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03.220.20 R81 GA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共 安 全 行 业 标 准 GA/T 50 XXXX 代替 GA 50-2014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照相 Photographing for road traffic accident scenes (报批稿 ) XXXX - XX - XX 发布 XXXX - XX - XX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布 GA/T 50 XXXX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 义 . 1 4 一般要求 . 2 5 照相的内容和要求 . 3 6 交通事故 照片卷的制作 .
2、7 附录 A(资料性附录) 照相方法 . 10 附录 B(资料性附录) 特殊环境的拍摄 . 11 附录 C(资料性附录) 封面格式 . 12 GA/T 50 XXXX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 GA 50-201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相。与 GA 50-2014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 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名称(见封面, 2014 年版的封面); 修改了标准适用范围(见第 1 章, 2014 年版的第 1 章);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 2 章, 2014年版的第 2 章); 修改了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元素的术语和定义(见 3.
3、2, 2014 年版的 3.2); 修改了比对照相的英文释义(见 3.8, 2014年版的 3.8); 增加了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照相的主体(见 4.1); 修改了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照相的基本原则(见 4.2, 2014 年版的 4.1); 增加了多旋翼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设备要求(见 4.3); 增加了采用照相制作现场实景图的要求 (见 4.5); 删除了一般要求中的比例照相(见 2014 年版的 4.5); 修改了拍摄前标示地面痕迹物证的要求(见 4.7, 2014 年版的 4.6); 增加了痕迹物证被覆盖时勘查照相的要求(见 4.9); 修改了受环境条件限制的补充拍摄要求(见 4.10,
4、2014 年版的 4.8); ; 增加了拍摄前应检查并设置相机时间信息的要求(见 4.11) 修改了方位照相的拍摄内容(见 5.1.1,2014 年版的 5.1.1); 修改了方位照相拍摄时取景范围的要求(见 5.1.2.1, 2014 年版的 5.1.2.1) ; 修改了现场位于路段时方位照相的拍摄要求(见 5.1.2.2, 2014 年版的 5.1.2.2); 修改了现场位于路口时方位照相的拍摄要求(见 5.1.2.3, 2014 年版 5.1.2.3); 增加了使用多旋翼无人驾驶航空器拍摄方位照的要求(见 5.1.2.4); 增加了使用多旋翼无人驾驶航空器拍摄概览照的要求(见 5.2.2
5、.4); 修改了元素照相中车辆的拍摄内容(见 5.4.1.2,2014 年版的 5.4.1.2); 修改了元素照相中道路设施的拍摄内容( 5.4.1.3,2014 年版 5.4.1.3); 修改了元素照相中车辆的拍摄要求(见 5.4.2.2, 2014 年版的 5.4.2.2); 修改了元素照相中道路设施的拍摄要求(见 5.4.2.3, 2014 年版的 5.4.2.3); 修改了元素照相中现场地面痕迹的拍摄要求(见 5.4.2.4, 2014 年版的 5.4.2.4); 修改了细目照相中车辆痕迹和部件状况的拍摄内容(见 5.5.1.2,2014 年版的 5.5.1.2); 修改了细目照相中比
6、例尺的选择和贴放要求(见 5.5.2.1, 2014 年版的 5.5.2.1); 修改了细目照相中主体的拍摄要 求(见 5.5.2.2, 2014 年版的 5.5.2.2); 修改了比对照相的拍摄内容(见 5.6.1,2014 年版的 5.6.1); 增加了比对照相中比例尺的使用要求(见 5.6.2.3); 删除了交通事故照片卷正文中的标引线(见 2014 年版的 6.1.2); 修改了正文载体所用纸张的要求(见 6.2.1,2014 年版的 6.2.1); 修改了交通事故照片卷一般要求中的排版和打印(见 6.2.3, 2014 年版的 6.2.3); 增加了照片编排内容(见 6.3, 201
7、4 年版的 6.3); GA/T 50 XXXX III 删除了交通事故照 片卷制作中照片标引的要求(见 2014 年版的 6.5); 修改了交通事故照片卷中文字说明的要求(见 6.5,2014 年版的 6.6); 修改了交通事故照片卷的归档(见 6.6.2,2014 年版的 6.7.2); 修改了方位照的拍摄方法(见附录 A 中 A.1, 2014 年版的附录 A 中 A.1); 修改了局部照的拍摄方法(见附录 A 中 A.3, 2014 年版的附录 A 中 A.3); 修改了元素照的拍摄方法(见附录 A 中 A.4, 2014 年版的附录 A 中 A.4); 修改了细目照的拍摄方法(见附录
8、 A 中 A.5, 2014 年版的附录 A 中 A.5); 修改了夜间现场拍摄的注意事项(见附录 B中 B.2, 2014 年版的附录 B 中 B.2); 修改了雨天现场拍摄的注意事项(见附录 B中 B.3, 2014 年版的附录 B 中 B.3); 修改了高反光率物体拍摄的注意事项(见附录 B中 B.6, 2014 年版的附录 B 中 B.6); 修改了封面格式(见附录 C, 2014 年版的附录 C)。 本标准由全国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SAC/TC 576)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上海 市公
9、安局交通警察总队、江苏省公安厅交 通警察总队。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来剑戈、张琳、王兵兵、梅冰松、韩杰、高岩、侯心一、刘晓琨、张雷、王超 勇、周芬。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A 50-1993; GA 50-2005; GA 50-2014。 GA/T 50 XXXX 1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照相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照相的一般要求、照相的内容和要求以及交通事故照片卷的制 作。 本标准适用于交通警察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对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 证的勘查照相。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
10、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3865 比例照相规则 GB/T 29349-2012 现场照相、录像要求 GB/T 29351 法庭科学照相制卷质量要求 GA/T 41 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查 GA/T 49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绘制 GA/T 223 尸体辨认照相、录像方法规则 GA/T 591 刑事照相设备技术条件 GA/T 1382 基 于 多旋翼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 系统 3 术语和定义 GB/T 29349-2012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 roa
11、d traffic accident scene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地点及其相关的空间范围。 3.2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元素 key element of road traffic accident scene 与道路交通事故有关的车辆、人(尸)体、物体、痕迹、物证、道路及其设施等。 3.3 方位照相 photography of azimuth 反映道路 交通事故现场的地理位置及现场与周围环境相互关系的专门照相。 3.4 概览照相 photography of general scene 反映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全貌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元素宏观相互关系的专门照相。 GA/T 50 XXXX 2 3.
12、5 局部照相 photography of valuable portion 反映部分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范围内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元素位置关系的专门照相。 3.6 元素照相 photography of scene elements 反映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元素的外观、状态和特征的专门照相。 3.7 细目照相 photography of details 反映道路交通事故 现场 元素局部细节、物证及表面痕迹特征的专门照相。 3.8 比对照相 photography of physical matching 反映造痕体和承痕体接触部位和接触方式的专门照相。 4 一般要求 4.1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应由交通警
13、察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勘查照 相。 4.2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照相应 合 法、安全、及时、客观、全面、科学。 4.3 照相设备的配备,可参照 GA/T 591 的要求。 使用 多旋翼 无人驾驶航空器进行航拍 的,航拍设备 应 符合 GA/T 1382 的要求。 4.4 道路交通 事故痕迹物证勘查应符合 GA/T 41 的要求。 4.5 采用照相制作现场实景图的,应符合 GA/T 49 的要求。 4.6 应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特点,采用相向拍摄法、多向拍摄法、回转连续拍照法、直线连续拍照 法。 4.7 拍摄前应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情况制定拍摄计划,清除现场无关人员和
14、车辆,在不污染、破坏 痕迹、物证的前提下,可放置标识物,标示地面痕迹起止点、突变点及痕迹、物证的位置、 形状 、 方向 。 4.8 在确保痕迹物证完好的情况下,车辆内部勘查照相、人(尸)体体表勘查照相和比对照相可在撤 离现场后,于其他地点拍摄完成。人(尸)体体表勘查照相的拍摄 应符合 GA/T 223 的相关要求,车辆 内部勘查照相和比对照相拍摄应符合 5.4.1.2、 5.5.1.2 和 5.6 的要求。 4.9 现场地面痕迹物证被其他物体覆盖时,在不妨碍其他勘查项目的前提下,可以照相固定证据, 待 清除覆盖物 后, 再进行勘 查照相 。 4.10 受环境条件限制在现场无法勘查的,应及时补充
15、勘查,对发现、提取的痕迹、物证进行补拍,并 在制作交通事故照片卷时用文字注明。 4.11 拍摄前应检查并正确设置相机的日期和时间,宜将拍摄的时间信息记录在现场照片上。 GA/T 50 XXXX 3 4.12 现场照片应与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相互补充、相互印证。 5 照相的内容和要求 5.1 方位照相 5.1.1 拍摄内容 道路交通事故方位照相应反映现场的地理位置、现场与周围环境的相互关系,拍摄内容如下: a) 现场地理位置的固定标识物,包括标志牌、里程碑、灯杆、桥梁以及标志性建筑物等; b) 现场周围环境,包括街道、隧道、桥梁、山体、悬崖、沟渠、涵洞、河流、植被等; c) 现场周围交通设施,包
16、括道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监控设备和交通安全设 施等; d) 现场道路的形态特征,包括路口、路段、分道情况、视线遮挡物、道路线形等。 5.1.2 拍摄要求 5.1.2.1 拍摄时取景范围应能反映出现场与现场地理位置标识物、周围环境、周围交通设施的相互关 系和道路特 征。 5.1.2.2 现场位于路段,应沿道路走向相向拍摄,视角应涵盖现场所有车道,并反映道路线形。 5.1.2.3 现场位于路口,应沿与路口相交所有道路走向对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拍摄,视角应覆盖整个 路口范围以及与路口相关的交通安全与管理设施。 5.1.2.4 使用多旋翼无人 驾驶 航空器拍摄时,视角应覆盖全部现场及现
17、场所在道路范围,突出现场中 心区域。 5.1.3 拍摄方法 拍摄方法参见附录 A的 A.1。 5.2 概览照相 5.2.1 拍摄内容 道路交通事故概览照相的拍摄内容如下: a)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全貌; b) 现场的道路交通事故元素。 5.2.2 拍摄要求 5.2.2.1 视角应覆盖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元素,尽量避免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元素之间相互遮挡,并能反 映道路交通事故各元素之间的宏观位置关系。 5.2.2.2 现场位于路段的,应结合道路走向或车辆行驶轨迹进行相向拍摄,视角涵盖现场所在车道。 5.2.2.3 现场位于路口的,应沿道路走向从三个或三个以上不同方向进行拍摄,视角涵盖路口区域。 5.2.
18、2.4 使用多旋翼无人驾驶航空器拍摄时,视角应突出现场中心区域。 5.2.3 拍摄方法 GA/T 50 XXXX 4 拍摄方法 参见 A.2。 5.3 局部照相 5.3.1 拍摄内容 道路交通事故局部照相的拍摄内容如下: a) 交通事故现场的重要局部; b) 全部或部分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元素。 5.3.2 拍摄要求 5.3.2.1 应能反映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元素间相互关系。 5.3.2.2 选择适当拍摄角度,避免被拍摄元素相互遮挡。 5.3.2.3 有地面痕迹突变点的,应拍摄路面痕迹突变点与相关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元素之间的关系。 5.3.2.4 拍摄路面轮胎痕迹与车辆位置关系时,视角应覆盖痕迹起点
19、和车辆位置的空间区域,照片应 能尽量反映痕迹的起点、止点、突变点和走向。 5.3.3 拍摄方法 拍摄方法 参见 A.3。 5.4 元素照相 5.4.1 拍摄内容 5.4.1.1 人(尸)体 人(尸)体的拍摄内容如下: a) 人(尸)体在车内或车外所处位置; b) 人(尸)体姿态; c) 人(尸)体全貌及头面照; d) 人(尸)体衣着。 5.4.1.2 车辆 车辆的拍摄内容如下: a) 车辆在现场的位 置和状态; b) 车辆外观特征 ; c) 车辆识别代号或车辆其他唯一性标识。 5.4.1.3 道路设施 道路设施的拍摄内容如下: a) 现场的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 b) 现场被撞的交通
20、安全设施。 5.4.1.4 现场地面痕迹 现场地面痕迹的拍摄内容如下: GA/T 50 XXXX 5 a) 地面轮胎痕迹,包括滚印、压印、拖印、侧滑印等; b) 人体在地面上的痕迹; c) 地面其他痕迹,包括车体、车辆部件或物品在地面形成的痕迹。 5.4.1.5 散落物和血迹 散落物和血迹的拍摄内容如下: a) 散落物,包括车辆部件、物品等; b) 血迹和人体组织。 5.4.1.6 其他与事故有关的物证 包括被撞的动物、树木、房屋等。 5.4.2 拍摄要求 5.4.2.1 人(尸)体 人( 尸)体拍摄要求如下: a) 应先标划人(尸)体位置,再进行拍摄; b) 死亡两人以上的,应先对尸体进行编
21、号,再拍摄; c) 应反映人(尸)体所在现场位置、姿态和衣着情况; d) 应反映人(尸)体体表及衣着表面的破损、痕迹、血迹、附着物等位置关系。 5.4.2.2 车辆 车辆拍摄要求如下: a) 应反映车辆位置和状态; b) 应反映车辆外观,包括车体、轮胎、号牌、灯光、保险 和检验标志、 附加物等; c) 应反映车辆破损变形、碰撞痕迹等情况; d)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有两辆以上车辆的,应先对车辆进行编号,再逐一拍照; e) 危化品 车辆应拍摄 安全标志牌,大中型载客汽车 应拍摄 车体喷涂的 核 载人数 信息; f) 车体无接触痕迹的,应对车体各立面(必要时对车顶和底盘)进行拍摄,车体较长的可分段拍
22、摄 ,车体有疑似陈旧痕迹的,也要分别进行拍摄; g) 应反映车辆装载货物状态。 5.4.2.3 道路设施 道路设施拍摄要求如下: a) 应反映现场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护栏等; b) 应反映现场范围及周边监控摄像头位置及特征; c) 应反映损坏的交通安全设施的整体状态和受损部位; d) 应反映交通信号被遮挡状况以及遮挡物主体; e) 应反映现场范围内道路损毁及路障的状况; f) 其他与事故有关的设施情况。 5.4.2.4 现场地面痕迹 地面痕迹拍摄要求如下: GA/T 50 XXXX 6 a) 应反映痕迹的起点、 止点、突变点和走向; b) 现场地面被较大面积散落物、液体污物、泥雪物
23、等覆盖的,要在静态现场拍摄结束后,对覆盖 物进行清理,并对清理后的地面再次进行拍摄 ; c) 痕迹与背景反差小时,在确保不污染痕迹的条件下,可于痕迹起点、拐点、止点处放置标识物; d) 被拍摄元素应不小于画面的 2/3。 5.4.2.5 散落物和血迹 应反映散落物和血迹的位置、方向和形态特征。 5.4.3 拍摄方法 拍摄方法参见 A.4。 5.5 细目照相 5.5.1 拍摄内容 5.5.1.1 人(尸)体痕迹 人(尸)体痕迹拍摄内容如下: a) 衣着表面破损、刮擦、轮胎花纹等痕迹; b) 衣着或体表的油脂、泥土、漆、橡胶等附着物; c) 体表伤 痕。 5.5.1.2 车辆痕迹和部件状况 车辆痕
24、迹和部件状况拍摄内容如下: a) 破损、变形、缺失的具体位置、形态; b) 碰撞痕迹的位置、形态; c) 附着物的位置、形态、颜色,包括血迹、毛发、人体组织、纤维、油漆 、橡胶 及鞋印的位置及 形态等; d) 轮胎的规格 型号、 花纹形态及轮胎破损痕迹; e) 车内物品,包括证件、鞋、包等; f) 车内部件状态,包括方向盘、仪表盘、灯光及雨刮器开关、挡位、驻车制动器、座椅、安全带、 气囊、车窗粘贴物和挂件、仪表台和操作台摆件、行车记录仪、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和行驶记录 仪等。 5.5.1.3 地面痕迹 地面痕迹拍摄内容如下: a) 车辆轮胎痕迹的起点 、突变点、止点、形态特征和尺寸等; b) 车体
25、在地面遗留痕迹的起点、突变点、止点、形态特征和尺寸等; c) 人体在地面遗留痕迹的起点、突变点、止点、形态特征和尺寸等; d) 地面其他痕迹的起点、突变点、止点、形态特征和尺寸等; e) 散落物上附着痕迹的形态特征和尺寸; f) 血迹的形态特征和尺寸。 5.5.2 拍摄要求 GA/T 50 XXXX 7 5.5.2.1 应贴放比例尺,并根据被拍摄主体的颜色、大小选择适合的黑白比例尺、彩色比例尺或卷尺。 比例尺的选择和贴放应符合 GB/T 23865 的相关要求。 5.5.2.2 应清晰反映痕迹、损伤、附着物的形态、颜色和比例尺刻度。 5.5.2.3 被拍摄主体应不小于画面的 2/3。 5.5.
26、2.4 弱 光条件下拍摄,可使用辅助光源。 5.5.3 拍摄方法 拍摄方法参见 A.5。 5.6 比对照相 5.6.1 拍摄内容 经勘查确定的承痕体与造痕体及整体分离痕迹,应拍摄比对照片,拍摄内容如下: a) 车辆与车辆的接触部位和接触方式; b) 车辆与固定物(树、线杆、护栏等)的接触部位和接触方式; c) 车辆轮胎花纹与地面轮胎花纹的比对; d) 车体痕迹与地面痕迹的比对; e) 车体、物体上的微量物质和附着痕迹及其物质交换的比对; f) 人体及衣着痕迹与车体痕迹、地面痕迹的比对; g) 整体分离痕迹的比对。 5.6.2 拍摄要求 5.6.2.1 应确认痕迹对应关系,分析判断承痕体与造痕体
27、的接触部位和接触方式。 5.6.2.2 应垂 直于痕迹所在平面,分别拍摄承痕体与造痕体接触部位的细目照片。 5.6.2.3 比对照相应放置比例尺,比例尺应选择与比对物体或比对痕迹相适应的颜色和长度, 在对比 关系所在平面放置,或平行于整体分离痕迹的分离缘放置。 5.6.2.4 有条件的,应按接触方式摆放造痕体与承痕体,拍摄两者的关系照片。 5.7 特殊环境的拍摄 特殊环境拍摄的注意事项参见附录 B。 6 交通事故照片卷的制作 6.1 交通事故照片卷的组成 6.1.1 组成 交通事故照片卷由封面、正文(照片)、正文载体三部分组成。 6.1.2 封面 6.1.2.1 交通事故照片卷封面应包括以下内
28、容: GA/T 50 XXXX 8 a) 事故编号; b) 案卷题名; c) 办案单位; d) 事故时间; e) 事故地点; f) 拍摄人; g) 拍摄时间; h) 制卷人; i) 制卷日期; j) 卷内照片张数。 6.1.2.2 封面格式示例参见附录 C。 6.1.3 正文(照片) 交通事故照片卷正文内容如下 : a) 照片; b) 文字说明。 6.2 照片打印 6.2.1 正文载体可使用照片粘贴纸,纸张质量、尺寸应符合 GB/T 29351 的相关要求,也可使用照片级 打印纸,尺寸为 A4 型纸 ( 210mm 297mm) 或相同规格 的 卷筒 打印相纸 。 6.2.2 照片规格尺寸应符
29、合 GB/T 29351 的相关要求。 6.2.3 照片和文字说明可使用计算机排版,直接打印在采用照片级打印纸的正文载体上。 6.3 照片编排 交通事故现场照片编排要求如下: a) 应 按方位、概览、局部、元素、细目和比对照片的顺序编排; b) 根据需要,局部、元素、细目和比对照片可穿插编排; c) 细目照片应与能够反映 其 在 元素照相中位置的 照片一 起编排; d) 凡主画面与若干画面组合在同一或相邻版面时,非经标引不能表达主题内容与位置关系的,应 标引,标引应符合 GB/T 29351 中的相关要求。 6.4 照片粘贴 照片间隔应疏密适当,每页应留有 25% 35%的空白区,版面应规范、
30、整洁。 6.5 文字说明 交通事故照片卷应附注文字说明,要求如下: a) 文字说明应与照片对应; b) 文字说明内容应通俗、简练、严密、准确;方位照和概览照的文字 说明应体现出拍摄方向,局 部照和比对照的文字说明应体现出被摄主体的名称、比对关系; c) 文字说明可手写或打印,手写字迹应工整、清晰、可辨,可根据文字说明内容确定字体字号; d) 文字说明中带有计量单位的数字,应采用阿拉伯数字; GA/T 50 XXXX 9 e) 文字说明中应采用法定计量单位,并书写该计量单位的符号或代号,如:毫米应写作 mm; f) 文字说明应书写、粘贴或打印在照片下方,距照片边缘 5mm 10mm 居中部位。
31、6.6 归档 6.6.1 对肇事人追究刑事责任的交通事故,应分别制作一式两份照片归入案卷的正本和副本。 6.6.2 数码照片应保存原始图像文件, 刻制光盘 ,在光盘上注明案件 的名称、 事故时间 , 并在光盘保 存袋上注明事故 地点、案件性质、拍摄 日期 、拍摄人等信息,并与案卷统一归档。 GA/T 50 XXXX 10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照相方法 A.1 方位照相 宜采用下列方法拍摄: a) 现场位于路段,纵向范围较大时,可沿道路走向拍摄,有条件的,可将机位设置于较高地点进 行俯拍; b) 现场位于路口,可采用多向拍摄法或回转连续拍照法拍摄; c) 可使用 多旋翼无人驾驶航空器进行
32、航拍 。 A.2 概览照相 宜采用下列方法拍摄: a) 现场位于路段,可采用相向拍摄法 拍摄; b) 现场位于路口,可采用多向拍摄法拍摄 ; c) 现场范围较大,可从相对方向分别采用直线连续拍照法。 A.3 局部照相 拍摄现场局部照片时,宜围绕现场重要局部,采用多向拍摄法拍摄;进行模拟实验拍摄时,应尽量 使 拍摄 视角 与驾驶人 视角保持一致。 A.4 元素照相 宜采用下列方法拍摄: a) 拍摄尸体全身照时,应采用中心垂直拍摄的方法,持相机站于尸体一侧,保持相机镜头与尸体 所在平面基本垂直,使人(尸)体不小于画面的 2/3; b) 拍摄面貌照时,应以鼻尖为中心,相机垂直于面部拍摄,记录面貌特征
33、及附着物和伤痕情况; c) 拍摄多轮车辆时 ,应以相同高度、相同距离沿车辆对角线相对方向各拍摄一张; d) 拍摄两轮车辆时,应在垂直于车体两侧的中心位置各拍摄一张; e) 车体损伤变形较大的,可选取能反映车辆损伤变形情况的位置拍摄; f) 拍摄较大面积痕迹和散落物时,可持相机站于痕迹或散落物起点一侧,朝痕迹止点或散落物抛 洒方向,保持相机水平拍摄,使被摄元素不小于画面的 2/3; g) 拍摄较小面积痕迹和血迹时,应采用中心垂直拍摄法拍摄; h) 拍摄 视线遮挡物时,应接近 驾驶人视线高度。 A.5 细目照相 拍摄细目照宜采用侧光方法布光,拍摄地面轮胎痕迹宜采用低角度逆光方法布光;拍摄时 应采用
34、比 例照相方法,保持镜头与痕迹面垂直,使比例尺与取景器一侧边框平行;单幅画面无法反映完整时,可 采用直线连续拍照法,拍摄时相邻两张照片应有重合部分,重合部分应避开主要痕迹损伤位置。 A GA/T 50 XXXX 11 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特殊环境的拍摄 B.1 白天逆光和阴影区拍摄 白天逆光环境拍摄,或被摄主体处于阴影区中时,应使用辅助光源对主体进行补光。 B.2 夜间现场拍摄 夜间现场拍摄的注意事项如下: a) 夜间现场拍摄应做好现场安全防护工作; b) 夜间现场拍摄应使用闪光灯、三脚架、便携式辅助光源、快门线等装置,光源色温 5500K 6000K; c) 拍摄时应确保画面布光均匀
35、。使用闪光灯布光的,应使用多次闪光法;使用车载现场勘查灯或 便携式辅助光源的,应配合使用聚光灯和泛光灯; d) 可使用数码相机的程序优先( P)模式或光圈优先( AV)模式拍摄,拍摄现场方位照、概览照 等场景纵深大的画面时,宜采用不大于 8 的光圈拍摄; e) 现场复杂、影响重大的,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封锁现场,待天亮后进行补充拍摄。 B.3 雨天现场拍摄 应及时拍摄现场原始状况,现场地面痕迹不宜分辨时,可待地面干燥后进行补充拍摄。雨天现场拍 摄的注意事项: a) 先拍易消失、易破坏的痕迹,如血 迹、轮胎痕迹、花纹痕迹等; b) 先拍原始后拍变动; c) 先拍车外、后拍车内; d) 先拍局部照、
36、元素照、细目照,后拍方位照、概览照。 B.4 雪天现场拍摄 雪天现场拍摄时,应及时拍摄现场原始状况,清理现场积雪,并对现场地面痕迹进行补充拍摄。 B.5 夜间雪、雾天气拍摄 夜间拍摄遇有雪、雾天气时,应关闭辅助光源,利用环境光源,使用低感光度,长时间曝光的拍摄 方式。不具备拍摄条件的,可以封闭现场,待具备条件后再进行拍摄。 B.6 高反光率物体拍摄 拍摄高反光率物体的注意事项如下: a) 拍摄玻璃、 金属等高反光率客体时 ,应调整 光源与相机角度,避免反射光进入镜头形成光斑; b) 拍摄非金属高反光率物体时,应使用偏振镜,消除画面反光。 GA/T 50 XXXX 12 附 录 C (资料性附录) 封面格式 封面格式见图 C.1和图 C.2。 2 9 7 m m 2 1 0 m m 事 故 编 号 :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现 场 勘 查 照 片 办 案 单 位 : 图 C.1 封面正面 GA/T 50 XXXX 13 2 9 7 m m 2 1 0 m m 事 故 时 间 : 事 故 地 点 : 拍 摄 人 : 拍 摄 日 期 : 制 卷 人 : 制 卷 日 期 : 卷 内 照 片 张 数 : 图 C.2 封面背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