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1 T 3231-2020 婴幼儿游泳场所卫生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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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13.020 C 51 DB21 辽宁省地方标准 DB21/T 3231 2020 婴幼儿游泳场所卫生规范 Hygienic specification for infants swimming place 2020 - 01 - 30 发布 2020 - 03 - 01 实施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21/T 3231 2020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设计卫生要求 . 2 5 卫生质量要求 . 3 6 卫生管理要求 . 4 7 检验方法 . 5 DB21/T 3231 2020 II 前 言 本标

2、准按照 GB/T 1.1 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辽宁省卫生健康服务中心、大连市卫 生和健康事业发展中心、丹东市卫生健康服 务中心、沈阳市铁西区卫生健康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卫生监督所 。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冯智田、章燕、刘伟、潘杨、赵洪彬、 段颖、 郭睿琦、刘钢、 窦志勇、崔永生、 李勇 、 徐健峰、 刘世宜、石长英、王晓霞。 本标准发布实施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问题和意见建议,均可以通过来电和来函等方式进行反馈, 我们将及时答复并认真处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进行评估及复审。 附:归口管理部门通讯地址 , 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一段 2号

3、,联系电话 024-23396955。 标准起草单位通讯地址 , 沈阳市和平区砂阳路 260号,联系电话 024-81006233。 DB21/T 3231 2020 1 婴幼儿游泳场所卫生规 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 婴幼儿游泳场所 的术语和定义、设计卫生要求、卫生质量要求、卫生管理要求、 检 验 方法 。 本标准适用于辽宁省行政区 域内 室内经营性婴幼儿游泳场所。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4、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T 18204 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 GB/T 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 50325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CJ/T 244 游泳池水质标准 GBZ/T 155 空气中氡浓度的闪烁瓶测定方法 SL 94 氧化还原电位的测定(电位测定法) WS 394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商务部 卫监督发 2007 221号沐浴场所卫生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婴幼儿游泳场所 为婴 儿或 幼儿提供游泳、洗浴及戏水活动的室内经营场所。 3.2 公共用品用具 婴幼儿游泳场所 提供给顾

5、客重复使用的毛巾、浴巾、浴衣 、垫巾(布)等布草,以及饮 具、洁具、 鞋类 、 泳圈 、玩具 等 直接 接触皮肤 的用品用具 。 3.3 卫生管理组织 DB21/T 3231 2020 2 婴幼儿游泳场所自身 设立的 对 证照、从业人员健康、场所环境 卫生 、 公共用品用具 、 卫生设施设备 、 卫生 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等实施有效 管理的组织或机构。 3.4 健康危害事故 婴幼儿游泳场所内发生的因空气质量、水质、公共用品用具不符合卫生标准 要求 所导致的群体性健 康损害事故。 3.5 自动检测加药系统 运用自动控制 技术实现水质自动检测、分析与投加消毒剂 相关联的系统,一般包括检测、分析、数

6、 据采集与控制、 加药 及仪表等装置的总和。 4 设计卫生要求 4.1 基本要求 4.1.1 婴幼儿游泳场 所 应合理 布局 ,设置相关设施,远离污染源 ,防止因设计 不当可能产生的健康影 响因素对婴幼儿产生健康危害。 4.1.2 建筑装修材料应符合 GB 50325 对建筑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值标准的要求,不得使用国家禁止、 限制使用的材料 。 地面 与墙面 应使用 防水 、防霉 的材料,地面应有一定坡度且有排水系统 ,以保证地面 不积水。 4.1.3 婴幼儿游泳场所不宜设置在地下室。 4.2 功能间( 区 ) 4.2.1 婴 幼儿游泳场所应 设置 游泳区、 洗浴区 、 休息区、 更衣室(区

7、)、 储藏间(柜)及布草间(柜 )、 公共卫生间、 清洗消毒间(区 )、设备间 (区 ) 等功能间(区 ),各功能间 (区 ) 布局应 科学 合理。 4.2.2 公共卫生间应 设 冲水装置,便池宜为蹲式,采用座式便池的应 提供一 次性卫生坐垫。应设 流动 水洗手设备 。应有独立的 机械 排风设施,机械排风 设施不 得与集中空调 通风系统 管道相通。 4.2.3 婴幼儿游泳场所自行清洗消毒公共用品用具的 ,应设置 清洗消毒间 (区 ) , 清洗 消毒间(区 ) 内有 上下水,设有 清洗、消毒水池,并配备消毒柜或 消毒剂 及 消毒 容器 。 保洁柜、消毒柜或消毒容器容 量应 与 经营规模相适应。

8、4.3 设施设备 4.3.1 婴幼儿游泳场所 应配备 循环 过滤 、 水温调节 、 自动检测加药 系统 等设备 , 并正常运转 。 4.3.2 应设置通风换气和 温湿度调控设施, 以保证 室内 通风 良好、温湿度适宜。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 统的,应符合 WS 394 的要求。 4.3.3 应 配备 加盖的废弃物盛放容器, 设置 病媒生物 防治 设施 ,并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定 。 4.3.4 应配 备 温度、 湿度 、 游离性 余氯、 pH 等 的 检测设备。 4.3.5 使用燃气加温的,应配备一氧化碳报警系统。燃气加温设备不得安装于营业区域内。 4.3.6 婴幼儿 游泳场所 应设置 空气消毒设施

9、。若采用紫外线消毒,固定式 紫外线消毒灯设置高度为距 地面 2.5 米, 30W/10 均匀悬挂。 4.3.7 设施、设备、工具的清洁、消毒方法可参照沐浴场所卫生规范附录 2 执行。 DB21/T 3231 2020 3 5 卫生质量要求 5.1 空气卫生要求 婴幼儿游泳场所室内环境应保持整洁、卫生、舒适、明亮、通风 ,不应有异味 ,空气质量应符合表 1要求。 表 1 婴幼儿游泳场所空气卫生要求 项目 标准值 温度 /() 25 35 相对湿度 /( %) 80 风速 /( m/s) 0.3 噪声 /( dB)( A计权) 45 水 面照度 /( lx) 80 二氧化碳 /( %) 0.15

10、新风量 / m3/( h人) 20 一氧化碳 /( mg/m3) 10 可吸入颗粒物 /( mg/m3) 0.15 甲醛 /( mg/m3) 0.1 0 苯 /( mg/m3) 0.11 甲苯 /( mg/m3) 0.20 二甲苯 /( mg/m3) 0.20 臭氧 /( mg/m3) 0.1 6 总挥发性有机物 /( mg/m3) 0.60 氡 /( Bq/m3) 400 空气细菌总数 a 撞击法 /( CFU/m 3) 沉降法 /( CFU/皿 ) 1500 20 a 根据细菌总数不同采样方法选取不同限值要求。 5.2 水质卫生要求 5.2.1 婴幼儿游泳场所使用的原水 及补充水 应 符合

11、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5749 的 要求。 5.2.2 营业期间 , 婴幼儿泳池 池水应 在 40 分钟 内 循环 过滤 一次,每日至少补充 1 次 以上 新水,每次补 水量不小于池水总量的 20%,以保证 水质 符合 标准 要求 。 单人 泳 池池水 应 一客一换 , 同时 应 对 泳池 进行 清洗 、 消毒 或 使用一次性浴缸套 。 5.2.3 婴幼儿游 泳场所循环过滤装置应每天进行反冲洗,反 冲洗水 应排入下水道。 5.2.4 池水 循环过滤 、 消毒等 设施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转, 泳池 水 质应符合 表 2 要求。 5.3 公共 用品用具卫生要求 5.3.1 应按照最大设计接待

12、容量的 1:3 的比例配置毛巾、浴巾、垫巾等公共用品 用具 。公共用品 用具 应存放于专用、密闭的保洁设施内,并有明显标识。 5.3.2 公共用品的清洗、消毒、保洁方法可参照沐浴场所卫生规范附录 1 执行。 5.3.3 婴幼儿游泳场所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应 一客一换一消毒,一次性用品不得重复使用。公共用品 用具应符合表 3 要求。 DB21/T 3231 2020 4 5.4 消毒剂和消毒设备要求 5.4.1 婴幼儿游 泳场所 使用的消毒剂和消毒设备 应 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且 经 卫生安全 评价 合格 。 5.4.2 婴幼儿游泳场所宜使用次氯酸 对池水进行 消毒, 采用臭氧、紫外

13、线或其他即时性消毒方法 时, 还应辅助氯消毒 法 。 使用的 消毒剂不应改变 泳池 水质 。 5.4.3 如采用 臭氧消毒,且 臭氧 消毒装置与泳 池一体 时,应当在开放前 2 小时进行 消毒 并 通风。 表 2 婴幼儿游泳场所水质卫生要求 项目 标准值 备注 温度 /( ) 25 38 浑浊度 /( NTU) 1 pH 7.0 7.8 游离性余氯 /(mg/L) 0.3 0.5 使用游离氯制剂消毒时要求 化合性余氯 /(mg/L) 0.4 使用游离氯制剂消毒时要求 臭 氧 /( mg/m3) 0.2 使用臭氧消毒时 , 水面上方 20cm空气中浓度 氧化还原电位 ( ORP) /( mV)

14、650 采用氯和臭氧消毒时 氰尿酸 /(mg/L) 50 使用二氯 异氰尿酸 钠 或三氯异氰尿酸消毒时要求 尿素 /(mg/L) 3.5 三卤甲烷 ( THMs) /( g/L) 200 菌落 总数 /(CFU/mL) 200 大肠菌群 /(CFU/100ml 或 MPN/100ml) 不得检出 耐热大肠菌群 (CFU/100ml 或 MPN/100ml) 不得检出 当水样检出大肠菌群时,应进 一步检验耐热大肠菌群 嗜肺军团菌 不得检出 其他毒理指标 按 GB 5749 执行 根据水质情况选择 表 3 婴幼儿游泳场所公共用品用具卫生要求 项目 外观 细菌总数 大肠菌群 a 金黄色葡萄球菌 a

15、真菌总数 杯具 表面光洁、无污渍、 无水渍、无异味、 无破损 5CFU/ 2 不得检出 棉织品 清洁 整齐 、 无破损、 无污渍、 无毛发、 无异味 200CFU/25 2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洁具 表面光洁、无污渍、 无异味 300 CFU/25 2 不得检出 泳圈(玩具) 表面清洁 、无破损 、无污 渍、无异味 200CFU/25 2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50 CFU/50 2 鞋类 表面清洁、无破损、 无污渍、无异味 300CFU/25 2 - 50 CFU/50 2 其他用品用具 表面清洁、 无破损、无污渍、无异味 300CFU/25 2 不得检出 a 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在与检验

16、方法相对应的采样面积内该指标不得检出 。 DB21/T 3231 2020 5 6 卫生管理要求 6.1 法定代表人或 负责人是 婴幼儿游泳场所 卫生安全 第一责任人, 应按要求设立 卫生管理组织, 负责 场所自身 卫生管理、 培训考核、 健康 危害事故的预防、报告与 处置等。 6.2 婴 幼 儿游泳场所应建立卫生管理档案,卫生管理档案应 由 专人管理,分类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6.3 应建立 卫生管理制度 ,至少 包 含 卫生培训考核制度、 奖惩制度、自身检查与检测制度、公共用品 用具清洗消毒更换制度、池水 循环 过滤 消毒制度、禁游 制度 和索证制度 等。 6.4 应 制定预防传染性疾病传

17、播等健康危害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预案。 6.5 应 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和 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 , 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 6.6 应 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 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6.7 应 安排专人负责 婴幼儿游泳 场所消毒管理工作。 6.8 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工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不得留长指甲、佩戴饰物 等 。 6.9 应在 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卫生许可证、卫生信誉度等级、卫生检测报告 等 。 6.10 游泳者、 教练员 和 陪同人员 在进入 泳池前 应测量体温,超过 37 者 不得进入 。 入池前 须卸妆、 沐浴 并对 手部和

18、 脚部消毒。 6.11 婴幼儿游泳场所应 每 2 小时检测 并记录 池水温度、 pH、 游离性余氯, 检测 结果 在醒目位置公示 , 宜使用自动公示屏 。 6.12 婴幼儿游泳场所 宜对泳池 水质 进行在线监测,在线监测指标应包括水温、 pH、 ORP、游离性余氯 等, 监测数据宜向社会公示 。 6.13 营业 期间,严禁直接向泳池、毛 发过滤口及平衡池 等设备 中投加消毒剂 ,应采用自动检测加药系 统投加 。 6.14 婴幼儿 游泳 场所入口处应有明显“严禁肝炎、心脏病、皮肤癣疹、重症沙眼、急性结膜炎、中耳 炎、肠道传染病、精神病、性病等患者和酗酒者进入”的标志。 6.15 应设置醒目的禁止

19、吸烟警语和标志。 6.16 禁止出租游泳衣裤。 6.17 婴幼儿 入池前 应穿着 防水纸尿裤,防止 池水污染。 6.18 婴幼儿在 池 水中出现呕吐或便溺,应立即 排空受污染池水 ,并对泳池 等设施进行彻底清洗、 消毒。 7 检验方法 7.1 婴幼儿游泳 场所室内空气质量、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和公共用品用具 指标 的 检验按 GB/T 18204执行, 总挥发性有 机物的检验按 GB/T 18883 执行, 氡的检验按 GBZ/T 155 执行。 7.2 婴幼儿游泳 池水温度、尿素 、嗜肺军团菌 的检验 按照 GB/T 18204 执行, 氰尿酸的检验 按 CJ/T 244 执行,氧化还原电位 的 检验 按 SL 94 执行, 池水 其他 指标 的 检验 按 GB/T 5750 执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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