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 C S 1 3 . 0 6 0 . 2 5 C C S P 4 1 DB2101/T 沈 阳 市 地 方 标 准 D B 2 1 0 1 / T 0 0 1 2 . 7 2 0 2 0 沈 阳 市 行 业 用 水 定 额 第 7 部 分 : 味 精 制 造 行 业 用 水 定 额 沈 阳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 2 0 2 0 -1 1 - 0 3 发 布 2 0 2 0 - 1 2 - 0 3 实 施D B 2 1 0 1 / T 0 0 1 2 . 7 2 0 2 0 目 次 前 言. 1 范 围. 1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1 3 术 语 和 定 义. 1
2、 4 计 算 方 法. 1 5 用 水 定 额. 2 6 定 额 使 用 说 明. 2D B 2 1 0 1 / T 0 0 1 2 . 7 2 0 2 0 II 前 言 本 文 件 按 照 G B / T 1 . 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 : 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 起 草 。 本 文 件 由 沈 阳 市 水 务 局 提 出 并 归 口 , 同 时 负 责 本 文 件 的 宣 贯 、 监 督 实 施 等 工 作 。 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 : 沈 阳 市 水 务 事 务 服 务 与 行 政 执 法 中 心 、
3、沈 阳 建 筑 大 学 。 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 : 杨 辉 、 李 亚 峰 、 施 恩 、 唐 婧 、 寅 诗 、 晁 雷 、 鹿 晓 菲 、 魏 婕 、 王 海 曼 、 律 泽 、 苏 雷 、 李 倩 倩 、 宋 悦 、 刘 元 、 杨 曦 、 张 隆 基 。 本 文 件 发 布 实 施 后 ,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如 有 问 题 和 意 见 建 议 , 均 可 以 通 过 来 电 和 来 函 等 方 式 进 行 反 馈 , 我 们 将 及 时 答 复 并 认 真 处 理 ,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依 法 进 行 评 估 及 复 审 。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通 讯
4、地 址 和 联 系 电 话 : 辽 宁 省 沈 阳 市 沈 河 区 文 萃 路 2 1 4 号 , 0 2 4 - 3 1 5 0 0 9 9 5 。 起 草 单 位 通 讯 地 址 和 联 系 电 话 : 辽 宁 省 沈 阳 市 浑 南 区 浑 南 中 路 2 5 号 , 0 2 4 - 2 4 6 9 0 7 1 1 。D B 2 1 0 1 / T 0 0 1 2 . 7 2 0 2 0 1 沈 阳 市 行 业 用 水 定 额 第 7 部 分 : 味 精 制 造 行 业 用 水 定 额 1 范 围 本 文 件 规 定 了 味 精 制 造 用 水 定 额 的 术 语 和 定 义 、 计 算
5、 方 法 、 用 水 定 额 和 定 额 使 用 说 明 。 本 文 件 适 用 于 沈 阳 市 现 有 和 新 建 、 改 扩 建 味 精 制 造 厂 用 水 量 的 管 理 。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本 文 件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 。 其 中 ,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 ( 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G B / T
6、 1 2 4 5 2 企 业 水 平 衡 测 试 通 则 G B / T 1 8 8 2 0 工 业 企 业 产 品 取 水 定 额 编 制 通 则 G B / T 2 1 5 3 4 工 业 用 水 节 水 术 语 G B 2 4 7 8 9 用 水 单 位 水 计 量 器 具 配 备 和 管 理 通 则 3 术 语 和 定 义 G B / T 1 8 8 2 0 和 G B / T 2 1 5 3 4 界 定 的 以 及 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3 . 1 味 精 ( 谷 氨 酸 钠 ) 制 造 m o n o s o d i u m g l u t a m
7、 a t e m a n u f a c t u r i n g 以 淀 粉 质 、 糖 质 为 原 料 , 经 微 生 物 ( 谷 氨 酸 棒 杆 菌 等 发 酵 提 取 、 中 和 、 结 晶 , 制 成 具 有 特 殊 鲜 味 白 色 结 晶 或 粉 末 的 生 产 过 程 。 3 . 2 吨 味 精 用 水 定 额 w a t e r q u o t a f o r p e r t o n M o n o s o d i u m g l u t a m a t e 企 业 生 产 每 吨 9 9 % ( 质 量 分 数 ) 味 精 需 要 从 常 规 水 资 源 提 取 的 水 量 。
8、 4 计 算 方 法 4 . 1 一 般 规 定 4 . 1 . 1 用 水 量 范 围 用 水 量 范 围 是 指 企 业 从 各 种 常 规 水 资 源 提 取 的 水 量 , 包 括 取 自 地 表 水 ( 以 净 水 厂 供 水 计 量 ) 、 地 下 水 、 城 镇 供 水 工 程 , 以 及 企 业 从 市 场 购 得 的 其 他 水 或 水 的 产 品 ( 如 蒸 汽 、 热 水 、 地D B 2 1 0 1 / T 0 0 1 2 . 7 2 0 2 0 2 热 水 等 ) 的 水 量 。 现 有 企 业 从 河 、 湖 等 水 体 取 水 经 直 流 冷 却 系 统 直 接
9、排 回 原 水 体 的 水 量 不 计 入 用 水 量 范 围 ; 企 业 从 直 流 冷 却 水 系 统 中 取 水 用 做 其 他 用 途 , 则 该 部 分 应 计 入 企 业 的 用 水 量 范 围 。 4 . 1 . 2 用 水 供 给 范 围 味 精 制 造 取 水 量 的 供 给 范 围 包 括 主 要 生 产 即 以 淀 粉 质 、 糖 质 为 原 料 , 经 微 生 物 发 酵 提 取 、 中 和 、 结 晶 , 制 成 味 精 ( 质 量 分 数 为 9 9 % 的 谷 氨 酸 钠 ) 的 生 产 全 过 程 、 辅 助 生 产 ( 包 括 设 备 冲 洗 、 机 修 、
10、锅 炉 、 空 压 站 、 污 水 处 理 站 检 验 、 化 验 综 合 利 用 、 运 输 等 ) 和 附 属 生 产 ( 包 括 办 公 、 绿 化 、 厂 内 食 堂 、 浴 室 和 卫 生 间 等 ) 三 个 生 产 过 程 的 取 水 量 。 4 . 1 . 3 各 种 水 量 的 计 量 用 水 量 、 自 取 水 量 、 外 购 水 量 、 外 供 水 量 以 企 业 的 一 级 计 量 表 计 量 为 准 。 4 . 2 吨 味 精 取 用 水 量 吨 味 精 用 水 量 按 公 式 ( 1 ) 计 算 : V u i = ( 1 ) 式 中 : V u i 在 一 定 的
11、计 量 时 间 内 吨 味 精 用 水 量 , m 3 / t ; V i 在 一 定 的 计 量 时 间 内 味 精 生 产 过 程 中 用 水 量 总 和 , m 3 ; Q 在 一 定 的 计 量 时 间 内 , 质 量 分 数 为 9 9 % 的 味 精 产 量 , t 。 5 用 水 定 额 5 . 1 现 有 企 业 用 水 定 额 现 有 味 精 制 造 企 业 吨 味 精 用 水 量 定 额 应 不 大 于 2 3 m 3 / t 。 5 . 2 新 建 和 改 扩 建 企 业 用 水 定 额 新 建 和 改 扩 建 味 精 制 造 企 业 吨 味 精 用 水 量 定 额 应 不 大 于 2 3 m 3 / t 。 5 . 3 先 进 企 业 用 水 定 额 先 进 味 精 制 造 企 业 吨 味 精 用 水 量 定 额 应 不 大 于 1 8 m 3 / t 。 6 定 额 使 用 说 明 6 . 1 味 精 生 产 企 业 用 水 计 量 器 具 配 置 和 管 理 应 符 合 G B 2 4 7 8 9 的 要 求 。 6 . 2 味 精 制 造 用 水 定 额 管 理 中 , 水 平 衡 测 试 应 符 合 G B / T 1 2 4 5 2 的 要 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