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03.080.99 CCS A16 DB63 青 海 省 地 方 标 准 DB 63/T 18942021 儿童福利机构 寄养儿童服务规范 2021 - 03 - 10发布 2021 - 05 - 01实施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63/T 18942021 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草。 本文件由青海省民政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青海省民政厅、西宁儿童福利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马丽雅、窦强、高波、王莉、丁洪、焦玉芳、马严坤、刘墉、吴华、李华。 本文件由青海省民政厅监督实施。 DB63
2、/T 18942021 1 儿童福利机构 寄养儿童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儿童福利机构和寄养家庭为寄养儿童提供服务的人员配置、服务程序和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寄养儿童服务的指导和评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MZ/T 0102013 儿童福利机构 基本规范 DB63/T 0042020 儿童福利机构 寄养家庭管理规范 3 术语定义 MZ/T 0102013界定的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儿童福利机构 child wel
3、fare institution 民政部门设立的,主要收留抚养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未满18周岁儿童的机构。 3.2 家庭寄养 family foster children 经过规定程序,将民政部门监护的和其他有需要的儿童委托在符合条件的社会家庭中养育的照料模 式。 MZ/T 0102013,定义3.3 3.3 寄养家庭 foster family 儿童福利机构经过规定的程序审核和委托,符合寄养条件的社会最小单位。 MZ/T 0102013,定义3.4 3.4 寄养儿童 children in foster care DB63/T 18942021 2 监护权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规
4、范程序委托在社会家庭中养育的不满18周岁的孤儿、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或父母被剥夺了监护权、监护人缺乏监护照料能力或事实上无人抚养等其他有需 要的儿童。 MZ/T 0102013,定义3.5 4 人员配置 4.1 儿童福利机构应配备专职人员或社会工作者,负责指导、监督寄养家庭养育服务工作。 4.2 寄养家庭应确定1名以上家庭成员为主要照料人,负责寄养儿童的抚养。 5 服务程序及要求 5.1 儿童福利机构 5.1.1 筛选确定寄养家庭和寄养儿童,并进行配对,具体程序与要求见DB63/T 18932020中的7.1、 7.2、7.3。 5.1.2 每季度对寄养家庭进行1次安全督查,重点督查食品安全
5、、消防安全、医疗安全和环境安全。 并填写督查记录表,若发现安全隐患,要求寄养家庭整改。 5.1.3 为寄养家庭提供寄养培训,具体内容与要求见DB63/T 18932020中的7.4。 5.1.4 按月探访寄养儿童,每月不少于1次,了解寄养儿童的生活情况、寄养家庭照顾抚养情况以及 寄养儿童和寄养家庭相处情况,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 5.1.5 协调寄养儿童接受学龄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相关事宜。 5.1.6 应根据寄养儿童生活自理能力、肢体发育情况和运动能力,安排康复训练和特殊教育等服务。 5.1.7 为寄养儿童提供计划免疫、常见病诊治、体检等医疗服务。 5.1.8 通过组织召开寄养工作经验交流会,寄养
6、儿童慰问、亲子活动等形式,提高寄养家庭服务技能 水平。 5.1.9 监督、评估寄养家庭的服务工作。 5.1.10 根据规定发放寄养儿童所需款物。 5.1.11 依据儿童福利机构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寄养档案。 5.2 寄养家庭 5.2.1 生活照料 5.2.1.1 做好寄养儿童的安全防护,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5.2.1.2 为被寄养儿童提供饮食照料,做到荤素搭配、按需供给,食材应符合国家相关食品安全标准 要求。对于部分不能自行就餐的寄养儿童,辅助就餐。 5.2.1.3 督促、指导或协助寄养儿童开展个人卫生清洁,包括:口腔清洁、脸部清洁、剪指甲、沐浴 等。 5.2.1.4 为寄养儿童提
7、供成长所需的生活用品、用具和玩具等。 5.2.1.5 引导、培养寄养儿童良好的生活习惯和自理能力。 5.2.1.6 根据寄养儿童成长情况,编制成长报告,并统一交由儿童福利机构归纳、整理、存档。 5.2.2 医疗护理 5.2.2.1 寄养期间,记录并反馈寄养儿童的健康状况。 DB63/T 18942021 3 5.2.2.2 应按时带寄养儿童到儿童福利机构接受计划免疫注射并参加其不定期举办的寄养培训和康复 指导。 5.2.2.3 寄养儿童因病就诊,应及时通知儿童福利机构,宜由儿童福利机构指导就医。给寄养儿童服 药应遵照医嘱、按时按量,并详细记录病情,及时向儿童福利机构反馈。 5.2.2.4 配合儿童福利机构为寄养儿童安排的其他治疗服务。 5.2.2.5 需进行康复训练的寄养儿童,应辅助其按照儿童福利机构设计的方案开展训练,记录效果, 并及时向儿童福利机构反馈。 5.2.3 教育发展 5.2.3.1 配合儿童福利机构安排寄养儿童接受学龄前教育和义务教育。 5.2.3.2 教育、引导寄养儿童树立良好的行为规范、思想道德观念和学习习惯。 5.2.3.3 积极同寄养儿童沟通,及时了解儿童心理需求。 DB63/T 18942021 4 参 考 文 献 1 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第63号令) 2 儿童福利机构业务档案管理办法(民发2019130号)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