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13.310 A 92 GA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共安全 行业标准 GA/T 168 XXXX 代替 GA/T 168-1997 法医学 机械性损伤尸体检验规范 Forensic medicine Specifications for examination of deaths from mechanical injuries (报批稿) XXXX - XX - XX 发布 XXXX - XX - XX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布 GA/T 168 XXXX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总则 . 2 5 尸
2、表检验 . 2 6 解剖检验 . 3 7 组织病理学检验 . 6 8 毒物检验 . 6 GA/T 168 XXXX II 前 言 本标准 按照 GB/T 1.1 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 代替 GA/T 168 1997 机械性损伤尸体检验 , 与 GA/T 168 1997 相比 主要 技术变化 如下: 修改了 标准 名称(见 封面 , 1997 年 版的 封面 ); 修改了范围(见第 1 章, 1997 年版的第 1 章);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 2 章);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 ,如擦伤、挫伤、皮下出血、皮内出血和创等术语及其定义 (见第 3 章); 修改了总则(见第 4 章,
3、 1997 年版的第 2 章); 删除了任务(见 1997 年版的第 3 章); 删除了人员组成(见 1997 年版的第 4 章); 删除了现场勘查(见 1997 年版的第 5 章); 删除了衣着检查 ( 见 1997 年版的第 6 章); 修改了尸表检查(见 第 5 章, 1997 年版的第 7 章); 修改了尸体解剖(见第 6 章, 1997 年版的第 8 章); 修改了组织学检查(见第 7 章, 1997 年版的第 9 章); 增加了毒物检验( 见第 8章 )。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法医检验分
4、技术委员会 ( SAC/TC 179/SC 6) 提出并归口 。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 中心、 北 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坚、何光龙、闵建雄、陈忆九、汪宏、刘力、孙建军、吕途、李洋。 本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A/T 168 1997。 GA/T 168 XXXX 1 法医学 机械性损伤尸体检验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 法医学中 机械性损伤尸体检验的检验内容、步骤及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 机械性损伤及疑似机械性损伤死亡尸体的法医学检验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
5、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A/T 147 法医学尸体解剖 GA/T 148 法医病理学检材的提取、固定、包装及送检方法 GA/T 150 机械性窒息尸体检验 GA/T 167 中毒尸体检验规范 GA/T 170 猝死尸体检验规范 GA/T 1198 法 庭科学尸体检验照相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擦伤 abrasion 钝性致伤物与体表摩擦造成的以表皮剥脱为主要改变的损伤,又称表皮剥脱。根据致伤物运动方向 及其作用机制的不同,可分为抓痕、擦痕、撞痕、压擦痕等。 3.
6、2 挫伤 contusion 由钝器作用造成的以皮内和 (或)皮下及软组织出血为主要改变的闭合性损伤,也包括组织器官的 出血。 3.3 皮下出血 subcutaneous hemorrhage 外伤后发生在皮下组织的出血。由于皮下组织常较疏松,出血易扩散,有时可形成血肿。 3.4 皮内出血 intradermal bruise GA/T 168 XXXX 2 外伤后发生在真皮层内的出血。由于真皮组织致密,血管为末梢细小分支,出血量少,不易扩散, 常反映致伤物接触面的特征 。 3.5 创 wound 较大的暴力造成皮肤全层或内脏器官破裂的损伤。根据致伤物及致伤方式的不同,可分为钝器创、 锐器创、
7、火器创等。 4 总则 4.1 机械性损 伤死亡尸体宜尽快开展尸体检验。 4.2 通过尸体检验应解决:损伤种类、损伤情况(分布、位置、大小、角度、深度)、损伤时间、致 伤物种类(钝器、锐器、枪弹、爆炸等)、死亡原因、死亡方式(自杀、他杀、意外或不明)、个体识 别、死亡时间。 4.3 致伤物种类、死亡原因、死亡方式、死亡时间的判定应以尸体检验为主,结合现场勘查,参考调 查情况进行。 4.4 本标准仅规定了机械性损伤尸体检验的特殊要求。检验工作除应遵照本标准的要求外,根据需要 还应按照 GA/T 150、 GA/T 167、 GA/T 170 等执行。尸体检验照相要求按照 GA/T 1198 执 行
8、。 5 尸表检验 5.1 要求 在不破坏现场的条件下在现场可进行初步尸表检验,并在现场提取尸体转移过程可能被破坏、污染 的检材。必要时用洁净的纸袋或塑料袋将死者的双手、头部等可能遗留有嫌疑人生物物证的暴露部位保 护好以备提取生物检材和防止头发脱落在现场,再将尸体移送到解剖室进行详细的检验。常规尸表检验 步骤、方法按照 GA/T 147执行。 5.2 尸表一般检验 检验尸体的身长、发长、肤色、发育情况,尸体现象的发展程度,注意发现可供个人识别的特征、 体表血迹及附着物情况。 5.3 损伤情况检验 5.3.1 损伤情况 观察尸体上各部位损伤情况,在人体表轮廓 图上标明损伤的位置、大小、形态特征,注
9、明损伤的种 类。观察尸体各部位有无外形改变,检验有无骨折。注意区分生前伤和死后伤。必要时,可在尸体冰冻 保存一段时间后再次进行尸表检验,以发现初次检验未检见的擦伤和挫伤。 5.3.2 擦伤 描述其部位、方向、大小及颜色等。 5.3.3 挫伤 GA/T 168 XXXX 3 描述其部位、大小、形状、颜色,注意区分皮内出血和皮下出血。皮内出血常能反映致伤工具接触 部位的特征。 5.3.4 创 描述创口形状、创缘、创角、创壁、创腔及创底的情况;检验创缘周围有无挫伤和其它附着物、观 察创壁的倾斜方向和创壁间有无组织间桥、探查创腔内有无异物;用手指将两创 缘合拢或用透明胶纸固 定后再观察创角及创缘的形状
10、,并测量创口长度;用探针探查创的角度和深度。必要时可进行解剖检验。 多个创时,应注意创与创之间的关系(如平行、贯通等)。 5.4 出血 5.4.1 血迹形态 注意体表出血的来源及血迹的分布,描述血迹的形态及流注的方向,推断出血时人体的位置、姿势 以及出血后保持在该姿势的时间。 5.4.2 出血量 从体表、衣服、现场的血迹及解剖检验的情况估算出血量。 5.5 损伤周围附着物 5.5.1 火药或烟晕 创周如见火药或烟晕,应观察其分布范围并测量其直径,描述其颜色,并妥善提取、包装。 5.5.2 其他附着物 仔细观察伤痕 周围有无其他附着物,如泥沙、油污、铁锈、纤维或漆片等,如有应记录、提取,妥 善保
11、存。 6 解剖检验 6.1 要求 尸体解剖宜在解剖室内进行。尸体解剖应剖开颅、胸、腹三腔,必要时剖开脊髓腔或关节腔。测量 从皮肤开始的创口深度、探查创内有无异物和创道方向,查明内部器官的损伤部位、形态及程度、出血 情况,找出直接死因。暴露骨折部位,查明骨折位置、类型、分布及断端情况。解剖前必要时对尸体上 的衣着及体表再次进行详细检验。常规尸体检验步骤、方法按照 GA/T 147执行。 6.2 头面部检验 6.2.1 头皮检验 先检验头发情况,剃除毛发,检验头皮损伤部位、 大小、形态特征,头皮内出血的形态,头皮下及 帽状腱膜下出血的分布范围。 6.2.2 颅骨检验 去除骨折部位的骨膜,观察颅骨骨
12、折的部位、数量、形状、走向及交叉情况,有无凹陷或缺损。将 头皮损伤与颅骨骨折进行比对,找出造成颅骨骨折的暴力在头皮上形成的损伤,分析二者的关系。锯开 GA/T 168 XXXX 4 颅骨后还应检验颅顶骨内板骨折情况,与颅骨外板进行比较。取出脑并剥去颅底的硬脑膜后观察颅底有 无骨折。 6.2.3 硬脑膜及蛛网膜检验 在发现硬脑膜外、硬膜下血肿时应检验相应部位的颅骨和头皮有无损伤,并 记录、测量硬脑膜外、 硬脑膜下出血的部位、大小及硬脑膜有无损伤情况。硬脑 膜下血肿多因桥静脉破 裂,常找不到血管破裂 点。硬脑膜下血肿形成后经过一段时间死亡者,应观察血肿的机化情况。 如见蛛网膜下腔出血,应描述出血部
13、位、范围及检验相应部位大脑皮质,以判断是否因脑挫伤所致; 如血肿在脑底,应用流水徐徐洗去血块后观察脑底动脉有无动脉瘤及脑血管畸形,如仍看不清,可用注 射器从大脑基底动脉注入清水,同时仔细观察;如出血位于脑底后部,应检验颈项部有无损伤,有无椎 动脉上端出血进入脑底蛛网膜下腔的可能。 6.2.4 脑检验 如需病理检验,除特殊急需者外,脑的检验最好在经甲醛溶液固定后进行。检验大脑、小脑、脑干 有无 挫伤出血,挫伤出血的部位、范围、程度,脑室有无出血。 6.3 颈项部检验 对颈部有损伤者应先解剖胸腹腔及颅腔,并取出胸腹腔器官及大脑后再对颈部进行解剖检验: 检验颈项部皮肤、皮下组织、肌肉有无损伤、出血;
14、 检验喉头有无水肿、粘膜下出血、异物阻塞,舌骨、甲状软骨、环状软骨有无骨折、出血,甲 状腺有无出血; 检验颈椎有无脱位、骨折,颈部大血管有无损伤。必要时锯开脊椎,将颈部脊髓取出。 6.4 胸腹部检验 6.4.1 胸腹壁检验 检验胸腹壁有无损伤,胸骨、肋骨有无骨折及骨折的方向。 6.4.2 胸腔及胸腔器官检验 主要内容有: 疑有胸腔积气时开胸前应 先进行气胸试验; 检验胸腔内有无积血、积液, 观察积血积液的性状,测量积血、积液的量; 检验心包有无损伤,腔内有无积血、积液 ,观察积血积液的性状,测量积血、积液的量; 检验气管、食管有无损伤,气管、支气管、食道管腔内有无积血、异物; 检验心、肺有无挫
15、伤及破裂,主动脉有无破裂,观察挫伤、破裂的数量、部位、形态及与胸壁 损伤的关系; 检验胸椎有无脱位或骨折 。 6.4.3 腹腔、盆腔及腹腔(含腹膜后)器官检验 主要内容有: 检验腹、盆腔有无积血、积脓及异物; 检验两侧横膈高度,观察各脏器位置有无异常。肝、脾、肾、胰、主动脉、胃肠 及盆腔脏器有 无出血、破裂,与腹壁损伤的关系。检验腰椎有无脱位或骨折,骨盆有无骨折; GA/T 168 XXXX 5 检验腹膜后有无出血,有出血时,应切开检验,测量出血范围,寻找出血部位。 6.5 四肢检验 对可疑损伤处切开皮肤,检验皮内、皮下组织、肌肉有无损伤、出血,骨骼有无骨折。对 臀部、 下肢等软组织丰富部位,
16、如有大面积出血时,应测量出血范围估计出血量。 6.6 特殊尸体检验重点及辅助检验 6.6.1 枪弹伤的尸体检验 6.6.1.1 射入口、射出口检验 根据创口大小、形态特征、有无火药颗粒及烟晕附着(必要时取材进行理化检验)、结合弹道情况 确定射入口及射出口。头部的枪弹伤还应注意颅 骨内、外板的缺损大小,以利判断出、入口。 检测火药颗粒附着范围,为判断射击距离提供依据。 6.6.1.2 弹道检验 明确弹头在体内的行进途径以及所伤及的器官和组织。 6.6.1.3 其他检验 注意观察双手的情况,必要时分别提取双手附着物进行理化检验。 有条件时应对尸体进 行 X线、 CT、 MRI等虚拟解 剖手段检验,
17、明确体内有无弹头、弹头位置,弹道情 况及骨折情况。提取遗留在体内的弹头(宜用非金属器械)作为物证。 6.6.2 爆炸伤的尸体检验 6.6.2.1 损伤检验 明确爆炸伤、烧灼伤、冲击波损伤及抛击物伤的分布、大小及程度,结合现场情况和调查情况判 断死者与爆炸中心的位置关 系和爆炸时死者的姿势。 注意检验有无爆炸以外的 枪伤、锐器伤 、钝器伤等损伤 。 6.6.2.2 辅助检验 有条件时应对尸 体进行 X线、 CT、 MRI等虚拟 解剖手段检验,明确体内有无爆炸装置残片及其他异物, 提取体内异物。 6.6.2.3 检材提取 剪取死者的十指指甲,以备理化检验。 对气体爆炸的尸体除提取死者的心血外还应提
18、取死者的气管和近肺门处的肺组织,以备毒化检验。 6.6.3 锐器伤的尸体 6.6.3.1 刺创检验 除仔细检验创口的形态特征、大小外,还应仔细检验创道的深度、伤及的组织器官、创道内有无异 物及刺创 的的方向和角 度。可用探针检验,必要时暴露完整创道。疑有刺器尖端残 留体内时可进行 X线 检验。 GA/T 168 XXXX 6 6.6.3.2 切割创检验 切割创分布、数量、方向和伤及的组织器官,观察创底的深浅。注意区分试切创和抵抗创。 6.6.3.3 砍击创检验 检验砍击创分布、数量,砍击方向和砍击角度,观察骨质上是否有砍击痕。 7 组织病理学检验 根据需要开展组织病理学检验,具体按照 GA/T 148对组织器官进行检验、固定、取材等。如怀疑 有脂肪栓塞时,应取多块肺和脑组织,直接或经福尔马林固定后做冰冻切片,脂肪染色,在显微镜下观 察。如需要显示组织中某些特殊物质和结构时,可用各种特殊染色法、组织化学法和免疫组织化学法。 8 毒物检验 对怀疑有中毒 时,按照 GA/T 167进行检材的提取、保存、送检。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