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13.040.40 Z60 DB11 北京市 地 方 标 准 DB 11/ 14882018 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s of air pollutants for catering industry 2018- 01 - 08发布 2019 - 01 - 01实施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11/ 14882018 I 目 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2 5 监测要求 3 6 标准实施与监督 4 附录 A(资料性附录) 餐饮服务单位的规模划分 5 附录 B
2、(资料性附录)净化设备的污染物去除效率选择 6 DB11/ 1488 2018 II 前 言 本标准为 强制性标准 。 本标准依据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 起草。 本标准 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 归口 。 本标准 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于 2017年 12月 27日批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 DB11/ 14882018 III 引 言 为控制北京市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改善 居住环境和 大气环境 质量, 引导和促进餐饮 业污染治理技术 进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和北京市大气污
3、染防治条例, 制定本标准。 本 标准与国家标准 饮食业 油烟排放标准( 试行 ) ( GB18483-2001)相比,增加 了颗粒物、非甲烷总烃 两项 污染物 排放 限值, 加严 了油烟 排放 限值 。DB11/ 14882018 1 餐饮业大气 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 餐饮业 大气污染物的 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 和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 本标准适用于 北京市 餐饮 服务 单 位 烹饪过程 的大气污 染物 排放 控制 ,也适用于 产生油烟排放 的食品制造 企业 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 。 本标准不适用于 居民家庭 烹饪 大气污染物 的排放 控制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
4、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18483-2001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 HJ 38 固定污染源 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 DB11/T 1367 固定污染源废气 甲烷 /总烃 /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便携式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 DB11/T 1485 餐饮业 颗粒物的测定 手工称重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
5、适用于本 文件 。 3.1 餐饮业 catering industry 在一定场所,利用 餐饮 设施对食物进行现场烹饪 (包括调制加工) ,为 社会生活提供 饮食 服务 的行业 。 3.2 餐饮服务单位 catering service organization 为社会生活 提供 饮食 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 主要类型 包括 : ( 一 ) 独立经营的餐饮服务机构 ;(二) 宾馆、酒店、度假村等场所内经营性餐饮部门 ; (三) 设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供应内部职工、学生等集中就餐的单位食堂 ; (四) 中央 厨房 等集体用餐加工服务机构 。 3.3 颗粒物
6、 particulate matter DB11/ 14882018 2 餐饮服务单位 在食物烹饪过程中 , 油脂、各类有机物质经 过 物 理或化学变化形成并排放的液态 和 固态颗粒物以及烹饪燃料燃烧产生的颗粒 物 。 3.4 非甲烷总烃 ( NMHC) non-methane hydrocarbons 在选用检测方法规定的条件下,对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响应的除甲烷外的 有机化合物 的总和(以碳计)。简称 “NMHC”。 3.5 污染物 去除效率 removal efficiency of pollutants 经 净化设施处理后,被去除的 污染物 质量 与 净化前的 污染物 质量之比值,以百
7、分率计。 3.6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温度为 273K,压力为 101325Pa时的状态, 简称“标态 ” 。 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 气中的浓度。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排放限值 4.1.1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 餐饮服务单位 排放 的 油烟、 颗粒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应符合 表 1的规定 。 4.1.2 自 2020年 1月 1日起, 餐饮服务单位 排放 的 非甲烷总烃 以及油烟、 颗粒物 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符合 表 1的规定 。 表 1 大气污染物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单位 : mg/m3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最高允许排
8、放浓度 1 1 油烟 1.0 2 颗粒物 5.0 3 非甲烷总烃 10.0 注 1: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指 任何 1 小时浓度均值 不得超过的浓度 。 4.2 运行操作 要求 4.2.1 餐饮服务单位烹饪操作产生的大气污染物应通过 集气罩 收集 经净化 设 备 处理后达标排放。 4.2.2 集气罩的投影周边应 不小于 烹饪作业区。 4.2.3 未经任何 净化 设 备 净化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单位视同超标 排放 。 DB11/ 14882018 3 4.2.4 餐饮 服务单位的净化 设备 应与排风机联动,其额定处理风量不应小于 设计 排放 风量 (灶头数 基准风量 , 单个灶头的基准风量以 2000
9、m3/h计 ) 。 净化 设 备 应 配置具有 运行状态监控、报警 、 记录 和查询功能 的系统或装置 。 4.2.5 餐饮服务单位应根据其规模、主要污染物 等情况, 选择相应去除效率的净化设备,以确保 达标排放 。 餐饮服务单位的规模划分 参 见附录 A,净化设备的污染物去除效率 选择参 见 附录 B。 4.2.6 餐饮服务单位的 净化设 备 应定期维护保养 、 保证 正常运行 , 排气筒出口及周边无明显油污 。 原则 上, 净化设 备 至少每月清洗 、 维护 或 更换滤料 1次 , 净化 设备 使用说明 另有规定的按 其 要求执行。 净化 设 备安装或更换时 , 应 在设备易见位置 粘贴
10、标志,显示提供安装或更换服务的单位名称、联系信息和日期。 餐饮服 务单位 应 记录 日常 运行 、清洗 维护 或更换滤料 等 情况 , 记录簿应 至少 保留 一 年备查。 5 监测 要求 5.1 采样位置 餐饮服务单位应在废气排放口设置永久性测试孔、采样平台以及排污口标志。采样测试孔位置应优先选择在平直管段,应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部位, 测试孔内径应不小于 80mm。采样位置应设置在距弯头、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 3倍直径,和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 1.5倍直径 处,对矩形烟道,其当量直径 D=2AB/(A+B), 其中 A、 B为边长。 5.2 采样点 当排气管截面积小于 0.5m2时
11、,只测一个点,取动压中位值处;超过上述截面积时,则按 GB/T 16157有关规定执行。 5.3 采样要求 5.3.1 对餐饮服务单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情况进行监测 时, 应 将采样时段安排在经营时段 或 烹饪作业时段进行。 5.3.2 当采用气袋法采集非甲烷总烃样品时,应连续采集 1 至 3个样品,每个样品 采集 时间 宜 不少于20 分钟 ,采气量应不小于 10 升;样品采集、运输和保存按照 HJ 732 的规定执行。样品气体 送达实验室后, 分析 操作 按 HJ 38规定执行。 5.4 污染物测定方法 餐饮业大气污染物的分析测定应按照表 2规定的方法执行。 表 2 大气污染物 的 监测分析
12、 方法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标准名称 标准号 1 油烟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试 行) GB 18483-2001 2 颗粒物 餐饮业 颗粒物的测定 手工称重 法 DB11/T 1485 3 非甲烷总烃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 、甲烷 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固定污染源废气 甲烷 /总烃 /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便携式氢火焰离子化 检测器法 HJ 38 DB11/T 1367 注: 本标准实施之日后, 国家或北京市再行发布的 相关 污染物项目 适用 的 分析方法同等选用。 DB11/ 14882018 4 5.5 结果分析与处理 获得 油烟、 颗粒物和非甲烷总烃的 测试 排放浓度后,应将 测试
13、 排放浓度折算为基准风量时的排放浓度: 基测基 QQNn .( 1) 式中: 基 折算为基准排风量时的排放浓度 , mg/m3; QN 测试 排风量 (标准状态) , m3/h; 测 测试 排放浓度, mg/m3; Q基 单个灶头基准排风量, 以 2000m3/h计 ; n 测定期间投用的 基准 灶头数 ,个 。 6 标准实施与监督 6.1 本标准由 市、区 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在任何情况下,餐饮服务单位应遵守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排放控制要求,安装符合要求的净化设备 并按 操作 规范运行 。 各级环保部门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 对 烹饪作业期间排放污染物 即时采样
14、, 监测结果作为判定 大气污染物 排 放浓度 是否符合排放 标准 的 依据 。 DB11/ 14882018 5 A A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餐饮服务单位的规模划分 A.1 餐饮服务单位划分为大型、中型和小型三个规模。基准灶头数按灶的总发热功率或排气罩面投影总面积折算 , 电 蒸箱发热功率不计 。每个基准灶头对应的发热功率为 1.6710 8J/h; 对应的排气罩灶面投影面积为 1.1m2。 当灶 头 的总发热功率和排气罩灶面投影面积无法获得时,基准灶头数也可以按经营场所 使用面积或 就餐 座 位数折算 。 餐饮服务单位的规模划分见表 A.1, 不同 方式 判断 规模不一致的, 餐饮
15、服务单位的 类别以大者计 。 表 A.1 餐饮 服务 单位的规模划分 规模 小型 中型 大型 基准灶头数 1, 3 3, 6 6 对应灶头总功率( 108J/h) 1.67, 5.00 5.00, 10 10 对应排气罩灶面总投影面积( m2) 1.1, 3.3 3.3, 6.6 6.6 经营场所使用面积( m2) 150 150, 500 500 就餐座位数(座) 75 75, 250 250 B DB11/ 14882018 6 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净化设备的污染物去除效率 选择 B.1在新建或更 换 污染物净化设备时, 餐饮服务单位 应根据其规模大小、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种类 选 择净化设备。 表 B.1 净化设备的 污染物去除效率选择 参考 污染物项目 净化设备的 污染物去除效率 1( %) 小 型 中型 大 型 油烟 90 90 95 颗粒物 80 85 95 非甲烷总烃 65 75 85 注 1:净化设备的 污染物去除效率指实验室检测的去除效率。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