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 5306 T53-2020 昭通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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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01.040.03A 12 DB5306昭 通 市 地 方 标 准DB 5306/T53 2020昭 通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平 台 服 务 标 准 2020 - 04 - 02 发 布 2020 - 04 - 15 实 施昭 通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 DB5306/T53 2020前 言公 共 资 源 交 易 平 台 服 务 标 准 化 是 通 过 将 标 准 化 的 理 念 、 原 则 和 设 施 运 用 到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服 务 领 域 ,达 到 服 务 质 量 目 标 化 、 服 务 方 式 规 范 化 、 服 务 过 程 程 序 化 、 服

2、 务 管 理 精 细 化 , 进 而 维 护 市 场 主 体 权 益 、提 升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服 务 效 能 的 重 要 手 段 和 技 术 支 撑 , 有 利 于 促 进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阳 光 操 作 , 强 化 对 行 政 权力 的 监 督 制 约 , 全 面 构 筑 规 则 统 一 、 公 开 透 明 、 服 务 高 效 、 监 督 规 范 的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平 台 体 系 , 提 高 公共 资 源 配 置 的 效 率 和 效 益 。本 标 准 按 照 GB/T 1.1 2009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部 分 : 标 准 的 结 构 和 编 写

3、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 。 本 标 准 由 绥 江 县 政 务 服 务 管 理 局 提 出 。本 标 准 由 昭 通 市 政 务 服 务 管 理 局 归 口 。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 : 昭 通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 绥 江 县 政 务 服 务 管 理 局 。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 : 涂 国 庆 、 孙 艳 、 臧 永 吉 、 杨 君 涛 、 孙 炳 春 、 李 朝 庭 。 DB 5306/T53 2020 昭 通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平 台 服 务 标 准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昭 通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平 台 服 务 的 术

4、语 和 定 义 、 服 务 基 本 原 则 与 要 求 、 服 务 内 容 与 流 程 、场 所 与 设 施 要 求 、 信 息 化 建 设 要 求 、 安 全 要 求 、 服 务 质 量 与 监 督 评 价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昭 通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平 台 运 行 服 务 机 构 , 主 要 是 指 全 市 各 级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所 提 供的 服 务 。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 。 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仅 所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件

5、 。 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 ( 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实 施 条 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实 施 条 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矿 产 资 源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国 有 资 产 法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平 台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6、 委 等 14 部 委 第 39 号 令 ) 电 子 招 标 投 标 办 法 (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第 20 号 令 )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平 台 服 务 标 准 ( 试 行 ) 的 通 知 ( 发 改 办 法 规 2019 509号 )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平 台 系 统 数 据 规 范 ( V2.0) ( 发 改 办 法 规 2018 1156 号 )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标 准 。3.1 公 共 资 源 交 易公 共 资 源 交 易 是 指 涉 及 公 共 利 益 、

7、公 众 安 全 的 具 有 公 有 性 、 公 益 性 的 资 源 交 易 活 动 。3.2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平 台公 共 资 源 交 易 平 台 ( 以 下 简 称 平 台 ) 是 指 实 施 统 一 的 制 度 和 标 准 、 具 备 开 放 共 享 的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电 子 服 务 系 统 和 规 范 透 明 的 运 行 机 制 , 为 市 场 主 体 、 社 会 公 众 、 行 政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等 提 供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综合 服 务 的 体 系 。3.3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平 台 运 行 服 务 机 构公 共 资 源 交 易 平 台 主 要

8、 运 行 服 务 机 构 是 为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相 关 市 场 主 体 、 社 会 公 众 、 行 政 监 督 管 理 部门 等 提 供 公 共 服 务 的 单 位 , 指 昭 通 市 各 级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3.4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电 子 服 务 系 统 DB5306/T53 2020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电 子 服 务 系 统 ( 以 下 简 称 电 子 服 务 系 统 ) 是 指 联 通 公 共 资 源 电 子 交 易 系 统 、 监 管 系 统和 其 他 电 子 系 统 , 实 现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信 息 数 据 交 换 共 享 , 并 提

9、 供 公 共 服 务 的 枢 纽 。3.5 公 共 资 源 电 子 交 易 系 统公 共 资 源 电 子 交 易 系 统 ( 以 下 简 称 电 子 交 易 系 统 ) 是 根 据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投 标 、 土 地 使 用 权 和 矿业 权 出 让 、 国 有 产 权 交 易 、 政 府 采 购 等 各 类 交 易 特 点 ,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建 设 、 对 接 和 运 行 , 以 数 据 电 文 形式 完 成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活 动 的 信 息 系 统 。3.6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电 子 监 管 系 统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电 子 监 管 系 统 (

10、 以 下 简 称 电 子 监 管 系 统 ) 是 指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在 线 监 督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活动 的 信 息 系 统 。 3.7 交 易 项 目 实 施 主 体交 易 项 目 实 施 主 体 是 指 参 与 交 易 活 动 的 招 标 人 、 采 购 人 、 转 ( 出 ) 让 方 等 。3.8 竞 得 人本 标 准 所 称 竞 得 人 包 括 中 标 人 、 成 交 供 应 商 、 受 让 人 等 。4 服 务 基 本 原 则 与 要 求4.1 服 务 基 本 原 则平 台 运 行 服 务 机 构 应 立 足 公 共 服 务 职 能 定 位 , 建 立 健 全 电

11、子 交 易 系 统 , 不 断 优 化 见 证 、 场 所 、 信 息 、档 案 、 专 家 抽 取 和 交 易 流 程 等 服 务 , 积 极 开 展 交 易 大 数 据 分 析 , 为 宏 观 经 济 决 策 、 优 化 营 商 环 境 、 规 范交 易 市 场 提 供 支 撑 。 其 建 设 和 运 行 应 当 遵 循 以 下 原 则 。 4.1.1 依 法 依 规 , 科 学 规 划 。 严 格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 结 合 本 地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实 际 , 合 理规 划 、 科 学 布 局 , 突 出 特 色 、 注 重 实 效 。4.1.

12、2 便 民 高 效 , 规 范 运 行 。 精 简 办 事 材 料 , 优 化 办 理 流 程 , 量 化 服 务 指 标 , 完 善 功 能 标 识 , 高 效 规范 运 行 。4.1.3 公 开 透 明 , 强 化 监 督 。 完 善 办 事 指 南 信 息 , 构 建 完 善 咨 询 投 诉 、 服 务 评 价 机 制 , 不 断 提 高 业 务办 理 公 开 透 明 度 , 广 泛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4.2 服 务 基 本 要 求4.2.1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及 相 关 政 策 规 定 。4.2.2 具 备 必 要 的 、 功 能 齐 备 的 场

13、所 和 设 施 , 以 及 满 足 交 易 需 要 的 电 子 交 易 系 统 , 建 立 健 全 网 络 信 息安 全 制 度 , 落 实 安 全 保 护 技 术 措 施 , 保 障 系 统 安 全 稳 定 可 靠 运 行 。 4.2.3 建 立 健 全 平 台 运 行 服 务 制 度 和 内 控 机 制 , 加 强 对 工 作 人 员 的 管 理 , 不 断 提 高 平 台 的 服 务 质 量 和效 率 。4.2.4 在 电 子 服 务 系 统 和 服 务 场 所 醒 目 位 置 向 社 会 公 开 平 台 的 服 务 内 容 、 服 务 流 程 、 服 务 规 范 和 监 督渠 道 等

14、, 主 动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4.2.5 加 强 日 常 安 全 管 理 , 制 定 实 施 突 发 性 事 件 应 急 处 理 预 案 。 DB 5306/T53 20204.2.6 及 时 向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推 送 交 易 信 息 等 。4.2.7 积 极 配 合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调 查 处 理 投 诉 事 项 和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 承 担 上 级 部 门 交 办 的 其 他 工 作 。5 服 务 内 容 与 流 程5.1 业 务 咨 询5.1.1 咨 询 服 务 方 式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网 上 咨 询 、 电 话 咨

15、 询 和 现 场 咨 询 。5.1.2 咨 询 服 务 应 遵 循 首 问 负 责 制 和 一 次 性 告 知 制 。5.1.3 工 作 人 员 应 向 项 目 交 易 相 关 主 体 提 供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涉 及 的 法 律 法 规 及 相 关 规 定 ; 介 绍 交 易 流 程 、办 事 指 南 、 注 意 事 项 等 。 5.1.4 不 属 于 平 台 运 行 服 务 机 构 答 复 或 解 决 的 问 题 , 应 解 释 清 楚 , 并 予 以 引 导 。5.2 项 目 登 记5.2.1 纳 入 平 台 交 易 的 登 记 方 式 应 包 括 网 上 登 记 、 现 场 登

16、记 , 鼓 励 实 行 网 上 登 记 。5.2.2 工 作 人 员 在 办 理 项 目 登 记 业 务 时 , 应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及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必 要 提 示 , 对 确 需 调 整 、 补充 材 料 的 , 应 一 次 性 告 知 需 调 整 、 补 充 的 材 料 。5.2.3 相 关 文 件 资 料 齐 备 后 , 工 作 人 员 应 根 据 交 易 项 目 的 内 容 、 规 模 及 交 易 方 式 , 对 交 易 项 目 的 实 施主 体 或 其 代 理 机 构 申 请 的 场 所 、 时 间 等 予 以 确 认 , 及 时 办 结 项 目 登 记 , 并

17、告 知 交 易 过 程 中 应 当 注 意 的 事项 。5.2.4 对 纳 入 平 台 交 易 的 项 目 应 在 实 质 性 交 易 前 ( 如 开 标 ) 指 定 具 体 的 跟 踪 服 务 人 员 。如 交 易 项 目 的 实 施 主 体 或 其 代 理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可 为 其 提 供 交 易 文 件 标 准 化 模 板 , 但 不 得 对 交 易 文 件 进 行 审 批 、 核 准 及 备 案 。5.3 场 地 安 排5.3.1 根 据 交 易 项 目 的 实 施 主 体 或 其 代 理 机 构 的 申 请 , 及 时 确 定 交 易 项 目 的 交 易 场 地 和 评

18、 标 ( 评 审 )场 地 。 场 地 确 定 后 确 需 变 更 的 , 应 及 时 提 供 变 更 服 务 , 并 调 整 相 应 工 作 安 排 。5.3.2 做 好 交 易 过 程 中 的 各 项 准 备 工 作 , 场 地 及 设 施 应 符 合 本 标 准 第 7 部 分 的 要 求 , 以 满 足 交 易 项 目需 求 。5.4 公 告 和 公 示 信 息 公 开5.4.1 公 开 方 式 。 在 项 目 登 记 办 结 后 , 按 照 交 易 项 目 的 交 易 方 式 或 者 交 易 阶 段 , 根 据 交 易 项 目 的 实 施主 体 或 其 委 托 的 代 理 机 构 制

19、 定 的 交 易 公 告 和 公 示 信 息 , 协 助 在 法 定 媒 介 发 布 ; 同 步 在 电 子 交 易 系 统 或 其他 媒 介 公 开 的 , 公 告 和 公 示 内 容 应 保 持 一 致 。 5.4.2 协 助 处 理 异 议 或 者 投 诉 。 在 法 定 时 限 内 , 如 遇 对 公 告 和 公 示 信 息 的 形 式 、 内 容 、 期 限 等 提 出 异议 或 者 投 诉 的 , 应 按 规 定 及 时 向 交 易 项 目 的 实 施 主 体 或 其 代 理 机 构 、 或 者 有 关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反 映 , 并 协助 做 好 有 关 核 查 及 处

20、理 工 作 。5.5 交 易 过 程 保 障5.5.1 在 交 易 实 施 前 , 按 照 交 易 项 目 的 特 点 、 流 程 , 做 好 场 所 、 设 施 、 技 术 等 服 务 保 障 的 准 备 工 作 。 DB5306/T53 20205.5.2 交 易 实 施 过 程 中 , 按 规 定 的 时 间 准 时 启 用 相 关 设 施 、 设 备 , 提 供 必 要 的 技 术 和 其 它 相 关 服 务 ,并 协 助 交 易 项 目 实 施 主 体 或 其 代 理 机 构 维 持 交 易 秩 序 , 确 保 交 易 活 动 按 照 既 定 的 交 易 流 程 顺 利 进 行 。5

21、.5.3 根 据 交 易 实 施 主 体 或 其 代 理 机 构 的 申 请 , 按 照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提 供 评 标 ( 评 审 ) 专 家 抽 取服 务 。5.5.4 有 序 引 导 经 身 份 识 别 后 的 评 标 ( 评 审 ) 专 家 进 入 评 标 ( 评 审 ) 区 域 , 并 将 其 随 身 携 带 的 通 讯 及其 它 相 关 电 子 设 备 妥 善 保 存 在 规 定 地 点 。5.5.5 进 入 交 易 场 所 交 易 , 对 交 易 活 动 现 场 、 专 家 抽 取 、 评 标 评 审 情 况 等 进 行 录 音 录 像 , 并 按 规 定 确

22、保 评 标 评 审 过 程 在 严 格 保 密 的 情 况 下 进 行 。5.5.6 交 易 过 程 中 遇 有 异 议 或 者 投 诉 的 , 按 规 定 及 时 向 交 易 项 目 的 实 施 主 体 或 其 代 理 机 构 , 或 者 有 关行 政 监 督 部 门 反 映 , 并 协 助 做 好 有 关 核 查 及 处 理 工 作 。 5.5.7 如 遇 不 可 抗 力 、 交 易 系 统 异 常 等 情 况 , 导 致 交 易 无 法 正 常 进 行 的 , 按 规 定 配 合 交 易 项 目 的 实 施主 体 或 其 代 理 机 构 暂 停 交 易 活 动 ; 如 发 现 有 违 法

23、 违 规 行 为 的 , 应 当 保 留 相 关 证 据 并 及 时 向 有 关 行 政 监 督部 门 报 告 。5.5.8 建 立 健 全 不 良 交 易 行 为 发 现 处 置 机 制 , 工 作 人 员 在 交 易 服 务 过 程 中 , 对 发 现 的 不 良 交 易 行 为 应进 行 记 录 , 并 及 时 报 送 至 有 关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依 法 处 理 。5.5.9 按 照 交 易 项 目 的 实 施 主 体 的 委 托 , 设 置 交 易 保 证 金 管 理 专 用 账 户 , 代 收 代 退 交 易 保 证 金 ; 交 易活 动 结 束 后 , 根 据 交 易 项

24、目 实 施 主 体 或 其 代 理 机 构 的 申 请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退 办 未 竞 得 人 和 竞 得 人 交 易 保证 金 。5.6 出 具 进 场 交 易 证 明 书项 目 交 易 结 束 后 ,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平 台 运 行 服 务 机 构 应 及 时 向 交 易 项 目 实 施 主 体 出 具 进 场 交 易 证 明书 。 5.7 资 料 归 档5.7.1 建 立 健 全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档 案 管 理 制 度 , 按 照 “ 一 项 一 档 ” 的 要 求 , 将 交 易 服 务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电子 文 档 、 纸 质 资 料 以 及 音

25、视 频 等 按 有 关 规 定 统 一 归 档 。5.7.2 设 专 人 负 责 档 案 管 理 , 归 档 案 卷 应 齐 全 、 完 整 、 目 录 清 晰 。5.7.3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期 限 和 要 求 保 存 档 案 , 确 保 档 案 存 放 地 点 安 全 、 保 密 。5.7.4 交 易 相 关 主 体 违 反 规 定 拒 绝 提 供 归 档 资 料 的 , 应 及 时 向 有 关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报 告 。5.8 数 据 统 计5.8.1 建 立 交 易 数 据 统 计 制 度 , 保 障 数 据 质 量 , 按 要 求 及 时 统 计 并

26、 向 有 关 电 子 服 务 系 统 和 行 政 监 督 部门 推 送 统 计 数 据 。 5.8.2 通 过 电 子 服 务 系 统 , 及 时 向 社 会 公 开 各 类 交 易 信 息 , 受 社 会 监 督 。5.9 档 案 查 询 和 移 交5.9.1 建 立 档 案 查 询 制 度 , 依 法 依 规 提 供 档 案 查 询 服 务 。5.9.2 做 好 档 案 查 询 记 录 , 并 确 保 档 案 的 保 密 性 、 完 整 性 。 DB 5306/T53 20205.9.3 按 规 定 及 时 向 档 案 馆 移 交 相 关 档 案 。6 场 所 与 设 施 要 求6.1 基

27、 本 要 求6.1.1 场 所 设 施 建 设 遵 循 集 约 利 用 、 因 地 制 宜 、 避 免 重 复 建 设 的 原 则 , 按 相 关 规 定 和 标 准 配 备 必 要 的服 务 和 办 公 设 施 , 以 及 电 子 交 易 系 统 软 硬 件 设 备 。6.1.2 公 共 服 务 、 交 易 实 施 、 评 标 评 审 、 监 督 、 办 公 等 功 能 区 域 , 应 当 边 界 清 晰 、 标 识 醒 目 、 设 施 齐备 、 干 净 整 洁 。6.1.3 有 条 件 的 交 易 场 所 , 可 为 第 三 方 服 务 机 构 等 提 供 相 应 的 办 公 区 域 和

28、设 施 。 第 三 方 服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CA 证 书 、 银 行 结 算 、 其 他 商 务 服 务 等 。6.2 场 所 设 置6.2.1 公 共 服 务 区 域 。 设 置 咨 询 服 务 台 , 安 排 专 人 提 供 业 务 咨 询 等 服 务 ; 设 置 休 息 等 候 区 域 并 配 备 必要 的 设 施 ; 设 置 公 共 区 域 电 视 监 控 系 统 , 实 施 24 小 时 不 间 断 监 控 。6.2.2 交 易 实 施 区 。 根 据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事 项 的 不 同 类 别 及 其 特 点 , 设 置 相 应 的 开 标 室 、 监 督 室

29、、 谈 判室 、 竞 价 室 、 拍 卖 厅 等 , 并 配 备 相 应 的 服 务 人 员 和 必 需 的 设 施 设 备 ; 设 置 音 频 视 频 监 控 系 统 , 对 交 易 活动 全 过 程 进 行 录 音 录 像 。6.2.3 评 标 评 审 区 。 评 标 评 审 区 域 应 与 公 共 服 务 区 、 交 易 实 施 区 等 公 开 场 所 进 行 物 理 隔 离 , 设 置 门 禁安 检 系 统 , 设 置 音 视 频 监 控 系 统 对 评 标 ( 评 审 ) 活 动 进 行 全 过 程 音 视 频 监 控 。 具 备 条 件 的 , 可 设 置 专 家专 用 通 道 ,

30、 配 备 隔 夜 评 标 评 审 场 所 和 设 施 。 6.3 标 识 标 志设 置 楼 层 导 向 图 、 功 能 分 区 平 面 图 , 以 及 不 同 人 员 的 通 道 标 识 标 志 ; 在 服 务 场 所 设 置 清 晰 的 导 向 标识 、 门 牌 标 识 、 禁 止 标 识 和 安 全 标 志 。6.4 监 控 系 统设 置 业 务 监 控 和 安 全 保 障 监 控 设 备 , 指 定 专 职 人 员 维 护 , 保 证 其 正 常 运 行 ; 业 务 监 控 应 自 业 务 开 始至 结 束 , 对 监 控 范 围 内 的 一 切 声 源 和 图 像 同 步 录 取 ,

31、并 刻 录 或 备 份 保 存 , 保 存 期 限 按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7 信 息 化 建 设 要 求按 照 国 家 有 关 技 术 规 范 要 求 建 立 电 子 交 易 系 统 , 为 交 易 相 关 主 体 提 供 在 线 交 易 服 务 , 并 通 过 对 接 电子 服 务 系 统 、 电 子 监 督 系 统 和 其 他 相 关 电 子 系 统 , 推 动 实 现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信 息 数 据 交 换 共 享 。 8 安 全 要 求建 立 健 全 安 全 保 卫 制 度 , 配 备 安 全 保 卫 人 员 , 定 期 进 行 安 全 检 查 ; 配 备 消 防 器

32、材 、 应 急 照 明 灯 和 标志 , 加 强 消 防 安 全 日 常 监 督 检 查 ; 建 立 突 发 性 事 件 应 急 处 理 预 案 , 明 确 突 发 性 情 况 的 应 对 措 施 ; 建 立 健全 网 络 信 息 安 全 制 度 , 落 实 安 全 保 护 技 术 措 施 。9 服 务 质 量 与 监 督 评 价 DB5306/T53 20209.1 平 台 运 行 服 务 机 构 配 置 一 定 数 量 的 相 关 专 业 人 员 , 满 足 各 类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服 务 需 求 , 建 立 健 全 内部 管 理 制 度 , 制 订 完 善 服 务 流 程 。9.2 公 开 办 理 时 限 , 实 行 限 时 办 结 制 , 建 立 “ 一 站 式 ” 服 务 模 式 , 提 高 工 作 效 率 。9.3 完 善 服 务 监 督 形 式 , 建 立 健 全 服 务 质 量 监 督 的 反 馈 和 投 诉 制 度 , 公 布 投 诉 方 式 ( 电 话 、 信 箱 等 ) ,畅 通 服 务 监 督 投 诉 渠 道 。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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