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03.080 CCS A 00 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 37/T 4467 2021 代替 DB 37/T 军队离休 退休干部 服务管理 规范 Service management criterion for retired military cadres 2021 - 12 - 29 发布 2022 - 01 - 29 实施 山东省市 场监督 管 理局 发 布 DB 37/T 4467 2021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 范性 引用 文件 . 1 3 术 语和 定义 . 1 4 基 本条 件 . 1 机构 设置 . 2 4.1 场地 要求 . 2 4
2、.2 设施 设备 . 3 4.3 人员 配置 . 3 4.4 5 服 务内 容与 要求 . 3 服务 通则 . 3 5.1 接收 安置 服务 . 3 5.2 落实 政治 待遇 . 4 5.3 生活 保障 服务 . 5 5.4 医疗 保健 服务 . 6 5.5 文体 教育 服务 . 7 5.6 法律 援助 服务 . 8 5.7 医养 结合 服务 . 9 5.8 社会 作用 发挥 . 11 5.9 6 服 务管 理要 求 . 11 制度 和文 化建 设 . 11 6.1 安全 和应 急管 理 . 12 6.2 财务 管理 . 12 6.3 信息 化管 理 . 12 6.4 社会 化管 理 . 13
3、 6.5 档案 管理 . 13 6.6 7 评 价与 改进 . 13 评价 原则 . 13 7.1 评价 依据 . 13 7.2 评价 主体 及评 价内 容 . 13 7.3 评价 方式 . 14 7.4 申诉 与投 诉 . 14 7.5 改进 . 14 7.6 附录A (资 料性 ) 军队 离退休 人员 交接 协议 书 . 16 附录B (资 料性 ) 军休 干部满 意度 调查 问卷 示例 . 18 参考文 献 . 21 DB 37/T 4467 2021 II 前 言 本文件 按照GB/T 1.1 2020 标准 化工 作导则 第1 部分: 标准化 文件 的结构 和起草 规则 的规 定 起
4、草。 请注意 本文 件的 某些 内容 可能涉 及专 利。 本文 件的 发布机 构不 承担 识别 专利 的责任 。 本文件 由山 东省 退役 军人 事务厅 提出 并组 织实 施。 本文件 由山 东省 退役 军人 事务厅 归口 。 DB 37/T 4467 2021 1 军 队离休 退休干部 服务管 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 规定了 山东 省军队 离休退 休干部 服务 管理( 以下简 称“军 休服 务管理 ”)开 展的基 本条 件 、 服务内 容与 要求 、服 务管 理要求 、评 价与 改进 。 本文件 适 用 于移 交政 府安 置的山 东省 军队 离休 退休 干部 、 退 休军 (警 ) 士 (
5、 以 下统称 “ 军休 干部 ” ) 的服务 管理 。 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下列文 件中 的内 容通 过文 中的规 范性 引用 而构 成本 文件必 不可 少的 条款 。 其 中 , 注日 期的 引用 文件 , 仅该日 期对 应的 版本 适用 于本文 件; 不注 日期 的引 用文件 , 其 最新 版本 (包 括所有 的修 改单 ) 适 用 于 本 文件。 GB 2894 安全 标志 及其 使 用导则 GB/T 10001.1 公共 信息 图形符 号 第1 部分 :通 用 符号 GB/T 15566.1 公共 信息 导向系 统 设置 原则 与要 求 第1部 分: 总则 GB 15630 消防
6、安全 标志 设置要 求 GB/T 20269 信 息安 全技 术 信 息系 统安 全管 理要 求 GB/T 20270 信 息安 全技 术 网 络基 础安 全技 术要 求 GB/T 20271 信 息安 全技 术 信 息系 统通 用安 全技 术要求 GB 50016 建筑 设计 防火 规范 GB 50348 安全 防范 工程 技术标 准 GB 50763 无障 碍设 计规 范 JGJ 450 老年 人照 料设 施 建筑设 计标 准 3 术语和 定义 下列术 语和 定义 适用 于本 文件。 3.1 军队离 休退 休干 部 retired military cadres 移 交 政 府安 置 的由
7、 退 役军人 事 务 部门 服 务管 理 的中国 人 民 解放 军 和中 国 人民武 装 警 察部 队 离休 退 休干部 、退 休军 (警 )士 。 3.2 军休干 部服 务管 理机 构 service management institutions for retired military cadres 经全省 各级 党委 机构 编制 委员会 办公 室批 准成 立, 服务和 管理 军休 干部 的专 设机构 , 包 括军 休 干 部 服务管 理中 心、 服务 处以 及军休 干部 休养 所、 军休 干部服 务站 等, 承担 军休 干部服 务管 理具 体 工 作 。 以 下简称 “军 休机 构”
8、。 4 基本条 件 DB 37/T 4467 2021 2 机构设 置 4.1 4.1.1 退役事 务部门 应根 据安置 管理工 作需要 ,按 照 统筹 规划、 合理布 局、 精干高 效、便 于服务 的 原 则设置 、调 整军 休机 构。 4.1.2 军休机 构应 加强 党组 织建 设,合 理设 置军 休机 构党 组织和 军休 干部 党组 织。 4.1.3 根据军 休服 务管 理工 作的 实际需 要设 立下 属机 构或 站点, 具体 包括 : a) 根据工 作需 要和 军休 干部 人数, 合理 设置 军休 服务 管理中 心; b) 距军休 机 构5 km 以 上、 分 散安置 军休 干部 超
9、过 20 人 的地点 , 或驻 军部 队集 中 建设的 经济 适用 房小区 ,设 立军 休服 务管 理站( 活动 中心 或服 务点 ); c) 与当地 社区 、企 事业 单位 采取资 源共 享的 方式 设军 休干部 服务 站( 点) 。 4.1.4 军休机 构应 具备 以下 有效 执业证 明: a) 具有 事业 单位 法人 证书 ; b) 具有消 防安 全合 格证 明; c) 具有房 产证 明或 租赁 使用 证明; d) 军休机 构内 设的 餐饮 服务 机构具 有食 品经 营许 可证 ; e) 军休机 构内 设的 医疗 机构 具有医 疗机 构执 业许 可证 或医疗 机构 执业 备案 证明 ;
10、f) 军休机 构所 使用 的特 种设 备,具 有特 种设 备使 用登 记证; g) 军休机 构提 供其 他须 经许 可的服 务, 具有 相应 资质 。 场地要 求 4.2 4.2.1 军休机 构宜 建在 军休 干部 居住相 对集 中的 区域 或生 活、医 疗、 交通 便利 的位 置。 4.2.2 军休机 构的 设置 应符 合以 下条件 : a) 军休干 部人 数达 到 500 人 及以上 的, 人均 建筑 面积 不少 于6 m 2 ; b) 军休干 部人 数少 于 500 人 的,人 均建 筑面 积不 少 于10 m 2 ; c) 自行设 立的 服务 管理 站( 活动中 心或 服务 点) 建筑
11、 面积应 达 到 200 m 2 600 m 2 。 4.2.3 场地在 消防 和安 防设 计上 应分别 符 合 GB 50016 和GB 50348 的 要求 ,并 达到 国家和 省内 建筑 节 能、环 保和 安全 的有 关标 准和要 求。 4.2.4 总体布 局、 绿化 等应 符合 国家相 关规 定, 保持 环境 舒适、 安全 、整 洁、 安静 。 4.2.5 机构用 房由安 置地 政府统 一规划 建设, 可采 取改建 、扩建 、新建 、购 置等方 式,房 屋面积 不 低 于军休 干部 购房 补贴 建筑 面积标 准 的10 % 。 4.2.6 机构用 房应根 据工 作需要 ,建立 活动室
12、、阅 览室、 荣誉室 、档案 室、 会议室 、工作 人员办 公 室 等服务 办公 场所 和必 要的 室外活 动场 地, 配齐 设备 器材和 日常 用品 ,设 置醒 目标识 和引 导标 志。 4.2.7 服务管 理工 作人 员办 公用 房按照 有关 规定 和当 地编 制部门 批准 的机 构人 员编 制进行 安排 。 4.2.8 军休干 部人 数达 到 50 人 及 以上的 , 部 分活 动用 房配 备及建 筑面 积可 参考 表 1 的标准 , 有 条件 的 可设置 老年 教室 、 社工 室 , 协调卫 健部 门引 进社 区卫 生机构 或等 级医 院设 立医 疗点 ; 军 休干 部人 数少 于 5
13、0 人 的, 活动 场所 的建 筑 面积按 实际 需求 设置 。 表1 部分活 动场 所建 筑面 积标 准 单位为平方米 序号 名称 面积标准下限值 (50 100 )人 (101300 )人 301 人以上 1 活动室 72 120 156 2 书画室 24 36 48 DB 37/T 4467 2021 3 表1 部分 活动 场所 建筑 面积标 准 ( 续) 单位为平方米 序号 名称 面积标准下限值 (50 100 )人 (101300 )人 301 人以上 3 健身房 24 36 48 4 档案室 15 20 20 5 荣誉室 24 24 36 6 会议室 100 160 300 7 阅
14、览室 24 36 48 设施设 备 4.3 4.3.1 根据4.2.8 和表 1 中 活动 用房的 功能 ,配 备相 应的 活动用 设施 设备 。 4.3.2 应注重 “助 老、 便 老、 宜 老” 等 功能, 结合 老年 人 生理特 点设 置各 类服 务设 施, 并 符合JGJ 450 的相关 要求 。 4.3.3 应按 照GB 50763 的 要求 配 备防滑 、扶 手、 踏步 和座 椅等无 障碍 设施 。 4.3.4 各类功 能性 标志 应规 范、 醒目, 符 合 GB/T 10001.1 、GB/T 15566.1 、GB 15630 、GB 2894 的相 关要求 。 4.3.5 应
15、按有 关规定 为军 休干部 配备服 务保障 用车 ,主要 用于军 休干部 集体 活动和 应急用 车,实 行 专 车专用 ,严 禁公 车私 用。 4.3.6 应定期 对各 类设 施设 备进 行管理 维护 ,保 证其 运转 良好。 4.3.7 军休机 构应 根据 实际 情况 ,设置 与车 辆相 匹配 的停 车区域 和车 位。 4.3.8 军休机 构应 设置 播报 系统 、监控 系统 等设 施设 备。 人员配 置 4.4 4.4.1 应按照 有关 规定 配备 工作 人员。 4.4.2 工作人 员应 经岗 前培 训, 符合条 件后 方能 上岗 。 4.4.3 应结合 军休服 务工 作实际 ,配置 社会
16、工 作、 心理咨 询、康 复保健 、信 息化管 理和法 律等方 面 的 专业技 术人 员, 专业 技术 人员应 取得 相应 的执 业资 格。 4.4.4 军休机 构新 聘用 工作 人员 ,一般 情况 下, 应按 规定 面向社 会公 开招 聘。 5 服务内 容与 要求 服务通 则 5.1 5.1.1 军休服 务管 理应 维护 军休 干部的 合法 权益 ,落 实军 休干 部 的政 治待 遇和 生活 待遇。 5.1.2 军休服 务管 理应 坚持 政治 关心、 生活 照顾 、服 务为 先、依 法管 理的 原则 。 5.1.3 军休服 务管理 由政 府领导 、退役 军人事 务部 门主管 、军休 机构组
17、织实 施。军 休机构 应主动 接 受 退役军 人事 务部 门的 指导 ,承担 军休 服务 管理 的具 体工作 。 接收安 置服 务 5.2 5.2.1 对军休 干部 的接 收安 置, 应开展 以下 工作 : a) 核 对 接收 安 置计 划, 审 查档 案 ,档 案 如有 缺失 或 者断 档 (涉 密 除外 ), 应 交由 部 队移 交单位 补齐后 接收 ,并 整理 军休 干部档 案; DB 37/T 4467 2021 4 b) 协 调 住建 部 门审 查拟 接 收军 休 干部 在 本地 的安 置 住房 资 证并 予 现场 核实 , 由军 休 干部 本人签 字认可 ; c) 组 织 军、 地
18、 、军 休干 部 三方 见 面会 , 了解 军休 干 部个 人 及家 庭 基本 情况 、 在原 部 队有 无遗留 问 题 ,向 军 休干 部介 绍 本单 位 基本 情 况以 及地 方 医疗 保 障、 政 治和 生活 待 遇、 服 务管 理等有 关政策 和规 定, 以及 移交 过程中 应办 事项 ; d) 核 定 军休 干 部离 退休 费 项目 和 标准 , 填写 军休 干 部离 退 休费 相 关表 格, 部 队移 交 单位 、接收 单 位 、军 休 干部 三方 签 字确 认 ,签 订 部队 移交 单 位、 接 收单 位 、军 休干 部 三方 移 交安 置协议 书(见 附 录A) ,部 队移 交
19、单位 向军 休机 构开 具“ 三联单 ”; e) 协 助 军休 干 部办 理户 口 迁移 、 党组 织 关系 转移 、 工资 、 医保 、 社会 优待 和 伤残 干 部优 抚待遇 等; f) 将 军 休干 部 编入 指定 的 党支 部 (小 组 )、 介绍 给 该支 部 (小 组 )的 全体 党 员和 引 导安 排其参 加相关 活动 ; g) 及时登 录、 上报 军休 干部 信息, 初始 信息 ,并 由军 休干部 签字 确认 ; h) 举行军 休干 部迎 接仪 式。 5.2.2 军队伤 病残 退休 干部 的接 收安置 ,参 照 5.2.1 执行 。 落实政 治待 遇 5.3 5.3.1 参加政
20、 治活 动 5.3.1.1 协调有 关部 门按 安置 地国 家机关 同职 级离 休退 休干 部规定 落实 军休 干部 政治 待遇。 5.3.1.2 按照要 求组织 军休 干部参 加各级 政府和 军队 组织举 行的重 大庆典 和重 大政治 活动, 扎实 做 好 服务保 障工 作。 5.3.1.3 在建军 节、春 节等 重大节 日时, 协调配 合当 地政府 和军队 有关负 责人 走访慰 问或自 行组 织 走 访慰问 军休 干部 。 5.3.1.4 按照规 定组 织军 休干 部阅 读学习 有关 文件 、听 取党 和政府 重要 会议 精神 传达 。 5.3.1.5 定期组 织军休 干部 进行政 治理论
21、 学习, 开展 国际国 内形势 教育和 法制 教育, 订阅内 部时 事 资 料或理 论刊 物供 集中 阅览 ,针对 普遍 关心 的热 点问 题适时 举办 时事 报告 会。 5.3.1.6 运用专 题报告 、集 中培训 、参观 见学、 网络 平台等 多种形 式,常 态化 开展传 承红色 基因 、 宣 传时事 政治、 开展 保密 等 教育, 引 导军 休干 部增 强 “ 四个意 识” 、 坚 定 “四 个自 信” 、 做到 “ 两个 维护” , 确保军 休干 部永 远听 党话 、跟党 走。 5.3.1.7 组织开 展军休 干部 党组织 建设工 作,按 规定 设置军 休干部 基层党 组织 ,落实 “
22、三会 一课 ” 等 制度。 5.3.1.8 常态化 开展 军休 干部 流动 党员管 理, 确保 军休 干部 党员全 部纳 入组 织管 理。 5.3.1.9 规范管 理军休 干部 出国( 境)、 兼职、 发表 言论、 继续从 业等事 项。 对违反 党规党 纪的 , 应 按照有 关规 定作 出处 理。 5.3.2 走访慰 问服 务 5.3.2.1 走访 慰问 军休 干 部应体 现三 个“ 相结 合” 的原则 ,具 体包 括: a) 服务保 障和 教育 管理 相结 合; b) 普惠服 务和 社会 优待 相结 合; c) 日常访 问和 专门 访问 相结 合。 5.3.2.1 走访慰 问军 休干 部的
23、目的 包括但 不限 于: a) 联系军 休干 部; b) 维护合 法权 益; DB 37/T 4467 2021 5 c) 落实政 治待 遇和 生活 待遇 ; d) 密切工 休情 感; e) 解决实 际问 题。 5.3.2.2 走访慰 问军 休干 部可 采取 的方式 包括 但不 限于 : a) 登门; b) 电话; c) 视频; d) 函告; e) 问卷; f) 座谈。 5.3.2.3 走访慰 问军 休干 部流 程包 括但不 限于 : a) 组织研 究; b) 宣传发 动; c) 责任分 包; d) 计划推 进; e) 统计汇 总; f) 形成台 账; g) 需求回 应; h) 销号管 理。
24、5.3.2.4 应根据 军休 干部 的实 际情 况,采 取不 同类 型的 走访 慰问, 包括 但不 限于 : a) 普 遍 走访 慰 问: 对军 休 干部 定 期开 展 普遍 性的 走 访慰 问 活动 , 对长 期不 在 本行 政 区域 内居住 的军休 干部 ,应 建立 名册 、常态 联系 、掌 握动 态; b) 优先走 访慰 问 : 对 参战 、 立功 , 或 离退 休后 作出 突 出贡献 的军 休干 部 , 应 优 先开展 走访 慰问 , 体现政 治上 关心 、生 活上 照顾、 形式 上尊 崇; c) 重 点 走访 慰 问: 对身 边 无子 女 、生 活 不能 自理 以 及高 龄 、病 重
25、 、紧 急住 院 、家 庭 发生 重大变 故等情 况的 军休 干部 ,应 重点走 访慰 问; d) 迎新走 访慰 问: 对当 年新 接收的 军休 干部 ,应 在召 开欢迎 会之 后 1 个月 内, 开展上 门慰 问。 5.3.2.5 军休干 部走 访慰 问应 实现 常态化 、标 准化 、精 准化 、全覆 盖。 5.3.2.6 应制定 军休 干部 走访 慰问 的年度 计划 。 5.3.2.7 走访慰 问军 休干 部每 人每 年不少 于 2 次 ,遇 有重 要 活动或 者特 殊情 况, 随时 开展走 访慰 问 活 动(居 住外 地的 ,适 时走 访)。 5.3.2.8 走访慰 问工 作应 建立 工
26、作 台账, 建账 率应 达 100 % 。 5.3.3 关爱善 后服 务 军休干 部去 世后 ,军 休机 构应协 助办 理有 关丧 葬事 宜,包 含但 不限 于: a) 慰问家 属, 做好 安抚 工作 ; b) 按照相 关规 定, 协助 办理 骨灰盒 或遗 体覆 盖党 旗或 军旗等 事宜 ; c) 按规定 申请 发放 丧葬 费、 离(退 )休 遗属 6 个月 离 (退) 休费 补贴 、特 别抚 恤金、 一次 性 抚 恤金; d) 协助申 请办 理符 合条 件的 军休干 部遗 属定 期生 活补 助; e) 办理 军人 病故 证明 书 等事宜 。 生活保 障服 务 5.4 DB 37/T 4467
27、 2021 6 5.4.1 落实生 活待 遇 5.4.1.1 应及时 为军 休干 部发 放基 本离退 休费 及各 项补 助补 贴,具 体包 括但 不限 于: a) 发放军 休干 部基 本离 退休 费; b) 按照国 家统 一部 署调 整离 退休费 ; c) 按照离 休干 部参 加工 作时 期发放 生活 补贴 ; d) 按标准 为离 休干 部发 放荣 誉金、 服装 费; e) 按规定 管理 使用 离休 干部 特需费 ; f) 按标准 发放 电话 补贴 、军 粮差价 补贴 、交 通费 ; g) 按军休 干部 的水 、电 补助 标准, 依据 安置 地政 府有 关规定 的水 、电 价格 计发 水电补
28、助; h) 按标准 为军 休干 部及 符合 条件的 军休 干部 遗属 发放 房租补 贴 、 住 房物 业服 务 补贴 、 取 暖 补 贴 ; i) 按标准 为符 合享 受条 件的 军休干 部发 放护 理费 ; j) 按标准 为军 休干 部发 放防 暑降温 费、 住院 伙食 补助 费; k) 按规定 对符 合条 件的 军休 干部报 销探 亲往 返车 船费 ; l) 按规定 对符 合条 件的 军休 干部发 放政 府特 殊津 贴; m) 按规定 对符 合条 件的 军休 干部发 放地 区生 活津 贴。 5.4.1.2 对于受 刑事 处罚 等特 殊情 况下军 休干 部的 生活 待遇 ,应按 相关 规定
29、及时 进行 调整。 5.4.1.3 应细致 做好调 整军 队干部 离退休 费标准 、补 贴标准 等各项 费用的 预算 、核算 、报批 与发 放 工 作,做 到不 错、 不漏 、不 误。 5.4.2 落实住 房保 障 5.4.2.1 应按时 按标 准发 放军 休干 部住房 物业 服务 补贴 、房 租补贴 。 5.4.2.2 应按照 上级部 署, 充分利 用全国 普惠性 的城 镇老旧 小区改 造政策 ,通 过加装 电梯、 水暖 管 道 改造等 多种 方式 改善 军休 老旧小 区军 休干 部居 住条 件。 5.4.2.3 符合当 地住 房保 障条 件且 住房困 难的 伤病 残军 休干 部, 纳 入当
30、 地住 房保 障范 围 优先予 以 保 障 。 医疗保 健服 务 5.5 5.5.1 落实医 疗保 障 5.5.1.1 军队离 休干 部享 受安 置地 国家机 关离 休干 部同 等医 疗待遇 ,医 疗费 按规 定实 报实销 。 5.5.1.2 军队退 休干部 比照 安置地 国家机 关退休 公务 员参加 基本医 疗保险 和实 行公务 员医疗 补助 , 享 受同职 级退 休公 务员 的医 疗待遇 。 5.5.1.3 实行军 休干部 医疗 补助制 度,对 军休干 部每 年享受 基本医 疗保险 和公 务员医 疗补助 待遇 内 个 人自付 医疗 费超 过1 万元 以上的 部分 ,军 休机 构应 按照不
31、低 于 40 % 的 标准 给 予补助 。 5.5.1.4 建立军 休干 部健 康体 检制 度,每 年应 安排 军休 干部 进行 1 次健 康体 检。 5.5.1.5 将符合 条件 的军 休干 部纳 入职工 长期 护理 保险 保障 范围。 5.5.1.6 实施军 休干 部医 养结 合工 作。 5.5.1.7 按规定 发放 军休 干部 护 理 费。 5.5.2 荣誉疗 养服 务 5.5.2.1 应按照 以下 要求 组织 开展 荣誉疗 养活 动: a) 以休为 主, 安全 第一 ; b) 因地制 宜; c) 以自有 资源 优先 、以 政府 购买服 务为 辅。 DB 37/T 4467 2021 7
32、 5.5.2.2 参加荣 誉疗 养人 员范 围: a) 在 服 役期 间 被授 予荣 誉 称号 、 解放 勋 章、 八一 勋 章、 一 等功 、 二等 功、 战 时三 等 功等 以上奖 励的军 休干 部, 参战 以及 因战因 公致 残的 军休 干部 ; b) 移 交 安置 后 做出 突出 贡 献, 受 到县 级 以上 表彰 的 ;在 发 挥军 休 干部 作用 等 方面 做 出重 要实绩 的; c) 身体健 康, 无传 染病 以及 其他不 宜参 加集 中疗 养的 病症; d) 其他适 于纳 入疗 养的 情形 。 5.5.2.3 疗养活 动分 部级 、省 级、 市级和 县级 四个 层面 ,采 取集
33、中 疗养 的方 式进 行 。 5.5.2.4 一般情 况下 ,一 年内 军休 干部享 受一 次疗 养。 5.5.2.5 应根据 疗养资 源合 理安排 丰富多 彩的休 养活 动。坚 持疗养 和学习 教育 相结合 ,适当 安排 红 色 教育基 地、 爱国 主义 教育 基地参 观, 让军 休干 部身 心得到 休养 的同 时又 接受 教育。 5.5.2.6 应通过 考察 确定 疗养 地点 ,制定 疗养 实施 方案 ,以 及紧急 突发 情况 应急 处置 预案。 5.5.2.7 应征集 适合 条件 的军 休干 部参加 报名 。 5.5.2.8 应成立 服务 保障 、医 疗保 障、应 急处 置等 小组 ,做
34、 好服务 保障 工作 。 5.5.2.9 应在疗 养期间 对军 休干部 的身体 健康状 况及 时跟进 监测, 遇有不 适, 或突发 情况, 按照 预 案 及时处 置。 5.5.2.10 疗养期 间应 定期 对军 休干 部进行 巡诊 。 5.5.2.11 疗养期 间应 加 强 对军 休干 部疗养 人身 安全 、交 通安 全、食 品安 全教 育, 强化 组织纪 律观 念。 5.5.2.12 疗养活 动结 束后 ,应 全面 征求军 休干 部的 意见 建议 。 5.5.2.13 应重视 军休 干部 荣誉 疗养 宣传工 作, 在全 社会 营造 尊崇军 人、 尊重 退役 军人 的良好 氛围 。 文体教 育
35、服 务 5.6 5.6.1 文体活 动 5.6.1.1 应按照 以下 要求 组织 开展 文体活 动: a) 安全第 一; b) 个人自 愿; c) 突出特 色; d) 发挥主 动性 。 5.6.1.2 应定期 组织军 休干 部开展 文体活 动,针 对军 休干部 年龄、 身体、 专长 等特点 ,制定 年度 文 化 体育活 动计 划, 保证 每季 度至少 组织 开展 一次 文体 活动。 5.6.1.3 在开展 文体活 动时 ,应配 备必要 的服务 人员 、医务 人员, 做好安 全、 医疗保 健等服 务保 障 工 作。 5.6.1.4 应建立 必要的 室内 外文化 体育活 动场地 ,引 导军休 干部
36、参 加有益 身心 健康的 文体活 动。 完 善 各类文 体活 动场 所以 及各 项活动 设施 , 公布 开放 时 间, 明确 使用 须知 , 安排 专 人负责 日常 管理 和更 新维 护,保 持各 类设 施宽 敞整 洁、规 范有 序、 安全 实用 。 5.6.1.5 应鼓励 和支 持军 休干 部成 立各种 文体 组织 和兴 趣小 组,培 养文 体人 才。 5.6.1.6 应及时 收集军 休干 部历史 功绩和 先进典 型事 迹,通 过设置 宣传栏 、荣 誉室、 军休文 化长 廊 、 视情创 办内 部刊 物等 方式 ,营造 浓厚 的文 化氛 围。 5.6.1.7 应与老 年大 学等 社会 组织 开
37、展合 作, 鼓励 和组 织军 休干部 积极 参与 老年 大学 的文体 活动 。 5.6.1.8 应重视 军休文 化宣 传工作 ,鼓励 广大军 休干 部和工 作人员 刊登稿 件, 结合重 大节日 、革 命 纪 念日主 题, 举办 军休 文艺 汇演、 太极 拳表 演、 才艺 展等活 动, 全面 展示 丰富 多彩的 军休 文化 生活 。 5.6.2 军休老 年大 学 DB 37/T 4467 2021 8 5.6.2.1 有条件 的地 方应 建立 军休 老年大 学。 5.6.2.2 应建立 军休 老年 大学 教育 教学管 理体 系, 包括 但不 限于: 教学管 理; 学员及 学籍 管理 ; 师资队
38、伍建 设与 管理 ; 专业及 课程 资源 建设 与管 理; 教材采 编使 用管 理规 定; 辅导员 选拔 、管 理办 法; 教学质 量监 测与 评估 办法 。 5.6.2.3 应根据 军休干 部接 受教育 的实际 需要开 设适 合老年 人的相 关课程 培训 课程, 培训课 程包 括 但 不限于 : 哲学; 法学; 军事学 ; 美学; 教育学 ; 文学; 历史学 ; 艺术学 ; 心理学 ; 营养保 健学 ; 健身类 课程 等。 5.6.2.4 所设课 程应做 好开 课的调 查和论 证,课 程体 系应兼 顾知识 型、保 健型 、休闲 型,符 合教 育 本 质、时 代发 展和 军休 干部 需求。 5
39、.6.2.5 应长期 有计划 开设 思想政 治、党 史、军 史、 时事政 策、社 会主义 核心 价值体 系教育 课程 和 风 范长者 教育 课程 。 5.6.2.6 应形成 公共 课程 与专 业课 程相结 合, 基础 课程 与提 高课程 相配 套的 课程 结构 。 5.6.2.7 应建立 积极 稳妥 的军 休老 年大学 发展 中长 期规 划, 制 定切实 可行 的年 度发 展目 标和落 实 措 施 。 5.6.2.8 所开课 程应 有教 学大 纲和 进度安 排, 有自 编或 指定 教材。 5.6.2.9 所有课 程应 明确 修业 年限 、毕结 业制 度和 培育 制度 。 5.6.2.10 对课
40、堂 教学 质量 应建 立科 学有效 的监 控、 管理 、质 量评估 办法 并实 施。 法律援 助服 务 5.7 5.7.1 提供法 律援 助应 坚持 以下 基本原 则: a) 个人自 愿原 则; b) 义务援 助为 主、 购买 服务 为辅。 5.7.2 法律援 助的 申请 范围 ,包 含但不 仅限 于: 请求给 付赡 养费 、抚 养费 、扶养 费的 ; 请求发 给抚 恤金 、救 济金 的; 因交通 、食 品药 品安 全、 产品质 量等 事故 或者 医疗 损害、 环境 污染 等侵 权行 为 造成 损害 请求 赔偿的 ; 涉及优 待抚 恤、 主张 婚姻 家庭民 事权 益的 ; 涉及权 益保 障、
41、英雄 烈士 保护受 到损 害需 要请 求赔 偿的; DB 37/T 4467 2021 9 法律、 行政 法规 及地 方性 法规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 5.7.3 法律援 助的 形式 ,包 含但 不限于: 法律咨 询、 代拟 法律 文书 ; 刑事辩 护、 刑事 代理 ; 民事诉 讼代 理; 行政诉 讼代 理; 非诉讼 法律 事务 代理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形式 。 5.7.4 法律援 助获 取的 渠道 ,包 含但不 限于 : 举办法 律咨 询活 动; 成立军 休机 构法 律援 助服 务工作 室, 由法 律援 助人 员定期 提供 法律 援助 服务 ; 联系法 律援 助人 员上 门为 有需求 的军 休干 部提 供服 务; 其他获 取渠 道。 5.7.5 军休干 部应采 用书 面形式 ,填写 申请表 ;以 书面形 式提出 申请, 确有 困难的 ,可以 口头申 请 , 由军休 机构 或者 法律 援助 机构工 作人 员, 或者 代为 转交申 请的 有关 机构 工作 人员书 面记 录。 5.7.6 法律援 助的 服务 流程 如下 : a) 军休干 部申 请; b) 法律援 助机 构对 申请 进行 审查; c) 审查合 格后 受理 案件 ; d) 法律援 助机 构指 派工 作人 员办理 法律 援助 案件 ; e) 受指派 工作 人员 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