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12 T 1029-2020 优化营商环境 广告监测工作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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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03.160A 00 DB3212泰 州 市 地 方 标 准DB3212/T 1029-2020优 化 营 商 环 境 广 告 监 测 工 作 规 范 2020-12-25发 布 2020-12-25实 施泰 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 DB3212/T 1029-2020 I 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B/T 1.1-202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 : 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 。本 文 件 由 泰 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提 出 并 归 口 。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 : 泰 州 市

2、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 : DB3212/T 1029-2020 1 优 化 营 商 环 境 广 告 监 测 工 作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广 告 监 测 工 作 的 术 语 和 定 义 、 工 作 原 则 、 职 责 分 工 、 监 测 范 围 、 监 测 手 段 、 监 测 方 式 、监 测 流 程 、 结 果 应 用 和 数 据 管 理 等 要 求 。本 文 件 适 用 于 泰 州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广 告 监 测 工 作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3、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 。 其 中 ,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 ( 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适 用 于 本文 件 。本 文 件 没 有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 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3.1 广 告 监 测广 告 监 测 是 指 各 级 市 场 监 管 部 门 履 行 法 定 义 务 , 对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广 告 发 布 者 通 过 传 统 媒 体

4、、 互 联 网 、户 外 等 形 式 , 所 发 布 广 告 的 内 容 的 监 测 。4 工 作 原 则4.1 基 本 原 则广 告 监 测 应 服 从 、 服 务 于 广 告 监 管 , 遵 循 标 准 法 定 、 指 标 统 一 、 程 序 规 范 、 方 法 科 学 , 抽 查 监 测 、重 点 监 测 与 专 项 监 测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4.2 属 地 管 理 原 则 市 市 场 监 管 局 负 责 全 市 广 告 监 测 工 作 , 各 市 ( 区 ) 市 场 监 管 局 负 责 本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广 告 监 测 工 作 。4.3 分 级 监 测 原 则各 级

5、市 场 监 管 部 门 负 责 监 测 本 级 和 抽 查 下 一 级 广 告 发 布 情 况 。5 职 责 分 工5.1 市 市 场 监 管 部 门负 责 指 导 全 市 广 告 监 测 工 作 , 包 括 提 出 监 测 需 求 , 制 定 监 测 计 划 , 发 布 与 整 理 监 测 信 息 , 督 查 检 查等 。5.2 市 ( 区 ) 市 场 监 管 部 门5.2.1 建 立 健 全 广 告 监 测 机 制 , 将 广 告 监 测 纳 入 预 算 管 理 , 通 过 自 建 或 购 买 服 务 等 方 式 , 构 建 本 行 政区 域 广 告 监 测 体 系 。 5.2.2 明 确

6、 专 人 负 责 广 告 监 测 工 作 , 根 据 监 测 需 要 , 更 新 监 测 设 备 , 保 证 监 测 工 作 的 有 序 开 展 。 DB3212/T 1029-2020 2 6 监 测 范 围6.1 市 市 场 监 管 部 门市 市 场 监 管 局 负 责 对 市 属 、 所 辖 市 ( 区 ) 报 纸 、 广 播 、 电 视 、 期 刊 传 统 媒 体 , 本 市 重 点 网 站 、 微 信公 众 号 、 APP等 互 联 网 媒 体 , 所 辖 市 ( 区 ) 核 心 地 段 、 主 干 道 、 主 要 商 圈 的 户 外 媒 体 等 发 布 广 告 的 抽 查监 测 。

7、6.2 市 ( 区 ) 市 场 监 管 部 门市 ( 区 ) 市 场 监 管 局 负 责 对 本 市 ( 区 ) 报 纸 、 广 播 、 电 视 、 期 刊 传 统 媒 体 , 本 市 ( 区 ) 企 业 网 站 、微 信 公 众 号 、 APP等 互 联 网 媒 体 , 本 市 ( 区 ) 范 围 内 户 外 媒 体 等 发 布 广 告 的 抽 查 监 测 。7 监 测 手 段利 用 监 测 设 备 、 购 买 服 务 、 人 工 浏 览 、 辖 区 巡 查 等 方 式 对 通 过 传 统 媒 体 、 互 联 网 、 户 外 等 形 式 所 发 布 的 广 告 内 容 进 行 监 测 。8

8、监 测 方 式广 告 监 测 以 抽 查 监 测 为 主 要 方 式 。 根 据 广 告 监 管 工 作 需 要 , 可 以 开 展 重 点 监 测 和 专 项 监 测 。8.1 抽 查 监 测抽 查 监 测 是 指 依 据 随 机 抽 查 原 则 , 对 监 测 范 围 内 的 广 告 发 布 载 体 在 一 段 时 间 内 发 布 的 广 告 进 行 抽 样监 测 。8.1.1 抽 查 监 测 目 录抽 查 监 测 应 制 定 抽 查 监 测 目 录 。 抽 查 监 测 目 录 实 行 动 态 管 理 , 根 据 年 度 监 测 目 标 任 务 和 广 告 监 管 实际 需 要 进 行 调

9、 整 。 传 统 媒 体 抽 查 监 测 目 录 由 各 级 市 场 监 管 部 门 按 月 随 机 确 定 。 互 联 网 、 户 外 媒 介 抽 查 监测 目 录 由 各 级 市 场 监 管 部 门 按 年 度 确 定 。 8.1.2 抽 查 监 测 要 求对 传 统 媒 体 实 行 抽 查 监 测 , 监 测 时 间 每 月 不 少 于 5天 。 对 互 联 网 、 户 外 媒 介 实 行 动 态 监 测 , 进 行 逐月 滚 动 巡 查 监 测 , 全 年 不 少 于 一 次 。8.2 重 点 监 测重 点 监 测 是 指 根 据 广 告 监 管 工 作 需 要 , 对 重 点 媒 介

10、 、 重 点 地 区 、 重 点 商 品 或 服 务 广 告 , 进 行 高 于 抽查 监 测 比 例 ( 频 次 ) 的 抽 样 监 测 。8.2.1 重 点 监 测 目 录重 点 监 测 目 录 由 各 级 市 场 监 管 部 门 根 据 上 级 部 门 要 求 、 本 部 门 工 作 部 署 、 广 告 监 管 实 际 需 要 等 , 报部 门 分 管 负 责 人 审 定 后 确 定 。8.3 专 项 监 测专 项 监 测 是 指 根 据 广 告 监 管 需 要 , 对 特 定 媒 介 、 特 定 商 品 或 服 务 、 特 定 违 法 性 质 的 广 告 进 行 专 门 、 定 向 监

11、 测 。8.3.1 专 项 监 测 目 录专 项 监 测 目 录 由 各 级 市 场 监 管 部 门 根 据 上 级 部 门 要 求 、 本 部 门 工 作 部 署 、 广 告 监 管 实 际 需 要 等 , 报部 门 分 管 负 责 人 审 定 后 确 定 。9 监 测 流 程 DB3212/T 1029-2020 3 9.1 判 定 依 据广 告 监 测 执 行 国 家 市 场 监 管 总 局 有 关 广 告 监 测 的 分 类 和 标 准 。9.2 线 索 判 定通 过 广 告 监 测 发 现 的 涉 嫌 违 法 广 告 由 监 测 人 员 进 行 初 审 , 广 告 监 管 人 员 复

12、 审 , 广 告 监 管 机 构 负 责 人终 审 。9.3 线 索 派 发广 告 监 测 中 发 现 的 涉 嫌 违 法 线 索 , 由 市 场 监 管 部 门 依 照 法 定 管 辖 权 原 则 , 及 时 、 逐 级 向 下 派 发 。9.4 线 索 复 核各 级 市 场 监 管 部 门 对 收 到 的 派 发 线 索 有 异 议 的 , 可 以 逐 级 向 上 申 请 复 核 , 由 派 发 该 案 件 线 索 的 市 场监 管 部 门 进 行 核 实 , 作 出 复 核 结 论 , 并 予 以 反 馈 。9.5 线 索 处 理 各 级 市 场 监 管 部 门 对 收 到 的 涉 嫌

13、违 法 线 索 依 法 予 以 核 查 , 并 进 行 处 理 。10 结 果 运 用10.1 监 测 通 报广 告 监 测 数 据 应 当 定 期 汇 总 分 析 , 以 适 当 的 形 式 , 在 一 定 范 围 内 予 以 通 报 。10.2 监 测 预 警对 监 测 发 现 违 法 率 高 、 违 法 性 质 集 中 、 社 会 反 响 强 烈 的 重 点 领 域 、 重 点 时 段 、 重 点 地 区 , 各 级 市 场监 管 部 门 可 以 向 社 会 发 布 广 告 违 法 警 示 公 告 , 曝 光 主 要 违 法 表 现 和 典 型 违 法 广 告 , 提 高 社 会 公 众

14、 识 别 虚假 违 法 广 告 的 能 力 。10.3 行 政 指 导对 发 布 违 法 广 告 的 广 告 活 动 主 体 应 当 进 行 行 政 指 导 , 宣 传 广 告 管 理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 指 导 其 建 立 和 完 善 广 告 经 营 相 关 管 理 制 度 , 督 促 其 纠 正 广 告 违 法 行 为 , 落 实 长 效 管 理 措 施 。11 数 据 管 理广 告 监 测 机 构 ( 人 ) 应 当 严 格 遵 守 工 作 纪 律 , 不 得 擅 自 调 整 广 告 监 测 媒 介 范 围 和 监 测 数 据 , 不 得 违规 泄 露 广 告 监 测 工 作 信 息 。 广 告 监 测 数 据 、 有 关 资 料 等 归 各 级 实 施 监 测 的 市 场 监 管 部 门 所 有 , 任 何 机 构( 人 ) 不 得 私 自 转 让 或 擅 自 对 外 公 布 。 广 告 监 测 机 构 应 当 建 立 相 应 的 广 告 监 测 工 作 档 案 , 保 证 资 料 完 整 、准 确 、 归 档 有 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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