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03.080 A 12 浙 江 省 地 方 标 准 DB33 会展行业 管理与 服务规范 Management and service standard for convention&exhibition industry 2020-05-15 发布 2020-06-15 实施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33/T 770-2020 代替 DB33/T 770-2009 DB33/T 770 2020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基本要求 . 3 5 展会管理与 服务 . 3 6 展馆 管理与 服务 . 9
2、 7 展览工程 管理与 服务 . 11 8 会展商务 管理与 服务 . 12 9 会议 服务机构管理与服务 . 13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展会立项策划书 . 16 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展会实施策划文件 . 17 附 录 C (资料性附录) 观众邀请方案及邀请函 . 20 附 录 D (资料性附录) 代理商的选择评价 . 21 附 录 E ( 资料 性附录) 顾客满意度调查方法 . 22 附 录 F (资料性附录) 顾客满意度调查表 . 24 附 录 G (资料性附录) 会议策划内容 . 25 参考文献 . 26 DB33/T 770 2020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3、 1.1 2009给出 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代替 DB/T 770-2009会展行业服务规范,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标题改为会展行业管理与服务规范; 增加同类展、专业观众、绿色会展等术语; 增加一章基本要求; 增加举办单位资质要求:具有诚信体系建设要求的相关资质; 增加举办单位鼓励国际认证和绿色会展方面的基本要求; 修改 立项登记 程序; 增加有诚信的企业不得参展; 增加无纸化方面的要求; 增加展馆服务与管理中,接展时在同类展、诚信等方面的要求; 增加展馆服务中,对主场搭建公 司和各搭建商资质方面的安全管理要求; 增加展览工程服务中, 应在参展手册中明示布展的绿色会展相关要求;
4、增加会议服务机构在资质、工作机制、安全预防等管理方面的通用要求; 修改会议调研的流程。 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B、附录 C、附录 D、附录 E、附录 F、附录 G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浙江省 商务厅 提出。 本标准由浙江省 会展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中汽会展有限公司 、 浙江省会展行业协会 。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方曦 、 余长清 、 章樱樱 。 本标准所代替的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DB33/T 770-2009 DB33/T 770 2020 1 会展行业管理与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会 展及相关的术语和定义、绿色会展基本要求、展会管理与服务、展馆管
5、理与服务、 展览工程管理与服务、会展商务管理与服务、会议管理及服务等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举办会展以及与之相关的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6-2008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T 10001.1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 1部分:通用符号 GB 13495.1 消防安全标志 第 1部分:标志 GB/T 19001 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 GB/T 23331 能源管理体系 要求 GB/T 24001 环境管 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
6、 GB/T 26165-2010 经济贸易展览会 术语 GB/T 2800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要求 GB/T 30520-2014 会议分类和术语 GB/T 30521-2014 经济贸易展览会 数据统计 GB/T 36681-2018 展览场馆服务管理规范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A 27-2002 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 SB/T 10358-2012 专业性展览会等级的划 分及评定 SB/T 10852-2012 展览场馆运营服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T 2
7、6165-2010、 GB/T 30520-2014 确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会展 convention and exhibition 会议、展览等活动的总称。 3.2 展会 exhibition 在一定地域空间和有限时间区间内举办的,以产品、技术、服务的展示、参观、洽谈和信息交流为 主要目标的,有多人参与的群众性活动。 GB/T 26165-2010,定义 2.1.1 3.3 同类展 the same style expo 会展名称相同或相近,以及会展商品内容相同或相近的会展项目。 DB33/T 770 2020 2 3.4 主办单位 organizer 策划、运营展
8、览会,拥有并对展览活动承担主要责任的组织。 GB/T 26165-2010,定义 2.3.1 3.5 承办单位 co-organizer 受主办单位( 3.4)委托,承担、协助、参与展会( 3.2)策划或运营的组织。 GB/T 26165-2010,定义 2.3.2 3.6 举办单位 organizer 主办或承办展会立项、策划、组织、实施与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法律及经济责任的展 会主办或承 办单位的统称。 3.7 协办单位 cooperator 协助主办(或承办)单位举办展会( 3.2)的组织。 GB/T 26165-2010,定义 2.3.3 3.8 支持单位 supporter 向展会(
9、 3.2)或其相关活动提供有效资源的组织。 GB/T 26165-2010,定义 2.3.4 3.9 参展商 exhibitor 签订参展合同,履行合同义务,拥有展台使用权,展示产品、技术和服务的组织。 GB/T 26165-2010,定义 2.3.5 3.10 专业观众 professional visitor 展会展出期间,出于收集信息、采购洽谈、联络参展商等专业或商业目的参加展会的观众。 GB/T 26165-2010,定义 2.3.10 3.11 服务商 service supplier 为会展提供专业配套服务的供应商。 3.12 招商 investment 会展的承办单位为达到某种商
10、业目的向社会各界的企业和个人进行的邀请行为(如招引会展赞助 商、广告、专业观众等)。 3.13 招展 exhibition invitation 会展的承办单位为举办会展而邀请相关单位或个人参加 产品展示、信息交流和贸易洽谈等活动的一 种商业行为。 3.14 标准展位 standard booth unit ,国际上通称的采用统一标准规格的展位 , 又名标摊 。 通常为占地 9 m2 (3m 3m)的展示空间,有 三面展板,一面开口,配有二只射灯,一张洽谈桌,二把椅子,一只纸篓。 3.15 DB33/T 770 2020 3 承建商 building contractor 为会展提供现场搭建工
11、程服务的供应商。 3.16 布展期 Exhibition Move-in Period 在展览或会议举办之前进行现场布置的时段。 3.17 绿色会展 green convention and exhibition 会议、展览、大型活动等会展活动策划、实施的全过程中,贯彻绿色理念,优先选用环保设计、技 术、工艺、设备和材料,提高会展资源利用效率。 4 基本要求 4.1 绿色会展基本要求 4.1.1 全过程应遵循“尊重”原则:尊重自然的理念和思维方式,在展览工作中尽可能地减少对环境产 生负面的影响,包括对场地和人的影响,减少对资源和能源的过度使用。 4.1.2 全过程应遵循“使用可再生材料和新材料
12、”原则:在展览施工中尽可能多地使用可再生材料,鼓 励对新材料、新产品和新技术的 使用。 4.1.3 全过程应遵循“可再利用和可循环利用”原则:施工应尽量多地使用可再利用和可循环利用材料。 4.1.4 全过程应遵循“减少废弃物和污染物”原则:减少展台施工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包括减少使用对 人体健康有害的物质,使用无害、节能材料,减少污染和废弃物。 4.1.5 全过程应遵循“加强记忆和教育”原则:加强对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宣传,在展览工作中,对参与 展览会的单位或个人采用教育方式贯彻可持续发展理念和环保意识。 4.1.6 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会展场馆宜按 GB/T 19001、 GB/T 23331、
13、GB/T 24001 的要求建立 质量、 能源、环境等管理体系并实施。 4.2 诚信基本要求 按行业自律准则进行规范运作和管理。 5 展会管理与服务 5.1 举办单位 资 质要求 应具备下列资质条件: 独立 法人资格; 与展 会 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场地和设施; 相应的管理机构、人员、措施和制度 ; 专业的展览 策划、组织、操作与管理 能力 和招展办展活动统筹、组织和安排的能力; 承担 会 展组织活动 相应经济风险的能力 ; 诚信体系建设要求的相关资质。 5.2 举办单位 基本要求 5.2.1 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规范服务、公平竞争、平等互利、尊重知识产权的保 护。 5.2.2 应提供与服务
14、相适应的资源和服务环境。包括: 展会服务所需的直接的和间接的人员; 产品展示展销、业务洽谈、现场商务服务、仓储和停车等固定的场所和附属设施; 与所展示或展销商品相适宜的会展场所及安全设施; 展会服务和售后服务所需的设备(硬件和软件); 展会服务所需的专项技能和技术; 展馆的进出口通道的宽度至少 2.8m以上,并通过当地消防安全管理部门的验收; 展馆的通风及采光应良好,建筑防火设计符合 GB 50016的规定; DB33/T 770 2020 4 适宜的地理位置和通畅的交通条件; 适 宜的服务环境; 适宜的财务资源。 5.2.3 应建立与会展服务项目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 5.2.4 鼓励建立与
15、会展服务环境相适应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ISO质量管理体系、 UFI认证、 CMM会议管理等国际认证。 5.2.5 坚 持绿色会展的理念,开展各类绿色会展管理与服务。 5.3 项目管理 5.3.1 立项策划 举办单位应根据市场预测和发展需要进行展会活动策划,并形成立项策划书。立项策划内容可参见 附录 A。 5.3.2项目评审 立项策划书应经举办单位内部相关职能部门评审,这项评审的参加者应包括与 被评审的项目阶段有 关的职能方面的代表。评审的主要方面: 市场环境评审; 展会项目生命力评审; 展会执行方案评审; 展会项目财务评审; 展会风险预测评审。 应记录并保存评审中提出的问题及改进建
16、议(包括会议未能解决的事项)。 5.3.3 立项登记 通过项目评审的立项策划书应向辖区市级政府会展管理部门或会展相关行业协会报备,原则上同类 展会至少相隔三个月;并按浙江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在活动举办日的 20日前向 举办地公安部门提出安全许可申请,取得安全许可。 5.3.4 策划管理 举办单位 应编制下列 展会实施策划文件(策划内容可参见附录 B): a)参展手册; b)广告宣传; c)招展招商; d)展会相关活动(开幕式、表演比赛、专业研讨会、技术交流、产品发布会、产品推介会等); e)展会服务与现场管理; f)参展商管理; g)观众管理; h)会展安全及应急管理; i)总结
17、和评估。 以上策划文件应进行评审,评审时应 关注策划涉及的各类物料、能耗及相关活动,注重节约、减少 污染和可循环材料利用,并 邀请当地相关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有关人员参加专题会议,对评审 的结果及评审采取的措施应予以记录和备案;并按照评审意 见对相关文件做出修改优化后定稿。 所有案 例涉及各类物料、印刷、能耗等均应注重节约,减少污染,可循环为原则实现有效管理。 5.4 参展商管理 5.4.1参展资质要求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文件。 5.4.2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参展: 营业执照已过期; 未通过工商管理部门年审年检; DB33/T 770 2020 5 营业执照
18、已吊销; 被责令停业整顿期内; 被列入政府或行业诚信黑名单的企业。 5.4.3 展品管理 5.4.3.1 举办单位应建立展品管理程序,包括展品登记、运输、仓储、搬运服务等规定。 5.4.3.2 进口 展品应通过正规渠道通关。 5.4.3.3 参展商在展会举办期间应按规定携带以下展品资料: 展品清单; 凡涉及商标、专利、版权、市场准入的展品,企业应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与联营(供货)单位共同参展的,应提供与联营(供货)单位签订的展品参展协议书。 参展展品应经展会举办单位核查同意后方可进出展会。 参展展品(含展位内摆放的产品及张贴的宣传图片、发放的资料)应符合以下规定: 是参展商或经参展商许可
19、由联营(供货)单位提供的产品(物品); 属展会规定范围; 符合国家有关产品安全、卫生、环保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 展示或销售国家禁止或公告停止 销售的商品;禁止销售质量不合格或过期商品;禁止销售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名优标 志的商品; 进口展品应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国家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提供有效的检验合格 证明文件。 仅作展示的进口展品按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相关规定执行。 5.4.4 宣传品管理 5.4.4.1 展会宣传品 经审批的展会宣传品在展会期间应在展馆内统一安排发放。 展会宣传品应标明“宣传品”字样和编印单位名称。所选用的文稿、图片涉及广告、专 利、版权等 内容的,应
20、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以展会的名义征集文稿和广告的,应事先得到展会举办方的许可。 5.4.4.2 参展商宣传品 参展商自备的企业介绍、产品目录或宣传传单等,内容仅限于介绍本企业和本届参展的产品,一般 仅限于在本企业展位内派发。 5.4.4.3 其他单位宣传品 其他需在展会宣传的宣传品,经展会举办单位审批同意后方可按规定进行发放。 5.4.5 展位管理 展位内提供的展示展销服务应符合: 应设置展台,所布置的物品应符合展会的主题; 展销品应明码标价; 应提供展品的说明介绍,说明书或介绍材料应与 展品相一致; 必要时,展位内可设置洽谈区。 5.4.6 参展行为要求 参展商的行为要求通常包括: 对所提供
21、的展品与服务应明码标价,并有售后服务承诺; 不得擅自给自己冠以品牌经销商或特约经销商的名义; 不得侵害他人的商标、专利权益; 一切参展行为(包括展出、演示、派发礼品)只能在参展合同约定的展位范围内进行,不得对 周边参展商造成骚扰或影响展会的参展秩序,并严格遵守有关的安全与消防规定; 未经其他展位使用人许可,不得偷拍或偷录其他参展展位的展品; DB33/T 770 2020 6 未经展位使用人邀请,不擅自进入其他参展展位; 不得在展馆内滋扰参 观者或其他参展人员; 服从和配合展会现场管理人员的管理,不得无理取闹; 爱护展馆内设施; 在展馆内拾获的任何物品应及时送交展会登记处理,不得擅自处理; 杜
22、绝噪音污染,禁止使用任何高分贝的音响设备,展台的宣传音量的分贝数不超过 60分 贝, 测试方法按 GB 3096-2008的 B.3执行。 5.5 观众管理 5.5.1 观众邀请 应制定普通观众和专业观众的邀请方案,印发信息明了、准确的观众邀请函,倡导使用电子邀请函, 内容参见附录 C。 5.5.2专业观众服务 应制定专业观众服务流程,对到会的专业观众进行登记,并提 供展会参观指南、观众登记表、展会 证件、门票、展会会刊、展会引导、咨询等相关服务,充分利用互联网,倡导电子数字化服务。 专业性展览会邀请的专业观众的比例应达到总观众数的 80%以上,专业观众定义按 GB/T 30521-2014,
23、测试方法结合展前预登记及现场登记,以门禁统计总数为准 。 5.5.3 专业观众调查 举办单位宜向专业观众开展问卷调查,倡导无纸化 , 调查内容应与展会的性质和特色相适宜。通过 问卷调查了解: 观众所在单位业务性质; 观众感兴趣的产品和技术种类; 观众参会的主要目的; 观众在产品购买中的角色; 观 众获知本展会的渠道; 对本次展会那些服务满意等。 5.6 其他服务要求 5.6.1 发布招展信息 5.6.1.1 招展信息应当以主办单位或组委会名义发布。承办单位未经授权不得擅自发布招展信息。 5.6.1.2 招展信息的内容应包括展览名称、展览主题、展览范围、展览规模、展览时间、展览地点、 主办单位、
24、承办单位、协办单位、支持单位等。 5.6.1.3 招展信息应当客观、真实,与展览内容相一致。未征得相关单位的同意,不得在招展信息中 将该单位列为举办单位或参与主体。 5.6.1.4 对尚未签订场馆租用协议的 举办单位,应当在招展信息中以显著方式注明;国际展览尚未获 得审批的,应当在招展信息中以显著方式注明。 5.6.1.5 招展信息发布后,举办单位一般不得变更展览名称、展览主题、展览范围和展览时间等展览 事项。有正当理由确需变更的,应当立即告知参展商,并以适当方式公布理由。 5.6.1.6 举办国际展览的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审查确定的内容组织实施,有正当理由确需变更内容的, 应当向相应的审批部门办
25、理变更手续。 5.6.2 指定代理商 举办单位应按展会的要求 制定代理商的选择、评价和重新评价的准则, 对代理商提供产品或服务 的 能力进行选择和评价,并记录 评价结果及评价所引起的任何必要的措施 。代理商的选择评价内容可参见 附录 D。 经评价合格的代理商, 应与举办单位签定服务协议或合同,承诺在合同有效期内接受举办单位的监 督管理,纠正服务中的过失,同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5.6.3 发放参展手册 DB33/T 770 2020 7 参展手册应在展会开幕前适当的时间寄给参展商,也可将其内容发布在展会的专门网站上供参展商 阅览和下载,如果展会有海外参展商,还应翻译成外语文本。 因情况发生变
26、化而需对手册进行修改和补充的,应在参展手册上予以说明,并将此作为参展合同的 有效组成部分, 倡导 使用电子版会展手册。 5.6.4 证件与门票管理 5.6.4.1 展会证件 应根据展会需要设计展会证件,包括参展商证、布(撤)展证、展品证、专业观众证、贵宾证、媒 体证、工作证、停车证等。 证件应方便佩带及安放, 倡导使用电子证件。 5.6.4.2 展会门票 如展会对普通观众开放并出售门票,举办单位应设置门票出售点,以便普通观众购买,并注意售票 点的引导和安全, 倡导使用电子门票。 5.6.5 接待媒体 展会前需要举行新闻发布会或说明会的,举办单位应负责媒体记者的邀请,同时受理采访申请,有 计划地
27、做好对媒体记者的接待 服务,包括: 组织好新闻通稿的撰写; 必要时,在展会现场开辟适当的区域作为展会的“新闻中心”或媒体接待处供各媒体记者使用; 新闻中心应配备电脑、传真机、写字台、纸笔等办公设备,并供应咖啡、茶水以及小点心等; 新闻中心应提供有关展会的介绍资料,如展会的办展背景、行业概况、展会特点、相关活动安 排计划及展会的相关数据等; 负责接待媒体记者的工作人员应经过相关培训,熟悉掌握展会各种情况,能随时回答记者提出 的有关展会的各种问题; 引导或协调记者现场采访活动。 5.6.6 举行开幕式 展会举办单位按制定的开幕式流程 举行开幕式,并确保开幕式安全有序。 5.6.7 编制会刊 必要时
28、,举办单位在展会前可将所有参展商的有关信息编制成会刊并发放,为参展商提供宣传服务。 5.6.8 组织表演、比赛及其他相关活动 必要时,举办单位 应根据策划安排组织表演、比赛以及其他相关活动。活动的安排不应对参展商的 展出效果产生不利的影响,不应妨碍观众的参观。 应制定活动现场安全防范措施和现场秩序维护办法,并有危机处理方案或相关的应急预案。 5.6.9 安全管理 5.6.9.1 承办单位应根据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制定安全工作方 案,并在展会 开幕的 20日前 向当地政府公安机关、消防部门 提出安全许可申请 ,并获得书面审批。 5.6.9.2 安全工作方案内容包括: 活动的时间、
29、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 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 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 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 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 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 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应急救援预案。 5.6.9.3 举办单位应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 DB33/T 770 2020 8 开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宣传教育; 保障临时 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消除安全隐患; 按照负责许可的公安机关的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对参加展会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承办者有权拒绝其进入; 按照核准的活动场所容纳人
30、员数量、划定的区域发放或者出售门票; 落实医疗救护、灭火、应急疏散等应急救援措施并组织演练; 对妨碍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配备与展会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保安人员以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 为展会的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5.6.9.4 应监控布展的消防要求得 到落实,安全施工要求得到贯彻,对不符合要求的行为及时整改。 5.6.9.5 布展完毕,应邀请消防和安保部门对所有的展位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检查,保证布展符合 GB 50222的消防安全要求,消除展会现场可能的安全隐患。 5.6.9.6 对举办大型展览可能影响周边区域的交通和环境的,应当
31、事先将举办展览的时间、地点、规 模等相关信息向公安、消防、交通、卫生、防疫等部门报告,并接受其指导。 5.6.9.7 发生刑事、治安案件或者意外灾害事故时,应当采取应急措施,配合公安部门进行处理。 5.6.10 投诉处理 5.6.10.1 对展会期间在展馆范围内可能发生的有关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服务态度、产品质量、产品 价格等方面的投诉事件,应制定现场投诉处理程序,设立投诉接待站,公布投诉电话,建立投诉跟踪和 信息反馈制度。 5.6.10.2 对受理的消费者投诉,举办单位应负责与被投诉的参展商协调,落实好产品质量三包责任。 5.6.10.3 应对当届展会有关投诉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并将涉嫌侵权参
32、展商向有关部门通报。 5.6.10.4 必要时,可邀请当地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驻会参加投诉站的工作。 5.6.11 知识产权保护 举办 单位在与参展商签订安全参展合同时,应按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及世界贸易组织( WTO)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规定将知识产权内容列入,并明确侵权者无条件退出展会。 必要时,举办单位可在展览现场设立知识产权侵权投诉接待机构。 5.6.12 展会总结与评估 5.6.12.1 总结 举办单位 应在展会结束 1个月内将详细的展会总结 报告 报 送主办单位 , 并 抄 报 归口管理单位。 报告 内容 包括 : 展会规模 ; 展商数量 ; 主要参展单位和 重要 人员
33、 ; 主要参观单位和重要人员情况; 展会成 果; 展会的决算情况 等 ; 展会配套的各类活动情 况; 展会宣传报道内容及图片声像资料; 展会有关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5.6.12.2 回访 举 办单位应设立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开展展后观众电话回访活动,并 公布受理投诉电话。 观众 回访的原始记录应予以保存,回访的观众意见应及时处理,回访信息应反馈给参展商。 对 顾客提出的改进意见,应在适当的时机用适当的方式告知改进的结果。 5.6.12.3 跟踪 举办单位应建立服务跟踪和信息反馈程序。包括: DB33/T 770 2020 9 建立 参展商和观众 档案; 参展商和观众 电话回访和满意度测评规定;
34、参展商和观众 意见、投诉处理和反馈程序; 参展商和观众 意 见、投诉与参展商沟通程序; 第三方对 参展商和观众 测评结果和投诉信息的反馈程序。 5.6.12.4 满意度测量 举办单位顾客满意度调查方法可参见附录 E,建立满意度测量程序,对参展商和观众满意度进行测 量,测量信息包括: 参展商和观众的投诉; 与 参展商和观众 直接交流; 调查表; 来自 参展商和观众 组织的报告; 各种媒体的报告; 行业研究。 5.6.12.5 展会评估 举办单位应建立展会评估程序,在 展会结束 的 1个月内将展会 评估 总结 及 改进建议 报告 递交给主办 单位、行业协会和展会的政府归口管理部门, 评估工作 宜
35、委托第三方 完成。 评估总结内容包括: 参展商、观众的满意度测量结果; 展会的展览主题与档次; 展台整体设计与装饰; 广告宣传力度; 展场规模与面积; 展会服务; 专业观众数量; 参展商情况及统计结果; 展会经济和社会效益等; 绿色会展实施情况。 举办单位 可向会展行业协会或政府归口管理部门申请 专业性展会等级 划分与 评定 。 专业性展会的等 级评定 按 SB/T 10358-2012执行。 6 展馆管理与服务 6.1 资质要求 展馆方与举办单位确定供应关系,应签定合同明确双方责任。展馆提供 方 应具备: 独立 法人资格 , 能够承担民事责任; 与展 会 规模相适应的场 馆及相关设 施; 具
36、 有 承担 会 展组织活动 风险的能力。 鼓励展馆方 通过 GB/T 19001、 GB/T 28001等 管理体系认证。 同时,展馆接受展会应符合 5.1、 5.2 规范。 6.2 接展要求: 6.2.1 展会须取得当地安全部门的安全许可; 6.2.2展馆方接展 原则上要求同类展会至少相隔三个月。 6.2.3主承办单位应有相应的风险管理能力和诚信。 6.3设施 要求 6.3.1 馆内设施 6.3.1.1 根据展会类型、规模及服务策划的要求,展馆内部应相应设置: DB33/T 770 2020 10 展厅:具备主展厅 与分展厅,展厅面积、楼面负载、天花板高度适合展会活动的开展;展厅的 装修设计
37、符合 GB 50222的规定; 出入口:具备展品出入和人员出入的通道,做到人流物流分开; 流通设施:具备观众自动扶梯、观光梯、货梯、步行梯等,确保人流物流畅通; 应急设施:具备紧急通道、消防通道、安全出口、医疗室等; 消防设施:具备应符合 GB 50140的规定的消防设施; 卫生设施:具备与展会的人流相适应的废物收集箱和男女卫生间; 后勤设施:具备完善的供水系统、供电系统、排水系统、控温系统、照明系统、广播、通讯设 备、通风设备,必要时配花 卉租赁等; 一站式服务设施: 应设置 适宜的贵宾接待室、新闻中心、组委会办公室、洽谈室、展览服务中 心、,鼓励共享办公区等; 投诉设施:应设置专门区域作为
38、投诉处理场所; 会议设施:应设置与展会相适宜的大中小型会议室或演讲厅; 装卸设施:应配备便于布展撤展和货物运输的运输装卸设施; 广播及互联网设施:应配备在展览时间播放音乐及展会宣传通知之用的广播音响设施,同时应 提供互联网接口; 商务中心:应配备计算机、传真、打字、复印等文字处理设备及快递服务,必要时配备国际和 国内长途直拨电话、同声传译服务系统等; 其他设施:根据 需要设置宴会厅、咖啡厅、快餐厅或娱乐厅等; 智能化系统: 鼓励展馆采用消防与安防自动化系统、通信自动化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楼宇 自控系统等方面的智能化系统设施; 信息标志: 展馆现场应有消防、交通、安全、物流、人流通道、展区、展
39、馆馆标等相关信息指 示标志 。 6.3.1.2 专业性展会 如有供气、供水等特殊要求的, 举办场馆的建筑、附属设施和管理应符合 相关 的 消防安全、卫生 安全、环境安全 等 规定, 并通过当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验收 。 6.3.1.3 公共信息图形标志的使用应符合 GB/T 10001.1的规定,指示标志的 设 置相应醒目、正确,国 际性会议应用中英文标注。 6.3.1.4 馆内的地面、墙面、展台、灯具、空调器、视听设备等应干净、整洁,墙面无乱贴的广告海 报和与展馆无关的文字和图案;应保持适宜的温度和良好的空气质量,灯光明亮舒适,适合相应展示活 动的开展。 6.3.2 馆外设施 6.3.2.1
40、 展馆外部应具备以下配套设施: 交通路线:便捷的与机场、车站、码头、高速公路等相连的交通路线,展馆附近有公共交通站 点; 宣传设施:具备用于宣传展品、商家的广告牌、灯箱、彩旗、充气拱门以及气球、汽艇等; 指示系统:具备功能明确的指 示系统,如指路标、导视牌、展室牌、展馆分布图、楼层分布图、 展位分布图,并为举办单位预留展会指示系统空间; 馆间通道:各分馆间应有便于运送展品的车辆进出的通道,高度一般在 6m 以上,宽度 2.5m 以内; 疏散通道:具备良好的交通疏散通道; 运输设施:配备货物搬运的车辆和人员; 泊车设施:具备相当车位的地上、地下车库,并配有相应服务管理人员或自动管理引导系统。 6
41、.3.2.2 馆外设施及墙面、玻璃墙等保持干净整洁。 6.4接待服务 6.4.1 服务台 DB33/T 770 2020 11 会展现场应在明显位置设置参展商接待服务台,提供接待、咨询、租赁 、指引等接待服务,并配置 必要的登记簿、电脑、通讯设备、显示屏等资源。 接待服务台应保持干净整洁,接待服务用的电话、电脑等设备保持良好的可使用状态。 6.4.2 服务人员 应经过职业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礼仪常识,具备基本的外语沟通能力,着职业装,佩工作 牌上岗,从事会展餐饮服务人员应有健康证。掌握服务岗位应知应会技能,遵照规范和流程为参展商和 观众提供接待服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素养。 6.5 配
42、套服务 展馆应配置: 宣传新闻场所; 参展商现场管理场所; 消防、治安管理场所; 卫生、餐饮服务场所; 水、电 力保障场所; 交通管理场所; 商务服务场所; 租赁服务场所; 票务服务场所; 休闲场所; 洽谈场所; 运输、仓储、停车服务场所,必要时提供泊车服务; 投诉处理场所; 咨询服务场所; 财务结算场所; 调查问卷和展会评估场所。 配套的服务要求按 SB/T 10852-2012和 GB/T 36681-2018 标准。 6.6 安全管理要求 6.6.1 须有取得行业相关搭建资质的主场搭建公司。 6.6.2 要求进展馆的各搭建商须有相应的搭建资质。 6.6.3 展馆方应根据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
43、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负责 下列安全事项: 根据人流方向,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 符合 GB 13495的规定; 保障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 提供必要的停车场地,并维护安全秩序。 6.6.4 对金银珠宝饰品、钻石、钟表、字画等特殊展品及按文物藏品定级标准定为三级及以上的特 种展品的安全要求,除符合 6.6.3的规定外,其 安全 防范 系统 的 技术要求和管理要求 还应符合 GA 27-2002的规定。 6.6.5展馆及展区的消防、逃生通道严禁堵塞;凡视线被展台遮挡的消防、逃生通道应在相 应明显的 位置上设置醒目的导引指示标志。
44、6.6.6发生刑事、治安案件或者意外灾害事故时,场馆方应当采取应急措施,配合公安部门进行处理。 7 展览工程管理与服务 7.1 布展服务点 DB33/T 770 2020 12 举办单位应在展会现场提供主场服务点,为参展商、搭建商提供 特装审图、 施工证办理、加班申报、 现场服务、标摊搭建、 仓储运输搬运、展具租赁、展位拆改、用电设备安装、图文制作、宽带上网、餐 饮、 服务咨询等服务项目 。 布展服务点应在参展手册中给以明示。 7.2 布展工程管理与服务 7.2.1 举办单位应与展馆方签订“提供布展和撤展相应时间和 空间”的协议,为参展商提供布展和撤展 期间必需的时间和空间保证。 7.2.2 应在参展手册中明示布展要求: 布展工程实施审批制度,举办单位应对搭建商的布展申请及时办理审批手续; 展台、展位的设计应与展馆整体的布局相协调,并实施绿色搭建和模块化搭建; 所有装修、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