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27.060 J 98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37/T 19872011 山东省环境友好型产品技术要求 燃煤型消烟除尘立式锅炉 2011-10-27 发布 2011-11-01 实施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7/T 19872011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绿杰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薛洪敏、王开生。 DB37/T 19872011 1 山东省环境友好型产品技术要求 燃煤型消烟除尘立式锅炉 1 范围 本标准
2、规定了燃煤型消烟除尘立式锅炉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油漆、包 装、标志和随机文件。 本标准适用于燃煤型消烟除尘立式锅炉的生产和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828.12003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 4208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GB/T 5468 1991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GB/T 101802003 工业锅炉热工性能试验规程 GB 132
3、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5317 燃煤工业锅炉节能监测方法; 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 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JB/T 1615 锅炉油漆和包装技术条件 JB/T 7985 小型锅炉和常压热水锅炉技术条件 JB/T 10094 工业锅炉通用技术条件 DB37/T 11802009 燃煤型消烟除尘高效节能装置技术条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燃煤型消烟除尘立式锅炉 通过安装高效消烟除尘燃烧装置,使锅炉燃煤得以
4、充分燃烧,进而具有消烟、除尘、节能等特点的 立式锅炉。 4 技术要求 4.1 基本要求 DB37/T 19872011 2 燃煤型消烟除尘立式锅炉的制造应符合JB/T 10094或 JB/T 7985的有关规定。燃煤型消烟除尘立式 锅炉使用的燃煤器应符合DB37/T 11802009的规定。 4.2 外观质量要求 燃煤型消烟除尘立式锅炉应涂覆与工作条件相适应的防护装饰面漆,漆层应完整、均匀、光洁,不 应起泡或脱落,应符合JB/T 1615有关规定、符合产品设计文件及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4.3 技术指标 4.3.1 燃煤型消烟除尘立式锅炉在额定工况下的热效率应不小于 80 %。 4.3.2 燃
5、煤型消烟除尘立式锅炉在不装设尾部除尘装置时,烟尘排放浓度应小于 150 mg/Nm3。 4.3.3 锅炉烟气黑度应小于林格曼 1 级。 4.3.4 锅炉烟囱高度应符合 GB 13271 的要求。 4.3.5 锅炉表面温度应符合 GB/T 15317 的要求。 4.4 安全性能要求 4.4.1 锅炉的安全性能应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常压热水锅炉的大气连通管的当量通径 应符合 JB/T 7985 的要求。 4.4.2 锅炉燃煤器的外壳防护等级应符合 GB 4208 的规定。 5 试验方法 5.1 热效率 按照GB/T 101802003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 5.2 烟尘排放浓度 按照HJ
6、/T 397、GB/T 1615719 96和GB/T 54681991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 5.3 烟气黑度 按照HJ/T 397、HJ/T 398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 5.4 外观 在自然光下目测,产品外观应符合4.2的要求。 6 检验规则 6.1 检验分类 燃煤型消烟除尘立式锅炉的检验分为: a) 型式检验; b) 出厂检验。 6.2 型式检验 6.2.1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DB37/T 19872011 3 a) 新产品试制定型鉴定; b) 转厂生产的首制产品; c) 因产品结构、材料或工艺有较大改变,且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d)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提出
7、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2.2 型式检验项目按表 1。 表1 检验项目一览表 检验类别 序号 检验项目 要求 检验方法 型式检验 出厂检验 1 外观质量 4.2 5.4 2 安全性能 4.4 4.4 3 锅炉热效率 4.3.1 5.1 4 烟尘排放浓度 4.3.2 5.2 5 烟气黑度 4.3.3 5.3 注: 必检项目;不检项目 6.2.3 型式检验产品为 1 至 3 台,抽检的方法按照 GB/T 2828.12003。 6.3 出厂检验 6.3.1 每台产品出厂前均应进行出厂检验。 6.3.2 出厂检验项目按表 1。 6.4 在规定的检验项目中,若有任何一项不符合要求,允许在采取措施后重
8、新进行检验;若重新进行 检验时该项目仍不符合要求,则该产品不合格。 7 标志 7.1 产品标志 每台产品均应在明显部位装设金属铭牌。铭牌上至少应列出下列内容: a) 产品名称和型号; b) 产品编号、执行标准; c) 额定蒸发量或额定热功率; d) 额定蒸汽温度或额定出水或回水温度; e) 额定蒸汽压力或额定出水压力; f) 制造许可级别和编号; g) 监检单位名称和监检标记; h) 制造单位、制造日期。 注: 常压热水锅炉的铭牌上可以没有上述e)、f)、g)三项。 8 包装、随机文件、运输与贮存 8.1 包装 锅炉的包装应符合JB/T 1615或订货合同的规定。 DB37/T 19872011 4 8.2 随机文件 每台锅炉出厂时,随机文件应符合JB/T 10094或JB /T 7985的有关规定。随同供应的图样及技术至 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a) 装箱清单和备件清单; b) 产品使用说明书; c) 安装图; d) 产品检验合格证书。 8.3 运输 产品在运输或吊装过程中严禁倒置和磕碰,并防止其受冲击。 8.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通风、防潮,能防止雨、雪、水侵袭的地方,不得在阳光下长期暴晒。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