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03.220.50 V 54 MH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 MH/T 40192012 代替 MH/T 40192005 民用航空图编绘规范 Specification of civil aeronautical charting 2012-01-19发布 2012-05-01实施 中国民用航空局 发布 MH/T 40192012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基本要求.3 5 机场障碍物图A型(运行限制).8 6 机场障碍物图B型.12 7 精密进近地形图.18 8 航路图.20 9 区域图.23 10 标准仪表进场图
2、(STAR).24 11 标准仪表离场图(SID).27 12 仪表进近图.29 13 机场图.33 14 停机位置图.36 15 航图图框和航图符号.37 附录A(规范性附录) 障碍物在中国民用航空图上的标绘 .38 附录B(资料性附录) 图例.39 MH/T 40192012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MH/T 40192005民用航空图编绘规范,与MH/T 40192005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中“MH 50012000 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编写年份(见第2章, 2005年版的第2章);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中“
3、MH/T 40232007目视和仪表飞行程序设计规范”(见第2章); 删除了规范性引用文件中“ICAO Doc 8168-OPS/611 空中航行服务程序“航空器运行”(2005 年版的第2章); 删除了术语和定义中“等高包线”和“区域最低高度包线”的术语和定义(2005 年版的 3.6 和3.7); 增加了“世界大地坐标系(WGS-84坐标系)”的术语和定义(见3.6); 删除了基本要求中数学基础部分的“地球椭球体”、“投影”、“坐标系”、“航空坐标系” 等条目,并将“航空直角坐标系”和“航空极坐标系”的相关内容作为定义纳入到术语和定义 中。(见3.7、3.8,2005年版的4.2); 修改
4、了基本要求中总则部分的4.1.1(见4.1.1,2005年版的4.1.1); 删除了基本要求中总则部分的4.1.3,部分内容移至4.1.1(见4.1.1,2005年版的4.1.3); 修改了基本要求中的总则部分,明确了需编绘的航图种类(见 4.1.6和 4.1.7,2005 年版的 4.1.6和4.1.7); 修改了基本要求中的数学基础部分,明确了航图采用的国家高程基准(见 4.2.1.1,2005年版 的4.2); 删除了基本要求中总则部分4.2.4.2的图3基准面(2005年版的4.2.4.2) 修改了基本要求中的地貌的描绘部分,明确了地貌的描绘方式(见4.4.1,2005年版的4.4.1
5、); 删除了基本要求中的等高包线相关的内容(见4.4,2005年版的4.4.1,4.4.7); 修改了基本要求中注记部分的“注记分类”,明确了AIP的中文名称(见4.9.2,2005年版的 4.9.2); 删除了基本要求中注记部分的“等高包线注记”和“区域最低高度包线注记”(2005 年版的 4.9.6.2和4.9.6.3); 修改了机场障碍物图-A型(运行限制)中比例尺相关内容的条目位置(见 5.1,2005年版5.1); 修改了机场障碍物图-A型(运行限制)中基准面的选取(见5.2.2,2005年版的5.2.2); 修改了机场障碍物图-A 型(运行限制)中编绘准备工作的应收集资料内容(见
6、5.5.1,2005 年版的5.6.1); 增加了机场障碍物图-A型(运行限制)中偏置起飞航径区的描述(见5.5.2.6); 修改了机场障碍物图-A型(运行限制)中编绘准备工作的障碍物的表示方法(见5.5.5.2,2005 年版的5.6.3); 修改了机场障碍物图-A型(运行限制)中平面图的编绘要求中的ARP表示方式(见5.6.1.2, 2005年版的5.7.1.2); 修改了机场障碍物图-A 型(运行限制)中平面图的编绘要求中的水平线段比例尺的标注(见 5.6.5,2005年版的5.7.5); MH MH/T 40192012 III 增加了机场障碍物图-A 型(运行限制)中剖面图的编绘要求
7、中的假定基准面的使用(见 5.7.2.5); 修改了机场障碍物图-A 型(运行限制)中剖面图的编绘要求中的垂直线段比例尺的标注(见 5.7.8,2005年版的5.8.8); 修改了机场障碍物图-B型中数学基础部分的投影内容(见6.2.1,2005年版的6.2.1); 修改了机场障碍物图-B型中数学基础部分的坐标系内容(见6.2.3,2005年版的6.2.3); 修改了机场障碍物图-B型中制图比例尺部分(见6.5,2005年版的6.5); 修改了机场障碍物图-B型中编绘准备工作部分的内容(见6.6,2005年版的6.5); 修改了精密进近地形图中数学基础部分的高程基准(见7.2.2,2005年版
8、的7.2.2); 删除了精密进近地形图中平面图的编绘部分的地形(2005年版的7.7.4) 修改了航路图中分幅与图幅编号部分的图幅编号(见8.1.2,2005年版的8.1.2); 修改了航路图中数学基础部分的内容(见8.2,2005年版的8.2); 修改了航路图中底图的编绘部分经纬网格的标绘方式(见8.5.1.1,2005版的8.5.1.1); 修改了航路图中底图的编绘部分经纬网格内的区域最低高度表示方法(见8.5.1.3,2005年版 的8.5.1.3); 修改了航路图中底图的编绘部分“航路和航线”的最低飞行高度标注(见 8.5.5.4.4,2005 年版的8.5.5.4.4); 修改了航路
9、图中封面、封底的编绘部分“索引图”的绘制位置(见 8.6.3,2005年版的8.6.4); 修改了航路图中封面、封底的编绘部分“本次修订的资料变化摘要”条目排列位置(见 8.6.4, 2005年版的8.6.3); 增加了航路图中封面、封底的编绘部分“等磁差线日期说明”的绘制位置(见8.6.5); 修改了航路图中封面、封底的编绘部分“资料截止日期及资料生效日期”的绘制方式(见8.6.7, 2005年版的8.6.7); 修改了区域图中图幅编号的内容(见9.1.2,2005年版的9.1.2); 修改了区域图中底图的编绘部分经纬网格的标绘方式(见9.5.1.1,2005年版的9.5.1.1); 修改了
10、标准仪表进场图(STAR)的数学基础部分(见10.2,2005年版的10.2); 修改了标准仪表进场图(STAR)中底图的编绘部分“经纬网格”的标绘方式(见10.5.1,2005 年版的10.5.1); 修改了标准仪表进场图(STAR)中底图的编绘部分“障碍物”的标绘方式(见 10.5.2,2005 年版的10.5.2); 增加了标准仪表进场图(STAR)中底图的编绘部分“航迹”涉及导航数据库编码数据的公布方 式(见10.5.4.3.7); 修改了标准仪表进场图(STAR)中底图的编绘部分“定位点”涉及区域导航程序的坐标公布方 式(见10.5.4.4.2,2005年版的10.5.4.4); 修
11、改了标准仪表离场图(SID)的数学基础部分(见11.2,2005年版的11.2); 修改了标准仪表离场图(SID)中底图的编绘部分“经纬网格”的标绘方式(见11.5.1,2005 年版的11.5.1); 修改了标准仪表离场图(SID)中底图的编绘部分“障碍物”的标绘方式(见 11.5.2,2005 年版的11.5.2); 修改了标准仪表离场图(SID)中底图的编绘部分“航迹”涉及航段标注的内容(见11.5.4.3.5, 2005年版的11.5.4.3.5); 增加了标准仪表离场图(SID)中航段高度标注的方法(见11.5.4.3.6); 增加了标准仪表进场图(SID)中底图的编绘部分“航迹”涉
12、及导航数据库编码数据的公布方 MH/T 40192012 IV 式(见11.5.4.3.7); 修改了仪表进近图的数学基础部分(见12.2,2005年版的12.2); 修改了仪表进近图的制图比例尺部分(见12.3,2005年版的12.2); 修改了仪表进近图中平面图的编绘部分“地形”(见12.5.1,2005年版的12.5.1); 修改了仪表进近图中平面图的编绘部分“地物”(见12.5.2,2005年版的12.5.2); 修改了仪表进近图中平面图的编绘部分“航空要素”涉及航迹的内容(见 12.5.4.3.3 和 12.5.4.3.5,2005年版的12.5.4.3.3和12.5.4.3.5);
13、 修改了仪表进近图中平面图的编绘部分“障碍物”的内容(见12.5.5,2005年版的12.5.5); 修改了仪表进近图中剖面图的编绘部分“航迹”的内容(见12.6.3,2005年版的12.6.3); 增加了仪表进近图中剖面图的编绘部分关于非精密进近程序使用网目阴影标绘的资料(见 12.6.6); 删除了仪表进近图中附加资料部分的表1和表2(2005年版的12.7.2.1和12.7.2.2) 修改了仪表进近图中附加资料部分关于最后进近阶段使用 DME 测距时的表示方法( 见 12.7.2.2,2005年版的12.7.2.2) 修改了“机场或直升机场图”图类名称,名称修改为“机场图”(见第13章,
14、2005年版的第 13章); 修改了机场图中机场平面图的编绘部分的跑道入口坐标标注的限定条件(见 13.4.1.6,2005 年版的13.4.1.6); 增加了机场图中机场平面图的编绘部分的“机动区冲突多发地带”描述(见13.4.5); 修改了机场图中机场平面图的编绘部分的无线电导航设施标注的限定条件(见 13.4.9,2005 年版的13.4.8); 增加了机场图中机场平面图的编绘部分的“施工区域”描述(见13.4.14); 增加了机场图中机场平面图的编绘部分的“标准滑行路线及等待位置”描述(见13.4.19); 修改了机场图中图框外注记的注记方式(见13.7.2和13.7.3,2005年版
15、的13.7.2和13.7.3); 删除了停机位置图中制图比例尺部分的“应标绘线段比例尺”(2005年版的14.2.2); 增加了停机位置图中停机位置图的编绘部分的“标准滑行路线及等待位置”描述(见 14.4.14); 修改了附录B中的部分图示(见附录B,2005年版的附录B)。 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空中交通管理局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批准立项。 本标准由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民用航空局空中交通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田方、宋德宽、戴福青、杨京、齐文、阎海宁。 本标准于2005年5月首次发布。 MH MH/T 40192012
16、1 民用航空图编绘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航空图(以下简称航图)的编绘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航空图的编制和出版。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MH 50012006 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 MH/T 40232007 目视和仪表飞行程序设计规范 ICAO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附件4 航图 ICAO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附件14 机场 ICAO Doc 8697-AN/889/2 航图手册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7、.1 民用航空图 civil aeronautical chart 以满足民用航空运行以及其他航空活动的需要为目的, 表示各种航空要素以及必要的自然地理和 人文要素的专用地图。 3.2 基本等高线 standard contour 首曲线 standard contour 按基本等高距由0点起算测绘的等高线 。 注:地形图上通常以0.15 mm的细线来描绘。 3.3 计曲线 index contour 为方便计算高程加粗描绘的等高线。 注:通常每间隔四条基本等高线描绘一条计曲线。地形图上通常以0.15 mm的线条描绘。 3.4 间曲线 half interval contour MH/T 40
18、192012 2 相邻两条基本等高线之间补充测绘,用以表示基本等高线不能反映而又重要的部位形态的等高线。 注1:地形图上通常以0.15 mm的长虚线描绘。 注2:采用的等高距是基本等高距的1/2。 3.5 助曲线 quarter interval contour 在任意的高度上测绘的等高线。 注1:地形图上通常以0.15 mm粗的短虚线描绘。 注2:采用的等高距是基本等高距的1/4。 3.6 世界大地坐标系(WGS-84坐标系) world geodetic system-1984 以地球质量中心为坐标原点,Z轴为常规地球极(CTP)的极向运动方向,是由国际时间局(BIH) 根据BIH台所采用
19、的坐标定义的;X轴为WGS-84参考子午线平面与CTP的迟到平面的交叉线,其参考 子午线为BIH根据BIH台所采用的坐标所定义的零度子午线;Y轴与其他各轴构成以地球为中心固定于 地球的右向直角坐标系,在CTP赤道面上X轴的东方90度方向上度量,其采用的地球椭球参数的数值 为: 长半轴:a=6378137 m; 扁率:f=1/298.257223563; 地心引力常数:GM=3.9860050001014ms-2; 自转角速度:=7.292l1510-5rad s-1。 选自国际民航组织文件 Doc 9674-AN/946 3.7 航空直角坐标系 aeronauticalrectangular
20、coordinates 以跑道入口中心点为坐标原点O,跑道延长线为X轴,跑道入口以前X为正值,入口以后为负值; Y轴与X轴在同一水平面,通过原点O,且垂直于X轴,从进近方向,面向跑道入口,右侧为正值,左 侧为负值;Z轴垂直于X轴和Y轴所在平面,通过原点O,向上为正值,向下为负值(见图1)。 图 1 航空直角坐标系 3.8 航空极坐标系 aeronautical polar coordinates MH MH/T 40192012 3 一般以机场基准点(ARP)或跑道中心为原点,向径为以ARP或跑道中心为原点的方位线,用磁(真) 方位角表示,距离为ARP至目标点的水平距离(见图2)。 图 2 航
21、空极坐标系 4 基本要求 4.1 总则 4.1.1 航图的设计与编绘应精确。航图中所有要素的标绘应准确、清晰、规范、布局合理。图面的颜 色和字体大小,应保证飞行人员在驾驶舱内的人为或自然光线下易于判读。 4.1.2 航图的设计与制作应满足航空器运行各个阶段的需要,即满足航空器从停机位置至起飞点的滑 行、起飞爬升至加入航路、沿航路飞行、进场飞行、进近着陆及复飞和着陆滑行至航空器停机位置等阶 段的需要。 4.1.3 航图的编排形式应保证飞行人员在与其工作量和工作条件相适应的合理时间内获取有关资料。 4.1.4 每种航图应适用于相应的飞行阶段。在使用时,应能从一种航图顺利过渡到另一种航图。 4.1.
22、5 对建立飞行情报区的地区,应绘制航路图。 4.1.6 对具有非精密进近程序和精密进近程序跑道的机场,应绘制机场障碍物图A型(运行限制)、 标准仪表离场图、标准仪表进场图、仪表进近图、机场图,根据需要绘制停机位置图;具有目视进近程 序的机场,应绘制目视进近图。 4.1.7 对提供II类或III类精密进近程序的跑道,应绘制精密进近地形图。 4.1.8 当航路图比例尺过小,无法绘制进场、离场航线,或因空中交通航路和位置报告点要求复杂, 在航路图中无法绘制清楚时,应提供区域图。 4.1.9 当机场障碍物多,飞行运行程序复杂,或多跑道运行需要确定飞行程序最后运行阶段超障高(OCH) 的临界高,或是在起
23、飞和着陆过程中发生紧急情况需要确定紧急程序,以及确定撤除机场障碍物和建立 障碍物标志的准则时,应绘制机场障碍物图B型。 4.1.10 对公布了限制空域、空中走廊和放油区的机场,应在相应的图中予以标注。 4.1.11 航图定向应为上北下南,北方向宜与真北方向一致,航路图和需要折叠的图可例外,但是总方向 应为上北下南。 4.2 数学基础 4.2.1 基准面 MH/T 40192012 4 4.2.1.1 航图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确定的平均海平面为基准面。以此为基准的高度值称为海拔高度 (或标高)。 4.2.1.2 航空相对高程系以机场标高或跑道入口标高为零点起算,称为场压高(或高),向上为正,
24、 向下为负,这种高程数据在航图中公布时加用“()”。 4.2.2 比例尺 4.2.2.1 按规定比例尺编绘的航图应表示线段比例尺或同时表示线段比例尺和数字比例尺。当平面图 和剖面图同时表示在一张图上时,还应分别注明水平比例尺和垂直比例尺。 4.2.2.2 不按比例尺编绘的航图,图中主要制图要素的相关位置应与实际情况基本一致。图中应注明 “不按比例”。 4.3 计量单位 4.3.1 高或高度应以米(m)为单位,如需要可增加标注英尺(ft)。两种单位的表示方法应有明显区 别。 4.3.2 距离以米(m)或千米(km)为单位,或用米、英尺和千米、海里(n mile)两种单位同时表示, 两种单位的表示
25、方法应有明显区别。 4.3.3 测距仪(DME)距离以海里为单位。 4.3.4 在图上应说明所采用的计量单位。 4.4 地貌的描绘 4.4.1 可使用等高线法描绘地貌。可用单色描绘等高线的曲线,也可用曲线之间分层设色法描绘地貌, 还可使用单色套不同网目分层设色描绘地貌。 4.4.2 用等高线法描绘地形时,可根据地形高差、制图比例尺和地形的复杂程度来决定等高线的取舍。 取舍等高线时可采用以下方法: a) 只描绘资料底图中的计曲线,舍去首曲线; b) 舍去所有的首曲线,计曲线隔条选取; c) 隔若干条计曲线或首曲线选绘,舍去剩余所有的等高线; d) 描绘资料底图中所有的等高线。 4.4.3 当制图
26、比例尺与底图比例尺相同时,等高线描绘应按沿等高线的外缘保留所有的山脊,综合山 谷,合并小鞍部的原则进行综合与取舍。概括后的地形应与地形原貌走向一致。当制图比例尺小于底图 比例尺时,在底图上描绘等高线可适当放宽综合与取舍的尺度,使成图后的航图地形不凌乱(见图3)。 图3 等高线的取舍和概括 4.4.4 当地形高差大于150 m时,应绘制两条以上的等高曲线表示地形。等高距宜以整十米或整百米 取值。 4.4.5 在首曲线之间内插法加密一条等高线时,可使用间曲线,首曲线和间曲线之间不应使用内插法 加密等高线,但可使用底图上原有的助曲线。 MH MH/T 40192012 5 4.5 地物的描绘 4.5
27、.1 地物的描绘应根据不同种类航图的要求进行取舍。 4.5.2 地物应包括水系、植被等自然地物以及居民地、道路、天线、高架输电线等人工建筑物。 4.5.3 在航图上描绘水系时,应将开阔的水域及比较大的江、河、湖、海的水涯线概括后描绘在航图 上。 4.6 障碍物的编绘 每种航图上应使用相应的符号标绘障碍物。障碍物的标绘见附录A。 4.7 绘图精度 4.7.1 按比例尺绘制的航图,其制图要素的位置误差应不超过0.2 mm;长度误差应不超过0.5 mm。 4.7.2 图框内外经纬度坐标网格的展绘误差应不超过0.2 mm。 4.7.3 图框绘制误差应不超过0.5 mm。 4.7.4 描绘线状要素如分界
28、线、道路、水涯线和等高线等线状符号,误差应不超过0.5 mm。 4.7.5 图内的各种符号中心点位置要求如下: 等边三角形、正方形、圆形、圆点和多边形符号,以符号的中心位置为该要素中心点的坐标位 置; 等腰三角形符号以该符号底边中心点为该要素的中心点的坐标位置; 线状要素以中心线的走向为准。 4.8 用色原则 4.8.1 航图的色调 不同类别的航图在基准色调上应有所区别,以方便用户的使用。航图的色调应以冷色调为基调,尽 量避免使用原色。 4.8.2 航图的颜色 航图的颜色应能使飞行人员在机舱内、外,人工或自然光源条件下易于判读,不产生误解。 4.9 注记 4.9.1 字库 应采用符合国家标准字
29、规定的字库。 4.9.2 注记分类 注记分为航空要素注记、地物和地貌注记、图名注记、说明和图例注记。国内航图使用中文注记名 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资料汇编”(AIP)资料使用英文注记名称。 4.9.3 注记字头朝向 所有航图的注记字头应向北。 4.9.4 字体和字号 MH/T 40192012 6 注记字体分为宋体、等线体、细等线体和倾斜体,中文应采用国家批准公布的简化字;注记字号的 大小应使飞行人员易于判读。除底图中河流的名称外,所有的注记都应使用正体字。河流、海洋、湖泊 用斜体雁行式排列注记。 4.9.5 注记的优先排列位置 4.9.5.1 点状物 点状物的注记一般采用接近字间隔(0.1
30、mm1.5mm之间),水平(或垂直)注出。 名称注记的优先位置见图4。 图4 名称注记的优先位置 如果不能按这些位置注记,可用方框式注记,注在该位置附近空白处。但不应对其他需要注记的要 素产生干扰和混淆。 4.9.5.2 线状物 线状物的注记一般沿线状物,采用雁行字列或屈曲字列以隔离字间隔(1倍5倍字距)等间隔注出; 大面积的地物例如居民地,也可采用雁行字列注记。 4.9.5.3 面状物 面状物的注记一般沿海洋、湖泊的延伸方向,采用雁行字列以隔离字间隔(1倍5倍字距)等间隔 注出;线状的河流也应采用雁行字列注记。 4.9.6 高度注记 4.9.6.1 等高线注记 等高线注记应以整十米、整百米或
31、整千米注记。有效图面内的等高线注记不宜过密,宜从山顶数第 一或第二条等高线注记。注记字头的方向应朝北,并尽量朝向山顶方向。最高山顶和重要山顶应有标高 注记。图中最高山顶的注记应与其它高程注记有明显区别。 4.9.6.2 网格高度 航路图、区域图坐标网格区域最低高度采用公制单位,以三位数字表示。 示例: 060=600 m 123=1 230 m 126=1 260 m 4.10 图名命名方法 航图的图名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1 2 3 5 4 符号 MH MH/T 40192012 7 4.11 出版日期 航图应有出版日期。 4.12 生效日期 航图应有生效日期。 4.13 图例 通常在公布航
32、图的同时公布图例。图例应齐全,与图内的符号大小相同,色彩一致,且编排合理, 艺术美观,便于识别。 4.14 磁差 航图中应注明真北和磁差。磁差应以该图出版日期最接近底图的磁差为准,必要时可注明磁差的年 变率。 4.15 国境线 4.15.1 中国国境线 在中国民用航空图中,中国国境线(包括香港和澳门地区界线)的描绘,应以国务院最新颁布的文 件和国家测绘部门提供的最新版图为依据。 4.15.2 国境线和地区界线的转绘 成图比例尺应等于或小于参照图的比例尺。在一幅图中出现两个以上的国家和地区时,应标出图中 领土所属国家(地区)名称。 4.16 限制空域 4.16.1 航图中应标明各种限制性空域。限
33、制空域分危险区、限制区和禁区等类型。 4.16.2 可直接在限制空域内进行注记说明,也可对限制空域进行编号,在图的空白处按编号进行注记 说明。 4.16.3 说明和注释的内容包括:空域性质、空域编号、上限、下限、活动时间段、联系频率及其他需 要说明的资料。 4.17 空中交通服务空域 航图中应标明空中交通服务空域,用规定的符号标明服务空域的界线,并注明服务空域的类别和性 质,分别注记所属的名称。 4.18 底图 编绘航图时,应采用由国家测绘部门提供的,同时符合航图的投影要求的航空地图或地形图作为参 照图。成图比例尺应等于或小于参照图或底图的比例尺。制作底图时,不应将参照图放大使用。 4.19
34、航图制作流程 MH/T 40192012 8 4.20 AIP航图编绘 本标准适用于对外提供AIP的所有航图的编绘,国内资料与对外提供AIP的差异参见附录B。 4.21 原图提供 中国民用航空图的设计原图由有关技术部门提供。 5 机场障碍物图A型(运行限制) 5.1 结构 机场障碍物图A型(运行限制)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平面图,包括航空、地理要素及水平线段比例尺。航空要素包括升降带及以内的跑道、滑行道、 停止道,净空道,起飞航径区和起飞航径区内的重要障碍物;地理要素包括地物、地貌和重要 自然障碍物; 剖面图,包括跑道剖面、净空道剖面、跑道两端标高、重要的跑道变坡点标高及相应的分段坡 度、净空道
35、末端标高、起飞航径区垂直剖面的坐标网格,1.2%(或一个特别批准的梯度)坡度 线、重要障碍物和垂直线段比例尺; 公布可用距离表,此表位于剖面图的跑道剖面上方的中央,按跑道公布可用起飞滑跑距离 (TORA)、可用起飞距离(TODA)、可用加速停止距离(ASDA)、可用着陆距离(LDA); 图例表,表中对图中主要要素的符号予以说明; 修订表,表内有序号、日期和修订人; 图框内、外注记和图内必要的说明。 5.2 数学基础 5.2.1 投影 底图采用高斯-克吕格6带投影或3带投影地形图。 接收资料 审 核 编 绘 校 对 定 稿 印 制 成品质量检查 发 行 MH MH/T 40192012 9 5.
36、2.2 基准面 见4.2.1.1。 5.2.3 坐标系 制图时应采用航空直角坐标系。 5.3 精度 5.3.1 跑道、停止道、净空道的水平长度及各个道面的标高应精确到0.5 m。 5.3.2 由于测量和制图的误差,水平距离允许误差为:对于图上作业量取的起飞航径区,起始点的误 差为5 m,以每增加500 m 的距离,误差递增 1 m;垂直距离允许误差为:第一个300 m 的误差为 0.5 m, 以后每增加 1 000 m高度,误差递增1 m。 5.4 制图计量单位 使用公制和英制。公制用米(m)表示;英制用英尺(ft)表示。 5.5 编绘准备工作 5.5.1 资料收集 应根据编图范围收集以下资料
37、: 机场测量资料,包括12 500或15 000或110 000的竣工图; 有关部门编绘的机场障碍物图A型(运行限制)和机场障碍物图B型; 机场障碍物资料和障碍物限制面图; 相应比例尺的地形图。 5.5.2 起飞航径区 5.5.2.1 起飞航径区为直接位于起飞航径下方地球表面,对称地位于起飞航径两侧的区域。 5.5.2.2 起飞航径区起端为公布可用起飞距离的末端,如跑道端、净空道端。起端的宽度为跑道中线 延长线两侧各90 m,总宽度为180 m。 5.5.2.3 起飞航径区宽度为从起端的宽度每侧以12.5%的扩张率增至最大总宽度为1 800 m的梯形, 然后保持1 800 m宽度延伸,最长至1
38、0 km处。 5.5.2.4 起飞航径区长度为起飞航径区沿起飞方向延伸至某一点,在此点以远不再有重要的障碍物, 或延伸至10 km,其两者以较短的为准。如果选择起飞航径区梯度为小于或等于1.0%,应延伸至不少于 12 km,其宽度应保持1 800 m不变。 5.5.2.5 为避开高大障碍物或不可逾越的空域,可绘制转弯起飞航径区,宜标出转弯半径和从跑道头 至弯曲线的中心的距离。从跑道头至位于弯曲部分的障碍物的距离应沿航迹至航迹与实际障碍物垂线的 交叉点量取。 5.5.2.6 起飞航径区如果不以跑道中线延长线为中线时,应加注说明。 5.5.3 分析障碍物 5.5.3.1 在起飞航径区内的障碍物,如
39、果穿透与起飞航径区起点相同的以1.2%梯度(或一个特别批准 的梯度)抬升的斜面,为重要障碍物。 5.5.3.2 障碍物阴影面为过重要障碍物顶点与起飞航径区中心线成直角的水平线为起端的平面,范围 覆盖其后全部航径区,或至下一个高于该阴影面的障碍物所在位置。 MH/T 40192012 10 5.5.3.3 航径区起始300 m 内的障碍物阴影面为一个水平面;300 m 以外的障碍物阴影面为一个以1.2% 梯度(或一个特别批准的梯度)向上抬升的斜面。 5.5.3.4 活动障碍物(火车、汽车等)不产生障碍物阴影面。 5.5.3.5 应在图中标绘穿透障碍物阴影面的重要障碍物。 5.5.3.6 起飞航径
40、区内障碍物发生变化时,应重新评估起飞航径区所有穿透1.2%梯度(或一个特别批 准的梯度)抬升面的障碍物。 5.5.4 障碍物编号 根据起飞跑道号从航径区起端向远处按磁方位从小到大顺序编号。 5.5.5 障碍物表示 5.5.5.1 应按比例绘出起飞航径区平面图中的障碍物。 5.5.5.2 孤立而较远的障碍物可用适当的符号和箭头表示,而不必增加图幅。但应注明该障碍物距跑 道远端的距离和方位以及该障碍物的标高。 5.5.6 确定图幅尺寸 5.5.6.1 应根据跑道的长度和障碍物分布情况确定制图比例尺;以原始资料为基础,研究航径区平面 图的地物、地貌等要素和障碍物分布情况,确定在图上表示的程度。对于图
41、幅的尺寸,当跑道短、障碍 物少时,图幅长度可缩小;跑道长、障碍物多且复杂时,图幅表示范围应延伸到10 km12 km处。 5.5.6.2 当有转弯起飞航径区时,图幅宽度应适当加宽。 5.5.7 地物、地貌等要素的取舍 当航径区平面图由110 000大比例尺缩小成115 000或更小比例尺时,应考虑等高线和地物的取 舍,保留具有航空定位和高度意义的地物、地貌。 5.6 平面图的编绘 5.6.1 航空要素 5.6.1.1 跑道长度和宽度均应按比例尺绘出,用粗实线表示。应注记跑道尺寸、编号、道面质量、跑 道入口和跑道变坡点的标高。 5.6.1.2 如果ARP位于跑道上或位于升降带内,则应在图上绘出A
42、RP符号。 5.6.1.3 升降带应用细短虚线绘出。 5.6.1.4 升降带内滑行道的边界应用粗实线标绘。 5.6.1.5 停止道应用细短虚线绘出。 5.6.1.6 净空道的边界应用细虚线标绘,并注记有关数据。 5.6.1.7 起飞航径应用点划线标绘,起飞航径区边界应用细虚线标绘。 5.6.1.8 采用转弯起飞航径区时,应标出转弯后弯曲部分外面和附近地区的障碍物。 5.6.1.9 转弯起飞航径区应标明转弯点位置、转弯点至起飞航径区起点的距离、转弯圆心和转弯半径。 5.6.1.10 转弯起飞航径区的图上应增加注记,以说明需要转弯离场的重要性。 示例:“直线离场的前方有高山(或是高大建筑物密集地区
43、或禁航区)需要转弯离场”。 5.6.2 使用等高线法来表现起飞航径区内的地形、地貌 MH MH/T 40192012 11 5.6.2.1 平面图内各要素的绘制,应从起飞航径区的开始端至该图的起飞航径区的终端。地形要素应 在边线外5 mm以内的范围描绘。 5.6.2.2 凡是穿透起飞航径区1.2%(或一个特别批准的梯度)坡度面以上的山顶,应采用加粗线描绘 其与坡度面相交的边线,还应用等高线法表示该边线以内的地形。 5.6.2.3 等高线的取舍见4.4.2。 5.6.2.4 等高线应以整百米或整千米注记,整个限制面内的等高线注记不宜过密,宜从山顶数第一或 第二条计曲线注记,字头总的方向朝北、朝山
44、顶方向。最高的山顶应有标高注记。 5.6.3 障碍物 5.6.3.1 障碍物分为人工障碍物、活动障碍物、自然障碍物。人工障碍物包括烟囱、高压输电线、无 线电发射电塔、通信线电杆、锥形物、塔形建筑和楼房等;活动障碍物包括船舶、汽车和火车等;自然 障碍物包括大树、地形点(山顶)、独立石和穿透航径区障碍物鉴别面的地形等。 5.6.3.2 平面图中应描绘重要障碍物,并注记其标高和编号。 5.6.3.3 航径区以内远处孤立的重要障碍物,可采用5.5.5.2描述的方法表示。 5.6.3.4 高压线,特别是横穿起飞航径区的高压线,构成飞机无法目测的障碍物,应注意描绘其走向。 5.6.4 国境线 5.6.4.
45、1 在航径区内出现国境线,应按照4.15的要求绘出。 5.6.4.2 如果是转弯起飞航径区,位于航径区附近的国境线,应绘出能表达国境线基本走向与航径区 关系的部分。 5.6.5 水平线段比例尺 平面图的下方应绘制公制和英制对照水平线段比例尺。比例尺为110 000、1:15 000或120 000。 5.7 剖面图的编绘 5.7.1 剖面图位置与比例 剖面图位于与平面图比例相对应的上方适当位置。剖面图的水平比例尺与平面图比例尺相同,垂直 比例尺为水平比例尺的10倍。 5.7.2 剖面图坐标网格 5.7.2.1 可用起飞距离的起点作为水平坐标网格起点,水平坐标网格从起飞端每300 m 的距离为一格, 每一格划分 10个小格,每一小格代表30 m。跑道部分不绘,从跑道末端开始。 5.7.2.2 垂直坐标的零点应为平均海平面,水平坐标的零点应为离有关起飞航径区最远处的跑道头。 5.7.2.3 表示间隔划分的刻度应沿网格底线和垂直边缘划分。 5.7.2.4 剖面网格应在除跑道以外的整个剖面图上绘出。 5.7.2.5 因受图幅限制,不能用标准海平面为基准面时,应使用假定基准面,并应说明所使用基准面 的标高。 5.7.3 跑道剖面 根据跑道两端入口标高、跑道坡度,用粗实线绘出跑道剖面图。并在跑道划线上方注记跑道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