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01 T 0271-2018 公益性生态公墓建设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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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03.080.99A 16 DB3301浙 江 省 杭 州 市 地 方 标 准DB 3301/T 0271 2018公 益 性 生 态 公 墓 建 设 管 理 规 范 2018 -12- 30发 布 2019- 01-30实 施杭 州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 布 DB3301/T 0271 2018 I 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B/T 1.1-2009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 。本 标 准 由 杭 州 市 民 政 局 提 出 并 归 口 。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单 位 : 杭 州 市 殡 葬 行 业 协 会 、 杭 州 市 民 政 局 。本 标 准 主 要 起

2、草 人 : 余 岱 、 陈 珺 、 王 学 军 、 施 俊 、 杨 波 、 金 茂 贤 、 孙 丽 云 、 柴 溢 。 DB3301/T 0271 2018 1 公 益 性 生 态 公 墓 建 设 管 理 规 范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公 益 性 生 态 公 墓 建 设 的 总 则 、 规 划 、 选 址 、 建 设 要 求 与 管 理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公 益 性 生 态 公 墓 的 建 设 与 管 理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 。 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仅 所 注 日 期

3、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件 。 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 ( 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GB/T 23287-2009 殡 葬 术 语 LYJ-127 森 林 防 火 工 程 技 术 标 准3 术 语 和 定 义GB/T 23287确 立 的 以 及 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标 准 。3.1 公 墓又 称 公 共 墓 地 , 是 为 城 乡 居 民 提 供 安 放 或 安 葬 骨 灰 的 公 共 设 施 。GB/T 23287-2009 定 义 7.93.2 公 益 性 生 态 公 墓是 由

4、 县 ( 市 、 区 ) 人 民 政 府 、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 街 道 办 事 处 ) 、 村 ( 居 ) 民 委 员 会 建 立 的 , 不 以 营 利为 目 的 , 为 公 墓 服 务 半 径 内 的 城 镇 居 民 提 供 安 葬 ( 安 放 ) 骨 灰 的 社 会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 是 采 用 将 骨 灰 深 埋 入 地 下 , 地 表 无 坟 头 , 仅 保 留 一 块 墓 碑 或 其 他 纪 念 性 标 识 , 其 周 围 种 植 花 草 树 木 等 生 态 葬 法 的 公 墓 。4 总 则4.1 公 益 性 生 态 公 墓 的 规 划 设 计 应 坚 持 “

5、经 济 、 美 观 、 适 用 ” 的 原 则 , 做 到 “ 布 局 整 体 化 、 环 境 园 林化 、 设 施 艺 术 化 ” 。4.2 公 益 性 生 态 公 墓 建 设 应 坚 持 “ 节 地 生 态 、 绿 色 环 保 ” 的 原 则 , 实 现 “ 墓 位 立 体 发 展 、 骨 灰 多 样 处理 、 土 地 循 环 使 用 ” 。 鼓 励 设 置 骨 灰 墙 、 骨 灰 廊 等 不 同 建 筑 形 式 的 少 占 土 地 的 骨 灰 安 放 设 施 , 实 行 深 埋 、树 葬 、 花 葬 、 草 坪 葬 、 骨 灰 散 撒 以 及 因 地 势 而 建 的 壁 葬 、 廊 葬

6、、 花 坛 葬 等 少 占 或 不 占 土 地 的 安 葬 形 式 。4.3 公 益 性 生 态 公 墓 的 建 设 宜 保 留 原 有 的 自 然 和 人 文 景 观 , 避 免 大 规 模 的 土 方 改 造 并 尽 量 保 留 原 有 树木 和 有 价 值 的 遗 迹 等 。4.4 墓 园 的 绿 化 用 地 应 尽 量 用 绿 色 植 物 覆 盖 , 建 筑 物 的 墙 体 、 构 筑 物 宜 进 行 垂 直 绿 化 , 植 物 种 植 应 以常 绿 植 物 为 主 , 适 当 种 植 防 火 植 物 。 墓 区 绿 地 率 宜 达 到 60 以 上 , 绿 化 覆 盖 率 应 达 到

7、 80%以 上 。 DB3301/T 0271 2018 2 5 规 划5.1 公 益 性 生 态 公 墓 建 设 规 划 应 根 据 行 政 区 划 内 人 口 数 量 为 主 要 考 虑 因 素 。 用 地 规 模 根 据 骨 灰 安 置 总量 确 定 , 并 于 服 务 半 径 内 人 口 数 量 、 年 死 亡 率 、 地 区 经 济 发 展 水 平 以 及 骨 灰 安 置 方 式 等 因 素 综 合 考 虑 确定 。 骨 灰 安 置 总 量 的 测 算 见 公 式骨 灰 安 置 总 量 ( 个 ) =Q R 20 ( 1)其 中 :Q=公 墓 服 务 区 域 内 常 住 人 口 数

8、量 ( 人 )R=人 口 年 死 亡 率系 数 20 表 示 “ 服 务 年 限 为 20 年 ” 。5.2 对 于 土 地 资 源 较 为 稀 缺 的 地 区 , 应 减 少 骨 灰 墓 位 安 置 数 量 , 增 加 壁 葬 等 骨 灰 格 位 安 放 数 量 , 并 提供 树 葬 、 深 埋 、 撒 散 等 不 保 留 骨 灰 的 生 态 安 葬 方 式 。 6 选 址6.1 公 益 性 生 态 公 墓 的 选 址 应 符 合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和 城 乡 建 设 规 划 , 选 址 时 应 预 留 有 发 展 余 地 。6.2 公 益 性 生 态 公 墓 的 选 址 应

9、考 虑 公 墓 建 设 对 生 态 环 境 的 影 响 , 选 择 在 相 对 偏 僻 , 有 一 定 交 通 条 件 ,自 然 坡 度 较 小 ( 缓 坡 ) , 适 宜 植 树 种 草 的 荒 山 、 荒 地 , 并 符 合 殡 葬 管 理 条 例 相 关 规 定 。6.3 禁 止 在 下 列 地 区 建 造 公 墓 :a) 永 久 基 本 农 田 、 耕 地 ;b) 城 市 公 园 、 风 景 名 胜 区 、 自 然 保 护 区 、 森 林 公 园 、 文 物 保 护 区 、 饮 用 水 源 区 ;c) 江 河 堤 坝 、 通 航 河 道 、 铁 路 、 公 路 ( 国 道 、 省 道

10、) 两 侧 视 野 范 围 内 。7 建 设 要 求 7.1 墓 区 建 设 要 求7.1.1 公 益 性 生 态 公 墓 由 公 墓 建 筑 及 构 筑 物 、 配 套 场 地 等 构 成 , 承 担 骨 灰 安 置 、 业 务 办 公 和 公 共 服 务等 功 能 。7.1.2 公 墓 建 筑 及 构 筑 物 主 要 指 骨 灰 安 置 区 , 分 为 骨 灰 安 葬 墓 位 区 、 骨 灰 安 放 格 位 区 和 骨 灰 生 态 循 环区 。7.1.2.1 骨 灰 安 葬 墓 位 区 主 要 由 骨 灰 安 葬 墓 位 构 成 , 原 则 上 使 用 可 降 解 骨 灰 容 器 , 提

11、倡 地 面 不 建 墓 基 、地 下 不 建 硬 质 墓 穴 , 地 表 少 硬 化 , 墓 碑 应 体 现 小 型 化 、 多 样 化 、 艺 术 化 等 特 征 。7.1.2.2 骨 灰 安 放 格 位 区 主 要 由 因 地 势 及 景 观 需 要 而 构 建 的 骨 灰 立 体 安 葬 建 筑 及 构 筑 物 构 成 , 包 括 建设 骨 灰 廊 、 骨 灰 墙 、 骨 灰 亭 、 骨 灰 花 坛 等 设 施 。 建 筑 设 计 应 满 足 群 众 祭 扫 和 安 全 管 理 的 需 求 。7.1.2.3 骨 灰 生 态 循 环 区 为 不 保 留 骨 灰 的 安 葬 方 式 , 应

12、使 用 可 降 解 骨 灰 容 器 , 不 设 硬 质 墓 穴 和 墓 碑 ,提 供 树 葬 、 草 坪 葬 、 花 葬 、 撒 散 等 生 态 安 葬 方 式 , 结 合 自 然 环 境 , 实 现 土 地 和 生 态 的 自 然 循 环 。 节 地 生态 安 葬 率 应 符 合 规 定 标 准 。 7.1.3 房 屋 建 筑 包 括 业 务 用 房 、 管 理 用 房 和 附 属 用 房 。7.1.3.1 业 务 用 房 是 为 群 众 提 供 办 理 骨 灰 安 置 业 务 的 基 本 用 房 , 包 括 业 务 厅 、 悼 念 室 、 档 案 信 息 室 等 。7.1.3.2 管 理

13、用 房 包 括 办 公 室 、 监 控 室 、 财 务 室 等 。 DB3301/T 0271 2018 3 7.1.3.3 附 属 用 房 包 括 食 堂 、 宿 舍 、 库 房 、 公 共 卫 生 间 等 。7.1.4 配 套 场 地 包 括 集 散 广 场 、 祭 祀 场 地 、 绿 地 、 道 路 及 公 共 停 车 场 等 。7.1.5 公 益 性 生 态 公 墓 的 功 能 区 划 分 , 应 根 据 公 墓 建 设 规 模 和 现 状 条 件 , 进 行 适 当 调 整 , 突 出 特 色 。7.1.6 墓 园 内 的 植 物 组 群 类 型 及 分 布 , 应 根 据 气 候

14、状 况 、 环 境 特 征 、 地 形 地 貌 条 件 , 结 合 景 观 构 想 、防 护 功 能 要 求 、 殡 葬 审 美 习 惯 等 确 定 , 原 有 健 壮 的 乔 木 、 灌 木 、 藤 本 和 多 年 生 草 本 植 物 宜 保 留 利 用 , 在充 分 绿 化 的 基 础 上 满 足 殡 葬 审 美 要 求 。7.1.7 其 他 设 施7.1.7.1 公 益 性 生 态 公 墓 的 配 套 设 施 规 模 按 容 积 率 0.01 0.03、 占 地 小 于 5%控 制 , 园 区 道 路 用 地 小 于10%。 建 筑 物 、 构 筑 物 结 构 安 全 、 抗 震 等 级

15、 以 及 建 筑 节 能 应 符 合 国 家 现 行 有 关 规 定 。 建 筑 装 修 , 应 体 现庄 重 、 美 观 、 大 方 的 特 点 ; 内 装 修 要 按 办 公 用 房 建 筑 装 修 标 准 执 行 ;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建 筑 设 计 规 范 的 规 定 。7.1.7.2 位 于 山 地 、 丘 陵 、 坡 地 的 公 墓 在 规 划 设 计 时 应 着 重 处 理 好 竖 向 设 计 , 确 保 场 地 排 水 , 对 山 体滑 坡 、 塌 陷 、 泥 石 流 等 自 然 灾 害 有 充 分 的 预 防 措 施 。 在 无 法 利 用 自 然 排 水 的 低 洼

16、地 段 , 应 设 计 地 下 排 水 管 沟 。7.1.7.3 公 墓 的 主 、 次 和 专 用 出 入 口 位 置 应 综 合 城 乡 道 路 交 通 、 墓 园 内 部 功 能 布 局 要 求 确 定 , 主 出 入口 附 近 设 置 停 车 场 。7.1.7.4 公 墓 内 道 路 系 统 设 计 , 应 根 据 公 墓 的 规 模 、 人 流 总 量 和 各 功 能 区 域 的 客 流 以 及 管 理 需 要 , 设全 园 和 组 团 两 个 道 路 系 统 。 墓 园 内 道 路 应 设 置 清 晰 、 醒 目 、 规 范 的 标 识 标 牌 等 导 向 系 统 , 客 户 大

17、量 集 中区 域 和 组 团 中 的 道 路 要 明 显 、 通 畅 、 便 于 集 散 。 通 向 骨 灰 安 置 区 的 道 路 应 有 环 行 路 。 墓 园 道 路 系 统 可 分主 路 、 支 路 和 小 路 。 机 动 车 道 路 宽 度 不 应 小 于 6m, 转 弯 半 径 不 得 小 于 12m; 组 团 中 道 路 专 供 人 行 , 宽 度宜 为 0.9 1.5 m。7.1.7.5 公 益 性 生 态 公 墓 , 其 规 划 设 计 应 符 合 墓 园 殡 葬 功 能 的 要 求 并 满 足 殡 葬 活 动 者 的 需 求 , 同 时 结合 墓 园 景 观 的 特 点 ,

18、 充 分 发 挥 墓 园 休 闲 功 能 。 墓 区 应 设 置 防 火 消 防 设 施 , 公 墓 与 林 区 间 应 开 设 防 火 隔 离带 , 防 火 隔 离 带 的 设 置 应 符 合 LYJ-127的 要 求 。7.1.7.6 公 益 性 生 态 公 墓 应 根 据 实 际 需 求 配 置 信 息 技 术 、 通 讯 、 广 播 和 安 全 防 范 系 统 等 设 备 。 7.2 墓 位 建 设 要 求7.2.1 公 益 性 生 态 公 墓 单 穴 墓 位 的 单 位 占 地 面 积 不 得 超 过 0.25 , 合 葬 墓 位 的 单 位 占 地 面 积 不 得 超 过0.40

19、( 不 含 公 共 绿 化 和 道 路 用 地 ) 。 墓 园 内 除 道 路 、 挡 墙 、 排 水 沟 硬 化 外 , 其 他 地 方 原 则 上 不 硬 化 ,种 植 绿 化 以 不 露 土 为 标 准 , 绿 化 宜 选 用 常 绿 植 物 , 对 墓 地 进 行 美 化 。 墓 位 建 设 应 满 足 下 列 标 准 :a) 单 穴 墓 位 占 地 面 积 : 0.25 ;b) 合 葬 墓 位 占 地 面 积 : 0.40 ;c) 墓 碑 面 积 : 0.15 , 墓 碑 长 度 不 得 超 过 50cm, 宽 度 不 得 超 过 30cm;d) 墓 位 间 距 : 0.30m, 前

20、 后 排 墓 位 间 距 : 1.80m;e) 骨 灰 深 埋 入 地 下 , 地 表 无 坟 头 , 地 面 仅 留 一 块 墓 碑 或 其 他 纪 念 性 标 识 , 墓 碑 等 石 材 颜 色 一 般 采用 深 色 石 料 , 墓 碑 一 般 采 用 平 置 或 斜 卧 ; 如 地 形 特 殊 或 有 特 殊 安 葬 习 俗 的 , 墓 碑 可 垂 直 安 置 在墙 坎 上 , 墓 碑 高 度 从 地 面 算 起 不 得 超 过 50cm, 且 不 得 超 过 墙 坎 高 度 , 宽 度 不 得 超 过 30cm。 墓位 周 边 种 植 花 草 树 木 。 每 亩 建 造 墓 位 数 量

21、 不 少 于 280座 ( 含 单 穴 墓 位 、 合 葬 墓 位 ) , 其 中 单 穴 墓 位 数 量 占 比 不 得 超 过 10%。f) 墓 区 内 前 后 排 墓 位 间 的 墓 道 , 提 倡 植 草 不 硬 化 或 采 用 汀 步 园 路 尽 可 能 减 少 硬 化 面 积 。7.2.2 骨 灰 安 放 格 位 的 单 位 建 筑 面 积 指 标 不 宜 大 于 0.25 /格 , 骨 灰 安 放 格 位 的 单 位 建 筑 面 积 见 公 式 DB3301/T 0271 2018 4 骨 灰 安 放 格 位 的 单 位 建 筑 面 积 =J/G ( 2)其 中 : J=骨 灰

22、安 放 格 位 建 筑 的 建 筑 面 积G=格 位 安 放 总 量8 管 理8.1 审 批 : 公 益 性 生 态 墓 地 建 设 项 目 审 批 应 按 照 国 家 、 省 、 市 殡 葬 管 理 条 例 规 定 的 有 关 程 序 进 行 。8.2 各 区 、 县 (市 )应 按 照 浙 江 省 公 墓 管 理 办 法 ( 省 政 府 令 第 108 号 ) 、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修改 浙 江 省 公 墓 管 理 办 法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213 号 ) 的 相 关 规 定 , 加 强 对 公 益 性 生 态 公 墓 的 监督 和 管 理 。8.3 公

23、 益 性 生 态 墓 地 应 坚 持 公 益 原 则 , 不 得 以 营 利 为 目 的 , 不 得 超 范 围 对 外 销 售 , 不 得 预 售 , 。 墓 穴使 用 费 及 相 关 服 务 收 费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8.4 乡 镇 ( 街 道 ) , 村 ( 社 区 ) 应 建 立 健 全 公 益 性 生 态 公 墓 管 理 制 度 , 落 实 管 理 责 任 。 公 益 性 生 态 公墓 应 配 备 专 人 负 责 日 常 事 务 、 花 草 树 木 养 护 等 工 作 。 公 益 性 生 态 公 墓 内 提 倡 无 烟 祭 扫 。 DB3301/T 0271 2018 5 参 考 文 献1 GB/T 19632 殡 葬 服 务 、 设 施 、 用 品 分 类 与 代 码2 JGJ 124 99 殡 仪 馆 建 筑 设 计 规 范3 CJJ 48 92 公 园 设 计 规 范4 公 墓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政 部 )5 城 市 公 益 性 公 墓 建 设 标 准 ( 建 标 182-2017)6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保 护 法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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