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03.080.99 CCS A16 DB63 青 海 省 地 方 标 准 DB63/T 18922021 儿童福利机构 儿童离院规范 2021 - 03 - 10发布 2021 - 05 - 01实施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63/T 18922021 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草。 本文件由青海省民政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青海省民政厅、西宁市儿童福利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马丽雅、窦强、高波、王莉、丁洪、焦玉芳、马严坤、刘墉、吴华、李华。 本文件由青海省民政厅监督实施。 DB63/T
2、 18922021 1 儿童福利机构 儿童离院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青海省儿童福利机构儿童离院的术语定义、程序和要求、结案和跟踪服务。 本文件适用于儿童福利机构的儿童离院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离院 out institution 是指监护权在儿童福利机构的儿童被收养、年满十八周岁、父母恢复监护资格、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出现等情况下离开儿童福利机构。 4 离院程序和要求 4.1 儿童父母恢复监护人资格。向儿童福利机构主管民政部门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携带以下证明材 料办理离院手续: a) 反映同儿童关系的材
3、料。如:亲子鉴定结论、户籍信息、影像资料等; b) 证明监护资格的材料。如:打拐解救儿童送还通知书,儿童原户籍所在地政府、法院等提供具 有监护资格的证明。 4.2 儿童被依法收养。收养人凭收养证前往儿童福利机构办理离院手续。 4.3 儿童年满18周岁。具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儿童福利机构报请所属民政部门备案后,办理离院手续; 不具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儿童福利机构报请所属民政部门转送至社会福利机构。 4.4 其他情形应当离院的。如儿童福利机构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签订的委托协议期满或解除委托 协议等情形,在民政部门备案办理离院。 5 结案 5.1 儿童离开福利机构后,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出具儿童离院确认书
4、(按附录A执行),户口迁移 或因死亡注销视为结案。结案后,儿童福利机构应及时整理相关资料档案,并永久保存。 5.2 儿童离院时,儿童福利机构应根据儿童实际情况向有关部门、儿童监护人等移交以下相应资料: DB63/T 18922021 2 a) 儿童离院审批表(按附录B执行),应当包含儿童基本情况(姓名、年龄、民族、出生日 期,身体、教育、训练、生活自理、心理行为等情况)、转出和转入儿童福利机构意见、转出 地儿童福利机构上级民政部门意见以及其他需要留存的资料; b) 儿童捡拾证明及入院经过资料复印件; c) 儿童寻亲公告复印件; d) 儿童户口证明; e) 儿童生活习惯记录(含注意事项); f)
5、 儿童康复训练相关记录及跟进需求; g) 儿童特殊教育相关记录及跟进需求; h) 儿童接受教育及学籍、学历情况; i) 儿童心理行为辅导相关记录及跟进需求; j) 儿童医疗诊治相关记录及跟进需求; k) 儿童个人物品(毕业证、荣誉证书、残疾证等各类证件及相关资料); l) 其他相关资料。 5.3 儿童死亡。依据医疗卫生机构签发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 亡证明,在民政部门备案,并结案。 6 跟踪服务 6.1 未成年儿童 6.1.1 儿童福利机构应在儿童离院后,适时进行回访。 6.1.2 若在回访时发现以下情况,儿童福利机构应及时向民政部门反馈情况,跟踪处理: a) 家庭
6、成员对儿童有歧视、侮辱、虐待等情形; b) 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无法承担被收养儿童照料及养育; c) 家庭与儿童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 6.2 成年 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儿童,成年离院后,儿童福利机构应在其离院后3年内进行回访,了解其生活状 况,若发现其有生活困难时,应向民政部门反映。 DB63/T 18922021 3 A A 附 录 A (规范性) 儿童离院确认书 表A.1给出了儿童离院确认书的格式。 表A.1 儿童离院确认书(样表) 儿童 在福利机构因(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出现/父母监护资格的人恢复监护能力/未成年人保护机构、救 助管理机构解除委托/年满十八周岁且具备独立生活能力),符合儿
7、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离院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 离院手续。 注:本确认书一式两份,福利机构与儿童父母或者监护人/未成年人保护机构、救助管理机构/院童本人各持一份。 确认人:(儿童父母或者监护人签字/ 福利机构 (盖章): 未成年人保护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DB63/T 18922021 4 B B 附 录 B (规范性) 儿童离院审批表 表B.1给出了儿童离院审批表的格式。 表B.1 儿童离院审批表(样表) 儿童姓名 出生日期 入院日期 民族 籍贯 年龄 儿童类型 孤儿 弃婴 强制隔离人员子女 其他福利机构转送 救助管理机构 未成年人保护中心 服刑人员子女 人民法院或法律规定由儿童福利机构担任监护人的 其他 儿童基本情况 (目前身体、教育、训练、生活自理、心理行为等情况概述,相关详细资料可后附) DB63/T 18922021 5 表B.1 儿童离院审批表(续) 转出地儿童福利 机构意见 负责人(签名): 公 章 年 月 日 转出地儿童福利 机构上级民政 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名): 公 章 年 月 日 接收儿童的监护 人、民政等部门 意见 负责人(签名): 公 章 年 月 日 需转介的其他 相关证明材料 (户口复印件、寻亲公告等资料)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