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硕士联考专业基础课模拟14答案模拟 120刑法学单选题第1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点 非法经营罪 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是非法经营罪客观方面表现之一,因此选D。甲医药公司构成的是生产、销售假药罪;乙国有图书公司构成的是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丙公司构成的是侵犯商业秘密罪。第2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点 故意伤害罪中的死刑适用 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的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因此,应该选择D。第3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张某是在考验期满之后犯故意伤害罪
2、的,所以不能核准执行死刑。延长考验期限的做法也没有法律依据。第4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点 想象竞合犯的特征 想象竞合犯是罪数形态中一个概念,属于实质的一罪。实质的一罪中的共同特征就在于行为人实际上只有一个达到犯罪程度的危害行为。想象竞合犯中行为人处于多个犯罪故意实施一个行为触犯多个罪名,有时候造成多个危害后果,因此,应该选择D。第5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有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犯罪主体;(2)在客观方面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3)在主观方面各共同犯罪人必
3、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本题中只有B项符合这些条件(刑事责任年龄没有最高的限制),构成共同犯罪。A项中由于15周岁的人不属于盗窃罪的犯罪主体范围、D项中精神病患者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人,故A、D两个选项均不符合主体条件,甲某和丁某均属于间接正犯,行为人不构成共同犯罪。C项中由于丙某是被他人诱骗,行为人之间不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也不成立共同犯罪。故正确答案为B。第6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刑法第69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
4、。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这是刑法对数罪并罚的一般规定,对数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并罚采取的是限制加重原则。刑法第70条规定:判决宜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这是刑法对于“发现漏罪”的数罪并罚的规定,这里采用的是“先并后减”原则。刑法第71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
5、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这是刑法对于“又犯新罪”的数罪并罚的规定,这里采用的是“先减后并”原则。依据上述规定,A选项中,由于原判决决定执行的有期徒刑是18年,因此又犯新罪判处有期徒刑5午后,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范围是10年以上20年以下,选项中的“14年以上”是不对的;B选项中,乙原判决的刑罚是有期徒刑 20年,发现“漏罪”后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数罪并罚的结果还应是20年,由于采用“先并后减”原则,因此实际执行的期限最长也只有20年,不会超过20年,此项也是不对的, C项中,丙原判决的刑罚是有期徒刑20年,已执行2年以后,又犯“新罪”后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由于采用“先减后并”原则,此时决定执行有
6、期徒刑的幅度是18年以上20年以下,因此如果最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在18年以上,加上原来已执行的2年有期徒刑,实际执行的期限就超过了20年,此项也是错误的;D项的规定是符合前述规定的,因此是正确的。第7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对以下特殊情况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1)刑法第238、247、248、289、292条规定的非法剥夺人身自由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死亡的,虐待被监管人员致人死亡的,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的,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2)对实施安乐死的,以故意杀人罪论处;(3)以相约自杀为幌子欺骗他人自杀而自己并不自杀、教唆或帮助他人自杀、胁迫他人自杀
7、的,以故意杀人罪论处。第8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点 假释 我国刑法规定的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的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假释由于是附条件的提前释放,可以使脱离监禁的罪犯逐步的适应社会自由生活。缓刑和管制本身不对罪犯进行监禁,因此不符合题意,减刑后罪犯有余刑的仍然要执行,所以明显不符合题意。第9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第10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点 刑法的空间效力 普遍管辖以保护国际社会共同利益为标准,主张凡是侵害了为国际公约、条约规定所维护的各国共同利益的,无论犯罪人
8、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发生在本国领域内还是领域外,均适用本国刑法。第11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点 贪污贿赂罪的犯罪主体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一级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4)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5)代征、代缴税款;(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7)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等一级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
9、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分别适用刑法有关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的规定。故选项A表述正确。选项B中乙是受国有公司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视为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仍成为贪污罪的主体。受贿行为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二是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此时不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必要条件,故选项C中丙构成受贿罪。选项D中丁采用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并致使该工作人员重伤,属于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处断,即按故意伤害罪处罚。第12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点 纯正
10、的不作为犯 不作为,是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刑法理论一般将不作为犯罪分为两种类型:一是纯正不作为犯,即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二是不纯正不、作为犯,即行为人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通常为作为形式的犯罪。遗弃罪只能由不作为的方式实施,因此是纯正的不作为犯。第13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A、B、C均属间接故意,D为过于自信的过失。 D为正确答案。第14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本题考查我国刑法的适用范围。刑法第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11、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一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适用第l款,有一个除外规定,即“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既然是“可以”不予追究,也可以依我国刑法予以追究;而第2款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我国刑法,没有除外的规定。A项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都有适用我
12、国刑法。B项错误。 C项体现的是普遍管辖原则,而不是保护原则。保护原则是指在国外的犯罪行为,只要侵犯了本国国家利益或者本国公民的利益,就适用本国刑法。C项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D项表述为“应当”,D项错误。故A为正确选项。第15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旨在考查刑法的特别规定。根据刑法第?5条、第84条、第39条的规定不难选出答案。这些规定一定要记牢。第75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13、服从监督;(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皂的活动情况,(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第84条: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第39条: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4)遵守执行
14、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第16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旨在考查犯罪中止。本案中,甲的行为属于放弃能够重复实施的侵害行为。放弃能够重复实施的侵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了足以导致法定犯罪结果出现的第一次侵害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在能够重复实施同一性质的侵害行为并造成预期的犯罪结果的情况下,出于自己的意志自动放弃继续实施侵害行为,因而使犯罪未完成的犯罪停止形态。放弃能够重复实施的侵害行为,从时间上看,发生在犯罪未实行终了的过程中;从主观上看,犯罪分子如本案中的甲)是自动放弃犯罪而不是被迫停止;从客观上看,预期的危害结果没有发生。因
15、而,完全符合我国刑法关于犯罪中止的特征的规定,应当按照犯罪中止论处。第17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张某认为黑影就是被害人,实则是牲畜,属于对象认识错误,犯罪结果是否符合行为人所希望的结果,不影响该罪的成立,只是犯罪形态未遂。第18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第19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区别的关键在于行为人对结果是否发生的意志内容不同。过于自信过失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否定态度,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违背行为人意愿的;而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即危害结果发生也罢,不发生也罢,都不在乎,甚至纵容危害结果发生。故C为正确选项。第20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本
16、题旨在考查共同犯罪和犯罪未遂。甲、乙二人构成共同犯罪,乙是帮助犯,是从犯。甲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所以乙也构成犯罪未遂。刑法学多选题第21题:参考答案:AC答案解析: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实施侵害的人所采取的合理的防卫行为。假想防卫是指事实上不存在不法侵害,行为人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而对臆想中的侵害者进行防卫。本题中,甲为了女友的合法权益免遭损害而对丙、丁进行还击,属于正当防卫。因为便衣警察突然前去制止甲,又未表明警察身份,甲误认为是丙、丁的同伙而将其刺成轻伤,属于假想防卫。由于甲当时在情急下不可能预见戊是警察,所以其主观上不
17、具有过失,而且也只造成了轻伤的结果,所以不负刑事责任。故正确答案为A、C。第22题:参考答案:AB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相对刑事责任能力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绑架人质后杀害被绑架人,拐卖妇女、儿童而故意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重伤或者死亡的行为,依据刑法也应当追究其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符某15周岁符合以上的规定,在绑架王某后使用暴力将王某打成重伤的行为,应该追究其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符某不对其唆使吴某盗窃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吴某已经
18、年满16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其行为分别构成抢劫罪和绑架罪。第23题:参考答案:BC答案解析:考点 数罪并罚 A项中甲的行为都发生在判决宣告以前,只构成受贿罪,按受贿的累积数额定罪量刑;B项中由于乙的第一个受贿罪已经宣判执行,因此应该对新发现的乙的受贿罪作出判决,根据刑法第70条的规定适用数罪并罚的规定;C项中丙的行为属于在服刑期间又犯新罪的,应该根据刑法第71条的规定进行数罪并罚;D项中由于丁的前一个盗窃罪的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因此也就不存在数罪并罚的问题。第24题:参考答案:AB答案解析: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时就是“着手”,C、D均为犯罪预备,A,B为正确选项
19、。第25题:参考答案:BC答案解析:本案肯定构成了重大责任事故罪,这一点疑问不大。问题在于两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根据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沦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也就是说,要构成共同犯罪,在主观方面上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要求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属于共犯,只需根据各行为人的过失犯罪情况分别负相应的刑事责任即可;本案就属于共同过失犯罪,不成立共同犯罪。刑法学简答题
20、第26题:参考答案:(1)所谓特殊预防,是指通过适用刑罚,预防犯罪分子重新犯罪,即主要是通过刑罚的适用与执行,把绝大多数犯罪分子改造成守法的公民。 (2)所谓一般预防,是指通过适用刑罚,预防尚未犯罪的人实施犯罪,即用刑罚的威力震慑有可能犯罪的人,促使其及早醒悟,消除犯罪意念,不重蹈犯罪分子的覆辙,从而预防犯罪的发生。 (3)刑罚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是紧密结合、相辅相成的。对任何一个犯罪分子适用刑罚,都包含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目的。法律在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时,既要考虑特殊预防的需要,又要考虑一般预防的需要,使判决符合这两方面的要求,绝不能强调一方面而忽视另一方面。详细解答:第27题:参考答案:投
21、放危险物质罪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区别是: (1)侵害的客体不同。投放危险物质罪侵害的是公共安全;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侵害的是国家对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管理活动。(2)客观方面表现不同,投放危险物质罪表现为将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投放于公共的饮用水、出售的食品等特定物品中的行为,而且只要该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构成犯罪既遂;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则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的行为,而且该行为必须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才能构成犯罪。(3)犯罪
22、主体不同。投放危险物质罪只能以自然人为主体;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4)主观方面表现不同。投放危险物质罪只能出于故意;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则只能出于过失。 四、辨析题详细解答:刑法学辨析题第28题:参考答案:(1)这种说法不完全正确。 (2)犯罪目的,是指行为人通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犯罪目的对犯罪目标的直接指向性,说明了具有犯罪目的的罪过必须具有直接追求性。 (3)间接故意只具有伴随性,犯罪过失对危害结果具有否定性,都不可能具有犯罪目的。只有直接故意,才能具有犯罪目的。 五、法条分析题详细解答:刑法学法条分析题第29题:参考答案:(1)犯罪
23、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犯罪主体为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判处主刑的同时,必须并处罚金;也可不判处主刑,单处罚金。 (3)指刑法如果已将某些诈骗行为另外规定为特别诈骗罪,如合同诈骗罪、金融诈骗犯罪等,在本条与这些特别条款竟合时,特别条款优先适用,排斥本条适用。 (4)甲具有法定的减轻处罚的情节;甲虽不具有法定的减轻处罚的情节,但根据案件特殊情况,可以根据需要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但要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详细解答:刑法学案例分析题第30题:参考答案:甲的行为
24、构成盗窃罪、抢夺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窃取的行为。 甲潜入乙家中,秘密窃取乙的1 500元的财物,达到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了盗窃罪。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甲趁车主丙不备骑走其摩托车,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抢夺罪的构成要件。 (2)甲3月18日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为什么?_ 甲3月18日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而是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只有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
25、威胁,才转化为抢劫罪。丙是在摩托车被抢后次日才发现自己的摩托车和甲的,甲是在丙欲扭送其去公安局的过程中将丙打成轻伤的,其行为不符合上述“当场性”的要求。因此,甲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甲将丙打成轻伤的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轻伤)。 (3)甲的行为有哪些法定的量刑情节?该如何处罚? _ 甲的行为构成累犯。甲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于2000年5月刑满释放,又于2005年3月再次实施上述犯罪行为,系刑罚执行完毕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朗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情况,属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二甲在逃跑途中将所窃挎包扔掉,并由乙捡回,其盗窃行为系未遂,对其所犯盗窃罪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上,
26、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抢夺罪和故意伤害罪,对上述三罪应当从重处罚,同时对其所犯盗窃罪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民法学详细解答:民法学单选题第31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法人设立的原则。法人设立原则是指法人设立的基本依据及基本方式。法人设立原则因法人类型及时代的不同而不同。法人设立的原则包括放任主义、特许主义、行政许可主义、准则主义、严格准则主义和强制主义等。在我国,不同类型的法人采取不同的设立原则。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采取严格准则主义。可见,C项是正确答案,注意:新修订的公司法删除了原公司法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应当获得国务院授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言外之意,就是将股份有限公司
27、的设立原则山行政许可主义改为严格准则主义,考生对这一点应当格外注意。对于其他非公司法人的没立采用行政许可主义,因此,排除A项。机关法人的设立采用强制设立主义(命令主义),因此,排除D项。对于法人设立的原则,是一个较为重要的知识点,考生应当全面掌握各种法人设立所采用的原则。值得注意的是,从严格意义上讲,我国目前尚没有采取准则主义的设立原则,但准则主义属于世界通行的设立原则。第32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可撤销合同适用的情形。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乘人之危或者因欺诈,胁迫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所订立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据此,A项、C项和D项属于可撤销合同适用的情形,不符合
28、题意,应予排除。恶意串通属于无效合同适用的情形,因此,B项为应选项。注意: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但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属于可撤销合同,考生应当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因乘人之危所订立合同的效力。从鼓励交易的立法本义出发,将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归结为可撤销合同,更具有现实意义,且与世界通行的做法一致。可见,合同法的规定是科学的。第33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法人资格。私营独资企业属于私人独资,是对外负无限责任的企业,这不同于法人的有限责任。因此,排除A项。某大学科技处属于该大学内部的职能部门,没有独立的经费,对外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不具有法人资格。因此,排
29、除B项。律师协会是律师自律性组织,属于社会团体法人。因此,C项是正确答案。审判委员会是法院内设机构,不具有独立的职能。因此,排除D项。第34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所有权转移时间的确定。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因动产和不动产而有所不同。一般而言,动产自标的物交付之时起,所有权自卖方转移给买方;不动产自登记时起,标的物的所有权自卖方转移给买方。由于房屋属于不动产,因此实行登记才能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果。因此,D项是正确答案。 A项、B项和C项与不动产登记规则相悖,应予排除。第35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合同的分类。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单务、双务和有偿、无偿没有必然的联系。如委托合
30、同,可以是无偿合同,但是却是双务合同(如委托合同虽属无偿,但是受托人必须按照委托人的委托行事,这恰恰说明了双务未必有偿的道理)。综上分析,A项是正确答案。赠与合同属于单务合同,因此,排除B项。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虽属于双务合同,但是都属于有偿合同,因此,排除C项和D项。第36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我国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采取的原则。我国在1993年颁布的公司法中,规定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采取行政许可主义,即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但是;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采取行政许可主义,其弊端是显而易见的:第一,审批程序的加入增加了公司的设立成本,造
31、成设立效率的低下,从而人为地延误了公司进入市场的时机,便设立人不堪重负。第二,审批制导致行政机关过度干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这造成了行政机关实际扮演了市场竞争的教练员的角色,掌握了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生杀予夺的大权,结果造成行政干预经济。第三,行政机关的审批往往会限制许多有一定风险但潜力巨大的股份有限公司进入市场,使资本得不到充分有效的利用,削弱了市场的活力。第四,审批制其标准是模糊的且不透明的,是否设立公司完全掌控在行政机关手中,造成行政机关滥用审批权限,从而滋生了腐败。一些行政机关在设立人没有行贿的情况下根本就不予审批,造成腐败横行,一些设立人为了设立公司,不得不百般迎合行政机关,从而造成极
32、坏的社会影响。综上分析,2006年1月生效的新公司法将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原则由行政许可主义改为严格准则主义,即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条件,并向登记机关报送即可。可见,严格准则主义不仅将行政干预控制到了最小化,而且也符合“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的法理理念。因此,C项是正确答案,排除A项、B项和D项。第37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共同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行为结果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行为。民法通则第130条以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采用了广义共同侵权的概念。广义共同侵权包括加害行为、共同危险行为、
33、教唆帮助行为。不管行为人之间是否有意思联络,也不管行为人是故意还是过失,只要是两个主体的行为造成一个损害结果即可成立共同侵权。本题中 A项、B项和D项所列情形属于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A项属于共同故意行为,B项属于教唆行为,D项属于共同危险行为。可见,这些选项都与题意不符,应当排除。只有C项不符合共同侵权要件。依据动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承担的规则,动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无过错的侵权责任,但是动物致人损害系第三人的行为所致,动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免责。因此,C项表述的情形中,甲、乙不构成共同侵权,仅乙一人承担侵权责任。可见,C项是正确答案。注意:共同侵权行为是侵权行为的重点,也是难点,需
34、要深入理解方可全面把握我国法律关于共同侵权行为的规定。第38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委托合同当事人的解除权。一般而言,合同一经达成,当事人就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除了法律特别规定和当事人的特别约定,当事人不能擅自解除合同。合同法为了鼓励交易的达成,在法律规定上限制解除权的适用,即只有在符合合同法第94条规定的情形下,当事人才享有法定解除权,除非当事人对解除合同的权利作出额外的约定或者有协议的约定。但是在委托合同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合同法第410条)。这是因为,委托合同是以当事人的相互信任为基础的,如果当事人在信念上对对方当事人的信任有所动摇,
35、就应不问有无确凿可信的理由,均允许其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此,D项是正确答案,A项、B项和C项均应排除。注意:在合同法分则中,只有委托合同的当事人均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不过,加工承揽合同也有解除权的规定(合同法第268条)。即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定作人的随时解除权是承揽合同的一大特点,不过,承揽合同的承揽人没有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可见,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只有一方(定作人)随时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这不同于委托合同。希望考生要记住这两类合同关于解除权的行使主体的差异。第39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点 原始取得 所有权的原始取得,即所有权第一次产生,或者说所有权非由他人手
36、中取得。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方法,主要有生产(如收获庄稼)、先占、添附、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及善意取得等。此外,国有化和没收是国家所有权特有的取得方法。故选C。继承人、受赠人、买方对遗产、图书、汽车的所有权是由被继承人、赠与人、卖方手中取得的,均不属于原始取得。第40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点 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人经受要约人承诺,表明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合同成立。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发出,因此A不正确。根据合同法第21条的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B中乙未答复故不能视为承诺。根据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
37、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第15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根据这两条的规定C中甲的行为属于要约邀请,乙的行为不属于承诺。D中乙的行为属于承诺。第41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遗赠是遗赠人用遗嘱的方式,将财产无偿赠与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于立遗嘱人死后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遗赠表示以立遗嘱的方式作出后,就无须征得任何人的同意,可见,遗赠属于单方法律行为,因此,排除A项。
38、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将自己的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于其死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在双方意思表示二致时即发生法律效力,可见,遗赠扶养协议属于双方、诺成民事法律行为。遗赠扶养协议的双方当事人都负有一定的义务,只不过双方履行义务的时间不同,可见,遗赠扶养协议属于双务、有偿的法律行为,因此,排除B项。赠与合同属于双方法律行为、单务法律行为,因此,C项是正确答案。单方允诺是指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如悬赏广告、抽取幸运奖等。单方允诺属于单方法律行为,即单方允诺一经作出,即行生效。因此,
39、排除D项。第42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社会团体法人的范围。社会团体法人是我国民法通则对法人的分类。社会团体法人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由成员自愿参加的具备法人资格的协会、学会、团体等。本题中,某大学组织的学生记者团不是法人,更谈不上是社会团体法人,因此,排除A项。证券交易所属于企业法人,因此,排除B项。中华律师协会属于社会团体法人。因此,C项是正确答案。某大学属于事业单位法人,排除D项。注意:要将社会团体法人和社团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区别开来。第43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要约的认定。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是多方面的,一
40、般而言,区别的关键在于某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否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或者内容是否具体明确,或者是否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等等。A项表述的情形属于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因为该商店作出的商业广告的内容不具体明确,且相对人为不特定的多数人,因此,排除A项。要约内容无须为合法,即便要约的内容违法,也视为一种要约,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其所导致的后果不过为合同不能生效而已。如果要约只能为合法内容,那么对合同效力作出规定就没有实际意义了。可见,即便发出要约的主体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处分权人,其发出的要约也是有效酌,只不过合同成立后,其效力为效力待定罢了,因此,B项是正确答案。要约发出后,受要约人是否承诺
41、,这是受要约人的法定权利,要约人不得限制和剥夺,C项表述的情形剥夺了受要约人的是否予以承诺的权利,该内容无效。因此,排除C项。要约是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不属于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不能认定为要约,而D项涉及的内容属于订婚,而不是订立合同,因此,排除D项。第44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采取强制注册商标的商品。商标注册采取自愿注册为主,强制注册为辅的原则。这里所说的强制注册为辅,指的是对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采取强制注册,因为这些商品事关人身安全等重大人身利益,必须采取强制注册,以便于国家实施监督管理。雪茄制品属于烟草制品,必须实施强制注册,因此,A项是正确答案。敌敌畏、杀虫剂属于农药,而
42、不是人用药品,因此,排除B项和C项。灭鼠灵属于消灭鼠类的毒药制品,不属于强制注册商品的范围,因此,排除D项。第45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有权保留条款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本题中表述的事实属于简易交付,在简易交付情形下,合同成立之日视为交付,而合同是在乙使用牛的过程中达成的,可见,标的物牛已经交付,风险已经发生转移。因此,牛被击毙的风险应当由乙承担。综上分析,B项是正确答案,A项、C项和D项均应排除。第46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法人设立的原则。法人设立
43、原则是指法人设立的基本依据及基本方式。法人设立原则因法人类型及时代的不同而不同。法人设立的原则包括放任主义、特许主义、行政许可主义、准则主义、严格准则主义和强制主义等。在我国,不同类型的法人采取不同的设立原则。对于非公司法人的设立采用行政许可主义,而国有企业属于非公司法人,因此,A项是正确答案。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采取严格准则主义。因此,排除C项。对于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其设立采取特许主义。因此,排除D项。对于法人设立的原则,是一个较为重要的知识点,考生应当全面掌握各种法人设立所采用的原则。值得注意的是,从严格意义上讲,我国目前尚没有采取准则主义的设立原则,但准则主义属于世界
44、通行的设立原则。因此,排除B项。第47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能够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包括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向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权利的请求以及仲裁;请求包括积极行使请求权、向债务人的保证人、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都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但是撤诉、驳回起诉、撤回仲裁请求、驳回仲裁请求、诉讼时效经过后的认诺以及向第三人表示履行债务的认诺不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综上所述,B项是正确答案。A项,C项和D项不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因此应予排除。第48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
45、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此外,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第二顺序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综上所述,祖父母属于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因此,D项是正确答案。丧偶儿媳、子女和父母都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因此,排除A项、B项和C项。第49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商标注册原则。我国商标注册的原则包括四项:自愿注册为主、强制注册为,辅原则,申请在先原则、申请单一性原则和优先权原则,不包括使用在先原则。使用在先原则,即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
46、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使用在先原则仅仅属于申请在先原则在特定情况下补充适用的原则。因此,D项是正确答案,排除A项、B项和C项。第50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民法学多选题第51题:参考答案:AB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直系血亲的认定。所谓直系血亲,是指直接与自己有血统关系的人。父母与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与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高曾祖父母(高外曾祖父母)与高曾孙子女(外高曾孙子女)等之间都属于直系血亲,这里不受代数的限制,依此类推。可见,A项和B项是正
47、确答案。 C项和 D项属于旁系血亲,因此,应予排除。第52题:参考答案:AB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财产受到损失而使自己获得利益,不当得利在当事人之间形成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不当得利之债。不当得利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以下情形不适用:(1)给付基于道德上的义务,虽然受领人无合法原因而受领给付。人也不得请求返还。例如对无扶养义务的亲属误以为有扶养义务而予以扶养、他人结婚生子而给予贺礼、基于扶养、抚养、赡养、赠与反悔、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慰问金、对无因管理人给予报酬等都不能依不当得利主张返还。 (2)期前清偿,即债务到期前,债务人便清偿债务。(3)明知不欠债而清偿。对于明知不欠债而清偿,纯属出尔反尔,其后果当然咎由自取。此外,对于他人愿意代为清偿的,代为清偿人也不得依据不当得利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可见,A项不适用不当得利。 (4)基于不法原因的给付,如行贿受贿:夫妻一方与他人通奸,向发现者支付金钱;用金钱收买杀手;赌博之债等都不能适用不当得利要求返还。(5)有其他请求权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