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 C S 6 7.0 4 0C C S X 0 03301浙 江 省 杭 州 市 地 方 标 准D B 3 3 0 1/T 0 3 4 3.4 2 0 2 1食 品 生 产 安 全 监 管 指 南第 4 部 分:行 政 指 导2 0 2 1-0 9-1 5 发 布 2 0 2 1-1 0-1 5 实 施杭 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D B 3 3 0 1/T 0 3 4 3.4 2 0 2 1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行 政 建 议.1行 政 建 议 情 形.1行 政 建 议 形 式.15 预 警 约
2、谈.1预 警 约 谈 情 形.1预 警 约 谈 形 式.26 体 系 认 证.27 评 估 体 系.2企 业 引 入.2监 管 部 门 引 入.28 示 范 引 领.3确 定 示 范 企 业.3开 展 示 范 活 动.39 互 助 共 享.3参 考 文 献.5D B 3 3 0 1/T 0 3 4 3.4 2 0 2 1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本 次 发 布 D B 3 3 0 1/T 0 3 4 3 食 品 生 产 安 全 监 管 指
3、南 分 为 4 个 部 分:第 1 部 分:导 则;第 2 部 分:行 政 监 管;第 3 部 分:风 险 管 理;第 4 部 分:行 政 指 导。本 部 分 为 D B 3 3 0 1/T 0 3 4 3 的 第 4 部 分。请 注 意 本 文 件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本 文 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专 利 的 责 任。本 文 件 由 杭 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中 国 计 量 大 学、杭 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钱 塘 新 区 分 局、杭 州 市 临 安 区 市 场 监 督
4、管理 局。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陶 菲、田 晓 祥、陈 如 寿、黄 雄 伟、王 瑞 军、陈 志 强、王 姣 斐、杨 芸 芸、杨 慧 娟、吕 丹 峰、胡 坚。D B 3 3 0 1/T 0 3 4 3.4 2 0 2 11食 品 生 产 安 全 监 管 指 南 第 4 部 分:行 政 指 导1 范 围本 文 件 提 供 了 食 品 生 产 安 全 监 管 的 行 政 建 议、预 警 约 谈、体 系 认 证、评 估 体 系、示 范 引 领、互 助 共享 等 指 导。本 文 件 适 用 于 杭 州 市 各 区 县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及 其 生 产 经 营 行 为 的 食 品 安 全
5、管 理 工 作。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 1 4 8 8 1 食 品 生 产 通 用 卫 生 规 范G B/T 2 7 3 4 1 危 害 分 析 与 关 键 控 制 点(H A C C P)体 系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通 用 要 求G B/T 2
6、2 0 0 0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食 品 链 中 各 类 组 织 的 要 求G B/T 2 2 0 0 4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G B/T 2 2 0 0 0-2 0 0 6 的 应 用 指 南G B/T 2 3 6 9 4 风 险 管 理 术 语3 术 语 和 定 义本 文 件 没 有 需 要 界 定 的 术 语 和 定 义。4 行 政 建 议行 政 建 议 情 形对 于 监 管 部 门 现 场 检 查、监 督 抽 检、第 三 方 评 估、受 理 投 诉 举 报 过 程 中 首 次 发 现 的 一 般 性 不 规 范 行为 及 风 险 隐 患,可 采 取 行 政 建
7、 议。行 政 建 议 形 式监 管 部 门 应 制 作 行 政 建 议 书,明 确 行 政 建 议 的 对 象、内 容、时 间 等 内 容,由 监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和 行 政建 议 对 象 企 业 负 责 人 签 字 盖 章,行 政 建 议 书 一 式 两 份,一 份 送 达 企 业,一 份 由 监 管 部 门 留 存。5 预 警 约 谈预 警 约 谈 情 形当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时,市 场 监 管 部 门 应 对 其 进 行 行 政 预 警 约 谈:a)对 给 予 过 行 政 建 议 的 一 般 性 不 规 范 行 为 及 风 险 隐 患 未 及 时 采
8、 取 措 施 消 除 的;D B 3 3 0 1/T 0 3 4 3.4 2 0 2 12b)监 管 部 门 现 场 检 查、监 督 抽 检、第 三 方 评 估、受 理 投 诉 举 报 过 程 中 发 现 较 大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隐患,或 现 场 检 查 过 程 中 多 项 重 点 项 不 符 合 要 求 的;c)被 媒 体 曝 光 证 实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的。预 警 约 谈 形 式5.2.1 约 谈 人 不 应 少 于 三 人,一 般 为 市 场 监 督 部 门 相 关 负 责 人 员,其 中 执 法 人 员 不 少 于 二 人。5.2.2 被 约 谈 人 应 为 食 品 生
9、 产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主 要 负 责 人。5.2.3 约 谈 的 主 要 内 容 应 为 通 报 约 谈 事 由、目 的、要 求 等 事 项,重 点 指 出 被 约 谈 对 象 存 在 的 问 题 明 确其 主 体 责 任 及 要 求。5.2.4 被 约 谈 人 应 针 对 问 题,着 重 分 析 产 生 问 题 的 原 因,介 绍 整 改 的 措 施。5.2.5 约 谈 应 制 作 书 面 约 谈 记 录。5.2.6 被 约 谈 单 位 应 对 约 谈 指 出 的 问 题 进 行 全 面 整 改、兑 现 承 诺,并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将 整改 情
10、 况 报 约 谈 机 关。6 体 系 认 证在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体 系 建 设 中,应 建 立 食 品 安 全 小 组 进 行 危 害 分 析,帮 助 企 业 培 养 出 自 己 的 食 品 安全 管 理 团 队。应 对 系 统 进 行 不 断 的 分 析、验 证,提 高 流 程 的 优 化 程 度,避 免 或 降 低 食 品 安 全 事 件 的 发 生概 率,提 高 生 产 效 率。目 前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常 见 的 认 证 体 系 包 括 但 不 限 于:a)H A C C P 危 害 分 析 与 关 键 控 制 点 体 系;b)G M P 良 好 生 产 规 范;c)I
11、S O 2 2 0 0 0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体 系;d)F S S C 2 2 0 0 0 食 品 安 全 体 系。监 管 部 门 可 通 过 上 门 了 解 需 求、开 展 集 中 讲 座 培 训、邀 请 认 证 专 家 辅 导、申 请 专 项 扶 持 政 策 等 方式 鼓 励 企 业 开 展 体 系 认 证 工 作。7 评 估 体 系企 业 引 入7.1.1 应 鼓 励 和 引 导 规 模 企 业 主 动 引 入 第 三 方 评 估,对 企 业 食 品 安 全 体 系 运 行 状 况 和 管 理 水 平 进 行 评价。7.1.2 监 管 部 门 宜 每 年 定 期 收 集 整 理
12、企 业 自 主 评 估 报 告,为 后 续 日 常 监 管 及 风 险 防 控 提 供 依 据。监 管 部 门 引 入7.2.1 评 估 目 的监 管 部 门 宜 通 过 委 托 第 三 方 机 构 的 形 式,应 用 专 业、系 统 的 评 估 方 法,对 区 域 内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的 食品 安 全 管 理 水 平 进 行 全 面 的 评 价,为 实 施 有 效 的 食 品 安 全 监 管 提 供 依 据,促 进 企 业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水 平 的提 高,探 索 食 品 安 全 治 理 的 新 模 式。7.2.2 评 估 依 据D B 3 3 0 1/T 0 3 4 3.4
13、 2 0 2 13第 三 方 评 估 的 主 要 依 据 应 包 括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食 品 安 全 法、食 品 生 产 许 可 管 理 办 法、食品 生 产 许 可 审 查 通 则、食 品 生 产 经 营 日 常 监 督 检 查 管 理 办 法、G B 1 4 8 8 1 等 食 品 相 关 的 法 律 法 规和 标 准,以 及 各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制 定 和 实 施 的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制 度、体 系 要 求 和 规 程 等。7.2.3 评 估 内 容应 依 照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日 常 监 督 检 查 管 理 办 法、G B/T 2 7 3 4 1 等
14、相 关 法 规 和 标 准 要 求,对 企 业 生 产环 境 条 件、进 货 检 查 结 果、生 产 过 程 控 制、产 品 检 验 结 果、贮 存 及 交 付 使 用、不 合 格 品 管 理 和 食 品 召 回、从 业 人 员 管 理、食 品 安 全 事 故 处 置、食 品 安 全 风 险 分 析 与 控 制 等 方 面 进 行 评 价。7.2.4 评 估 形 式由 市 场 监 管 部 门 确 定 评 估 对 象 后,第 三 方 评 估 机 构 独 立 开 展 评 估,评 估 机 构 组 成 评 估 小 组、选 配 评估 专 家、制 订 评 估 计 划 并 对 企 业 开 展 评 估 活 动
15、。7.2.5 结 果 应 用7.2.5.1 评 估 完 成 后,应 对 评 估 的 每 家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形 成 评 估 报 告,由 监 管 部 门 将 报 告 告 知 食 品 生 产企 业 质 量 负 责 人,并 对 风 险 隐 患 和 薄 弱 环 节 跟 踪 后 续 整 改 情 况。7.2.5.2 应 对 区 域 内 参 与 评 估 的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进 行 整 体 数 据 分 析,为 监 管 部 门 制 订 监 管 计 划、开 展 监督 检 查 提 供 依 据。8 示 范 引 领确 定 示 范 企 业8.1.1 应 采 取 企 业 自 荐 与 监 管 部 门 推 荐
16、相 结 合 的 形 式 确 定 示 范 企 业 候 选 名 单,以 企 业 动 态 风 险 因 素 量化 分 值 为 依 据 根 据 大 型 企 业、中 型 企 业、小 型 企 业 三 个 层 次 分 别 确 定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水 平 较 高 的 企 业 作 为食 品 安 全 示 范 企 业。8.1.2 示 范 企 业 名 单 应 定 期 更 新。开 展 示 范 活 动每 年 应 定 期 开 展 示 范 活 动,活 动 形 式 包 括 但 不 限 于:a)组 织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负 责 人 到 示 范 企 业 观 摩 学 习;b)监 管 部 门 组 织 企 业 负 责 人 到
17、 示 范 企 业 召 开 现 场 会;c)企 业 食 品 安 全 专 家 授 课 辅 导;d)示 范 企 业 进 行 食 品 安 全 主 体 责 任 落 实 情 况 报 告;e)观 摩 企 业 食 品 安 全 模 拟 演 练 等。9 互 助 共 享针 对 辖 区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实 际,由 监 管 部 门 构 建 企 业 互 助 平 台,发 挥 行 业 协 会 等 组 织 的 作 用,促 进辖 区 企 业 共 同 良 性 发 展。探 索 引 入 检 验 检 测 共 享 平 台。根 据 厂 区 位 置、企 业 意 愿、实 验 室 硬 件 条 件、检 测 能 力 等 条 件 对 辖区 内
18、的 中 小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实 验 室 自 检 能 力 进 行 资 质 排 查,选 取 有 能 力 承 担 多 家 企 业 监 测 任 务 的 实 验 室 实D B 3 3 0 1/T 0 3 4 3.4 2 0 2 14施 共 享。鼓 励 规 模 较 小 出 厂 检 验 能 力 不 足 的 食 品 企 业 与 共 享 实 验 室 企 业 签 订 共 享 意 向 书,共 享 企 业 依 托自 身 较 为 充 裕 的 检 验 员 和 检 验 设 备 资 源 提 供 检 验 服 务,接 受 服 务 企 业 承 担 相 应 的 费 用,解 决 部 分 食 品 生产 企 业 检 验 能 力 不
19、 足 的 现 状。D B 3 3 0 1/T 0 3 4 3.4 2 0 2 15参 考 文 献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食 品 安 全 法(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2 2 号)2 食 品 生 产 许 可 管 理 办 法(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令 第 2 4 号)3 食 品 生 产 许 可 审 查 通 则(食 药 监 食 监 一 2 0 1 6 1 0 3 号)4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日 常 监 督 检 查 管 理 办 法(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令 第 2 3 号)5 关 于 全 面 推 行 行 政 指 导 工 作 的 通 知(杭 府 法 2 0 1 2 1 0 号)6 关 于 印 发 杭 州 市 食 品 安 全 主 体 责 任 行 政 约 谈 工 作 规 范(试 行)的 通 知(杭 市 管 2 0 1 8 1 0 2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