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Z T 114-2018 婚姻登记员培训要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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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MZ ICS 03.080.99 A 16 婚姻登记员培训 要求 Specification of training for marital registration clerk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行业标准 MZ/T 114 2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发布 2018-11-05 发布 2018-11-05 实施 MZ/T 114 2018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总体要求 . 1 5 师资教材 . 2 6 培训 内容 . 2 7 组织 管理 . 3 8 改进与提升 . 4 附录 A(资料性附录) 培训班评价表

2、. 5 参考文献 . 6 MZ/T 114 2018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 2009确定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民政部社会事务司提出 并归口 。 本标准起草单位: 海峡两岸婚姻家庭服务中心、江苏省民政厅。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杨文涛 、 仲锦、 郝红梅、 徐中伶、 蔡健、 金梅、 夏雯慧 。 MZ/T 114-2018 1 婚姻登记员培训 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婚姻登记员培训的 总体要求 、师资 教材 、 培训 内容、 组织 管理 、 改进与提升 等要 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民政部门对婚姻登记员的培训。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

3、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 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MZ/T 082-2017 婚姻登记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MZ/T 082-2017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婚姻登记员 marital registration clerk 依法为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 MZ/T 082-2017, 5.1 3.2 婚姻登记员培训 training for marital registration clerk 为 满足婚姻登记工作需要对婚姻登记员的能力和素质进行培养和训练的活动。 4 总体要求 4

4、.1 婚姻登记员培训应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组织。 4.2 设区的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建立 婚姻登记员 培训制度 ,实现婚姻登记员培训的制度 化、规范化管理 。 4.3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 至少每 2 年 安排本辖区 婚姻登记员参加一次培训。 MZ/T 114-2018 2 4.4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对本辖区举办的婚姻登记员培训 建立数据库,并及时对数 据库信息进行更新。 婚姻登记员培训数据库应包括以下信息:班次名称、举办单位、时间地点、参 训人员、培训内容、培训教材、师资名单、考核题库、评估表反馈 意见 等。 5 师资教材 5.1 设区的市级以上

5、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邀请民政系统有关人员,或聘请具备法律职业、心理咨询 或其他领域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就婚姻登记职业道德、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实务操作、执法能 力、心理辅导等内容分别进行授课。 5.2 民政系统授课人员应熟练掌握婚姻登记有关法规政策及标准,具备 3年以上婚姻登记管理或婚 姻登记窗口实务工作经验。 省级以上民政部门应至少每年对民政系统授课人员进行一次培训。 5.3 法律 职业 、心理咨询 或其他领域 授课人员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具有 3年以上相关实务工 作经验 ; 相关领域有国家职业资格 的,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 。 5.4 婚姻登记员培 训使用的 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方面的教

6、材 , 应以民政部编写的有关汇编书籍为 基础,地方相关文件标准为补充。 6 培训内容 6.1 婚姻登记职业道德培训应包括: 工作职责; 服务意识; 素质修养等。 6.2 婚姻登记法律法规、政策标准方面的培训应包括: 婚姻法; 婚姻登记条例;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标准等。 6.3 婚姻登记实务操作培训应包括 : 婚姻登记流程; MZ/T 114-2018 3 婚姻登记信息系统操作; 婚姻登记档案 管理; 颁证技能等 。 6.4 婚姻登记执法能力培训应 包括: 有关身份证件及证明材料的识别; 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和执行; 对法律法规的宣传表达;

7、突发事件 的应对 处理; 对相关违法行为的 应对 处理等。 6.5 婚姻登记心理辅导应 包括: 自我减压 方式 ; 情绪管理技巧; 简易心理疏导 方法 等 。 6.6 婚姻登记行为礼仪培训应 包括: 仪容仪表; 文明用语; 仪态举止 ; 着装 规范 等。 7 组织 管理 7.1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在举办培训前对婚姻登记员培训需求进行调研,安排培训 内容及培训方式。 采取远程培训方式,应通过改善设施设备、严格培训考核等方式保证培训效果。 7.2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对婚姻登记员培训进行全程管理,发放教材,组织授课, 安排答疑,确保培训效果。 7.3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

8、府民政部门可就婚姻登记职业道德、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实务操作、 执法能力、心理辅导以及行为礼仪等举办综合培训,或就其中某项内容进行单项培训。综合培训每 次不少于 8 个 课时,单项培训每次不少于 2 个课时。 7.4 婚姻登记员上岗前应接受综合培训。 MZ/T 114-2018 4 7.5 婚姻登记员培训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专家讲座、分组讨论、知识竞赛等方式进行。 7.6 婚姻登记员经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培训后, 由本级民政部门进行考核、任命。 7.7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婚姻登记员培训结束时,应组织参训人员填写培训班 评 价 表(参见附录 A),对培训效果、组织管理等进

9、行评估,并对课程设计、培训方式等提出意见 建议。 8 改进 与提升 8.1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根据评估表反馈意见, 改进 课程安排 ,完善师资教材,丰 富授课形式,提升 培训 效果 。 8.2 婚姻登记机关 可 采取集体 讨论 、 考察学习、 定期轮岗 、举办技能竞赛等方式, 加强业务交流, 强化 培训效果。 8.3 各级民政部门 宜 鼓励婚姻登记员参加 与婚姻登记业务有关的法律职业、社会工作等领域的 考 试。对 取得 相应资格 证书的 , 可 给予 适当补助和奖励。 8.4 上级民政部门 应对 下级民政部门 婚姻登记员 培训 工作加强指导 监督, 发现问题 后应督促 及时 纠

10、正 。 MZ/T 114-2018 5 附录 A (资料性附录) 培训班评价表 表 A.1 给出了 培训班评价表 样式。 表 A.1 培训班评价表 填表人身份:婚姻登记 业务 管理人员 婚姻登记 系统 管理员 (拟任) 婚姻登记员 拟任 婚姻登记员 项 目 评价等级 ( 请在相应位置划“” ) 差评原因 很好 好 一般 不好 未参加 培 训 内 容 课程一 课程二 课程三 课程四 培训的组织与管理 培训班总体效果 对课程设计与培训 方式等的意见建议 对举办方的 意见建议 MZ/T 114-2018 6 参 考 文 献 1 MZ/T 024-2010 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标准 2 婚姻登记条例 2003-08-08 民政部 3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2015-12-08 民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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