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H T 1030-2018 旅客和机组携带危险品的航空运输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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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ICS 03.220.50 V 52 MH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 MH/T 10302018 代替MH/T 10302010 旅客和机组携带危险品的航空运输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air transport of dangerous goods carried by passengers or crew 2018 - 03 - 27 发布 2018 - 06 - 01 实施 中国民用航空局 发布 MH/T 10302018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并废除MH/T 10302010 旅客和机组携带危险品的航空运输规范

2、, 与MH/T 10302010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本标准的范围(见第1章,2010年版第1章); 修改了术语“自理行李”为“手提行李”(见3.4,2010年版3.4); 增加了“超重行李”定义(见3.6); 删除了“运营人”的定义(2010年版3.6); 修改了禁止携带的危险品的条款(见4.1,2010年版4.1); 删除了对人员资质的要求(2010年版5.1); 增加了手提行李在登机时办理托运的要求(见5.2); 修改了信息通告的部分条款(见第7章,2010年版第7章); 将“净重”修改为“净数量”(见5.4.1和表A.1) 修改了允许携带的危险品条目、允许携带危险品的限制条件,调

3、整了危险品条目的顺序,将条 目按照危险品类别排序,并在备注栏内标注(见附录A,2010年版附录A)。 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运输司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起草,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参加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玉红、于德康、陈洁、程东浩、赵宁宁、陈军。 本标准于2010年1月首次发布。 M H MH/T 10302018 1 旅客和机组携带危险品的航空运输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旅客和机组将危险品以托运行李、手提行李及随身携带物品的方式带上航空器的操作 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在转运过程中与物主分离的行李以及允许作为货物运

4、输的超重行李。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IATA 危险品规则(2018版) ICAO Doc 9284-AN/905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2017-2018版)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行李 baggage 旅客在旅行中为了穿着、使用、舒适或方便的需要而携带的物品和其他个人财物,包括托运行李、 手提行李和随身携带物品。 3.2 危险品 dangerous goods 对健康、安全、财产或环境构成危险,

5、并在ICAO Doc9284-AN/905(以下简称ICAO TI)危险品清单 中列明和依据ICAO TI分类的物品或物质。 3.3 托运行李 checked baggage 旅客交由经营人负责照管和运输并填开行李票的行李。 3.4 手提行李 carry-on baggage 由经营人同意需旅客自行负责照管并携带进入客舱的行李。 3.5 随身携带物品 items on their person M H MH/T 10302018 2 由经营人同意需旅客自行携带乘机的零星小件物品。 3.6 超重行李 excess baggage 旅客办理登机手续时作为随行托运行李提交的但超过经营人规定的旅客行李

6、限量, 从而作为货物托 运以送至旅客目的地的行李。 注: 超重行李适用附录A的表A.1中允许旅客在托运行李中携带的危险品,前提是由旅客本人或以其名义作为货物托 运,并且标有“超重行李作为货物托运(Excess baggage consigned as cargo)”的字样。 4 运输限制 4.1 禁止携带 除符合4.2和4.3的规定外,旅客和机组在托运行李、手提行李及随身携带物品中不应携带危险品 , 包括但不限于: a) 装有锂电池或烟火物质的保密型行李,如外交公文包、现金箱、现金袋等; b) 含有刺激性物质或使人丧失能力的物质的物品,如催泪瓦斯、胡椒喷雾等; c) 含有爆炸品、压缩气体、锂电

7、池等危险品的电击武器,如泰瑟枪等; d) 可能存在安全缺陷的锂电池, 如废弃锂电池、 生产厂家召回的锂电池、 破损或鼓包的锂电池等; e) 医用氧气瓶及含有液态氧的个人医疗氧气装置; f) 各类火种,如火柴、打火机、点火器、打火机燃料和打火机充气筒等。 4.2 允许携带 4.2.1 ICAO TI 允许旅客和机组在行李中携带的危险品名称见附录 A。符合规定条件的危险品可作为或 放在托运行李、手提行李或随身携带物品中。这些规定的条件(详见附录 A 中的表 A.1)包括: a) 获得经营人的批准; b) 通知机长; c) 行李类型的限制; d) 数量或重量的限制; e) 包装要求; f) 标记和标

8、签要求; g) 装载要求等。 4.2.2 旅客和机组携带危险品的运输还应符合中国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以及有关经营 人的规定。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限制或禁止携带的,见附录 A 表 A.1 的“限制规 定”栏。 4.3 批准和豁免 对于禁止旅客和机组携带的危险品,可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向中国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 国家主管部门申请批准或豁免。 示例: 经始发国或过境国(如适用)、目的地国和经营人所属国有关当局的批准,允许旅客为运输具有象征意义的 火种(例如奥林匹克火炬、和平火炬)而携带由易燃危险品煤油(UN1223)或液态烃类(UN3295)供气的火种灯。 5 地

9、面操作 MH/T 10302018 3 5.1 办理乘机手续和安检 办理乘机手续和安全检查时,应: a) 告知旅客和机组携带危险品的相关要求; b) 对旅客和机组携带的危险品进行核实和安全检查; c) 核实确认旅客和机组的行李中没有禁止携带的危险品,对疑似禁止携带的危险品进一步核实; d) 确认旅客和机组携带的危险品符合 4.3 或附录 A 的要求,不符合的拒绝;对需要经营人批准的 危险品,确认经营人的批准意见; e) 作为货物运输的超重行李,其中含有的危险品应符合附录 A 的要求。 5.2 登机 旅客在登机过程中或登机后,又将手提行李办理托运的,应确认其行李内没有禁止托运的危险品。 示例:充

10、电宝禁止放入托运行李,手提行李在登机环节又办理托运的,应提示旅客将充电宝取出。 5.3 装卸 装卸电动轮椅等助行器时,应采取保护措施,避免其在搬运行李或货物过程中受损。 装卸含危险品的行李时,如发现破损或泄漏,应按经营人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5.4 标记和标签 5.4.1 干冰 托运行李中如果有干冰,应使用适当标记,表明其中含有干冰,并且应标明干冰的实际重量,或者 标明内装净数量不超过2.5 kg的干冰。经营人可采用干冰行李牌进行标记,样例参见附录B。 5.4.2 电动轮椅(助行器) 为了便于操作装有湿电池的电动轮椅(助行器),可使用标签来帮助识别是否已经取出电动轮椅(助 行器)中的电池,标签

11、样例参见附录B。此标签分两部分,左边部分粘贴在电动轮椅(助行器)上用于 注明是否已经取出电池;在电池与电动轮椅分开运输的情况下,使用右边部分来识别电池,同时也可保 证电池和电动轮椅(助行器)能够相对应。 装有非防漏型电池的电动轮椅(助行器),如果不能保证以直立方式装运、放置、固定与卸下,则 应卸下电池。卸下的电池应装入坚固的硬质包装运输,且包装应标有“BATTERY,WET, WITH WHEELCHAIR (轮椅用湿电池)”或“BATTERY,WET,WITH MO BILITY AID(助行器用湿电池)”字样,并加贴“腐 蚀性”标签和“包装件方向性”标签,包装样例参见附录B。 5.5 信息

12、传递 对于需要获得经营人批准方可收运的行李中的危险品,经营人应建立适当的信息传递程序,以确保 办理乘机手续和安检的人员获取明确信息。对于需要通知机长的危险品,经营人应建立通知机长的信息 传递程序。 6 机上操作 如果在客舱内发现旅客违规携带危险品,应将该危险品隔离监控,并按经营人制定的危险品应急处 置程序进行处理。 如果飞行中发生危险品事故征候,应按照经营人制定的机上危险品应急处置程序进行处理。 M H MH/T 10302018 4 7 信息通告 7.1 给旅客的信息 7.1.1 经营人应制定对旅客的信息告知程序,以履行告知旅客禁止携带危险品信息的职责。该信息告 知程序应符合以下要求: a)

13、 纳入经营人的手册中; b) 确保只有在旅客确认收到告知信息后,方可完成购票手续或完成办理乘机手续; c) 明确经营人对旅客的信息告知应在购票过程、办理登机手续时或登机前完成; d) 明确描述经营人对旅客的信息告知形式,例如采用文字或图片、电子信息传递、口头问询等方 式。 7.1.2 经营人、经营人的代理人以及机场当局应保证有效地将禁止携带的危险品信息告知旅客,并且 应在机场的以下每一处场所提供充分的、醒目的此类信息: a) 售票处、办理登机牌处、登机处和行李托运处; b) 旅客办理乘机手续及托运行李的任何其他地方。 7.1.3 在旅客办理乘机手续前,经营人应在其网站或通过其他方式向旅客提供可

14、以携带的危险品的信 息。 7.2 给办理乘机手续人员和安检人员的信息 为了防止禁止携带的危险品以及隐含的危险品放在行李中被带上航空器, 经营人应向办理旅客乘机 手续的人员和安检人员提供下列信息: a) 可能含有危险品的物品的常用泛指名称;ICAO TI 中第 7 部分第 6 章和 IATA危险品规则第 2 章第 2.2 节列出了这类物品的常用泛指名称及可能含有的危险品; b) 旅客和机组可携带的危险品名称、数量、携带方式和包装要求等信息; c) 表示可能含有危险品的一些提示信息(如标记、标签); d) 应急处置措施。 7.3 给机组的信息 经营人应为机组提供使其在危险品运输中能履行其职责的信息

15、, 这些信息包括出现与危险品有关的 紧急情况时应采取的措施。 当旅客携带的危险品信息需要通知机长时,经营人应在航空器起飞前通知机长,告知其危险品在机 舱中的装载位置。信息通知可以采用特种行李机长通知单的形式,样例参见附录C。 7.4 危险品事故、事故征候及一般事件的报告 行李中的危险品出现事故、事故征候或一般事件时,经营人应按规定向中国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 和事发地所在国有关当局进行报告。 MH/T 10302018 5 A A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旅客和机组携带危险品的规定 除表A.1规定允许携带的危险品外,旅客和机组人员不应携带危险品乘机,无论是手提、托运还是随身携带。 表A.1的

16、操作规定以ICAO TI以及中国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为依据。 注1:表 A.1“限制规定”栏内描述 ICAO TI 的规定,以及中国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限制或禁止携带的规定。 注2:表 A.1 中“”表示需要允许的危险品携带方式、需要办理批准、需要通知机长;空白表示不允许的危险品携带方式、不需要经营人批准、不需要通知机长。 表A.1中规定禁止携带的危险品,可依据4.3办理批准或豁免。 表 A.1 旅客和机组携带危险品的规定 序 号 名称 托 运 行 李 手 提 行 李 随 身 携 带 物 品 经 营 人 批 准 通 知 机 长 限制规定 备注 1 包装牢固的1.4S项弹药筒(仅

17、限 UN0012或UN0014) 应获得经营人的批准。 仅限托运行李。 仅限体育运动会比赛团体成员携带。 每人携带毛重不超过5 kg。 不得包含爆炸性或燃烧性的弹药。 多人携带的弹药不得合并成一个或数个包装件。 1.4S爆炸品 仅限体育比赛团体使用 的,此要求严于ICAO TI。 2 机械假肢用小型气瓶(2.2项非易燃无 毒气体) 为操纵机械假肢而携带的2.2项非易燃无毒气体的小型气瓶。为保障旅途中的需要, 还可携带同样大小的备用气瓶。 2.2项非易燃无毒气体 M H MH/T 10302018 6 表A.1 (续) 序 号 名称 托 运 行 李 手 提 行 李 随 身 携 带 物 品 经 营

18、 人 批 准 通 知 机 长 限制规定 备注 3 装入自行充气的个人安全装置(例如 救生衣或救生背心)或供其他装置使 用的小型气瓶 应获得经营人批准。 自动充气救生衣中的小型气瓶,应满足以下条件: 每人最多可携带一件个人安全装置,装置应采用保证不会意外启动的包装方式; 气瓶应仅用于充气目的,只能使用二氧化碳或其他2.2项无次要危险性的气体; 安全装置最多配置两个小型气瓶,备用气瓶不应超过两个。 供其他装置使用的小型气瓶,应满足以下条件: 每人最多可携带四个装有二氧化碳或其他2.2项无次要危险性的其他气体的小型 气瓶; 每个气瓶的容积不应超过50 mL。 注: 对于二氧化碳,水容积为50 mL的

19、气瓶相当于一个28 g的气瓶。 2.2项非易燃无毒气体 4 运动或家用的无次要危险性的气溶胶 (2.2项且无次要危险性气体) 仅限托运行李。 每一单件物品的总净数量不应超过0.5 kg或0.5 L。 气溶胶释放阀应由盖子或其他适当的手段保护,以防止意外释放内装物。 每人可携带的非放射性药品、梳妆用品和运动或家用的无次要危险性的气溶胶,三种 总净数量不应超过2 kg或2 L。 2.2项非易燃无毒气体 5 梳妆用品(发胶和香水等,包括气溶 胶) 作为托运行李,每人可携带的单件物品净数量不应超过0.5 kg或0.5 L。 作为手提行李或随身携带物品时,每种化妆品限带1件,其容器容积应不超过100 m

20、L, 并应置于独立袋中,接受开瓶检查,液态物品总量应不超过1 L。 气溶胶的释放阀应由盖子或其他适当的方式保护,以防止意外释放内装物。 每人可携带的非放射性药品、梳妆用品和运动或家用的无次要危险性的气溶胶,三种 总净数量不应超过2 kg或2 L。 第2类气体 第3类易燃液体 MH/T 10302018 7 表A.1 (续) 序 号 名称 托 运 行 李 手 提 行 李 随 身 携 带 物 品 经 营 人 批 准 通 知 机 长 限制规定 备注 6 非放射性药品(包括气溶胶) 每人可携带的单件药品净数量不应超过0.5 kg或0.5 L。 气溶胶的释放阀应由盖子或其他适当的方式保护,以防止意外释放

21、内装物。 糖尿病患者或者其他患者携带必需的液态药品,应进行安全检查,并向安检人员出示 医生处方或医院证明,或经液态物品检测仪检查确认无疑的,可由旅客随身携带。 每人携带的非放射性药品、梳妆用品和运动或家用的无次要危险性的气溶胶,三种总 净数量不应超过2 kg或2 L。 第2类气体 第3类易燃液体 7 含烃类气体的卷发器 每人可携带一件。 其安全盖应紧扣于加热元件。 不应携带此种卷发器用的储气筒。 在航空器上任何时候都不可以使用此种卷发器。 第2类气体 8 含冷冻液氮的隔热包装 应获得经营人批准。 用于低温下运输非危险品,且液氮被多孔材料完全吸附。要求隔热包装的设计应确保 不会增加容器的压力,并

22、且以任何方向置放隔热包装都不会释放出低温液氮。 第2类气体 需要经营人批准的规定 严于ICAO TI。 9 雪崩救援背包(内装2.2项无次要危险 性的压缩气瓶) 应获得经营人批准。 每人最多可携带一件。 可带有一个烟火引发装置,该装置含有的1.4S项物质不应超过200 mg。 背包的包装方式应保证不意外启动。 背包内的空气袋应安装减压阀。 2.2项非易燃无毒气体 1.4S爆炸品 10 医用小型气态氧气瓶(或空气瓶)及 液氧装置 旅客不应在手提行李中、托运行李中或随身携带。 有需求的旅客应事先向经营人提出申请,由经营人提供。 2.2项非易燃无毒气体 5.1项氧化性物质 禁止旅客携带的规定严 于I

23、CAO TI。 M H MH/T 10302018 8 表A.1 (续) 序 号 名称 托 运 行 李 手 提 行 李 随 身 携 带 物 品 经 营 人 批 准 通 知 机 长 限制规定 备注 11 酒精饮料 酒精饮料不应置于手提行李中或随身携带登机, 候机楼隔离区或机上购买的免税品除 外,条件是有购物凭证且经安全检查确认无疑。 可作为托运行李交运,但应在零售包装内,并且每个容器不应超过5 L。 托运的酒精饮料的数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酒精的体积百分含量小于或等于24%的,不受限制; 酒精的体积百分含量在24%70%(含70%)范围内的,每人交运净数量不超过5 L; 酒精的体积百分含量大于70

24、%,旅客和机组不应作为行李携带。 第3类易燃液体 禁止将酒精饮料置于手 提行李中或随身携带的 规定严于ICAO TI。 12 用于校准空气质量监控设备的渗透装 置 应获得经营人批准。 每件装置的材质与所含危险品性质相容,液体总量不超过2 mL,并且在55 时不充 满装置。 仅限托运行李,且包装应满足以下条件: 应放置于密封的及高抗冲击的内包装中,内部具有足够适合的吸附材料,其密封 盖使用有效手段固定; 内包装放置于厚度不小于 1.5 mm的金 属或塑料次层包装内,且使用有效手段密 封; 次层包装固定装在硬质坚固的外包装内; 整个包装件应能承受1.8 m的跌落试验和3 m的堆码试验,且内包装无损

25、坏或物质 泄露,包装性能没有明显降低; 每个包装件毛重不超过30 kg。 第3类易燃液体 需要经营人批准的规定 严于ICAO TI。 MH/T 10302018 9 表A.1 (续) 序 号 名称 托 运 行 李 手 提 行 李 随 身 携 带 物 品 经 营 人 批 准 通 知 机 长 限制规定 备注 13 非感染性标本 仅限托运行李,不应作为手提行李或者随身携带。 旅客应事先通知经营人,并确认标本无感染性。 非感染性标本包括哺乳动物、鸟类、两栖动物、爬行动物、鱼类、昆虫和其他无脊椎 动物的标本,含有少量乙醇、异丙醇、甲醛溶液或未另作规定的醇类。 包装应满足以下条件: 用沾有醇或醇溶液的纸巾

26、和/或奶酪布包好标本放入热密封的塑料袋中或将标本 浸入醇或醇溶液的小瓶或其他硬质容器内; 袋中或小瓶或硬质容器内的游离液体不超过30 mL; 准备好的标本放入热封的塑料袋内; 将标本袋放入另一个带有吸附材料的塑料袋中,然后热封; 将包装完毕的袋子放入带有适当衬垫材料的硬质坚固外包装内; 每个外包装所含的易燃液体总量不超过1 L。 托运行李时,每个包装件应标记有“科研标本,不受限制,适用特殊规定 A180 (scientific research specimens, not restricted Special Provision A180)”。 第3类易燃液体 本条的限制比I CAO TI更

27、 严格:ICAO TI 允许托运 和手提,且不要求事先通 知经营人。 14 野营炉(含易燃液体燃料) 不应携带。 除非野营炉内完全排空了易燃液体,经过了适当处理,可以归为非危险品,并且获得 经营人的批准,可以托运。 第3类易燃液体。 15 安全火柴或打火机 旅客不应将火柴或打火机放置在托运行李中、手提行李中或者随身携带登机,机组人 员除外。 对于价值高的打火机,允许旅客在拆除易燃部件后携带非易燃部件。 本条“安全火柴或打火机”还包括摩擦火柴、万次火柴、小型香烟打火机、点火器、 打火机燃料、打火机充气储筒等。 第2.1项易燃气体 第3类易燃液体 第4.1项易燃固体 禁止旅客携带的规定严 于ICA

28、O TI。 M H MH/T 10302018 10 表A.1 (续) 序 号 名称 托 运 行 李 手 提 行 李 随 身 携 带 物 品 经 营 人 批 准 通 知 机 长 限制规定 备注 16 放射性同位素心脏起搏器或其他医疗 装置 (包括锂电池为动力的医疗装置) 及人体内的放射性药剂 不 适 用 不 适 用 装置仅作为医疗手段而植入人体内或安装于体外。 放射性药剂仅限作为治疗手段。 第7类放射性物质 17 化学制剂监控设备(含放射性物质) 应获得经营人批准。 专指国际禁止化学武器组织(OPCW)工作人员使用的内含放射性物质的化学剂监测仪 (CAM)和(或)快速报警和识别装置监测仪(RA

29、ID-M)。 仅限OPCW的工作人员因公旅行时作为手提行李或托运行李携带。 内含放射性物质的活度不应超过 ICAO TI表2-1 4规定的活度限制,且包装牢固,不含 锂电池。 第7类放射性物质 18 小型医用水银体温计 旅客不应将含汞的水银体温计置于手提行李中或随身携带。 每人允许携带一支,并且应置于保护盒内,仅供个人使用。 第8类腐蚀性物质 19 水银气压计或水银温度计 应获得经营人批准。 应通知机长。 仅限政府气象局或类似官方机构的代表携带,每人限带一支,且应作为手提行李。 应装入坚固的外包装,且内有密封内衬或坚固的防漏和防穿透材料的袋子。此种包装 应能防止水银从包装件中渗漏 (不论该包装

30、件的方向如何) 。 第8类腐蚀性物质 20 节能灯具 应包装在零售包装内,仅供个人或家庭使用。 第8类腐蚀性物质 MH/T 10302018 11 表A.1 (续) 序 号 名称 托 运 行 李 手 提 行 李 随 身 携 带 物 品 经 营 人 批 准 通 知 机 长 限制规定 备注 21 便携式电子设备(内含防漏型电池) 及备用电池 防漏型电池,应满足以下条件: 通过特定的振动试验和压差试验,电解液不会流出外壳; 在55 的温度条件下,电解液不会流出破裂的外壳; 电池不包含任何游离液体或未吸收的液体; 电池的电压不超过12 V,额定能量不超过100 Wh。 应对设备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防止意

31、外启动,或者将电池断开,并对裸露的电极进行 绝缘。 备用电池应对暴露的电极进行有效绝缘,防止电池发生意外短路。 每人最多可携带2个单独保护的备用电池。 第8类腐蚀性物质 22 电动轮椅(防漏型电池驱动) 仅 适 用 于 可 拆 电 池 旅客应事先和每一经营人做好安排,并且应获得经营人批准。 应通知机长包装后的电池在货舱中的位置。 电动轮椅应仅供由于身患残疾、健康或年龄问题而行动不便的旅客使用。 防漏型电池应通过特定的振动试验和压差试验,电解液不会流出外壳。 对于不可拆下电池的,经营人应核实电池是否牢固安装在轮椅上,是否对电极进行了 保护以防止其短路(如可将电池封闭在电池盒内),是否对电路进行了

32、绝缘处理。 如果电动轮椅专门设计成可让使用者拆下电池时,应在使用者指导下或遵循制造商说 明拆下电池,无电池的轮椅作为托运行李运输。对拆下的电池应采取保护措施以防止电 池意外短路,应装入坚固的硬质包装内,放入货舱中,并且通知机长所放位置。 电动轮椅在载运时,应确保其装载方式能够防止意外启动,防止由于行李、邮件、货 物的移动而导致损坏。 第8类腐蚀性物质 M H MH/T 10302018 12 表A.1 (续) 序 号 名称 托 运 行 李 手 提 行 李 随 身 携 带 物 品 经 营 人 批 准 通 知 机 长 限制规定 备注 23 电动轮椅(非防漏型电池驱动) 旅客应事先和每一经营人做好安

33、排,并且应获得经营人的批准。 应通知机长已包装的电池或装有电池的轮椅在货舱中的位置。 电动轮椅应仅供由于身患残疾、健康或年龄问题而行动不便的旅客使用。 装有非防漏型电池的轮椅,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始终以直立方式装运、放置、固定与卸 下。经营人应核实电池处于断路状态,电极已经绝缘以防止意外短路,并且电池应牢固 附于轮椅上。 如果不能保证以直立方式装运、放置、固定与卸下,则应卸下电池,轮椅作为托运行 李运输,卸下的电池应装入坚固的硬质包装运输,且包装应满足以下条件: 包装严密不漏,能阻止电池液渗漏,并用适当方式固定(如使用绑扎带、固定夹 或支架)将包装固定在货板上或货舱内以防翻倒,不应用货物或行李支撑

34、; 能防止电池短路, 并直立固定于包装内, 周围用合适的数量充足的吸附材料填满; 包装标有“BATTERY,WET,WITH WHEELCHAIR(轮椅用湿电池)”或“BATTERY, WET,WITH MOBILITY AID(代步工具用湿电池)”字样,并加贴“腐蚀性”标 签和“包装件方向性”标签。 轮椅在运载时应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意外启动,防止由于行李、邮件、货物的移动而 导致损坏。 旅客应事先和每一经营人做好安排,且在可行时,给非防漏型电池装上防漏盖。 第8类腐蚀性物质 MH/T 10302018 13 表A.1 (续) 序 号 名称 托 运 行 李 手 提 行 李 随 身 携 带 物

35、品 经 营 人 批 准 通 知 机 长 限制规定 备注 24 电动轮椅(锂电池驱动) 适 用 于 卸 下 的 锂 电 池 旅客应事先和每一经营人做好安排,并且应获得经营人的批准。 应通知机长电动轮椅在货舱中的位置以及拆下的锂电池在客舱中的位置。 电动轮椅应仅供由于身患残疾、健康或年龄问题而行动不便的旅客使用。 对于不可拆下锂电池的,经营人应核实锂电池牢固安装在轮椅上,锂电池处于断路状 态,电极已经绝缘以防止意外短路。 如果轮椅专门设计成可拆下锂电池时,则应在使用者指导下或遵循制造商说明卸下锂 电池,并在客舱中携带。拆下的锂电池两极应绝缘以防止意外短路,并且电池被适当保 护免受损害(如放入单独的

36、保护盒当中)。 锂电池所属类型应符合联合国试验和标准手册第部分38.3小节规定的该类型所 有试验的要求。可以拆下的锂电池不应超过 300 Wh,并且最多可携带一个不超过 300 Wh 的备用电池,或两个各不超过160 Wh的备用电池。 轮椅在运载时应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意外启动,防止由于行李、邮件、货物的移动而 导致损坏。 第9类杂项危险品锂 电池 25 便携式电 子医疗装 置(内含锂 电池或锂 电池芯) 装置:内含的锂电池的 锂含量不超过2 g或者 额定能量不超过100 Wh 内含锂电池芯或电池的便携式电子医疗装置(PMED),包括如自动体外除颤器(AED)、 喷雾器、持续气道正压呼吸器(CP

37、AP)、便携式氧气浓缩器(POC)等。 PMED以及备用锂电池仅限旅客为其医疗用途而携带。 PMED建议作为手提行李携带。若作为托运行李,应完全关闭装置(不在睡眠或休眠模 式),并采取措施防止意外启动,保护装置不受损坏。 备用锂电池不应放入托运行李中。备用锂电池还应单个做好保护防止短路,例如:可 将电池放入原零售包装;将暴露的电极上裹紧绝缘胶带;或将每个电池放入单独的塑料 袋或保护盒中。 锂金属含量超过2 g的锂金属电池或额定能量超过100 Wh的锂离子电池,无论是含有 这种锂电池的电子医疗装置还是备用电池,都应获得经营人批准。 每位旅客不应携带两块以上的锂含量超过2 g的锂金属备用电池和额定

38、能量超过100 Wh的锂离子备用电池。 每一备用锂电池或者已安装的锂电池,其所属类型均应符合联合国试验和标准手册 第部分38.3小节规定的所属类型试验的要求。 第9类杂项危险品锂 电池 备用锂电池:锂含量不 超过2 g或额定能力不 超过100 Wh 装置:内含锂电池超过 2 g但不超过8 g,或者 超过100 Wh但不超过 160 Wh 备用电池:超过2 g但不 超过8 g或者超过100 Wh 但不超过160 Wh M H MH/T 10302018 14 表A.1 (续) 序 号 名称 托 运 行 李 手 提 行 李 随 身 携 带 物 品 经 营 人 批 准 通 知 机 长 限制规定 备注

39、 26 便携式电 子设备(内 含锂电池 或锂电池 芯) 内含锂电池芯或电池的 设备 内含锂电池的便携式电子设备(PED)包括手表、计算器、照相机、手机、手提电脑、 便携式摄像机、电子行李牌等。 仅限旅客或机组为个人自用而携带。 建议作为手提行李携带;若作为托运行李,应完全关闭(不在睡眠或休眠模式) ,并 采取措施防止意外启动,保护设备不受损坏。 每块锂电池不应超过以下限制: 对于锂金属电池,锂含量为2 g; 对于锂离子电池,额定能量为100 Wh。 锂电池和电池芯的所属类型应符合联合国试验和标准手册第部分38.3小节规定 的所属类型试验的要求。 第9类杂项危险品锂 电池 备用锂电池:锂含量不

40、超过2 g或者额定能量 不超过100 Wh 仅限旅客或机组为个人自用携带。 备用锂电池不应放入托运行李中托运。 备用锂电池应单个作好保护以防短路 (可将备用电池放置于原厂零售包装中或对电极 进行绝缘处理,比如将暴露的电极用胶布粘住或将电池单独装在塑料袋或保护袋中) 。 备用锂电池含量限制如下: 锂金属或锂合金电池,锂含量不应超过2 g; 锂离子电池,额定能量不应超过100 Wh; 锂电池和电池芯的所属类型应符合联合国试验和标准手册第部分38.3小节规定 的所属类型试验的要求。 MH/T 10302018 15 表A.1 (续) 序 号 名称 托 运 行 李 手 提 行 李 随 身 携 带 物

41、品 经 营 人 批 准 通 知 机 长 限制规定 备注 26 便携式电 子设备(内 含锂电池 或锂电池 芯) 电子设备:内含超过 100 Wh但不超过160 Wh 的锂离子电池 仅限旅客或机组为个人自用携带。 宜作为手提行李携带;若作为托运行李,应完全关闭设备(不在睡眠或休眠状态) , 并采取措施防止设备意外启动,保护设备不受损坏。 经过经营人批准,旅客和机组可携带内含锂电池额定能量大于100 Wh但不超过160 Wh 的电子设备。 锂电池和电池芯的所属类型应符合联合国试验和标准手册第部分38.3小节规定 的所属类型试验的要求。 备用电池:超过100 Wh 但不超过160 Wh 仅限旅客或机组

42、为个人自用携带。 应作为手提行李携带;不应作为托运行李。 备用锂电池应单个作好保护以防短路(可将备用电池放置于原厂零售包装中或对电极 进行绝缘处理,比如将暴露的电极用胶布粘住或将电池单独装在塑料袋或保护袋中)。 经过经营人批准,旅客和机组可携带额定能量大于100 Wh但不超过160 Wh的备用电池, 但不能超过2块。 锂电池和电池芯的所属类型应符合联合国试验和标准手册第部分38.3小节规定 的所属类型试验的要求。 27 平衡车(含锂电池) 应获得经营人的批准。 可作为托运行李和手提行李。 不应携带内含锂电池超过160 Wh的平衡车。 经营人应查看电池上的标记或者用户手册,无法确认锂电池额定能量

43、的应拒绝收运。 平衡车应采取防止意外启动的措施,可放入原厂包装内,或者将开关进行固定。 第9类杂项危险品锂 电池 ICAO TI没有将平衡车单 独列出,归入了“便携式 电子设备(内含锂电池)” 条目中。 需要获得经营人批准的 要求严于ICAO TI。 M H MH/T 10302018 16 表A.1 (续) 序 号 名称 托 运 行 李 手 提 行 李 随 身 携 带 物 品 经营 人 批准 通 知 机 长 限制规定 备注 28 充电宝 适 用 于 超 过 100 Wh 的 充电宝是指主要功能用于给手机等便携式电子设备提供外部电源的小型锂电池移动 电源。 仅限旅客或机组为个人自用携带。 不应

44、置于托运行李中,应作为手提行李或随身携带。 锂电池和电池芯的所属类型应符合联合国试验和标准手册第部分38.3小节规定 的所属类型试验的要求。 通常情况下,充电宝的额定能量不应超过100 Wh。经过经营人批准,旅客或机组可携 带额定能量超过100 Wh但不超过160 Wh的充电宝,但每名旅客不应携带超过2个。 不应携带额定能量超过160 Wh的充电宝,不应携带未标明额定能量同时也不能通过标 识的参数计算得出额定能量的充电宝。 不应在机上使用充电宝为设备充电,不应在飞机上对充电宝充电。对于有启动开关的 充电宝,在飞行过程中应始终关闭。 第9类杂项危险品锂 电池 ICAO TI没有将充电宝单 独列出

45、,归入了“便携式 电子设备(内含锂电池或 电池芯) ”条目中,但强 调其主要用途是为另一 装置充电,应作为备用锂 电池运载。 29 便携式电子吸烟装置(内含锂电池 的)及其备用锂电池 内含锂电池的便携式电子吸烟装置,包括电子烟、电子雪茄、电子烟斗、个人喷雾器 和个人电子尼古丁输送系统等。 仅限旅客或机组为个人自用携带,且不应在机上使用或充电。 电子吸烟装置应单独保护防止意外启动。 备用锂电池应单个作好保护以防短路 (可将备用电池放置于原厂零售包装中或对电极 进行绝缘处理,比如将暴露的电极用胶布粘住或将电池单独装在塑料袋或保护袋中) 。 锂电池限制如下: 锂电池的所属类型应符合联合国试验和标准手

46、册第部分38.3小节规定的所 属类型试验的要求; 锂金属或锂合金电池,锂含量不应超过2 g; 锂离子电池,额定能量不应超过100 Wh。 第 9类杂项危险品锂 电池 MH/T 10302018 17 表A.1 (续) 序 号 名称 托 运 行 李 手 提 行 李 随 身 携 带 物 品 经 营 人 批 准 通 知 机 长 限制规定 备注 30 干冰 应获得经营人批准。 干冰仅限用于非限制性的易腐物品的制冷,包装件应能释放二氧化碳气体,每人可携 带的干冰净数量不超过2.5 kg。 托运行李时,每个包装件应标记有“干冰(DRY ICE)”或“固体二氧化碳(CARBON DIOXIDE, SOLID

47、)”字样,同时标记干冰的净数量或标明其净数量不超过2.5 kg。符合 此标记要求的干冰行李牌样例参见附录B。 第9类杂项危险品 31 启动后产生高热或起火的电池动力设 备(如潜水强光灯) 应获得经营人批准。 应拆下产生热量的部件、电池或另一部件(例如保险丝),使产生热量的部件和电池 彼此隔离。 拆下的电池应做好保护以防止发生短路(可放入原零售包装或以其他方式将电极绝 缘,如在暴露的电极上贴胶带,或将每个电池放入单独的塑料袋或保护盒中)。 第8类腐蚀性物质 第9类杂项危险品 32 内燃发动机或燃料电池发动机 应获得经营人的批准。 应没有电池或其他危险物品。 仅限托运行李,且应满足以下条件: a)

48、 易燃液体驱动的发动机: 发动机的整个燃料系统中液体燃料是一种不符合任何危险品类别或项别划分 标准的燃料; 发动机的整个燃料系统无游离液体,所有燃料管路密封或与发动机牢固连接。 c) 易燃气体驱动的内燃发动机或燃料电池发动机: 整个燃料系统经过冲洗、清洁并填充了非易燃气体或液体; 用于填充系统的非易燃气体的最终压力在20 时不超过200 kPa; 事先和经营人做好安排,向经营人提供书面或电子文件声明已经遵守了冲洗、 清洁和充填程序并证明发动机的填充物为非易燃物。 第9类杂项危险品 需要经营人批准的规定 严于ICAO TI. M H MH/T 10302018 18 表A.1 (续) 序 号 名

49、称 托 运 行 李 手 提 行 李 随 身 携 带 物 品 经 营 人 批 准 通 知 机 长 限制规定 备注 33 为便携式电子设备供电的燃料电池以 及备用的燃料电池盒 便携式电子设备主要指照相机、手机、手提电脑和摄像机等。 燃料电池不应托运,允许手提或随身携带。 备用的燃料电池盒可托运,也可手提或随身携带。 第9类杂项危险品 34 保密型设备 (内含锂电池或烟火物质) 应符合ICAO TI规定的条件并事先获得经营人的批准。 可托运,不应手提或随身携带。 第9类杂项危险品-锂电 池。 烟火物质需排除第1类。 第2类气体。 MH/T 10302018 19 B B 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行李牌和标签样例 行李牌、标签样例见图B.1图B.3。 图B.1 干冰行李牌 图B.2 电动轮椅(助行器)标签 图B.3 非防漏型电动轮椅、助行器的电池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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