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01 T 0329.1-2020 社会救助家庭家境调查规范 第1部分:工作程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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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03.080.99CCS A 16 3301浙 江 省 杭 州 市 地 方 标 准DB 3301/T 0329.1 2020社 会 救 助 家 庭 家 境 调 查 规 范第 1 部 分 : 工 作 程 序 2020 -12- 15发 布 2021- 01- 15 实 施杭 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 DB 3301/T 0329.1 2020 I 目 次前 言 .II引 言 .III1 范 围 .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13 术 语 和 定 义 .14 调 查 对 象 .25 调 查 内 容 .2 6 调 查 评 估 .47 调 查 流 程 .68 调 查

2、结 果 .9附 录 A( 规 范 性 ) 杭 州 市 社 会 救 助 家 庭 家 境 调 查 表 .10附 录 B( 资 料 性 ) 社 会 救 助 家 庭 家 境 调 查 授 权 委 托 书 .20参 考 文 献 .21 DB 3301/T 0329.1 2020 II 前 言本 部 分 按 照 GB/T 1.1 202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部 分 : 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 。本 次 发 布 DB3301/T 0329 社 会 救 助 家 庭 家 境 调 查 规 范 分 为 3个 部 分 : 第 1部 分 : 工 作 程 序 ;

3、 第 2部 分 : 工 作 质 量 评 价 ; 第 3部 分 : 机 构 能 力 评 价 。本 部 分 为 DB3301/T 0329的 第 1部 分 。本 部 分 由 杭 州 市 民 政 局 提 出 并 归 口 。本 部 分 起 草 单 位 : 杭 州 市 民 政 局 、 杭 州 市 标 准 化 研 究 院 、 富 阳 区 民 政 局 、 上 城 区 民 政 局 、 萧 山 区 民政 局 、 桐 庐 县 民 政 局 、 西 湖 区 民 政 局 、 江 干 区 民 政 局 、 余 杭 区 民 政 局 。 本 部 分 主 要 起 草 人 : 马 益 洪 、 陈 思 钰 、 张 超 男 、 张 志

4、 刚 、 郑 要 志 、 徐 雯 、 谷 穗 、 李 利 明 、 方 菊 芬 、吴 时 超 、 倪 盼 、 林 燕 、 程 正 竹 、 傅 俊 巍 、 沈 蒙 恩 、 张 韧 、 张 鑫 、 丁 路 、 傅 雨 安 。 DB 3301/T 0329.1 2020 III 引 言浙 江 省 民 政 厅 发 文 关 于 开 展 社 会 救 助 家 境 调 查 试 点 工 作 的 通 知 ( 浙 民 助 2017 115号 ) 要 求在 社 会 救 助 审 批 工 作 中 加 入 家 境 调 查 环 节 , 用 以 全 面 了 解 困 难 群 体 的 社 会 救 助 需 求 、 精 准 识 别 社

5、会 救 助对 象 , 便 于 公 平 分 配 社 会 救 助 资 源 等 。本 系 列 标 准 按 照 上 级 文 件 要 求 , 并 结 合 本 市 家 境 调 查 试 点 工 作 实 践 经 验 , 用 于 规 范 本 市 社 会 救 助 申请 家 庭 家 境 调 查 工 作 , 为 社 会 力 量 参 与 家 境 调 查 工 作 提 供 指 导 依 据 和 管 理 规 范 , 提 高 社 会 救 助 工 作 的 规范 性 、 透 明 度 和 社 会 公 信 力 。 本 系 列 标 准 拟 由 3个 部 分 构 成 : 第 1部 分 :工 作 程 序 。 目 的 在 于 确 立 适 用 于

6、 本 市 家 境 调 查 的 调 查 对 象 、 调 查 内 容 、 调 查 结 论 、 调查 流 程 、 调 查 报 告 及 各 类 规 范 性 文 件 , 用 于 指 导 家 境 调 查 工 作 的 开 展 。 第 2部 分 :工 作 质 量 评 价 。 目 的 在 于 确 立 适 用 于 本 市 社 会 救 助 管 理 部 门 上 级 对 下 级 的 家 境 调 查 工作 实 施 水 平 、 社 会 救 助 管 理 部 门 对 家 境 调 查 机 构 的 家 境 调 查 工 作 执 行 水 平 的 评 价 内 容 和 评 价 方 法 , 用 于 评 价 及 促 进 改 进 家 境 调 查

7、 工 作 的 实 施 能 力 。 第 3部 分 :机 构 能 力 评 价 。 目 的 在 于 确 立 适 用 于 本 市 从 事 家 境 调 查 机 构 应 具 备 的 基 本 条 件 和 能 力 ,用 于 指 导 社 会 救 助 管 理 部 门 在 招 标 等 活 动 中 评 价 及 筛 选 社 会 组 织 。 DB 3301/T 0329.1 2020 1 社 会 救 助 家 庭 家 境 调 查 规 范 第 1 部 分 : 工 作 程 序1 范 围本 部 分 规 定 了 社 会 救 助 家 庭 家 境 调 查 工 作 的 调 查 对 象 、 调 查 内 容 、 调 查 评 估 、 调 查

8、流 程 、 调 查 结 果等 要 求 。本 部 分 适 用 于 对 全 市 社 会 救 助 家 庭 家 境 调 查 工 作 的 规 范 管 理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 。 其 中 ,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 ( 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适 用 于 本文 件 。DB3301/T 0206 社 会 救 助 家 庭 评 估

9、规 范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部 分 。3.1 社 会 救 助国 家 和 其 他 社 会 主 体 对 于 遭 受 自 然 灾 害 、 失 去 劳 动 能 力 或 者 其 他 低 收 入 家 庭 给 予 物 质 帮 助 或 精 神 救助 , 以 维 持 其 基 本 生 活 需 求 , 保 障 其 最 低 生 活 水 平 的 各 种 措 施 。 主 要 的 社 会 救 助 形 式 包 括 : 最 低 生 活 保障 、 特 困 人 员 供 养 、 自 然 灾 害 救 助 、 医 疗 救 助 、 教 育 救 助 、 住 房 救 助 、 就 业 救 助 、 临

10、时 救 助 等 。3.2 邻 里 走 访向 家 境 调 查 对 象 的 邻 居 、 同 事 、 物 业 等 非 被 调 查 家 庭 成 员 询 问 并 获 得 信 息 的 调 查 方 式 。3.3 家 境 调 查社 会 救 助 管 理 部 门 委 托 家 境 调 查 机 构 , 通 过 家 庭 访 问 、 邻 里 走 访 等 方 式 实 地 调 查 社 会 救 助 家 庭 家 境情 况 的 活 动 。3.4 家 庭 财 产共 同 生 活 的 家 庭 成 员 拥 有 的 全 部 动 产 和 不 动 产 。 主 要 包 括 : 银 行 存 款 、 有 价 证 券 、 商 业 保 险 、 期 货 、

11、债 权 、 公 积 金 、 房 产 、 土 地 、 机 动 车 辆 ( 不 含 残 疾 人 功 能 性 代 步 机 动 车 辆 ) 、 船 舶 及 其 他 财 产 等 。3.5 自 理 能 力人 们 在 生 活 中 自 己 照 料 自 己 的 行 为 能 力 , 主 要 包 括 自 主 吃 饭 、 自 主 穿 衣 、 自 主 上 下 床 、 自 主 如 厕 、 室 内 自 主 行 走 、 自 主 洗 澡 等 。3.6 家 庭 收 入 DB 3301/T 0329.1 2020 2 共 同 生 活 的 家 庭 成 员 在 一 定 期 限 内 拥 有 的 全 部 可 支 配 收 入 , 主 要 包

12、 括 扣 除 缴 纳 的 个 人 所 得 税 及 缴 纳的 社 会 保 障 性 支 出 的 工 资 性 收 入 、 经 营 性 收 入 、 财 产 性 收 入 和 转 移 性 收 入 等 。3.7 家 庭 刚 性 支 出共 同 生 活 的 家 庭 成 员 在 一 定 期 限 内 医 疗 和 教 育 的 必 要 支 出 。3.8 家 庭 净 收 入共 同 生 活 的 家 庭 成 员 在 一 定 期 限 内 家 庭 收 入 扣 减 家 庭 刚 性 支 出 后 的 金 额 。4 调 查 对 象4.1 社 会 救 助 申 请 人 ( 以 下 简 称 “ 申 请 人 ” ) 以 下 人 员 可 作 为

13、社 会 救 助 家 庭 成 员 申 请 社 会 救 助 : 申 请 社 会 救 助 家 庭 成 员 的 户 籍 在 杭 州 市 辖 区 范 围 内 的 ; 非 杭 州 户 籍 人 员 , 视 作 杭 州 户 籍 的 共 同 生 活 的 家 庭 成 员 , 包 括 以 下 人 员 : 与 杭 州 本 地 户 籍 配 偶 结 婚 后 , 户 口 尚 未 迁 入 的 对 象 ; 接 受 国 内 全 日 制 高 校 及 其 以 下 学 历 教 育 而 将 户 籍 迁 至 就 读 院 校 的 原 杭 州 户 籍 人 员 ; 与 本 户 籍 人 员 有 抚 ( 扶 ) 养 关 系 的 一 起 居 住 的

14、未 成 年 人 ; 其 他 经 区 、 县 ( 市 )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民 政 部 门 认 定 的 人 员 。4.2 申 请 人 共 同 生 活 的 家 庭 成 员 ( 以 下 简 称 “ 家 庭 成 员 ” )4.2.1 以 下 属 于 共 同 生 活 的 家 庭 成 员 : 配 偶 ; 父 母 和 未 成 年 子 女 ; 已 成 年 但 不 能 独 立 生 活 的 子 女 , 包 括 在 校 接 受 国 内 全 日 制 高 校 及 以 下 学 历 教 育 的 成 年 子 女 ; 其 他 具 有 法 定 赡 ( 扶 、 抚 ) 养 义 务 关 系 并 长 期 共 同 生 活 的 人

15、员 ; 共 同 生 活 的 家 庭 成 员 不 易 确 定 时 , 按 有 利 于 困 难 群 众 原 则 进 行 。4.2.2 以 下 不 计 入 共 同 生 活 的 家 庭 成 员 : 连 续 三 年 以 上 ( 含 三 年 ) 脱 离 家 庭 独 立 生 活 的 宗 教 教 职 人 员 ; 连 续 二 年 以 上 ( 含 二 年 ) 与 家 庭 失 去 联 系 的 人 员 ; 在 监 狱 内 服 刑 的 人 员 ; 市 级 以 上 民 政 部 门 认 定 的 其 他 人 员 。5 调 查 内 容5.1 基 本 信 息5.1.1 生 活 环 境 状 况 5.1.1.1 住 房 情 况 ,

16、应 包 括 : 住 房 性 质 , 类 型 分 为 : 商 品 房 、 经 济 适 用 房 、 安 置 房 、 房 改 房 、 直 管 公 房 、 农 村 自 建 房 、 廉租 房 、 公 租 房 、 租 住 房 、 借 住 房 、 养 老 机 构 居 住 房 、 医 疗 机 构 入 住 房 ; 住 房 结 构 , 类 型 分 为 : 砖 混 结 构 、 砖 木 结 构 、 土 木 结 构 、 其 他 。5.1.1.2 家 具 家 电 配 置 等 情 况 , 应 包 括 主 要 家 电 、 家 具 拥 有 的 数 量 。 DB 3301/T 0329.1 2020 3 5.1.1.3 宜 对

17、住 房 新 旧 度 、 居 住 环 境 整 洁 度 等 进 行 定 性 描 述 。5.1.2 家 庭 成 员 基 本 信 息5.1.2.1 申 请 人 的 信 息 , 应 包 括 : 姓 名 、 是 否 为 户 主 、 联 系 电 话 、 身 份 证 号 码 、 性 别 、 年 龄 、 婚 姻 状况 、 是 否 有 法 定 赡 ( 扶 、 抚 ) 养 人 、 参 保 情 况 。5.1.2.2 家 庭 成 员 的 信 息 , 应 包 括 : 与 申 请 人 关 系 、 姓 名 、 是 否 为 户 主 、 联 系 电 话 、 身 份 证 号 码 、 性别 、 年 龄 、 婚 姻 状 况 、 是 否

18、 有 法 定 赡 ( 扶 、 抚 ) 养 人 、 参 保 情 况 。5.2 健 康 状 况5.2.1 自 理 能 力家 庭 成 员 中 不 具 备 一 项 或 多 项 自 理 能 力 的 人 员 信 息 , 应 包 括 姓 名 及 其 不 具 备 的 生 活 自 理 能 力 。5.2.2 患 病 情 况 家 庭 成 员 中 的 病 患 信 息 , 应 包 括 : 姓 名 、 患 病 类 型 (类 型 分 为 : 重 大 疾 病 、 慢 性 病 、 罕 见 病 、 传 染病 、 精 神 病 及 其 他 )、 疾 病 名 称 及 诊 疗 情 况 ( 包 括 : 患 病 起 始 时 间 、 门 诊

19、情 况 、 住 院 情 况 ) 。5.2.3 残 疾 情 况家 庭 成 员 中 的 残 疾 人 信 息 , 应 包 括 : 姓 名 、 残 疾 类 型 、 残 疾 等 级 。5.3 就 业 、 收 入 及 支 出 状 况5.3.1 就 业 情 况5.3.1.1 调 查 对 象 的 职 业 状 况 、 工 作 或 学 习 单 位 。 职 业 状 况 依 据 以 下 规 则 填 写 : 未 成 年 人 : 学 龄 前 、 在 校 生 ( 含 幼 儿 园 ) 、 辍 学 ( 休 学 ) ; 劳 动 年 龄 段 内 ( 18周 岁 退 休 年 龄 ) : 在 校 生 、 在 职 、 灵 活 就 业 、

20、 失 业 、 个 体 户 、 提 前 退 休 ; 退 休 年 龄 以 上 : 离 退 休 、 个 体 户 、 其 他 。 5.3.1.2 若 调 查 对 象 在 劳 动 年 龄 段 内 , 还 应 调 查 : 是 否 失 业 、 是 否 具 备 劳 动 能 力 及 具 备 的 劳 动 技 能 等 。5.3.2 收 入 情 况5.3.2.1 申 请 人 家 庭 共 同 收 入 ,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房 屋 出 租 、 土 地 租 赁 、 经 营 、 种 植 等 收 入 金 额 。5.3.2.2 每 个 调 查 对 象 的 收 入 , 应 包 括 工 资 性 、 经 营 性 、 财 产

21、性 、 转 移 性 等 收 入 来 源 及 金 额 , 其 范 围符 合 DB3301/T 0206中 5.1 5.5的 规 定 , 其 核 算 方 法 符 合 DB3301/T 0206 第 6章 的 规 定 。5.3.3 支 出 情 况5.3.3.1 医 疗 支 出 , 应 包 括 门 诊 、 住 院 等 医 保 之 外 由 病 患 自 己 承 担 部 分 的 金 额 , 其 范 围 及 核 算 方 法 符合 DB3301/T 0206 中 5.6.1 的 规 定 。5.3.3.2 教 育 支 出 , 应 包 括 就 读 幼 儿 园 、 小 学 、 初 中 、 高 中 ( 含 中 职 )

22、、 大 学 及 以 上 等 支 出 金 额 , 其范 围 及 核 算 方 法 符 合 DB3301/T 0206 中 5.6.2 的 规 定 。5.3.3.3 突 发 事 件 支 出 , 应 包 括 突 发 事 件 支 出 金 额 、 支 出 原 因 , 宜 包 括 支 出 凭 证 。 5.3.3.4 其 他 支 出 , 应 包 括 支 出 金 额 、 支 出 原 因 及 支 出 凭 证 。5.4 财 产 情 况5.4.1 房 产 情 况 DB 3301/T 0329.1 2020 4 5.4.1.1 应 包 括 拥 有 商 品 房 、 经 济 适 用 房 、 安 置 房 、 房 改 房 、

23、直 管 公 房 等 房 产 的 数 量 、 面 积 及 所 有 人 。5.4.1.2 应 包 括 拥 有 农 村 自 建 房 数 量 、 主 房 总 面 积 、 主 房 有 用 层 数 、 房 间 数 、 辅 房 面 积 及 所 有 人 。5.4.2 金 融 财 产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存 款 、 证 券 、 理 财 产 品 等 金 融 财 产 的 金 额 、 所 有 人 及 其 他 必 须 说 明 的 情 况 。5.4.3 车 船应 包 括 机 动 车 、 船 舶 等 固 定 资 产 的 品 牌 、 购 入 时 间 、 购 入 价 格 及 所 有 人 。5.5 非 共 同 居 住 赡

24、( 扶 、 抚 ) 养 人 状 况5.5.1 应 调 查 的 人 员 , 包 括 : 与 申 请 人 非 共 同 居 住 , 但 有 赡 养 义 务 的 子 女 ; 与 申 请 人 非 共 同 居 住 , 但 有 抚 养 义 务 的 父 或 母 ; 与 申 请 人 非 共 同 居 住 , 但 有 扶 养 义 务 的 兄 、 弟 、 姐 、 妹 。5.5.2 调 查 信 息 , 应 包 括 : 与 申 请 人 关 系 、 姓 名 、 身 份 证 号 、 性 别 、 年 龄 、 婚 姻 状 况 、 家 庭 人 口 、 职业 类 别 、 是 否 承 担 赡 ( 扶 、 抚 ) 养 责 任 、 赡 (

25、 扶 、 抚 ) 养 关 系 、 赡 ( 扶 、 抚 ) 养 方 式 、 联 系 电 话 。5.6 其 他 调 查 信 息5.6.1 应 按 照 第 七 章 调 查 流 程 中 的 要 求 采 集 的 视 频 、 照 片 、 录 音 等 内 容 。5.6.2 宜 采 集 社 会 救 助 家 庭 的 收 款 银 行 账 户 信 息 、 水 电 气 缴 费 账 户 信 息 。5.6.3 宜 调 查 社 会 救 助 家 庭 在 法 定 社 会 救 助 外 , 希 望 得 到 的 帮 扶 项 目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定 期 访 视 、 代 配药 、 技 能 培 训 等 。6 调 查 评 估6.

26、1 评 估 内 容 6.1.1 应 包 括 对 社 会 救 助 家 庭 的 财 产 状 况 、 健 康 与 就 业 状 况 、 收 入 与 支 出 状 况 、 生 活 环 境 状 况 等 要 素的 定 量 或 定 性 评 估 结 论 和 评 估 依 据 。6.1.2 宜 包 括 对 社 会 救 助 家 庭 家 境 的 主 观 感 受 和 救 助 建 议 。6.2 评 估 结 果6.2.1 应 按 照 杭 州 市 社 会 救 助 家 庭 家 境 评 估 表 ( 见 表 1) 规 定 的 内 容 与 形 式 填 写 。表 1 杭 州 市 社 会 救 助 家 庭 家 境 评 估 表编 号 评 估 项

27、 目 评 估 依 据 评 估 结 论 评 分 1 财 产 状 况 a) 家 庭 拥 有 住 房 _间 、 拥 有 非 居 住 类 房 屋 _间 ;b) 家 庭 人 均 拥 有 住 房 建 筑 面 积 为 _平 方 米 、 当 地 人均 居 住 建 筑 面 积 为 _平 方 米 ;c) 家 庭 拥 有 车 辆 的 数 量 为 _、 船 舶 的 数 量 为 _;d) 家 庭 人 均 货 币 财 产 金 额 为 _万 元 、 当 地 最 低 生 活保 障 标 准 为 _万 元 ; 不 满 足 低 保 申 请 条 件 不 满 足 低 边 申 请 条 件 / DB 3301/T 0329.1 2020

28、5 表 1 杭 州 市 社 会 救 助 家 庭 家 境 评 估 表 ( 续 )编 号 评 估 项 目 评 估 依 据 评 估 结 论 评 分1 财 产 状 况 e) 低 保 及 低 边 否 决 条 件 : 家 庭 人 均 货 币 财 产 高 于 等 于 当 地 同 期 4 倍 年 最 低 生 活保 障 标 准 ; 家 庭 人 均 货 币 财 产 高 于 等 于 当 地 同 期 6倍 年 最 低 生 活保 障 标 准 ; 拥 有 二 套 及 以 上 住 房 且 超 过 人 均 拥 有 住 房 建 筑 面 积 ; 拥 有 非 居 住 类 房 屋 ; 拥 有 车 辆 、 船 舶 超 标 。 不 满

29、足 低 保 申 请 条 件 不 满 足 低 边 申 请 条 件 /2 健 康 与就 业 a) 共 同 生 活 家 庭 总 人 数 _、 就 业 人 数 _、 无 劳 动力 人 数 _、 失 业 人 数 _ ,劳 动 力 占 比 及 失 业状 况 : 50%( 含 ) 以 上 , 50%以 下 , 无 劳 动 力 ;患 病 人 数 : 重 大 疾 病 _, 慢 性 病 _, 罕 见 病 、传 染 病 、 精 神 病 _;b) 残 疾 人 数 : 精 神 及 智 力 残 疾 _、 除 精 神 及 智 力 外其 他 一 级 或 二 级 残 疾 _、 除 精 神 及 智 力 外 其 他 三级 或 四

30、级 _;c) 不 能 自 理 人 数 : 部 分 不 能 自 理 _、 基 本 不 能 自 理 _、 完 全 不 能 自 理 _;d) 参 保 情 况 人 数 : 城 乡 居 民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_、 城 乡 居民 医 保 _、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_、 职 工 医 保 _;e) 结 论 与 评 分 根 据 家 庭 成 员 健 康 及 就 业 情 况 综 合 评 价 。 正 常 ( 0分 ) 健 康 或 就 业 风 险 ( 10分 ) 健 康 或 就 业 缺 乏 ( 15分 ) 健 康 及 就 业 缺 乏 ( 20分 ) 3 收 入 与支 出 a) 家 庭 年 收 入 _元

31、 、 月 人 均 家 庭 收 入 _元 、 当地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 以 下 简 称 “ 低 保 ” ) 标 准 _元 ;b) 家 庭 刚 性 支 出 _元 /年 、 其 他 家 庭 支 出 为 _元/年 、 月 人 均 家 庭 刚 性 支 出 _元 、 月 人 均 家 庭 净 收入 _元 ;c) 月 人 均 家 庭 净 收 入 是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边 缘 标 准 ( 以 下 简称 “ 低 边 倍 数 ” ) 的 _倍 , 月 人 均 家 庭 净 收 入 是最 低 生 活 保 障 ( 以 下 简 称 “ 低 保 倍 数 ” ) 的 _倍 ;d) 结 论 与 评 分 : 正 常

32、: 低 边 倍 数 为 1.5 2( 含 ) , 得 15分 ; 低 边 倍 数为 1 1.5( 含 ) , 得 20分 ; 贫 困 风 险 : 低 保 倍 数 为 1.6 1.8( 含 ) , 得 30分 ; 低 保倍 数 为 1.4 1.6( 含 ) , 得 35分 ; 低 保 倍 数 为 1.2 1.4( 含 ) , 得 40分 ; 低 保 倍 数 为 1.0 1.2( 含 ) , 得 45分 ; 支 出 型 贫 困 , 月 人 均 家 庭 净 收 入 低 于 低 保 , 得 50分 ; 收 入 型 贫 困 , 月 人 均 家 庭 收 入 低 于 低 保 , 得 60分 。 正 常 (

33、0分 24分 ) 贫 困 风 险 ( 25分 49分 ) 支 出 型 贫 困 ( 50分 59分 ) 收 入 型 贫 困 ( 60分 ) DB 3301/T 0329.1 2020 6 表 1 杭 州 市 社 会 救 助 家 庭 家 境 评 估 表 ( 续 )编 号 评 估 项 目 评 估 依 据 评 估 结 论 评 分4 生 活 环境 a) 家 庭 拥 有 家 电 : 正 常 较 少 无 ;b) 结 论 与 评 分 : 正 常 : 家 庭 人 均 拥 有 住 房 建 筑 面 积 大 于 等 于 当 地 人 均 住房 建 筑 面 积 且 家 电 拥 有 量 正 常 ; 设 施 不 足 : 家

34、电 拥 有 量 较 少 或 无 家 电 ; 居 住 不 足 : 家 庭 人 均 拥 有 住 房 建 筑 面 积 小 于 当 地 人 均 住房 建 筑 面 积 。 正 常 ( 0分 ) 设 施 不 足 ( 10分 ) 居 住 不 足 ( 15分 ) 居 住 及 设 施 不 足 ( 20分 ) 5 已 经 享 受救 助 项 目 特 困 供 养 收 入 型 低 保 支 出 型 低 保 低 保 边 缘 医 疗 救 助 重 病 保 残 保教 育 救 助 住 房 救 助 就 业 救 助 临 时 救 助 其 他6 家 庭 成 员帮 扶 需 求 特 殊 档 案 定 期 访 视 陪 送 就 医 代 为 配 药

35、助 洁 服 务 法 律 服 务 技 能 培 训代 销 产 品 喘 息 服 务 心 理 咨 询 关 系 协 调 社 会 融 入 其 他 服 务 _7 建 议 提 供救 助 服 务 特 殊 档 案 定 期 访 视 陪 送 就 医 代 为 配 药 助 洁 服 务 法 律 服 务 技 能 培 训代 销 产 品 喘 息 服 务 心 理 咨 询 关 系 协 调 社 会 融 入 其 他 服 务 _ 8 其 他 a) 评 价 总 分b) 其 他 说 明 :7 调 查 流 程7.1 家 境 调 查 流 程 图按 照 工 作 顺 序 , 家 境 调 查 可 分 为 入 户 准 备 、 家 庭 访 谈 、 邻 里

36、访 问 、 调 查 评 估 四 个 阶 段 , 流 程 见 图 1。 图 1 家 庭 调 查 流 程 图 DB 3301/T 0329.1 2020 7 7.2 入 户 准 备7.2.1 入 户 准 备 流 程按 照 工 作 顺 序 , 入 户 准 备 阶 段 可 分 为 人 员 确 定 、 调 查 预 约 、 调 查 准 备 三 个 阶 段 。7.2.2 人 员 确 定7.2.2.1 家 境 调 查 机 构 在 收 到 家 境 调 查 委 托 任 务 后 , 应 在 一 个 工 作 日 内 确 定 2 名 家 境 调 查 员 , 并 将 “ 姓名 、 手 机 号 ” 等 家 境 调 查 员

37、信 息 提 交 到 杭 州 市 社 会 救 助 家 境 调 查 系 统 ( 以 下 简 称 “ 家 境 调 查 系 统 ” ) ;家 境 调 查 系 统 通 过 手 机 短 信 等 形 式 , 将 家 境 调 查 员 信 息 发 送 到 申 请 人 及 申 请 人 所 在 村 民 委 员 会 或 居 民 委员 会 的 社 会 救 助 责 任 人 。7.2.2.2 家 境 调 查 员 与 调 查 对 象 存 在 亲 属 关 系 、 利 害 关 系 等 可 能 影 响 调 查 结 果 的 应 回 避 。7.2.3 调 查 预 约 家 境 调 查 机 构 应 在 收 到 家 境 调 查 委 托 任

38、务 后 2个 工 作 日 内 与 申 请 人 联 系 : 预 约 家 境 调 查 上 门 时 间 、确 认 家 境 调 查 地 址 、 告 知 家 境 调 查 需 提 前 准 备 的 资 料 及 配 合 事 项 等 。7.2.4 调 查 准 备家 境 调 查 员 在 入 户 调 查 出 发 前 应 备 齐 调 查 用 品 , 包 括 : 杭 州 市 社 会 救 助 家 庭 家 境 调 查 表 ( 见 附 录 A,以 下 简 称 “ 家 境 调 查 表 ” ) 、 身 份 证 、 工 作 证 明 ( 包 括 : 社 会 救 助 家 庭 家 境 调 查 授 权 委 托 书 (见 附 录 B)、家

39、境 调 查 员 工 作 证 ) 、 调 查 工 作 用 品 ( 包 括 : 音 视 频 记 录 设 备 、 文 字 记 录 工 具 ) 等 。7.3 家 庭 访 谈7.3.1 概 述7.3.1.1 按 照 工 作 顺 序 , 家 庭 访 谈 阶 段 可 分 为 到 达 现 场 、 自 我 介 绍 、 出 示 证 件 、 保 密 承 诺 、 访 谈 记 录 、证 件 资 料 拍 摄 、 住 房 内 外 环 境 拍 摄 、 答 疑 解 惑 、 离 开 现 场 等 九 个 阶 段 。 7.3.1.2 家 庭 访 谈 记 录 格 式 按 照 附 录 A 的 规 定 填 写 。7.3.2 到 达 现 场

40、家 境 调 查 员 到 达 现 场 后 , 应 拍 摄 本 人 与 门 牌 合 影 照 片 , 用 于 保 留 到 达 现 场 证 据 。7.3.3 自 我 介 绍 、 出 示 证 件 、 保 密 承 诺家 境 调 查 员 自 我 介 绍 前 应 开 启 录 音 设 备 并 告 知 申 请 人 ; 自 我 介 绍 时 应 出 示 家 境 调 查 工 作 证 明 并 对 调查 过 程 获 得 的 信 息 作 出 保 密 承 诺 。7.3.4 访 谈 记 录应 按 照 家 境 调 查 表 内 容 逐 项 询 问 并 记 录 ; 访 谈 结 束 后 , 访 谈 双 方 签 字 或 按 指 印 确 认

41、 。7.3.5 证 件 、 资 料 拍 摄 应 拍 摄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费 用 支 出 证 明 等 资 料 , 非 资 料 原 件 应 要 求 申 请 人 签 字 确 认 。7.3.6 住 房 内 外 环 境 及 设 备 设 施 拍 摄应 拍 摄 居 住 房 屋 内 部 装 修 、 外 部 环 境 、 家 具 家 电 、 车 船 等 设 备 设 施 等 。 DB 3301/T 0329.1 2020 8 7.3.7 答 疑 解 惑家 境 调 查 对 象 的 问 题 都 需 记 录 , 但 不 应 做 承 诺 性 回 答 。7.3.8 离 开 现 场家 境 调 查 工 作 结 束 前 ,

42、 应 告 知 家 境 调 查 对 象 : 后 续 事 项 可 向 村 社 、 镇 街 咨 询 。7.4 邻 里 访 问7.4.1 概 述7.4.1.1 按 照 工 作 顺 序 , 邻 里 访 问 阶 段 可 分 为 亮 明 身 份 、 说 明 来 意 、 征 得 同 意 、 询 问 访 谈 四 个 阶 段 。7.4.1.2 邻 里 访 问 记 录 格 式 按 照 附 录 A 的 规 定 填 写 。7.4.2 亮 明 身 份 应 向 受 访 者 做 自 我 介 绍 并 出 示 身 份 证 件 、 工 作 证 明 等 。7.4.3 说 明 来 意应 告 知 本 次 访 谈 的 目 的 , 并 做 出 保 密 承 诺 , 即 家 境 调 查 对 象 不 会 从 任 何 渠 道 获 知 此 次 访 谈 内 容 。7.4.4 征 得 同 意应 说 服 邻 里 接 受 访 谈 ; 若 邻 里 不 同 意 , 则 应 记 录 时 间 、 地 点 及 结 果 等 , 宜 记 录 邻 里 姓 名 。7.4.5 询 问 访 谈应 按 照 家 境 调 查 表 中 的 表 A.6邻 里 走 访 情 况 ( 见 附 录 A) 的 要 求 做 好 问 答 及 相 关 记 录 。7.5 调 查 评 估7.5.1 概 述 7.5.1.1 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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