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01.120A 00 DB3304浙 江 省 嘉 兴 市 地 方 标 准DB 3304/T 049 2020地 方 标 准 管 理 规 范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s for local standard 2020 -06- 08发 布 2020- 07-08实 施嘉 兴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 DB3304/T 0492020 I 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B/T 1.1-202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部 分 : 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 起草 。 本 文 件 由 嘉 兴 市 市 场 监 督
2、 管 理 局 提 出 并 归 口 。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 : 浙 江 子 午 线 质 量 标 准 化 研 究 有 限 公 司 、 嘉 兴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 嘉 兴 市 标 准 化 促进 中 心 。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 : 洪 凰 、 孙 菊 英 、 谢 鑫 华 、 张 征 军 、 江 萍 。本 标 准 为 首 次 发 布 。 DB3304/T 0492020 1 地 方 标 准 管 理 规 范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地 方 标 准 项 目 的 组 织 管 理 、 标 准 制 定 、 实 施 评 价 等 要 求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对 嘉 兴 市
3、 地 方 标 准 项 目 的 制 定 和 实 施 管 理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 。 其 中 ,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 ( 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适 用 于 本文 件 。 GB/T 1.1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部 分 : 标 准 的 结 构 和 编 写GB/T 20000( 所 有 部 分 ) 标 准
4、化 工 作 指 南GB/T 20001( 所 有 部 分 ) 标 准 化 编 写 规 则3 组 织 管 理3.1 市 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统 一 管 理 本 市 的 地 方 标 准 工 作 :a) 组 织 制 定 地 方 标 准 , 对 地 方 标 准 统 一 立 项 、 审 查 、 编 号 和 批 准 发 布 ;b) 指 导 、 协 调 有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做 好 地 方 标 准 的 组 织 起 草 和 实 施 工 作 ;c) 组 织 对 地 方 标 准 的 实 施 情 况 开 展 监 督 检 查 和 评 估 、 复 审 。3.2 有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5、分 工 负 责 本 领 域 的 地 方 标 准 工 作 : a) 提 出 地 方 标 准 立 项 申 请 ;b) 组 织 起 草 、 审 评 和 实 施 地 方 标 准 ;c) 对 地 方 标 准 的 实 施 情 况 开 展 监 督 检 查 和 评 估 、 复 审 。3.3 县 ( 市 、 区 ) 级 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地 方 标 准 的 组 织 实 施 和 监 督 检 查 。3.4 县 ( 市 、 区 )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本 部 门 、 本 行 业 地 方 标 准 的 组 织 实 施 和 监 督 检 查
6、 。3.5 起 草 单 位 ( 组 ) 负 责 地 方 标 准 的 调 查 研 究 、 编 制 、 试 验 和 论 证 、 征 求 意 见 。3.6 市 级 相 关 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 承 担 地 方 标 准 的 制 定 、 修 订 和 技 术 审 评 工 作 。4 标 准 制 定4.1 标 准 制 定 流 程 标 准 制 定 流 程 见 附 录 A。 DB3304/T 0492020 2 为 保 障 重 大 公 共 利 益 或 者 应 对 突 发 事 件 , 需 要 及 时 出 台 相 关 地 方 标 准 的 , 有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可 以 提出 快 速 制 定 申
7、请 。 市 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简 化 制 定 程 序 。4.2 项 目 征 集4.2.1 为 满 足 本 市 自 然 条 件 、 风 俗 习 惯 的 特 殊 技 术 要 求 , 可 以 在 农 业 、 工 业 、 服 务 业 以 及 社 会 事 业 等领 域 制 定 地 方 标 准 。4.2.2 社 会 团 体 、 企 业 事 业 组 织 以 及 公 民 可 以 向 有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地 方 标 准 立 项 建 议 。有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对 收 集 的 立 项 建 议 进 行 统 一 审 查 后 , 向 市 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8、 门 提 出 地 方 标 准 立 项申 请 。4.2.3 立 项 申 请 应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 a) 地 方 标 准 立 项 申 请 函 公 文 ( 见 附 录 B) , 及 其 电 子 文 本 ;b) 地 方 标 准 项 目 建 议 表 ( 见 附 录 C) , 及 其 电 子 文 本 ;c) 标 准 草 案 , 及 其 电 子 文 本 ;d) 地 方 标 准 项 目 申 报 汇 总 表 ( 见 附 录 D) , 及 其 电 子 文 本 ;e) 标 准 项 目 内 容 涉 及 专 利 的 , 提 供 专 利 的 相 关 证 明 及 专 利 持 有 人 授 权 文 件 , 并 对 所
9、 提 供 证 明 材 料的 真 实 性 负 责 。4.3 立 项4.3.1 形 式 审 查4.3.1.1 市 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对 立 项 材 料 组 织 形 式 审 查 , 并 形 成 审 查 意 见 ( 按 照 附 录 E) 。4.3.1.2 存 在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不 予 立 项 : a) 不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强 制 性 要 求 的 ;b) 不 属 于 本 市 地 方 标 准 制 定 范 围 的 ;c) 制 定 地 方 标 准 的 必 要 性 、 可 行 性 不 充 分 的 ;d) 没 有 明 确 的 技 术 内 容 , 缺 乏 必 要
10、的 保 障 措 施 的 ;e) 申 报 材 料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f) 其 他 不 适 宜 制 定 本 市 地 方 标 准 的 情 形 。4.3.2 立 项 论 证4.3.2.1 通 过 形 式 审 查 的 项 目 , 市 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可 组 织 三 位 或 五 位 专 家 ( 或 代 表 ) 召 开 立 项 专家 论 证 会 。 邀 请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 科 研 院 所 、 企 业 等 相 关 领 域 的 专 家 和 代 表 对 立 项 申 请 的 必 要 性 、 可 行 性进 行 论 证 , 提 出 论 证 意 见 。4.3.2.2 召 开 专 家
11、 论 证 会 时 , 可 根 据 需 要 对 申 报 项 目 开 展 评 议 。 流 程 分 为 项 目 陈 述 、 专 家 质 询 、 专 家 表 决 。 立 项 建 议 单 位 或 个 人 围 绕 立 项 必 要 性 、 可 行 性 、 标 准 草 案 等 内 容 进 行 陈 述 , 专 家 质 询 和 表 决 , 三分 之 二 同 意 为 通 过 。4.3.3 计 划 下 达经 形 式 审 查 或 立 项 论 证 后 确 定 地 方 标 准 立 项 项 目 并 下 达 项 目 计 划 , 在 政 务 网 站 向 社 会 公 布 , 对 不 予立 项 的 反 馈 给 各 相 关 行 业 主
12、 管 部 门 。 DB3304/T 0492020 3 4.4 起 草4.4.1 成 立 标 准 起 草 组4.4.1.1 项 目 计 划 下 达 后 , 地 方 标 准 的 主 要 起 草 单 位 应 当 成 立 标 准 起 草 组 , 负 责 标 准 的 研 制 , 并 对 其质 量 及 内 容 负 责 。4.4.1.2 地 方 标 准 起 草 组 人 员 应 由 相 关 领 域 的 专 家 、 学 者 、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和 标 准 化 专 业 人 员 组 成 。4.4.2 起 草 地 方 标 准 过 程 中 , 应 遵 循 以 下 要 求 :a) 开 展 充 分 调 查 研 究
13、 , 广 泛 收 集 资 料 ;b) 充 分 协 调 标 准 各 相 关 方 ;c) 进 行 综 合 分 析 , 必 要 时 开 展 试 验 验 证 ; d) 不 得 设 定 具 有 地 方 保 护 、 阻 碍 市 场 流 通 和 其 他 妨 碍 公 平 竞 争 等 内 容 的 条 款 ;e) 编 写 应 符 合 GB/T 1.1、 GB/T 20000、 GB/T 20001等 系 列 国 家 标 准 的 要 求 。4.4.3 形 成 征 求 意 见 稿标 准 起 草 组 对 标 准 草 案 进 行 完 善 , 形 成 征 求 意 见 稿 和 地 方 标 准 编 制 说 明 (见 附 录 F
14、)。4.5 意 见 征 集4.5.1 征 集 方 式4.5.1.1 市 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在 网 站 上 公 开 征 求 意 见 稿 及 相 关 材 料 , 征 求 意 见 时 间 不 少 于 30日 。4.5.1.2 起 草 单 位 可 以 将 以 下 三 种 方 式 结 合 起 来 , 广 泛 、 充 分 地 征 求 各 方 意 见 : a) 网 络 征 求 意 见 : 将 征 求 意 见 稿 及 相 关 材 料 在 有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起 草 单 位 网 站 上 公 开 征 求 意 见 ;b) 函 件 征 求 意 见 : 将 征 求 意 见 稿 及
15、相 关 材 料 以 信 函 或 电 子 文 档 形 式 发 送 有 关 单 位 或 专 家 征 求 意见 ;c) 会 议 征 求 意 见 : 组 织 同 行 业 、 市 内 外 有 关 方 面 专 家 召 开 会 议 征 求 意 见 。4.5.2 征 集 范 围4.5.2.1 征 求 意 见 应 尽 量 做 到 覆 盖 面 广 , 代 表 性 强 。 选 择 与 标 准 有 密 切 关 系 或 有 代 表 性 的 企 业 、 消 费者 或 用 户 代 表 、 科 研 院 所 、 大 专 院 校 、 学 术 团 体 、 检 测 机 构 、 有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和 有 关 专 家 ,
16、根 据 标 准涉 及 范 围 , 有 效 意 见 不 宜 少 于 10 条 。4.5.2.2 征 求 意 见 时 , 应 将 地 方 标 准 征 求 意 见 稿 和 地 方 标 准 征 求 意 见 表 同 时 发 拟 征 求 意 见 的 单 位 或 个人 。4.5.3 意 见 处 理 4.5.3.1 起 草 组 将 征 求 到 的 所 有 意 见 及 时 进 行 归 纳 、 汇 总 , 经 分 析 研 究 后 , 逐 条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 并 说明 理 由 和 依 据 。 意 见 的 处 理 结 果 , 主 要 有 以 下 三 种 情 况 :a) 采 纳 ;b) 部 分 采 纳 ;c
17、) 不 采 纳 。 DB3304/T 0492020 4 4.5.3.2 起 草 组 编 制 形 成 地 方 标 准 送 审 稿 、 地 方 标 准 送 审 稿 编 制 说 明 、 地 方 标 准 征 求 意 见 汇 总 表 ( 见附 录 G) 。4.6 技 术 审 查4.6.1 申 请起 草 组 将 标 准 送 审 稿 及 相 关 材 料 报 有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有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审 查 并 出 具 意 见 后 向 市 标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审 评 申 请 。4.6.2 材 料 初 审4.6.2.1 市 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接
18、 到 报 送 的 材 料 后 , 应 进 行 初 审 。4.6.2.2 初 审 材 料 包 括 : a) 有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出 具 的 申 请 审 评 意 见 书 ( 见 附 录 H) ;b) 标 准 送 审 稿 及 其 电 子 文 本 ;c) 标 准 编 制 说 明 及 其 电 子 文 本 ;d) 地 方 标 准 规 范 征 求 意 见 汇 总 表 ;e) 采 用 国 际 标 准 或 国 外 先 进 标 准 的 , 应 当 附 标 准 原 文 及 译 文 ;f) 主 要 的 试 验 、 验 证 报 告 ;g) 主 要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及 参 考 文 献 的 文
19、本 ;h) 地 方 标 准 审 评 会 专 家 建 议 名 单 ( 见 附 录 I) 。4.6.2.3 通 过 初 审 后 , 由 有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召 开 标 准 审 评 会 议 。4.6.3 审 评 会 议4.6.3.1 会 议 要 求 4.6.3.1.1 参 会 人 员 由 审 评 专 家 、 市 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和 起 草 单 位 组 成 , 必 要 时 可 邀 请 有 关 行 政 主管 部 门 参 加 。4.6.3.1.2 审 评 专 家 一 般 由 标 准 涉 及 的 使 用 单 位 、 科 研 院 所 、 大 专 院 校 、 检 测 机 构 、
20、学 术 团 体 等 相 关利 益 方 及 标 准 化 领 域 的 专 家 代 表 组 成 。4.6.3.1.3 审 评 组 专 家 人 数 一 般 5 人 或 7 人 , 应 为 单 数 , 专 家 一 般 应 具 有 高 级 职 称 。4.6.3.1.4 标 准 起 草 人 及 起 草 单 位 人 员 不 得 担 任 审 评 组 专 家 , 且 同 一 个 单 位 的 专 家 人 数 不 得 超 过 2 人 。4.6.3.1.5 起 草 组 应 提 前 5 个 工 作 日 将 审 评 会 议 通 知 和 地 方 标 准 送 审 稿 、 编 制 说 明 、 征 求 意 见 汇 总 处理 表 等
21、 有 关 材 料 提 交 审 评 专 家 , 并 准 备 好 审 评 会 议 资 料 。4.6.3.2 会 议 议 程审 评 会 议 议 程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a) 介 绍 审 评 组 成 员 及 参 会 人 员 , 确 定 审 评 组 组 长 ;b) 由 审 评 组 组 长 主 持 介 绍 审 评 工 作 要 求 ;c) 起 草 组 介 绍 标 准 起 草 过 程 、 标 准 主 要 内 容 的 确 定 依 据 、 标 准 征 求 意 见 的 情 况 、 重 大 分 歧 意 见 的处 理 情 况 ; DB3304/T 0492020 5 d) 审 评 组 专 家 对 标 准
22、 文 本 逐 条 进 行 审 评 ;e) 审 评 组 讨 论 形 成 “ 地 方 标 准 审 评 会 议 纪 要 ” ( 见 附 录 J) , 就 标 准 是 否 通 过 审 评 进 行 投 票 表 决 ;f) 审 评 组 组 长 宣 读 “ 地 方 标 准 审 评 会 议 纪 要 ” 。4.6.3.3 重 点 审 评 内 容审 评 组 应 对 以 下 内 容 重 点 审 评 :a) 标 准 是 否 达 到 了 立 项 的 需 求 与 目 的 ;b) 标 准 内 容 是 否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规 定 , 政 策 文 件 和 强 制 性 标 准 的 要 求 , 是
23、否 与 国 家 标准 、 行 业 标 准 、 本 省 地 方 标 准 相 协 调 ;c) 标 准 的 重 大 意 见 分 歧 的 处 理 情 况 是 否 得 当 ;d) 标 准 结 构 是 否 完 整 、 清 晰 ;e) 标 准 技 术 内 容 是 否 具 有 科 学 性 、 先 进 性 、 合 理 性 和 可 操 作 性 ; f) 文 本 编 写 是 否 具 有 规 范 性 ;g) 编 制 说 明 是 否 具 有 规 范 性 、 充 分 性 、 完 整 性 。4.6.3.4 审 评 结 论4.6.3.4.1 会 议 审 评 应 有 审 评 组 专 家 人 数 的 三 分 之 二 同 意 为
24、通 过 。4.6.3.4.2 “ 地 方 标 准 审 评 会 议 纪 要 ” 应 由 组 长 代 表 审 评 组 签 字 , 并 附 上 “ 地 方 标 准 审 评 会 专 家 签 到表 ” 。4.6.3.4.3 地 方 标 准 审 评 通 过 后 10 个 工 作 日 内 , 起 草 单 位 应 根 据 专 家 审 评 意 见 对 地 方 标 准 送 审 稿 进 行修 改 , 形 成 地 方 标 准 报 批 稿 , 必 要 时 提 交 审 评 组 进 行 复 核 , 形 成 地 方 标 准 报 批 稿 复 核 意 见 ( 见 附 录 K) ;审 评 未 通 过 的 , 起 草 单 位 应 根
25、 据 专 家 审 评 意 见 修 改 , 再 重 新 申 请 审 评 。4.7 报 批 、 编 号 、 发 布 和 备 案 4.7.1 报 批4.7.1.1 地 方 标 准 报 批 稿 复 核 后 (必 要 时 ), 起 草 单 位 向 有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提 交 报 批 稿 及 相 关 材 料 :4.7.1.2 有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对 起 草 单 位 提 交 的 材 料 审 评 后 ,向 市 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提 交 以 下 材 料 各一 份 :a) 地 方 标 准 报 批 和 编 号 发 布 签 署 表 ( 见 附 录 L) ;b) 地 方 标 准
26、 报 批 稿 一 份 及 其 电 子 文 本 ;c) 标 准 编 制 说 明 一 份 及 其 电 子 文 本 ;d) 审 评 会 议 纪 要 ;e) 地 方 标 准 报 批 稿 复 核 意 见 (必 要 时 );f) 地 方 标 准 审 评 会 专 家 签 到 表 。4.7.2 发 布 4.7.2.1 市 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收 到 地 方 标 准 报 批 材 料 后 , 应 对 报 批 材 料 的 完 整 性 进 行 检 查 , 并 按 照规 定 办 理 批 准 、 编 号 , 发 布 手 续 。4.7.2.2 地 方 标 准 的 批 准 、 发 布 后 , 市 标 准 化
27、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向 社 会 发 布 公 告 , 在 其 网 站 上 公 布 地 方标 准 目 录 , 公 开 地 方 标 准 全 文 。 DB3304/T 0492020 6 4.7.3 编 号4.7.3.1 地 方 标 准 的 编 号 按 照 地 方 标 准 管 理 办 法 规 定 执 行 。4.7.3.2 地 方 标 准 的 编 号 由 标 准 代 号 、 顺 序 代 号 和 发 布 年 号 构 成 。示 例 : DB 3304( 代 号 ) ( 顺 序 号 ) ( 年 号 )4.7.3.3 地 方 标 准 封 面 统 一 为 “浙 江 省 嘉 兴 市 地 方 标 准 ”。4.
28、7.4 备 案4.7.4.1 地 方 标 准 发 布 后 , 市 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报 送 省 级 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由 省 级 标 准 化 行政 主 管 部 门 向 国 务 院 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4.7.4.2 材 料 包 括 : a) 地 方 标 准 发 布 公 告 ;b) 地 方 标 准 文 本 ;c) 编 制 说 明 。4.8 项 目 变 更4.8.1 已 立 项 的 地 方 标 准 在 制 定 过 程 中 进 行 内 容 调 整 引 起 的 名 称 变 更 、 拆 分 、 合 并 的 项 目 , 由 有 关 行政
29、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 报 市 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4.8.2 地 方 标 准 项 目 情 况 发 生 变 化 , 已 不 适 宜 制 定 的 , 或 者 无 法 完 成 项 目 时 , 由 有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提出 申 请 , 报 市 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后 终 止 项 目 , 或 由 市 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直 接 终 止 项 目 。4.8.3 需 延 期 的 地 方 标 准 项 目 , 经 有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同 意 后 , 应 提 前 向 市 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说
30、明 原因 并 申 请 获 得 延 期 确 认 。 逾 期 未 提 出 延 期 申 请 的 地 方 标 准 项 目 , 直 接 终 止 项 目 。 5 实 施 评 价5.1 宣 贯 培 训有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组 织 地 方 标 准 宣 贯 和 实 施 工 作 , 起 草 单 位 应 当 配 合 做 好 地 方 标 准 的 宣 传 培 训 工作 , 对 于 重 要 地 方 标 准 要 进 行 标 准 解 读 和 释 义 。5.2 分 析 反 馈每 年 年 底 前 ,有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统 一 将 上 一 年 度 批 准 发 布 的 地 方 标 准 实 施 情 况 报 市
31、 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部 门 。5.3 实 施 评 估实 施 满 一 年 的 地 方 标 准 , 有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对 地 方 标 准 实 施 情 况 进 行 总 结 、 分 析 与 评 估 , 形 成 地 方 标 准 实 施 情 况 报 告 ( 见 附 录 M) 。5.4 复 审 管 理5.4.1 地 方 标 准 复 审 周 期 一 般 不 超 过 5 年 。 DB3304/T 0492020 7 5.4.2 有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在 本 部 门 、 本 行 业 地 方 标 准 复 审 周 期 届 满 前 6 个 月 内 完 成 地 方 标 准 复
32、审 ,及 时 向 市 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地 方 标 准 继 续 有 效 、 修 订 或 者 废 止 的 书 面 复 审 建 议 ( 见 附 录 N) 。未 按 时 提 出 复 审 建 议 的 , 视 作 废 止 建 议 处 理 。5.4.3 地 方 标 准 实 施 过 程 中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有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及 时 开 展 评 估 , 并 向 市 标 准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报 送 复 审 建 议 :a) 地 方 标 准 所 依 据 的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修 改 或 者 废 止 的 ;b) 相 关 国
33、 家 标 准 、 行 业 标 准 、 省 地 方 标 准 制 定 或 者 修 订 的 ;c) 地 方 标 准 涉 及 的 关 键 技 术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d) 其 他 需 要 复 审 的 情 形 。5.4.4 市 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及 时 处 理 复 审 建 议 , 对 于 继 续 有 效 的 标 准 , 向 社 会 公 布 复 审 日 期 ;对 于 需 要 修 订 的 标 准 , 重 新 立 项 进 行 修 订 ; 对 于 需 要 废 止 的 标 准 , 按 照 程 序 发 布 废 止 公 告 。 DB3304/T 0492020 8 AA附 录 A(
34、 规 范 性 附 录 )标 准 制 定 流 程 图 A.1 标 准 制 定 流 程 图 DB3304/T 0492020 9 BB附 录 B( 规 范 性 附 录 )地 方 标 准 立 项 申 请 函 公 文关于等项地方标准立项申请的函 市 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依 据 地 方 标 准 管 理 办 法 规 定 , 现 申 请 年 项 嘉 兴市 地 方 标 准 计 划 ( 详 见 附 件 ) 。联 系 人 : ; 联 系 电 话 : 附 件 : 1. ;2. ; 有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盖 章 ) 年 月 日 DB3304/T 0492020 10 CC附 录 C(
35、规 范 性 附 录 )地 方 标 准 项 目 建 议 表地 方 标 准 项 目 建 议 表 见 表 C.1 表 C.1 地 方 标 准 项 目 建 议 表项 目 名 称 制 定 或 修 订 制 定 修 订 被 修 订 标 准 号起 止 时 间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申 请 单 位 (公 民 )通 讯 地 址 邮 政 编 码联 系 人 联 系 电 话传 真 E-mail有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申 请 日 期立 项 必 要 性 及 目 的 意 义适 用 范 围 和 主 要 技 术 内 容 (说 明 所 涉 及 的 产 品种 类 )与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国家 、 行 业 标
36、准 的 关 系国 外 标 准 情 况 简 要 说 明( 包 括 拟 采 用 的 国 际 标准 或 国 外 先 进 标 准 编 号及 名 称 )保 证 措 施 ( 技 术 力 量 、经 费 、 起 草 单 位 、 参 加 单 位 等 )项 目 的 预 期 效 果申 请 单 位 ( 公 民 ) 意 见单 位 盖 章年 月 日 有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单 位 盖 章年 月 日 DB3304/T 0492020 11 DD附 录 D( 规 范 性 附 录 )地 方 标 准 项 目 申 报 汇 总 表地 方 标 准 项 目 申 报 汇 总 表 见 表 D.1表 D.1 地 方 标 准 项 目 申
37、报 汇 总 表序 号 项 目 名 称 制 定 或 修 订 起 草 单 位 联 系 人 联 系 电 话 DB3304/T 0492020 12 EE附 录 E( 规 范 性 附 录 )地 方 标 准 立 项 审 查 表地 方 标 准 立 项 审 查 表 见 表 E.1 表 E.1 地 方 标 准 立 项 审 查 表审 查 编 号 :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类 型 制 定 修 订申 请 单 位市 级 行 政 主 管 部 门审 查 内 容 情 况 说 明1. 立 项 建 议 材 料 是 否 齐 全 , 要 素 内 容是 否 完 整 ? 项 目 建 议 表 是 否 提 交 是 否项 目 建 议 表
38、要 素 是 否 齐 备 是 否标 准 草 案 是 否 提 交 是 否标 准 草 案 要 素 是 否 齐 备 是 否专 利 材 料 是 否 提 交 是 否 不 涉 及2.是 否 属 于 标 准 化 法 规 定 的 标 准 制 定 范 围 ? 是 否3.与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 行 业 标 准 、 地 方 标准 ( 含 立 项 计 划 ) 的 名 称 和 内 容 是 否 存在 重 复 情 形 ? 是 否4.立 项 的 必 要 性 表 述 是 否 充 分 ? 是 否初 审 意 见 一 、二 、 总 体 意 见 : 审 查 人 : 日 期 :注 : 表 示 选 择 , 表 示 不 选 择 。 D
39、B3304/T 0492020 13 FF附 录 F( 规 范 性 附 录 )地 方 标 准 编 制 说 明地 方 标 准 编 制 说 明 见 表 F.1 表 F.1 地 方 标 准 编 制 说 明标 准 名 称 任 务 来 源起 草 单 位单 位 地 址参 与 单 位 标 准 起 草 人序 号 姓 名 单 位 职 务 职 称 电 话 编 制 情 况1.制 定 标 准 的 必 要 性 和 意 义 及 背 景2.编 制 过 程 简 介3.制 定 标 准 的 原 则 和 依 据 , 与 现 行 相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标 准 的 关 系 , 特 别 是 与 强 制 性 标 准 的 协 调
40、性4. 主 要 条 款 的 说 明 , 主 要 技 术 指 标 、 参 数 、 试 验 验 证 的 论 述5. 标 准 中 如 果 涉 及 专 利 , 应 有 明 确 的 知 识 产 权 说 明 6.采 用 国 际 标 准 或 国 外 先 进 标 准 的 , 说 明 采 标 程 度 , 以 及 国 内 外 同 类 标 准 水 平 的 对 比 情 况7. 重 大 意 见 分 歧 的 处 理 经 过 和 依 据8. 贯 彻 标 准 的 要 求 和 措 施 建 议 ( 包 括 组 织 措 施 、 技 术 措 施 、 过 渡 办 法 、 实 施 日 期 等 )9. 预 期 效 果 DB3304/T 0
41、492020 14 GG附 录 G( 规 范 性 附 录 )地 方 标 准 征 求 意 见 汇 总 表地 方 标 准 征 求 意 见 汇 总 表 见 表 G.1表 G.1 地 方 标 准 征 求 意 见 汇 总 表H序 号 提 出 单 位 标 准 条 款 意 见 内 容 处 理 意 见 理 由 IJ DB3304/T 0492020 15 HK附 录 H( 规 范 性 附 录 )申 请 审 查 意 见 书申 请 审 查 意 见 书 见 表 H.1 表 H.1 申 请 审 查 意 见 书 标 准 名 称起 草 单 位是 否 经 意 见 征 求 是 否 与 立 项 时 内 容 是 否 一 致 是
42、否送 审 材 料 齐 备 性 标 准 文 本 ( 送 审 稿 ) ; 标 准 编 制 说 明 ( 送 审 稿 ) 地 方 标 准 规 范 征 求 意 见 汇 总 表 审 查 建 议 专 家 名 单征 求 意 见 广 泛 性 使 用 单 位 家 ; 科 研 单 位 家 ; 大 专 院 校 家 ;检 验 单 位 家 ; 管 理 单 位 家 ; 其 他 家 。分 布 地 区 个 。 建 议 专 家 组 成 专 家 分 布 情 况 行 业 管 理 部 门 ; 科 研 院 所 ; 大 专 院 校 ; 行 业 协 ( 学 ) 会 ; 应用 单 位 ; 其 他 单 位 : 参 会 总 人 数审 评 会 建
43、议 时 间 、 地 点联 系 人 及 联 系 方 式有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意 见 单 位 ( 盖 章 )年 月 日 DB3304/T 0492020 16 IL附 录 I( 规 范 性 附 录 )地 方 标 准 审 查 会 专 家 建 议 名 单地 方 标 准 审 查 会 专 家 建 议 名 单 见 表 I.1表 I.1 地 方 标 准 审 查 会 专 家 建 议 名 单M姓 名 单 位 职 务 /职 称 专 业 领 域 通 讯 地 址 ( 邮 编 ) 电 话 及 手 机 邮 箱 DB3304/T 0492020 17 JN附 录 J( 规 范 性 附 录 )地 方 标 准 审 查 会
44、 议 纪 要地 方 标 准 审 查 会 议 纪 要 见 表 J.1表 J.1 地 方 标 准 审 查 会 议 纪 要 标 准 名 称会 议 纪 要XXXX年 XX月 XX日 嘉 兴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在 XXXX组 织 召 开 了 XXXX 地 方 标 准 审 查 会 , 来 自 XXX 、 XXX 等 单 位 的 专 家组 成 审 评 组 , 经 过 讨 论 推 选 XXX为 专 家 组 长 。 审 评 组 认 真 听 取 了 编 制 单 位 的 汇 报 , 审 阅 了 相 关 材 料 , 经 质 询 和 讨 论 , 提 出 如下 修 改 意 见 : ( 主 要 明 确 关 于
45、 技 术 指 标 、 参 数 、 公 式 、 性 能 要 求 、 试 验 方 法 、 检 验 规 则 、 标 准 宣 贯 、 实 施 、 过 渡 措 施 及 监 督 等方 面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1.2. 3.4.5.6.审 查 结 论 :1.标 准 技 术 内 容 符 合 /不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标 准 要 求 ;2.标 准 具 有 /不 具 有 科 学 性 、 适 用 性 和 可 操 作 性 ; 3.审 查 专 家 组 同 意 /不 同 意 标 准 通 过 审 查 , 建 议 标 准 作 为 /不 作 为 嘉 兴 市 推 荐 性 地 方 标 准 发 布 实
46、施 。专 家 组 长 :XXXX年 XX月 XX日 DB3304/T 0492020 18 KO附 录 K( 规 范 性 附 录 )地 方 标 准 报 批 稿 复 核 意 见 XXXX 地 方 标 准 已 于 X年 X月 X日 通 过 了 专 家 审 查 。 经 过 复 核 , 认 为 起 草 单 位 已 经 全 面 采 纳 审 查意 见 并 进 行 了 认 真 修 改 , 现 已 符 合 嘉 兴 市 地 方 标 准 编 制 要 求 , 建 议 将 标 准 报 批 稿 报 嘉 兴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局 审 批 、 发 布 。 专 家 组 长 :XXXX年 XX月 XX日 DB3304/
47、T 0492020 19 LP附 录 L( 规 范 性 附 录 )地 方 标 准 报 批 和 编 号 发 布 签 署 表地 方 标 准 报 批 和 编 号 发 布 签 署 表 见 表 L.1表 L.1 地 方 标 准 报 批 和 编 号 发 布 签 署 表 标 准 名 称执 行 范 围主 要 起 草 单 位 和 人 员 执 笔 人 负 责 人 起 草 单 位 ( 盖 章 )年 月 日市 有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审 定 意 见 :承 办 人 负 责 人 审 定 单 位 ( 盖 章 )年 月 日 市 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意 见 :承 办 人 负 责 人 分 管 领
48、导年 月 日批 准 编 号 发 布编 号 : DB3304/T 实 施 日 期 年 月 日行 政 负 责 人 批 准 发 布 单 位 ( 盖 章 )年 月 日 DB3304/T 0492020 20 MQ附 录 M( 规 范 性 附 录 )地 方 标 准 实 施 情 况 报 告一 、 标 准 的 基 本 情 况具 体 写 明 标 准 的 实 施 日 期 ;标 准 的 使 用 主 体 分 哪 几 类 , 如 生 产 企 业 ( 服 务 企 业 ) /产 品 ( 服 务 ) 的 受 众 /检 测 机 构 /行 使 监 管 职责 的 政 府 机 关 ;二 、 标 准 的 宣 传 、 培 训 情 况
49、具 体 写 明 采 用 哪 几 种 方 式 、 在 哪 几 种 媒 体 上 进 行 了 宣 传 。对 涉 及 哪 几 方 面 的 XX 家 单 位 、 XX人 次 组 织 了 XX场 培 训 , 培 训 的 效 果 如 何 。三 、 标 准 实 施 的 配 套 政 策 、 措 施标 准 实 施 的 配 套 管 理 政 策 、 资 金 政 策 等 。四 、 标 准 的 使 用 情 况标 准 不 同 使 用 主 体 的 具 体 使 用 情 况 。五 、 标 准 实 施 的 监 督 检 查 情 况标 准 实 施 单 位 对 自 身 实 施 情 况 的 检 查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组 织 的 对 标 准 实 施 情 况 的 监 督 检 查 。第 三 方 对 标 准 实 施 情 况 的 符 合 性 验 证 情 况 ( 如 等 级 评 定 等 ) 。六 、 标 准 实 施 产 生 的 经 济 效 益生 产 ( 服 务 ) 企 业 在 标 准 实 施 前 标 准 涉 及 的 产 品 ( 服 务 ) 的 年 产 值 , 在 标 准 实 施 后 的 年 产 值 变 化 及其 增 长 率 , 以 及 获 得 的 其 他 经 济 效 益 。 七 、 标 准 实 施 产 生 的 社 会 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