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联考专业基础课模拟3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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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硕士联考专业基础课模拟3答案模拟 120刑法学单选题第1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旨在考查教唆犯以及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5岁的刘某的盗窃行为不构成盗窃罪,但他的强奸行为构成强奸罪。赵某教唆未满18岁的刘某犯罪,应当从重处罚。第2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本题旨在考查犯罪未遂。本案中,甲的行为属于实行终了的未遂。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犯罪要件的行为,并且自认为已经将实

2、现犯罪意图所必需的全部行为实施完毕,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达到既遂状态的犯罪未遂形态。例如:行为人持枪向被害人射击,被害人应声倒地,行为人误认为被害人已经中弹死亡,持枪逃离犯罪现场,实际被害人可能只是受了轻伤。第3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本题旨在考查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是指正当防卫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也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之时实行,不能实行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具体到本案中,因为被害人老妇已经是75岁高龄,双方力量对比悬殊,所以,本案应定性为正当防卫。第4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查意外事件。意外事件具有三个特征:(1)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2)行为人对

3、自己行为所造成的结果既无故意也无过失;(3)这种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本案的情况属于意外事件,行为人不具有主观过错,不构成犯罪,故C正确。第5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朱某为防止其6岁的儿子中毒,将其送到幼儿园,并嘱咐其子等他来接,这表明了他不希望儿子中毒,因此不具有直接故意和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朱某已经预见到可能发生此危害结果,以为将其子送到幼儿园就能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发生,对其主观心态应当认定为过于自信的过失。故正确答案为C。第6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减刑。如果在缓刑考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予以减

4、刑,同时相应的缩短其缓刑考验期限。所以,A、B、C三项表述均错误。第7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为盗窃财物而误盗枪支、弹药的,定盗窃罪(可能是未遂),盗窃后将枪支弹药私藏的,定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盗窃枪支、弹药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明知是枪支而盗窃,张某不知包内是枪支、弹药而窃取,不构成此罪,故B选项错误。“储存”需枪支、弹药量大,故不选C。至于D选项,无此罪名。第8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甲过失致乙死亡,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又发现稻草动了一下,以为乙没死,即产生杀人的故意,于是拾起一块石头猛砸乙的头部,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对象不能犯的未遂。 D选项是因果关系错误的解决方式,因果关系的错误不影响犯

5、罪构成。因果关系错误的一般情况是第一个行为是故意行为,第二个行为是过失行为,第二个行为实现了第一个行为所追求的目的。因而以第一个行为所指向的犯罪的既遂认定。但本案恰好相反,第一个行为是过失行为,过失行为是没有犯罪目的的,因而这里也不存在因果关系错误的问题。由于行为人的认识错误,又故意实施了第二个行为,实际上第二个行为无法既遂(对象不能犯)。第二个行为是主体对客体认识的错误,成立故意杀人的未遂。第一个行为和第二个行为之间是互相独立的关系,因而认定为数罪。所以最后的正确选项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和故意杀人罪 (未遂)数罪。故选C。第9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非法经营罪,特指未经许可的或未经批准的经营行

6、为,本题中的盗版行为是违法犯罪行为,不可能经过许可或批准,故不选C。本题中VCD不属于伪劣产品,违反的不是产品质量管理法规,故不选D。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217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该解释第5条规定,实施刑法第217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只定侵犯著作权罪,不实行数罪并罚。也就是说,侵犯著作权罪吸收了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所以A选项不选。第10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

7、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钱某以签发空头支票的方式骗取财物,符合票据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客观方面。因为票据诈骗罪和诈骗罪之间是特殊条款与普通条款的法条竟合关系,根据特殊条款优于普通条款的原则,钱某的行为不可能被认定为诈骗罪,只可能认定为票据诈骗罪。故D选项排除。至于行为人最终骗得的是盗版光盘,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与既遂。故选B。第11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将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窃为已有,以及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量较大的,应定盗窃

8、罪,故选B。盗窃后的销赃行为与盗窃行为之间是牵连关系,从一重处理,不另定销赃罪。第12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立功分为一般立功与重大立功。一般立功主要表现为2犯罪分子到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甲构成一般立功。根据刑法第肋条规定,犯罪人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13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侮辱罪是以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低、损害他人人格尊严,情节严重的行为(刑

9、法第246条)。侮辱罪的对象必须是特定的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以暴力、胁迫或者以其他方法,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其行为人一般具有寻求精神刺激的目的,该罪的行为对象具有不确定性,是因为对方是“妇女”而侮辱,而非因为对方是某人而侮辱。第14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这是一种特殊的盗窃罪。盗窃罪的本质特征是以非法占有为自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获得他人财物。本案中,甲虽然没有直接盗窃乙的股票,但本质是窃取乙的财物,只是由于股票的特殊性质,甲采取了和普通盗窃不一样的方式而已。第15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非法行医罪和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的犯罪主体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甲某是某医院医师,

10、故不构成此罪;医生只能因为严重木负责任造成医疗事故而构成医疗事故罪,甲某并未有此情形,故甲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第16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查从旧兼从轻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是对现行刑法生效以前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适用行为当时有效的法律;但是按照现行有效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罚较轻的,适用现行有效的法律。依据行为当时有效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因本案已作出生效判决,故C项正确,A、B、D表述均错误。第17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法律认识错误中的“假想无罪”原则上不排除罪责,但可以题解情减轻罪责,A正确。事实认识错误包括客体错误、对象错误、手段错误、打击错误、因

11、果关系错误,B正确。 C选项中甲的行为属于目标打击错误,根据法定符合说,该认识错误对行为的性质没有影响,C正确。 D选项中乙的行为属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客体错误,客体错误阻却行为人对错误的事实承担故意的罪责,对乙不能按照帮助毁灭证据罪定罪,D错误。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第18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在共同犯罪中,由于各共同犯罪人协同犯罪,形成了一个整体,所以每一个共同犯罪人都应对共同犯罪的整体行为及其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即所谓“一部行为,全部责任”。本题中甲、乙成立故意伤害罪的共犯,均应对丙的重伤负责,故A、B、C均错误,D为正确选项。第19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行为人利用交通工具杀害特定的个

12、人,应当按故意杀人罪论处,所以本案中于某开车撞死情敌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杀人之后闯红灯造成一死一伤的行为,与之前的故意杀人行为应当分开,单独按交通肇事罪论处。同时这两罪之间不存在吸收、牵连或法定从一罪处断的情形,所以,应当数罪并罚。第20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陈某趁被害人刘某不备将其手机夺走,构成抢夺罪,后使用该手机拨打国际长途致刘某话费损失的行为,依据刑法第265条以及有关盗窃罪的司法解释,应以盗窃罪论处。前罪后罪数罪并罚。刑法学多选题第21题:参考答案:AD答案解析:A项不属于连续犯,因为连续犯所触犯的必须是同一个罪名,故A表述错误。 B项属于结果加重犯,B表述正确。 C项一行为触犯

13、数罪名,属想象竞合犯,C表述正确。 D项为骗取保险金而杀害被保险人,属于牵连犯,但属法定数罪并罚的情形而非择一重罪处罚,D表述错误。故正确选项为AD。第22题:参考答案:BD答案解析:死缓期间犯过失犯罪的,应当将其所犯之罪与原判之罪数罪并罚,不应当直接核准执行死刑,所以A项错误。死缓期间,只有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情况下才能减为有期徒刑,而C项中丙只具有一般立功表现,所以不应减为有期徒刑。第23题:参考答案:ABCD答案解析:(1)A选项的判断过于绝对,因为缓刑适用的对象条件一是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二是不能是累犯,而“实施杀人等暴力性犯罪的人”法律并没有明确禁止,且从法理上分析也

14、是有可能适用缓刑的:一者因为“杀人等暴力性犯罪”,不仅包括了故意杀人罪?还包括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其他暴力性犯罪如故意伤害罪等;二者即使就故意杀人罪而言,虽然该罪的法定刑是3年有期徒刑及其以上刑(刑法第232条),但根据刑法第99条的规定,“以上、以下包括本数”,也就是说,原判刑罚是3年有期徒刑的故意杀人罪,如果不是累犯的,根据其犯罪情节(如属激情犯罪)和悔罪表现,当然可以适用缓刑。 (2)B选项的错误其实很清楚,因为根据刑法第73条第1款的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最低不能少于2个月。 (3)C选项的错误在于,根据刑法第77条的规定,缓刑考验期满而不再执行原判刑罚的条件应

15、当有三个:一是没有犯新罪,二是没有发现有漏罪,三是没有违反国家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虽然有违反但情节尚未到达严重的。所以仅仅说“只要没有再犯新罪的,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是错误的。 (4)D选项的错误在于新罪与原罪的并罚方法并不存在先减后并问题,对于缓刑而言,由于其是实际上并未执行原判刑罚,并不存在“减”的前提条件,因此在考验期间内不论是犯新罪还是发现漏罪,都是直接依照刑法。第69条之规定的方法进行并罚。第24题:参考答案:ABD答案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

16、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作为交通肇事罪的结果加重犯,“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只需要以交通肇事罪一罪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第25题:参考答案:BD答案解析:在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受贿的,不成立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而应按受贿罪处罚。刑法学简答题第26题:参考答案:想象竞合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在表面上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由于想象竟合犯只有一行为,从重视行为在确认罪

17、数方面的地位的观点看,以“一行为”而犯数罪,不是实际的数罪,而是观念上的数罪或者想象的数罪,所以想象竞合犯又称观念竞合犯或想象数罪,含有貌似数罪实为一罪的意味,其特征是:(1)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2)同时触犯了数个罪名。 想象竞合犯与牵连犯、吸收犯罪的区别:要点是行为数量不同。想象竟合犯是“一行为”,而牵连犯、吸收犯是“数行为”。判断一行为还是数行为的要点看是否“同时触犯”数罪。同时触犯数罪的,大体是一行为;不是同时触犯数罪,而是明显有间隔的,大体是数行为。详细解答:第27题:参考答案:洗钱罪与窝藏、包庇罪,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都规定在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二节中。洗钱罪符合了犯罪

18、分子的洗钱目的防护犯罪的收益不被没收,可以自由使用“清洗”过的犯罪收益。这样,使犯罪收益者不被法律制裁,既包庇了走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犯罪分子,也窝藏转移了上述犯罪的“赃钱”,但因法律特别规定为这种行为属洗钱罪,不再定一般的窝藏、包庇罪和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 四、辨析题详细解答:刑法学辨析题第28题:参考答案:(1)这种说法不完全正确。 (2)根据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共同犯罪分为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前者指共同犯罪人的共同犯罪故意,在着手实施犯罪前形成,既“必须事先有通谋”。

19、后者指共同犯罪人的共同犯罪故意,在着手实行犯罪之时或实行犯罪的过程中形成;这种情况不需要事先有通谋。 (3)“共同犯罪,必须事先有通谋”,这种说法排除了事先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五、法条分析题(要求符合立法原意和刑法理论。)详细解答:刑法学法条分析题第29题:参考答案:“多次盗窃”是指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 (2)本条中“盗窃金融机构”的含义是什么?_ “盗窃金融机构”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如储户的存款、债券、其他款物,企业的结算资金、股票,不包括盗窃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财物的行为。 (3)甲在公共汽车上窃得乙的一个包,打开包发现里面装

20、有现金人民币3 000元和诺基亚手机一部,另包里还装有枪支、弹药等物品,请问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_ 甲以秘密手段窃取乙的一个包,款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由于甲并无盗窃枪支、弹药的主观故意,而是意外地发现包里有这些特殊物品,仍应以盗窃罪论处,不构成盗窃枪支、弹药罪。 (4)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该如何处理?_ 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应区分不同的情形加以认定。如果盗窃正在使用的电力设备及其重要零部件价值不大,但危害公共安全,已经构成犯罪的,或者盗窃上述设备及其重要零部件并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的,应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刑事责任;盗窃上述设备及其重要零部件数

21、额较大,并危害公共安全的,同时构成盗窃罪与破坏电力设备罪,应当择一重罪论处。 六、案例分析题详细解答:刑法学案例分析题第30题:参考答案:曹某的行为构成绑架罪。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本案中,曹某对韩某进行殴打、捆绑,并让韩某先后数次给家里打电话,要其家人将20万元放在某公园的指定场所,属于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 其行为符合绑架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2)杨某私自将韩某放走的行为,是否成立犯罪中止?请说明理由。_ 杨某私自将韩某放走的行为,不成立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是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在共同犯罪中,部分共同犯罪人要想成立

22、犯罪中止,必须有效地阻止整个犯罪既遂。本案中,曹某与杨某系共同犯罪,但杨某并没有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故杨某不成立犯罪中止,而是犯罪既遂。 (3)杨某的行为有何法定量刑情节? _ 杨某在本案中属于从犯,并有自首情节。综观全案,杨某在共同犯罪显然只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属于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杨某将韩某放走,并到公安机关报案,系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假设曹某在犯罪过程中杀害了韩某,其行为如何处理? _ 曹某的行为构成绑架罪。绑架罪是重罪,可以包容故意杀人罪。在绑架的过程中致人死亡或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民法学详细解答

23、:民法学单选题第31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遗赠的特征。遗赠属于单方法律行为,即遗赠不需要征得任何人的同意,只要遗赠人用遗嘱表明了遗赠的意思,在遗赠人死亡后,就发生法律效力。遗赠的这一特征使得遗赠和赠与相区别。可见,A项表述错误。遗赠属于单务法律行为,即遗赠人以立遗嘱的方式将财产赠与他人,则在遗赠人死后,遗嘱执行人有义务将财产赠与受遗赠人,受遗赠人同时有权利接受。可见,B项是正确答案。遗赠属于期待权而不是既得权,即公民以立遗嘱的方式将财产赠与他人,他人还不能现实获得财产,而是必须等到遗赠人死亡才能获得遗产。因此,排除C项。遗赠属于无偿法律行为,即受遗赠人接受遗赠,无须支付对价,因此

24、,D项表述错误。第32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债的消灭原因。债的消灭原因有:履行、解除、抵销、提存、免除和混同六种。本题中,甲、乙互负同数量的到期金钱债务,则甲、乙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可以在对等额内通过抵销而消灭。因此,A项是正确答案。 B项、C项和D项均与题意不符,应当排除。第33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法人设立的原则。法人设立原则是指法人设立的基本依据及基本方式。法人设立原则因法人类型及时代的不同而不同。法人设立的原则包括放任主义、特许主义、行政许可主义、准则主义、严格准则主义和强制主义等。在我国,不同类型的法人采取不同的设立原则。对于非公司法人的设立采用行政许可主义

25、,而国有企业属于非公司法人,因此,A项是正确答案。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采取严格准则主义。因此,排除C项。对于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其设立采取特许主义。因此,排除D项。对于法人设立的原则,是一个较为重要的知识点,考生应当全面掌握各种法人设立所采用的原则。值得注意的是,从严格意义上讲,我国目前尚没有采取准则主义的设立原则,但准则主义属于世界通行的设立原则。因此,排除B项。第34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租赁合同的特征。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承租人使用租赁物,必须支付对价,因此租赁合同属于双务合同, A项是正确答案。租赁合同不以交付

26、租赁物作为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只要出租人和承租人就租赁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所以租赁合同属于诺成合同而不是实践合同。因此,排除B项。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为出租人和承租人,没有第三方当事人,这是租赁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的区别之一。因此,排除C项。租赁合同必须以支付租金为代价,如果不支付租金,则成为无偿使用合同。因此,排除D项。第35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身体权和健康权的区别。首先,甲的行为不构成侵犯名誉权,因为甲并没有恶意贬毁乙的名誉,也没有导致乙的社会评价降低。因此,排除C项。其次,甲的行为不构成对乙的隐私权的侵犯,因为打掉牙齿不是对个人生活秘密的侵犯。因此,排除 D项。本题关键

27、在于区分身体权和健康权。侵犯身体权会造成肉体构造的完整性的破坏;而侵犯健康权则使得生理机能不能正常运作。例如,如果精神病发作断他人肢体导致身体不完整并使健康受到损害,则定健康权受到损害为宜,监护人负侵权之责;如咬掉耳垂则定身体权受到损害为宜。本题中,甲将乙的牙打掉,不仅仅破坏了肉体的完整性,侵犯了身体权,而且同时使得乙的健康权受到危害(乙的牙被打掉导致乙的牙床肿痛,其健康权受到危害)。在此情形下,应当认定为对健康权的侵害,因为侵犯健康权的行为要比侵犯身体权的行为危害要大。综上分析,B项是正确答案,排除A项。第36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物权及其类型体系的特征。物权的特征之一就是物权

28、采取法定主义,这与债权的任意主义相区别。物权法定原则也是物权的基本原则之一。但是,物权法定和法定物权不是一个含义。物权法定是指物权的内容和类型都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能以约定的方式设定物权类型。例如,我国规定了动产质权,这意味着当事人不能以约定的方式设立“不动产质权”这一类型。而法定物权是指在具备行使物权的条件时,当事人无须约定形式条件即可行使该物权。如留置权,只要具备实现留置权的条件,当事人无须约定即可行使之,所以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而抵押权、质权、典权等则可在法律规定的物权类型内约定产生。可见,A项表述错误。物权是绝对权,具有对抗债权的效力,可见,B项表述正确。一般而言,用益物权大多

29、数为独立的主权利,即为主物权,但是地役权虽为用益物权,却属于从物权。因此,C项表述错误。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质权和留置权的标的仅限于动产,但是抵押权的标的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因此,D项表述错误。第37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商标注册的实体条件。根据商标法的规定,违反公序良俗或者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以及有伤风化的商标,不得注册并禁止使用。以“少林寺”作为火腿肠的商标使用,明显有伤风化,坚决不能注册为商标,也禁止作为该类商品的标志使用。因此,排除A项。根据商标法的规定,红十字会的标志或者名称不得作为注册商标使用,因此,排除B项。根据商标法的规定,直接表示商品通用名称

30、或者直接表示产品的性质、功能和用途的,不得成为注册商标。因此,排除C项。“狗不理”属于驰名商标,因长时间使用,不构成违反社会主义道德或者公序良俗。因此,D项是正确答案。第38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广播作品著作权保护期限的起算。著作权法第44条规定,广播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限自该影视作品(广播、电视等)首次播放后起算。因此,C项是正确答案。注意:不同作品的保护期限的起算点并不相同。为了考生复习的便利,在此归纳如下:(1)公民作品:作者终生及死亡后50年(著作权法第21条,不过该条对于公民作品的起算点并没有规定);(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以及职务作品:作品首次发表(著作权法第21条

31、);(3)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及摄影作品:作品首次发表(著作权法第2l条);(4)图书、期刊版式设计:首次出版(著作权法第 35条);(5)录音录像作品:首次制作完成(著作权法第41条);(6)广播、电视作品:首次播放(著作权法第44条)。(7)计算机软件:首次发表之日。第39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因第三人原因导致违约的处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在第三人导致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应当由该当事人向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至于该违约当事人和第三人的关系,适用另外的法律关系调整。可见,A项是正确答案。 B项、C项和D项不符合合同相对性的原理,应当

32、予以排除。第40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遗失物的归属与善意取得。遗失物是指所有人遗忘或者丢失于某处而暂时丧失占有的物。遗失物不是无主物,而是有主物,所以遗失物不适用先占原则,当事人也不能以所有的意思或者自认为属于无主物而享有对遗失物的所有权。因此,B项表述错误。本题中根本没有提到加工行为,因此,排除C项。由于乙对佩玉没有所有权,而乙非法转让了佩玉,构成无权处分,且由于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因此,并不能取得佩玉的所有权。除非丙是从出卖同类市场物品的公共场所购得,否则不论是否以合理价款购得,私下交易都没有适用善意取得的余地。因此,A项是正确答案,D项表述错误。第41题:参考答案:D答案

33、解析:考查要点是权利质押。依据担保法的规定,可以作为权利质权的财产权利包括:(1)票据,即汇票、本票、支票;(2)单据,即存款单、仓单、提单;(3)股权,即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4)知识产权,即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5)依法可以转让的其他权利。可见,A项、B项和C项都能够作为权利质押的客体,但是欠条不具有记载权利的作用,不具有权利证券的特征,只不过是证明借款合同的证据。因此,D项是正确答案。第42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赠与合同和遗赠扶养协议的区别。赠与合同未必采取书面形式,而遗赠扶养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可见,A项表述正确,是正确答案。赠与合

34、同和遗赠扶养协议都属于双方法律行为。可见,B项不是二者的区别。赠与合同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权利人都具有不可代替性。可见,C项不是二者的区别。赠与合同和遗赠扶养协议都属于诺成性行为。可见,D项也不是二者的区别。第43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预期违约。预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不履行合同,或者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以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的情形,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甲将房屋进行“一物二卖”,前后两个合同都是有效的。由于甲将房屋卖给丙且办理了过户,丙依登记过户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这就造成了甲不能按照约定向乙交付房屋,构成实质违约,而且是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以自己的行

35、为表示不履行约定义务,属于默示毁约。甲的行为符合预期违约的条件。因此,A项是正确答案,B项表述错误。预期违约属于违约形式的一种,甲既然违约在先,当然就无权解除合同。因此,排除C项。“一物二卖”按照违约责任处理,而不能按照缔约过失责任处理。因此,排除D项。第44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适用善意取得的情形。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让与第三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即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善意取得的财产一般是动产。不动产实行登记制度,不适用善意取得;记名证券(包括记名股票、提单、仓单等)不适用善意取得,不过不记名

36、证券适用善意取得。因此,排除A项。盗赃不适用善意取得,但是经拍卖部门拍卖的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因此,排除D项。法律禁止或者限制流通的物、国家专有的财产以及法律禁止以及限制流通的国有财产、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遗失物、漂流物和失散的饲养动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因此,B项是正确答案。项链属于动产,且不属于禁止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因此适用善意取得,排除C项。第45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遗嘱的效力。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嘱如果没有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并非整个遗嘱无效,但此时须先为该继承人

37、留下必要的财产,剩余的财产则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此外需要注意,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判断,就时间上的判断标准而言是根据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情况而定而并非根据订立遗嘱时该继承人的情况而定。具体针对本题来说,甲订立遗嘱时丙尚未成年,但8年后甲死亡,遗嘱才生效,此时丙已经22岁,不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故按照遗嘱的内容执行,乙获得全部遗产。综上分析,C项是正确答案,排除A项、B项和D项。注意:由于继承权的实现属于民事法律事实构成,因此遗嘱生效需要立遗嘱人死亡和有合法有效的遗嘱两个事实,不能单凭其中的一个事实来判断遗嘱的执行。这意味着遗嘱的生效必须按照遗嘱生效

38、时该继承人的情况判定,这是解答本题的法理关键。第46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夫妻个人特有财产的认定。根据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下列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根据以上规定可知,A项是正确答案。 B项、C项和D项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17条)。考生应当注意:婚姻法第17条和第 18条的规定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考点,考生应当牢记这两条法律规定。第47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不能成为申请专利权客体

39、的范围。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不属于专利授权的范围:(1)科学发现;(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4)动物和植物的品种;(5)用原子核变换的方法获得的物质。动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获得专利权。对比上述情形,植物品种属于情形(4)规定的内容,不能授予专利权,排除A项。核裂变获得的物质属于情形(5)规定的内容,不能获得专利权,排除 B项。烟纸加工法不属于上述规定所列情形,可以获得专利权。因此,C项是正确答案。此外,对于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工艺诈骗术属于违法的发明创造,自不能获得专利权。因此,排除D项。注意:不属于授予专利权

40、范围的内容属于常考的知识点。第48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预期违约、继续履行、不安抗辩权和代位权。甲将种类物卖给他人,并不意味着买卖合同不能履行,因为甲完全可以用同种类、同质量的标的物代替履行,因此,甲的行为不构成预期违约。可见,A项表述错误,B项是正确答案。既然甲可以以种类物代替履行,那么就不意味着甲有财产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和丧失商业信誉的情形,乙也就不能主张不安抗辩权,况且乙也未必是先履行方。因此,C项表述错误。代位权行使的条件必须是债务已到期,且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从本题表述的情况看,根本找不到行使代位权所具备的条件。因此,D项表述错误。

41、第49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合同的效力。甲将赝品作为真品出卖给乙,这意味着甲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属于因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该欺诈行为并不损害国家利益,因此,不能认定为无效的买卖合同。因此,排除A项。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因欺诈所订立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但是当事人必须在合同成立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如果超过该期限,该合同由可撤销合同转化为有效合同。本题中,乙找甲理论,并不意味着乙在行使撤销权(如乙并不想撤销合同,而是要求减少价款),且行使撤销权一般须通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行使,不能径直向当事人主张撤销。既然乙没有依照法定程序行使撤销权,且经过了1年的除斥期间,则该买卖合同已经生效,不

42、存在行使撤销权的问题。因此,D项是正确答案,B项表述错误。尽管该合同不能通过撤销的方式解决问题,但是有关合同其他争议的诉讼时效并没有超过,可见,C项表述错误。第50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民事责任。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此责任适用无过错侵权责任,但如果动物致人损害是由第三人所致,动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免责。本题中,甲的蜜蜂蜇伤丁,系第三人乙的过错所致,甲不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排除A项。丙系侵权责任之外的人,因此,排除C项和D项。B项是正确答案。民法学多选题第51题:参考答案:B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担保方式。合同的担保是指对于

43、已经成立的合同关系,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确保债权人实现其债权的法律制度。合同担保的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其中,保证、抵押、质押和定金属于约定担保方式;留置属于法定担保方式。保证属于人的担保;抵押、质押、留置属于物的担保。定金既不属于人的担保,也不属于物的担保,是一种特殊的担保方式。综上分析,留置属于法定担保方式,而不是约定担保方式。排除A项。保证属于人的担保,而不是物的担保方式,排除C项。第52题:参考答案:AB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格式条款和无效条款。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在订约之际,由于条款已经拟定完毕,当事人“要么

44、无条件接受,要么走开”;在订约过程中,条款的制订者通常都是大公司、大企业,它们有可能垄断一些经营与服务事业,消费者在与其进行交易时常常别无选择,只能接受其提出的不合理条款。这就造成了格式条款的内容对相对方常常显失公平,从而打破了民法所奉行的契约自由和意思自治原则。格式条款可以通过一定的文件表现出来,如记载于车船票、飞机票、保险单、存款单上,还可以通过价目表、店堂告示、使用须知、通知、说明等形式张贴于一定的营业场所。这些所谓的“店堂告示”、“通知”、“说明”等,常常侵犯了相对人或者消费者的权益,造成显失公平的恶果。一般而言,下列格式条款或者免责条款属于无效条款:(1)属于适用无效合同类型的条款。

45、如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恶意串通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A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格式条款自然无效。因此,A项是正确答案o(2)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为无效条款。例如,大商场以“声明”、“店堂告示”、“通知”等方式排除消费者权益,损害其人身利益的,该条款必然无效。 B项表述就属于此类型,因此,B项是正确答案。(3)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和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C项表述就属于此类型,因此,C项是正确答案。(4)格式条款免除或者缩减条款制定人的责任,加重相对人责任的免责条款无效。 D项不属于免责条款,因为“汽车丢失,

46、折价赔偿”符合等价有偿原则,即便不作出这样的规定,赔偿责任也限于此,该条款并没有加重相对人的责任。因此,排除D项。第53题:参考答案:AB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动物致人损害的免责事由。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免责事由有二:第三人过错和受害人过错。因此,A项和B项是正确答案。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不能成为动物致人损害的免责事由。因此,排除C项和D项。第54题:参考答案:AB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法定继承、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田某死亡后,其子女都有继承权。田某长子先于田某死亡,因此。田某长子所继承的遗产份额由他的继承人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相当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因此,D项是正确答案。田某小儿子在田某死亡后

47、遗产分割前死亡,因此,田某小儿子所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他的继承人继承,此时为转继承。注意:转继承人并不是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虽然转继承人可以继承被转继承人的遗产,但这并不是依据法定继承获得的遗产,因此不能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排除C项,但B项是正确答案。二儿子和女儿属于当然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因此,A项是正确答案。第55题:参考答案:A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夫妻财产约定的适用。夫妻财产约定是指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的所有权另行作出的约定。夫妻财产约定排除法定财产制的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规定的适用。夫妻共同生活过程中,难免与第三人发生债权债务关系。为了维护交易的安全,防止婚姻当事人利用夫妻约定财产制规避法律和损害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婚姻法特别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财产清偿。由于第三人丙不知道甲、乙之间关于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因此,B项和D项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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