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12 T 1028-2020 优化营商环境 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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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03.160A 00 DB3212泰 州 市 地 方 标 准DB3212/T 1028-2020优 化 营 商 环 境 市 场 监 管 领 域“ 双 随 机 、 一 公 开 ” 监 管 工 作 规 范 2020-12-25发 布 2020-12-25实 施泰 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 DB3212/T 1028-2020 I 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B/T 1.1-202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 : 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 。本 文 件 由 泰 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提 出 并 归

2、口 。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单 位 : 泰 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 : 梅 志 宏 、 朱 桢 勤 、 田 亚 铭 、 孙 靖 。 DB3212/T 1028-2020 1 泰 州 市 市 场 监 管 领 域 “ 双 随 机 、 一 公 开 ” 监 管 工 作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泰 州 市 市 场 监 管 领 域 “ 双 随 机 、 一 公 开 ” 监 管 工 作 的 基 本 原 则 、 “ 一 单 两 库 ” 建 设 、抽 查 计 划 制 订 、 检 查 任 务 实 施 、 后 续 监 管 处 理 、 检 查 结 果

3、运 用 和 工 作 责 任 清 单 。本 文 件 适 用 于 本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有 关 部 门 市 场 监 管 领 域 “ 双 随 机 、 一 公 开 ” 监 管 工 作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 。 其 中 ,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 ( 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适 用 于 本文 件 。 本 文 件 没 有 规

4、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3.1 “ 双 随 机 、 一 公 开 ” 监 管“ 双 随 机 、 一 公 开 ” 监 管 是 指 各 市 、 市 ( 区 ) 有 关 部 门 随 机 抽 取 检 查 对 象 , 随 机 抽 取 执 法 检 查 人 员 ,抽 查 情 况 及 结 果 及 时 向 社 会 公 开 的 监 督 管 理 行 为 。3.2 “ 一 单 两 库 ”“ 一 单 两 库 ” 中 “ 一 单 ” 指 有 关 部 门 根 据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规 定 建 立 的 随 机 抽 查 事 项 清 单

5、; “ 两库 ” 是 指 与 抽 查 事 项 相 对 应 的 检 查 对 象 名 录 库 和 执 法 检 查 人 员 名 录 库 。4 基 本 原 则 4.1 总 体 原 则4.1.1 “ 双 随 机 、 一 公 开 ” 监 管 应 当 遵 循 全 面 覆 盖 、 协 同 高 效 、 公 开 透 明 、 严 格 规 范 、 权 责 明 确 、 各司 其 职 、 信 息 共 享 、 互 认 互 用 、 联 合 惩 戒 的 原 则 。4.1.2 除 特 殊 行 业 、 重 点 领 域 外 , 原 则 上 所 有 日 常 涉 企 行 政 检 查 都 应 当 采 取 “ 双 随 机 、 一 公 开 ”

6、 的 方式 进 行 。4.1.3 针 对 同 一 检 查 对 象 的 多 个 检 查 事 项 , 应 当 尽 可 能 合 并 或 者 纳 入 部 门 联 合 “ 双 随 机 ” 检 查 范 围 ,实 现 部 门 联 合 “ 双 随 机 ” 抽 查 常 态 化 。4.1.4 有 关 部 门 检 查 单 一 事 项 或 者 特 定 专 项 检 查 要 求 , 应 当 在 本 单 位 内 采 取 “ 双 随 机 ” 方 式 进 行 , 实现 “ 双 随 机 ” 抽 查 常 态 化 。4.2 公 开 原 则4.2.1 抽 查 事 项 清 单 、 年 度 抽 查 计 划 除 不 宜 对 外 公 开 的

7、情 况 外 , 要 及 时 、 准 确 向 社 会 公 开 。4.2.2 除 涉 及 国 家 秘 密 、 商 业 秘 密 或 个 人 隐 私 , 并 经 相 应 程 序 批 准 后 不 予 公 开 的 以 外 , 检 查 结 果 应 当及 时 向 社 会 公 开 。 4.3 依 法 原 则 DB3212/T 1028-2020 2 4.3.1 坚 持 权 责 法 定 、 依 法 行 政 , 法 定 职 责 必 须 为 , 法 无 授 权 不 可 为 。 “ 双 随 机 、 一 公 开 ” 监 管 应 当由 各 有 关 部 门 根 据 抽 查 计 划 、 监 管 需 要 、 上 级 部 署 、

8、大 数 据 分 析 等 依 法 依 规 发 起 。4.3.2 “ 双 随 机 、 一 公 开 ” 监 管 任 务 完 成 后 的 后 续 监 管 工 作 应 当 按 照 “ 属 地 监 管 ” 原 则 和 部 门 职 责 分工 , 由 负 责 监 管 职 责 的 部 门 负 责 。4.4 共 享 原 则4.4.1 有 问 部 门 应 统 一 使 用 “ 江 苏 省 市 场 监 管 信 息 平 台 ” 开 展 “ 双 随 机 、 一 公 开 ” 监 管 。4.4.2 依 托 互 联 网 、 大 数 据 、 物 联 网 、 云 计 算 、 人 工 智 能 、 区 块 链 等 新 技 术 实 现 “

9、 双 随 机 、 一 公 开 ”监 管 数 据 部 门 间 资 源 共 享 、 信 息 互 通 和 无 障 碍 交 换 , 实 现 违 法 线 索 互 联 、 监 管 标 准 互 通 、 处 理 结 果 互 认 ,防 止 出 现 监 管 真 空 。5 “ 一 单 两 库 ” 建 设5.1 制 定 随 机 抽 查 事 项 清 单 5.1.1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 部 门 职 责 、 行 政 权 力 事 项 清 单 , 建 立 本 部 门 随 机 抽 查 事 项 清单 。5.1.2 随 机 抽 查 事 项 清 单 应 当 明 确 抽 查 依 据 、 主 体 、

10、 内 容 、 方 式 。5.1.3 “ 随 机 抽 查 事 项 清 单 ” 应 当 包 括 序 号 、 抽 查 项 目 ( 抽 查 类 别 、 抽 查 事 项 ) 、 检 查 对 象 、 事 项 类别 、 检 查 方 式 、 检 查 主 体 、 检 查 依 据 等 内 容 。a) “ 事 项 类 别 ” 分 为 重 点 检 查 事 项 和 一 般 检 查 事 项 。 重 点 检 查 事 项 针 对 涉 及 安 全 、 质 量 、 公 共 利益 等 领 域 , 抽 查 比 例 不 设 上 限 ; 抽 查 比 例 高 的 , 可 以 通 过 随 机 抽 取 的 方 式 确 定 检 查 批 次 顺

11、序 。一 般 检 查 事 项 针 对 一 般 监 管 领 域 , 抽 查 比 例 应 根 据 监 管 实 际 情 况 限 制 。 严 格 控 制 重 点 检 查 事 项的 数 量 和 一 般 检 查 事 项 的 抽 查 比 例 。b) “ 检 查 方 式 ” 分 为 现 场 检 查 、 书 面 检 查 、 网 络 检 查 、 专 业 机 构 核 查 、 抽 样 检 测 等 。c) “ 检 查 主 体 ” 是 各 级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5.1.4 随 机 抽 查 事 项 清 单 应 当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的 立 改 废 释 、 部 门 职 能 调 整 和 工 作 实 际 等

12、 进 行 及 时 更新 和 动 态 维 护 。5.1.5 对 新 技 术 、 新 产 业 、 新 业 态 、 新 模 式 的 市 场 主 体 实 施 包 容 审 慎 监 管 。 5.2 建 立 检 查 对 象 名 录 库5.2.1 检 查 对 象 名 录 库 由 有 关 部 门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部 门 职 责 分 工 , 按 照 “ 谁 审 批 、 谁 监 管 , 谁 主 管 、谁 监 管 ” 原 则 建 立 , 避 免 出 现 监 管 真 空 。5.2.2 检 查 对 象 名 录 库 可 以 是 企 业 、 个 体 工 商 户 等 市 场 主 体 , 也 可 以 是 机 关 、

13、社 团 等 社 会 组 织 , 还 可以 是 设 备 、 场 所 、 产 品 、 项 目 、 行 为 等 具 体 事 项 。5.2.3 抽 查 发 起 部 门 根 据 需 要 可 以 建 立 检 查 对 象 子 库 。5.2.4 检 查 对 象 名 录 库 和 检 查 对 象 子 库 应 当 根 据 检 查 对 象 的 变 化 及 时 更 新 、 动 态 调 整 。5.3 建 立 执 法 检 查 人 员 名 录 库5.3.1 执 法 检 查 人 员 名 录 库 应 当 包 括 所 有 相 关 的 行 政 执 法 类 公 务 员 、 具 有 行 政 执 法 资 格 的 工 作 人 员 和从 事

14、日 常 监 管 工 作 的 人 员 , 并 按 照 执 法 资 质 、 业 务 专 长 进 行 分 类 标 注 , 提 高 抽 查 检 查 专 业 性 。5.3.2 对 特 定 事 项 的 抽 查 , 可 建 立 辅 助 人 员 库 , 包 括 检 测 机 构 有 资 质 的 专 业 人 员 、 科 研 院 所 专 家 学 者等 参 与 , 通 过 听 取 专 家 咨 询 意 见 等 方 式 辅 助 抽 查 , 满 足 专 业 性 抽 查 需 要 。5.3.3 抽 查 发 起 部 门 根 据 需 要 可 建 立 执 法 人 员 子 库 。 5.3.4 执 法 检 查 人 员 名 录 库 和 执

15、 法 人 员 子 库 应 当 根 据 执 法 人 员 的 变 化 及 时 更 新 、 动 态 调 整 。6 抽 查 计 划 制 订6.1 随 机 抽 查 年 度 计 划6.1.1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根 据 抽 查 事 项 清 单 和 本 地 监 管 实 际 , 在 年 初 统 筹 制 定 本 部 门 年 度 抽 查 工 作 计 划 ;联 合 抽 查 牵 头 发 起 部 门 应 当 在 年 初 制 定 联 合 抽 查 计 划 。 DB3212/T 1028-2020 3 6.1.2 抽 查 计 划 应 涵 盖 一 般 检 查 事 项 和 重 点 检 查 事 项 , 明 确 抽 查 事 项

16、、 抽 查 比 例 、 任 务 开 始 及 完 成 时间 等 内 容 。6.1.3 科 学 确 定 抽 查 计 划 的 抽 查 事 项 , 实 现 “ 进 一 次 门 、 查 多 项 事 ”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当 地 经 济社 会 发 展 及 监 管 领 域 、 执 法 队 伍 的 实 际 情 况 , 针 对 不 同 风 险 等 级 、 信 用 水 平 的 检 查 对 象 采 取 差 异 化 分 类监 管 措 施 , 合 理 确 定 、 动 态 调 整 抽 查 比 例 、 频 次 和 被 抽 查 概 率 。6.1.4 年 度 抽 查 工 作 计 划 可 根 据 工 作 实

17、 际 动 态 调 整 。6.2 专 项 抽 查 计 划6.2.1 对 于 本 地 区 重 点 领 域 突 发 风 险 和 情 况 , 上 级 部 门 交 办 的 工 作 , 或 需 要 开 展 专 项 整 治 , 而 未 列 入本 年 度 抽 查 计 划 的 , 涉 及 抽 查 清 单 内 的 事 项 , 原 则 上 应 采 取 “ 双 随 机 、 一 公 开 ” 的 形 式 进 行 , 由 发 起 部门 制 订 专 项 计 划 , 实 施 定 向 抽 查 。 对 已 经 被 其 它 计 划 抽 取 的 同 一 企 业 , 应 当 与 相 关 任 务 进 行 整 合 , 实 现“ 进 一 次

18、门 , 查 多 项 事 ” , 减 少 对 企 业 正 常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的 影 响 。6.2.2 专 项 抽 查 计 划 应 当 包 括 : 专 项 抽 查 名 称 、 抽 查 依 据 、 抽 查 事 项 、 抽 查 比 例 、 任 务 开 始 及 完 成 时间 等 内 容 。 6.3 抽 查 计 划 备 案年 度 抽 查 计 划 、 联 合 抽 查 计 划 、 专 项 抽 查 计 划 应 当 及 时 报 本 级 政 府 “ 市 场 监 管 领 域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工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 或 “ 双 随 机 、 一 公 开 监 管 联 席 会 议 办 公 室

19、” 备 案 。7 检 查 任 务 实 施7.1 制 定 抽 查 任 务抽 查 发 起 部 门 要 将 随 机 抽 查 计 划 细 化 为 具 体 抽 查 任 务 。 同 一 个 抽 查 计 划 可 以 细 化 成 多 个 抽 查 任 务 。7.2 随 机 抽 取 检 查 对 象7.2.1 根 据 抽 查 任 务 , 从 检 查 对 象 名 录 库 或 相 应 子 库 中 按 照 抽 查 比 例 抽 取 检 查 对 象 名 单 。7.2.2 随 机 抽 取 产 生 的 检 查 对 象 名 单 一 经 确 认 不 可 更 改 。7.3 随 机 抽 取 执 法 检 查 人 员 7.3.1 在 执 法

20、 检 查 人 员 名 录 库 或 相 应 子 库 中 分 别 随 机 抽 取 执 法 检 查 人 员 , 组 成 若 干 检 查 小 组 。7.3.2 执 法 检 查 人 员 应 相 互 配 合 、 服 从 抽 查 发 起 部 门 的 安 排 , 提 高 工 作 效 率 , 分 工 协 作 完 成 检 查 任 务 。7.3.3 已 抽 取 的 执 法 检 查 人 员 原 则 上 不 可 更 换 。 但 因 岗 位 调 整 、 健 康 状 况 、 执 法 回 避 等 特 殊 情 况 无 法继 续 履 行 检 查 任 务 的 , 经 有 关 部 门 分 管 负 责 人 同 意 后 , 可 调 整

21、更 换 。 调 整 更 换 人 员 应 从 执 法 人 员 名 录 库中 的 其 它 执 法 检 查 人 员 中 选 派 , 不 再 随 机 抽 取 。7.4 匹 配 任 务 形 成 检 查 名 单将 随 机 抽 取 的 检 查 对 象 和 随 机 抽 取 的 执 法 检 查 人 员 进 行 随 机 匹 配 , 形 成 执 法 检 查 名 单 。7.5 执 行 检 查7.5.1 前 期 准 备 。 检 查 前 可 根 据 需 要 查 阅 检 查 对 象 登 记 、 许 可 、 备 案 、 处 罚 等 基 本 信 息 , 或 者 委 托 第三 方 机 构 、 数 据 公 司 , 了 解 检 查

22、对 象 实 际 情 况 , 压 缩 检 查 的 时 限 , 提 高 检 查 的 针 对 性 。7.5.2 提 前 告 知 。 除 涉 及 食 品 生 产 和 销 售 企 业 、 餐 饮 服 务 、 食 用 农 产 品 交 易 市 场 、 安 全 生 产 等 检 查 依法 依 规 不 予 提 前 告 知 的 情 形 外 , 其 它 检 查 应 以 书 面 或 电 话 、 传 真 、 即 时 通 讯 等 形 式 , 一 次 性 告 知 检 查 对象 具 体 检 查 时 间 以 及 配 合 检 查 的 相 关 要 求 , 提 示 其 提 前 准 备 相 关 资 料 通 知 其 做 好 迎 检 准 备

23、 , 减 少 对 检 查 对 象 正 常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的 干 扰 。7.5.3 现 场 检 查 。 执 法 检 查 人 员 应 当 根 据 前 期 准 备 情 况 , 结 合 检 查 任 务 和 要 求 , 实 施 监 督 检 查 。7.5.4 执 法 检 查 还 可 以 通 过 书 面 检 查 、 网 络 监 测 等 方 式 进 行 。 涉 及 专 业 领 域 的 , 可 通 过 政 府 购 买 服 务的 形 式 , 委 托 有 资 质 的 机 构 开 展 检 验 检 测 、 财 务 审 计 、 调 查 咨 询 等 工 作 , 或 依 法 采 用 相 关 机 构 作 出 的 鉴定

24、 结 论 。 DB3212/T 1028-2020 4 7.5.5 检 查 中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情 况 的 , 可 依 法 采 取 制 作 现 场 笔 录 、 初 步 提 取 证 据 、 责 令 当 事 人 停 止 违 法活 动 、 督 促 当 事 人 整 改 等 相 应 监 管 措 施 。7.5.6 执 法 检 查 人 员 应 当 在 检 查 结 束 后 10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检 查 结 果 及 时 、 准 确 的 录 入 “ 江 苏 省 市 场 监 管信 息 平 台 ” 。7.5.7 执 法 检 查 人 员 发 现 检 查 结 果 录 入 错 误 的 应 当 及 时 修 改

25、 录 入 结 果 。 若 修 改 检 查 结 果 关 联 到 经 营 异常 名 录 、 市 场 主 体 警 示 、 联 合 惩 戒 等 后 续 监 管 措 施 的 , 应 向 部 门 分 管 领 导 报 告 , 履 行 相 关 程 序 后 修 改 检查 结 果 , 并 抄 告 后 续 监 管 措 施 实 施 部 门 及 时 更 正 后 续 监 管 措 施 。8 后 续 处 理8.1 在 抽 查 中 发 现 需 要 进 行 后 续 处 理 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线 索 , 应 当 及 时 移 交 给 负 有 监 管 职 责 的 部 门 ;8.2 抽 查 发 起 部 门 应 当 将 抽 查

26、检 查 过 程 中 形 成 的 文 字 、 音 像 等 记 录 进 行 立 卷 、 归 档 和 保 管 。 归 档 保 存方 式 由 各 有 关 部 门 按 照 档 案 管 理 规 定 确 定 。9 结 果 运 用 9.1 强 化 抽 查 检 查 结 果 分 析 , 运 用 大 数 据 技 术 进 行 数 据 监 测 、 分 析 和 挖 掘 , 提 升 企 业 信 用 风 险 预 测 预警 和 动 态 监 测 能 力 , 及 时 防 范 区 域 性 、 系 统 性 和 行 业 性 风 险 。9.2 对 检 查 对 象 实 行 信 用 分 类 分 级 监 管 , 根 据 其 信 用 等 级 确

27、定 调 整 抽 查 方 式 、 比 例 和 频 次 。 对 信 用 较好 、 风 险 较 低 的 市 场 主 体 要 “ 无 事 不 扰 ” , 适 当 减 小 抽 查 比 例 。9.3 将 “ 双 随 机 、 一 公 开 ” 抽 查 结 果 运 用 于 市 场 主 体 的 信 用 评 价 , 作 为 行 政 许 可 、 行 政 确 认 、 资 格 认定 、 资 质 审 核 、 评 先 评 优 等 工 作 的 重 要 考 量 因 素 。9.4 根 据 相 关 规 定 和 部 门 间 联 合 惩 戒 备 忘 录 的 要 求 , 在 “ 江 苏 省 市 场 监 管 信 息 平 台 ” 的 联 合

28、惩 戒 模 块录 入 失 信 市 场 主 体 信 息 , 实 施 联 合 惩 戒 。9.5 建 立 信 用 修 复 机 制 , 引 导 失 信 主 体 通 过 整 改 失 信 、 信 用 承 诺 、 接 受 培 训 、 提 交 报 告 等 方 式 修 复 信用 , 促 进 营 商 环 境 优 化 。10 工 作 责 任10.1 市 场 监 管 领 域 有 关 部 门 应 进 一 步 增 强 责 任 意 识 。 对 未 履 行 、 不 当 履 行 、 违 法 履 行 “ 双 随 机 、 一 公开 ” 监 管 职 责 的 , 应 依 法 依 规 严 肃 处 理 ; 涉 嫌 犯 罪 的 , 移 送

29、司 法 机 关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同 时 , 应 坚 持 “ 尽 职 照 单 免 责 , 失 职 照 单 问 责 ” 原 则 , 有 关 部 门 执 法 检 查 人 员 凡 严 格 依 据 抽 查 事 项 清 单 和 相 关 工 作 制 度 开展 “ 双 随 机 、 一 公 开 ” 监 管 , 检 查 对 象 未 被 抽 到 或 抽 到 时 未 查 出 问 题 , 只 要 执 法 检 查 人 员 不 存 在 滥 用 职权 、 徇 私 舞 弊 等 情 形 的 , 免 予 追 究 相 关 责 任 。10.1.1 追 责 情 形市 场 监 管 领 域 有 关 部 门 及 其 执 法 检 查

30、 人 员 在 “ 双 随 机 、 一 公 开 ” 监 管 中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应 当 承担 行 政 责 任 :a) 未 按 要 求 进 行 抽 查 检 查 ,造 成 不 良 后 果 的 ;b) 未 依 法 及 时 公 示 抽 查 检 查 结 果 , 造 成 不 良 后 果 的 ;c) 对 抽 查 检 查 中 发 现 的 涉 嫌 犯 罪 案 件 , 未 依 法 移 送 公 安 机 关 处 理 的 ;d) 不 执 行 或 者 拖 延 执 行 抽 查 任 务 的 ; 其 他 依 法 依 规 应 当 追 究 责 任 的 。10.1.2 免 责 情 形 。市 场 监 管 领 域 有

31、关 部 门 及 其 执 法 检 查 人 员 在 “ 双 随 机 、 一 公 开 ” 监 管 中 存 在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相 关 市场 主 体 出 现 问 题 的 , 可 以 免 除 行 政 责 任 : a)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和 抽 查 工 作 计 划 安 排 , 已 履 行 抽 查 检 查 职 责 的 ;b) 因 现 有 专 业 技 术 手 段 限 制 不 能 发 现 所 存 在 问 题 的 ;c) 检 查 对 象 发 生 事 故 , 性 质 上 与 执 法 检 查 人 员 的 抽 查 检 查 不 存 在 因 果 关 系 的 ;d) 因 被 委 托 进 行 检 查 的 专 业 机 构 出 具 虚 假 报 告 等 , 导 致 错 误 判 定 或 者 处 理 的 ;e) 其 他 依 法 依 规 不 应 当 追 究 责 任 的 。 DB3212/T 1028-202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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