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65.020.20 B 05 DB37 山东省 地 方 标 准 DB 37/T 3601 2019 农业植物疫情监测与处置规范 Standards on the monitoring and disposal of agricultural plant epidemic situation 2019 - 07 - 23发布 2019 - 08 - 23实施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37/T 3601 2019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疫情处置原则 . 1 3 疫情调查监测 . 1 3.1 疫情调查 . 1 3.2 疫情监测 . 1 4 疫情诊断与确认
2、. 1 4.1 疫情诊断 . 1 4.2 疫情确认 . 2 5 疫情报告与发布 . 2 5.1 疫情报告 . 2 5.2 疫情发布 . 2 6 疫情处置 . 2 6.1 疫情处置措施 . 2 6.2 疫情处置结果报告 . 3 6.3 疫情跟踪监测 . 3 7 疫情信息资料记录与归档保存 . 3 DB37/T 3601 2019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 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农业农村厅提出并监督实施。 本标准由山东省农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植物保护总站、潍坊市植物保护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商明清、谢传峰、徐兆春、刘存辉、李洪刚、张
3、德满、金扬秀、徐鲁、李华春、 李洪 奎、王雪影、张小冬。 DB37/T 3601 2019 1 农业植物疫情监测与处置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业植物疫情的调查监测、疫情诊断与确认、疫情报告与发布、疫情处置程序及主要 措施。 本标准适用于农业植物疫情的监测与处置。 2 疫情处置原则 植物疫情处置遵循“依法、科学、及时、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 工负责,逐级建立责任制,进行疫情处置。 3 疫情调查监测 3.1 疫情调查 3.1.1 疫情普查 根据当地农业植物疫情的发生分布范围和危害情况等,按照已有普查方案或制定具体普查方案,开 展疫情普查。疫情普查一般每 3至 5年
4、开展一次,重点普查对象应每 年进行普查。 3.1.2 专项调查 对于重点作物上发生的疫情和重点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按照已有调查方案或制定具体的专项调查 方案,每年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查,查清其发生分布范围、危害情况及动态等。 3.2 疫情监测 按照已有的有关监测技术规范或制定具体的监测技术方案,常年开展疫情监测,明确当地某种检疫 性有害生物是否发生、发生分布范围和危害情况等。 4 疫情诊断与确认 4.1 疫情诊断 4.1.1 现场诊断 根据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形态鉴定特征、典型危害症状等,由植物检疫人员进行现场诊断。 4.1.2 实验室鉴定 现场诊断不能确定的,采集样品或标本带回实验室,由植物检疫机构
5、 或其委托的有关教学科研单位 依据有关的鉴定技术规程或鉴定方法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 DB37/T 3601 2019 2 省内首次发现的疑似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境外新传入或境内新发现的潜在的农业植 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等重大植物疫情,需经农业农村部所属植物检疫机构或其指定的专家进行鉴定, 并出具鉴定报告。 4.2 疫情确认 根据现场诊断结果和实验室鉴定结果,由植物检疫机构进行疫情确认,并保存样品或标本。 5 疫情报告与发布 5.1 疫情报告 县级以上植物检疫机构在疫情确认后 12小时内报告省级植物检疫机构,省级植物检疫机构经核实 后,根据情况应当在 12小时内 报告农业农村部
6、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农业农村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应 当在 12小时内报告农业农村部。县级以上植物检疫机构向上一级植物检疫机构报告植物疫情时,应当同 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 5.2 疫情发布 5.2.1 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首次发生和疫情解除情况由农业农村部发布。 5.2.2 省补充的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及其发生和疫情解除情况、农业农业部已发布的全国农 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生及处置情况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发布,并报农业 农村部备案。 5.2.3 疫情发生地市、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植物检疫机 构应当在农业农村部或省级人民 政府农业行政主管
7、部门发布疫情后,及时向社会通告相关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具体情况,指导有 关单位和个人开展疫情防控工作。 6 疫情处置 6.1 疫情处置程序 植物疫情确认后,疫情发生地植物检疫机构应 根据疫情的发生场所(地区)、发生范围、发生程度、 危害特点、危害状况等 及时 提出疫情处置技术意见报农业主管部门,由农业主管部门提请当地人民政府 进行疫情处置 , 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技术指导 。 疫情处置技术意见 应 报上一级植物检疫机构备案。 6.2 疫情处置措施 6.2.1 启动应急预案 根据疫情发生状况,对于当地有农业重大有害生物 应急预案且符合预案启动条件的植物疫情, 提请当地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 6.
8、2.2 封锁疫情 对作物生长期间发生的植物疫情,及时查清疫情,确定疫情发生范围,封锁疫情发生区(点),疫 情发生区内的植物及植物产品禁止向外调运或流通,就地销毁或进行除害处理;对调运过程中发现的植 物疫情,现场就地销毁或进行除害处理,切断传染源;对重点植物、植物产品及其它应检物品,依法采 取强制措施进行扣押或封存待处理。 DB37/T 3601 2019 3 6.2.3 进行除害处理 对于大田发生的植物疫情,拔除收集带有疫情的寄主植物、植物产品以及其他受污染物等疫源,集 中就地销毁;并采取土壤消毒处理 ,实行轮作,改种其他非寄主作物等措施。 对于保护地内发生的疫情,除收集疫源集中销毁、进行土壤
9、消毒处理和实行轮作外,还应对保护地 的棚架、棚膜等设施及营养钵、栽培工具、草苫等用具进行消毒处理。 对调运过程中发现的带有疫情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和其它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等,可用 熏蒸、辐照、冷冻、高温、机械处理等方法进行除害处理或就地销毁。 带有疫情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和其它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经除害处理后,仅限于在疫 情发生区内种植、使用,严禁外运。 6.2.4 划定疫区和保护区 根据疫情发生状况,符合划定疫区和保 护区条件的疫情,按有关规定划定疫区和保护区。 6.2.5 设立临时植物检疫检查站 发生特大疫情的地区,按照有关规定设立临时植物检疫检查站。 6.3 疫情处置结果报告 疫情处置工作完成后,疫情处置结果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逐级上报。 6.4 疫情跟踪监测 疫情处置后,做好疫情的跟踪调查监测,一旦发现疫情,及时采取措施。 7 疫情信息资料记录与归档保存 疫情发生地植物检疫机构应详细记录、收集、汇总整理疫情监测调查、诊断鉴定、确认、处置等过 程中的各种信息资料,及时立卷归档保存。档案资料永久保存。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