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2 T 1478-2018 婚姻登记管理服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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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ICS 03 A 00 备案号: DB42 湖北省 地方标准 DB 42/T 1478 2018 婚姻登记 管理服务 规范 Management and service specification for marriage registration (报批稿) 2018 - 11 - 05 发布 2018 - 12 - 19 实施 湖北省 市场监督管理 局 发布 DB42/T 1478 2018 I 目 次 前言 .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基本要求 . 2 5 管理要求 . 2 6 婚姻登 记内容及要求 . 3 7 婚姻服务内容及要求 .

2、6 8 安全与应急 . 7 9 投诉受理 . 8 10 服务评价与改进 . 8 参考文献 . 9 DB42/T 1478 2018 II DB42/T 1478 2018 I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湖北省民政厅 提出 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湖北省民政厅、湖北省标准化与 质量研究院、 武汉市黄陂区民政局婚姻登记 处 、 武汉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武昌区民政委婚姻登记处、仙桃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丹江口市民政局 婚姻登记处、湖北光谷标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钟宁、 何苗苗、 孙波、 邓希妍、 陈柳、孙剑刚 、梁涛 。 DB

3、42/T 1478 2018 1 婚姻登记管理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登记工作中的 基本要求、管理要求、婚姻登记内容及要求、婚 姻服务内容及要求、安全与应急、投诉受理、服务评价与改进。 本标准适用于湖北省内具有办理婚姻登记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依 法设置的婚 姻登记处。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 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763 无 障碍设计规范 MZ/T 024 婚 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标准 MZ/T

4、082-2017 婚 姻登记术语 MZ/T 083-2017 结 婚登记颁证工作规范 MZ/T 084 婚 姻家庭辅导服务 3 术语和定义 MZ/T 082-2017和 MZ/T 084-2017界定的 以及 下列 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婚姻 登记机关 marriage registration office 婚姻登记机构 婚姻登记处 依法履行婚姻登记管理职能的组织。 MZ/T 082-2017,定义 2.3 3.2 婚姻登记当事人 marriage parties 在婚姻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办理婚姻登记的男女双方。 MZ/T 082-2017,定义 2.4 3.3 结婚登记 wedd

5、ing registration 男女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依法确立婚姻关系的法定程序。 MZ/T 082-2017,定义 4.1 3.4 补办结婚登记 post-wedding marriage DB42/T 1478 2018 2 已举行结婚仪式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依法办理 结婚登记的法定程序。 MZ/T 082-2017,定义 4.2 3.5 离婚登记 divorce registration 男女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依法解除夫妻关系的法定程序。 MZ/T 082-2017,定义 4.3 3.6 补领婚姻登记证 replace marriage ce

6、rtificate 当事人的婚姻登记证遗失或损毁后,在婚姻登记机关申请 再次领取 婚姻登记证的行为。 MZ/T 082-2017, 定义 4.6 3.7 撤销婚姻 marriage revocation 因胁迫结婚的,经受胁迫一方请求,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当事人婚姻的行为。 MZ/T 082-2017,定义 4.4 3.8 婚姻家庭辅导 marriage and family counseling 婚姻登记机构为当事人提供的婚姻家庭关系方面的指导帮助。 MZ/T 084-2017,定义 3.1 3.9 婚姻登记档案 marital registration archives 婚姻登记

7、机关在办理 婚姻登记业务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材料。 MZ/T 082-2017,定义 7.2 4 基本要求 4.1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 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4.2 省级人民政府 民政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外、港澳台 及华 侨婚姻登记。 5 管理要求 5.1 人员 5.1.1 基本要求 5.1.1.1 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勤奋工作,乐于奉献,服从工作安排。 5.1.1.2 诚实守信,举止文明,耐心细致,态度和蔼,具有亲和力。 5.1.2 业务能力 5.1.2.1 熟悉婚姻登记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5

8、.1.2.2 熟练使用婚姻登记信息系统。 DB42/T 1478 2018 3 5.1.2.3 熟悉工作内容和服务流程,具备一定的 应变、 沟通、协调 及独 立解决问题的能力 。 5.1.2.4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上岗前应接受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 ,并 取得民政部门颁发的合 格 证书 。 5.1.3 仪容仪表要求 5.1.3.1 统一着工作装,佩带工 作牌。 5.1.3.2 仪表端正、精神饱满, 文明用语 ,态度温和。 5.2 场所和设备 5.2.1 应设独立的场所办理婚姻登记,并设有候登大厅、结婚登记区、离婚登记室和档案室。结婚登 记区、离婚登记室可合并为相应数量的婚姻登记室。 5.2

9、.2 场所和设备要求可按照 MZ/T 024 执行。根据实际情况参照 GB 50763 建设无障碍设施。 5.3 档案管理 5.3.1 按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档案管理。 5.3.2 将在办理结婚登记、撤销婚 姻 、离婚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凭证作用的各 种记录进行 收集、整理、归 档, 宜建立扫 描电子档, 并妥善保存。 5.3.3 提供婚姻登记档案查询服务。 6 婚姻登记 内容及要求 6.1 结婚登记 6.1.1 初审 审核共同到场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是否具备结婚登记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查验当事人双方 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是否一致。

10、如不一致,应要求当事人到有关部门 进行更正。 6.1.2 受理 6.1.2.1 对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由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受理。 6.1.2.2 对不符合结婚登记条件或需要补齐证件和手续的,不予受理,并实行一次 性告知,向 有需要 的 当事人出具不予办理结婚登记 告知书 。 6.1.3 审查询问 6.1.3.1 查验当事人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询问双方当事人的结婚意愿。 6.1.3.2 在婚姻登记系统中输入当事人姓名、身份证号,通过查询系统核实当事人婚姻状况信息,审 查其是否符合结婚条件,并询问有关情况。 6.1.3.3 自愿结婚的双方当事人现场各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在监誓人

11、面前完成声明人一栏 的签名并按指纹。 6.1.3.4 婚姻登记员作为监誓人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监誓人”一栏上签字。 6.1.4 登记 6.1.4.1 通过婚姻登记系统打印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DB42/T 1478 2018 4 6.1.4.2 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上签名 并 按指纹 。 6.1.4.3 通过婚姻登记系统打印结婚证书。 6.1.5 颁发结婚证 6.1.5.1 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结婚意愿。 6.1.5.2 告知双方当事人领取结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夫妻权利、义务。 6.1.5.3 将结婚证分别颁发给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当事人宣布:取得结婚

12、证,即确立夫妻 关系。 6.1.5.4 祝贺新人。 6.1.6 补办结婚登记 申请补办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填写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按照结婚登记基本流程办理。 6.2 离婚登记 6.2.1 初审 6.2.1.1 审核共同到场申请离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是否具备离婚登记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查验当事 人双方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是否一致。不一致的,要求当事人到有关 部门进行更正。 6.2.1.2 查验当事人的结婚证或婚姻档案,当事人提供的结婚证或婚姻档案材料中姓名、身份证号与 当事人现在的身份证、户口簿信息不一致的,应先提供相关材料,有必要的先补领结婚证。 6.2.2 受理

13、6.2.2.1 对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由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受理。 6.2.2.2 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或需要补齐证件和手续的,不予受理,并实行一次性告知, 向有需要 的 当事人出 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 告知书 。 6.2.3 审查询问 6.2.3.1 查验双方当事人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分开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 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 愿,并进行笔录,笔录当事人阅后签名并按 指纹。 6.2.3.2 在婚姻登记系统中输入当事人姓名、身份证号,通过查询系统核实当事人婚姻状况信息,审 查其是否符合离婚条件,并询问有关情况。 6.2.3.3 再次询问双方是 否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和债权债

14、务等达成一致,见证双方当事人签订离婚 协议书,现场签名并按指纹 。在 当事人持有的两份 离婚协议书上加盖“此件与存档件一致,涂改无效。 XX 婚姻登记处 XX 年 XX 月 XX 日”的 红色 长方形印章。 6.2.3.4 自愿离 婚的双方当事人现场各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声明人一栏 的签名并按指纹。 6.2.3.5 婚姻登记员作为监誓人在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监誓人”一栏签名。 6.2.4 登记 6.2.4.1 通过婚姻登记系统打印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6.2.4.2 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上签名并按 指纹。 6.2.4.3 通过婚姻登记系统打印离婚证书。 D

15、B42/T 1478 2018 5 6.2.5 颁发离婚证 6.2.5.1 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 6.2.5.2 在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盖 “双方离婚,证件失效。 XX 婚姻登记处”的蓝色 条型印章,注销后 的结婚证复印存档,原件退还当事人。 6.2.5.3 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离婚当事人双方,向 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即解除夫妻关系。 6.3 补领婚姻 登记 证 6.3.1 初审 6.3.1.1 审核当事人是否符合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条件,所提交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完整,查验当事 人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是否一致。不一致的,要求当事人到有关部门 进行更

16、正。 6.3.1.2 当事人提供的婚姻登记证或婚姻档案材料中姓名、身份证号与当事人现在的身份证、户口簿 信息不一致的,应由当事人作出 书面 说明,并提供相关 证明 材料。 6.3.2 受理 6.3.2.1 对符合补领婚姻登记证条件的,由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 婚姻登记机关受理。 6.3.2.2 对不符合补领婚姻登记证 条件或需要补齐证件和手续的,不予受理,并实行一次性告知。 6.3.3 审查询问 6.3.3.1 查验当事人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6.3.3.2 在婚姻登记系统中输入当事人姓名、身份证号,通过查询系统核实当事人婚姻状况信息,审 查其是否符合补领婚姻登记

17、证条件,并询问有关情况。 6.3.3.3 当事人现场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并按 指纹。 6.3.3.4 婚姻登记员作为监誓人在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监誓人”一栏上签名。 6.3.4 登记 6.3.4.1 通过婚姻登记系统打印补领 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 6.3.4.2 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补领 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上签名并按指 纹。 6.3.4.3 通过婚姻登记系统打印婚姻登记证。 6.3.5 颁 证 将 婚姻登记证颁发 给当事人。 6.4 撤销婚姻登记 6.4.1 初审 6.4.1.1 审核共同到场的男女双方是否符合撤销婚姻登记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18、,审查当事人提供的 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的相关材料,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 决书。 DB42/T 1478 2018 6 6.4.1.2 审核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完整,查验当事人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 出生日期、身份证号是否一致。不一致的,要求当事人到有关部门进行更正。 6.4.1.3 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 日不超过 1 年。 6.4.2 受理 6.4.2.1 对符合撤销婚姻登记条件的,由原办理该结婚登记的机关受理。 6.4.2.2 对不符合撤销婚姻登记条件或需要补齐证件和手续的

19、,不予受理,并实行一次性告知。 6.4.3 审查询问 6.4.3.1 查验当事人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6.4.3.2 在婚姻登记系统中输入当事人姓名、身份证号,通过查询系统核实当事人婚姻状况信息,审 查其是否符合撤销婚姻登记条件,并询问有关情况。 6.4.3.3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填写撤销婚姻申请书,双方当事人在“声明人”一栏签名 并按指纹。 6.4.3.4 婚姻登记员作为监誓人在撤销婚姻申请书“监誓人”一栏上签名。 6.4.4 登记 6.4.4.1 通过婚姻登记系统打印撤销决定 。 6.4.4.2 报所属民政部门,符合撤销条件的,经批准后印发撤销决定。 6.4.5 送达公示 将关于

20、撤销婚姻的决定送达当事人双方,并在婚姻登记公告栏公告 30 日。 7 婚姻服务内容及要求 7.1 预约 结婚 登记 7.1.1 发放预约计划 7.1.1.1 婚姻登记系统自动发放预约计划。默认受理时间为 正常工作日,排除 周末和法定节假日 。 7.1.1.2 需要添加非工作日和修改预约名额的,在添加预约计划中去自定义新增或修改名额。 7.1.1.3 安排专人在工作日 查看工作台左上角的预约待办项,及时审查处理,预约审查周期不超过 2 个工作日。 7.1.2 在线初审 7.1.2.1 审核预约当事人上传的户口簿、身份证、相关证明材料、照片,进行在线比对 是否具备结婚 登记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查

21、验当事人双方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是 否一致。 7.1.2.2 信息一致符合条件的,预审通过,确认预约成功,生成预约号,系统通过短信提醒反馈预约 当事人。 7.1.2.3 预审未通过的,取消预约,并告知理由。 7.1.3 现场受理 DB42/T 1478 2018 7 7.1.3.1 预约当事人按照预约时间到婚姻登记处预约窗口,婚姻登记员通过预约号或身份证号查询, 并核对当事人的证件原件与上传的相关证明。符合 结婚 登记条件的按 结婚 登记流程受理登记。 7.1.3.2 对不符合结婚 登记条件或需要补齐证件和手续的,不予受理,并实行一次性告知。 7.1.3.3 预约当

22、事人未在预约日期 内到达登记处的,登记员在次日即时取消该预约。 7.2 结婚登记颁证服务 婚姻登记机关可设立颁证厅,免费为有需求的婚姻当事人提供颁证服务。 颁证服务参照 MZ/T 083 结 婚登记颁证工作规范的要求执行。 7.3 婚姻家庭辅导 7.3.1 有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可设立婚姻家庭辅导室,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公开招募志愿者等方式聘 用婚姻家庭辅导员,免费为有需求的婚姻当事人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 7.3.2 婚姻家庭辅导服 务的人员、设施设备、服务等要求参照 MZ/T 084 执行。 7.3.3 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应 按照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的工作要求 ,在当事人自愿前提下,耐心细致 热

23、忱 地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保护当事人隐私。 7.3.4 应建立婚姻家庭辅导服务相关工作制度与相关档案记录,档案记录包含时间、当事人姓名、 服 务过程 、服务结果、服务评价等内容,档案记录由婚姻家庭辅导员整理 ,并提交婚姻登记处保管 。 7.4 咨询服务 7.4.1 接待引导当事人办理登记业务。 7.4.2 到本单位办事的人员,所要求办理的事项,属于婚姻登记职责范围的工作,接待人员应一次性 告知办事政策、法规依据、办事程序和要求。 7.5 无障碍服务 对于行动不方便的 婚姻当事人 可 派专人协助办理并且在办理过程中提供便利,对于 有 交流障碍的办 事群众,应尽可能提供辅助。 7.6 便民 服务

24、 7.6.1 登记 场所内应设置便民服务箱, 宜 备有 雨伞、针线、老花镜、 纸笔、清凉油、人丹等便民应急 物品, 开放公共卫生间并有 醒目的引导标识。 7.6.2 开设直 拨咨询电话或 24 小时语音咨询电话,电话号码可在当地 114 查询。 7.6.3 所在办公楼(院)外 悬挂 符合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要求 的婚姻登记机关标识牌,同时公告对 外办公时间。 8 安全与应急 8.1 应急预案 8.1.1 针对 当事人及相关群众突发情绪化 状况,特定日期登记高峰或遭遇停电、断网等 紧急 情况 ,制 定操作简便、切实可行的 应急 处置预案。 8.1.2 确定 紧急状况下的处置权限及相关人员 安排 。

25、 8.2 日常应急准备 DB42/T 1478 2018 8 8.2.1 储备处理紧急状况基 础性物资(安防设备、消防器材、基础急救医疗物资、备用电力设备、备 用通信设备等)。 8.2.2 按照紧急状况处置预案,定期进行日常紧急状况演练。 8.3 紧急状况 处置 8.3.1 紧急状况 发生时, 工作人员应 按照演练的紧急状况下 处置预案流程,及时上报给有权限处理的 个人或部门。 8.3.2 疏散无关人员, 安抚当事人或涉事者情绪, 并将当事人或涉事者尽量控制在小范围内 。 9 投诉受理 按以下要求受理 投诉: a) 建立投诉平台,畅通投诉渠道; b) 受理投诉并予以记录; c) 在规定的时间内

26、进行调查了解,并做出处理意见 。没有处理权限的,上报给有权限的部门 ; d) 将处理意见反馈给 投诉人 ; e) 将投诉处理结果进行记录。 10 服务评价 与改进 10.1 服务评价 10.1.1 建立全面有效的服务评价管理制度。 10.1.2 评价指标 可 包括但不限于: a) 服务对象满意度; b) 服务 效率 ; c) 服务项目完成率; d) 有效投诉结案率。 10.1.3 评价途径可 包括但不限于: a) 发放服务反馈表; b) 评价器; c) 管理者暗访、走访; d) 互联网反馈。 10.2 服务改进 10.2.1 依据服务评价结果,制定整改措施,对服务进行持续改进。 10.2.2 跟踪服务改进过程,保存服务改进记录。 DB42/T 1478 2018 9 参 考 文 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001-4-28 2 婚姻登记条例 2003-08-08 国务院 3 婚姻 登记工作规范 2015-12-08 民政部 4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2006-01-23 民政部 国家档案局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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