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164-2020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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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HJ 164-2020地 下 水 环 境 监 测 技 术 规 范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of groundwater( 发 布 稿 ) 本 电 子 版 为 发 布 稿 。 请 以 中 国 环 境 出 版 集 团 出 版 的 正 式 标 准 文 本 为 准 。 2020-12-01 发 布 2021-03-01 实 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标 准代 替 HJ/T 164-2004 发 布生 态 环 境 部 i 目 次前 言 .1 适 用 范 围 .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

2、13 术 语 和 定 义 .14 地 下 水 环 境 监 测 点 布 设 .35 环 境 监 测 井 建 设 与 管 理 .66 监 测 采 样 .97 样 品 保 存 与 运 输 、 交 接 与 贮 存 . 138 监 测 项 目 和 分 析 方 法 .14 9 监 测 数 据 处 理 .1410 质 量 保 证 和 质 量 控 制 .1611 资 料 整 编 .18附 录 A( 规 范 性 附 录 ) 地 下 水 环 境 监 测 井 标 识 .18附 录 B( 资 料 性 附 录 ) 监 测 井 建 设 及 报 废 相 关 记 录 表 格 . 23附 录 C( 资 料 性 附 录 ) 地

3、下 水 采 样 参 考 方 法 .29附 录 D( 资 料 性 附 录 ) 水 样 保 存 、 容 器 的 洗 涤 和 采 样 体 积 技 术 指 标 .33附 录 E( 资 料 性 附 录 ) 监 测 报 表 格 式 .35附 录 F( 资 料 性 附 录 ) 污 染 源 地 下 水 中 的 潜 在 特 征 项 目 .40 ii 前 言为 贯 彻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保 护 法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 保 护 地 下 水 环 境 ,防 止 地 下 水 污 染 , 保 障 人 体 健 康 , 制 定 本 标 准 。本 标 准 规 定 了 地

4、下 水 环 境 监 测 点 布 设 、 环 境 监 测 井 建 设 与 管 理 、 样 品 采 集 与 保 存 、 监 测 项 目 和分 析 方 法 、 监 测 数 据 处 理 、 质 量 保 证 和 质 量 控 制 以 及 资 料 整 编 等 方 面 的 要 求 。本 标 准 是 对 地 下 水 环 境 监 测 技 术 规 范 ( HJ/T 164 -2004) 的 修 订 。本 标 准 首 次 发 布 于 2004 年 , 原 标 准 起 草 单 位 为 中 国 环 境 监 测 总 站 、 浙 江 省 环 境 监 测 中 心 站 。本 次 为 第 一 次 修 订 。 主 要 修 订 内 容

5、 如 下 :增 加 了 环 境 监 测 井 的 术 语 和 定 义 ;增 加 了 饮 用 水 源 保 护 区 和 补 给 区 、 污 染 源 及 周 边 等 区 域 的 地 下 水 监 测 点 的 布 设 ; 增 加 了 环 境 监 测 井 的 标 识 ;取 消 了 信 息 系 统 建 设 ;取 消 了 地 下 水 监 测 实 验 室 质 量 控 制 指 标 等 相 关 内 容 的 规 范 性 附 录 ;补 充 完 善 了 环 境 监 测 井 的 建 设 与 管 理 、 样 品 采 集 、 监 测 项 目 、 质 量 保 证 和 质 量 控 制 等 相 关内 容 。自 本 标 准 实 施 之

6、日 起 , 地 下 水 环 境 监 测 技 术 规 范 ( HJ/T 164 -2004) 废 止 。本 标 准 的 附 录 A 为 规 范 性 附 录 , 附 录 B 附 录 F 为 资 料 性 附 录 。本 标 准 由 生 态 环 境 部 生 态 环 境 监 测 司 、 法 规 与 标 准 司 组 织 制 订 。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单 位 : 中 国 环 境 监 测 总 站 、 生 态 环 境 部 环 境 规 划 院 、 生 态 环 境 部 土 壤 与 农 业 农村 生 态 环 境 监 管 技 术 中 心 、 轻 工 业 环 境 保 护 研 究 所 、 宁 夏 回 族 自 治 区

7、生 态 环 境 监 测 中 心 、 江 苏 省 环境 监 测 中 心 、 河 南 省 生 态 环 境 监 测 中 心 、 生 态 环 境 部 宣 传 教 育 中 心 。 本 标 准 生 态 环 境 部 2020 年 12 月 1 日 批 准 。本 标 准 自 2021 年 3 月 1 日 起 实 施 。本 标 准 由 生 态 环 境 部 解 释 。 1 地 下 水 环 境 监 测 技 术 规 范1 适 用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地 下 水 环 境 监 测 点 布 设 、 环 境 监 测 井 建 设 与 管 理 、 样 品 采 集 与 保 存 、 监 测项 目 和 分 析 方 法 、 监

8、 测 数 据 处 理 、 质 量 保 证 和 质 量 控 制 以 及 资 料 整 编 等 方 面 的 要 求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区 域 层 面 、 饮 用 水 源 保 护 区 和 补 给 区 、 污 染 源 及 周 边 等 区 域 的 地 下 水 环 境的 长 期 监 测 。 其 他 形 式 的 地 下 水 环 境 监 测 可 参 照 执 行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本 标 准 引 用 了 下 列 文 件 或 其 中 的 条 款 。 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有 效 版 本 适 用 于 本标 准 。GB 16889 生 活 垃 圾 填 埋 场 污 染

9、 控 制 标 准GB 18598 危 险 废 物 填 埋 污 染 控 制 标 准GB 18599 一 般 工 业 固 体 废 物 贮 存 、 处 置 场 污 染 控 制 标 准GB/T 4883 数 据 的 统 计 处 理 和 解 释 正 态 样 本 离 群 值 的 判 断 和 处 理GB/T 8170 数 值 修 约 规 则 与 极 限 数 值 的 表 示 和 判 定GB/T 14848 地 下 水 质 量 标 准HJ 25.2 建 设 用 地 土 壤 污 染 风 险 管 控 和 修 复 监 测 技 术 导 则HJ 168 环 境 监 测 分 析 方 法 标 准 制 修 订 技 术 导 则H

10、J 494 水 质 采 样 技 术 指 导 HJ 630 环 境 监 测 质 量 管 理 技 术 导 则HJ 1019 地 块 土 壤 和 地 下 水 中 挥 发 性 有 机 物 采 样 技 术 导 则DZ/T 0270 地 下 水 监 测 井 建 设 规 范DZ/T 0308 区 域 地 下 水 质 监 测 网 设 计 规 范SL 58 水 文 测 量 规 范RB/T 214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资 质 认 定 能 力 评 价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通 用 要 求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标 准 。3.1 地 下 水 groundwater 地

11、表 以 下 饱 和 含 水 层 的 重 力 水 。3.2 潜 水 phreatic water地 表 以 下 、 第 一 个 稳 定 隔 水 层 以 上 具 有 自 由 水 面 的 地 下 水 。 2 3.3 承 压 水 confined water充 满 于 上 下 两 个 相 对 隔 水 层 间 的 具 有 承 压 性 质 的 水 。3.4 水 文 地 质 条 件 hydrogeological condition地 下 水 埋 藏 和 分 布 、 含 水 介 质 和 含 水 构 成 等 条 件 的 总 称 。3.5 水 文 地 质 单 元 hydrogeological unit具 有

12、统 一 补 给 边 界 和 补 给 、 径 流 、 排 泄 条 件 的 地 下 水 系 统 。3.6 静 水 位 static water level 抽 水 前 井 孔 中 稳 定 的 地 下 水 水 位 。3.7 地 下 水 环 境 监 测 井 groundwater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well为 准 确 把 握 地 下 水 环 境 质 量 状 况 和 地 下 水 体 中 污 染 物 的 动 态 分 布 变 化 情 况 而 设 立 的 监测 井 。3.8 地 下 水 补 给 区 groundwater recharge zone含 水 层 出 露 或 接 近

13、 地 表 接 受 大 气 降 水 和 地 表 水 等 入 渗 补 给 的 地 区 。3.9 地 下 水 径 流 区 groundwater runoff zone含 水 层 的 地 下 水 从 补 给 区 至 排 泄 区 的 径 流 范 围 。 3.10孔 隙 水 pore water存 在 于 岩 土 体 孔 隙 中 的 重 力 水 。3.11裂 隙 水 fissure water贮 存 于 岩 体 裂 隙 中 的 重 力 水 。3.12风 化 裂 隙 水 weathering fissure water基 岩 风 化 带 中 的 裂 隙 水 。3.13构 造 裂 隙 水 structure

14、 fissure water 存 在 于 岩 石 构 造 裂 隙 中 的 地 下 水 。3.14岩 溶 水 karst water贮 存 于 可 溶 性 岩 层 溶 隙 ( 穴 ) 中 的 重 力 水 。 3 4 地 下 水 环 境 监 测 点 布 设4.1 监 测 点 布 设 原 则4.1.1 监 测 点 总 体 上 能 反 映 监 测 区 域 内 的 地 下 水 环 境 质 量 状 况 。4.1.2 监 测 点 不 宜 变 动 , 尽 可 能 保 持 地 下 水 监 测 数 据 的 连 续 性 。4.1.3 综 合 考 虑 监 测 井 成 井 方 法 、 当 前 科 技 发 展 和 监 测

15、 技 术 水 平 等 因 素 , 考 虑 实 际 采 样 的可 行 性 , 使 地 下 水 监 测 点 布 设 切 实 可 行 。4.1.4 定 期 ( 如 每 5 年 ) 对 地 下 水 质 监 测 网 的 运 行 状 况 进 行 一 次 调 查 评 价 , 根 据 最 新 情 况对 地 下 水 质 监 测 网 进 行 优 化 调 整 。4.2 监 测 点 布 设 要 求 4.2.1 对 于 面 积 较 大 的 监 测 区 域 , 沿 地 下 水 流 向 为 主 与 垂 直 地 下 水 流 向 为 辅 相 结 合 布 设 监测 点 ; 对 同 一 个 水 文 地 质 单 元 , 可 根 据

16、地 下 水 的 补 给 、 径 流 、 排 泄 条 件 布 设 控 制 性 监 测 点 。地 下 水 存 在 多 个 含 水 层 时 , 监 测 井 应 为 层 位 明 确 的 分 层 监 测 井 。4.2.2 地 下 水 饮 用 水 源 地 的 监 测 点 布 设 , 以 开 采 层 为 监 测 重 点 ; 存 在 多 个 含 水 层 时 , 应 在与 目 标 含 水 层 存 在 水 力 联 系 的 含 水 层 中 布 设 监 测 点 , 并 将 与 地 下 水 存 在 水 力 联 系 的 地 表 水 纳入 监 测 。4.2.3 对 地 下 水 构 成 影 响 较 大 的 区 域 , 如 化

17、 学 品 生 产 企 业 以 及 工 业 集 聚 区 在 地 下 水 污 染 源的 上 游 、 中 心 、 两 侧 及 下 游 区 分 别 布 设 监 测 点 ; 尾 矿 库 、 危 险 废 物 处 置 场 和 垃 圾 填 埋 场 等 区域 在 地 下 水 污 染 源 的 上 游 、 两 侧 及 下 游 分 别 布 设 监 测 点 , 以 评 估 地 下 水 的 污 染 状 况 。 污 染 源位 于 地 下 水 水 源 补 给 区 时 , 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加 密 地 下 水 监 测 点 。4.2.4 污 染 源 周 边 地 下 水 监 测 以 浅 层 地 下 水 为 主 , 如 浅

18、 层 地 下 水 已 被 污 染 且 下 游 存 在 地 下 水 饮 用 水 源 地 , 需 增 加 主 开 采 层 地 下 水 的 监 测 点 。4.2.5 岩 溶 区 监 测 点 的 布 设 重 点 在 于 追 踪 地 下 暗 河 出 入 口 和 主 要 含 水 层 , 按 地 下 河 系 统 径流 网 形 状 和 规 模 布 设 监 测 点 , 在 主 管 道 与 支 管 道 间 的 补 给 、 径 流 区 适 当 布 设 监 测 点 , 在 重 大或 潜 在 的 污 染 源 分 布 区 适 当 加 密 地 下 水 监 测 点 。4.2.6 裂 隙 发 育 区 的 监 测 点 尽 量 布

19、 设 在 相 互 连 通 的 裂 隙 网 络 上 。4.2.7 可 以 选 用 已 有 的 民 井 和 生 产 井 或 泉 点 作 为 地 下 水 监 测 点 , 但 须 满 足 地 下 水 监 测 设 计的 要 求 。4.3 监 测 点 布 设 方 法4.3.1 区 域 监 测 点 布 设 方 法区 域 地 下 水 监 测 点 布 设 参 照 DZ/T 0308 相 关 要 求 执 行 。 4.3.2 地 下 水 饮 用 水 源 保 护 区 和 补 给 区 监 测 点 布 设 方 法4.3.2.1 孔 隙 水 和 风 化 裂 隙 水地 下 水 饮 用 水 源 保 护 区 和 补 给 区 面

20、积 小 于 50 km2时 , 水 质 监 测 点 不 少 于 7 个 ; 面 积 为50 km2 100 km2时 , 监 测 点 不 得 少 于 10 个 ; 面 积 大 于 100 km2时 , 每 增 加 25 km2监 测 点 至少 增 加 1 个 ; 监 测 点 按 网 格 法 布 设 在 饮 用 水 源 保 护 区 和 补 给 区 内 。 4 4.3.2.2 岩 溶 水地 下 水 饮 用 水 源 保 护 区 和 补 给 区 岩 溶 主 管 道 上 水 质 监 测 点 不 少 于 3 个 , 一 级 支 流 管 道 长度 大 于 2 km 布 设 2 个 监 测 点 , 一 级 支

21、 流 管 道 长 度 小 于 2 km 布 设 1 个 监 测 点 。4.3.2.3 构 造 裂 隙 水构 造 裂 隙 水 参 见 岩 溶 水 的 布 点 方 法 。4.3.3 污 染 源 地 下 水 监 测 点 布 设 方 法4.3.3.1 孔 隙 水 和 风 化 裂 隙 水4.3.3.1.1 工 业 污 染 源a) 工 业 集 聚 区 : 1) 对 照 监 测 点 布 设 1 个 , 设 置 在 工 业 集 聚 区 地 下 水 流 向 上 游 边 界 处 ;2) 污 染 扩 散 监 测 点 至 少 布 设 5 个 , 垂 直 于 地 下 水 流 向 呈 扇 形 布 设 不 少 于 3 个

22、, 在集 聚 区 两 侧 沿 地 下 水 流 方 向 各 布 设 1 个 监 测 点 ;3) 工 业 集 聚 区 内 部 监 测 点 要 求 3 5 个 /10 km2, 若 面 积 大 于 100 km2时 , 每 增 加15 km2监 测 点 至 少 增 加 1 个 ; 监 测 点 布 设 在 主 要 污 染 源 附 近 的 地 下 水 下 游 , 同类 型 污 染 源 布 设 1 个 监 测 点 , 工 业 集 聚 区 内 监 测 点 布 设 总 数 不 少 于 3 个 。b) 工 业 集 聚 区 外 工 业 企 业 :1) 对 照 监 测 点 布 设 1 个 , 设 置 在 工 业 企

23、 业 地 下 水 流 向 上 游 边 界 处 ;2) 污 染 扩 散 监 测 点 布 设 不 少 于 3 个 , 地 下 水 下 游 及 两 侧 的 监 测 点 均 不 得 少 于 1个 ;3) 工 业 企 业 内 部 监 测 点 要 求 1 2 个 /10 km 2, 若 面 积 大 于 100 km2时 , 每 增 加 15km2监 测 点 至 少 增 加 1 个 ; 监 测 点 布 设 在 存 在 地 下 水 污 染 隐 患 区 域 。4.3.3.1.2 矿 山 开 采 区a) 采 矿 区 、 分 选 区 、 冶 炼 区 和 尾 矿 库 位 于 同 一 个 水 文 地 质 单 元 :1)

24、 对 照 监 测 点 布 设 1 个 , 设 置 在 矿 山 影 响 区 上 游 边 界 ;2) 污 染 扩 散 监 测 点 不 少 于 3 个 , 地 下 水 下 游 及 两 侧 的 地 下 水 监 测 点 均 不 得 少 于 1个 ;3) 尾 矿 库 下 游 30 m 50 m 处 布 设 1 个 监 测 点 , 以 评 价 尾 矿 库 对 地 下 水 的 影 响 。b) 采 矿 区 、 分 选 区 、 冶 炼 区 和 尾 矿 库 位 于 不 同 水 文 地 质 单 元 :1) 对 照 监 测 点 布 设 2 个 , 设 置 在 矿 山 影 响 区 和 尾 矿 库 影 响 区 上 游 边

25、界 30 m 50 m 处 ;2) 污 染 扩 散 监 测 点 不 少 于 3 个 , 地 下 水 下 游 及 两 侧 的 地 下 水 监 测 点 均 不 得 少 于 1个 ;3) 尾 矿 库 下 游 30 m 50 m 处 设 置 1 个 监 测 点 , 以 评 价 尾 矿 库 对 地 下 水 的 影 响 ;4) 采 矿 区 与 分 选 区 分 别 设 置 1 个 监 测 点 以 确 定 其 是 否 对 地 下 水 产 生 影 响 , 如 果 地下 水 已 污 染 , 应 加 密 布 设 监 测 点 , 以 确 定 地 下 水 的 污 染 范 围 。 5 4.3.3.1.3 加 油 站a)

26、地 下 水 流 向 清 楚 时 , 污 染 扩 散 监 测 点 至 少 1 个 , 设 置 在 地 下 水 下 游 距 离 埋 地 油 罐 5m 30 m 处 ;b) 地 下 水 流 向 不 清 楚 时 , 布 设 3 个 监 测 点 , 呈 三 角 形 分 布 , 设 置 在 距 离 埋 地 油 罐 5 m30 m 处 。4.3.3.1.4 农 业 污 染 源a) 再 生 水 农 用 区 :1) 对 照 监 测 点 布 设 1 个 , 设 置 在 再 生 水 农 用 区 地 下 水 流 向 上 游 边 界 ;2) 污 染 扩 散 监 测 点 布 设 不 少 于 6 个 , 分 别 在 再 生

27、 水 农 用 区 两 侧 各 1 个 , 再 生 水 农用 区 及 其 下 游 不 少 于 4 个 ; 3) 面 积 大 于 100 km2 时 , 监 测 点 不 少 于 20 个 , 且 面 积 以 100 km2 为 起 点 每 增 加15 km2, 监 测 点 数 量 增 加 1 个 。b) 畜 禽 养 殖 场 和 养 殖 小 区 :1) 对 照 监 测 点 布 设 1 个 , 设 置 在 养 殖 场 和 养 殖 小 区 地 下 水 流 向 上 游 边 界 ;2) 污 染 扩 散 监 测 点 不 少 于 3 个 , 地 下 水 下 游 及 两 侧 的 地 下 水 监 测 点 均 不 得

28、 少 于 1个 ;3) 若 养 殖 场 和 养 殖 小 区 面 积 大 于 1 km2, 在 场 区 内 监 测 点 数 量 增 加 2 个 。4.3.3.1.5 高 尔 夫 球 场a) 对 照 监 测 点 布 设 1 个 , 设 置 在 高 尔 夫 球 场 地 下 水 流 向 上 游 边 界 处 ;b) 污 染 扩 散 监 测 点 不 少 于 3 个 , 地 下 水 下 游 及 两 侧 的 地 下 水 监 测 点 均 不 得 少 于 1 个 ; c) 高 尔 夫 球 场 内 部 监 测 点 不 少 于 1 个 。4.3.3.2 岩 溶 水a) 原 则 上 主 管 道 上 不 得 少 于 3

29、个 监 测 点 , 根 据 地 下 河 的 分 布 及 流 向 , 在 地 下 河 的 上 、中 、 下 游 布 设 3 个 监 测 点 , 分 别 作 为 对 照 监 测 点 、 污 染 监 测 点 及 污 染 扩 散 监 测 点 ;b) 岩 溶 发 育 完 善 , 地 下 河 分 布 复 杂 的 , 根 据 现 场 情 况 增 加 2 4 个 监 测 点 , 一 级 支 流管 道 长 度 大 于 2 km 布 设 2 个 点 , 一 级 支 流 管 道 长 度 小 于 2 km 布 设 1 个 点 。4.3.3.3 构 造 裂 隙 水构 造 裂 隙 水 参 见 岩 溶 水 的 布 点 方

30、法 。4.3.3.4 危 险 废 物 处 置 场 地 下 水 监 测 点 的 布 设 参 照 GB 18598 相 关 要 求 执 行 。4.3.3.5 生 活 垃 圾 填 埋 场 地 下 水 监 测 点 的 布 设 参 照 GB 16889 相 关 要 求 执 行 。 4.3.3.6 一 般 工 业 固 体 废 物 贮 存 、 处 置 场 地 下 水 监 测 点 的 布 设 参 照 GB 18599 相 关 要 求 执行 。4.3.3.7 其 他 类 型 污 染 源 地 下 水 监 测 点 的 布 设 可 参 照 以 上 方 法 。 6 5 环 境 监 测 井 建 设 与 管 理5.1 环

31、境 监 测 井 建 设5.1.1 环 境 监 测 井 建 设 要 求5.1.1.1 环 境 监 测 井 建 设 应 遵 循 一 井 一 设 计 , 一 井 一 编 码 , 所 有 监 测 井 统 一 编 码 的 原 则 。在 充 分 搜 集 掌 握 拟 建 监 测 井 地 区 有 关 资 料 和 现 场 踏 勘 基 础 上 , 因 地 制 宜 , 科 学 设 计 。5.1.1.2 监 测 井 建 设 深 度 应 满 足 监 测 目 标 要 求 。 监 测 目 标 层 与 其 他 含 水 层 之 间 须 做 好 止 水 ,监 测 井 滤 水 管 不 得 越 层 , 监 测 井 不 得 穿 透 目

32、 标 含 水 层 下 的 隔 水 层 的 底 板 。5.1.1.3 监 测 井 的 结 构 类 型 包 括 单 管 单 层 监 测 井 、 单 管 多 层 监 测 井 、 巢 式 监 测 井 、 丛 式 监测 井 、 连 续 多 通 道 监 测 井 。5.1.1.4 监 测 井 建 设 包 括 监 测 井 设 计 、 施 工 、 成 井 、 抽 水 试 验 等 内 容 , 参 照 DZ/T 0270 相 关 要 求 执 行 。a) 监 测 井 所 采 用 的 构 筑 材 料 不 应 改 变 地 下 水 的 化 学 成 分 , 即 不 能 干 扰 监 测 过 程 中 对 地下 水 中 化 合 物

33、 的 分 析 ;b) 施 工 中 应 采 取 安 全 保 障 措 施 , 做 到 清 洁 生 产 文 明 施 工 。 避 免 钻 井 过 程 污 染 地 下 水 ;c) 监 测 井 取 水 位 置 一 般 在 目 标 含 水 层 的 中 部 , 但 当 水 中 含 有 重 质 非 水 相 液 体 时 , 取 水位 置 应 在 含 水 层 底 部 和 不 透 水 层 的 顶 部 ; 水 中 含 有 轻 质 非 水 相 液 体 时 , 取 水 位 置 应在 含 水 层 的 顶 部 ;d) 监 测 井 滤 水 管 要 求 , 丰 水 期 间 需 要 有 1 m 的 滤 水 管 位 于 水 面 以 上

34、 ; 枯 水 期 需 有 1 m的 滤 水 管 位 于 地 下 水 面 以 下 ;e) 井 管 的 内 径 要 求 不 小 于 50 mm, 以 能 够 满 足 洗 井 和 取 水 要 求 的 口 径 为 准 ;f) 井 管 各 接 头 连 接 时 不 能 用 任 何 粘 合 剂 或 涂 料 , 推 荐 采 用 螺 纹 式 连 接 井 管 ; g) 监 测 井 建 设 完 成 后 必 须 进 行 洗 井 , 保 证 监 测 井 出 水 水 清 砂 净 。 常 见 的 方 法 包 括 超 量抽 水 、 反 冲 、 汲 取 及 气 洗 等 ;h) 洗 井 后 需 进 行 至 少 1 个 落 程 的

35、 定 流 量 抽 水 试 验 , 抽 水 稳 定 时 间 达 到 24 h 以 上 , 待水 位 恢 复 后 才 能 釆 集 水 样 。5.1.2 环 境 监 测 井 井 口 保 护 装 置 要 求5.1.2.1 为 保 护 监 测 井 , 应 建 设 监 测 井 井 口 保 护 装 置 , 包 括 井 口 保 护 筒 、 井 台 或 井 盖 等 部分 。 监 测 井 保 护 装 置 应 坚 固 耐 用 、 不 易 被 破 坏 。5.1.2.2 井 口 保 护 筒 宜 使 用 不 锈 钢 材 质 , 井 盖 中 心 部 分 应 采 用 高 密 度 树 脂 材 料 , 避 免 数 据无 线 传

36、输 信 号 被 屏 蔽 ; 井 盖 需 加 异 型 安 全 锁 ; 依 据 井 管 直 径 , 可 采 用 内 径 为 24 cm 30 cm、高 为 50 cm 的 保 护 筒 , 保 护 筒 下 部 应 埋 入 水 泥 平 台 中 10 cm 固 定 ; 水 泥 平 台 为 厚 15 cm, 边 长 50 cm 100 cm 的 正 方 形 平 台 , 水 泥 平 台 四 角 须 磨 圆 。5.1.2.3 无 条 件 设 置 水 泥 平 台 的 监 测 井 可 考 虑 使 用 与 地 面 水 平 的 井 盖 式 保 护 装 置 。5.1.3 环 境 监 测 井 标 识 要 求环 境 监 测

37、 井 宜 设 置 统 一 标 识 , 包 括 图 形 标 、 监 测 井 铭 牌 、 警 示 标 和 警 示 柱 、 宣 传 牌 等 部分 , 相 关 要 求 参 见 附 录 A。 7 5.1.4 环 境 监 测 井 验 收 与 资 料 归 档 要 求5.1.4.1 监 测 井 竣 工 后 , 应 填 写 环 境 监 测 井 建 设 记 录 表 ( 参 见 附 录 B 表 B.1) , 并 按 设 计 规范 进 行 验 收 。 验 收 时 , 施 工 方 应 提 供 环 境 监 测 井 施 工 验 收 记 录 表 和 设 施 验 收 记 录 表 ( 参 见 附录 B 表 B.2、 表 B.3)

38、 , 以 及 钻 探 班 报 表 、 物 探 测 井 、 下 管 、 填 砾 、 止 水 、 抽 水 试 验 等 原 始 记录 及 代 表 性 岩 芯 。5.1.4.2 监 测 井 归 档 资 料 包 括 监 测 井 设 计 、 原 始 记 录 、 成 果 资 料 、 竣 工 报 告 、 验 收 书 的 纸 质和 电 子 文 档 。5.2 现 有 地 下 水 井 的 筛 选5.2.1 现 有 地 下 水 井 的 筛 选 要 求地 下 水 监 测 井 的 筛 选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 a) 选 择 的 监 测 井 井 位 应 在 调 查 监 测 的 区 域 内 , 井 深 特 别 是

39、井 的 采 水 层 位 应 满 足 监 测 设计 要 求 ;b) 选 择 井 管 材 料 为 钢 管 、 不 锈 钢 管 、 PVC 材 质 的 井 为 宜 , 监 测 井 的 井 壁 管 、 滤 水 管 和沉 淀 管 应 完 好 , 不 得 有 断 裂 、 错 位 、 蚀 洞 等 现 象 。 选 用 经 常 使 用 的 民 井 和 生 产 井 ;c) 井 的 滤 水 管 顶 部 位 置 位 于 多 年 平 均 最 低 水 位 面 以 下 1 m。 井 内 淤 积 不 得 超 过 设 计 监测 层 位 的 滤 水 管 30%以 上 , 或 通 过 洗 井 清 淤 后 达 到 以 上 要 求 ;

40、d) 井 的 出 水 量 宜 大 于 0.3 L/s;e) 对 装 有 水 泵 的 井 , 不 能 选 用 以 油 为 泵 润 滑 剂 的 水 井 ;f) 应 详 细 掌 握 井 的 结 构 和 抽 水 设 备 情 况 , 分 析 井 的 结 构 和 抽 水 设 备 是 否 影 响 所 关 注 的地 下 水 成 分 。5.2.2 现 有 地 下 水 井 的 筛 选 方 法 以 调 查 、 走 访 的 方 式 , 充 分 调 研 、 收 集 监 测 区 域 的 地 质 、 水 文 地 质 资 料 ; 收 集 区 域 内 监测 井 数 量 及 类 型 、 钻 探 、 成 井 等 资 料 ; 初 步

41、 确 定 待 筛 选 的 监 测 井 。对 初 步 确 定 的 待 筛 选 监 测 井 进 行 现 场 踏 勘 , 获 取 备 选 监 测 井 的 水 位 、 井 深 、 出 水 量 以 及现 场 的 其 他 有 关 信 息 。5.2.3 现 有 地 下 水 井 的 筛 选 编 录 要 求对 筛 选 出 来 的 监 测 井 应 填 写 环 境 监 测 井 基 本 情 况 表 ( 参 见 附 录 B 表 B.4) 。5.3 环 境 监 测 井 管 理5.3.1 环 境 监 测 井 维 护 和 管 理 要 求5.3.1.1 对 每 个 监 测 井 建 立 环 境 监 测 井 基 本 情 况 表 ,

42、 监 测 井 的 撤 销 、 变 更 情 况 应 记 入 原 监 测 井 的 基 本 情 况 表 内 , 新 换 监 测 井 应 重 新 建 立 环 境 监 测 井 基 本 情 况 表 。5.3.1.2 每 年 应 指 派 专 人 对 监 测 井 的 设 施 进 行 维 护 , 设 施 一 经 损 坏 , 必 须 及 时 修 复 。5.3.1.3 每 年 测 量 监 测 井 井 深 一 次 , 当 监 测 井 内 淤 积 物 淤 没 滤 水 管 , 应 及 时 清 淤 。5.3.1.4 每 2 年 对 监 测 井 进 行 一 次 透 水 灵 敏 度 试 验 。 当 向 井 内 注 入 灌 水

43、段 1 m 井 管 容 积 的 水量 , 水 位 复 原 时 间 超 过 15 min 时 , 应 进 行 洗 井 。 8 5.3.1.5 井 口 固 定 点 标 志 和 孔 口 保 护 帽 等 发 生 移 位 或 损 坏 时 , 必 须 及 时 修 复 。5.3.2 环 境 监 测 井 报 废 要 求5.3.2.1 环 境 监 测 井 报 废 条 件a) 第 一 种 情 况 : 由 于 井 的 结 构 性 变 化 , 造 成 监 测 功 能 丧 失 的 监 测 井 。 包 括 : 井 结 构 遭到 自 然 ( 如 洪 水 、 地 震 等 ) 或 人 为 外 力 ( 如 工 程 推 倒 、 掩 埋 等 ) 因 素 严 重 破 坏 , 不可 修 复 ; 井 壁 管 /滤 水 管 有 严 重 歪 斜 、 断 裂 、 穿 孔 ; 井 壁 管 /滤 水 管 被 异 物 堵 塞 , 无法 清 除 , 并 影 响 到 采 样 器 具 采 样 ; 井 壁 管 /滤 水 管 中 的 污 垢 、 泥 沙 淤 积 , 导 致 井 内外 水 力 连 通 中 断 , 井 管 内 水 体 无 法 更 新 置 换 ; 其 它 无 法 恢 复 或 修 复 的 井 结 构 性 变 化 ;b) 第 二 种 情 况 : 由 于 设 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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