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联考综合课模拟14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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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硕士联考综合课模拟14答案模拟 120单选题第1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点 汉朝的主要罪名 在汉朝,凡官吏违反法令私自到诸侯国任职,则构成“左官”罪;官吏与诸侯王结为一党,构成“阿党”罪,官吏与诸侯王交好,图谋不轨者,构成“附益”罪;诸侯王擅自越出封国边界者,构成“出界”罪;非嫡系正宗而继承爵位者,构成“非正”罪。故答案为D。第2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iC齐律的历史地位。北齐律的制定,前后历时十余年,参加者有数十人之多,在三国两晋南北朝各代的立法活动中,北齐律的立法水准最高,立法成就也最大,堪称以前历代立法技术与立法经验的结晶。正如程树德所概括的那样:“南北朝诸律,北优于

2、南,而北朝尤以齐律为最。”在中国古代法律编纂史上,它对后世立法影响极大。隋朝开皇律即以j齐律为蓝本,唐律又以开皇律为依据,而唐律又成为宋、元、明、清各代立法的基础,并直接影响周边亚洲其他国家法律制度的发展。可见,C项是正确答案。第3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廷杖制。明朝皇帝为了强化君主专制,强迫臣民就范,经常使用非法之刑,其中最为臭名昭著的就是廷杖制。廷杖即由皇帝下令,司礼监(宦官的一种)监刑,锦衣卫施行,在朝堂上杖责大臣的制度。廷杖制的实行,加深了统治集团内部矛盾,对法制实施造成了恶劣的影响。综上分析,C项是正确答案需要注意:虽然在明朝以前也存在廷杖,例如隋文帝杨坚曾对大臣施以廷杖

3、,但是明朝以前,该制度尚不盛行,只有到了明朝才盛行起来。因此,排除A项和B项。清朝已经不盛行施用廷杖,因此,排除D项。第4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所述是典型的目的解释,即要按立法目的对不明确的法律规定作出合乎立法目的的解释。这里立法的目的就是保护花木,因此可以解释为“不允许无故毁损整株花木”。第5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点 国籍的取得 根据我国国籍法的规定,我国采取的是以血统主义为主,以出生地主义为辅的原则。其具体内容是: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的,具有中国国籍;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的,具有中国国籍,但是如果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

4、国,本人出生时具有外国国籍的,则不具有中国国籍;父母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的,具有中国国籍。因此,本题答案为C。第6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折中主义立法原则的内容。任何一个国家,法律对自然人的效力问题都可能发生几种情况,例如,本国人在本国适用法律的问题、本国人在外国适用法律的问题、外国人在本国适用的问题,等等。关于法律对自然人的效力问题,各个国家奉行不同的立法原则,大体上有四种:属人主义、属地主义、保护主义和折中主义。折中主义的实质是以“屑地主义”为基础,以“属人主义”为补充。现代各国的法律多采用折中主义原则,我国也是如此。第7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

5、点 中央国家领导人的产生方式 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宪法第63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最高

6、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宪法第65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

7、成: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第8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我国的经济制度。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因此,D项是正确的;A项、B项,C项是错误的:第9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本题考查法律规则的分类。义务性规则是在内容上规定人们应当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

8、的规则,因此A对。强行性规则是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B应属于任意性规则,命令性规则规定人们的积极义务,禁止性规则规定人们的消极义务,因而C属于禁止性规则。准用性规则是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因此D不属于准用性规则而是委任性规则。第10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点 村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8条第1款规定:“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故A表述正确。第11条第1款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

9、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故 B表述正确。第8条第2款规定:“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故C表述正确。第18条第2款规定:“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因此,D表述错误。第11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罗马法,尽管属于妈隶制法,但它反映了简单商品经济关系,对后世产生了重大影响,故应选B。第12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

10、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因此,B项是正确的; A项、C项、D项是错误的。第13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点 选举制度 根据我国选举法的规定,在实行直接选举的地方,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赞成票即为当选。本题中,应参加选举的选民过半数,即 12501人以上参加选举,选举方为有效,但实际参加选举的选民只有12350人,不足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因而选举无效,任何候选人也不能当选。第14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点 法律效力 共产党的政策不属于法律的范畴,因此也不存在法律效力的问题,因此 A是错

11、误的。以属地主义为主、以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为补充是法律对人的效力应该遵循的原则而不是法律的空间效力遵循的原则,因此B是错误的。根据我国法律的空间效力的规定,某些法律具有域外的效力,因此C是正确的。法律的时间效力是指法律何时生效、何时终止生效及法律对其颁布实施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因此D项的说法是错误的。第15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点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 我国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的最高原则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第16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属于基本法律,其制定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

12、会。因此,A项是正确的;B项、C项、D项是错误的。第17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因此, C项是正确的;A项、B项、D项是错误的。第18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点 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的法律性质 宪法第111条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

13、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第19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国务院的职权。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国务院有权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因此,C项是正确的,A项、B项、D项是错误的。第20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选举的民主程序。根据我国选举法的有关规定,直辖市、市、市辖区的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多于市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因此,B项是正确的;A项、C项、D项是错误的。第21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侄子殴打叔父,属于以卑犯尊,处

14、罚应较凡人为重,本题应选B。第22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点 “三三制” 1941年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规定了“三三制”政权组织原则。即在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政权的人员分配上,共产党员占1/3,党外进步分子占1/3,中间分子占1/3。第23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秦朝的法律形式。秦朝的法律形式有律、令、法律答问、封诊式和廷行事五种形式。其中,封诊式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工作的程序、原则以及有关公文程式的法律文件,可见,A项与题意不符,应予排除。法律答问是指国家对法律条文、术语,律义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类似于后世的“律疏”,可见,B项与题意不符,应予排除。廷行事是司法机关判案的成例,可

15、以作为同类案件判决的依据,因此,D项是正确答案。决事比是汉朝的法律形式,它是指律无正条规定时,比照最接近的律令条文,或者同类典型判例处断。廷行事不同于决事比,廷行事类似于判例,而决事比则是“比附断罪”。可见,排除C项。第24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清朝的中央司法监察机关。清朝沿袭明制,以都察院作为中央司法监察机关。可见,D项是正确答案。御史台是隋、唐、宋、元等朝的中央司法监察机关,因此,排除A项。六科是明朝监察六部的监察机关,因此,排除B项。审刑院是宋太祖赵匡胤为了加强对三法司的控制而在皇宫中设立的监督三法司的司法御用机构,因此,排除 C项。第25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点 封

16、建制五刑 隋朝开皇律删除了魏晋南北朝的残酷刑罚,把刑罚定型为笞、杖、徒、流、死五刑。其中笞刑从笞十至笞五十,杖刑从杖六十至杖一百,各分五等;徒刑从一年至三年五等,各以半年相差;流刑从一千里至二千里三等,各以五百里相差;死刑为绞、斩两种。封建制五刑制度自此正式确立,并一直为后世历代王朝所沿用。第26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要保证立法的社会主义性质和方向,就必须首先合宪,还必须保持法制统一;第27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本题的考查要点是法律的产生方式问题。制定和认可是法律产生的两种方式。其中,制定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产生法律规范。认可则是指国家对既存的行为规范予以承认,赋予其法律效力

17、。经过比较不难看出,选项A实际上描述的是“制定”,而其他三个选项都是“认可”的具体方式。第28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点 民族自治地方 我国五个自治区建立的时间分别是:内蒙古自治区,1947年5月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955年10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1958年3月1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1958年10月25日;西藏自治区,1965年9月9日。第29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一般地,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等尊亲属的行为属于恶逆。本题应选B。谋大逆,是指图谋破坏国家宗庙、皇帝陵寝以及宫殿的行为;不孝,是指控告祖父母、父母,未经祖父母、父母同意私立门户、分异财产,对祖父母、父母供养有缺等

18、不孝行为。不睦,是指谋杀或卖五服(缌麻)以内亲属,殴打或控告丈夫大功以上尊长等行为。第30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点 唐朝的立法概况 唐朝四次修律活动的进程是武德律开其端,贞观律总其成,永徽律疏其义,而以开元律及疏的刊定而告终,永徽律是最重要的,因此唐律疏议又被称为永徽律疏。所以,本题的正确选项是C。第31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明会典的编纂体例。明会典是模仿唐六典制作而成的,在编纂体例上,采取了以六部官职为纲,分述各行政机关的职掌和事例。因此,B项是正确答案宋刑统是采取律下分门,律后附有敕、令、格、式的法典编纂体例,况且宋刑统也不是行政法典,因此,排除A项。元典章是由元朝地方

19、政府编纂的一部行政法汇编,它没有系统的编纂体例,因此,排除C项。大清律例是清朝仿效大明律的编纂体例制颁而成的,其编纂体例为:以名例律统率六部,尽管也有六部体例,但是多了一个统率篇目名例律,而且大清律例也不属于行政法典,因此,排除D项。第32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点 法治的内涵 法治是指统治阶级以法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以有效地制约和合理运用公共权力,使已经制定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法治比法制更强调实质意义上的法律至上、权利保障的内涵,故B选项错误。提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的是亚里士多德,不是柏拉图,后者实际上有一个观点认为:人治是第一等好的,法治是第二等好的,人们退而求其次,才选择法治,

20、故C选项错误。法治强调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和制约,防止国家权力侵害公民权利,有权利必有救济,但权利的实现并不一定需要国家权力的干预,只有权利受到侵害且需要公力救济时,才需要运用法律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予以保障,所以D也不对。综合题意,选A。第33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北洋政府的宪法性文件一一中华民国约法。北洋政府于1914年公布了中华民国约法(又称为“袁记约法”),它是袁世凯一手炮制出来的,是军阀专制全面确立的标志。该约法取消了1临时约法规定的国会制,规定设立有名无实的立法院。在立法院成立以前,由纯属总统咨询机关的参政院代行立法院职权,这为袁世凯复辟创造了条件。因此,A项是正确答案。 中

21、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和中华民国宪法 (1946年“蒋记宪法”)是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宪法或者宪法性文件。中华民国宪法(1923年“贿选宪法”)是北洋政府时期曹锟为了当选总统而授意炮制的一部宪法。“蒋记宪法”和“贿选宪法”没有规定立法院的内容,因此,排除C项和D项。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虽然也有关于设立立法院的内容该立法院属于国民政府的五院之一,但是该立法院在性质和职权上不同于“袁记约法”中的立法院),但是该立法院不具有咨询性质,因此,排除B项。第34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公民和国籍。根据我国国籍法的规定,若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因此,B项是正确

22、的,A项、C项、D项是错误的。第35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本题的考查要点是辩证推理的概念和特征。B、C、D三个选项都是辩证推理的特征,选项A中的“从个别事物或现象的知识推出该类事物或现象的一般原则的推理”指的是归纳推理。辩证推理应当是指:当作为推理的前提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相互矛盾的法律命题时,借助于辩证思维从中选择出最佳的命题以解决法律问题的推理方式。第36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点 法律与经济的关系 法律是随着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产生的,一定生产关系的性质及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决定着以该生产关系为基础的法律的本质和特征,并且是法律本质的唯一决定因素,因此B、C项错误。法律的本质由经济基础决

23、定,但是法律的内容和具体表现形式等要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包括社会、经济和历史条件等。故A项正确,D项错误。第37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选举的程序。根据我国选举法的规定,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因此,D项是正确的,A项、B项,C项是错误的。第38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因此,A项是正确的;B项、C项、D项是错误的。第39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

24、“由国务院具体规定”表明这是一条委任性规范。强行性规则一定是确定性规则,故D选项错。第40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根据宪法第40条,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据此,对通信进行检查(包括扣押或者拆检)的机关仅有公安机关应当从广义上理解,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海关等依照刑事诉讼法行使刑事侦查权的机关。第41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根据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在长期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

25、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一般地,爱国统一战线属于政治联盟,其政治基础是社会主义和爱国主义。第42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根据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是特别行政区政府,它对立法会负责。因此,B项是正确的,A项、C项、D项是错误的。第43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旨在考查权利义务。国家权利义务,是指国家作为法律关系主体在国际法和国内法上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义务指的是人们的“应然”行为或未来行为,并不是人们已经做出的行为。从数量上看

26、,权利和义务的总量是相等的。从社会整体上看,权利和义务的绝对数量是等同的。绝对权利义务指对不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绝对权利对应不特定的义务人,绝对义务对应不特定的权利人。第44题:参考答案:ABCD答案解析:第45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点 我国的所有制问题 宪法第9条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这表明,矿藏、水流的所有权只能属于国家所有。多选题第46题:参考答案:AC答案解

27、析:考点 国家机关领导人的任期限制 宪法规定,国务院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第47题:参考答案:ABD答案解析: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和基础,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其中法治对

28、民主的保障作用体现在:一方面,确认民主,使民主获得形式上的正统性和合理性,从而赢得人们的信赖和服从;另一方面,从制度上保障民主不要走向两个极端滥用民主或专政。同时二者的共同点表明,两者都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这一共同经济基础之上,有着共同的政治职能和历史使命一一巩固、发展社会主义。二者存在相互依存,渗透和保障的关系。第48题:参考答案:ABC答案解析:考点 钦定宪法 钦定宪法是指由君主或以君主的名义制定和颁布的宪法。1814年5月17日的挪威王国宪法是现行最古老的钦定宪法。1871年的德意志帝国宪法和 1889年的大日本帝国宪法是确立主权在君的钦定宪法的典型。1911年大清帝国“十九信条”也属

29、于钦定宪法。1809年由瑞典议会通过的瑞典王国宪法,被认为是协定宪法。第49题:参考答案:ABCD答案解析:考点 中央人民政府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依据基本法的规定,由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特别行政区涉及外交、国防等国家主权方面的事务。主要是: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防务;任命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解释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修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第50题:参考答案:ABD答案解析:宪法解释的体制主要有立法机关解释体制、司法机关解释体制、专门机关解释体制。行政机关解释宪法不符合宪法原则中的权力分立和制衡原则,不是宪法解释的主要体制。第51

30、题:参考答案:AB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英国宪法的历史。英国宪法是不成文宪法,它实际上是由不同历史时期陆续颁布的宪法性法律和不同历史时期逐步形成的宪法惯例,判例所构成。因此,A项、B项、C项是正确的;D项是错误的。第52题:参考答案:ABCD答案解析:ABD项明显可以成立。C项也正确的,理由在于,人的独立意识的成长促进了私有制的发展和权利观念的增强,这是促进法产生的重要原因。第53题:参考答案:BCD答案解析:考点 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主体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7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

31、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立法法第63条对此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

32、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4个月内予以批准。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发现其同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立法法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第54题:参考答案:

33、ABD答案解析:本题考查法的三要素;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三要素中,法律概念不以权利和义务为核心内容,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均以权利和义务为核心内容,只不过前者具体地指向了权利和义务,后者则抽象地反映了权利和义务。三要素中,法律概念为基础性 (技术性)要素,法律规则为主体性要素,法律原则为品格性原则,它不仅着眼于共性,也关注个性。第55题:参考答案:ABC答案解析:考点 全国人大组成人员的禁止兼职规定 宪法第65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

34、举并有权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第56题:参考答案:ABCD答案解析:我国宪法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第57题:参考答案:AB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国务院的职权。国务院行使国家最高行政权,包括:(1)法规制定权;(2)提案权,向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提出有关的法律草案、计划和报告以及计划和报告的执行情况等;(3)领导权;(4)管理权;(5)任免权;(6)行政区域划分权,有权批准省、自

35、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是全国人大的职权;决定特赦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因此,A项、 B项是正确的;C项、D项是错误的。第58题:参考答案:BCD答案解析:考点 清末“礼法之争” 所谓礼法之争,是指在清末 变法修律过程中,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与以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围绕大清新刑律等新式法典的修订而产生的理论争执。BCD三项的内容都是礼法之争的焦点内容。第59题:参考答案:CD答案解析:大清现行刑律对于律例合编的模式以及“十恶”重罪等封建内容未作更改,故选项A、B不应选,本题应选C、D项。第6

36、0题:参考答案:AC答案解析:本题是中国近代法律制度的综合性考查。清末修律是在沈家本主持下进行的,除了商事法律外,沈家本都曾参与主持了各项修律活动,因此,A项是正确答案。根据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规定,中华民国采取总统制的共和政体,而根据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规定,中华民国采取责任内阁制的共和政体;这是这两部宪法性文件在共和政体规定上的差别,可见,B项是错误选项。在近代,以判例和解释例作为法律渊源的政权有两个: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可见,C项是正确答案。清末司法改革过程中,从西方引进了诸多诉讼法原则,其中之一就是辩护原则,可见,D项是正确答案。第61题:参考答案:ABC答案解析:本案例既有对

37、他人行为的评价,如村长的说法;也有对,自己行为的指引,如小李放弃了去砍树的念头,因而体现了法的指引和评价功能。当然也有教育功能。第62题:参考答案:AB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中央国家机关领导人的任职届数限制。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最 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央军委副主席、国务院各部部长连续任职没有届数限制,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因此,A项、B项、C项是正确的;D项是错误的。第63题:参考答案:AB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公民和国籍。我国国籍法第7条规定,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1)中国人的近亲属;(2)定居在中国的; (3

38、)有其他正当理由。因此,A项、B项、D项是正确的,C项是错误的。简答题第64题:参考答案:(1)马锡五审判方式是指抗日战争时期在审判工作中坚持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和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基础上形成的审判方式。因该审判方式是由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马锡五创造,因此称为“马锡五审判方式”。 (2)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点有;第一,方便群众,不拘形式,申诉手续简便。马锡五审判方式不被陈规束缚,方便了群众,既做到公平合理,又节省了民力财力,使案件得到及时解决。第二,深人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了解案情。对于重要案件,审判人员都亲临案发地点,调查研究,查清事实,分清是非,从而实事求是地处理案件。第三,依

39、靠群众,尊重群众意见,依法合理判决案件。该审判方式不仅依靠群众查清案情,而且把政策、法律和案情交给群众,从而使案件得到正确的解决。第四,教育群众,既使当事人心悦诚服,又使当地群众受到教育。 (3)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出现和推广,培养了大批优秀司法干部,解决了积年疑难案件,利于生产,保证抗日,使新民主主义司法制度落到实处。马锡五审判方式集中体现了边区审判制度的民主性和公证性,是边区革命审判制度的缩影。详细解答:考查要点是马锡五审判方式。马锡五审判方式是在特殊的战争环境、农村环境和法律制度不完善的条件下产生的,由陕甘宁边区陇东专区专员兼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马锡五同志,在巡回审判实践中创造出的一种灵活实

40、用的审判方式。这一方式曾被广泛推行于各抗日边区。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推行,消除了封建社会遗留下来的坐堂问案的衙门作风,进一步推动了边区司法的民主化,丰富和发展了巡回审判制度。考生在回答该简答题时,应当首先简要介绍一下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含义。第65题:参考答案:“礼法之争”是指清末修律活动中,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和以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之间两种不同立法指导思想的交锋。 清末“礼法之争”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五个方面: (1)关于“干名犯义”条款的存废,法理派主张废除该条,礼教派主张保留。(2)关于“留存养亲”。法理派主张废除;礼教派主张保留。(3)关于“无夫奸”和“亲属相好”。法理派认

41、为处刑过重,礼教派认为应当适用重刑。(4)关于“子孙违反教令”。法理派认为该行为以教育为方;礼教派认为应当处刑。(5)关于卑亲属是否可以对尊亲属行使正当防卫。法理派主张适用;礼教派主张不适用。 “礼法之争”争论的结果暂行章程法理派予以妥协和退让,即无夫妇女通奸、干名犯义、对尊亲属不适用正当防卫等内容写入大清新刑律的附则中,称为暂行章程。 “礼法之争”的实质在于修订法律是全盘肯定封建伦理纲常,还是较多地吸收西方法律原则和内容,对旧律进行大幅度的改造。礼法之争及其结局,说明了保守派的强大以及清政府的顽固立场,也体现了法理派的软弱性和一再退让性。不过,礼法之争在传播近代法律思想和理论上起到了一定的积

42、极作用,对于此后近代法制建设产生了重大的影响。详细解答:考查要点是清末“礼法之争”。清末出现“礼法之争”不是偶然的,对于礼教派的攻击,沈家本也曾有针对性的反驳,陈述了实施变法的种种理由。沈家本还撰写专文强调:“大抵法太重则势难行,定律转同虚设,法稍轻则人可受,遇事尚可示惩”。尽管如此,清朝统治者还是对张之洞等人的攻击持支持态度。礼教派和法理派的争沦,在中国法律转型时期是不可避免的。总的说来,“礼法之争”体现了中国法制向近代转型,促进了中国人法律意识的觉醒。考生在回答该简答题时,应当按照题干中要求回答的问题逐一解答,特别是对争论的焦点部分,列出要点后,简单概括即可,切忌展开论述。第66题:参考答

43、案:(1)法经是由战国时期魏相李悝制定的,它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 (2)法经的内容。其主要内容从篇目结构上看,共有六篇:“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和“具法”。其中,“盗法”、“贼法”是关于惩罚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以及侵犯财产的法律规定。“囚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捕法”是关于追捕盗贼以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杂法”是关于“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主要规定了“六禁”,即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徒禁和金禁等。“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等法律原则的规定,相当于近代刑法典的总则部分。 (3)法经的特点和历史地位。首先,法经是

44、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也是战国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法经作为李悝变法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对这一时期社会变革的一种肯定。其次,法经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封建成文法典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基础。从体例上看,法经六篇为秦、汉所直接继承,成为秦律、汉律的主要篇目,魏、晋以后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最终形成了以名例律为统率,以各篇为分则的完善的法典体例。在内容上,法经中“盗”、“贼”、“囚”、“捕”、“杂”、“具”各篇的主要内容也大都为后世封建法典所继承与发展。详细解答:考查要点是法经的内容、特点和历史地位。法经是战国时期李悝制定的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封建成文法典。法经不仅仅将刑事镇压的锋芒指

45、向广大劳动人民的反抗,而且也严厉打击奴隶主贵族复辟势力,以维护封建私有制度,巩固新建立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法经体现了新兴地主阶级的“法治”精神。法经视法为判断赏罚的标准,这是“刑无等级”原则的体现。法经体现出法家严刑峻法强化地主阶级专政的重刑精神。用严刑重罚来达到以法治国的目的,要求“轻罚重判”,从而达到“以刑去刑”的目的。法经是封建法制战胜奴隶法制的标志,也是李悝的重要贡献。分析题第67题:参考答案:(1)依照唐户令的规定,财产继承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实行“兄弟均分”,即被继承人的儿子平分“应分田连长 及财物”。“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分限”,即女方从娘家带来的财产不纳入“应分田宅及财物

46、”中进行分配。“兄弟亡者,子承父分”是指被继承人的儿子中有死亡的,则该儿子的儿子们代位继承其父亲应享有的份额;“兄弟俱亡,则诸子均分”,是指被继承人的儿子已全部死亡的,则由其孙子平分“应分田连长及财物”。“其未娶妻者,别与聘财”,是指未娶妻的男子,还可以享有一份“聘财”;“姑姊妹在室者,减聘财之半”,是指未嫁的女子可分得相当于未婚男子“聘财”一半的财物,作为将来置办嫁妆之用。“寡妻妆无男者,承夫分”,是指丧夫且不生男的女子,承受丈夫可分得的财产。详细解答:第68题:参考答案:法律推理是指以法律与事实两个已知的判断为前提,运用科学的方法和规则,为法律适用提供正当理由的一种逻辑思维活动。法律推理的特征是:它是法律适用中的一种思维活动;以法律与事实两个已知的判断作为推理的前提;运用多种科学的方法和规则进行;推理的目的是为法律适用结论提供正当的理由。 法律推理的方法主要有两大类,即形式推理和辩证推理。前者是指解决法律问题时所运用的演绎方法、归纳方法和类推方法;后者是指当作为推理的前提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互相矛盾的法律命题时,借助于辩证思维从中选择出最佳的命题以解决法律问题。辩证推理的特点是:它是面临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互相矛盾的命题时所进行的选择过程;它的作用主要是为了解决因法律规定的复杂性而引起的疑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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