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联考专业基础课模拟34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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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硕士联考专业基础课模拟34答案模拟 120刑法学单选题第1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点 强奸罪加重法定情节 刑法第236条第3款规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故选B。第2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对以下特殊情况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1)刑法第238、247、248、289、292条规定的非法剥夺人身自由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死亡的,虐待被

2、监管人员致人死亡的,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的,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2)对实施安乐死的,以故意杀人罪论处;(3)以相约自杀为幌子欺骗他人自杀而自己并不自杀、教唆或帮助他人自杀、胁迫他人自杀的,以故意杀人罪论处。第3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犯罪未遂按照行为实际能否达到既遂状态为标准,可以划分为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能犯未遂是指有可能达到既遂的未遂;不能犯未遂是指因事实认识错误,不可能达到既遂的未遂。不能犯未遂根据表现形式的不同,又可以分为工具(手段、方法)不能犯的未遂和对象不能犯的未遂。误把动物当活人杀害的,属于对象不能犯的未遂,故C正确。第4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刑法

3、第238条第l、2、3款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 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第5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共犯论处。第6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查

4、自首制度和立功制度。 刑法第87条和刑法第68条分别规定了自首和立功的概念和处理原则。犯罪行为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司法机关教育、盘问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王某主动交代自己受贿罪行应认定为自首。王某还为司法机关提供重要线索,破获了他人受贿60余万元的特大案件,应属于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据刑法第68条第2款的规定,王某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故本题应选择B项。第7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刑法第225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

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B项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的行为方式,所以不应当定为非法经营罪。第8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

6、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由此可见特殊正当防卫的适用有其实质性条件的限制,即犯罪行为必须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本题案例中某乙欲通过下迷药的方式抢劫,其犯罪行为并未严重危及人身安全,不符合特殊正当防卫的适用条件,不成立无过当防卫,属于防卫过当。但防卫过当是法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其本身并不是罪名,因此不能定防卫过当罪。某甲因对某乙的死亡结果持放任的心理态度,其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第9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伪证罪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中;伪证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不符合主体要件。第10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

7、析:甲并没有杀人的故意,只是出于一时意气之争而严重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了重大事故。其行为只能认定为交通肇事罪,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第11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点 犯罪的认定 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本题中,甲、乙双方发生性关系是完全自愿,而且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因此符合情节显著轻微、

8、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C是正确的。第12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点 法律的适用 1997年3月14日修订的刑法第452条规定:“本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应该适用犯罪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本题中故意杀人的行为发生在1997年8月,由于 1997年刑法在1997年10月1日生效,故应该适用1979年刑法。第13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根据刑法第26条第2款,本题中“兄弟帮”应认定为犯罪集团二又据该条第3款“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本题中,孙某作为“帮主”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对集团所有罪行承担责任。故选D项。但这里

9、需要注意的是,并非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对集团成员的所有犯罪行为都承担责任,对那些与犯罪集团无关的、不属于首要分子策划、指挥的成员个人单独犯罪行为,首要分子不承担责任。第14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减刑。如果在缓刑考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予以减刑,同时相应的缩短其缓刑考验期限。所以,A、B、C三项表述均错误。第15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点 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16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点 保险诈骗罪与数罪并罚 实施保险诈骗活动,故意以纵火、杀人、伤害、传

10、播传染病、虐待、遗弃等行为方式制造财产损失、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结果,骗取保险金的,依照刑法第198条第2款规定,按数罪并罚处罚,如放火罪与保险诈骗罪并罚,故意杀人罪与保险诈骗罪并罚,故意伤害罪与保险诈骗罪并罚,等等。故本题选D。第17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刑法第20条规定了正当防卫制度,其防卫目的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本题案例中所保护的利益为非法利益,因此不能构成正当防卫。正确答案为D。第18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点 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 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第19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点 妨害

11、公务罪 根据刑法第277条规定,妨害公务罪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1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1款的规定处罚。根据罪刑法定原则,B项不属于妨碍公务罪的行为。第20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旨在考查犯罪中止。本案中,甲的行为属于放弃能够重复

12、实施的侵害行为。放弃能够重复实施的侵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了足以导致法定犯罪结果出现的第一次侵害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在能够重复实施同一性质的侵害行为并造成预期的犯罪结果的情况下,出于自己的意志自动放弃继续实施侵害行为,因而使犯罪未完成的犯罪停止形态。放弃能够重复实施的侵害行为,从时间上看,发生在犯罪未实行终了的过程中;从主观上看,犯罪分子如本案中的甲)是自动放弃犯罪而不是被迫停止;从客观上看,预期的危害结果没有发生。因而,完全符合我国刑法关于犯罪中止的特征的规定,应当按照犯罪中止论处。刑法学多选题第21题:参考答案:ABCD答案解析:考点 脱逃罪的构成要件 刑法第316条规定:

13、“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劫夺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22题:参考答案:CD答案解析: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死缓是死刑的执行制度,而不是独立的刑罚种类。不能判处死刑就意味着既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不能判处死缓。因此对于不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既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不能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A选项说法正确。第48条还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所以B选项说法正确。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

14、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意味着对这两种人既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不能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所以C、D选项表述错误,为正确答案。第23题:参考答案:BC答案解析:考点 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甲教唆乙实施盗窃罪,而乙接受了其教唆,并且付诸实施,因此,甲的盗窃罪成立。但是,乙在实施盗窃罪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符合刑法第269条转换型抢劫罪的成立条件,应该按照抢劫罪处理。而乙使用暴力抗拒抓捕,成立转化型的抢劫罪则不属甲故意犯罪意图之内的,因此,不对此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应该分别认定犯罪。第24题:参考答案:BC答案解析:刑法第263条规定抢劫罪加重情节共八种:(1)入户抢劫的;

15、(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7)持枪抢劫的;(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劫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持枪抢劫中的“枪支”应为各种真枪,故崔某不是持枪抢劫,何某的出租车不属公共交通工具。第25题:参考答案:BD答案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据此可知B、D选项正确;构成共同犯罪的关键在于是否具有共同故意。刑法学简答题第26题:参考答

16、案:关于犯罪既遂的标准,构成要件说是目前我国刑法学的通说。根据构成要件说,是否成立犯罪既遂,取决于犯罪实行行为是否具备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犯罪的全部犯罪构成要件,而不完全取决于是否发生了实际的犯罪结果或者是否达到了行为人预期的犯罪目的。因此犯罪既遂的实质标准是对客体造成实际侵害。犯罪既遂的形式标准是行为人的行为完整实现了分则各条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达到刑法设置的处罚基准状态。 犯罪既遂形态主要有以下三种:(1)结果犯。结果犯的犯罪既遂,不仅要求行为人实施完毕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犯罪行为,而且要求犯罪行为实际造成法定的危害结果。结果犯以法定的危害结果是否实际发生为区分犯罪既遂和犯罪未遂的基

17、本标准。(2)危险犯。危险犯的犯罪既遂,不仅要求行为人实施完毕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犯罪行为,而且要求犯罪行为足以造成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的危险状态,但不要求犯罪行为实际发生某种危害结果。 (3)行为犯。行为犯的犯罪既遂,要求行为人实施完毕法定的犯罪行为。只要行为人实施完毕法定的犯罪行为,即使犯罪行为没有实际造成危害结果发生,甚至没有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现实危险的,也构成犯罪既遂。详细解答:第27题:参考答案:适用死刑的限制性规定主要表现在:第一,限制死刑适用条件。即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所谓罪行极其严重,是指犯罪行为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为巨大。第二,限制死刑

18、适用对象。即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第三,限制死刑适用程序。即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第四,限制死刑执行制度。即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详细解答:刑法学辨析题第28题:参考答案:(1)这个说法是不正确的。 (2)在法律上有时将一罪作为另一罪的加重情形,不能实行数罪并罚。如绑架又杀害人质的,拐卖妇女又奸淫被拐卖妇女的,等等。 (3)在理论上,牵连犯、吸收犯、连续犯均属于数行为犯数罪,但一般只按照一罪处罚,不数罪并罚。 (4)在我国司法习惯上,对于判决宣告前的

19、同种数罪,一般也不实行数罪并罚。详细解答:刑法学法条分析题第29题:参考答案:本条规定的是伪证罪,其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入、翻译人。 (2)“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的含义是什么?_ “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是指足以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使轻罪重罚的情节;或者是使犯罪分子逃避刑事处罚或者重罪轻判的情节。 (3)在一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甲为了争取胜诉,花了500元请乙对本案的关键情节作虚假陈述,乙明知这是虚假的陈述仍然出庭为甲作证,致使一审法院据此判令原告甲胜诉,并造成被告经济损失5万元。后被告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查明了其中的原委,撤销了原审判决,发

20、回一审法院重审。本案中乙的行为是否构成本条规定的罪?请说明理由。_ 乙的行为不构成伪证罪。伪证罪的伪证行为具有时间性,即要求伪证的行为必须是发生在刑事诉讼中,即在刑事案例: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过程中。本案涉及的是合同纠纷,乙的虚假陈述发生在民事诉讼中,并不符合伪证罪的构成要件。 (4)本条规定的罪与诬告陷害罪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_ 伪证罪与诬告陷害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一是行为对象不完全相同。前罪的行为对象主要是人犯;而后罪的行为对象是任何公民。二是行为方式不同。前罪是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陈述:而后罪则是捏造整个犯罪事实。三是犯罪主体不同。前罪是特殊主体,只限于证人、鉴定人、记

21、录人和翻译人;而后罪则是一般主体。四是行为内容不同。前罪的行为内容包括陷害他人或包庇犯罪;而后罪则只是陷害他人。五是行为实施的时间不同。前罪是发生在立案以后的刑事诉讼过程中,后罪则是发生在立案侦查之前。 六、案例分析题详细解答:刑法学案例分析题第30题:参考答案: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抢夺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窃取的行为。 甲潜入乙家中,秘密窃取乙的1 500元的财物,达到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了盗窃罪。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甲趁车主丙不备骑走其摩托车,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抢夺罪的构成要件。

22、 (2)甲3月18日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为什么?_ 甲3月18日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而是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只有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才转化为抢劫罪。丙是在摩托车被抢后次日才发现自己的摩托车和甲的,甲是在丙欲扭送其去公安局的过程中将丙打成轻伤的,其行为不符合上述“当场性”的要求。因此,甲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甲将丙打成轻伤的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轻伤)。 (3)甲的行为有哪些法定的量刑情节?该如何处罚? _ 甲的行为构成累犯。甲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

23、年,于2000年5月刑满释放,又于2005年3月再次实施上述犯罪行为,系刑罚执行完毕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朗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情况,属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二甲在逃跑途中将所窃挎包扔掉,并由乙捡回,其盗窃行为系未遂,对其所犯盗窃罪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上,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抢夺罪和故意伤害罪,对上述三罪应当从重处罚,同时对其所犯盗窃罪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民法学详细解答:民法学单选题第31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民事责任。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此责任适用无过错侵权责任,但如果动物致人损害是由第三人所致,动物的所有

24、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免责。本题中,甲的蜜蜂蜇伤丁,系第三人乙的过错所致,甲不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排除A项。丙系侵权责任之外的人,因此,排除C项和D项。B项是正确答案。第32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实体民事权牙L按照民事权利的性质,可将其分为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民事实体权利是民事实体法(如民法、商法等)规定的由当事人享有的权利,民事诉讼权利是民事程序法(如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规定的当事人享有的权利。民事实体权利如抗辩权、形成权、抵押权、撤销权,代位权、解除权、扶养权、配偶权、隐私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民事诉讼权利如起诉权、撤诉权、上诉权、仲裁请求权、和解权,辩论权、管辖异议权、

25、申诉权、抗诉权等。综上分析,A项是正确答案。B项、C项和D项都属于程序权利,因此,应当排除选择。第33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定金的最高数额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最高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根据题意,最多6万元,双方可以在6万元内约定定金数额。因此,B项是正确答案。 A项、C项和D项均与题意不符,应当排除。注意: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20%的,不是整个定金条款无效,而是超过的部分无效。第34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商标注册原则。商标注册原则包括四项:自愿注册为主、强制注册为辅原则,申请在先原则,申请单一性原则和优先权原则(注意:优先权原则是商标法新增加

26、的原则)但是按照商标法第29条的规定,两个以上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同一天提出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可见,B项是正确答案,排除C项和D项。新商标法将“同一天以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提出申请,商标局主持下抽签决定”改为使用在先原则,因此,A项错误。注意:使用在先原则不是商标注册的原则,只不过是适用商标注册的特例。因此,考生在作答有关商标注册剐,j的选择题时,不要将使用在先原则认定为商标注册的原则。第35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债的消灭。债权债务关系可因清偿(履行)、抵销、提存、免除、解除和混同等六种原因而消灭。根据合同法第106条的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

27、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可见,在混同导致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情况下,如果债权属于他人权利的标的时,从保护第三人利益出发,债权债务关系不消灭。因此,A项表述正确。免除是可以附条件和附期限的,但抵销不得附条件和附期限,因此,B项表述正确,考生也可以根据常识判断出该表述正确。根据合同法第104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可见,C项表述正确。清偿又称为履行,根据合同法第62条第6项的规定,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即由债务人负担。可见

28、,D项表述错误,为应选项。第36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遗赠是遗赠人用遗嘱的方式,将财产无偿赠与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于立遗嘱人死后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遗赠表示以立遗嘱的方式作出后,就无须征得任何人的同意,可见,遗赠属于单方法律行为,因此,排除A项。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将自己的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于其死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在双方意思表示二致时即发生法律效力,可见,遗赠扶养协议属于双方、诺成民事法律行为。遗赠扶养协议的双方当事人都负有一定的义务,只不过双方履行义务的时间不同,

29、可见,遗赠扶养协议属于双务、有偿的法律行为,因此,排除B项。赠与合同属于双方法律行为、单务法律行为,因此,C项是正确答案。单方允诺是指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如悬赏广告、抽取幸运奖等。单方允诺属于单方法律行为,即单方允诺一经作出,即行生效。因此,排除D项。第37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发明和实用新型必须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三个实质性条件。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

30、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外观设计必须具备新颖性、独创性和实用性,即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综上所述,发明和实用新型具备的实质条件中不包括独创性;外观设计具备的实质条件中不包括创造性。因此,B项是正确答案,排除C项。新颖性和实用性是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都具备的实质性条件,因此,排除A项和D项。第38题:

31、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第39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代理的分类。代理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根据民法通则第64条第1款的规定,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这是从法律上作出的对代理最基本、最重要的分类。这种分类是按照代理权产生根据的不同划分的。此外,代理还可以依据其他标准进行分类。主要的分类有:根据代理人代理权来源的不同,可以把代理区分为本代理和复代理,据此排除A项;根据代理人进行代理活动的方式,可以将代理分为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根据代理权限的范围,可以将代理分为一般代理和特别代理;以代理人有无代理权限为标准,可以将代理分为有权代理和无权代理。根据代理权限的范围的不同,

32、可以将代理分为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可见,D项是正确答案。根据代理的内容和关系的不同,可将代理分为民事代理和诉讼代理,依此,排除C项。根据代理权属于一人还是多人,可以将代理分为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依此,排除B项。根据代理产生的法律效果,可以将代理分为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根据代理人是否披露被代理人,可以将代理分为显名代理和隐名代理。第40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延期抗辩权的类型。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者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其重要功能在于通过行使这种权利而使对方的请求权消灭,或者使其效力延期发生。消灭对方请求权的抗辩权称为消灭抗辩权,此种抗辩权因可以使请求权的行使永远被排除,故又称为

33、永久性抗辩权。使对方请求权效力延期发生的抗辩权称为延期抗辩权,又称为一时抗辩权。行使不安抗辩权的目的不在于消灭自己所负的债务,而在于后履行方财产状况显著恶化等情形发生后,使自己的履行得以延期,因此,A项属于延期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具有与不安抗辩权同样的功能,因此,B项和C项也屑于延期抗辩权。时效经过抗辩权属于永久性抗辩权,即以时效经过为抗辩,使得对方请求权永远消灭可见,D项是正确答案。注意: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和一般保证人享有的先诉抗辩权都属于延期抗辩权。第41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具备法人资格的条件。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

34、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题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是依法成立的,以必要的经费运转的,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体,其性质属于社团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因此,A项是正确答案。商务部财务司是商务部的职能部门,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排除B项。省政府采购办也属于职能部门,排除C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排除D项。注意: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但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第42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第43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不当得利的认定。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或者合同上

35、的根据,使他人财产受到损失而使自己获得利益。迟延履行属于违反合同有关实际履行或者适当履行的约定,应当按照违约责任处理,当事人不能依此主张不当得利。因此,排除B项。定金合同属于从合同、实践合同。即便少交定金,剩余未交的部分也不能构成实际交付,这是由定金合同属于实践合同的性质所决定的。因此,排除C项。一般而言,扶养、抚养、赡养、赠与反悔、赌博之债、行贿受贿、自然债务(无扶养义务的亲属误以为有扶养义务而予以扶养;他人结婚生子给予贺礼;朋友亲属死亡给予随份子等)、慰问金等不能依照不当得利返还。此外,期前清偿、明知无债务而清偿(咎由自取、禁止出尔反尔)、配偶一方与他人通奸而给予知情人保密的费用、用金钱雇

36、买杀手给予的金钱等亦不能以不当得利要求受益人返还。因此,排除A项。溢货属于多发运贷物,受益人获得多发运的货物没有法律或者合同上的根据,因此属于不当得利。可见,D项是正确答案。注意:有其他根据行使权利时不能主张不当得利,如基于合同所生请求权,以及存在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第44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一物一权原则。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三项: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和公示公信原则。一物一权原则是指在一个标的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而不能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所有权,即一物的所有权不能分别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所有人行使,这就是通常所称的“一物不能容二主”。可见,B项是正确答案。物权法

37、定原则是指物权的内容和类型均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任意创设。可见,A项与题意不符,应予排除。公示原则是指物权发生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事实,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公信原则是指当事人变动物权时,一旦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者物权的存在有瑕疵,但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行为具有与真正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可见,C项与题意不符,应予排除。一物一权原则是指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但这不能否定一物之上可以设定从物权。例如,一物之上可以设定抵押权

38、。可见,D项表述错误,应予排除。第45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点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保管合同中,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险费。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协商办法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因此,保管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负有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运输合同中,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负有向承运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义务;行纪合同中,委托人负有向行纪人支付报酬的义务。因而,这三种合同均是有偿合同。除保管合同外,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的合同还有委托合同、借款合同。第46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抵销。抵销是

39、指双方互负同类给付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根据合同法第99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可见,当事入主张抵销的,需要通知对方,但不必取得对方的同意,排除B项。抵销分为法定抵销和约定抵销两种情形。合同法第99条规定的是法定抵销,第100条规定的是约定抵销。这里分析法定抵销。法定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到期债务,且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千方可以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法定抵销须具备的条件之一就是:须双方债务种类相同,即债的标的物种类相同、品质相同。如果给付种类不同,不问其

40、客观的价格是否同一都不允许抵销,因此抵销通常在金钱债务或者代替物债务上适用。本题提到的情形属于金钱债务,因此可以适用法定抵销,更不用说约定抵销了。可见,此类债务属于债务性质相同的情形,可以适用抵销,排除C项。对于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是否可以适用抵销呢?答案是肯定的,因为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仍然属于合法债务,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实体权利和义务仍然存在,所以,对于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可以适用抵销。因此,A项是正确答案,排除D项。第47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法人享有的相关权利。法人享有名称权,而公民享有的是姓名权,因此,排除A项。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法人对职务作品享有著作权,因此,排除B项。根

41、据专利法的规定,法人可以对职务发明创造享有专利权,因此,排除C项。隐私权只有公民才能享有,因此;D项是正确答案。第48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不属于专利授权范围的客体有:(1)科学发现;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4)动物和植物的品种;(5)用原子核变换的方法获得的物质。不过,对于动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获得专利权。此外,对于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A项属于科学发现,不能授予专利权,因此,A项是正确答案。B项属于产品的制造方法,而不是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因此町以获得专

42、利权。与题意不符,应当排除C项为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获得专利权。与题意不符,应当排除。D项属于产品的制造方法,因此可以获得专利权。与题意不符,应当排除;第49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第50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各类合同的特征。赠与合同中赠与人负有将赠与的标的物转移给受赠人的义务,而受赠人并不负担对待给付义务,故赠与合同为单务合同。赠与合同的成立必须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一方表示赠与标的物,另一方表示接受赠与,故赠与合同属于双方法律行为。遗赠扶养协议以协议的方式确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遗赠扶养协议属于双务、双方法律行为。因此,A项表述错误。租赁合同的成立不以交付租赁

43、物为必要条件,故租赁合同属于诺成合同而不是实践合同。租赁合同可能是要式合同,也可能是不要式合同,对于租期为6个月以上的为要式合同,6个月以下的为不要式合同。因此,B项表述错误。我国合同法分则规定的15类合同都属于有名合同。此外,合同法分则没有规定的一些合同,诸如保险合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拖航合同等也属于有名合同。因此,C项是正确答案。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行纪人虽然要与第三方从事交易行为,但是第三方并不是行纪合同的当事人。因此,行纪合同仅涉及行纪人和委托人两方当事人。因此,D项表述错误。民法学多选题第51题:参考答案:AB答案解析:考点

44、遗产的范围 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C应为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故C是错误的;D不属于公民遗产的范围。第52题:参考答案:AB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格式条款和无效条款。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在订约之际,由于条款已经拟定完毕,当事人“要么无条件接受,要么走开”;在订约过程中,条款的制订者通常都是大

45、公司、大企业,它们有可能垄断一些经营与服务事业,消费者在与其进行交易时常常别无选择,只能接受其提出的不合理条款。这就造成了格式条款的内容对相对方常常显失公平,从而打破了民法所奉行的契约自由和意思自治原则。格式条款可以通过一定的文件表现出来,如记载于车船票、飞机票、保险单、存款单上,还可以通过价目表、店堂告示、使用须知、通知、说明等形式张贴于一定的营业场所。这些所谓的“店堂告示”、“通知”、“说明”等,常常侵犯了相对人或者消费者的权益,造成显失公平的恶果。一般而言,下列格式条款或者免责条款属于无效条款:(1)属于适用无效合同类型的条款。如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恶意串通或者

46、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A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格式条款自然无效。因此,A项是正确答案o(2)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为无效条款。例如,大商场以“声明”、“店堂告示”、“通知”等方式排除消费者权益,损害其人身利益的,该条款必然无效。 B项表述就属于此类型,因此,B项是正确答案。(3)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和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C项表述就属于此类型,因此,C项是正确答案。(4)格式条款免除或者缩减条款制定人的责任,加重相对人责任的免责条款无效。 D项不属于免责条款,因为“汽车丢失,折价赔偿”符合等价有偿原则,即便不作出这样的规定,赔偿责任也

47、限于此,该条款并没有加重相对人的责任。因此,排除D项。第53题:参考答案:A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实践民事法律行为的认定。实践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不仅意思表示一致,而且还要交付实物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典型的实践民事法律行为如质押合同、保管合同、定金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借用合同等,可见,A项和D项是正确答案。授权行为属于单方法律行为,而不是实践法律行为,且授权行为也谈不上实物的交付问题,因此,B项与题意不符,应予排除。互易行为属于买卖行为的一种特殊方式,因此,互易行为属于诺成法律行为,而不是实践法律行为,因此,C项与题意不符,应予排除。第54题:参考答案:BC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探望权,探望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享有对该未成年子女进行看望以及接待的一种身份权。探望不以负担费用为前提,即使因某原因而未支付抚育费,仍有探望的权利。探望权也不以随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未再婚为前提,即使已经再婚,仍有探望的权利。探望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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