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04 T 010-2018 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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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13.200A 90 DB3304浙 江 省 嘉 兴 市 地 方 标 准DB 3304/T 010 2018民 间 信 仰 活 动 场 所 管 理 规 范 2018 -05- 10发 布 2018 -06-10实 施嘉 兴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 布 DB3304/T 0102018 1 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B/T 1.1-2009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 。本 标 准 由 嘉 兴 市 民 族 宗 教 事 务 局 提 出 并 归 口 。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 : 嘉 兴 市 统 战 与 民 族 宗 教 事 务 服 务 中 心 、 嘉 兴 市 标 准 化 促 进

2、 中 心 。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 : 沈 越 扬 、 周 宇 东 。 DB3304/T 0102018 2 民 间 信 仰 活 动 场 所 管 理 规 范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民 间 信 仰 活 动 场 所 的 术 语 和 定 义 、 场 所 要 求 、 管 理 要 求 、 活 动 管 理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嘉 兴 市 范 围 内 已 纳 入 登 记 编 号 管 理 的 民 间 信 仰 活 动 场 所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 。 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仅 所 注

3、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件 。 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 ( 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GB 26529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和 旅 游 场 所 燃 香 安 全 规 范 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标 准 。3.1 民 间 信 仰以 多 种 神 祇 为 崇 拜 对 象 , 以 祈 福 禳 灾 为 主 要 目 的 , 与 民 俗 活 动 紧 密 结 合 , 在 民 间 自 发 流 传 的 非 制 度化 信 仰 现 象 。3.2 民 间 信 仰 活 动 场 所 (

4、以 下 简 称 场 所 )根 据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加 强 民 间 信 仰 事 务 管 理 的 意 见 的 规 定 , 已 纳 入 登 记 编 号 管 理 的处 所 。3.3 场 所 管 理 组 织 负 责 场 所 日 常 事 务 管 理 的 民 间 组 织 。3.4 常 规 民 间 信 仰 活 动参 与 人 数 1000人 以 下 的 民 间 信 仰 活 动 。3.5 大 型 民 间 信 仰 活 动参 与 人 数 1000人 以 上 的 民 间 信 仰 活 动 。4 场 所 要 求4.1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不 得 擅 自 对 场 所 进 行 新 建 、

5、 改 建 、 扩 建 、 迁 建 和 重 建 。 场 所 的 修 缮 、 改 建 、 扩 建和 迁 建 , 应 由 场 所 管 理 组 织 按 程 序 报 相 关 部 门 审 批 后 实 施 。 DB3304/T 0102018 3 4.2 被 公 布 为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 文 物 保 护 点 或 者 承 载 非 物 质 文 化 遗 产 保 护 项 目 以 及 位 于 自 然 保 护 区 、 风景 名 胜 区 ( 旅 游 区 ) 等 范 围 内 的 场 所 , 其 建 设 和 管 理 应 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办 理 。4.3 场 所 应 保 持 环 境 优 美 , 整

6、 洁 卫 生 , 不 影 响 周 边 居 民 的 生 产 生 活 秩 序 。4.4 场 所 不 得 常 住 宗 教 教 职 人 员 , 并 禁 止 外 来 人 员 留 宿 。5 管 理 要 求5.1 民 主 管 理5.1.1 场 所 应 成 立 不 少 于 3 人 的 场 所 管 理 组 织 , 场 所 管 理 组 织 人 员 经 协 商 推 选 产 生 , 报 镇 ( 街 道 ) 批准 备 案 。5.1.2 场 所 管 理 组 织 应 明 确 主 要 负 责 人 , 制 定 人 员 的 具 体 分 工 职 责 , 做 到 信 息 公 开 , 并 接 受 镇 ( 街 道 ) 、 村 ( 社 区

7、 ) 的 监 督 管 理 。5.1.3 场 所 管 理 组 织 人 员 一 般 任 期 三 年 , 对 不 履 行 职 责 的 场 所 管 理 组 织 人 员 , 应 及 时 进 行 调 整 。5.2 财 务 管 理5.2.1 场 所 应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会 计 法 、 民 间 非 营 利 组 织 会 计 制 度 建 立 符 合 实 际 的 财 务 管理 制 度 。5.2.2 场 所 应 建 立 内 部 财 务 监 督 管 理 机 制 , 配 备 会 计 、 出 纳 , 实 行 帐 钱 分 管 。5.2.3 场 所 收 支 应 及 时 入 账 , 收 入 一 律 开 具 收

8、 据 , 每 个 场 所 备 用 现 金 不 得 超 过 3000元 。5.2.4 场 所 设 有 捐 款 箱 ( 功 德 箱 ) 的 , 应 指 定 3 名 以 上 人 员 管 理 , 捐 款 箱 ( 功 德 箱 ) 开 启 时 要 同 时 在场 , 清 点 登 记 后 分 别 签 字 , 交 财 务 人 员 入 账 。 5.2.5 场 所 财 务 支 出 由 主 要 负 责 人 审 批 , 重 大 支 出 ( 1000元 以 上 ) 须 集 体 研 究 同 意 。5.2.6 场 所 管 理 组 织 应 每 季 度 在 场 所 内 公 布 财 务 收 支 情 况 , 接 受 群 众 的 监

9、督 。 每 年 年 终 后 3 个 月 内 向镇 ( 街 道 ) 报 送 年 度 财 务 收 支 情 况 。5.2.7 场 所 管 理 组 织 应 自 觉 接 受 相 关 部 门 的 审 计 监 督 。5.3 治 安 管 理5.3.1 场 所 应 建 立 值 班 巡 查 制 度 , 在 明 显 位 置 设 置 公 安 110 永 久 性 警 示 牌 , 切 实 加 强 安 全 防 范 工 作 。5.3.2 场 所 内 不 得 组 织 非 法 活 动 和 封 建 迷 信 活 动 , 不 得 在 场 所 内 以 任 何 形 式 进 行 赌 博 活 动 , 不 得 在 门前 通 道 口 停 车 设

10、摊 经 营 。5.3.3 场 所 在 举 办 民 间 信 仰 活 动 前 , 应 组 织 安 全 自 查 , 制 定 安 全 保 卫 措 施 , 防 止 事 故 发 生 。 在 举 办 民间 信 仰 活 动 期 间 , 应 安 排 专 人 负 责 治 安 工 作 , 加 强 场 所 内 外 巡 查 , 认 真 做 好 重 点 、 要 害 部 位 的 安 全 防 范 , 确 保 信 众 人 身 财 物 安 全 。5.3.4 对 来 场 所 敬 香 及 游 览 信 众 闹 事 、 打 架 斗 殴 、 辱 骂 诽 谤 他 人 等 扰 乱 公 共 秩 序 问 题 的 应 及 时 制 止 ,果 断 处

11、理 , 情 节 严 重 的 及 时 报 警 。 DB3304/T 0102018 4 5.3.5 场 所 应 加 大 人 防 、 物 防 、 技 防 力 度 , 应 设 置 贵 重 物 品 存 放 点 。 在 重 点 位 置 安 装 防 盗 设 施 , 防 止盗 窃 、 抢 劫 等 侵 财 型 案 件 的 发 生 。5.3.6 工 作 人 员 离 开 场 所 时 , 应 认 真 检 查 场 所 门 窗 、 门 锁 , 发 现 问 题 要 切 实 弄 清 原 因 , 及 时 采 取 应 对措 施 , 消 除 问 题 隐 患 。5.4 消 防 安 全 管 理5.4.1 场 所 应 在 明 显 位

12、置 设 置 火 警 119永 久 性 警 示 牌 。5.4.2 场 所 应 设 置 专 ( 兼 ) 职 消 防 管 理 人 员 , 每 年 应 组 织 管 理 人 员 学 习 消 防 安 全 知 识 、 防 火 灭 火 训 练 、应 急 疏 散 演 练 各 不 少 于 一 次 , 提 高 人 员 安 全 防 范 意 识 , 增 强 消 防 应 急 处 置 能 力 。5.4.3 场 所 内 应 按 照 消 防 法 规 定 , 完 善 防 火 设 施 , 配 备 一 定 数 量 的 消 防 安 全 器 材 , 有 条 件 的 宜 设置 消 防 栓 。 5.4.4 场 所 内 的 电 器 、 电 灯

13、 、 电 线 安 装 要 规 范 , 应 符 合 相 关 防 火 要 求 , 不 能 随 意 拉 接 电 线 。 消 防 设 备和 电 气 线 路 应 由 专 人 负 责 管 理 , 每 年 检 查 不 少 于 两 次 , 对 已 过 期 的 消 防 设 备 和 老 化 、 破 损 的 电 气 线 路 要及 时 进 行 更 换 维 修 , 确 保 使 用 安 全 。5.4.5 场 所 应 设 置 消 防 安 全 通 道 , 并 设 置 醒 目 标 志 。5.4.6 场 所 应 严 格 控 制 明 火 , 香 炉 应 设 在 室 外 安 全 地 带 并 有 隔 离 措 施 , 做 到 专 人 看

14、 管 , 人 离 火 灭 , 并切 断 电 源 、 气 源 。5.5 档 案 管 理5.5.1 场 所 应 有 明 确 的 档 案 管 理 人 员 , 明 确 档 案 管 理 责 任 。5.5.2 有 条 件 的 场 所 应 建 立 内 容 包 括 各 种 审 批 表 、 重 大 事 件 记 载 的 档 案 , 按 照 统 一 的 分 类 标 准 , 认 真汇 总 、 分 类 、 整 理 、 立 卷 、 编 制 装 订 成 册 , 归 档 存 放 每 年 形 成 的 档 案 。 积 极 推 行 电 子 档 案 管 理 。 5.5.3 归 档 的 档 案 不 得 随 意 出 借 , 如 有 特

15、殊 需 要 , 须 经 场 所 主 要 负 责 人 同 意 后 方 可 查 阅 或 复 制 。 查 阅 、复 制 要 办 理 登 记 手 续 , 严 禁 在 档 案 上 涂 画 、 拆 封 和 抽 换 。5.5.4 列 入 文 物 的 物 品 要 登 记 造 册 、 存 档 , 并 报 有 关 部 门 备 案 。 凡 属 文 物 保 护 的 历 史 建 筑 和 可 移 动 文物 , 要 配 备 防 盗 、 防 火 等 安 全 设 施 , 并 落 实 专 人 负 责 安 全 工 作 。5.5.5 保 管 期 满 的 档 案 并 需 要 销 毁 时 , 应 建 立 档 案 销 毁 清 单 , 专

16、人 负 责 监 销 。5.6 环 境 保 护 管 理5.6.1 场 所 应 开 展 经 常 性 环 境 保 护 宣 传 教 育 工 作 , 普 及 环 境 保 护 的 科 学 知 识 , 提 高 场 所 管 理 组 织 人 员和 信 众 的 环 境 保 护 意 识 。5.6.2 根 据 场 所 环 境 特 点 , 加 强 园 林 、 绿 化 建 设 , 做 好 周 边 绿 化 树 木 的 养 护 工 作 。5.6.3 节 约 用 水 , 不 乱 排 污 水 ; 文 明 敬 香 , 减 少 空 气 污 染 ; 活 动 期 间 控 制 噪 音 , 避 免 影 响 周 边 群 众 生 活 。5.6.

17、4 厕 所 应 保 持 通 风 、 清 洁 。5.7 卫 生 防 疫 管 理 DB3304/T 0102018 5 5.7.1 场 所 管 理 组 织 每 年 应 组 织 不 少 于 一 次 学 习 卫 生 防 疫 知 识 , 进 行 卫 生 防 疫 宣 传 教 育 。5.7.2 场 所 内 的 环 境 卫 生 应 责 任 到 人 。 物 品 堆 放 整 齐 , 注 意 灭 除 蚊 蝇 、 蟑 螂 。 房 间 内 应 经 常 通 风 换 气 ,保 持 空 气 畅 通 。5.7.3 场 所 应 建 立 卫 生 清 扫 制 度 , 保 持 场 所 清 洁 , 禁 止 随 地 吐 痰 和 乱 扔 果

18、 壳 杂 物 。 民 间 信 仰 活 动 结 束后 , 应 及 时 做 好 场 所 打 扫 和 冲 刷 厕 所 等 清 洁 卫 生 工 作 。5.7.4 场 所 在 民 间 信 仰 活 动 期 间 聚 餐 , 采 购 的 食 品 应 无 毒 、 无 害 , 符 合 应 有 的 营 养 要 求 , 未 经 消 毒 的餐 饮 用 具 不 得 使 用 , 并 自 觉 接 受 卫 生 防 疫 部 门 的 监 督 检 查 。6 活 动 管 理6.1 场 所 管 理 组 织 应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开 展 正 常 有 序 的 民 间 信 仰 活 动 , 维 护 国 家 统 一 、

19、民 族 团 结 和 社 会 稳 定 , 不 得 妨 碍 社 会 公 共 秩 序 、 生 产 和 生 活 秩 序 , 不 得 从 事 各 类 非 法 活 动 及 损 害 公 民 身 心 健 康的 活 动 , 防 范 和 杜 绝 邪 教 、 封 建 迷 信 活 动 , 坚 决 抵 制 宗 教 极 端 思 想 和 邪 教 渗 透 。6.2 以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观 为 引 领 , 深 入 挖 掘 民 间 信 仰 的 当 代 文 化 价 值 , 着 力 提 升 民 间 信 仰 文 化 内 涵 ,发 挥 民 间 信 仰 在 道 德 教 化 、 文 化 传 承 、 民 间 交 流 等 方 面

20、 的 积 极 作 用 , 形 成 向 上 、 向 善 的 道 德 伦 理 力 量 ,弘 扬 社 会 正 气 , 融 合 乡 规 民 约 , 融 洽 乡 里 关 系 , 化 解 基 层 矛 盾 。6.3 常 规 民 间 信 仰 活 动 应 在 场 所 内 举 办 。 并 按 照 属 地 管 理 和 “ 谁 举 办 、 谁 负 责 ” 的 原 则 , 严 格 落 实 安全 责 任 。6.4 举 办 适 用 于 国 务 院 大 型 群 众 性 活 动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和 浙 江 省 大 型 群 众 性 活 动 安 全 管 理 办 法 监 管 规 定 的 大 型 民 间 信 仰 活 动 , 需

21、 报 公 安 部 门 实 施 安 全 许 可 ; 举 办 其 他 大 型 以 及 涉 台 、 涉 侨 、 涉 外 等 民间 信 仰 活 动 , 按 照 省 、 市 、 县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6.5 举 办 大 型 民 间 信 仰 活 动 应 提 前 一 个 月 进 行 申 报 , 按 附 录 A 填 写 嘉 兴 市 民 间 信 仰 活 动 申 报 表 , 经 所 在 村 ( 社 区 ) 同 意 , 报 镇 ( 街 道 ) 审 批 , 县 ( 市 、 区 ) 民 宗 局 备 案 。6.6 民 间 信 仰 活 动 中 , 需 邀 请 或 安 排 宗 教 教 职 人 员 主 持 或 参 会

22、的 , 须 经 县 ( 市 、 区 ) 民 宗 局 同 意 , 所涉 及 宗 教 教 职 人 员 应 为 县 ( 市 、 区 ) 民 宗 局 已 备 案 人 员 。6.7 活 动 期 间 应 落 实 专 人 维 护 秩 序 、 确 保 安 全 。6.8 民 间 信 仰 活 动 燃 香 应 符 合 GB 26529 的 规 定 , 积 极 推 进 文 明 进 香 活 动 。 DB3304/T 0102018 6 AA附 录 A( 规 范 性 附 录 )嘉 兴 市 民 间 信 仰 活 动 申 报 表表 A.1规 定 了 民 间 信 仰 活 动 的 申 报 要 求 。表 A.1 嘉 兴 市 民 间

23、信 仰 活 动 申 报 表场 所 名 称 : 年 月 日 活 动 名 称场 所 类 别 ( 甲 /乙 类 )时 间 参 加 人 数活 动 内 容地 点 线 路活 动 主 持 人 ( 签 字 ) 联 系 电 话场 所 主 要 负 责 人 ( 签 字 ) 联 系 电 话村 ( 社 区 ) 负 责 人 意 见 ( 签 字 ) ( 盖 章 ) 年 月 日镇 ( 街 道 ) 负 责 人 意 见 ( 签 字 ) ( 盖 章 )年 月 日县 ( 市 、 区 ) 民 宗 局负 责 人 意 见 ( 签 字 ) ( 盖 章 )年 月 日 DB3304/T 0102018 7 参 考 文 献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加 强 民 间 信 仰 事 务 管 理 的 意 见 浙 江 省 民 间 信 仰 活 动 场 所 登 记 编 号 管 理 办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会 计 法 民 间 非 营 利 组 织 会 计 制 度 财 会 2004 7号 文 物 建 筑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十 项 规 定 大 型 群 众 性 活 动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浙 江 省 大 型 群 众 性 活 动 安 全 管 理 办 法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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