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 T 1988-2011 山东省环境友好型产品技术要求 燃煤型消烟除尘锻造窑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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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27.060 J 98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 37/T 19882011 山东省环境友好型产品技术要求 燃煤型消烟除尘锻造窑炉 2011 - 10 - 27 发布 2011 - 11 - 01 实施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7/T 19882011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绿杰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薛洪敏、王开生。 DB37/T 19882011 1 山东省环境友好型产品技术要求 燃煤型消烟除尘锻造窑

2、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燃煤型消烟除尘锻造窑炉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 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燃煤型消烟除尘锻造窑炉的生产和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828.1-2003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 4208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GB/T 5468-1991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GB 9078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T 13384 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T 15320 节能产品评价导则 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 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JB/T 1615 锅炉油漆和包装技术条件 DB37/T 1180-2009 燃煤型消烟除尘高效节能装置技术条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燃煤型消烟除尘锻造窑炉 通过安装消烟除尘燃烧装置,使燃煤得以充分燃烧,进而具有消烟、除尘、节能等特点的锻造窑炉。 4 技术要求 4.1 基本要求 燃煤型消烟除

4、尘锻造窑炉应符合本标准要求,并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设计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 燃煤型消烟除尘锻造窑炉,使用的燃煤器应符合DB37/T 118 0-2009的要求。 4.2 外观质量要求 DB37/T 19882011 2 a) b) a) b) c) d) 燃煤型消烟除尘锻造窑炉应涂覆与工作条件相适应的防护装饰面漆,漆层应完整、均匀、光洁,不 应起泡或脱落,应符合JB/T 1615有关规定。 4.3 技术指标 4.3.1 在不装设尾部除尘装置时,窑炉烟尘排放浓度应不大于 150 mg/Nm 3 。 4.3.2 烟气黑度应小于林格曼 1 级。 4.3.3 烟(粉)尘浓度无组织排放应小于 5 mg/N

5、m 3 。 4.3.4 燃煤型消烟除尘锻造窑炉与在现用的普通锻造窑炉比,加热单位工件所需燃料热量应不大于 10MJ/kg,折算后燃料节约率应不小于 50%。 4.3.5 燃煤器的外壳防护等级应符合 GB 4208 的规定。 5 试验方法 5.1 烟尘排放浓度 按照HJ/T 397、GB/T 16157-1996和GB/ T 5468-1991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 5.2 烟气黑度 按照HJ/T 398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 5.3 烟(粉)尘无组织排放 按照GB 9078 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 5.4 锻造窑炉燃煤节煤率 按照GB/T 15320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 5.5 外观 在自然光下目测

6、,产品外观应符合4.2的要求。 6 检验规则 6.1 检验分类 燃煤型消烟除尘锻造窑炉的检验分为: 型式检验; 出厂检验。 6.2 型式检验 6.2.1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新产品试制定型鉴定; 转厂生产的首制产品; 因产品结构、材料或工艺有较大改变,且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2.2 型式检验项目按表 1。 DB37/T 19882011 3 表1 检验项目一览表 检验类别 序号 检验项目 要求 检验方法 型式检验 出厂检验 1 外观质量 4.2 5.6 2 锻造窑炉燃煤节约率 4.3.4 5.4 3 烟尘排放浓度 4

7、.3.1 5.1 4 烟气黑度 4.3.2 5.2 注:必检项目;不检项目 6.2.3 型式检验产品为 1 至 3 台,抽检的方法按照 GB/T 2828.1-2003。 6.3 出厂检验 6.3.1 每台产品出厂前均应进行出厂检验。 6.3.2 出厂检验项目按表 1 6.4 在规定的检验项目中,若有任何一项不符合要求,允许在采取措施后重新进行检验;若重新进行 检验时该项目仍不符合要求,则该产品不合格。 7 标志 7.1 产品标志 每台产品均应在其外壳明显部位有固定铭牌。铭牌上应列出下列内容: a) b) c) d) e) a) b) c) d) 产品名称、型号规格; 主要技术参数(额定输出功率、负荷调节比); 产品编号、执行标准; 制造单位名称和制造日期; 检验合格标志。 8 包装、随机文件、运输与贮存 8.1 包装 应符合GB/T 13384的要求。 8.2 随机文件 每台窑炉出厂时,随同供应的图样及技术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装箱清单和备件清单; 产品使用说明书; 安装图; 产品检验合格证书。 8.3 运输 产品在运输或吊装过程中严禁倒置和磕碰,并防止其受冲击。 DB37/T 19882011 4 8.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通风、防潮,能防止雨、雪、水侵袭的地方,不得在阳光下长期暴晒。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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