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03.060 A 11 DB33 浙江省 地 方 标 准 DB33/T 2249.1 2020 农村信用建设规范 第 1部分:农户信用信息管理 Rural credit construction norms Part 1:Farmers credit information management 2020 - 03 - 03发布 2020 - 04 - 03实施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33/T 2249.1 2020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基本要求 . 1 4 信息采集 . 1 5 信息加工 . 2 6 信息存储 . 2
2、 7 信息查询 . 2 8 异议处理 . 2 9 社会监督和举报 . 2 附录 A(资料性附录) 信用信息查询申请表 样式 . 4 DB33/T 2249.1 2020 II 前 言 DB33/T 2249 农村信用建设规范分为两个部分: 第 1部分:农户信用信息管理; 第 2部分:信用评 价。 本部分为 DB33/T 2249的第 1部分。 本部分按照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部分由中国人民银行杭州市中心支行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丽水市中心支行、杭州简臻标准技术有限公
3、司、丽水市质量协 会。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施茜、 梁艳华、 吴建民、 梅洪溢 、 袁青、 项圆圆、殷 斯 霞、沈佩佩、施茜蓝。 DB33/T 2249.1 2020 1 农村信用建设规范 第 1部分:农户信用信息管理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农户信用信息管理的基本要求、信息 采 集、信息加工、信息存储、信息查询 、异议处 理、社会监督与举报。 本部分适用于 对农户信用信息有管理权限的组织开展农户信用信息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 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4、T 20271 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通用安全技术要求 GB/T 34830.1-2017 信用信息征集规范 第 1部分:总则 3 基本要求 3.1 农户信用信息管理应符合 GB/T 34830.1-2017的规定。 3.2 应建立 信用信息 系统 ,实现农户信息采集、加工、存储、提供、异议处理 ,且能实现 金融系统内 部数据共享 。 3.3 信用信息系统安全技术应符合 GB/T 20271的规定。 4 信息采集 4.1 采集对象 农户信用信息采集对象宜为 18 65岁农村居民 。 4.2 采集内容 信息采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 农户基本信息: 户主身份识别信息、家庭成员信息、职业信息、教
5、育信息、所属行政区划、联 系方式信息; b) 生产经营信息:家庭年收入、农户与社会公共服务机构因交易而形成的信息 ; c) 资产负债信息:产权登 记、抵押、查封情况和信贷、担保信息、社会融资信用信息 ; d) 社会公共信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职能过程中形成的农户 信用信息 。 4.3 采集要求 4.3.1 基本信息 4.3.1.1 应对农户按 4.2 a)的要求提供的基本信息和相关证明资料进行初审, 确认 信息内容和证明 DB33/T 2249.1 2020 2 材料 ,并在信用信息系统中录入 符合要求 的 农户基本信息。 4.3.1.2 应按月将所有的农户基本信
6、息和相关证明资料装订成册保存。 4.3.2 其他信息 4.3.2.1 应通过前置机交换或人工等多种方式,采集 4.2 b) 、 c)、 d)所列信息 。 4.3.2.2 对于通过人工方式进行交换的信息,应在约定的时间向信息提供单位索要 信息,并将信息按 规定的格式导入到信用信息系统 。 5 信息加工 5.1 应对采集到的信息进行整理、分层校验,形成信用报告。信用报告应 包括信息汇总概要 、 各项信 息明细、 信息更新日期。 5.2 信息加工过程不应更改原始数据。 6 信息存储 6.1 应统一数据类型和格式,对信用信息系统数据进行备份。 6.2 农户基本信息和相关证明资料纸质档案保存期限为 5年
7、 。 6.3 农户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为 5年 。 注: 不良信息是指农户存在贷款不良、信用卡逾期、行政处罚、司法判决未执行等信息。 7 信息查询 7.1 不同的信息查询对象 , 可按照以下要求查询相关的信息 : a) 农户可持有效证件查询自身的信用信息; b) 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可根据部门履职的需要,凭查询依据文件查询 汇总性的信用信息和统计数据; c) 金融机构应在取得农户书面同意后查询农户信用报告。 7.2 所有信息查询操作应在信用信息系统中予以记载,包括使用者、使用者所属机构、使用时间、使 用内容、使用对象和用途等信息,并留存查询依据文
8、件。 8 异议处理 8.1 农户认为其信用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 可 向信用信息系统管理机构或信息提供者递交异议申请, 申请 表单样式参见 附录 A,存在异议的, 可 要求更正。 8.2 信用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应对异议信 息进行标注,并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20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结 果书面答复异议人。 8.3 异议信息确有错误、遗漏的,应予以更正; 异议信息 无错误、无遗漏的,应取消异议标注;经核 查仍不能确认的,应允许农户提出声明,并在信用信息系统中对核查情况和异议内容予以记载。 9 社会监督和举报 应符合 GB/T 34830.1 2017第 10章的规定。 DB33/T 2249.1 2020 3 A A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异议申请表 样式 异议 申请表 样式 参见表 A.1。 表 A.1 异议 申请表 样式 异议主体信息 名 称: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申请人授权 已授权异议处理期间查询申请人信用报告。 异议信息 异议主题: 数据源单位: 异议 信息 描述 受理机构: 联系电话 : 申请人签字: 日 期: B 异议申请表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