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12 T 1068—2021 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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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0 3 . 0 8 0 CCS A 2 0 DB3212 泰 州 市 地 方 标 准 D B 3 2 1 2 / T 1 0 6 8 2 0 2 1 居 家 养 老 上 门 服 务 规 范 2 0 2 1 - 1 0 - 2 9 发 布 2 0 2 1 - 1 0 - 2 9 实 施 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D B 3 2 1 2 / T 1 0 6 8 2 0 2 1 I 前 言 本 文 件 按 照 G B / T 1 . 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 : 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 起 草 。 本 文 件 由

2、 泰 州 市 民 政 局 提 出 并 归 口 。 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 : 泰 州 市 民 政 局 。 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 : 郑 永 寿 、 史 海 春 、 陈 骧 。D B 3 2 1 2 / T 1 0 6 8 2 0 2 1 1 居 家 养 老 上 门 服 务 规 范 1 范 围 本 文 件 规 定 了 居 家 养 老 上 门 服 务 的 服 务 对 象 、 补 贴 标 准 、 申 请 程 序 、 服 务 内 容 、 服 务 采 购 、 资 金 管 理 和 服 务 监 管 等 。 本 文 件 适 用 于 泰 州 市 区 居 家 养 老 上 门 服 务 管 理 工 作

3、。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 。 其 中 ,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 ( 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G B / T 2 6 3 9 6 洗 涤 用 品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S B / T 1 0 9 4 4 - 2 0 1 2 居 家 养 老 服 务 规 范 D B 3 2 1 2 / T

4、1 0 0 2 老 年 人 助 浴 点 服 务 规 范 3 术 语 和 定 义 本 文 件 没 有 需 要 界 定 的 术 语 和 定 义 。 4 服 务 对 象 4 . 1 政 府 补 贴 对 象 为 具 有 泰 州 市 区 户 籍 、 居 住 在 市 区 范 围 内 、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的 6 0 周 岁 及 以 上 的 失 能 半 失 能 老 年 人 或 7 0 周 岁 及 以 上 的 自 理 老 年 人 : a ) 特 困 人 员 ; b ) 城 乡 低 保 对 象 ; c ) 重 点 优 抚 对 象 ; d ) 计 划 生 育 扶 助 对 象 。 4 . 2 政 府

5、普 惠 对 象 为 具 有 泰 州 市 区 户 籍 、 居 住 在 市 区 范 围 内 、 8 0 周 岁 及 以 上 的 老 年 人 。 4 . 3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不 享 受 居 家 养 老 上 门 服 务 政 策 : a ) 入 住 养 老 机 构 ; b ) 已 经 享 受 经 济 困 难 失 能 老 人 养 老 服 务 券 政 策 待 遇 。 5 补 贴 标 准 5 . 1 政 府 补 贴 对 象 包 括 自 理 老 人 享 受 每 人 每 月 1 0 0 元 居 家 养 老 上 门 服 务 , 半 失 能 老 人 享 受 每 人 每 月 2 5 0 元 居 家 养

6、老 上 门 服 务 , 失 能 老 人 享 受 每 人 每 月 5 0 0 元 居 家 养 老 上 门 服 务 。 5 . 2 政 府 普 惠 对 象 包 括 8 0 周 岁 及 以 上 老 人 应 享 受 每 人 每 年 3 6 0 元 居 家 养 老 上 门 服 务 。 注:每年度不少于 1 2 次上门服务。 5 . 3 政 府 购 买 居 家 养 老 上 门 服 务 应 通 过 政 府 购 买 第 三 方 服 务 的 方 式 为 符 合 条 件 的 老 年 人 提 供 上 门 服 务 , 不 得 以 现 金 形 式 发 放 。 5 . 4 同 时 符 合 政 府 补 贴 对 象 和 政

7、府 普 惠 对 象 两 类 条 件 的 人 员 , 应 按 照 就 高 不 就 低 原 则 , 不 重 复 享 受 补 贴 。 5 . 5 自 理 、 半 失 能 和 失 能 老 人 评 定 标 准 按 照 泰 州 市 老 年 人 能 力 评 估 标 准 ( 试 行 ) 执 行 。 6 申 请 程 序D B 3 2 1 2 / T 1 0 6 8 2 0 2 1 2 6 . 1 申 请 受 理 6 . 1 . 1 应 由 本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 向 户 籍 所 在 地 村 ( 居 ) 提 出 申 请 , 并 提 供 户 口 簿 、 居 民 身 份 证 、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

8、 6 . 1 . 2 村 ( 居 ) 初 审 后 应 将 相 关 材 料 报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 街 道 办 事 处 ) 。 6 . 2 复 核 申 请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 街 道 办 事 处 ) 对 村 ( 居 ) 上 报 材 料 进 行 复 审 , 对 老 年 人 能 力 状 况 进 行 初 步 调 查 , 报 区 民 政 部 门 审 批 。 6 . 3 评 估 审 批 区 民 政 部 门 对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 街 道 办 事 处 ) 的 复 核 情 况 进 行 审 查 , 同 时 委 托 第 三 方 评 估 组 织 进 行 老 年 人 能 力 评 估 , 并 根

9、 据 评 估 结 果 进 行 审 批 。 7 服 务 内 容 7 . 1 补 贴 服 务 项 目 7 . 1 . 1 生 活 照 料 上 门 服 务 人 员 对 老 年 人 提 供 生 活 照 料 服 务 内 容 应 符 合 S B / T 1 0 9 4 4 - 2 0 1 2 第 5 章 要 求 。 7 . 1 . 2 助 餐 服 务 基 本 内 容 涉 及 协 助 进 食 、 上 门 送 ( 做 ) 餐 , 餐 食 应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食 品 安 全 法 , 食 品 安 全 法 实 施 条 例 , 餐 饮 服 务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 餐 饮 服

10、 务 食 品 安 全 操 作 等 食 品 安 全 法 律 法 规 , 所 提 供 的 餐 食 应 尊 重 老 年 人 的 饮 食 习 惯 , 送 餐 运 输 工 具 应 保 持 清 洁 卫 生 , 餐 具 做 到 每 餐 消 毒 。 7 . 1 . 3 助 浴 服 务 助 浴 服 务 分 为 上 门 助 浴 、 外 出 助 浴 , 上 门 助 浴 时 应 根 据 四 季 气 候 状 况 和 老 年 人 居 住 条 件 , 注 意 防 寒 保 暖 、 防 暑 降 温 及 浴 室 内 通 风 , 外 出 助 浴 应 选 择 有 资 质 的 公 共 洗 浴 场 所 或 有 公 用 沐 浴 设 施 的

11、 养 老 服 务 机 构 , 往 返 途 中 确 保 安 全 , 助 浴 服 务 内 容 应 满 足 D B 3 2 1 2 / T 1 0 0 2 的 要 求 。 7 . 1 . 4 助 洁 服 务 上 门 服 务 人 员 对 老 年 人 提 供 服 务 后 应 达 到 卧 室 、 厨 房 、 卫 生 间 等 居 室 内 部 整 洁 , 用 于 生 活 护 理 的 个 人 用 具 应 保 持 清 洁 , 上 门 服 务 人 员 应 定 期 翻 晒 、 更 换 床 上 用 品 , 保 持 床 铺 清 洁 、 平 整 。 7 . 1 . 5 洗 涤 服 务 洗 涤 前 服 务 人 员 应 检 查

12、 被 洗 衣 物 的 材 质 等 情 况 并 告 知 老 年 人 或 家 属 , 集 中 送 洗 应 选 择 有 资 质 的 洗 衣 机 构 或 有 洗 涤 设 施 的 养 老 服 务 机 构 , 集 中 送 洗 送 取 衣 物 时 , 应 做 到 标 识 清 楚 、 核 对 准 确 , 防 止 交 叉 感 染 。 洗 涤 完 成 后 应 将 衣 物 整 理 平 整 , 贵 重 衣 物 不 在 服 务 范 围 之 内 , 洗 涤 用 品 使 用 满 足 G B / T 2 6 3 9 6 要 求 。 7 . 1 . 6 助 行 服 务 助 行 服 务 宜 在 老 年 人 住 宅 小 区 及 周

13、 边 区 域 内 提 供 , 服 务 人 员 在 提 供 助 行 服 务 时 应 注 意 途 中 安 全 , 使 用 助 行 器 时 应 按 助 行 器 具 的 使 用 说 明 进 行 操 作 , 陪 同 服 务 对 象 户 外 散 步 、 陪 同 外 出 , 7 . 1 . 7 代 办 服 务 代 办 服 务 包 括 代 购 物 品 、 代 领 物 品 、 代 缴 费 用 、 代 办 证 件 、 代 邮 物 品 , 一 般 为 日 常 生 活 事 务 , 提 供 服 务 时 应 当 面 清 点 钱 物 、 证 件 、 单 据 等 。 7 . 1 . 8 康 复 辅 助 康 复 辅 助 应 在

14、 专 业 人 员 指 导 下 进 行 , 符 合 老 年 人 的 生 理 心 理 特 点 , 服 务 过 程 中 应 注 意 观 察 老 年 人 的 身 体 适 应 情 况 , 防 止 损 伤 , 康 复 辅 助 应 根 据 需 要 配 备 相 应 的 康 复 器 具 , 个 体 康 复 一 般 提 供 被 动 运 动 的 肢 体 功 能 性 康 复 训 练 , 辅 助 运 动 的 肢 体 功 能 性 康 复 训 练 , 保 健 性 康 复 。D B 3 2 1 2 / T 1 0 6 8 2 0 2 1 3 7 . 1 . 9 精 神 慰 藉 精 神 慰 藉 应 以 舒 缓 心 情 、 排

15、造 孤 独 为 原 则 , 预 先 了 解 老 年 人 兴 趣 爱 好 等 情 况 , 交 流 过 程 中 与 老 年 人 保 持 良 性 互 动 。 7 . 1 . 1 0 助 医 服 务 助 医 服 务 包 括 陪 同 就 诊 、 代 为 配 药 , 陪 同 就 诊 的 情 形 为 常 见 病 、 慢 性 病 复 诊 、 辅 助 性 检 查 、 门 诊 注 射 、 换 药 等 , 陪 同 就 诊 时 应 注 意 途 中 安 全 , 及 时 向 老 人 家 属 或 其 他 监 护 人 反 馈 就 诊 情 况 , 代 为 配 药 的 范 围 为 诊 断 明 确 、 病 情 稳 定 、 治 疗

16、方 案 确 定 的 常 见 病 、 慢 性 病 , 代 为 配 药 一 般 到 老 年 人 居 住 地 所 在 区 域 范 围 内 的 医 疗 机 构 , 并 应 做 到 当 面 清 点 钱 款 和 药 物 等 。 7 . 2 普 惠 服 务 项 目 7 . 2 . 1 头 部 护 理 套 餐 头 部 护 理 套 餐 包 括 理 发 、 修 面 、 修 剪 指 甲 , 服 务 后 , 服 务 对 象 头 发 应 修 剪 整 洁 , 发 型 得 体 大 方 , 面 部 干 净 清 爽 , 修 剪 指 甲 , 去 除 指 甲 污 垢 。 7 . 2 . 2 足 部 护 理 套 餐 足 部 护 理

17、套 餐 泡 脚 、 修 脚 、 修 脚 指 甲 , 服 务 人 员 应 做 好 足 部 养 护 , 修 脚 、 修 剪 指 甲 , 去 除 指 甲 污 垢 。 7 . 2 . 3 保 洁 整 理 套 餐 保 洁 整 理 套 餐 包 括 居 室 卫 生 清 洁 、 家 居 用 品 、 衣 物 整 理 , 服 务 后 应 达 到 居 室 内 部 整 洁 , 物 具 清 洁 , 日 常 生 活 用 品 、 衣 物 、 床 上 用 品 整 理 摆 放 整 齐 , 保 持 床 铺 清 洁 、 平 整 。 7 . 2 . 4 精 神 关 爱 套 餐 包 括 谈 心 交 流 、 读 书 读 报 、 安 全

18、提 醒 , 服 务 人 员 可 通 过 上 门 聊 天 的 方 式 帮 助 服 务 对 象 排 除 孤 独 感 和 寂 寞 感 , 查 看 老 人 的 精 神 状 况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与 老 人 聊 天 解 闷 、 读 老 年 人 喜 爱 的 报 纸 书 籍 、 代 老 人 写 书 信 或 通 过 电 子 设 备 , 协 助 老 人 与 子 女 远 程 通 话 等 , 服 务 人 员 应 提 醒 老 人 注 意 用 电 、 用 气 、 防 火 安 全 , 防 止 金 融 诈 骗 。 8 服 务 采 购 8 . 1 服 务 主 体 条 件 8 . 1 . 1 政 府 购 买 居 家

19、养 老 上 门 服 务 应 由 具 备 条 件 的 养 老 服 务 组 织 或 机 构 等 服 务 主 体 提 供 。 8 . 1 . 2 服 务 主 体 应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之 一 : a ) 经 民 政 部 门 注 册 登 记 、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 可 直 接 提 供 养 老 服 务 或 运 营 的 社 会 组 织 ; b ) 经 工 商 部 门 注 册 登 记 、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 可 直 接 提 供 养 老 服 务 或 运 营 的 企 业 和 机 构 。 8 . 2 招 标 采 购 方 式 8 . 2 . 1 各 区 应 按 照 政 府 采 购 的 管 理

20、要 求 依 法 采 购 , 符 合 条 件 的 服 务 主 体 均 有 资 格 参 与 投 标 , 中 标 服 务 主 体 数 量 由 各 区 视 实 际 情 况 确 定 。 8 . 2 . 2 宜 鼓 励 具 备 条 件 的 养 老 机 构 和 已 经 中 标 承 接 社 区 居 家 养 老 服 务 中 心 运 营 的 社 会 组 织 , 参 与 政 府 购 买 居 家 养 老 上 门 服 务 项 目 招 标 采 购 。 8 . 2 . 3 政 府 采 购 的 评 价 标 准 应 由 区 民 政 部 门 根 据 提 供 政 府 购 买 居 家 养 老 上 门 服 务 主 体 的 具 体 情

21、况 确 定 。 8 . 2 . 4 区 民 政 部 门 应 向 社 会 公 布 中 标 服 务 主 体 名 录 , 服 务 主 体 应 尽 量 提 高 覆 盖 面 , 提 高 服 务 的 便 捷 性 。 8 . 2 . 5 政 府 购 买 居 家 养 老 上 门 服 务 内 容 应 实 行 明 码 标 价 , 实 施 公 开 承 诺 服 务 , 根 据 服 务 对 象 需 求 , 上 门 为 居 家 老 年 人 提 供 服 务 。 8 . 2 . 6 区 民 政 部 门 应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 将 中 标 服 务 主 体 的 服 务 项 目 最 高 限 价 向 社 会 公 布 。 9

22、资 金 管 理D B 3 2 1 2 / T 1 0 6 8 2 0 2 1 4 9 . 1 政 府 购 买 居 家 养 老 上 门 服 务 资 金 以 虚 拟 货 币 形 式 发 放 , 存 入 信 息 平 台 个 人 账 户 中 , 用 于 购 买 居 家 养 老 上 门 服 务 。 9 . 2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资 金 应 仅 用 于 老 人 购 买 养 老 上 门 服 务 , 不 得 提 取 现 金 , 老 人 未 消 费 完 毕 的 费 用 每 年 度 末 清 零 。 区 民 政 部 门 按 照 实 际 消 费 额 度 与 服 务 组 织 进 行 结 算 。 9 . 3 政 府

23、 购 买 居 家 养 老 上 门 服 务 所 需 财 政 补 助 资 金 列 入 市 、 区 财 政 预 算 , 应 由 市 级 和 各 区 按 照 市 、 区 财 政 分 享 比 例 承 担 。 9 . 4 各 区 与 养 老 服 务 组 织 结 算 时 间 和 方 法 应 由 各 区 自 行 确 定 , 可 预 付 部 分 经 费 作 为 启 动 资 金 。 1 0 服 务 监 管 1 0 . 1 线 上 回 访 1 0 . 1 . 1 养 老 服 务 信 息 平 台 及 时 跟 踪 回 访 完 成 服 务 工 单 , 每 日 回 访 量 不 宜 少 于 1 0 0 单 , 全 年 回 访

24、 量 不 宜 少 于 3 5 0 0 0 单 , 回 访 被 服 务 对 象 不 得 重 复 。 1 0 . 1 . 2 所 有 回 访 结 果 应 在 工 单 上 记 载 备 查 , 建 立 综 合 报 表 制 度 , 实 现 回 访 结 果 的 统 计 、 汇 总 、 查 询 等 功 能 。 1 0 . 1 . 3 对 于 服 务 时 长 不 足 等 不 符 合 服 务 规 范 的 工 单 , 均 以 作 废 单 处 理 , 应 通 知 服 务 提 供 组 织 ( 单 位 ) 重 新 提 供 服 务 。 1 0 . 1 . 4 对 于 异 常 工 单 或 投 诉 工 单 , 应 及 时 跟

25、 踪 了 解 情 况 , 告 知 服 务 组 织 积 极 处 理 , 并 反 馈 结 果 , 情 况 严 重 的 及 时 报 告 民 政 部 门 。 1 0 . 2 区 级 考 核 各 区 应 建 立 居 家 养 老 上 门 服 务 考 核 评 价 制 度 , 通 过 随 机 抽 查 、 明 查 暗 访 和 座 谈 会 等 形 式 , 听 取 社 区 干 部 、 老 人 及 老 人 家 属 的 意 见 , 对 养 老 服 务 组 织 ( 单 位 ) 服 务 能 力 、 运 营 状 况 、 管 理 水 平 、 服 务 满 意 度 监 管 。 1 0 . 3 实 地 评 估 民 政 部 门 应 委 托 第 三 方 社 会 组 织 实 地 抽 查 走 访 政 府 购 买 居 家 养 老 上 门 服 务 对 象 , 对 服 务 内 容 、 真 实 性 、 满 意 度 等 进 行 督 查 , 确 保 服 务 工 作 无 遗 漏 、 无 盲 区 、 无 误 差 , 杜 绝 服 务 走 过 场 , 真 正 让 居 家 养 老 服 务 惠 及 老 人 。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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