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0 T 1000-2020 涉外婚姻登记服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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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03.080.99A 16 DB50重 庆 市 地 方 标 准DB 50/T 1000 2020涉 外 婚 姻 登 记 服 务 规 范 Registration service specification of foreign-related marriage 2020 -05- 15发 布 2020- 08-15实 施重 庆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 DB50/T 10002020 I 前 言本 标 准 按 GB/T 1.1-2009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 。本 标 准 由 重 庆 市 婚 姻 收 养 登 记 管 理 中 心 提 出 。本 标 准 由 重 庆 市 民

2、 政 局 归 口 。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 : 重 庆 市 婚 姻 收 养 登 记 管 理 中 心 。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 : 周 思 颖 、 万 仕 先 、 化 洁 玉 。 DB50/T 10002020 1 涉 外 婚 姻 登 记 服 务 规 范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涉 外 婚 姻 登 记 服 务 的 术 语 和 定 义 、 基 本 要 求 、 场 所 与 环 境 、 设 施 与 设 备 、 人 员 要 求 、服 务 提 供 基 本 要 求 、 结 婚 登 记 服 务 提 供 、 离 婚 登 记 服 务 提 供 、 服 务 监 督 与 考 核 等 。本 标 准 适

3、 用 于 外 国 人 与 重 庆 户 籍 居 民 的 涉 外 婚 姻 登 记 服 务 工 作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 。 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仅 所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件 。 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 ( 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GB/T 2893.1 图 形 符 号 安 全 色 和 安 全 标 志 第 1部 分 安 全 标 志 和 安 全 标 记 的 设 计 原 则GB/T 2894

4、安 全 标 志 及 其 使 用 导 则GB/T 10001.1 公 共 信 息 图 形 符 号 第 1部 分 : 通 用 符 号GB/T 10001.9 标 志 用 公 共 信 息 图 形 符 号 第 9部 分 : 无 障 碍 设 施 符 号MZ/T 082 婚 姻 登 记 术 语MZ/T 084 婚 姻 家 庭 辅 导 服 务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3.1 涉 外 婚 姻 登 记 registration of foreign-related marriage 外 国 人 作 为 当 事 人 之 一 , 根 据 相 关 法 定 条 件 和

5、程 序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缔 结 或 者 解 除 婚 姻 登 记的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3.2 涉 外 婚 姻 登 记 当 事 人 parties of foreign-related marriage在 婚 姻 登 记 机 关 依 法 申 请 办 理 涉 外 婚 姻 登 记 的 男 女 双 方 。注 : 改 写 MZ/T 082定 义 2.4。4 基 本 要 求4.1 登 记 服 务 工 作 应 遵 循 合 法 、 准 确 、 方 便 、 快 捷 的 原 则 , 有 科 学 合 理 的 工 作 流 程 。4.2 婚 姻 登 记 机 关 应 配 备 有 资 质

6、的 专 职 婚 姻 登 记 人 员 。 4.3 工 作 过 程 应 有 相 关 记 录 , 工 作 资 料 应 按 时 备 份 和 归 档 , 对 作 废 的 资 料 应 妥 善 处 理 。 DB50/T 10002020 2 5 场 所 与 环 境5.1 婚 姻 登 记 机 关 不 得 设 在 婚 纱 摄 影 、 婚 庆 服 务 、 医 疗 等 机 构 场 所 内 , 上 述 服 务 机 构 不 得 设 置 在 婚 姻登 记 场 所 内 。5.2 应 设 置 咨 询 台 、 候 登 大 厅 、 登 记 窗 口 ( 室 ) 及 婚 姻 家 庭 辅 导 室 。5.3 应 及 时 消 除 服 务

7、设 施 设 备 的 安 全 隐 患 , 制 定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和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措 施 。5.4 登 记 环 境 应 宽 敞 、 庄 严 、 整 洁 、 标 识 醒 目 。6 设 施 设 备 与 服 务6.1 办 公 设 备涉 外 婚 姻 登 记 机 关 应 配 备 必 要 的 办 公 设 备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复 印 机 ; 传 真 机 ; 扫 描 仪 ; 每 个 登 记 窗 口 一 台 电 脑 、 一 台 证 件 及 纸 张 打 印 机 、 一 套 身 份 识 别 系 统 等 ; 在 线 婚 姻 登 记 预 约 系 统 ; 多 语 种 翻

8、译 设 备 或 软 件 。6.2 标 识 标 牌6.2.1 涉 外 婚 姻 登 记 机 关 应 当 在 门 外 醒 目 处 悬 挂 标 牌 , 并 按 规 定 使 用 全 国 婚 姻 登 记 工 作 标 识 。6.2.2 涉 外 婚 姻 登 记 机 关 应 设 立 公 示 栏 , 公 示 以 下 内 容 : 婚 姻 登 记 机 关 职 责 及 相 关 法 律 规 定 ; 婚 姻 登 记 员 照 片 、 编 号 ; 婚 姻 登 记 员 岗 位 及 职 责 ; 婚 姻 登 记 机 关 办 公 时 间 和 服 务 电 话 ; 行 政 主 管 单 位 监 督 电 话 。6.2.3 设 置 中 英 文

9、标 志 标 识 应 符 合 GB/T 2893.1、 GB/T 2894、 GB/T 10001.1、 GB/T 10001.9的 规 定 。6.3 便 民 设 施涉 外 婚 姻 登 记 机 关 配 备 的 便 民 设 施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a) 应 设 置 候 登 休 息 区 , 提 供 电 视 机 、 休 息 椅 、 报 刊 及 饮 水 机 等 设 备 完 善 的 服 务 设 施 ;b) 应 在 窗 口 或 其 他 明 显 位 置 摆 放 书 写 用 笔 、 老 花 镜 、 印 泥 等 便 民 设 施 并 及 时 维 修 更 换 ;c) 应 在 窗 口 或 其 他 明 显 位

10、置 摆 放 统 一 规 范 的 办 事 指 南 ;d) 应 设 置 公 益 宣 传 栏 , 提 供 涉 外 婚 姻 登 记 办 事 指 南 、 便 民 信 息 手 册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手 册 等 公 益 资料 ;e) 应 设 置 复 印 机 供 服 务 对 象 免 费 使 用 ; f) 宜 设 置 查 询 机 , 为 服 务 对 象 提 供 婚 姻 登 记 服 务 内 容 的 自 助 查 询 服 务 ;g) 宜 在 窗 口 或 其 他 明 显 位 置 摆 放 办 理 服 务 事 项 所 需 的 申 请 书 格 式 文 本 和 示 范 文 本 , 并 说 明 填 写 注意 事 项 ;

11、h) 宜 提 供 免 费 Wi-Fi供 服 务 对 象 使 用 。6.4 便 民 服 务 DB50/T 10002020 3 涉 外 婚 姻 登 记 机 关 应 积 极 宣 传 婚 姻 法 律 法 规 , 开 展 倡 导 文 明 婚 俗 、 传 承 中 华 民 族 优 秀 文 化 活 动 , 提供 人 性 化 便 民 服 务 , 建 立 相 应 服 务 设 施 软 硬 条 件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a) 设 置 婚 姻 文 化 长 廊 ( 墙 ) , 为 广 大 民 众 宣 传 婚 姻 风 俗 及 婚 姻 家 庭 生 活 文 化 ;b) 设 置 结 婚 颁 证 厅 , 为 有 需 要

12、的 服 务 对 象 举 办 中 英 文 结 婚 颁 证 仪 式 ;c) 设 置 婚 姻 家 庭 辅 导 室 , 遵 循 MZ/T 084, 聘 用 婚 姻 家 庭 辅 导 员 , 免 费 提 供 心 理 辅 导 、 法 律 咨 询等 婚 姻 家 庭 辅 导 服 务 ;d) 设 置 公 证 处 入 驻 窗 口 , 针 对 涉 外 婚 姻 登 记 的 公 证 、 认 证 需 要 , 邀 请 公 证 机 构 入 驻 , 实 现 “ 登 记-公 证 -认 证 代 办 ” 一 站 式 服 务 ;e) 通 过 在 线 婚 姻 登 记 预 约 系 统 , 为 服 务 对 象 提 供 网 上 预 约 及 材

13、料 审 查 服 务 。7 人 员 要 求7.1 婚 姻 登 记 员 应 持 证 上 岗 , 满 足 以 下 基 本 要 求 : a) 政 治 觉 悟 高 , 遵 纪 守 法 , 恪 守 职 业 道 德 ;b) 熟 悉 婚 姻 登 记 相 关 的 国 家 政 策 法 规 , 具 有 较 强 的 组 织 协 调 、 联 系 、 沟 通 、 管 理 能 力 ;c) 具 备 服 务 对 象 能 够 理 解 的 语 言 和 文 字 表 达 能 力 ;d) 具 备 一 定 的 英 语 口 语 能 力 , 能 用 英 语 进 行 简 单 的 交 流 ;e) 严 守 工 作 机 密 , 未 经 服 务 对 象

14、 许 可 、 不 得 泄 露 服 务 对 象 的 信 息 ;f) 应 具 备 一 定 的 计 算 机 操 作 能 力 , 熟 练 使 用 “ 全 国 涉 外 、 涉 港 澳 台 居 民 及 华 侨 婚 姻 登 记 管 理 信 息系 统 ” 。7.2 婚 姻 登 记 员 宜 遵 循 以 下 仪 表 要 求 :a) 统 一 着 装 , 佩 戴 工 作 人 员 标 牌 ;b) 做 到 整 洁 美 观 、 简 约 朴 实 、 自 然 得 体 ;c) 保 持 头 发 干 净 、 整 齐 。 发 型 不 可 怪 异 前 卫 , 不 应 漂 染 艳 丽 彩 发 , 长 发 应 束 发 ;d) 保 持 面 部

15、 洁 净 , 注 意 口 腔 卫 生 , 保 持 口 气 清 新 ; e) 在 工 作 时 间 以 端 庄 、 素 雅 为 宜 , 不 得 佩 戴 墨 镜 或 有 色 眼 镜 , 饰 品 以 不 戴 或 少 戴 为 宜 ;f) 保 持 手 部 清 洁 , 不 涂 有 色 指 甲 油 , 指 甲 长 短 适 宜 , 不 让 污 垢 残 存 。7.3 婚 姻 登 记 员 宜 遵 循 以 下 举 止 要 求 :a) 接 待 当 事 人 时 , 微 笑 起 身 、 站 立 问 候 , 示 意 当 事 人 入 座 , 请 当 事 人 出 示 相 关 证 件 ;b) 向 当 事 人 接 送 证 件 、 登

16、 记 表 格 时 , 正 确 使 用 肢 体 语 言 和 礼 貌 用 语 , 微 笑 注 视 当 事 人 并 用 双 手 递送 。c) 举 止 规 范 自 然 、 稳 重 大 方 、 美 观 优 雅 , 文 明 敬 人 、 微 笑 服 务 。7.4 婚 姻 登 记 员 应 遵 循 以 下 语 言 要 求 :a) 使 用 普 通 话 或 相 应 的 外 语 , 发 音 清 晰 , 语 调 柔 和 , 语 速 适 中 , 音 量 适 宜 , 语 言 简 练 , 表 述 准 确 ;b) 熟 练 使 用 “ 十 字 ” 礼 貌 用 语 , 即 “ 您 好 ” 、 “ 请 ” 、 “ 谢 谢 ” 、 “

17、 对 不 起 ” 、 “ 慢 走 ” ;c) 为 当 事 人 颁 发 结 婚 证 时 应 严 肃 、 庄 重 。 颁 证 仪 式 结 束 后 , 为 双 方 当 事 人 送 上 祝 福 语 。8 服 务 提 供 基 本 要 求 8.1 涉 外 婚 姻 登 记 机 关 应 遵 循 合 法 、 及 时 、 准 确 、 公 正 和 便 民 的 原 则 , 提 供 婚 姻 登 记 服 务 。8.2 涉 外 婚 姻 登 记 机 关 应 编 制 婚 姻 登 记 工 作 流 程 并 公 示 。8.3 补 领 婚 姻 登 记 证 、 补 办 婚 姻 登 记 、 撤 销 婚 姻 等 应 遵 循 中 华 人 民

18、共 和 国 婚 姻 法 婚 姻 登 记 条 例 等 规 定 。 DB50/T 10002020 4 8.4 涉 外 婚 姻 登 记 机 关 应 按 照 “ 首 问 责 任 制 、 限 时 办 结 制 ” 的 运 行 管 理 模 式 , 建 立 符 合 婚 姻 登 记 服 务要 求 的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a) 制 定 延 时 服 务 制 度 ,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或 服 务 对 象 要 求 延 长 服 务 时 间 ;b) 制 定 婚 姻 登 记 服 务 应 急 预 案 , 正 确 处 理 突 发 事 件 , 确 保 服 务 的 有 序 进 行 ;c) 制

19、 定 业 务 学 习 制 度 , 定 期 组 织 业 务 培 训 , 增 强 服 务 人 员 的 业 务 水 平 ;d) 制 定 婚 姻 登 记 服 务 人 员 奖 惩 考 评 制 度 , 落 实 工 作 责 任 , 优 化 工 作 作 风 ;e) 制 定 档 案 管 理 制 度 , 保 证 档 案 安 全 、 完 整 ;f) 制 定 档 案 查 阅 制 度 , 保 证 当 事 人 的 隐 私 安 全 。8.5 涉 外 婚 姻 登 记 机 关 应 为 当 事 人 提 供 登 记 前 服 务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a) 导 询 服 务 : 为 服 务 对 象 做 好 登 记 指 引 服

20、务 ;b) 电 话 咨 询 服 务 : 24小 时 语 音 电 话 咨 询 , 以 及 人 工 咨 询 服 务 ;c) 现 场 咨 询 服 务 : 现 场 解 答 登 记 有 关 问 题 , 以 及 材 料 预 审 核 服 务 ; d) 网 上 预 约 服 务 : 线 上 登 记 预 约 及 登 记 材 料 预 审 核 服 务 。9 结 婚 登 记 服 务 提 供9.1 当 事 人 接 待婚 姻 登 记 员 接 待 当 事 人 , 询 问 双 方 结 婚 意 愿 及 基 本 信 息 , 收 取 结 婚 登 记 材 料 , 指 导 双 方 分 别 填 写 婚姻 登 记 个 人 信 用 风 险 告

21、 知 书 ( 见 附 录 A) 并 签 名 、 按 指 纹 。9.2 材 料 审 查9.2.1 遵 循 以 下 要 求 审 查 结 婚 登 记 材 料 完 整 性 :a) 重 庆 户 籍 居 民 应 提 供 以 下 材 料 : 1) 本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2) 本 人 户 口 簿 ;3) 如 有 婚 史 , 且 户 口 簿 上 本 人 婚 姻 状 况 与 声 明 婚 姻 状 况 不 一 致 的 , 应 提 供 婚 姻 登 记 解 除 的 相关 证 明 材 料 , 如 离 婚 证 、 法 院 判 决 生 效 书 、 配 偶 死 亡 证 明 等 。b) 外 国 人 应 提 供 以 下 材

22、料 :1) 本 人 有 效 护 照 或 其 他 有 效 国 际 旅 行 证 件 ;2) 所 在 国 公 证 机 构 或 者 有 权 机 关 出 具 的 、 经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驻 该 国 使 ( 领 ) 馆 认 证 或 者 该 国驻 华 使 ( 领 ) 馆 认 证 的 本 人 无 配 偶 的 证 明 , 或 者 所 在 国 驻 华 使 ( 领 ) 馆 出 具 的 本 人 无 配 偶证 明 ; 与 中 国 无 外 交 关 系 的 国 家 出 具 的 有 关 证 明 , 应 当 经 与 该 国 及 中 国 均 有 外 交 关 系 的 第三 国 驻 该 国 使 ( 领 ) 馆 和 中 国

23、 驻 第 三 国 使 ( 领 ) 馆 认 证 , 或 者 经 第 三 国 驻 华 使 ( 领 ) 馆 认证 。3) 外 国 语 言 的 无 配 偶 证 明 等 材 料 应 当 翻 译 成 中 文 。 当 事 人 未 提 交 中 文 译 文 的 , 视 为 未 提 交 该文 件 。 婚 姻 登 记 机 关 可 接 受 中 国 驻 外 国 使 ( 领 ) 馆 或 有 资 格 的 翻 译 机 构 出 具 的 翻 译 文 本 。 c) 提 交 3 张 2 寸 双 方 近 期 免 冠 半 身 合 影 照 片 。9.2.2 遵 循 以 下 要 求 审 查 结 婚 登 记 材 料 :a) 结 婚 登 记 相

24、 关 证 明 材 料 应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 真 实 有 效 、 准 确 清 晰 、 相 互 印 证 、 符 合 规 定 ,表 格 填 写 内 容 应 与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记 载 一 致 ;b) 重 庆 户 籍 居 民 户 口 簿 的 主 页 、 本 人 信 息 页 和 全 户 人 口 增 减 记 载 页 应 清 晰 、 真 实 、 符 合 规 定 。 户口 簿 上 本 人 婚 姻 状 况 应 与 现 婚 姻 状 况 一 致 。 不 一 致 的 , 应 提 供 现 婚 姻 状 况 有 关 证 明 材 料 ; DB50/T 10002020 5 c) 外 国 人

25、护 照 应 有 效 。 免 签 国 应 检 查 入 境 章 是 否 在 免 签 有 效 期 内 。 非 免 签 国 护 照 应 检 查 签 证 是 否在 有 效 期 内 ;d) 结 婚 登 记 证 件 照 应 当 真 实 、 清 晰 , 纸 张 质 量 符 合 档 案 存 放 的 时 间 要 求 。9.3 业 务 受 理9.3.1 双 方 当 事 人 为 自 愿 结 婚 且 符 合 婚 姻 法 有 关 规 定 , 则 受 理 当 事 人 的 结 婚 登 记 申 请 。9.3.2 不 符 合 结 婚 登 记 条 件 的 , 不 予 受 理 。 当 事 人 要 求 出 具 不 予 办 理 结 婚

26、登 记 告 知 书 的 , 应 当 出具 。9.4 结 婚 登 记9.4.1 婚 姻 登 记 员 指 导 双 方 当 事 人 各 填 写 一 份 申 请 结 婚 登 记 声 明 书 ( 见 附 录 B) 。 双 方 当 事 人 在婚 姻 登 记 员 面 前 作 为 “ 声 明 人 ” 签 名 并 按 指 纹 。9.4.2 当 事 人 现 场 复 述 声 明 书 内 容 , 婚 姻 登 记 员 作 监 誓 人 并 在 监 誓 人 一 栏 签 名 。 9.4.3 婚 姻 登 记 员 对 当 事 人 提 交 的 证 件 、 证 明 、 声 明 审 查 无 误 后 , 登 陆 “ 全 国 涉 外 、

27、涉 港 澳 台 居 民 及华 侨 婚 姻 登 记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 , 录 入 双 方 当 事 人 信 息 , 填 写 结 婚 证 印 制 号 , 打 印 结 婚 登 记 审 查 处 理 表 (见 附 录 C)和 结 婚 证 。9.4.4 婚 姻 登 记 员 在 结 婚 登 记 审 查 处 理 表 上 “ 登 记 员 签 名 ” 处 亲 笔 签 名 , 在 “ 照 片 ” 处 粘 贴 当 事人 照 片 并 在 骑 缝 处 加 盖 钢 印 。9.4.5 婚 姻 登 记 员 在 结 婚 证 “ 婚 姻 登 记 员 ” 处 亲 笔 签 名 , 在 “ 登 记 机 关 ” 处 盖 婚 姻 登

28、 记 工 作 业 务 专 用印 章 ( 红 印 ) , 在 “ 照 片 ” 处 粘 贴 当 事 人 照 片 并 在 骑 缝 处 加 盖 钢 印 。9.4.6 婚 姻 登 记 员 在 完 成 结 婚 证 制 作 后 , 应 当 进 行 认 真 核 对 、 检 查 。 对 填 写 错 误 、 证 件 被 污 染 或 者 损坏 的 , 应 当 将 证 件 作 废 处 理 , 重 新 制 作 。9.5 颁 发 结 婚 证9.5.1 婚 姻 登 记 员 主 动 询 问 双 方 当 事 人 是 否 需 举 行 颁 证 仪 式 。9.5.2 如 当 事 人 没 有 颁 证 仪 式 需 求 , 婚 姻 登 记

29、 员 在 办 理 完 结 婚 登 记 后 , 按 以 下 步 骤 颁 发 结 婚 证 : a) 向 当 事 人 双 方 询 问 核 对 姓 名 、 结 婚 意 愿 ;b) 告 知 当 事 人 双 方 领 取 结 婚 证 后 的 法 律 关 系 以 及 夫 妻 权 利 、 义 务 ;c) 见 证 当 事 人 本 人 亲 自 在 结 婚 登 记 审 查 处 理 表 上 的 “ 当 事 人 领 证 签 名 并 按 指 纹 ” 一 栏 中 签 名并 按 指 纹 ;d) 将 结 婚 证 分 别 颁 发 给 结 婚 登 记 当 事 人 双 方 , 向 双 方 当 事 人 宣 布 : 取 得 结 婚 证 ,

30、 确 立 夫 妻 关 系 ;e) 祝 贺 新 人 。9.5.3 如 当 事 人 有 颁 证 仪 式 需 求 , 婚 姻 颁 证 员 依 以 下 步 骤 进 行 颁 证 仪 式 。a) 颁 证 员 向 当 事 人 及 来 宾 问 好 , 并 做 自 我 介 绍 ;b) 宣 布 颁 证 仪 式 开 始 ;c) 询 问 当 事 人 的 姓 名 、 出 生 日 期 、 结 婚 意 愿 ;d) 告 知 当 事 人 领 取 结 婚 证 的 法 律 意 义 , 以 及 夫 妻 双 方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e) 根 据 颁 证 方 案 , 引 导 当 事 人 宣 读 新 婚 誓 言 ;f) 把 结 婚

31、证 颁 发 给 双 方 当 事 人 , 向 婚 姻 当 事 人 宣 布 : 取 得 结 婚 证 , 确 立 夫 妻 关 系 ; g) 祝 贺 新 人 ;h) 宣 布 颁 证 礼 成 , 感 谢 来 宾 。9.6 材 料 存 档 DB50/T 10002020 6 结 婚 登 记 结 束 , 婚 姻 登 记 员 对 结 婚 登 记 材 料 进 行 整 理 、 复 查 后 , 交 档 案 管 理 员 装 订 存 档 。 存 档 资 料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结 婚 登 记 审 查 处 理 表 原 件 ; 申 请 结 婚 登 记 声 明 书 原 件 ; 无 配 偶 证 明 原 件 及 翻 译 件

32、 原 件 ; 身 份 证 、 户 口 簿 复 印 件 ; 外 国 人 护 照 及 签 证 、 入 境 章 ( 如 有 ) 复 印 件 ; 重 庆 户 籍 居 民 的 离 婚 、 丧 偶 证 明 复 印 件 ( 如 有 ) ; 婚 姻 登 记 个 人 信 用 风 险 告 知 书 原 件 。10 离 婚 登 记 服 务 提 供10.1 当 事 人 接 待 婚 姻 登 记 员 礼 貌 接 待 当 事 人 , 询 问 当 事 人 离 婚 意 愿 及 基 本 信 息 , 收 取 离 婚 登 记 材 料 , 指 导 双 方 分 别填 写 婚 姻 登 记 个 人 信 用 风 险 告 知 书 并 签 名 、

33、按 指 纹 。对 于 离 婚 当 事 人 , 询 问 是 否 需 要 婚 姻 家 庭 辅 导 服 务 。10.2 材 料 审 查10.2.1 遵 循 以 下 要 求 审 查 离 婚 登 记 材 料 完 整 性 :a) 当 事 人 双 方 的 身 份 证 件 :1) 重 庆 户 籍 居 民 提 供 户 口 簿 、 身 份 证 ;2) 外 国 人 提 供 本 人 有 效 护 照 或 其 他 有 效 国 际 旅 行 证 件 。b) 双 方 结 婚 证 :1) 当 事 人 一 方 遗 失 结 婚 证 的 , 应 要 求 遗 失 一 方 填 写 结 婚 证 遗 失 ( 损 毁 ) 个 人 声 明 ( 参

34、 见附 录 D) ; 2) 当 事 人 双 方 遗 失 结 婚 证 的 , 当 事 人 应 当 填 写 结 婚 证 遗 失 ( 损 毁 ) 个 人 声 明 并 提 交 加 盖查 档 专 用 章 的 结 婚 登 记 档 案 复 印 件 。c) 离 婚 协 议 书 ( 参 见 附 录 E) 3 份 , 应 体 现 以 下 内 容 :1) 双 方 当 事 人 身 份 信 息 , 包 括 姓 名 、 证 件 号 码 、 出 生 日 期 及 地 址 ;2) 结 婚 登 记 时 间 、 结 婚 证 字 号 、 办 理 结 婚 登 记 的 机 关 ;3) 离 婚 原 因 及 双 方 当 事 人 自 愿 离

35、婚 意 愿 ;4) 双 方 当 事 人 对 子 女 抚 养 、 财 产 及 债 务 处 理 等 事 项 已 协 商 一 致 。d) 双 方 各 提 供 2张 2寸 单 人 近 期 半 身 免 冠 照 片 。10.2.2 遵 循 以 下 要 求 审 查 离 婚 登 记 材 料 :a) 离 婚 登 记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应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 真 实 有 效 、 准 确 清 晰 、 相 互 印 证 、 符 合 规 定 ,表 格 填 写 内 容 应 与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记 载 一 致 ;b) 重 庆 户 籍 居 民 户 口 簿 的 主 页 、 本 人 信 息 页

36、 和 全 户 人 口 增 减 记 载 页 应 清 晰 、 真 实 、 符 合 规 定 ;c) 外 国 人 护 照 应 有 效 。 免 签 国 护 照 应 检 查 入 境 章 是 否 在 免 签 有 效 期 内 。 非 免 签 国 护 照 应 检 查 签 证 是 否 在 有 效 期 内 ;d) 外 国 人 办 理 离 婚 登 记 时 已 换 领 新 护 照 的 应 当 同 时 提 交 办 理 结 婚 登 记 时 使 用 的 旧 护 照 ; 无 法 提 交的 , 应 当 提 交 有 权 机 关 出 具 的 护 照 号 码 变 更 证 明 。 新 护 照 上 已 载 明 旧 护 照 号 码 的 ,

37、可 不 提 交 上述 证 件 或 者 材 料 ; DB50/T 10002020 7 e) 离 婚 协 议 书 内 容 完 整 、 无 修 改 痕 迹 , 身 份 信 息 应 与 当 事 人 证 件 一 致 ;f) 离 婚 登 记 证 件 照 应 当 真 实 、 清 晰 , 纸 张 质 量 符 合 档 案 存 放 的 时 间 要 求 。10.3 业 务 受 理10.3.1 婚 姻 登 记 员 分 开 询 问 当 事 人 的 离 婚 意 愿 , 以 及 对 离 婚 协 议 内 容 的 意 愿 , 并 进 行 笔 录 ( 参 见 附 录F) , 笔 录 当 事 人 阅 后 签 名 并 按 指 纹

38、。10.3.2 双 方 当 事 人 为 自 愿 离 婚 且 符 合 婚 姻 法 有 关 规 定 , 则 受 理 当 事 人 的 离 婚 登 记 。10.3.3 不 符 合 离 婚 登 记 条 件 的 , 不 予 受 理 。 当 事 人 要 求 出 具 不 予 办 理 离 婚 登 记 告 知 书 的 , 应 当 出具 。10.4 离 婚 登 记10.4.1 婚 姻 登 记 员 指 导 当 事 人 双 方 填 写 申 请 离 婚 登 记 声 明 书 ( 见 附 录 G) 。 双 方 当 事 人 在 登 记 员面 前 作 为 “ 声 明 人 ” 签 名 并 按 指 纹 。 婚 姻 登 记 员 作 监

39、 誓 人 并 在 监 誓 人 一 栏 签 名 。 10.4.2 夫 妻 双 方 应 当 在 离 婚 协 议 上 现 场 签 名 并 按 指 纹 。 婚 姻 登 记 员 在 离 婚 协 议 书 上 加 盖 “ 此 件 与 存 档件 一 致 , 涂 改 无 效 。 XXXX婚 姻 登 记 处 XX年 XX月 XX日 ” 的 长 方 形 印 章 。10.4.3 婚 姻 登 记 员 对 当 事 人 提 交 的 证 件 、 申 请 离 婚 登 记 声 明 书 、 离 婚 协 议 书 进 行 审 查 , 符 合 离 婚条 件 的 , 登 陆 “ 全 国 涉 外 、 涉 港 澳 台 居 民 及 华 侨 婚

40、姻 登 记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 , 填 写 并 打 印 离 婚 登 记 审 查处 理 表 ( 见 附 录 H) 、 离 婚 证 。10.4.4 婚 姻 登 记 员 在 离 婚 登 记 审 查 处 理 表 上 “ 登 记 员 签 名 ” 处 亲 笔 签 名 , 在 “ 照 片 ” 处 粘 贴 当 事人 照 片 并 在 骑 缝 处 加 盖 钢 印 。10.4.5 婚 姻 登 记 员 在 离 婚 证 “ 婚 姻 登 记 员 ” 处 亲 笔 签 名 , 在 “ 登 记 机 关 ” 处 盖 婚 姻 登 记 工 作 业 务 专 用印 章 ( 红 印 ) , 在 “ 照 片 ” 处 粘 贴 当 事

41、人 照 片 并 在 骑 缝 处 加 盖 钢 印 。10.4.6 婚 姻 登 记 员 在 完 成 离 婚 证 制 作 后 , 应 当 进 行 认 真 核 对 、 检 查 。 对 打 印 或 书 写 错 误 、 证 件 被 污 染或 者 损 坏 的 , 应 当 将 证 件 作 废 处 理 , 重 新 制 作 。10.5 颁 发 离 婚 证 婚 姻 登 记 员 在 当 事 人 双 方 均 在 场 的 情 况 下 , 遵 照 以 下 步 骤 颁 发 离 婚 证 :a) 向 当 事 人 双 方 询 问 核 对 姓 名 、 出 生 日 期 、 离 婚 意 愿 ;b) 见 证 当 事 人 本 人 亲 自 在

42、 离 婚 登 记 审 查 处 理 表 “当 事 人 领 证 签 名 并 按 指 纹 ”一 栏 中 签 名 并 按 指纹 ;c) 在 双 方 当 事 人 结 婚 证 每 一 页 上 加 盖 条 型 印 章 , 其 中 注 明 “ 双 方 离 婚 , 证 件 失 效 。 婚 姻 登 记处 ” 。 注 销 后 的 结 婚 证 复 印 存 档 , 原 件 退 还 当 事 人 ;d) 将 离 婚 证 颁 发 给 离 婚 当 事 人 。e) 向 双 方 宣 布 : 取 得 离 婚 证 , 解 除 夫 妻 关 系 。10.6 材 料 存 档离 婚 登 记 结 束 , 婚 姻 登 记 员 对 离 婚 登 记

43、材 料 进 行 整 理 、 复 查 后 , 交 档 案 管 理 员 装 订 存 档 。 存 档 资 料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离 婚 登 记 审 查 处 理 表 原 件 ; 申 请 离 婚 登 记 声 明 书 原 件 ; 已 失 效 的 结 婚 证 复 印 件 ; 离 婚 协 议 书 原 件 ; 重 庆 户 籍 居 民 身 份 证 、 户 口 簿 复 印 件 ; DB50/T 10002020 8 外 国 人 护 照 及 签 证 、 入 境 章 ( 如 有 ) 复 印 件 ; 离 婚 登 记 询 问 笔 录 原 件 ; 婚 姻 登 记 个 人 信 用 风 险 告 知 书 原 件 。11 服

44、 务 评 价 与 改 进11.1 服 务 评 价 方 法建 立 涉 外 婚 姻 登 记 服 务 评 价 机 制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a) 建 立 和 实 施 季 度 考 核 和 年 度 考 评 机 制 。b) 建 立 以 评 价 目 标 、 评 价 标 准 、 评 价 主 体 、 评 价 方 法 和 评 价 对 象 等 基 本 内 容 的 婚 姻 登 记 服 务 质 量评 价 体 系 。11.2 服 务 评 价 信 息 收 集 收 集 渠 道 和 方 式 宜 采 用 以 下 方 式 :a) 设 置 婚 姻 登 记 服 务 评 价 系 统 , 婚 姻 登 记 服 务 结 束 后 , 由

45、 服 务 对 象 对 工 作 人 员 的 服 务 态 度 及 服 务水 平 予 以 评 价 ;b) 设 置 婚 姻 登 记 服 务 改 进 意 见 箱 , 供 服 务 对 象 对 婚 姻 登 记 服 务 提 出 改 进 意 见 ;c) 走 访 调 研 ;d) 新 闻 媒 体 报 道 ;e) 上 级 部 门 转 发 的 信 息 ;f) 服 务 对 象 投 诉 。11.3 实 施 改 进 措 施将 实 施 调 查 后 收 回 的 资 料 , 通 过 统 计 分 析 , 形 成 用 文 字 、 图 表 表 达 的 调 查 结 果 , 并 对 现 存 问 题 进 行总 体 评 价 和 分 析 , 提

46、出 相 应 的 措 施 ; 实 施 改 进 措 施 后 , 应 改 进 管 理 制 度 , 完 善 服 务 各 个 环 节 。 DB50/T 10002020 9 AA附 录 A( 规 范 性 附 录 )婚 姻 登 记 个 人 信 用 风 险 告 知 书A.1 婚 姻 登 记 个 人 信 用 风 险 告 知 书 ( 中 文 )婚 姻 登 记 个 人 信 用 风 险 告 知 书根 据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 民 政 部 等 31个 部 门 联 合 签 署 的 关 于 对 婚 姻 登 记 严 重 失 信 当 事 人 开 展 联 合 惩 戒 的 合 作 备 忘 录 ( 发 改 财 金 201

47、8 342号 ) 的 相 关 规 定 , 本 婚 姻 登 记 处 郑 重 告 知 如 下 :在 您 申 请 办 理 婚 姻 登 记 时 , 不 得 采 取 以 下 行 为 :一 是 使 用 伪 造 、 变 造 或 者 冒 用 他 人 身 份 证 件 、 户 口 簿 、 无 配 偶 证 明 及 其 他 证 件 、 证 明 材 料 ;二 是 作 无 配 偶 、 无 直 系 亲 属 关 系 、 无 三 代 以 内 旁 系 血 亲 等 虚 假 声 明 ;三 是 故 意 隐 瞒 对 方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或 限 制 行 为 能 力 状 况 , 严 重 损 害 对 方 合 法 权 益 ;四 是

48、其 他 严 重 违 反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婚 姻 法 和 婚 姻 登 记 条 例 行 为 。否 则 , 您 的 失 信 行 为 信 息 将 纳 入 全 国 婚 姻 登 记 信 用 信 息 系 统 并 推 送 至 全 国 信 用 信 息 共 享 平 台 , 由此 因 个 人 不 诚 信 行 为 引 起 的 信 用 惩 戒 、 各 类 法 律 责 任 一 律 由 您 个 人 承 担 。申 请 婚 姻 登 记 的 当 事 人 请 认 真 阅 读 上 述 告 知 , 无 异 议 后 请 在 下 方 横 线 处 亲 自 书 写 “ 以 上 内 容 已 阅 知 ” 后 签 名 并 按 指 纹 确

49、 认 。 确 认 人 :年 月 日 DB50/T 10002020 10 A.2 婚 姻 登 记 个 人 信 用 风 险 告 知 书 ( 中 英 文 )婚 姻 登 记 个 人 信 用 风 险 告 知 书Credit Risk Declaration for Marriage Registration根 据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 民 政 部 等 31个 部 门 联 合 签 署 的 关 于 对 婚 姻 登 记 严 重 失 信 当 事 人 开 展 联合 惩 戒 的 合 作 备 忘 录 ( 发 改 财 金 2018 342号 ) 的 相 关 规 定 , 本 婚 姻 登 记 处 郑 重 告 知 如 下 :Pursuant to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the Memorandum of Cooperation on Joint DisciplinaryActions Against Seriously Untrustworthy Parties in Marriage Registration (FGCJ (2018) No. 342)issuedby 31 depa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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