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11.020 C 50 DB61 陕西省地方标准 DB 61/ T 1001.52015 保健用品微生物限度检查 第 5 部分: 霉菌和酵母菌数测定 Microbial limit examination for healthcare supplies Part 5: Tests for mycete and saccharomycete 2015-12-29 发布 2016-03-01 实施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61/T 1001.52015 I 目 次 前言 . . II 1 范围 . . 1 2 规范性引 用文件 . . 1 3 设备和材料 . . 1 4 培养基和
2、试剂 . . 1 5 操作步骤 . . 2 6 结果和报告 . . 2 DB61/T 1001.52015 II 前 言 DB61/T 1001保健用品微生物限度检查分为以下5个部分: 第1部分:总则; 第2部分:菌落总数测定; 第3部分:铜绿假单胞菌检验; 第4部分: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第5部分:霉菌和酵母菌数测定。 本部分为DB61/T 1001的第5部分。 DB61/T 998保健用品安全性评价指导原则及试验方法与D B61/T 999保健用品功能学评价指导 原则及试验要求、DB61/T 1000保健用品产品标准编写规范、DB61/T 1001保健用品微生物限度 检查共同构成了陕西省保
3、健用品系列地方标准。 下面列出了这些地方标准的结构: a) DB61/T 998保健用品安全性评价指导原则及试验方法分为以下 6 个部分: 1) 第 1 部分:安全性评价指导原则; 2) 第 2 部分:皮肤急性毒性试验; 3) 第 3 部分:皮肤长期毒性试验; 4) 第 4 部分:皮肤刺激性试验; 5) 第 5 部分:皮肤过敏性试验; 6) 第 6 部分:眼部刺激性试验。 b) DB61/T 999保健用品功能学评价指导原则及试验要求分为以下 16 个部分: 1) 第 1 部分:总则; 2) 第 2 部分:改善微循环类功能学评价动物试验; 3) 第 3 部分:改善微循环类功能学评价人体试验;
4、4) 第 4 部分:乳房保健类功能学评价动物试验; 5) 第 5 部分:乳房保健类功能学评价人体试验; 6) 第 6 部分:胃肠功能保健-助消化类功能学评价动物试验; 7) 第 7 部分:胃肠功能保健-助消化类功能学评价人体试验; 8) 第 8 部分:胃肠功能保健-通便类功能学评价动物试验; 9) 第 9 部分:胃肠功能保健-通便类功能学评价人体试验; 10) 第 10 部分:皮肤瘙痒类功能学评价动物试验; 11) 第 11 部分:皮肤瘙痒类功能学评价人体试验; 12) 第 12 部分:妇女卫生保健类功能学评价动物试验; 13) 第 13 部分:妇女卫生保健类功能学评价人体试验; 14) 第
5、14 部分:眼部保健类功能学评价人体试验; 15) 第 15 部分:改善睡眠、醒脑通窍保健类功能学评价动物试验; 16) 第 16 部分:改善睡眠、醒脑通窍保健类功能学评价人体试验。 c) DB61/T 1000保健用品产品标准编写规范分为以下 8 个部分: 1) 第 1 部分:总则; 2) 第 2 部分:保健贴类产品标准编写规范; DB61/T 1001.52015 III 3) 第 3 部分:眼贴类产品标准编写规范; 4) 第 4 部分:含药芯类产品标准编写规范; 5) 第 5 部分:喷涂类产品标准编写规范; 6) 第 6 部分:清洗液类产品标准编写规范; 7) 第 7 部分:器具类产品标
6、准编写规范; 8) 第 8 部分:功能服装类产品标准编写规范。 本部分根据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杨晓莉、乔蓉霞、李伟、张扬。 本部分由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部分首次发布。 联系信息如下: 单位: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电话:029-62288000 地址:西安市高新六路56号 邮编:710065 DB61/T 1001.52015 1 保健用品微生物限度检查 第 5 部分:霉菌和酵母菌数测定 1 范围 DB61/T 1001的
7、本部分规定了保健用品中霉菌和酵母菌数的测定方法。 本部分适用于陕西省保健用品中霉菌和酵母菌数的检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B61/T 1001.1-2015 保健用品微生物限度检查 第 1 部分:总则 3 设备和材料 对保健用品进行霉菌和酵母菌数的测定时,除应具备微生物实验室常规灭菌和培养设备外,其他设 备和材料应符合以下规定的要求: a) 霉菌培养箱:温度应控制在 28 1; b) 恒温水浴箱:温度应控制在 46 1; c) 冰箱
8、:温度应控制在 25; d) 高压灭菌锅; e) 电子天平:感量为 0.1g; f) 电磁炉; g) 振荡器或均质器; h) 灭菌吸管:容量为 1mL(具 0.01mL 刻度)、10 mL(具 0.1mL 刻度); i) 丝口瓶或锥形瓶:容量为 250mL、500mL; j) 灭菌培养皿:直径为 90mm; k) pH 计或精密 pH 试纸; l) 放大镜或/和菌落计数器。 4 培养基和试剂 4.1 无菌生理盐水 无菌生理盐水应符合 DB61/T 1001. 1-2015 中 3.6.3 规定的要求。 4.2 孟加拉红培养基 4.2.1 孟加拉红培养基制备材料的种类和量应符合以下要求: a)
9、蛋白胨:5g; b) 葡萄糖:10g; c) 磷酸二氢钾:1g; DB61/T 1001.52015 2 d) 硫酸镁(无水):0.5g; e) 琼脂:20g; f) 孟加拉红:0.033g; g) 氯霉素:0.1g; h) 蒸馏水:1000mL。 4.2.2 孟加拉红培养基的制备方法应为:将上述各成份(不包含氯霉素)加入蒸馏水中,加热溶化,补 足蒸馏水至 1000mL,分装后,121灭菌 20min。倾注于平板前,用少量乙醇溶解氯霉素加入培养基中。 5 操作步骤 5.1 样品的稀释 5.1.1 应按照 DB61/T 1001.1-201 5 中 4.4 的规定制备 1:10 样品匀液。 5.
10、1.2 应取 1mL 的 1:10 样品匀液注入含有 9mL 无菌生理盐水的试管中,振摇试管或用吸管反复吹打使 其混合均匀,制成 1:100 样品匀液。 5.1.3 应按照 5.1.2 的规定,制备 10 倍系列稀释样品匀液。每递增 1 个稀释剂,换用 1 次 1mL 无菌吸 管。 5.1.4 应根据对样品污染状况的估计, 选择 2 个或 3 个适宜稀释度的样品匀液 (液体样品可包括原液) , 在进行 10 倍递增稀释时,每个稀释剂分别吸取 1mL 样品匀液于无菌平皿内,每个稀释度至少做两个平 皿。同时,应分别吸取 1mL 稀释液加入两个平皿内作空白对照。 5.1.5 应及时向平皿倾注 15m
11、L20mL 冷却至 46的孟加拉红琼脂培养基(可将其置于 46 1恒温 水浴箱中保温),转动平皿使其混合均匀。 5.2 培养 应在培养基凝固后,将平板倒置,在 28 1条件下培养 5d,观察并记录。 5.3 菌落计数 应以肉眼观察菌落数,必要时可用放大镜。应根据菌落形态,分别记录各稀释倍数和相应的霉菌和 酵母菌数;菌落计数应以菌落形成单位(colony-forming units,即 CFU)表示。 6 结果和报告 6.1 结果计算 6.1.1 应先计算两个平板菌落数的平均值,再将平均值乘以相应稀释倍数计算。 6.1.2 应选取平均菌落数在 10CFU150CFU 之间的平皿,作为霉菌与酵母菌
12、计数范围。 6.1.3 若只有一个稀释度的平均菌落数在 10CFU150CFU 之间, 则应按该稀释度的平均菌落数乘以稀释 倍数计算。 6.1.4 若两个稀释度的平均菌落数均在 10CFU150CFU 之间,则应求出两菌落总数的比值:若比值小于 等于 2,则应计算两个稀释度下平均菌落数的平均值;若比值大于 2,则应计算稀释度较低平皿的平均 菌落数。 6.1.5 若所有平板上的菌落数均大于 150CFU,则应按最高稀释级的平均菌落数乘以稀释倍数计算。 6.1.6 若所有平板上的菌落数均小于 10CFU,则应按最低稀释级的平均菌落数乘以稀释倍数计算。 DB61/T 1001.52015 3 6.1
13、.7 当所有稀释度的平均菌落数均不在 10CFU150CFU 之间时, 若其中一个稀释度下的平均菌落数大 于 150CFU,而相邻稀释度下的平均菌落数小于 10CFU,则应以更接近 10CFU 或 150CFU 的平均菌落数乘 以相应的稀释倍数计算。 6.1.8 若所有稀释度下的平板均无菌落生长,则以1 乘以最低稀释倍数计算。 6.2 结果报告 6.2.1 若菌落数小于 100CFU,则应按 “ 四舍五入 ” 原则修约,以整数报告结果。 6.2.2 若菌落数大于等于 100CFU,则应按 “ 四舍五入 ” 原则修约,保留 2 位有效数字;也可用 10 的指 数形式来表示,并按 “ 四舍五入 ” 原则修约,保留 2 位有效数字。 6.2.3 若所有平板上均为蔓延菌落而无法计数,则应报告菌落蔓延。 6.2.4 若空白对照平板上有菌落生长,则应判定此次检测结果无效。 6.2.5 应以 CFU/g、毫升(mL)或平方厘米(cm 2 )为单位报告结果。 6.2.6 若检测结果超过本标准规定的要求,则应选取同批次未开封样品再连续检测两次,并以三次检测 结果的平均值报告结果。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