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13.100 Y 81 DB34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 34/T 34512019 家具行业清洁生产技术规程 Technical rules for cleaner production of furniture industry 文稿版次选择 2019 - 11 - 04 发布 2019 - 12 - 04 实施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34/T 34512019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安徽农业大学提出。 本标准由安徽省家具及装饰装修材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安徽农业大学、易高家居有限公司、安徽省汉
2、帮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合肥蓝 天家具有限责任公司、 合肥琥珀家具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省雨龙家具有限公司、 合肥星火工贸有限公司、 安徽大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董宏敢、孔庆松、庞敏、李健、苗振岳、 秦卫兵、 王安生、朱道全、贾斯丽、 江美舟、张文明。 DB34/T 34512019 1 家具行业清洁生产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家具行业清洁生产的术语和定义、清洁生产指标、清洁生产技术措施等。 本标准适用于木质家具、金属家具、钢木家具及软体家具等类型的家具企业组织清洁化生产。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
3、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6514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 GB/T 6920 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 7692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涂漆前处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 GB/T 11890 水质 苯系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 12158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T 1543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5516 空气质量 甲醛的测定 乙酰丙酮分
4、光光度法 GB/T 21230 声学 职业噪声暴露的测定 工程法 GB/T 24001 环境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 GBZ/T 300.99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99部分:甲醛、乙醛和丁醛 HJ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584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 601 水质 甲醛的测定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828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家具清洁生产 fu
5、rnitur e cleaner production 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家具生产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 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在家具生产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DB34/T 34512019 2 3.2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volatile org anic compounds 在 103 kPa 标准大气压下,任何初沸点小于或等于 250的有机化合物的统称。 3.3 非甲烷总烃 non-methane hydrocarbon 采用 HJ/T 38 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器有明显响应的除甲烷外的碳氢化合物的总称(以碳计)。 3.4 苯
6、系物 benzene compounds 单环芳烃中苯、甲苯、1,2-二甲苯、1,3-二甲苯、1,4-二甲苯、乙苯、苯乙烯、异丙苯、1,2,3- 三甲苯、1,2,4-三甲苯和 1,3,5-三甲苯合计。 4 家具清洁生产指标 4.1 大气污染物排气筒排放限值 家具企业通过排气筒排放的污染物应满足表1 的要求。 表1 大气污染物排气筒排放限值 检验项目 限量值 mg/m 3 排放速度 kg/h 检验方法 甲醛 5 0.26 GBZ/T 300.99 苯 1 0.5 HJ 584 甲苯 15 3.0 二甲苯 10 1.0 非甲烷总烃 40 10 HJ 38 VOCs 50 8.6 HJ 734 粉尘
7、颗粒物 20 3.5 GB/T 15432 4.2 大气污染物厂界排放限值 家具企业厂界的污染物相关指标应满足表2 的要求。 表2 大气污染物厂界排放限值 检验项目 限量值 mg/m 3 检验方法 甲醛 0.2 GB/T 15516 苯 0.2 HJ 584 甲苯与二甲苯合计 0.8 DB34/T 34512019 3 表 2(续) 检验项目 限量值 mg/m 3 检验方法 非甲烷总烃 4.0 HJ 38 VOCs 6.0 HJ 734 粉尘颗粒物 1.0 GB/T 15432 4.3 家具企业污水排放要求 家具企业的污水排放应满足表3 的要求。 表3 家具企业的污水排放限值 检验项目 mg/
8、L 检验方法 pH 6-9 GB/T 6920 悬浮物(SS) 120 GB/T 11901 化学需氧量(COD) 150 HJ 828 甲醛 2.0 HJ 601 苯系物 不得查出 GB/T 11890 4.4 家具生产噪声排放指标 家具企业生产过程中噪声排放指标应满足表4 的要求。 表4 家具生产过程中噪声排放指标 项目 限值 dB 检测方法 厂界 昼间 65 GB 12348 夜间 55 车间内部 85 GB/T 21230 4.5 家具生产安全指标 家具清洁生产过程中无光污染、无危废品的污染、无火灾等严重生产安全事故。 5 清洁生产技术措施 5.1 清洁生产管理控制 5.1.1 车间生
9、产全面实施 5S 现场管理制度。 5.1.2 企业应符合 GB/T 24001 的要求。 5.1.3 企业推行清洁生产、开展污染防治和控制管理,提出控制要点、措施要求并实施。 5.1.4 制定企业中长期的清洁生产实施方案。 5.1.5 配备专职人员负责企业清洁生产过程的监督实施与效果统计分析。 5.2 原材料质量 DB34/T 34512019 4 家具生产的原料应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的要求。 5.3 污染物的防控 5.3.1 粉尘及碎料收集处理 5.3.1.1 新建设的车间或有条件的标准化生产车间,应建设中央除尘系统。利用除尘管道将相关设备 产生的细小碎料(如木粉
10、、碎边条、刨花、木丝等)等吸入室外的分离器进行集中处理。如果除尘效果 不能满足排放要求, 需要将排出的含尘废气接入二级布袋式除尘装置, 以进一步除去空气中的过量粉尘, 以达到排放要求。 5.3.1.2 对于无中央除尘系统或后续购置的设备无法接入中央除尘系统的,应当接入单机袋式吸尘装 置。 5.3.1.3 除尘系统应满足下列要求: a) 末端设备吸尘口的风速20 m/s; b) 管路连接拐角处宜使用 45弯头,禁用 90弯头; c) 除尘风机噪声限值55 dB d) 粉尘排放浓度低于3 mg/m 3 。 e) 吸尘作业位置无明显的吸尘残余物; f) 及时转移处理集尘仓内收集的粉尘; g) 单机袋
11、式吸尘器的风量3000 m 3 /h。 5.3.2 进出生产车间的空气质量控制 5.3.2.1 进入油漆间空气质量的控制 室外空气必须经过过滤后,才能从车间的上部引入室内,从而保证油漆车间的空气洁净度,避免因 空气质量造成油漆质量的下降。 引入车间新风的气流循环速度 0.30.5 m/s。粉尘颗粒物 1.5 mg/m 3 。根据过滤效果即时更换滤 芯。 5.3.2.2 胶粘、油漆间车间内污染空气的控制 其中: a) 胶粘、油漆间应封闭并保持负压,压力15 Pa; b) 容器应及时密封,减少有害物质的挥发; c) 排出的气体应经过干式过滤装置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根据过滤效果即时更换滤芯; d)
12、 风机噪声限值 55dB。 5.3.3 锅炉尾气 锅炉尾气中往往含有一定的颗粒污染物,可在烟道上初级过滤室,内置滤网以清除大部分颗粒物。 另外可在烟道外增设外包冷凝装置(循环冷却水冷凝)降低烟道内烟气温度,达到露点时随着冷凝水滴 的下降吸附并清除部分颗粒物,从而使烟气达到排放标准,同时回收烟气中的热量。 5.3.4 车间噪声的防控 5.3.4.1 消震 如下: DB34/T 34512019 5 a) 应选用设备壳体为精密铸造的加工设备,降低设备的噪声水平; b) 采用螺旋刃刀具替换传统的直刃刀具可有效降低切削噪声水平; c) 增加刀头切削刃的数量,减小每个刀口的切削量,降低加工过程的噪声水平
13、; d) 加固、锁紧机件的接头部分,必要时要使用垫圈; e) 设备安装固定必要时增加阻尼减振材料。 5.3.4.2 吸音降噪 如下: a) 机床防护罩内壁或吸尘管道外壁加装一层用玻璃丝、泡沫塑料等做成的吸音层; b) 车间立面采用水泥等毛糙的涂层处理,顶部尽量做成非平面式,降低噪声的反射强度; c) 车间立面设置吸音材料(软质吸音材料、穿孔吸音板等)。 5.3.4.3 隔声 如下: a) 对车间的空间根据需要进行适当的分割处理,增加吸音、隔音装置,避免噪声的叠加; b) 大型的吸尘机装在车间外面独立的砖房内; c) 机床改装成封闭型,进料口和出料口可装上橡皮软帘; d) 生产工人戴上特别护耳或
14、耳塞。 5.3.5 污水排放 厂区内没有化工废料的污水可直接引入城市污水管网;混入油漆颗粒、胶粘剂颗粒的污水应经处理 达标后方可排放,严禁超标排放。 5.3.6 光污染 5.3.6.1 UV 干燥机等设备应严格按照设备操作规程操作,严禁在开机状态下打开机罩或撤掉防光板。 5.3.6.2 电焊等产生强光的工序应设置成相对封闭的空间。 5.3.6.3 电焊等工序操作时应配戴防护镜等保护装置。 5.3.7 危险废物的贮存和处置 5.3.7.1 胶粘剂桶、油漆桶、稀释剂桶、油漆渣、废活性炭等对环境具有较大的污染性,对其处置应 符合危废的贮存和处置标准。 5.3.7.2 根据所产生危险废物的特性、状态,
15、妥善选用包装物,包装后的危险废物不得外泄、渗透。 5.3.7.3 危险废物按其特性分类包装、分类贮存、并在危险废物的包装物上粘贴规范性标签,同一包 装物内不可混装不同品种的危险废物。 5.3.7.4 危险废物需委托交由符合国家环保部门资质要求的企业进行收运和处置。 5.4 综合能耗控制 5.4.1 及时淘汰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的设备。 5.4.2 优先采用计算机数控加工中心替代传统的加工设备,降低综合能耗,提高生产效率。 5.4.3 利用数制装置替代传统的机械式定位装置,缩短工件的装夹、定位时间。 5.4.4 利用液压、气动装置替代传统的机械式加压装置,缩短加压
16、时间,提高加压精度。 5.4.5 优化产品零部件类型,实施批量化加工,提高机床的使用效率。 5.4.6 对厂区内相关热能供应管道进行必要的保温材料包覆。 DB34/T 34512019 6 5.4.7 对热压等工序及锅炉尾气的余热,应采用循环冷水热交换等方式进行回收。 5.4.8 严格实施各工序的定额管理,提高设备与能源的利用效率。 5.5 生产隐患的防控 5.5.1 对于企业的生产安全隐患进行分级,制订分级巡查制度。 5.5.2 生产车间严禁各类火源,减少火灾隐患。 5.5.3 涂装作业应按照 GB 6514、GB 7692 的规定执行。 5.5.4 涂装、除尘等工艺应满足 GB 12158 的防静电规定,连接螺栓不得小于 M10,并有防松装置和 涂以电力复合脂,接地电阻不大于 100 欧姆。 5.5.5 油漆间应设置必要的监控装置、自动灭火装置等,空气净化管道应设置必要的防爆装置。 5.5.6 静电喷涂工艺严格控制电场强度控制在 24 KV/cm,喷涂距离不小于 15 cm。 5.5.7 除尘器与室内主风管用 90弯头连接, 并在适当位置安装防爆阀。 除尘器箱体内安装消防喷淋。 5.5.8 木工除尘设备和产生粉尘的岗位需要装置可燃性气体报警装置和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5.5.9 企业应建立粉尘定期清扫制度,可燃性粉尘作业场所严禁使用压缩空气吹扫,应采用吸尘设施。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