍受这种婚姻生活,向法院提出离婚。经查,徐某和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共有收入 2000元。问:(1)徐某表弟代徐某结婚登记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2)徐某和李某在同居期间取得的 2000元如何处理?为什么?(分数:15.00)_5.孙小梅 2005年到北京打工,2007 年 1月认识了张光亮,同年 6月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孙小梅才知道张光亮有生理缺陷,影响夫妻性生活,加上张光亮

6、大男子主义思想很严重,对孙小梅经常恶言相向,孙小梅很痛苦。后孙小梅认识了一老乡王某。王某对孙小梅体贴有加,并和其发生了性关系。2010 年 7月孙小梅生下一女孩,并于同年 12月向人民法院要求离婚,诉称:张光亮身体有缺陷,也不顾家,夫妻感情破裂,离婚后女儿由自己抚养,不要张光亮支付抚养费。张光亮则认为,孙小梅和王某非法通奸,违法婚姻法,坚决不同意离婚,并且要求追究王某的法律责任。法院调解无效。问:(1)孙小梅在分娩后 1年内提出诉讼离婚,法院是否应当准许?为什么?(2)法院是否应当判决离婚?为什么?(3)法院对王某是否应当处罚?为什么?(分数:15.00)_6.2000年,方英的父母在车祸中丧

7、生,作为独生女,方英继承了父母的一栋房屋和一辆汽车。2002 年,方英和王博相识并闪电结婚。婚后第二年,因方英立志从事写作不愿生孩子,夫妻发生争执,并书面约定,从即日起两人实行分别财产制,个人所得的一切财产和债务都由各自负责。该约定未办理公证手续。2004年,王博因投资股票而向朋友丁一借款 3万元,丁一对方英和王博之间的约定一无所知。同年,方英突遭车祸,后肇事者同意向方英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 10万元。2006 年,方英和王博协议离婚,但对财产分割和债务承担不能达成协议。问:(1)方英从父母处继承所得的房屋和汽车是否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为什么?(2)王博对丁一的欠款应如何偿还?为什

8、么?(3)方英得到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赔偿是否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为什么?(分数:15.00)_7.贾某(男)和薛某(女)婚后生有一女贾佳。2003 年贾某和薛某协议离婚,贾佳随薛某生活,贾某每月支付抚养费 80元。2004 年,薛某再婚,但其再婚丈夫王某不同意贾佳跟他们同住。薛某无奈,只好将贾佳送到自己的父母家生活,并将其改名为薛佳。贾某得知后很生气,以改名为由停止支付抚养费。2009 年,薛某因车祸去世。薛某的父母抚养薛佳发生困难,于是要求贾某负担抚养费。贾某主张薛佳应由薛某的再婚丈夫王某抚养,自己停止支付抚养费已达两年之久而薛某在生之年并未提出异议,说明薛某已经放弃了这一权利。2

9、010 年,王某去世,薛某的父母提出,薛佳作为王某的继女,有权继承其遗产。问:(1)薛某有无权利为其女改姓?贾某以此为由停止支付抚养费是否合法?为什么?(2)薛某的再婚丈夫王某对薛佳有无抚养义务?为什么?(3)薛佳有无权利继承王某的遗产?为什么?(分数:15.00)_8.张甲和张乙是同父异母兄弟。张甲 8岁时,母亲去世,父亲再娶后生下张乙。张甲一直和父亲、继母、张乙一起生活。15 岁时,张甲贪玩爬树,结果从树上摔下,虽幸免于死,但留下严重后遗症,丧失劳动能力。张甲 24岁时,父亲去世。继母嫌弃张甲,将其赶出家门。次年继母去世,生前留下遗嘱,将全部财产留给张乙继承。张甲认为继母偏心,自己也应分得

10、一份家产,于是诉至法院。问:张甲有无权利继承继母的遗产?为什么?(分数:15.00)_9.尹浩、孟萍夫妻收养尹真为子。2004 年 3月,尹浩患病,立下遗嘱:全部 4间房屋以及财产均由孟萍继承。同年 9月,尹浩病重,担心妻子无经济收入,生活无人照管,又立下遗嘱:全部 4间房屋以及财产归养子尹真,条件是尹真必须赡养孟萍,直到孟萍去世。2005 年 1月,尹浩去世,尹真继承了全部房屋和财产,并履行赡养孟萍的义务。2008 年,尹真结婚。婚后尹真的妻子和孟萍关系不和,尹真不让孟萍在家居住,且不支付赡养费。2010 年,孟萍诉至法院,要求:(1)解除收养关系;(2)尹真按月给付赡养费 200元;(3)

11、按第一次遗嘱内容继承财产。问:(1)孟萍和尹真之间的收养关系能否解除?为什么?(2)尹浩立下的两份遗嘱,应以哪份为准?为什么?(3)孟萍有无权利要求尹真支付赡养费?为什么?(分数:15.00)_10.2009年 3月,张国东和李红梅登记结婚,婚后次年生有一女张眉眉。由于张国东工作十分繁忙,经常加班,无法经常陪伴家人,李红梅感觉非常孤单。2011 年,李红梅和单位同事冯志刚发生了婚外恋,并向张国东提出离婚。张国东虽然十分痛苦,但经过考虑后还是同意了,并提出一个条件:李红梅放弃对张眉眉的监护权,永远不得再见张眉眉。作为补偿,张国东放弃对自己婚前所购买的住房的所有权。李红梅在冯志刚的鼓励下,同意了这

12、个条件。离婚后,李红梅很快就和冯志刚结为夫妻。随着时间的流逝,李红梅对女儿的思念与日俱增。她多次向张国东提出要去探望女儿,都被张国东一口拒绝。李红梅无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准许自己每个月探望女儿 1次。问:(1)张国东和李红梅约定后者放弃对张眉眉的监护权的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2)李红梅的诉讼请求是否合法?为什么?(分数:15.00)_11.2006年,某机关干部朱某经人介绍认识一公司女职员林某,两人于 2007年 5月 1日登记结婚。婚后,林某发现朱某脾气暴躁,经常酗酒,酒后经常对林某拳脚相加。2008 年 8月 1日,朱某工作不顺,心情烦躁,竟因家庭小事对林某大打出手,导致

13、林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偏重,花去医疗费 3300多元。林某自此回娘家居住。2010 年 12月,朱某认识了到北京打工的外地女孩姜某,很快就和姜某在外租房同居。林某不堪忍受屈辱的婚姻生活,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朱某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失1万元。法院调解无效。问:(1)法院是否应当判决朱某和林某离婚?为什么?(2)林某请求朱某赔偿精神损失的请求是否有法律依据?为什么?(分数:15.00)_专业基础课-民法学婚姻家庭与继承(三)答案解析(总分:165.00,做题时间:90 分钟)一、民法学(总题数:0,分数:0.00)二、案例分析题(总题数:11,分数:165.00)1.被继承人贺信

14、宝,有自住房屋两间,生有一子贺子龙和一女贺子慧,中年丧妻,未续弦。贺子龙结婚后,对老人不管不顾,老人很生气,立下遗嘱,声明自己去世后两间房屋都归女儿贺子慧。两年后,贺子慧出嫁到外村,也和哥哥贺子龙一样,对老人不再过问。老人的邻居贺树林见老人晚景凄凉,十分不忍,主动承担起了照顾老人日常起居的重任,持续多年不怠。老人很是感动,主动找来村干部作见证人,和贺树林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约定:贺信宝的生养死葬义务由贺树林承担;贺信宝死后,他的两间房屋和全部生活用品都归贺树林所有。次年,贺信宝去世,贺树林在安葬完老人后,住进了老人留下的两间房屋。贺子龙得知此事后,以自己是老人唯一的儿子为由要求继承这两间房屋;

15、贺子慧则拿出遗嘱,主张房屋归自己所有;贺树林则坚持按照遗赠扶养协议办事。贺子龙和贺子慧于是将贺树林诉至法院,控告他霸占贺信宝的遗产。问:(1)贺子龙能否继承老人的遗产?为什么?(2)贺子慧能否继承老人的遗产?为什么?(3)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分数:15.00)_正确答案:(1)贺子龙不能继承老人的遗产。继承法第 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据此,遗嘱继承和遗赠协议比法定继承具有优先性。本案中,贺子龙的法定继承权已经被贺信宝通过订立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取消了。(2)贺子慧不能继承老人的遗产。继承法第 5条规定,继

16、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继承法意见第 5条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抚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抚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本案中,贺信宝和贺树林的遗赠扶养协议改变了其先前所立遗嘱对其死后房屋归属的安排,故应以遗赠扶养协议为准。(3)贺信宝留下的两间房屋应按照遗赠扶养协议,由贺树林继承。)解析:2.杜宝田中年丧妻,千辛万苦将两个儿子拉扯大。大儿子杜大强结婚后,因妻子和杜宝田无法相处,于是不再和父亲来往。小儿子杜小强大学毕

17、业后,和同学武月结了婚,并生有一子杜龙龙。杜宝田随小儿子一家生活。2008 年,杜小强因公殉职,武月声称决不改嫁,并承担起了照顾老人的全部责任。2010 年 3月,杜宝田病重入院,自知时日无多,口头立下遗嘱,称自己死后全部财产由武月和杜龙龙继承,一分都不给杜大强。当时只有一个医生和武月在场。办理后事时,杜大强找上门来,要求继承父亲的一份遗产。武月不同意,双方发生争议。杜大强将武月诉至法院。问:(1)杜宝田所立遗嘱是否有效?为什么?(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分数:15.00)_正确答案:(1)杜宝田所立遗嘱无效,因为该遗嘱缺乏生效的形式要件。继承法第 17条和第 18条规定,口头遗嘱应当有

18、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武月本身就是继承人,不能做遗嘱见证人,因此该遗嘱只有一个有效的见证人,不能生效。(2)杜宝田的遗产由杜大强、武月和杜龙龙共同继承。继承法第 27条规定,遗嘱无效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杜大强作为杜宝田的儿子,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根据继承法第 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武月也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同时,根据继承法第 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

19、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杜龙龙根据代位继承取得其父杜小强应得的份额。因此,杜大强、武月和杜龙龙共同继承杜宝田的遗产。)解析:3.李明 9岁时父亲因病去世,母亲张婷带着他改嫁给楼勇。楼勇和前妻生有一女楼兰,比李明小 2岁。李明和楼兰青梅竹马,两小无猜,并且私下确定了恋爱关系。张婷和楼勇得知此事后大惊失色,认为这是乱伦,周围亲戚朋友也都纷纷指责。李明和楼兰顶住压力继续相处,并决定领证结婚。但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兄妹不符合结婚条件”为由,拒绝了他们的申请。问:李明和楼兰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吗?为什么?(分数:15.00)_正确答案:(李明和楼兰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婚

20、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是错误的。婚姻法第 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本案中,李明和楼兰是异父异母、没有血缘关系的继兄妹,既不是直系血亲,也不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在法律规定的禁婚亲范围之内,可以结婚。)解析:4.被告徐某因接连遭遇丧父、失恋和失业的打击患上受迫害妄想症,3 年未愈。徐母听信算命先生的话,认为徐某的病是阴间小人作祟所致,需找一个健康女子婚配,“红喜”一冲,即可痊愈。于是,徐母四处托人物色合适人选,后远房亲戚介绍 24岁的农村姑娘李某。徐母救子心切,承诺给李某父母一笔可观彩礼。李某虽心有不甘,但毕竟

21、向往城市生活,加上徐母信誓旦旦地保证徐某的病对日常生活无碍,而且正在积极治疗,很快就可以治好,于是应允婚事。在徐母的安排下,李某与徐某的表弟(长相酷似徐某)一道在婚姻登记机关领取了结婚证书。婚后,徐某经常犯病,且久无好转迹象,李某无法忍受这种婚姻生活,向法院提出离婚。经查,徐某和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共有收入 2000元。问:(1)徐某表弟代徐某结婚登记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2)徐某和李某在同居期间取得的 2000元如何处理?为什么?(分数:15.00)_正确答案:(1)徐某表弟代徐某结婚登记的行为无效。民法通则第 63条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22、不得代理。根据婚姻法第 8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结婚登记属于“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能由他人代理,因此徐某表弟代理徐某进行结婚登记的行为无效,徐某和李某的婚姻关系无效。(2)婚姻法第 12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所以,本案中,徐某和李某的关系不是夫妻关系,而是同居关系。他们在同居期间取得的 2000元,应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可以确定的是,这 2000元不能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

23、则进行处理,因为徐某和李某之间的婚姻无效。婚姻法解释(一)第 15条规定,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解析:5.孙小梅 2005年到北京打工,2007 年 1月认识了张光亮,同年 6月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孙小梅才知道张光亮有生理缺陷,影响夫妻性生活,加上张光亮大男子主义思想很严重,对孙小梅经常恶言相向,孙小梅很痛苦。后孙小梅认识了一老乡王某。王某对孙小梅体贴有加,并和其发生了性关系。2010 年 7月孙小梅生下一女孩,并于同年 12月向人民法院要求离婚,诉称:张光亮身体有缺陷,也不顾家,夫妻感情破裂,离婚后女儿由自己抚

24、养,不要张光亮支付抚养费。张光亮则认为,孙小梅和王某非法通奸,违法婚姻法,坚决不同意离婚,并且要求追究王某的法律责任。法院调解无效。问:(1)孙小梅在分娩后 1年内提出诉讼离婚,法院是否应当准许?为什么?(2)法院是否应当判决离婚?为什么?(3)法院对王某是否应当处罚?为什么?(分数:15.00)_正确答案:(1)法院应当允许。婚姻法第 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 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本案中,是女方提出离婚的,不受分娩后 1年内不得提出离婚的限制。(2)法院应当判决离婚,因为孙小梅和张光亮感情

25、确已破裂,调解无效。(3)法院不应对王某进行处罚,因为现行法律并无对“第三者”进行惩罚的规定。)解析:6.2000年,方英的父母在车祸中丧生,作为独生女,方英继承了父母的一栋房屋和一辆汽车。2002 年,方英和王博相识并闪电结婚。婚后第二年,因方英立志从事写作不愿生孩子,夫妻发生争执,并书面约定,从即日起两人实行分别财产制,个人所得的一切财产和债务都由各自负责。该约定未办理公证手续。2004年,王博因投资股票而向朋友丁一借款 3万元,丁一对方英和王博之间的约定一无所知。同年,方英突遭车祸,后肇事者同意向方英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 10万元。2006 年,方英和王博协议离婚,但对财产分割和债务

26、承担不能达成协议。问:(1)方英从父母处继承所得的房屋和汽车是否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为什么?(2)王博对丁一的欠款应如何偿还?为什么?(3)方英得到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赔偿是否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为什么?(分数:15.00)_正确答案:(1)不能,该房屋和汽车是方英的个人财产。因为婚姻法第 18条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其个人财产。(2)应由方英和王博共同偿还。婚姻法第 19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从本案看,债权人丁一对方英和王博的约定一无所知,因此这 3万元债务应作为

27、夫妻共同债务由方英和王博共同偿还。(3)方英所获医疗费、误工费等赔偿属于方英的个人财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因为婚姻法第 18条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解析:7.贾某(男)和薛某(女)婚后生有一女贾佳。2003 年贾某和薛某协议离婚,贾佳随薛某生活,贾某每月支付抚养费 80元。2004 年,薛某再婚,但其再婚丈夫王某不同意贾佳跟他们同住。薛某无奈,只好将贾佳送到自己的父母家生活,并将其改名为薛佳。贾某得知后很生气,以改名为由停止支付抚养费。2009 年,薛某因车祸去世。薛某的父母抚养薛佳发生困难,于是要求贾某负担抚养费。贾某主

28、张薛佳应由薛某的再婚丈夫王某抚养,自己停止支付抚养费已达两年之久而薛某在生之年并未提出异议,说明薛某已经放弃了这一权利。2010 年,王某去世,薛某的父母提出,薛佳作为王某的继女,有权继承其遗产。问:(1)薛某有无权利为其女改姓?贾某以此为由停止支付抚养费是否合法?为什么?(2)薛某的再婚丈夫王某对薛佳有无抚养义务?为什么?(3)薛佳有无权利继承王某的遗产?为什么?(分数:15.00)_正确答案:(1)薛某有权为其女儿改姓,因为婚姻法第 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不因离婚而免除,也不因子女改姓而免除,因此贾某以女儿改姓为由停止支付抚养费是不合法的。(2)王某对

29、薛佳没有抚养义务,因为他们之间只是姻亲关系。王某并没有和薛佳共同生活,也没有将其收养为养子女,因此不承担抚养教育薛佳的义务。(3)薛佳无权继承王某的遗产。婚姻法第 27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据此,只有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才有相互继承的权利。本案中,王某并没有抚养教育薛佳,因为他们之间不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薛佳也就无权继承王某的遗产。)解析:8.张甲和张乙是同父异母兄弟。张甲 8岁时,母亲去世,父亲再娶后生下张乙。张甲一直和父亲、继母、张乙一起生活。15 岁时,张甲贪玩爬树

30、,结果从树上摔下,虽幸免于死,但留下严重后遗症,丧失劳动能力。张甲 24岁时,父亲去世。继母嫌弃张甲,将其赶出家门。次年继母去世,生前留下遗嘱,将全部财产留给张乙继承。张甲认为继母偏心,自己也应分得一份家产,于是诉至法院。问:张甲有无权利继承继母的遗产?为什么?(分数:15.00)_正确答案:(张甲对继母的遗产有合法继承权。因为:(1)张甲自小和继母一起生活,形成了抚养关系,按照婚姻法第 27条“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的规定,是继母的合法继承人。(2)张甲无劳动能力,根据继承法第 19条的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

31、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继母必须在遗嘱中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解析:9.尹浩、孟萍夫妻收养尹真为子。2004 年 3月,尹浩患病,立下遗嘱:全部 4间房屋以及财产均由孟萍继承。同年 9月,尹浩病重,担心妻子无经济收入,生活无人照管,又立下遗嘱:全部 4间房屋以及财产归养子尹真,条件是尹真必须赡养孟萍,直到孟萍去世。2005 年 1月,尹浩去世,尹真继承了全部房屋和财产,并履行赡养孟萍的义务。2008 年,尹真结婚。婚后尹真的妻子和孟萍关系不和,尹真不让孟萍在家居住,且不支付赡养费。2010 年,孟萍诉至法院,要求:(1)解除收养关系;(2)尹真按月给付赡养费 200元;(3)按第一次遗嘱内

32、容继承财产。问:(1)孟萍和尹真之间的收养关系能否解除?为什么?(2)尹浩立下的两份遗嘱,应以哪份为准?为什么?(3)孟萍有无权利要求尹真支付赡养费?为什么?(分数:15.00)_正确答案:(1)能解除。收养法第 27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尹真已经成年,和养母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故养母孟萍有权要求解除收养关系。(2)以第二份遗嘱为准。继承法第 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3)盂萍有权要求尹真支付赡养费。收养法第 30条规定,收养

33、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解析:10.2009年 3月,张国东和李红梅登记结婚,婚后次年生有一女张眉眉。由于张国东工作十分繁忙,经常加班,无法经常陪伴家人,李红梅感觉非常孤单。2011 年,李红梅和单位同事冯志刚发生了婚外恋,并向张国东提出离婚。张国东虽然十分痛苦,但经过考虑后还是同意了,并提出一个条件:李红梅放弃对张眉眉的监护权,永远不得再见张眉眉。作为补偿,张国东放弃对自己婚前所购买的住房的所有权。李红梅在冯志刚的鼓励下,

34、同意了这个条件。离婚后,李红梅很快就和冯志刚结为夫妻。随着时间的流逝,李红梅对女儿的思念与日俱增。她多次向张国东提出要去探望女儿,都被张国东一口拒绝。李红梅无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准许自己每个月探望女儿 1次。问:(1)张国东和李红梅约定后者放弃对张眉眉的监护权的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2)李红梅的诉讼请求是否合法?为什么?(分数:15.00)_正确答案:(1)无效。父母都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不得以协议改变,也不因离婚而改变。民通意见第 21条规定,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

35、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本案中,张红梅对张眉眉并无犯罪、虐待或者其他对女儿明显不利的行为,因此其监护权不应被取消。张红梅仍是张眉眉的法定监护人。(2)李红梅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法院应当支持。婚姻法第 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据此,张国东应为李红梅探视张眉眉提供方便,协助其实现探视权。)解析:11.2006年,某机关干部朱某经人介绍认识一公司女

36、职员林某,两人于 2007年 5月 1日登记结婚。婚后,林某发现朱某脾气暴躁,经常酗酒,酒后经常对林某拳脚相加。2008 年 8月 1日,朱某工作不顺,心情烦躁,竟因家庭小事对林某大打出手,导致林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偏重,花去医疗费 3300多元。林某自此回娘家居住。2010 年 12月,朱某认识了到北京打工的外地女孩姜某,很快就和姜某在外租房同居。林某不堪忍受屈辱的婚姻生活,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朱某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失1万元。法院调解无效。问:(1)法院是否应当判决朱某和林某离婚?为什么?(2)林某请求朱某赔偿精神损失的请求是否有法律依据?为什么?(分数:15.00)_正

37、确答案:(1)法院应当判决朱某和林某离婚,因为两人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婚姻法第 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 2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本案中,朱某对林某大打出手致其受伤,有家庭暴力行为,又与他人同居,可见感情确已破裂,无挽回余地,因此法院应判决两人离婚。(2)林某的请求有法律依据,法院应予支持。婚姻法第 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本案中,朱某作为有配偶者还和他人同居,同时又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双方离婚,故作为无过错方的林某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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