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73.040 D 20 备案号: 47810-2016 DB15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地 方 标 准 DB 15/T 923 2015 工业和民用燃用煤 2015 - 11 - 30 发布 2016 - 02 - 28 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15/T 923 2015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包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由内蒙古质量技术监督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包头市产品质量计量检测所,内蒙古自治区石油化工监督检验研究院,包头市环 境监测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冀鼎、薛燕、袁宏志、赵立东、赵力英、杜
2、娟、贺晓东、吕保义。 本标准于 2015年 11月 首次 发布 。 DB15/T 923 2015 II 引 言 煤炭是我国重要的基础能源和工业原料。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 划,从源头上治理大气污染,提高用煤质量,推进煤炭高效清洁利用,改善环境质量, 同时考虑到内 蒙古自治区地域和资源特点,特制订本标准 。 DB15/T 923 2015 1 工业和民用燃用煤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和民用燃料煤的范围、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质量要求、采样制样 试验方法、检验及判定规则、包装标识、储存、装卸与运输。 本标准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使
3、用的工业和民用燃料煤炭产品,内 蒙古自治区其他盟市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冶金用煤和化工用原料煤。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12 煤的工业分析方法 GB/T 213 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 GB/T 214 煤中全硫的测定方法 GB/T 216 煤中磷的测定方法 GB 474 煤样的制备方法 GB 475 商品煤样人工采取方法 GB/T 3058 煤中砷的测定方法 GB/T 3558 煤中氯的测定方法 GB/T 4633 煤中
4、氟的测定方法 GB/T 16659 煤中汞的测定方法 GB/T 19494.1 煤炭机械化采样 第 1部分:采样方法 GB/T 19494.2 煤炭机械化采样 第 2部分:煤样的制备 GB/T 25214 煤中全硫测定 红外光谱法 GB/T 25209 商品煤标识 GB/T 30732 煤的工业分析方法 仪器法 GB/T 31356 商品煤质量评价与控制技术指南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MT/T 1 商品煤含矸率和限下率的测定方法 MT/T 748 工业型煤冷压强度测定方法 MT/T 915 工业型煤样品采取方法 MT/T 916 工业型煤样品制备方法 MT/T 92
5、5 工业型煤落下强度测定方法 DB15/T 923 2015 2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 3.1 工业用燃料煤 industrial fuel coal 用于发电、工业锅炉及窑炉等燃料用途的煤。 3.2 民用燃用煤 civil fuel coal 用于居民炊事、取暖等燃料用途的煤。 3.3 民用散煤 civil bulk coal 用于居民炊事、取暖等燃料用途的煤 。 3.4 民用型煤 1) civil briquette 以适当的工艺和设备加工成型的民用煤 。 3.5 冶金用煤 2) metallurgical coal 用于冶金的煤炭产品。 3.6 化工用原料煤 3
6、) chemical coal 经化学加工转化过程生产能源及化工产品的煤炭产品。 3.7 样品 sampling 按规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方法,从大量煤中采取具有代表性的煤样的过程。 3.8 制样 sample preparation 对所采集的具有代表性的原始煤样,按照标准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最终缩制出来的试样能代表原始 煤样的平均质量的过程。 3.9 限下率 under size fract on 筛上产品中小于规定粒度部分的质量分数 。 1) 包括蜂窝煤和其他型煤。 2) 按用途可分为炼焦用精煤、喷吹用精煤、烧结用煤等。 3) 包括气化用煤、液化用煤等。 DB15/T 923 2015
7、 3 3.10 落下强度 shatter strength 型煤抗破碎能力的量度。以一定量的型煤样品,按照规定的条件和方法,从一定的高度自由落下后 大于 13 mm的型煤块质量占原试验型煤质量的百分数表示。 3.11 冷压强度 cold compressive strength 型煤于环境温度下在压力试验机上,以规定的均匀位移速度单向施力至开裂时的抗裂强度。 4 产品分类 4.1 工业用燃料煤分为发 电用煤和非发电工业用煤。 除发电用煤外,其他工业领域所使用的各种用途 的燃料用煤 。 4.2 民用燃料煤分为民用散煤和民用型煤,民用型煤分为蜂窝煤和其他型煤 。 5 质量要求 5.1 发电用煤 5
8、.1.1 具有脱硫、脱硝、除尘设施,且主要污染物能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环保排放限值要求,其用煤 质量可按燃煤设计规定执行。 5.1.2 不具有脱硫、脱硝、除尘设施,或具有脱硫、脱硝、除尘设施,但主要污染物未能稳定达到国 家或地方环保排放限值要求的,其用煤指标应符合表 1 中要求。 表 1 发电用煤质量指标 项目 质量指标 全硫( St, d), % 0.80 灰分( Ad), % 20.00 5.2 非发电工业用煤 非发电工业用煤,其质量指标应符合表 2 规定,其中: a) 燃煤锅炉或其他燃煤设施具有脱硫、除尘设施,且主要污染物能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环保排放 限值要求,其用煤质量指标可按燃煤设计规
9、定执行; b) 燃煤锅炉或其他燃煤设施不具有脱硫、除尘设施,或主要污染物未能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环保 排放限值要求,其用煤质量指标符合表 2中指标要求。 对于煤质有特殊要求,且具有高效污染治理设施的工业企业(如水泥厂等),在满足废气达标排放 的前提下,其用煤质量可按燃煤设计规定执行。 DB15/T 923 2015 4 表 2 非发电工业用煤质量指标 项目 质量指标 全硫( St, d), % 0.50 灰分( Ad), % 16.00 挥发分( Vdaf), % 37.00 5.3 民用散煤 民用散煤质量指标见表 3规定。 表 3 民用散煤质量指标 项目 质量指标 全硫( St, d), %
10、0.50 灰分( Ad), % 16.00 挥发分( Vdaf), % 37.00 5.4 民用型煤 5.4.1 质量指标 民用型煤质量指标应符合表 4规定。 表 4 民用型煤质量指标 项目 质量指标 蜂窝煤 其他型煤 全硫( St, d), % 0.50 0.50 灰分( Ad), % 31.00 25.00 挥发分( Vd), % 12.00 12.00 发热量( Qgr,d), MJ/kg 21 24 冷压强度(空气干燥状态 ) ( SCC) ,N/个 700 400 落下强度(空气干燥状态) (DS), % - 80 25 mm 孔径限下率( b) a, % - 15.00 注: a
11、适用于以质量为单位销售的成型煤产品 。 5.4.2 辅料 DB15/T 923 2015 5 型煤加工过程中的各种辅料、添加剂应无毒、无害、无异味,在型煤使用过程中不产生二次污染。 型煤加工宜添加固硫剂、助燃剂等。 5.5 其他质量指标要求 煤粉含量及煤中磷、氯、砷、汞、氟含量的质量控制值应符合 GB/T 31356-2014中第 5.2条的要求。 6 样品的采取和制备 6.1 工业用燃料煤、民用散煤的采样和制备 6.1.1 人工采样时按 GB 475 规定执行 , 机械化采样按照 GB/T 19491.1 的规定执行 。 6.1.2 煤样制备按照 GB 474 的规定执行 , 煤炭机械化采样
12、的煤样制备按 GB/T 19491.2 的规定执行 。 6.2 民用型煤的采样和制备 6.2.1 民用型煤按 MT/T 915 的规定采样 。 6.2.2 蜂窝煤 的采取是 从正在生产的蜂窝煤机上连续抽取 5块,也可以从蜂窝煤库房中随机抽取 5块, 现场进行试验,规格指标试验完成后,随机抽取其中两块蜂窝煤分别封存,一块进行质量指标试验,一 块留存(不需要留存样品时,随机抽取一块即可)。若需进行冷压强 度项目实验时,另外重新抽取 5 块蜂窝煤作为试验用样,以五块的平均值作为报出结果 。 6.2.3 民用型煤按 MT/T 916 的规定制备 。 7 实验方法 7.1 灰分、挥发分的检测 按 GB/
13、T 212或 GB/T 30732规定执行 。 7.2 发热量的检测 按 GB/T 213 的规定执行 。 7.3 全硫的检测 按 GB/T 214 或 GB/T 25214 的规定执行 。 7.4 煤粉含量 煤粉含量(商品煤中粒度小于 0.5 mm的煤粉的质量百分比)的测定按照 GB/T 477执行。 7.5 磷含量 煤中磷含量测定按照 GB/T 216执行。 7.6 氯含量 煤中氯含量测定按照 GB/T 3558执行。 7.7 砷含量 DB15/T 923 2015 6 煤中砷含量测定按照 GB/T 3058执行。 7.8 汞含量 煤中汞含量测定按照 GB/T 16659执行。 7.9 氟
14、含量 煤中氟含量测定可参照 GB/T 4633执行。 7.10 冷压强度的检测 按 MT/T 748 的规定执行。 7.11 落下强度的检测 按 MT/T 925 的规定执行。 7.12 限下率的检测 按 MT/T 1的规定执行。 8 检验及判定规则 8.1 检验规则 8.1.1 炉前检验 工业用燃料煤采用炉前检验,按照表一或表二要求的项目进行。 8.1.2 出厂检验 民用燃料煤采用出厂检验,按照表三或表四要求的项目进行。 8.2 判定规则 8.2.1 工业用煤与民用散煤 全硫、灰分、挥发分及其他质量指标中全部合格,则判定为合格;有一项不合格时,则判定为不合 格。 8.2.2 民用型煤 全硫、
15、灰分、挥发分、发热量、冷压强度、落下强度、限下率和其他质量指标全部合格,则判定为 合格;有一项不合格时,则判定为不合格。 9 包装和标识、储存、装卸与运输 9.1 包装 9.1.1 民用型煤(蜂窝煤除外)应使用包装袋或包装箱进行包装,包装袋或包装箱上应有标识。 9.1.2 包装的民用型煤净含量及其标注应符合 JJF 1070 的要求。 DB15/T 923 2015 7 9.2 标识 标识应符合 GB/T 25209的相关规定 。 9.3 储存、装卸与运输 煤炭及型煤储存场地应平整、干燥,并有防尘、防雨、防水等设施。 在装卸、运输过程中不应剧烈碰撞、振动,应采取有效防尘及防遗撒措施,控制扬尘污染。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