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 T 1021-2008 蒙阴煎饼.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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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ICS 67.060 X 11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37/T 10212008 蒙阴煎饼 Mengyin pancake 2008- 发布 2008-10-01 实施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7/T 10212008 I 前 言 本标准由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食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蒙阴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山东沂蒙六姐妹食品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孔洁、李丽、吴楠。 DB37/T 10212008 1 蒙阴煎饼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蒙阴煎饼的术语和定义、分类与命名、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 装、运输和贮存。 本

2、标准适用于蒙阴煎饼。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351 小麦 GB 1352 大豆 GB 1353 玉米 GB 1354 大米 GB 2715 粮食卫生标准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2762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T 4789.2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T

3、4789.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T 478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T 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T 4789.10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T 4789.1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溶血性链球菌检验 GB/T 4789.1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 5009.32003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 5009.52003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22 食品中黄曲

4、霉毒素B 1的测定 GB/T 5508 粮食、油料检验 粉类含砂量测定法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5835 红枣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231 高粱 GB/T 8957 糕点厂卫生规范 GB/T 10458 荞麦 GB/T 10460 碗豆 GB/T 10461 小豆 DB37/T 10212008 2 GB/T 10462 绿豆 GB/T 11761 芝麻 GB/T 11766 小米 GB/T 12456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方法 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 16325 干果食品卫生标准 GB/T 18672 枸杞(枸杞子) GB

5、/T 20886 食品加工用酵母 NY/T 708 甘薯干 NY/T 832 黑米 NY/T 965 豇豆 NY/T 1067 食用花生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7第102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蒙阴煎饼 以粮谷或薯类为主要原料,清洗后部分煮熟,再加入大豆、干果、蔬菜等辅料,添加或不添加食用 酵母,经机器磨糊、手工摊制烘烤而成的,具有蒙阴地方特色的方便食品。 3.2 摊制 将磨好的煎饼糊均匀地摊抹在鏊子表面的一种

6、传统工艺。 4 分类与命名 蒙阴煎饼按所用主要原料和辅料的不同分为:粮谷类煎饼、薯类煎饼、干果类煎饼、水果类煎饼、 蔬菜类煎饼、其他类煎饼。 4.1 粮谷类煎饼 以小米或玉米、高粱、小麦等粮谷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大豆加工制成的煎饼。如小米煎饼、玉米 煎饼、高粱煎饼、大米煎饼、黑香米煎饼、荞麦煎饼、小麦煎饼等。 4.2 薯类煎饼 以薯干或甘薯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大豆加工制成的煎饼。如薯干煎饼等。 4.3 干果类煎饼 以小米等粮谷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大豆后再加入干果加工制成的煎饼。如大枣煎饼、花生煎饼、 栗子煎饼等。 4.4 水果类煎饼 以小米等粮谷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大豆后再加入水果加工制成的煎

7、饼。如柿子煎饼、香蕉煎饼等。 4.5 蔬菜类煎饼 以小米等粮谷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大豆后再加入蔬菜加工制成的煎饼。如南瓜煎饼、胡萝卜煎饼、 芹菜煎饼等。 4.6 其他类煎饼 DB37/T 10212008 3 4.6.1 五豆煎饼:以小米等粮谷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黄豆、黑豆、红小豆、绿豆、豇豆或碗豆加工制 成的煎饼。 4.6.2 芝麻煎饼(或黑芝麻煎饼):以小米等粮谷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芝麻加工制成的煎饼。 4.6.3 特种煎饼:以小米等粮谷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大豆后再加入药食两用的食物加工制成的煎饼。 如枸杞煎饼等。 5 要求 5.1 原料要求 5.1.1 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

8、 5.1.2 小米:应符合 GB/T 11766 的规定。 5.1.3 高粱:应符合 GB/T 8231 的规定。 5.1.4 小麦:应符合 GB 1351 的规定。 5.1.5 玉米:应符合 GB 1353 的规定。 5.1.6 大米:应符合 GB 1354 的规定。 5.1.7 荞麦仁:用符合 GB/T 10458 的荞麦,再经机器脱皮加工制成。 5.1.8 黑米:应符合 NY/T 832 的规定。 5.1.9 甘薯干:应符合 NY/T 708 的规定。 5.1.10 大豆:应符合 GB 1352 的规定。 5.1.11 碗豆:应符合 GB/T 10460 的规定。 5.1.12 红小豆:

9、应符合 GB/T 10461 的规定。 5.1.13 绿豆:应符合 GB/T 10462 的规定。 5.1.14 豇豆:应符合 NY/T 965 的规定。 5.1.15 枸杞:应符合 GB/T 18672 的规定。 5.1.16 红枣:应符合 GB/T 5835 的规定。 5.1.17 芝麻:应符合 GB/T 11761 的规定。 5.1.18 花生:应符合 NY/T 1067 的规定。 5.1.19 干果:应符合 GB 16325 的规定。 5.1.20 酵母:应符合 GB/T 20886 的规定。 5.1.21 所用粮食原料都应符合 GB 2715、GB 2762 的规定。 5.1.22

10、所用水果、蔬菜、甘薯都应新鲜、清洁、无腐败、无霉烂;不含有毒有害物也不应受其污染。 5.1.23 其他原辅材料都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卫生要求。 5.2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GB/ T 8957的规定。 5.3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 泽 具有该品种应有的色泽,色泽基本均匀,有光泽 气 味 具有该品种应有的气味、无异味 口感和滋味 具有该品种应有的滋味,口感松软或劲道,不散口,不牙碜 组织形态 折叠整齐,大小基本一致,表面无明显破损;展开后单片呈纸状,厚薄均匀 杂 质 无可见杂质 DB37/T 10212008 4 5.

11、4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指 标 项 目 五豆煎饼 薯类煎饼 其他煎饼 蛋白质, 15.0 6.0 8.0 干燥失重, 14.0 总酸(以乳酸计),g/kg 2.0 含砂量, 0.02 总砷(以As计),mg/kg 0.2 铅(Pb),mg/kg 0.2 黄曲霉毒素B 1,g/kg 5 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5.5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菌落总数,cfu/g 1 500 大肠菌群,MPN/100g 30 霉菌计数,cfu/g 100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溶血性链球菌)

12、不得检出 5.6 净含量 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执行。 6 试验方法 6.1 感官检验 取样品一包,去除包装后置于清洁、干燥的白瓷盘中,目测检查色泽、组织形态及表面杂质;品尝 滋味与口感,做出评价。 6.2 理化指标的检验 6.2.1 干燥失重 按GB/T 5009.32003中第一法测定。 6.2.2 蛋白质 按GB/T 5009.52003中第一法测定。 6.2.3 总酸 按GB/T 12456规定的方法测定。 6.2.4 含砂量 DB37/T 10212008 5 称取在常压1032干燥至恒重的样品10g,按GB/T 5508规定的方法测定。 6.2.5 总砷 按G

13、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6.2.6 铅 按GB/T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6.2.7 黄曲霉毒素 B 1 按GB/T 5009.22规定的方法测定。 6.3 净含量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 6.4 微生物指标的检验 6.4.1 菌落总数 按GB/T 4789.2规定的方法测定。 6.4.2 大肠菌群 按GB/T 4789.3规定的方法测定。 6.4.3 霉菌计数 按GB/T 4789.15规定的方法测定。 6.4.4 致病菌 按GB/T 4789.4、GB/T 4789.5、GB /T 4789.10、GB/ T 478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7 检验规

14、则 7.1 出厂检验 7.1.1 产品出厂须经工厂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并签发产品合格证。 7.1.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干燥失重、净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7.2 型式检验 7.2.1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 7.2.2 正常生产时应每 12 个月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7.2.3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新产品试制鉴定; 正式投产后,如原料、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产品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检验结果与前一次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 7.3 抽样方法和数量 7.3.1 同一班次、同一批投料生产的同一品种的产

15、品为一个批次。 7.3.2 产品应在成品仓库内随机抽取。抽样件数见表 4,抽取样品总量不低于 1000g。 表4 抽样件数 每批生产包装件数(以基本包装单位计) 抽样件数(以基本包装单位计) 200(含 200)以下 3 201800 4 8011800 5 18013200 6 3200 以上 7 DB37/T 10212008 6 7.4 判定规则 7.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为合格品。 7.4.2 检验结果中如有两项不符合本标准时,应重新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后仍有一项不 符合本标准,则判定该产品为不合格品。超过两项或微生物检验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则判定该批产品 为不合

16、格品。 7.4.3 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争议时,可协议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也可以依法仲裁检验。 8 标志、标签 8.1 标签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7第 102 号执行并应符合 GB 7718 的规定。 8.2 外包装标志按 GB/T 191 规定执行。 9 包装、运输、贮存 9.1 包装 9.1.1 成品应有固定包装;包装应在良好的状态下进行,防止异物带入。 9.1.2 使用的包装材料应完好无损;内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相关规定。 9.2 运输 9.2.1 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干燥,符合食品卫生要求,严禁与有毒、有害的货物混装、混运。 9.2.2 运输中防止挤压、曝晒、雨淋。装卸时应轻搬轻放,严禁扔摔和撞击。 9.3 贮存 9.3.1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严禁露天堆放。仓库内应保持清洁卫生,有防尘、 防蝇、防鼠等设施。 9.3.2 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存放。 9.3.3 产品不得接触墙面和地面,间隔应在 20cm 以上,堆放高度应以提取方便为宜。应先进先出,不 符合要求的产品不得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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