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 T 1763-2020 干线公路附属设施用地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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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编 号:DB11/T 17632020 干线公路附属设施用地标准 Standard for land use of arterial highway appurtenance 2020-09-29发布 2021-04-01实施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联合发布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 北京市地方标准 干线公路附属设施用地标准 Standard for land use of arterial highway appurtenances DB11/T 17632020 主编单位: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北京国道通公路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北京市规

2、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实施日期:2021年04月01日 2020 北京 3 前 言 按照原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十三五”时期城乡规 划标准化工作规划和原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2018年北京市 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京质监发20182号)的要求,编制组在 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吸取科研成果以及广泛征求意见的基 础上,完成本标准的编制工作。 本标准共分6章,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和定义;3.基本规定; 4.服务设施;5.养护管理设施;6.综合检查站管理设施。 本标准由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归口管理,北京市城乡规划标 准化办公

3、室负责日常管理,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 的解释(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0号;邮政编码:100045;电子邮 箱:lwb_)。 本标准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至北京市城乡规划标准化 办公室,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电话:68021694,邮箱:)。 本标准主编单位: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参编单位:北京国道通公路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阮金梅 李惟斌 付晶晶 寇春歌 曹士强 王进国 王延娟 于洋 王岱岳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张 仁 王晓明 蒋海峰 杨孝宽 倪 伟 叶康军 王四江 4 目 次 1 总则 . 1 2 术语 . 2 3 基本规定

4、. 3 4 服务设施 . 4 4.1 一般规定 . 4 4.2 设施划分 . 4 4.3 设施功能 . 4 4.4 设置要求 . 5 4.5 建设规模 . 5 5 养护管理设施 . 8 5.1 一般规定 . 8 5.2 设施划分 . 8 5.3 设施功能 . 8 5.4 设置要求 . 8 5.5 建设规模 . 8 6 综合检查站管理设施 .10 6.1 一般规定 . 10 6.2 设施分级 . 10 6.3 设施功能 . 10 6.4 设置要求 . 10 6.5 建设规模 . 10 本标准用词说明 . 12 引用标准名录 . 13 条文说明 . 14 5 CONTENTS 1 General

5、Provisions.1 2 Terms and Definitions.2 3 Basic Reguirements.3 4 Service Facilitites 4 4.1 General Requirements.4 4.2 Classification of Facilities4 4.3 Facility Function.4 4.4 Setting Requirements5 4.5 Scale of Construction5 5 Maintenance and Management Facilities8 5.1 General Requirements.8 5.2 Clas

6、sification of Facilities8 5.3 Facility Function.8 5.4 Setting Requirements8 5.5 Scale of Construction8 6 Overall Checkup facilities.10 6.1 General Requirements10 6.2 Classification of Facilities.10 6.3 Facility Function.10 6.4 Setting Requirements.10 6.5 Scale of Construction.10 Explanation of Wordi

7、ng in the Standard12 Lists of Quoted Standards.13 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14 1 1 总 则 1.0.1 为规范北京市干线公路附属设施的规划建设,科学确定北京市干线公路附属设施建设规模,提 高公路服务与养护水平,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及扩建干线公路附属设施的规划和建设。 1.0.3 干线公路附属设施的规划设计应坚持以人为本、安全适用、经济合理、集约节约的原则,应考 虑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协调统一。 1.0.4 干线公路附属设施建设规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北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8、 2 2 术 语 2.0.1 干线公路 arterial highway 在公路网中起骨干作用的公路。按照行政等级划分为国道和市道。按照技术等级划分为国道和市道 范围内的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和二级公路。 2.0.2 附属设施 appurtenances 为保障公路安全运行设置的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主要包括服务设施、养护管理 设施及综合检查站管理设施等。 2.0.3 服务设施 service facilities 公路沿线规定区域内设置的为司乘人员和过往车辆提供服务的服务区和停车区等设施。 2.0.4 服务区 service area 为司乘人员提供餐饮、如厕、休息和为车辆提供停车

9、、加油、充电、维修等基本服务的设施。 2.0.5 停车区 parking area 为司乘人员提供如厕、短暂休息等基本服务和为车辆提供短时停车的公路服务设施。 2.0.6 管理设施 management facilities 用于公路养护、综合检查、监控和收费等工作的设施。 2.0.7 养护管理设施 maintenance and management facilities 用于公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专项工程及应急工作的设施。 2.0.8 综合检查站管理设施 overall checkup facilities 在北京市与周边省市衔接的干线公路系统中,用于治超、交管、治安、运政、路政、动检、林

10、业、 环保和武警等多家部门实施专项管理功能的综合检查设施。以下简称综合检查站。 2.0.9 卸载区 unloading area 用于超限超载车辆的卸载场。 2.0.10 劝返车道 U-turn lane for returned vehicles 用于综合检查站或高速公路收费站入口违法车辆返回的通道。 2.0.11 第三卫生间 third public toilets 为行为障碍者或协助行动不能自理的亲人(尤其是异性)使用而专门设置的卫生间。 2.0.12 建设规模 scale of construction 附属设施建设所需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 2.0.13 净面积 net area 除

11、加减速车道、劝返车道、边沟和边坡等面积以外,用于设置附属设施功能的设施面积。 3 3 基本规定 3.0.1 干线公路附属设施应统筹设施功能、分级、设置要求和建设规模。 3.0.2 干线公路附属设施应集约节约用地,综合设置。 3.0.3 干线公路附属设施应与主线工程统一规划、设计、建设、管理。 3.0.4 干线公路附属设施建设用地边界应位于公路用地控制范围(即公路规划红线)外,并宜与其相 邻。 3.0.5 干线公路附属设施用地面积应为净面积。 3.0.6 干线公路附属设施建筑面积不应包含罩棚面积(加油站除外)。 4 4 服务设施 4.1 一般规定 4.1.1 服务设施应满足司乘人员的餐饮、如厕、

12、休息和车辆的停车、加油、充电、维修等基本服务的 需求。 4.1.2 高速公路应设置服务设施。 4.1.3 普通国道和普通市道宜设置服务设施。 4.2 设施划分 4.2.1 高速公路服务设施应分为服务区和停车区。 4.2.2 普通国道和普通市道服务设施可分为服务区和停车区。 4.3 设施功能 4.3.1 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包括停车场、加油站、充电设施、车辆维修站、卫生间、休息区、便利店、 餐厅、信息服务等设施。高速公路停车区应包括停车场、充电设施、卫生间、室外休息区等设施。高速 公路服务区及停车区设施的设置要求应符合表4.3.1的规定。 表4.3.1 高速公路服务区及停车区设施 设施 服务区 停车

13、区 车辆服务设施 停车场 充电设施 加油站 车辆维修站 人员服务设施 卫生间 公共卫生间 第三卫生间 母婴室 休息区 室外 室内 便利店 餐厅 开水间 公共餐厅 - 住宿 客房 - 信息服务 管理及附属功 能设施 内部管理用房 污水处理设施 垃圾分类收集设施 注:1.“”为应设,“”为宜设,“”为可设,“-”为不设。 2. 便利店包括小型商店、超市或自动售卖机。 5 4.3.2 普通国道和普通市道服务区应具备停车场、充电设施、卫生间、休息区、便利店、信息服务等 设施。普通国道和普通市道停车区应具备停车场、充电设施、卫生间等设施。普通国道和普通市道服务 区及停车区设施的设置要求应符合表4.3.2

14、的规定。 表4.3.2 普通国道和普通市道服务区及停车区设施 设施 服务区 停车区 车辆服务设施 停车场 充电设施 加油站 车辆维修站 人员服务设施 卫生间 公共卫生间 第三卫生间 母婴室 休息区 室外 室内 便利店 餐厅 开水间 公共餐厅 - - 住宿 客房 - - 信息服务 管理及附属功 能设施 内部管理用房 污水处理设施 垃圾分类收集设施 注:“”为应设,“”为宜设,“”为可设,“-”为不设。 4.3.3 高速公路及普通公路停车场内的充电设施覆盖比例不宜小于小型车总停车位的40%。 4.4 设置要求 4.4.1 干线公路服务设施空间布局应以城市总体规划、公路等级、建设条件和交通量等要素为

15、基础, 与沿线城镇分布、出行需求相适应,兼顾与沿线现有公共服务设施的相互关系等因素综合设置。 4.4.2 干线公路服务设施宜双侧设置。 4.4.3 高速公路服务区的平均间距不宜大于50km。停车区可在服务区之间布设一处或多处,停车区与 服务区、停车区与停车区的平均间距宜为15km25km。 4.4.4 一级公路和二级公路服务区及停车区平均间距宜为30km40km,且不宜大于50km。 4.4.5 山区具有旅游性质的公路服务设施宜结合观景平台设置,平均间距不宜大于25km。 4.5 建设规模 4.5.1 干线公路服务设施建设规模应按其功能确定。 4.5.2 服务区、停车区的建设规模应按照公路预测

16、交通量进行规划设计。 4.5.3 高速公路双侧服务区用地总面积宜符合表4.5.3的规定。 6 表4.5.3 高速公路服务区用地面积(hm2) 技术等级 双向车道数 大车比例(%) 10 (10,20 (20,30 (30,40 高速公路 八 5.35 5.356.60 6.607.90 7.909.20 六 4.85 4.856.00 6.007.10 7.108.25 四 3.70 3.704.45 4.455.20 5.206.00 4.5.4 高速公路双侧服务区建筑总面积宜符合表4.5.4的规定。 表4.5.4 高速公路服务区建筑面积 技术等级 双向车道数 建筑面积(m2) 高速公路 八

17、 60007000 六 55006500 四 50006000 4.5.5 高速公路双侧停车区用地总面积宜符合表4.5.5的规定。北京市域内不设置服务区的高速公路, 结合北京市域外服务区设置可增加停车区基础服务功能,增加的用地面积应根据增加的功能确定。 表4.5.5 高速公路停车区用地面积(hm2) 技术等级 双向车道数 大车比例(%) 10 (10,20 (20,30 (30,40 高速公路 八 2.15 2.152.80 2.803.45 3.454.10 六 1.90 1.902.50 2.503.05 3.053.60 四 1.30 1.301.70 1.702.10 2.102.50

18、 4.5.6 高速公路停车区建筑面积宜为200m2450m2。北京市域内不设置服务区的高速公路,结合北京 市域外服务区设置可增加停车区基础服务功能,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原面积的30%。 4.5.7 一级公路和二级公路双侧服务区用地总面积宜符合表4.5.7的规定。 表4.5.7 一级公路和二级公路服务区用地面积 技术等级 双向车道数 用地面积(hm2) 一级公路 六 1.502.00 四 0.901.40 二级公路 二 0.501.00 4.5.8 一级公路和二级公路双侧服务区建筑总面积宜符合表4.5.8的规定。 表4.5.8 一级公路和二级公路服务区建筑面积 技术等级 双向车道数(条) 建筑

19、面积(m2) 一级公路 六 10002400 四 8002000 二级公路 二 6001600 4.5.9 一级公路和二级公路双侧停车区用地总面积宜符合表4.5.9的规定。 7 表4.5.9 一级公路和二级公路停车区用地面积 技术等级 双向车道数 (条) 用地面积 (hm2) 一级公路 六 0.601.00 四 0.400.60 二级公路 二 0.300.40 4.5.10 一级公路和二级公路停车区建筑面积宜为100m2300m2。当设置室内休息区、便利店等设施 时,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原面积的50%。 4.5.11 干线公路单侧服务设施的建设规模宜在双侧总建设规模的控制下,按实际使用需求合

20、理分配。 8 5 养护管理设施 5.1 一般规定 5.1.1 干线公路应按公路日常管理、养护和应急等需求合理设置养护管理设施。 5.1.2 养护管理设施可与服务设施结合设置。 5.2 设施划分 5.2.1 高速公路养护管理设施可分为养护中心、养护工区和应急储备点。 5.2.2 普通国道和普通市道养护管理设施可分为一类养护工区、二类养护工区和应急储备点。 5.3 设施功能 5.3.1 养护中心应具有对各养护工区养护工作进行指导、监管、检查验收等功能。 5.3.2 养护工区应具有公路的日常养护、巡查、工程抢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国防抢险等功能。养 护工区宜配备办公室、宿舍、活动室、库房、维修车间、

21、停车场(机械停车、小汽车停车)、垃圾中转 存储区、机械清洗区、融盐池和库区等。 5.3.3 应急储备点应具有储备干线公路应急、抢险所需保障性物资等功能。公路应急储备点宜配备办 公室、宿舍、应急抢险物资储备室和停车场(机械停车、小汽车停车)等。 5.4 设置要求 5.4.1 高速公路养护中心应根据全市公路网规划统一布设。 5.4.2 高速公路养护工区应在国家高速公路和市级高速公路沿线设置。 5.4.3 普通国道和普通市道一类养护工区宜在普通国道、普通市道一级公路以及普通国道二级公路沿 线设置,二类养护工区可在普通市道沿线设置。 5.4.4 干线公路应急储备点应根据应急需求设置。 5.4.5 高速

22、公路养护管理设施宜紧邻公路设置。 5.4.6 普通国道和普通市道养护管理设施宜紧邻公路设置,用地受限时可适当调整位置。出入口应尽 量位于等级较高、路况较好的公路上。 5.4.7 高速公路养护管理设施布设的平均间距不宜大于40km。 5.4.8 普通国道和普通市道养护管理设施布设的平均间距不宜大于55km。 5.5 建设规模 5.5.1 高速公路养护中心用地面积宜为1.05hm21.25hm2,建筑面积宜为2250m23150m2。 5.5.2 高速公路养护管理设施用地面积宜符合表5.5.2的规定。高速公路养护工区位于六环路以内且距 离养护中心20km范围内的,建筑面积宜为900m21200m2

23、;位于上述范围以外的,建筑面积宜为 1000m21500m2。 9 表5.5.2高速公路养护管理设施用地面积 技术等级 双向车道数(条) 用地面积(hm2) 高速公路 八 1.302.10 六 0.951.55 四 0.651.05 5.5.3 高速公路应急储备点用地面积宜为0.15hm20.25hm2,建筑面积宜为250m2。 5.5.4 普通国道和普通市道养护管理设施建设规模宜符合表5.5.4-1和表5.5.4-2的规定。 表5.5.4-1普通国道和普通市道养护管理设施用地面积 养护管理设施分级 用地面积(hm2) 一类养护工区 0.801.20 二类养护工区 0.400.70 应急储备点

24、 0.200.30 表5.5.4-2普通国道和普通市道养护管理设施建筑面积 养护管理设施分级 建筑面积(m2) 一类养护工区 13002000 二类养护工区 7001100 应急储备点 300400 10 6 综合检查站管理设施 6.1 一般规定 6.1.1 北京市与周边省市衔接的干线公路应结合京津冀区域公路网科学规划,合理设置综合检查站。 6.1.2 综合检查站不宜影响公路交通正常运营。 6.2 设施分级 6.2.1 综合检查站可分为一级综合检查站、二级综合检查站和三级综合检查站三个等级。 6.2.2 高速公路综合检查站应采用一级综合检查站标准。 6.2.3 普通国道和市道的一级公路综合检查

25、站应采用二级综合检查站标准。 6.2.4 普通国道和市道的二级公路综合检查站应采用三级综合检查站标准。 6.3 设施功能 6.3.1 综合检查站可具有治超、交管、治安、运政、路政、动检、林业、环保和武警等部门的专项管 理功能。 6.3.2 综合检查站功能应根据公路功能定位及相关行业规划合理确定。 6.4 设置要求 6.4.1 综合检查站宜设置在干线公路的进京方向。 6.4.2 综合检查站宜在北京市域内选址。 6.4.3 综合检查站布局应结合现状与规划交通基础设施、公路交通组织等情况合理设置。 6.4.4 综合检查站宜设置劝返车道。 6.5 建设规模 6.5.1 综合检查站用地面积宜符合表6.5

26、.1的规定。一级综合检查站单向每增加或减少一条机动车道, 用地面积宜增加或减少0.70hm21.00hm2;二级综合检查站单向每增加或减少一条机动车道,用地面积 宜增加或减少0.35hm20.45hm2;三级综合检查站单向每增加或减少一条机动车道,用地面积宜增加或 减少0.25hm20.30hm2。 表6.5.1 综合检查站用地面积 综合检查站分级 单向车道数(条) 用地面积(hm2) 一级综合检查站 三 2.002.85 二级综合检查站 二 1.001.30 三级综合检查站 一 0.700.90 注:不含卸载场用地面积 6.5.2 综合检查站建筑面积宜符合表6.5.2的规定。一级综合检查站单

27、向每增加或减少一条机动车道, 建筑面积宜增加或减少950m21300m2;二级综合检查站单向每增加或减少一条机动车道,建筑面积宜 11 增加或减少700m2950m2;三级综合检查站单向每增加或减少一条机动车道,建筑面积宜增加或减少 600m2700m2。 表6.5.2 综合检查站建筑面积 综合检查站等级 单向车道数(条) 建筑面积(m2) 一级综合检查站 三 27003700 二级综合检查站 二 20502700 三级综合检查站 一 16502050 6.5.3 综合检查站卸载场用地面积宜符合表6.5.3的规定。一级综合检查站单向每增加或减少一条机动 车道,卸载场用地面积宜增加或减少0.12

28、hm20.17hm2;二级综合检查站单向每增加或减少一条机动车 道,卸载场用地面积宜增加或减少0.09hm20.12hm2;三级综合检查站单向每增加或减少一条机动车道, 卸载场用地面积宜增加或减少0.05hm20.09hm2。 表6.5.3 综合检查站卸载场用地面积 综合检查站等级 单向车道数(条) 用地面积(hm2) 一级综合检查站 三 0.350.50 二级综合检查站 二 0.250.35 三级综合检查站 一 0.200.25 12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 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

29、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本标准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 定”或“应按执行”。 13 引用标准名录 14 北京市地方标准 干线公路附属设施用地标准 DB11/T 17632020 条文说明 15 目 次 1 总则 . 16 2 术语 . 17 3 基本规定 . 18 4 服务设施 . 19 4.1 一般规定 . 19 4.2 设施分级 . 19 4.3 设施功能 . 19 4.4 设置要求 . 19 4.5 建设规模 . 19 5 养护管理设施 . 29 5.1 一般规定 . 29 5.2 设施分级 . 29 5.3 设施功能 . 29 5.4 设置要求 . 29 5.5 建设规模 . 30 6 综合检查站管理设施 . 35 6.1 一般规定 . 35 6.2 设施分级 . 35 6.3 设施功能 . 35 6.4 设置要求 . 35 6.5 建设规模 . 35 16 1 总 则 1.0.1 公路附属设施已有高速公路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设计通用规范JTGD80、公路工程项目建 设用地指标2011、北京市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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