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联考综合课2002年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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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硕士联考综合课2002年答案真题 120单选题第1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点 宪政的历史 在主要的资本主义国家中,英国是最早发生资产阶级革命的国家,也是最早实行宪政的国家。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从1640年开始,经历了约半个世纪的发展,直到1688年的光荣革命,资产阶级取得了比较稳固的统治地位,在英国确立了君主立宪制度。因此选A。美国是在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一百多年后,通过独立战争,摆脱了英国的殖民统治,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建立了美利坚合众国,也走上了宪政的道路。法国是欧洲大陆最早制定成文宪法的国家。1789年,法国爆发了资产阶级革命,成立了制宪会议,制定通过了人权宣言,人权宣言对法国乃

2、至整个世界民主宪政的发展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同时也标志着法国宪政的开端。德国是一个封建君主专制势力强大的国家,一直到1918年资产阶级革命爆发,才推翻了封建帝制,于1920年颁布了具有资产阶级民主主义性质的魏玛宪法。第2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点 各种制度在国家中的地位 我国宪法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的根本制度,它的根本性不仅表现在政治制度上,还表现在经济制度与文化制度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第3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点 权利和义务的根本区别 权利是指公民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作某种行为以及要求国家和其他公民作或者不作某种行为。义务是指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

3、民必须履行的某种法律责任。公民的权利是否行使,取决于公民个人的意愿,公民既可以享受,也可以放弃。公民对义务的履行不得取舍,国家以强制力保障公民对国家或社会以及他人履行自己的义务。所以,权利和义务的根本区别在于:权利可以放弃,义务必须履行。第4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点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刑事法律制度 “重罪十条”首次规定于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北齐律,是当时最重要的罪名。所谓“重罪十条”是指危害地主阶级根本利益的十种重大犯罪的总称,把它作为严厉打击的对象。“重罪十条”具体是指: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十种罪行。第5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点 三国、

4、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制度 北齐时期,中央司法机关的名称与前朝发生了变化,正式将以前的中央审判机关“廷尉”更名为“大理寺”。第6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点 西周的刑罚适用原则 尚书康诰:“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自作不典,式尔,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及有大罪,非终,及惟眚灾,适尔,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根据这条规定,“眚”和“非眚”为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凡属故意犯罪,即使罪行较小,也要从严惩处,如属过失犯罪,虽然罪行比较严重,但却可以从轻给予减刑处治。第7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点 唐朝的立法概况 唐朝四次修律活动的进程是武德律开其端,贞观律总其成,永徽律疏其义,而以开元律及疏的刊

5、定而告终,永徽律是最重要的,因此唐律疏议又被称为永徽律疏。所以,本题的正确选项是C。第8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点 宋代的法律体系 宋代的法律体系比较特别。它有一部宋刑统,是相当于唐代律疏的正式刑法典。但“律所不载者”,则依编敕,后者的法律地位高于前者。敕的本意是尊长对卑幼的一种训诫。南北朝以后的敕成为皇帝诏令的一种。宋代的敕是指皇帝对特定的人或事所做的命令。编敕是将一个个单行的敕令整理成册,上升为一般法律形式的一种立法过程。编敕是宋代一项重要和频繁的立法活动。因此应选C。第9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点 明朝时期的刑罚制度 “充军”作为正式刑种是在明朝时期,明初只是把犯人送到边疆开荒种

6、地,后来逐渐成为经常适用的刑罚,分为终身与永远两种和“极边、烟瘴、边远、边卫、沿海、附近”等几等。第10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点 元朝的司法机构 元代没有设大理寺,枢密院掌军法审判,刑部既是元朝中央的司法行政机构,又是最高审判机关,“掌天下刑名,法律之政令”及冤、疑案的复审和死刑复核、录囚等职责。审刑院是宋代的中央司法机构。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第11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点 汉初的立法 汉代初期在相国萧何的主持下仿照法经的形式制定了九章律,和法经相比,九章律多了户、兴、厩三篇。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应该是选项B。第12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点 秦朝的诉讼制度 秦朝把犯罪分

7、为“公室告”和“非公室告”两类。因“子盗父母,父母擅刑,髡子与奴妾”等引起的家庭范围的侵害行为是“非公室告”;杀伤人、偷盗等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称之为“公室告”。因此,本题应选“非公室告”。第13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点 清代的中央司法机构 刑部是清代重要的中央司法机构,主要负责全国的案件审理,处理地方上诉案件和秋审事宜。多选题第14题:参考答案:AC答案解析:考点 各级人大代表的责任 在我国,各级人大代表对选出它的原选举单位或选民负责。具体来讲,在直接选举的地方,代表对选民负责;在间接选举的地方,代表对选举单位负责。第15题:参考答案:ABC答案解析:考点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我国宪

8、法第114条规定,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至于本题,民族乡不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第16题:参考答案:ABC答案解析:考点 公民的诉愿权 公民的诉愿权是指对公民的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以及取得赔偿权的统称。这些权利都是公民作为国家管理活动的相对人对抗违法失职行为的权利。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

9、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C。选项D则属于公民政治自由的范围,故被排除。第17题:参考答案:BCD答案解析:考点 直接选举 依据宪法和选举法,我国在县级及县级以下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由间接选举产生。第18题:参考答案:ABC答案解析:考点 国家领导人任职期限 本题2000年考过,因此考生应牢记相关的宪法条文。我国宪法第79条第3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宪法第 87条第2款规定:“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宪法第124条第2款规定:“

10、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宪法第130条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但是,现行宪法对于中央军委主席、副主席的任期没有做出规定。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应该是选项 ABC。第19题:参考答案:ABD答案解析:考点 特别行政区的自治权 我国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包括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及终审权。第20题:参考答案:BCD答案解析:考点 宪法的基本原则 根据对世界各国宪法与宪法理论和实践的考察表明,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1)人民主权原则,即国家中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

11、的最高权力。在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中,一般都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2)基本人权原则,即宪法应该保障社会成员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3)法治原则。即依法治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4)权力制约原则。即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因此选BCD。我国实行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是实行议会制,因此排除A。第21题:参考答案:ABCD答案解析:考点 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的内涵 人身自由有广义、狭义之分。狭义的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肉体和精神不受非法侵犯,即不受非法的限制、搜查、拘留和逮捕。人身自由权利包括:(1)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宪法第37条规定: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2)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3)住宅不受侵犯。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4)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

13、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是ABCD。第22题:参考答案:ABCD答案解析:考点 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大负责的具体内容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决定了司法权不能是独立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力。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具体表现在:(1)最高人民法院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上报告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2)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对工作中遇到的法律理解问题,可以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法律解释,以了解立法意图,正确适用法律。对其解释

14、,最高人民法院必须遵照执行。(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依法定程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质询,要求解释。(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组织特别调查委员会,对最高人民法院工作中的严重违法失职等行为进行调查听证。(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进行个案监督。据此,本题所有选项都是正确答案。判断题第23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点 宪法的含义 这句话是列宁说的,而不是马克思说的。列宁是这样说的:“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真正承认这些权利的保证在哪里呢?在于人民中那些意识到并且善于争取这些权利的各阶级的力量。”从列宁这段话里,我们可以了解到无产

15、阶级制定的宪法具有权利保障书的意义;同时也认识到广大被剥削的劳动人民只有团结起来在无产阶级政党的领导下进行革命斗争、推翻资产阶级的统治,才能获得真正的权利和自由。权利并非天赋,也不来自任何人的恩赐。无产阶级在取得革命胜利、争得权利和自由之后,十分珍惜已经取得的胜利成果,并且用宪法把它记录下来,凭借宪法的强制力予以保障。第24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点 宪法指导思想 邓小平理论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是贯穿整个宪法的指导思想。第25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点 宪法修改 宪法第62条规定,宪法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26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点 英美两国的宪法形式 英国是不成文

16、宪法国家。第27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点 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宪政即宪法政治,它要求以良宪为基础。恶宪产生不了宪政。因为民主、法治、人权是宪政的应有含义。第28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点 宪法修改 宪法解释不是宪法修改的方式,它虽然也会引起宪法内容的变更,但不必遵循宪法修改程序。第29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点 对国家元首的理解 我国的国家元首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对内对外代表国家,属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范畴。它不是握有一定国家权力的个人,而是一个国家机关,包括国家主席和副主席。第30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点 宪法关于审计机关的规定 我国宪法第91条第2款规定:“审计机关在

17、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它并不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领导。第31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点 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意义 春秋时期的公布成文法活动,标志着奴隶制的法律体系在走向瓦解,封建制法律体系逐步形成。具体说来公布成文法的活动:第一,是对传统的法律观念、法律制度以及传统的社会秩序的一种否定;第二,在客观上为封建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条件;第三;带动了法律观念与法律技术的发展和进步;第四,为战国时期及战国以后封建法律的发展与完善积累了经验。因此本题是错误的。第32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点 秦朝的法律形式 廷行事是司法机关判

18、案的成例,可以作为同类案件判决的依据。这种法律形式在当时被广泛采用,用以弥补法律条文的疏漏与不足,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秦王朝的严密法网,加强对社会的控制。第33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点 唐律的刑罚适用原则 唐律规定,官员犯罪首先分清是属于公罪还是私罪,处罚的原则是公罪从轻,私罪从重。所谓“公罪”是在执行公务中,由于公务上的关系造成某些失误或差错,而不是追求私利而犯罪。因此公罪从轻。第34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点 封建制五刑制度 封建制五刑制度,即死、流、徒、杖、笞,旨先确立于隋朝开皇律。第35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点 法经的内容 法经中的“具法”是规定定罪量刑的通例和原则的法律,

19、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总则部分,法经的这种编排被后世所沿用,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北齐律中更名为“名例律”。因此本题是正确的。第36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点 清朝会审制度 秋审审理的主要是地方上报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朝审复审的案件,主要是刑部判决的案件,以及京师附近发生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本题所说的应当是朝审的案件范围,因此是错误的。第37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点 南京临时政府的宪法性文件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以美国的国家制度为蓝本,确立了总统制共和政体,规定实行三权分立原则。而后来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为了防止袁世凯的篡权则将总统制改为了责任内阁制,所以本题是错误的。第38题:参

20、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点 清末“预备立宪” 十九信条是清朝政府统治者玩弄立宪骗局最后破产的纪录。迫于压力,它在形式上被迫缩小了皇帝的权利,扩大了国会和总理的权利,而对人民的权利只字不提。第39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点 南京国民党政府时期的刑法适用原则 在南京国民党政府时期除了制定中华民国刑法和中华民国新刑法之外,还在不同时期先后制定颁布了许多特别刑事法规,并实行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适用原则。第40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点 解放战争时期有关宪法性文件 1946年4月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通过的宪法性文件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是解放战争时期具有代表性的宪法性文献。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确立边区

21、、县、乡人民代表大会为管理政权机关。这一规定意味着各级权力机关由抗日时的参议会过渡为人民代表会议,为新中国基本政治制度奠定了初步基础。简答题第41题:参考答案:指引作用是指法对人们行为起到导向、引路作用。其对象是每人自己的行为。法的指引是一种规范指引,它不同于个别指引。个别指引是通过一个具体指示就具体的人和情况进行指引,个别指引虽然针对性强、很具体,但完全依赖于个别指引,则存在这样一些缺点:在时间、精力和经济上会带来浪费;不适应系统化的社会管理需要;偶然性、个别性因素太大,缺乏统一性;缺乏确定性、安全感,因而容易导致人们的不稳定心理,等等。规范指引虽然很抽象,存在针对性弱的一面,但是它能克服个

22、别指引的上述缺点。它具有连续性、稳定性和高效率的优势,是建立社会秩序必不可少的条件和手段。 法的指引根据不同标准可作不同的分类,如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羁束的指引和非羁束的指引,原则的指引和具体的指引等。详细解答:第42题:参考答案:法律制定,也称法的创制或立法,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的一项专门性活动。法律制定有如下特征: (1)法律制定是国家的一项专有活动。如果我们对现代国家的职能从结构上进行分析,就会发现它有立法、行政和司法的职能,而立法职能主要是通过法律制定活动而实现的。法律制

23、定是其他两项国家职能实现的前提和依据。法律制定是国家机关的一项专有活动,它只能由有权制定法律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来行使,其他任何机关、社会组织、团体和个人都不能行使这项职权。 (2)法律制定既包括有立法权和国有机关进行的法律制定活动,也包括经授权的国家机关进行的法律制定活动。由于现代国家管理的复杂性,仅由立法机关进行法律制定,难以应付不断变化的社会情况,因此需要通过授权立法来行使制定法律的权力,但授权立法要有严格的法律限制和充足的授权理由。立法机关的法律制定活动必须居于主导地位,授权立法只能居于次要地位。 (3)法律制定既包括法的创制活动,也包括法的修改、补充、废止以及认可活动。法律制定是一个系

24、统化的综合性活动,它不仅包括对新的法律规范的创立活动,而且也包括对已有的法律规定进行补充、修改甚至废止这样的活动,还包括对那些属于其他类型的社会规范进行法律认可,赋予其法律效力的活动。这样,就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法律制定结构。 (4)法律的制定是一种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法律制定不是个人意志的体现,而是人民意志的表达、反映和集中的过程,因此,为使民意能够正常地表达,多数国家都为立法活动设计了职权范围和程序。立法者必须依程序而活动。详细解答:第43题:参考答案:法律规范的结构是指法律规范由哪些部分组成,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包括条件、模式、后果三要素,其中: (1)条件(或称为假定)是指法律规范中

25、指出适用该法律规范的条件或情况的部分。在实际生活中,只有当该法律规范的条件出现时,才能适用该法律规范。(2)模式(或称为处理或指示、行为模式)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行为规则部分。法律规范的行为模式大体可以按它们本身的性质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可以这样行为的模式;二是必须这样行为的模式(要求做什么);三是不准这样行为的模式(禁止做什么)。(3)后果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的、人们在做出符合或者违反该规范行为时,会带来什么法律后果的部分。法律后果分为两类:一是肯定式后果,包括对合乎法律规则行为的允许、保护或奖励等;二是否定式后果,即对违反法律的行为所给予的法律制裁。 条件、模式和后果是法律规范的三个有机组成部

26、分。它们密切联系,缺一不可,否则就不能构成法律规范。因为任何法律规范都是为了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而制定的,所以不能缺少条件部分。由于一切规范都是用来调整一定社会关系中人们的行为的,必须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所以模式是法律规范的核心要素,是最基本的组成部分。法律规范区别于一般社会规范的主要特点是它具有国家强制性,只有对人们的合法行为加以赞许、保护或奖励,对人们的违法行为进行制裁,才能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行为模式在实际生活中发挥规范性作用。否则,法律就会失去规范性、严肃性和权威性,因而后果部分也是法律规范必不可少的。详细解答:分析题第44题:参考答案:法律推理是指以法律与事实两个已知的判断为前提,运用科

27、学的方法和规则,为法律适用提供正当理由的一种逻辑思维活动。法律推理的特征是:它是法律适用中的一种思维活动;以法律与事实两个已知的判断作为推理的前提;运用多种科学的方法和规则进行;推理的目的是为法律适用结论提供正当的理由。 法律推理的方法主要有两大类,即形式推理和辩证推理。前者是指解决法律问题时所运用的演绎方法、归纳方法和类推方法;后者是指当作为推理的前提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互相矛盾的法律命题时,借助于辩证思维从中选择出最佳的命题以解决法律问题。辩证推理的特点是:它是面临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互相矛盾的命题时所进行的选择过程;它的作用主要是为了解决因法律规定的复杂性而引起的疑难问题;它是主观辩证法对法律

28、或者案件客观事实的辩证关系的认识的推理过程,必须是建立在事物的辩证法的客观基础之上;它是经过对具体的矛盾运动的研究而做出的较复杂的推理过程。 从案例提供的情况可以看出,甲使用的推理方式是演绎推理,即是一般到特殊的推理根据一般性的知识推出关于特殊性的知识。他的推理方式是:违反交通规则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驾车人闯了红灯,违反了交通规则;所以驾车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乙使用的辩证推理的方法,它是面临两个相互矛盾的命题所进行的选择过程,即违反交通规则应受到法律的制裁,驾车人违反了交通规则;驾车人违反交通规则是为了抢救病人,属于特殊情况。对这两个相互矛盾的命题,乙做出的选择是:驾车人的行为不应受处罚。

29、详细解答:第45题:参考答案:宪法第126条的规定体现了司法独立原则。宪法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是我国专门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机关。其组织系统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根据现行宪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其含义是:(1)我国的司法独立是指法院的独立审判,而不是法官个人的独立审判。(2)不受行政机关的干涉主要是因为行政机关在我国社会生活中传统上占主导地位,容易在各方面干涉法院的审判活动。(3)不受社会团体的干涉,主要指:一是不受新闻单位的干预;二是不受中国共产党有关机构的干涉,尽管在思想、组织等方面要自觉接受党

30、的领导。 (4)不受个人干涉是指任何人都不能对案件的审判施加个人影响,引导法院的判断。 但是,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并不意味着它可以不受任何领导和监督。其中,最高人民法院要对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也要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另外,最高人民法院还要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也要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详细解答:第46题:参考答案:(1)“八议”制度源于西周时期“八辟之议”主张,曹魏时期“八议”正式入律,形成了“八议”之制。“八议”是指:“议亲”、“议故”、“议贤”、“议能”、“

31、议功”、“议贵”、“议勤”、“议宾”。自曹魏以后,“八议”遂成为历代封建法律的重要内容。“官当”是指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爵折抵徒罪的一种特权制度,正式规定在北魏律与陈律中。南朝陈律规定:凡以官抵折徒刑,同赎刑结合使用,如官吏犯罪应判四年至五年徒刑,准许当徒两年,其余年限服劳役;若判三年徒刑,准许以官当徒两年,剩余一年可以赎罪。“官当”制度的形成,表明封建特权法的进一步发展。这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其一,封建贵族官僚中的八种人犯罪后,对他们应减免刑罚;其二,允许以官爵折抵徒刑。 (2)“八议”、“官当”的刑罚原则源于儒家“礼有等差”的思想,是儒家思想在传统法律中的集中体现。中国传统法律将传统伦理道

32、德与法律相融合,实现礼与法的统一,即“礼法合一”,表明中国传统法律具有身份法与伦理法的特征,对官僚贵族的特殊法律保护集中体现了法律中的等级身份性质。详细解答:论述题第47题:参考答案:法治是一种源远流长的意识形态、治国方略和社会文化现象。虽然在不同的时代,人们赋予其不同的社会内涵和意义,但法治的概念无外乎表现在形式和内容两个方面。亚里士多德在其名著政治学中指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亚里士多德的这句话就大致包含有上述两个意思:其一,是关于法治的形式方面的,即法治的条件。它包括法律规范必须清晰、公开、适度、可行、非溯及

33、既往、规则之间协调一致,有明确的效力范围和制裁方式等。其二,是关于法治的内容方面的,即法治代表某种具有价值规定的社会生活方式。换句话,法治必须遵循一些原则,如体现人民主权,保障社会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简言之,法治必须体现正义的价值取向,体现立法公正与司法公正的有机统一。 就现代法治而言,在形式方面,法治要求法制的统一性,即避免法律中的矛盾,法律普遍的得到遵守;法律的一般性,即法律内容的一般性表述,法律实施中的一般性适用,法律对社会生活的一般性调整;规范的有效性,即法律规范是个效力系统,法律规范具有可操作性,生效规范具有约束力;司法的中立性,即独立审判,司法权只接受监督不接受命令;法律工作

34、的职业性。在内容方面,法治要求通过法律对权力加以控制,权力与责任相统一,权利保障与社会自由,公民义务的法律化和相对化。 法治的条件,指的是法治原则的表现方式及其实现的技术条件。法治的实体内容是由社会的商品经济关系以及这种关系所决定的精神要求和制度要求来定。而法治的条件要依法治原则的要求来定,仅有理想的法治实体内容,而缺乏适合它的形式,法治仍是不完整的。仅有好的立法,而没有好的司法,或者相反,仅靠形式上的司法公正,而缺乏法律制定过程中各种资源 (包括权利、义务、权力、责任、法律监督等)配置的公正,法治同样难以实现。因此说,做到实体与形式的统一,立法与司法的统一,才有良好的法治。 综上所述,无论是

35、善法之治还是恶法之治,也不管是简法之治还是繁法之治,凡欲使法律发挥制度效应,法制的统一性都是必须的。这样的法制统一性具体包括: (1)法律制定的统一。要求立法机关所创设的法律应内部和谐统一,做到整个法律体系内各项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和相互一致、相互协调。即:一则统一立法尺度,一切法律制定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据,不得违背宪法,地方法规不能与中央法规相抵触;二则应当注意各个部门法之间的相互补充和相互配合,但又要防止重复;三则应避免不同类别的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或同一类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2)司法公正无偏私,法律和判决在全部地域范围内对一切人和组织发生效力,并普遍得到遵守。不允许任何人享有超越法律或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不允许徇私枉法,相同情况在司法上相同的对待,任何人在遵守法律、承担义务的同时,也享有相应的权利。详细解答:更多试卷请见麦多课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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