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01 T 0290-2019 农村社区基本公共服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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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03.080.99A 16 DB3301浙 江 省 杭 州 市 地 方 标 准DB 3301/T 0290 2019农 村 社 区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规 范 2019 -09- 20发 布 2019 -10-20实 施杭 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 DB3301/T 02902019 I 目 次前 言 .II1 范 围 .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13 术 语 和 定 义 .14 总 则 .25 基 本 要 求 .26 服 务 项 目 .47 监 督 与 考 核 .9 DB3301/T 02902019 II 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B/T 1.1-

2、2009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 。本 标 准 由 杭 州 市 民 政 局 提 出 并 归 口 。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单 位 : 杭 州 市 西 湖 区 社 区 工 作 者 协 会 、 杭 州 市 西 湖 区 民 政 局 。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 : 顾 余 丹 、 朱 庆 丰 、 何 铨 、 王 文 平 、 何 滢 、 吴 晨 。本 标 准 为 首 次 发 布 。 DB3301/T 02902019 1 农 村 社 区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规 范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以 行 政 村 为 单 元 的 农 村 社 区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的 术 语 和 定

3、义 、 总 则 、 基 本 要 求 、 服 务 项 目以 及 监 督 与 考 核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以 行 政 村 为 单 元 的 农 村 社 区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的 提 供 和 管 理 , 自 然 村 、 多 个 行 政 村 联 合 的社 区 可 参 照 实 施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 。 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仅 所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 ( 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4、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GB/T 31015 公 共 信 息 导 向 系 统 基 于 无 障 碍 需 求 的 设 计 与 设 置 原 则JG/T 191 城 市 社 区 体 育 设 施 技 术 要 求WH/T 73 社 区 图 书 馆 服 务 规 范建 标 143 社 区 老 年 人 日 间 照 料 中 心 建 设 标 准建 标 163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 站 建 设 标 准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标 准 。3.1 行 政 村依 据 村 民 委 员 会 组 织 法 而 设 立 的 农 村 基 层 管 理 单 位 。 其 组 织 形

5、式 是 村 民 委 员 会 , 是 农 村 村 民 自 治 组 织 , 下 设 若 干 个 村 民 小 组 , 村 民 小 组 通 常 是 以 自 然 村 划 分 的 。3.2 自 然 村一 个 或 多 个 以 家 族 、 户 族 、 氏 族 或 其 他 原 因 自 然 形 成 的 居 民 聚 居 点 , 其 起 源 是 由 村 民 经 过 长 时 间 在自 然 环 境 中 人 们 自 发 形 成 。3.3 农 村 社 区农 村 社 会 服 务 管 理 的 基 本 单 元 , 由 一 定 的 地 域 人 群 、 按 照 相 近 的 生 产 和 生 活 方 式 、 实 行 共 同 的 社 会管

6、理 与 服 务 所 构 成 的 农 村 基 层 社 会 生 活 共 同 体 。3.4 农 村 社 区 基 本 公 共 服 务以 一 定 时 期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水 平 为 基 础 , 在 社 会 共 识 的 基 础 上 , 为 维 护 经 济 社 会 的 稳 定 和 发 展 、 保 障农 村 社 区 居 民 的 基 本 生 存 和 发 展 权 利 、 实 现 社 会 公 平 与 正 义 而 提 供 的 政 治 、 经 济 、 社 会 、 文 化 和 生 态 文 明 等 五 大 领 域 的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 DB3301/T 02902019 2 3.5 农 村 社 区 基 本

7、 公 共 服 务 设 施开 展 农 村 社 区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时 所 需 的 场 地 、 房 屋 和 各 类 设 备 的 总 和 , 是 农 村 社 区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能 力的 物 质 基 础 和 农 村 社 区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体 系 建 设 的 重 要 内 容 , 包 括 综 合 性 服 务 设 施 和 专 项 服 务 设 施 。3.6 农 村 社 区 工 作 者专 职 从 事 农 村 社 区 工 作 的 社 区 党 组 织 、 基 层 群 众 性 自 治 组 织 成 员 以 及 其 他 社 区 专 职 工 作 人 员 。4 总 则4.1 应 由 基 层 党 组

8、 织 领 导 , 以 基 层 政 府 为 主 导 , 以 基 层 群 众 性 自 治 组 织 为 基 础 , 统 筹 发 挥 社 会 力 量 协同 作 用 。4.2 基 层 政 府 应 统 筹 考 虑 人 口 规 模 、 需 求 结 构 和 服 务 半 径 等 因 素 , 通 过 购 买 服 务 等 方 式 , 合 理 保 障 城 乡 社 区 公 共 服 务 所 需 经 费 。4.3 农 村 社 区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应 聚 合 政 府 各 部 门 延 伸 到 城 乡 社 区 的 服 务 事 项 和 服 务 资 源 , 为 社 区 居 民 提供 项 目 齐 全 、 标 准 统 一 、 便

9、 捷 高 效 的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5 基 本 要 求5.1 组 织 架 构 要 求组 织 架 构 应 包 含 以 下 :a) 基 层 党 组 织 ;b) 基 层 群 众 性 自 治 组 织 ;c) 社 会 工 作 组 织 、 兴 趣 团 体 组 织 、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 经 济 服 务 组 织 等 社 会 力 量 ;d) 农 村 社 区 居 民 。 5.2 制 度 要 求5.2.1 建 立 健 全 的 制 度 化 管 理 , 应 建 立 健 全 以 下 方 面 的 制 度 :a) 民 主 选 举 、 民 主 协 商 、 民 主 决 策 、 民 主 管 理 、 民 主 监 督

10、 , 以 及 非 户 籍 居 民 共 同 参 与 的 议 事 协 调制 度 ;b) 党 务 、 村 务 、 财 务 信 息 公 开 , 意 见 、 投 诉 搜 集 反 馈 制 度 ;c) 财 务 、 人 力 资 源 、 档 案 管 理 、 政 府 采 购 流 程 等 办 公 制 度 ;d) 其 它 国 家 、 省 、 市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制 度 。5.2.2 根 据 各 农 村 社 区 的 特 点 , 宜 建 立 以 下 方 面 的 制 度 :a) 农 村 留 守 人 员 关 爱 服 务 制 度 ;b) 志 愿 服 务 等 公 益 性 活 动 管 理 制 度 ;c) 矛 盾

11、 调 解 和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d) 其 它 制 度 。 5.3 农 村 社 区 工 作 者 要 求5.3.1 应 具 备 大 中 专 以 上 学 历 , 并 具 有 社 会 工 作 实 践 经 验 。 DB3301/T 02902019 3 5.3.2 应 具 有 相 关 社 会 科 学 、 人 文 科 学 的 知 识 , 并 在 农 村 社 区 工 作 中 加 强 学 习 , 不 断 改 进 工 作 方 法 ,提 高 工 作 能 力 。5.3.3 应 具 备 农 村 社 区 工 作 的 相 关 职 业 素 养 。5.4 窗 口 服 务 要 求5.4.1 服 务 窗 口 每 天 的

12、开 放 时 间 不 少 于 8 小 时 。5.4.2 提 供 预 约 服 务 、 自 助 服 务 、 服 务 事 项 和 办 理 程 序 说 明 手 册 。5.4.3 主 动 接 待 , 根 据 申 请 事 项 和 提 供 材 料 情 况 分 别 做 出 处 理 , 并 做 好 记 录 。5.4.4 窗 口 工 作 人 员 应 按 相 关 规 定 将 服 务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资 料 归 档 , 并 保 证 服 务 对 象 的 信 息 安 全 。5.5 设 施 及 设 备 要 求5.5.1 社 区 服 务 场 地 类 5.5.1.1 以 行 政 村 为 单 位 , 每 个 行 政 村 应

13、 至 少 设 置 1 个 农 村 社 区 综 合 服 务 中 心 , 打 造 20分 钟 便 民 服 务圈 。 农 村 社 区 综 合 服 务 中 心 面 积 应 不 少 于 500平 方 米 。5.5.1.2 农 村 社 区 综 合 服 务 设 施 选 址 应 在 村 委 会 所 在 地 或 居 民 较 为 集 中 , 居 民 办 事 、 活 动 方 便 的 地 段 ,综 合 整 合 利 用 公 共 空 间 和 已 有 设 施 , 提 高 镇 街 社 区 服 务 中 心 、 农 村 社 会 服 务 管 理 站 以 及 相 邻 农 村 社 区 服务 设 施 之 间 的 共 享 程 度 。5.5

14、.1.3 农 村 社 区 综 合 服 务 设 施 应 设 置 “ 中 国 社 区 ” 标 识 。5.5.1.4 建 有 社 区 公 共 服 务 综 合 信 息 平 台 , 设 置 便 捷 式 触 屏 设 备 , 推 行 公 共 场 所 无 线 网 络 覆 盖 , 建 有社 区 互 联 网 设 施 。5.5.1.5 应 建 有 党 员 活 动 室 、 农 村 社 区 文 化 站 ( 室 ) 、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站 、 村 小 学 、 幼 儿 园 或 日 托 机 构 、社 区 老 年 日 间 照 料 中 心 、 送 餐 服 务 、 避 灾 安 置 场 所 等 服 务 设 施 , 并 符 合

15、 WH/T 73、 建 标 143、 建 标 163的 要 求 。5.5.1.6 应 建 有 中 小 型 、 适 用 性 强 的 农 村 社 区 健 身 设 施 设 备 、 健 身 步 道 、 文 化 公 园 等 室 内 外 文 化 体 育活 动 场 所 , 宜 参 照 JG/T 191的 要 求 , 设 置 国 民 体 质 监 测 点 、 全 民 健 身 指 导 站 。 5.5.1.7 文 化 体 育 等 设 施 设 备 应 根 据 需 要 , 在 显 著 位 置 悬 挂 张 贴 使 用 方 法 说 明 和 指 导 使 用 的 联 系 电 话等 信 息 。5.5.1.8 应 有 议 事 场

16、所 , 且 设 有 会 议 室 、 旁 听 席 , 配 备 桌 椅 、 音 响 、 投 影 仪 、 摄 录 像 等 会 议 设 备 。5.5.1.9 应 有 村 务 信 息 公 开 展 示 栏 、 居 民 投 诉 与 建 议 意 见 箱 、 电 子 展 示 屏 等 参 与 议 事 设 备 。5.5.1.10 应 有 综 合 信 息 服 务 平 台 、 社 区 智 连 线 等 智 慧 社 区 议 事 平 台 。5.5.2 办 公 类5.5.2.1 办 公 用 房 宜 相 对 独 立 , 适 用 于 管 辖 区 域 较 大 、 服 务 对 象 较 多 的 农 村 社 区 。5.5.2.2 办 公

17、设 施 应 充 分 考 虑 特 殊 群 体 需 求 ,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配 备 办 公 桌 椅 、 电 话 、 电 脑 、 打 印 机 、 传真 机 等 基 本 办 公 设 备 , 设 有 固 定 的 综 合 宣 传 栏 和 事 务 公 开 栏 , 并 根 据 服 务 需 要 设 置 服 务 、 休 息 、 便 民 、监 控 等 设 施 。5.5.2.3 村 党 组 织 、 村 民 委 员 会 、 村 务 监 督 委 员 会 标 牌 应 悬 挂 于 醒 目 位 置 , 并 在 农 村 社 区 内 设 置 指 示标 识 , 指 示 标 识 设 计 符 合 GB/T 31015 的 规 定

18、 。 5.5.2.4 提 供 公 共 服 务 代 理 代 办 的 农 村 社 区 服 务 站 应 设 有 服 务 大 厅 , 应 采 用 统 一 的 形 象 标 识 , 包 括 服务 指 示 牌 、 门 头 、 咨 询 台 、 功 能 导 引 牌 、 宣 传 资 料 架 、 公 示 栏 等 标 识 物 , 并 配 置 办 理 座 席 、 休 息 等 候 座席 、 事 项 办 理 窗 口 、 信 息 咨 询 窗 口 。 DB3301/T 02902019 4 6 服 务 项 目6.1 平 安 服 务6.1.1 平 安 创 建6.1.1.1 建 立 由 村 党 组 织 书 记 任 组 长 的 平

19、安 创 建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 由 负 责 综 合 治 理 、 警 务 、 流 动 人 口 管理 等 工 作 的 人 员 组 成 , 并 按 现 行 责 任 区 方 式 配 置 社 区 民 警 。6.1.1.2 配 有 警 务 室 、 档 案 室 、 信 息 公 告 栏 、 标 牌 、 防 盗 灭 火 等 设 施 以 及 治 安 背 心 、 手 电 等 巡 逻 人 员治 安 设 备 。6.1.1.3 采 取 村 里 承 担 、 政 府 补 助 和 社 会 赞 助 的 形 式 , 建 立 平 安 创 建 专 项 经 费 , 实 行 专 款 专 用 。6.1.1.4 管 理 农 村 社 区

20、 人 口 、 维 护 农 村 社 区 治 安 、 组 织 农 村 社 区 防 范 、 收 集 农 村 社 区 信 息 、 化 解 农 村社 区 矛 盾 和 服 务 社 区 群 众 。6.1.1.5 开 展 矛 盾 纠 纷 调 处 、 不 稳 定 因 素 排 查 、 民 事 治 安 调 解 、 安 全 和 法 制 宣 传 、 政 策 宣 传 讲 解 、 志 愿 服 务 等 , 并 及 时 归 档 整 理 备 查 , 营 造 平 安 社 区 氛 围 。6.1.1.6 每 月 召 开 工 作 例 会 解 决 问 题 , 开 展 平 安 综 治 宣 传 工 作 。6.1.1.7 及 时 解 决 矛 盾

21、 纠 纷 并 上 报 各 类 信 息 , 建 好 工 作 台 账 。6.1.1.8 应 定 期 开 展 治 安 培 训 。6.1.1.9 应 不 定 期 主 动 开 展 区 域 联 防 , 加 强 治 安 巡 逻 , 做 好 治 安 巡 逻 记 录 和 报 告 。6.1.2 消 防 工 作6.1.2.1 应 配 备 专 ( 兼 ) 职 消 防 管 理 员 , 组 织 建 立 志 愿 消 防 队 。6.1.2.2 设 置 微 型 消 防 站 以 及 防 灾 减 灾 专 栏 , 张 贴 有 关 宣 传 材 料 , 设 置 安 全 警 示 牌 , 印 发 农 村 社 区 各类 防 灾 减 灾 宣 传

22、 资 料 。6.1.2.3 编 制 简 易 消 防 规 划 , 与 居 民 签 订 防 火 公 约 , 并 与 辖 区 物 业 管 理 单 位 和 企 事 业 单 位 签 订 消 防 安全 责 任 书 。6.1.2.4 组 织 开 展 防 火 巡 查 、 检 查 , 消 除 火 灾 隐 患 。 6.1.2.5 协 助 开 展 隐 患 排 查 和 消 防 宣 传 工 作 。6.1.2.6 定 期 开 展 消 防 培 训 、 灭 火 演 练 , 能 够 扑 救 初 起 火 灾 , 具 备 应 急 处 置 火 灾 事 故 能 力 。6.1.3 法 治 宣 传6.1.3.1 成 立 农 村 社 区 法

23、 制 宣 传 领 导 小 组 , 由 村 党 组 织 和 村 民 委 员 会 成 员 、 妇 委 会 、 共 青 团 负 责 人 等担 任 领 导 小 组 成 员 , 并 组 建 普 法 宣 传 员 队 伍 。6.1.3.2 村 民 事 务 全 程 代 理 服 务 员 由 村 党 组 织 、 村 民 委 员 会 干 部 和 村 长 助 理 或 大 学 生 村 官 担 任 。6.1.3.3 配 备 记 录 本 、 电 脑 等 设 备 , 配 备 可 集 中 学 法 的 场 地 。6.1.3.4 利 用 党 员 现 代 远 程 教 育 平 台 、 千 万 农 民 素 质 提 升 工 程 等 载 体

24、 开 展 法 制 宣 传 教 育 , 重 点 加 强 村干 部 、 社 区 工 作 者 、 村 民 代 表 、 各 类 农 村 社 区 技 术 人 才 的 法 制 培 训 , 落 实 会 前 学 法 制 度 。6.1.3.5 应 制 定 农 村 社 区 普 法 教 育 计 划 和 村 规 民 约 , 每 年 定 期 组 织 村 干 部 和 村 ( 居 ) 民 集 中 学 法 , 并有 专 门 的 学 法 笔 记 。 6.1.4 信 访 接 待6.1.4.1 应 配 备 农 村 社 区 工 作 者 , 负 责 值 班 接 待 和 处 理 信 访 。6.1.4.2 设 接 待 室 等 场 所 接

25、待 信 访 。6.1.4.3 建 立 村 民 来 访 接 待 室 , 受 理 群 众 反 映 的 各 方 面 的 问 题 。 DB3301/T 02902019 5 6.1.4.4 及 时 处 理 好 群 众 提 出 的 意 见 、 建 议 和 要 求 。6.1.4.5 教 育 村 民 特 别 是 共 产 党 员 依 法 有 序 地 进 行 信 访 活 动 。6.1.4.6 登 记 群 众 的 信 访 , 及 时 化 解 信 访 人 所 反 映 的 问 题 。6.2 经 济 服 务6.2.1 生 产 服 务6.2.1.1 配 备 农 技 驻 村 指 导 员 , 为 农 户 和 新 型 经 营

26、主 体 提 供 定 制 服 务 。6.2.1.2 设 立 社 区 服 务 站 , 配 置 相 关 农 业 工 具 等 。6.2.1.3 配 合 与 协 助 区 、 镇 有 关 部 门 和 人 员 , 做 好 农 业 新 品 种 、 新 技 术 、 新 模 式 和 新 机 具 的 引 进 、 试验 、 示 范 和 推 广 , 农 业 、 渔 业 、 森 林 、 水 资 源 管 理 , 农 业 公 共 信 息 服 务 , 农 民 培 训 教 育 等 工 作 。6.2.1.4 配 合 与 协 助 区 、 镇 有 关 部 门 和 人 员 做 好 畜 牧 业 生 产 、 动 物 免 疫 、 疫 情 报

27、送 , 植 物 病 虫 害 及 灾情 监 测 、 预 报 、 防 治 和 处 置 等 工 作 。 6.2.1.5 配 合 与 协 助 区 、 镇 有 关 部 门 和 人 员 做 好 农 业 投 入 品 使 用 监 督 、 农 业 标 准 化 生 产 技 术 推 广 、 生产 档 案 记 载 指 导 、 农 产 品 质 量 检 测 等 工 作 。6.2.1.6 指 导 农 户 、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和 农 业 企 业 申 报 各 级 各 类 农 业 项 目 , 配 合 项 目 验 收 , 指 导 、 帮 助农 户 、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和 企 业 开 展 农 产 品 营 销

28、等 。6.2.2 商 贸 服 务6.2.2.1 配 备 相 关 专 业 人 员 以 及 志 愿 者 , 为 当 地 居 民 提 供 商 贸 技 术 服 务 。6.2.2.2 设 立 便 民 超 市 、 服 务 站 , 配 备 配 送 工 具 等 。6.2.2.3 鼓 励 社 区 商 贸 企 业 采 用 连 锁 经 营 等 方 式 到 社 区 设 立 超 市 、 便 利 店 、 蔬 菜 专 营 店 、 家 政 服 务 站等 各 类 便 民 服 务 网 点 。6.2.2.4 推 进 经 营 种 子 、 农 药 、 化 肥 、 农 机 、 农 膜 等 农 资 的 连 锁 网 点 建 设 , 建 立

29、集 中 采 购 、 统 一 配 送 、统 一 定 价 的 现 代 农 资 流 通 体 系 。6.2.2.5 建 立 社 区 再 生 资 源 回 收 服 务 网 点 , 发 展 网 络 收 废 、 电 话 收 废 等 服 务 方 式 。 6.2.2.6 发 展 社 区 配 送 服 务 、 代 理 服 务 和 保 健 服 务 , 实 现 送 货 上 门 、 送 餐 上 门 和 修 理 上 门 。6.2.2.7 倡 导 利 用 信 息 技 术 开 展 社 区 便 民 服 务 , 发 展 网 上 交 易 和 网 上 服 务 。6.2.3 乡 村 旅 游 服 务6.2.3.1 配 备 相 关 专 业 人

30、 员 以 及 志 愿 者 , 提 供 乡 村 旅 游 服 务 。6.2.3.2 配 备 游 客 服 务 中 心 、 旅 游 公 厕 等 基 础 设 施 。6.2.3.3 积 极 鼓 励 、 联 系 并 出 台 与 民 宿 、 养 生 、 运 动 、 艺 术 、 文 创 等 产 业 有 关 的 政 策 。6.2.3.4 鼓 励 配 备 整 体 规 划 、 设 施 完 善 、 品 牌 鲜 明 、 生 态 与 人 文 融 合 发 展 的 特 色 民 宿 。6.2.3.5 发 展 参 与 式 旅 游 、 体 验 式 旅 游 、 探 索 式 旅 游 、 康 养 式 旅 游 、 营 地 式 旅 游 、 农

31、 业 文 明 休 闲 观 光游 等 乡 村 新 型 旅 游 经 济 , 逐 步 推 动 乡 村 新 型 旅 游 全 域 化 、 特 色 化 、 精 品 化 。6.2.4 新 经 济 服 务6.2.4.1 根 据 各 农 村 社 区 的 特 点 , 建 设 社 区 发 展 基 金 会 ( 基 金 ) 、 商 会 互 助 基 金 会 、 社 区 发 展 公 司 、 农 村 社 会 企 业 等 新 公 共 经 济 组 织 。6.2.4.2 通 过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经 济 组 织 发 挥 为 农 服 务 功 能 , 并 提 供 教 育 、 农 业 技 术 推 广 和 参 与 公 益 服 务的

32、能 力 。6.2.4.3 探 索 和 发 展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支 持 、 赞 助 和 购 买 农 村 社 区 公 益 服 务 。 DB3301/T 02902019 6 6.2.4.4 鼓 励 发 展 有 一 定 规 模 的 生 态 农 业 区 ( 园 ) 、 创 意 农 业 园 、 家 庭 农 场 ( 休 闲 农 场 或 牧 场 ) 、 农业 综 合 体 等 。6.2.4.5 鼓 励 发 展 集 农 业 生 产 、 农 业 旅 游 和 农 产 品 消 费 为 一 体 的 农 业 公 园 ( 传 播 传 统 农 耕 文 化 区 、 现代 农 业 生 产 区 、 民 风 民 俗

33、体 验 区 ) , 市 民 农 园 ( 由 农 民 提 供 耕 地 并 帮 助 种 植 管 理 , 市 民 出 资 认 购 并 参 与耕 作 ) , 乡 村 营 地 ( 自 驾 游 和 户 外 运 动 的 野 营 地 ) , 乡 村 庄 园 , 乡 村 博 物 馆 , 高 科 技 农 园 或 教 育 农 园 等新 型 农 业 经 济 。6.2.4.6 鼓 励 发 展 农 民 文 化 创 意 产 业 。 发 展 农 业 艺 术 品 、 农 民 画 、 农 民 手 工 艺 产 品 、 非 物 质 文 化 遗 产等 , 提 升 经 济 效 益 、 文 化 经 营 力 和 文 化 生 产 力 。6.2

34、.4.7 鼓 励 发 展 物 业 经 济 。 积 极 发 展 房 屋 租 赁 、 厂 房 租 赁 等 物 业 经 济 或 建 立 较 为 专 业 化 的 物 业 服 务企 业 。6.2.4.8 鼓 励 发 展 电 商 经 济 。 有 农 村 网 店 或 有 一 定 规 模 的 农 民 电 商 厂 家 。6.3 社 会 服 务 6.3.1 流 动 人 口6.3.1.1 流 动 人 口 管 理 站 应 配 备 流 动 人 口 专 管 员 , 落 实 流 动 人 口 日 常 管 理 。 对 于 流 动 人 口 不 足 500 人的 村 , 也 可 采 用 “ 邻 村 联 片 ” 配 备 的 方 式

35、开 展 工 作 。 站 长 由 所 在 村 的 党 组 织 书 记 或 者 主 任 担 任 , 副 站 长由 责 任 区 民 警 与 治 保 主 任 担 任 。6.3.1.2 调 查 掌 握 本 村 流 动 人 口 的 基 本 情 况 , 负 责 本 村 流 动 人 口 信 息 的 采 集 、 汇 总 、 统 计 和 上 报 工 作 。6.3.1.3 建 立 健 全 流 动 人 口 、 出 租 房 屋 等 基 本 情 况 的 台 帐 , 并 完 成 上 级 部 署 的 其 他 工 作 。6.3.1.4 组 织 、 协 调 、 指 导 流 动 人 口 专 管 员 开 展 各 项 工 作 , 协

36、助 处 理 劳 动 报 酬 等 劳 资 纠 纷 , 保 障 流 动人 口 的 合 法 权 益 。6.3.1.5 建 立 本 地 居 民 与 外 来 人 员 共 同 参 加 的 各 类 融 合 性 社 会 组 织 , 提 高 社 区 认 同 感 和 归 属 感 。6.3.2 法 律 调 解6.3.2.1 应 成 立 人 民 调 解 委 员 会 , 人 民 调 解 委 员 会 委 员 由 村 民 会 议 或 者 村 民 代 表 会 议 推 选 产 生 , 应 有 妇 女 成 员 。 每 届 任 期 三 年 , 可 以 连 选 连 任 。6.3.2.2 设 立 公 告 栏 等 设 施 , 张 贴 公

37、 布 调 委 会 人 员 名 单 、 照 片 、 调 解 标 识 、 调 解 基 本 原 则 、 调 委 会 性质 、 调 解 工 作 纪 律 、 调 解 协 议 效 力 等 内 容 。6.3.2.3 遵 循 当 事 人 自 愿 平 等 、 不 违 背 法 规 、 尊 重 当 事 人 权 利 三 项 原 则 , 落 实 岗 位 责 任 制 度 、 纠 纷 登记 制 度 、 统 计 制 度 、 文 书 档 案 管 理 制 度 、 回 访 制 度 、 纠 纷 排 查 制 度 、 纠 纷 信 息 传 递 与 反 馈 七 项 基 本 制 度 。6.3.2.4 排 查 农 村 社 区 各 类 矛 盾 纠

38、 纷 , 受 理 调 处 各 类 民 间 纠 纷 , 有 效 预 防 和 化 解 矛 盾 纠 纷 。6.3.3 文 化 服 务6.3.3.1 配 备 专 ( 兼 ) 职 文 化 管 理 员 。 村 民 学 校 设 校 长 ( 可 兼 任 ) 1 名 , 有 相 对 稳 定 的 兼 职 教 师 队 伍 。6.3.3.2 建 有 老 年 活 动 室 ( 星 光 老 年 之 家 ) , 面 积 不 少 于 50平 方 米 , 室 外 活 动 面 积 不 少 于 100平 方 米 ,至 少 设 置 阅 览 室 、 茶 室 、 棋 牌 室 、 老 年 电 大 ( 老 年 学 校 ) 教 室 4 个 功

39、能 室 , 建 有 标 准 篮 球 场 、 健 身 点 ( 苑 ) 、阅 报 栏 ( 宣 传 栏 ) 、 文 化 礼 堂 和 非 遗 基 地 。6.3.3.3 建 设 业 余 文 化 体 育 团 队 , 每 年 组 织 文 化 体 育 活 动 。 6.3.3.4 组 织 开 展 农 村 社 区 文 化 体 育 和 传 统 文 化 活 动 , 文 化 体 育 活 动 中 心 每 周 开 放 48 小 时 以 上 , 周 六 、周 日 均 须 开 放 。6.3.4 社 会 保 障 DB3301/T 02902019 7 6.3.4.1 劳 动 保 障 和 社 会 事 务 服 务 人 员 按 社 区

40、 住 户 数 量 配 备 , 1000户 以 上 配 2 名 , 1000户 以 下 配 1名 。6.3.4.2 凡 有 持 证 残 疾 人 50 名 以 上 的 农 村 社 区 选 配 1名 残 疾 人 专 职 委 员 , 50名 以 下 的 农 村 社 区 选 配 1名 残 疾 人 联 络 员 。6.3.4.3 慈 善 工 作 室 设 主 任 1 名 和 工 作 人 员 若 干 人 。6.3.4.4 帮 扶 养 老 助 残 服 务 人 员 按 每 个 社 区 1 2人 配 备 。6.3.4.5 农 村 社 区 内 应 建 设 综 合 服 务 中 心 、 社 区 老 年 日 间 照 料 中

41、心 。6.3.4.6 助 老 服 务 内 容 包 括 :a) 为 老 人 提 供 家 政 服 务 、 病 人 护 理 、 老 年 人 护 理 、 心 理 康 复 、 临 终 关 怀 等 服 务 ;b) 培 育 和 发 展 志 愿 工 作 者 , 不 定 时 上 门 为 社 区 困 难 老 人 、 困 难 家 庭 进 行 志 愿 服 务 ;c) 开 展 日 间 照 料 , 由 社 区 老 年 人 娱 乐 室 、 休 息 室 、 爱 心 超 市 等 为 老 年 人 提 供 服 务 ;d) 居 家 养 老 服 务 站 负 责 具 体 落 实 辖 区 内 居 家 养 老 服 务 各 项 工 作 , 为

42、 老 年 人 提 供 信 息 和 服 务 。6.3.4.7 助 老 服 务 对 象 包 括 : a) 特 殊 贡 献 、 特 殊 困 难 、 高 龄 独 居 、 生 活 不 能 自 理 或 不 能 完 全 自 理 的 老 人 ;b) 户 籍 在 我 区 且 60 周 岁 及 以 上 生 活 自 理 有 困 难 的 其 他 老 人 ;c) 无 子 女 或 子 女 因 客 观 原 因 无 法 实 施 有 效 照 顾 的 老 人 。6.3.4.8 掌 握 辖 区 内 残 疾 人 的 基 本 分 布 、 类 别 、 状 况 及 需 求 , 定 期 走 访 残 疾 人 家 庭 , 组 建 社 区 康 复

43、 员队 伍 , 建 立 社 区 残 疾 人 康 复 档 案 。6.3.4.9 助 残 服 务 内 容 包 括 :a) 利 用 残 疾 人 各 类 节 日 , 开 展 扶 残 助 残 活 动 , 开 展 重 度 残 疾 人 “ 居 家 养 老 ” 及 “ 面 对 面 、 个 性 化 ”服 务 , 开 展 残 疾 人 工 作 档 案 和 电 脑 网 络 化 管 理 工 作 ;b) 为 残 疾 人 提 供 培 训 、 就 业 、 教 育 、 康 复 、 维 权 、 文 体 和 生 活 保 障 等 方 面 的 咨 询 服 务 , 协 助 管 理残 疾 人 康 复 服 务 设 施 , 履 行 康 复 员

44、 或 康 复 工 作 联 络 员 职 责 , 向 残 疾 人 提 供 康 复 指 导 。6.3.4.10 经 个 人 申 请 , 村 ( 社 区 )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工 作 站 初 审 , 镇 、 街 ( 街 道 )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保 障 部 门 审 核 , 报 就 业 和 人 才 服 务 部 门 核 准 , 对 符 合 申 领 条 件 且 材 料 齐 全 的 人 员 , 及 时 办 理 就 业 困 难 人员 认 定 , 确 认 以 下 为 就 业 困 难 人 员 : a) 城 镇 就 业 转 失 业 或 城 镇 登 记 半 年 以 上 处 于 劳 动 年 龄

45、段 ( 女 40 岁 以 上 、 男 50岁 以 上 ) 的 就 业 困难 人 员 ;b) 零 就 业 家 庭 中 , 在 法 定 劳 动 年 龄 内 、 有 劳 动 能 力 和 就 业 愿 望 的 登 记 失 业 人 员 ;c) 享 受 城 乡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家 庭 中 在 法 定 劳 动 年 龄 内 、 有 劳 动 能 力 和 就 业 愿 望 的 登 记 失 业 人 员 ;d) 直 系 亲 属 或 配 偶 患 重 大 疾 病 导 致 家 庭 贫 困 的 人 员 ;e) 复 退 军 人 、 失 地 农 民 中 ( 男 满 50周 岁 、 女 满 40 周 岁 ) 的 登 记 失 业 人 员 ;f) 其 他 就 业 困 难 人 员 。6.3.5 卫 生 计 生 服 务6.3.5.1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站 应 配 备 计 生 服 务 员 , 负 责 卫 生 计 生 服 务 。6.3.5.2 应 建 有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站 、 计 生 服 务 站 、 卫 生 图 书 室 等 , 布 局 合 理 , 设 施 齐 全 , 达 到 规 范 站 标准 。6.3.5.3 农 村 社 区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站 应 包 含 以 下 内 容 : a) 开 展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工 作 , 协 助 做 好 防 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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