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0 3 . 0 8 0 CCS A 2 0 DB3212 泰 州 市 地 方 标 准 D B 3 2 1 2 / T 1 0 7 7 2 0 2 1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教 育 精 准 资 助 规 范 2 0 2 1 - 1 0 - 2 9 发 布 2 0 2 1 - 1 0 - 2 9 实 施 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D B 3 2 1 2 / T 1 0 7 7 2 0 2 1 I 前 言 本 文 件 按 照 G B / T 1 . 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 : 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 起
2、 草 。 本 文 件 由 泰 州 市 教 育 局 提 出 并 归 口 。 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 : 泰 州 市 教 育 局 。 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 : 李 新 荣 、 蒋 波 、 钱 萍 、 尤 善 军 。D B 3 2 1 2 / T 1 0 7 7 2 0 2 1 1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教 育 精 准 资 助 规 范 1 范 围 本 文 件 规 定 了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教 育 精 准 资 助 的 基 本 原 则 、 贫 困 学 生 等 级 认 定 、 认 定 流 程 、 认 定 时 间 、 资 助 要 求 和 资 助 管 理 及 监 督 等
3、。 本 文 件 适 用 于 泰 州 市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教 育 精 准 资 助 管 理 工 作 。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本 文 件 没 有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 3 术 语 和 定 义 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3 . 1 学 生 s t u d e n t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批 准 设 立 、 实 施 学 历 教 育 的 全 日 制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 普 通 高 中 、 义 务 教 育 学 校 学 生 ,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批 准 设 立 的 公 办 幼 儿 园 、 普 惠 性 民 办 幼 儿
4、园 幼 儿 。 3 . 2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s t u d e n t s w i t h f i n a n c i a l d i f f i c u l t i e s 本 人 及 其 家 庭 的 经 济 能 力 难 以 满 足 其 在 校 或 幼 儿 园 ( 以 下 统 称 学 校 ) 期 间 的 学 习 和 生 活 基 本 支 出 的 学 生 或 幼 儿 ( 以 下 统 称 学 生 ) 。 4 基 本 原 则 4 . 1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认 定 结 果 可 作 为 财 政 、 教 育 、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分 配 资 助 名 额
5、和 安 排 资 助 资 金 的 主 要 依 据 , 作 为 学 校 贯 彻 落 实 政 府 各 项 资 助 政 策 和 实 施 学 校 资 助 措 施 的 主 要 参 考 因 素 。 4 . 2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认 定 工 作 应 实 事 求 是 、 客 观 公 平 , 定 量 与 定 性 结 合 评 价 , 公 开 透 明 、 保 护 个 人 隐 私 。 5 贫 困 学 生 等 级 认 定 5 . 1 概 述 根 据 学 生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程 度 或 残 疾 等 级 , 设 置 特 别 困 难 、 比 较 困 难 、 一 般 困 难 三 级 。 5 . 2 特 别
6、困 难 学 生 认 定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 可 认 定 为 “ 特 别 困 难 学 生 ” : a ) 建 档 立 卡 贫 困 家 庭 子 女 ; b ) 特 困 救 助 供 养 学 生 、 困 境 儿 童 ( 含 孤 儿 ) ; c ) 城 乡 低 保 家 庭 子 女 ; d ) 特 困 职 工 家 庭 子 女 ; e ) 残 疾 学 生 ; f ) 享 受 国 家 定 期 抚 恤 补 助 的 优 抚 对 象 子 女 、 因 公 牺 牲 警 察 子 女 ;D B 3 2 1 2 / T 1 0 7 7 2 0 2 1 2 g ) 学 生 家 庭 遭 受 自 然 灾 害 、 突
7、 发 意 外 事 件 等 情 况 , 造 成 严 重 家 庭 经 济 负 担 。 5 . 3 比 较 困 难 学 生 认 定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 可 认 定 为 “ 比 较 困 难 学 生 ” : a ) 民 政 部 门 认 定 的 低 收 入 家 庭 子 女 ; b ) 工 会 认 定 的 困 难 职 工 家 庭 子 女 ; c ) 父 母 双 方 残 疾 、 父 母 双 方 务 农 、 父 母 双 方 下 岗 ( 失 业 ) 且 未 能 再 就 业 、 单 亲 家 庭 且 单 亲 父 ( 母 ) 无 经 济 收 入 等 情 况 导 致 家 庭 仅 能 提 供 在 校 期 间
8、 部 分 学 习 和 生 活 基 本 支 出 , 其 余 部 分 需 要 依 靠 国 家 资 助 政 策 补 充 的 学 生 。 5 . 4 一 般 困 难 学 生 认 定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 可 认 定 为 “ 一 般 困 难 学 生 ” : a ) 家 庭 人 均 收 入 低 , 且 家 庭 赡 养 老 人 负 担 较 重 ; b ) 家 庭 有 两 名 及 以 上 子 女 就 读 且 其 中 有 一 名 及 以 上 在 接 受 非 义 务 教 育 , 家 庭 经 济 负 担 较 重 ; c ) 父 母 一 方 有 残 疾 、 父 母 一 方 下 岗 ( 失 业 ) 且 未
9、 能 就 业 、 单 亲 家 庭 且 单 亲 父 ( 母 ) 经 济 收 入 低 等 情 况 导 致 家 庭 能 提 供 大 部 分 , 但 尚 不 能 完 全 提 供 在 校 期 间 学 习 和 生 活 基 本 支 出 的 学 生 。 6 认 定 流 程 6 . 1 提 前 告 知 6 . 1 . 1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认 定 工 作 原 则 上 每 学 年 进 行 一 次 。 6 . 1 . 2 学 校 应 在 新 学 年 开 学 3 0 个 工 作 日 内 , 完 成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认 定 工 作 。 6 . 1 . 3 学 校 可 通 过 召 开 家 长
10、 会 、 张 贴 公 告 栏 、 书 面 通 知 等 形 式 , 向 学 生 或 监 护 人 告 知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认 定 工 作 事 项 , 同 时 宣 传 相 关 学 生 资 助 政 策 。 6 . 2 学 生 或 监 护 人 申 请 6 . 2 . 1 学 生 或 监 护 人 自 愿 如 实 填 写 申 请 表 , 并 提 出 认 定 申 请 。 6 . 2 . 2 学 生 或 监 护 人 应 对 所 填 信 息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 6 . 3 学 校 认 定 6 . 3 . 1 学 校 认 定 小 组 根 据 学 生 或 监 护 人 提 交 的 申 请 表 进
11、 行 核 实 , 可 采 取 家 访 、 个 别 谈 话 、 大 数 据 分 析 、 信 函 索 证 、 量 化 评 估 、 民 主 评 议 等 方 式 进 行 核 实 。 6 . 3 . 2 认 定 过 程 中 应 尊 重 和 保 护 学 生 隐 私 , 不 得 让 学 生 当 众 诉 苦 、 互 相 比 困 。 6 . 4 结 果 公 示 6 . 4 . 1 学 校 应 采 取 适 当 方 式 , 在 适 当 范 围 内 公 示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认 定 名 单 及 等 级 , 接 受 监 督 并 及 时 回 应 有 关 认 定 结 果 的 异 议 。 6 . 4 . 2 公
12、 示 时 , 不 得 涉 及 学 生 个 人 敏 感 信 息 及 隐 私 , 公 示 期 结 束 及 时 去 除 信 息 。 6 . 5 建 档 备 案 6 . 5 . 1 经 公 示 无 异 议 后 , 学 校 应 将 最 后 确 定 各 等 级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名 单 报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 6 . 5 . 2 学 校 应 汇 总 名 单 , 连 同 学 生 或 监 护 人 提 交 的 申 请 表 等 资 料 按 学 年 整 理 装 订 , 建 立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信 息 档 案 , 并 按 要 求 录 入 全 国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信 息 系
13、 统 , 其 中 技 工 学 校 按 要 求 录 入 技 工 院 校 学 生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 7 认 定 时 间 7 . 1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认 定 结 果 有 效 期 为 一 学 年 。 7 . 2 新 学 年 开 始 , 学 校 应 重 新 组 织 学 生 申 请 并 开 展 认 定 工 作 。 7 . 3 学 校 应 建 立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认 定 结 果 复 核 和 动 态 调 整 机 制 。 7 . 4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学 生 , 不 应 作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认 定 :D B 3 2 1 2 / T 1 0
14、7 7 2 0 2 1 3 a ) 学 生 或 监 护 人 未 提 出 或 未 按 规 定 提 出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认 定 申 请 ; b ) 学 生 或 监 护 人 提 供 相 关 资 料 不 真 实 ; c ) 其 他 不 符 合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认 定 要 求 的 情 形 。 8 资 助 要 求 8 . 1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8 . 1 . 1 免 学 费 对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全 日 制 学 历 教 育 正 式 学 籍 一 、 二 、 三 年 级 在 校 生 免 除 学 费 , 对 公 办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非 全 日 制 正 式 学
15、籍 一 、 二 年 级 在 校 生 中 涉 农 专 业 学 生 免 除 学 费 。 免 学 费 标 准 按 照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价 格 、 财 政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公 办 学 校 学 费 标 准 执 行 ( 不 含 住 宿 费 ) 。 8 . 1 . 2 国 家 助 学 金 国 家 助 学 金 资 助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全 日 制 学 历 教 育 正 式 学 籍 一 、 二 年 级 在 校 涉 农 专 业 学 生 和 非 涉 农 专 业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 国 家 助 学 金 平 均 资 助 标 准 每 生 每 年 2 0 0 0 元 。 具
16、体 标 准 由 各 市 ( 区 ) 在 平 均 资 助 标 准 范 围 内 自 主 确 定 , 可 分 为 2 - 3 档 。 8 . 2 普 通 高 中 8 . 2 . 1 免 学 杂 费 对 具 有 正 式 注 册 学 籍 的 普 通 高 中 建 档 立 卡 等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 含 低 保 家 庭 学 生 、 特 困 救 助 供 养 学 生 ) 和 残 疾 学 生 免 学 杂 费 。 免 学 杂 费 标 准 按 照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价 格 、 财 政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公 办 学 校 学 费 标 准 执 行 ( 不 含 住 宿 费 ) 。 8
17、. 2 . 2 国 家 助 学 金 国 家 助 学 金 资 助 具 有 正 式 注 册 学 籍 的 普 通 高 中 在 校 生 中 的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 国 家 助 学 金 平 均 资 助 标 准 为 每 生 每 年 2 0 0 0 元 。 具 体 标 准 由 各 市 ( 区 ) 在 平 均 资 助 标 准 范 围 内 自 主 确 定 , 可 分 为 2 - 3 档 。 8 . 3 义 务 教 育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生 活 补 助 资 助 具 有 正 式 注 册 学 籍 的 义 务 教 育 在 校 生 中 的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 家 庭 经 济
18、困 难 学 生 生 活 补 助 资 助 标 准 为 每 生 每 年 小 学 1 0 0 0 元 、 初 中 1 2 5 0 元 ; 城 乡 低 保 家 庭 每 生 每 年 小 学 1 5 0 0 元 、 初 中 2 0 0 0 元 。 具 体 标 准 由 各 市 ( 区 ) 在 平 均 资 助 标 准 范 围 内 自 主 确 定 , 可 分 为 2 - 3 档 。 8 . 4 学 前 教 育 学 前 教 育 政 府 资 助 资 助 具 有 正 式 注 册 学 籍 的 公 办 和 普 惠 性 民 办 幼 儿 园 在 校 生 中 的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儿 童 , 学 前 教 育 政 府 资
19、助 资 助 标 准 为 每 人 每 年 1 0 0 0 元 。 具 体 标 准 由 各 市 ( 区 ) 在 平 均 资 助 标 准 范 围 内 自 主 确 定 , 可 分 为 2 - 3 档 。 9 管 理 及 监 督 9 . 1 学 校 应 对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认 定 工 作 实 行 校 长 负 责 制 , 建 立 严 格 规 范 的 提 前 告 知 、 组 织 学 生 或 监 护 人 申 请 、 学 校 认 定 、 结 果 公 示 、 建 档 备 案 等 工 作 流 程 。 9 . 2 学 校 和 各 级 教 育 、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应 注 意 学
20、生 资 助 信 息 安 全 管 理 , 制 定 相 关 的 管 理 制 度 , 落 实 资 助 信 息 安 全 责 任 人 , 严 格 管 理 各 类 学 生 资 助 信 息 的 查 阅 、 复 印 、 流 转 、 公 示 、 存 档 等 操 作 , 严 格 规 定 学 生 资 助 信 息 的 使 用 权 限 范 围 。 9 . 3 申 请 认 定 的 学 生 或 监 护 人 , 应 如 实 提 供 家 庭 经 济 情 况 信 息 。 如 发 现 并 核 实 学 生 或 监 护 人 存 在 提 供 虚 假 信 息 和 资 料 行 为 , 不 得 认 定 为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
21、已 获 得 资 助 的 要 取 消 相 关 资 助 , 追 回 资 助 资 金 。 情 节 严 重 的 , 将 报 送 同 级 信 用 管 理 机 构 。 9 . 4 已 被 认 定 为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的 学 生 , 其 家 庭 经 济 状 况 发 生 显 著 变 化 , 应 及 时 告 知 学 校 , 学 校 应 重 新 评 估 学 生 家 庭 经 济 状 况 , 确 定 其 是 否 为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或 调 整 其 困 难 等 级 。D B 3 2 1 2 / T 1 0 7 7 2 0 2 1 4 9 . 5 未 被 认 定 为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的 学 生 , 其 家 庭 经 济 状 况 发 生 显 著 变 化 , 应 及 时 告 知 学 校 , 并 提 出 申 请 , 学 校 应 评 估 该 学 生 家 庭 经 济 状 况 , 确 定 其 是 否 为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并 确 定 困 难 等 级 。 9 . 6 学 校 和 有 关 部 门 应 按 核 准 的 认 定 结 果 , 相 应 实 施 国 家 和 各 级 政 府 、 部 门 出 台 的 教 育 资 助 政 策 。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