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01 T 0343.2—2021 食品生产安全监管指南 第2部分 行政监管.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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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 C S 6 7.0 4 0C C S X 0 03301浙 江 省 杭 州 市 地 方 标 准D B 3 3 0 1/T 0 3 4 3.2 2 0 2 1食 品 生 产 安 全 监 管 指 南第 2 部 分:行 政 监 管2 0 2 1-0 9-1 5 发 布 2 0 2 1-1 0-1 5 实 施杭 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D B 3 3 0 1/T 0 3 4 3.2 2 0 2 1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3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33 术 语 和 定 义.34 准 入 与 退 出.34.1 准 入.34.2 退 出.45 检 查.55.1 基 本

2、 要 求.55.2 双 随 机 检 查.55.3 监 督 检 查.65.4 执 法 检 查.65.5 追 溯 工 作 检 查.75.6 后 处 置 原 则.96 检 验 检 测.96.1 企 业 自 检 能 力 检 查.96.2 监 督 抽 检.1 07 食 品 安 全 主 体 责 任 督 查.1 07.1 基 本 要 求.1 07.2 企 业 食 品 安 全 主 体 责 任 自 查.1 17.3 督 查 内 容 及 形 式.1 1附 录 A(资 料 性)准 入 权 限.1 2附 录 B(资 料 性)食 品 生 产 监 督 检 查 常 用 的 检 查 表.1 3附 录 C(资 料 性)食 品

3、生 产 安 全 监 督 检 查 常 用 的 检 查 方 法.2 2附 录 D(资 料 性)企 业 食 品 安 全 主 体 责 任 自 查.2 6附 录 E(资 料 性)食 品 生 产 加 工 企 业 落 实 质 量 安 全 主 体 责 任 情 况 核 查 表.2 7参 考 文 献.3 0D B 3 3 0 1/T 0 3 4 3.2 2 0 2 1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本 次 发 布 D B 3 3 0 1/T 0 3 4 3 食 品

4、生 产 安 全 监 管 指 南 分 为 4 个 部 分:第 1 部 分:导 则;第 2 部 分:行 政 监 管;第 3 部 分:风 险 管 理;第 4 部 分:行 政 指 导。本 部 分 为 D B 3 3 0 1/T 0 3 4 3 的 第 2 部 分。请 注 意 本 文 件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本 文 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专 利 的 责 任。本 文 件 由 杭 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杭 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钱 塘 新 区 分 局、中 国 计 量 大 学、杭 州 市

5、临 安 区 市 场 监 督 管理 局。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田 晓 祥、黄 雄 伟、陈 志 强、王 姣 斐、吕 丹 峰、胡 坚、陶 菲、杨 芸 芸。D B 3 3 0 1/T 0 3 4 3.2 2 0 2 13食 品 生 产 安 全 监 管 指 南 第 2 部 分:行 政 监 管1 范 围本 文 件 提 供 了 食 品 生 产 安 全 监 管 准 入 与 退 出、检 查、检 验 检 测 和 食 品 安 全 主 体 责 任 督 查 等 指 导。本 文 件 适 用 于 各 区 县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及 其 生 产 经 营 行 为 的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工 作。2 规 范 性

6、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D B 3 3 0 1/T 3 4 3.3 2 0 2 1 食 品 生 产 安 全 监 管 指 南 第 3 部 分:风 险 管 理3 术 语 和 定 义本 文 件 没 有 需 要 界 定 的 术 语 和 定 义。4 准 入 与 退 出4.1 准 入4

7、.1.1 准 入 原 则食 品 生 产 许 可 应 实 行“一 企 一 证”原 则,即 同 一 个 食 品 生 产 者 从 事 食 品 生 产 活 动,应 当 取 得 一 个 食品 生 产 许 可 证。准 入 权 限 要 求 见 附 录 A。4.1.2 准 入 要 求申 请 食 品 生 产 许 可,应 符 合 下 列 条 件:a)具 有 与 生 产 的 食 品 品 种、数 量 相 适 应 的 食 品 原 料 处 理 和 食 品 加 工、包 装、贮 存 等 场 所,保 持该 场 所 环 境 整 洁,并 与 有 毒、有 害 场 所 以 及 其 他 污 染 源 保 持 规 定 的 距 离;b)具 有

8、 与 生 产 的 食 品 品 种、数 量 相 适 应 的 生 产 设 备 或 者 设 施,有 相 应 的 消 毒、更 衣、盥 洗、采光、照 明、通 风、防 腐、防 尘、防 蝇、防 鼠、防 虫、洗 涤 以 及 处 理 废 水、存 放 垃 圾 和 废 弃 物的 设 备 或 者 设 施,保 健 食 品 生 产 工 艺 有 原 料 提 取、纯 化 等 前 处 理 工 序 的,需 要 具 备 与 生 产 的品 种、数 量 相 适 应 的 原 料 前 处 理 设 备 或 者 设 施;c)具 有 专 职 或 者 兼 职 的 食 品 安 全 专 业 技 术 人 员、食 品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和 保 证

9、食 品 安 全 的 规 章 制 度;d)具 有 合 理 的 设 备 布 局 和 工 艺 流 程,防 止 待 加 工 食 品 与 直 接 入 口 食 品、原 料 与 成 品 交 叉 污 染,避 免 食 品 接 触 有 毒 物、不 洁 物;e)法 律、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4.1.3 准 入 核 查D B 3 3 0 1/T 0 3 4 3.2 2 0 2 144.1.3.1 开 展 食 品 生 产 许 可 现 场 核 查 时,应 按 照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核 查。4.1.3.2 现 场 核 查 应 由 食 品 安 全 监 管 人 员 进 行,根 据 需 要 可 以 聘 请 专

10、 业 技 术 人 员 作 为 核 查 人 员 参 加 现场 核 查。4.1.3.3 核 查 人 员 应 不 少 于 二 人,核 查 时 应 出 示 有 效 证 件,填 写 食 品 生 产 许 可 现 场 核 查 表,制 作 现 场核 查 记 录。核 查 人 员 应 自 接 受 现 场 核 查 任 务 之 日 起 五 个 工 作 日 内,完 成 对 生 产 场 所 的 现 场 核 查。4.2 退 出4.2.1 自 主 注 销食 品 生 产 企 业 终 止 食 品 生 产,食 品 生 产 许 可 被 撤 回、撤 销,应 在 二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原 发 证 的 市 场 监督 管 理 部

11、门 申 请 办 理 注 销 手 续。4.2.2 依 法 注 销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食 品 生 产 企 业 未 按 规 定 申 请 办 理 注 销 手 续 的,原 发 证 的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应 依 法办 理 食 品 生 产 许 可 注 销 手 续,并 在 网 站 进 行 公 示:a)食 品 生 产 许 可 有 效 期 届 满 未 申 请 延 续 的;b)食 品 生 产 者 主 体 资 格 依 法 终 止 的;c)食 品 生 产 许 可 依 法 被 撤 回、撤 销 或 者 食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依 法 被 吊 销 的;d)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食 品 生 产

12、许 可 事 项 无 法 实 施 的;e)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应 当 注 销 食 品 生 产 许 可 的 其 他 情 形。4.2.3 依 法 吊 销4.2.3.1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情 节 严 重 的 应 责 令 停 产 停 业,直 至 吊 销 许 可 证,相 关 情 况 包括 但 不 限 于:a)生 产 经 营 被 包 装 材 料、容 器、运 输 工 具 等 污 染 的 食 品、食 品 添 加 剂;b)生 产 经 营 无 标 签 的 预 包 装 食 品、食 品 添 加 剂 或 者 标 签、说 明 书 不 符 合 本 法 规 定 的 食 品、食 品添 加

13、 剂;c)生 产 经 营 转 基 因 食 品 未 按 规 定 进 行 标 示;d)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者 采 购 或 者 使 用 不 符 合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的 食 品 原 料、食 品 添 加 剂、食 品 相 关 产 品;e)食 品、食 品 添 加 剂 生 产 者 未 按 规 定 对 采 购 的 食 品 原 料 和 生 产 的 食 品、食 品 添 加 剂 进 行 检 验;f)食 品 生 产 经 营 企 业 未 按 规 定 建 立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制 度,或 者 未 按 规 定 配 备 或 者 培 训、考 核 食 品安 全 管 理 人 员;g)食 品、食 品 添 加 剂 生

14、产 经 营 者 进 货 时 未 查 验 许 可 证 和 相 关 证 明 文 件,或 者 未 按 规 定 建 立 并 遵守 进 货 查 验 记 录、出 厂 检 验 记 录 和 销 售 记 录 制 度;h)食 品 生 产 经 营 企 业 未 制 定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处 置 方 案;i)餐 具、饮 具 和 盛 放 直 接 入 口 食 品 的 容 器,使 用 前 未 经 洗 净、消 毒 或 者 清 洗 消 毒 不 合 格,或 者餐 饮 服 务 设 施、设 备 未 按 规 定 定 期 维 护、清 洗、校 验;j)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者 安 排 未 取 得 健 康 证 明 或 者 患 有 国

15、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规 定 的 有 碍 食 品 安 全 疾 病的 人 员 从 事 接 触 直 接 入 口 食 品 的 工 作;k)食 品 经 营 者 未 按 规 定 要 求 销 售 食 品;l)保 健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未 按 规 定 向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备 案,或 者 未 按 备 案 的 产 品 配 方、生 产工 艺 等 技 术 要 求 组 织 生 产;D B 3 3 0 1/T 0 3 4 3.2 2 0 2 15m)婴 幼 儿 配 方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未 将 食 品 原 料、食 品 添 加 剂、产 品 配 方、标 签 等 向 食 品 安

16、全 监 督 管理 部 门 备 案;n)特 殊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未 按 规 定 建 立 生 产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并 有 效 运 行,或 者 未 定 期 提 交 自 查 报 告;o)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者 未 定 期 对 食 品 安 全 状 况 进 行 检 查 评 价,或 者 生 产 经 营 条 件 发 生 变 化,未 按 规定 处 理;p)学 校、托 幼 机 构、养 老 机 构、建 筑 工 地 等 集 中 用 餐 单 位 未 按 规 定 履 行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责 任;q)食 品 生 产 企 业、餐 饮 服 务 提 供 者 未 按 规 定 制 定、实 施 生 产 经

17、营 过 程 控 制 要 求。4.2.3.2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情 节 严 重 的 应 吊 销 许 可 证,相 关 情 况 包 括 但 不 限 于:a)用 非 食 品 原 料 生 产 食 品、在 食 品 中 添 加 食 品 添 加 剂 以 外 的 化 学 物 质 和 其 他 可 能 危 害 人 体 健 康的 物 质,或 者 用 回 收 食 品 作 为 原 料 生 产 食 品,或 者 经 营 上 述 食 品;b)生 产 经 营 营 养 成 分 不 符 合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的 专 供 婴 幼 儿 和 其 他 特 定 人 群 的 主 辅 食 品;c)经 营 病

18、 死、毒 死 或 者 死 因 不 明 的 禽、畜、兽、水 产 动 物 肉 类,或 者 生 产 经 营 其 制 品;d)经 营 未 按 规 定 进 行 检 疫 或 者 检 疫 不 合 格 的 肉 类,或 者 生 产 经 营 未 经 检 验 或 者 检 验 不 合 格 的 肉类 制 品;e)生 产 经 营 国 家 为 防 病 等 特 殊 需 要 明 令 禁 止 生 产 经 营 的 食 品;f)生 产 经 营 添 加 药 品 的 食 品;g)生 产 经 营 致 病 性 微 生 物,农 药 残 留、兽 药 残 留、生 物 毒 素、重 金 属 等 污 染 物 质 以 及 其 他 危 害人 体 健 康 的

19、 物 质 含 量 超 过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限 量 的 食 品、食 品 添 加 剂;h)用 超 过 保 质 期 的 食 品 原 料、食 品 添 加 剂 生 产 食 品、食 品 添 加 剂,或 者 经 营 上 述 食 品、食 品 添加 剂;i)生 产 经 营 超 范 围、超 限 量 使 用 食 品 添 加 剂 的 食 品;j)生 产 经 营 腐 败 变 质、油 脂 酸 败、霉 变 生 虫、污 秽 不 洁、混 有 异 物、掺 假 掺 杂 或 者 感 官 性 状 异常 的 食 品、食 品 添 加 剂;k)生 产 经 营 标 注 虚 假 生 产 日 期、保 质 期 或 者 超 过 保 质 期 的

20、 食 品、食 品 添 加 剂;l)生 产 经 营 未 按 规 定 注 册 的 保 健 食 品、特 殊 医 学 用 途 配 方 食 品、婴 幼 儿 配 方 乳 粉,或 者 未 按 注册 的 产 品 配 方、生 产 工 艺 等 技 术 要 求 组 织 生 产;m)以 分 装 方 式 生 产 婴 幼 儿 配 方 乳 粉,或 者 同 一 企 业 以 同 一 配 方 生 产 不 同 品 牌 的 婴 幼 儿 配 方 乳 粉;n)利 用 新 的 食 品 原 料 生 产 食 品,或 者 生 产 食 品 添 加 剂 新 品 种,未 通 过 安 全 性 评 估;o)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者 在 食 品 安 全

21、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责 令 其 召 回 或 者 停 止 经 营 后,仍 拒 不 召 回 或 者 停 止经 营。5 检 查5.1 基 本 要 求5.1.1 检 查 应 分 为 双 随 机 检 查、监 督 检 查、执 法 检 查、追 溯 情 况 检 查 等。5.1.2 双 随 机 检 查、监 督 检 查 应 按 年 度 制 订 检 查 计 划,对 检 查 对 象、检 查 频 次、检 查 人 员、检 查 要 求等 进 行 明 确 规 定。5.1.3 执 法 检 查 可 不 制 订 检 查 计 划,根 据 具 体 情 况 执 行。5.2 双 随 机 检 查5.2.1 检 查 内 容D B 3 3

22、0 1/T 0 3 4 3.2 2 0 2 16检 查 内 容 按 省 局 执 法 平 台 要 求 进 行,要 求 企 业 提 供 营 业 执 照、食 品 生 产 许 可 证、管 理 人 员 名 单、管理 制 度、操 作 规 程、直 接 接 触 食 品 员 工 健 康 证 明 档 案、原 辅 料、食 品 添 加 剂、食 品 相 关 产 品 进 货 查 验 记录 和 证 明 材 料、出 厂 检 验 记 录、销 售 记 录、委 托 协 议、不 合 格 品 召 回 记 录 等 材 料。5.2.2 检 查 对 象 及 检 查 人 员建 立 辖 区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检 查 对 象 库、执 法 人

23、 员 库,通 过 平 台 随 机 抽 取 检 查 对 象、随 机 选 派 执 法 检 查人 员,开 展 检 查。5.2.3 检 查 方 式检 查 方 式 应 包 括 实 地 检 查、书 面 检 查、抽 样 检 测、委 托 专 业 机 构 辅 助 等,检 查 结 果 应 通 过 执 法 系 统录 入 监 管 平 台。5.3 监 督 检 查5.3.1 检 查 内 容5.3.1.1 食 品 生 产 环 节 监 督 检 查 应 包 括 食 品 生 产 者 的 生 产 环 境 条 件、进 货 查 验 结 果、生 产 过 程 控 制、产 品 检 验 结 果、贮 存 及 交 付 控 制、不 合 格 品 管

24、理 和 食 品 召 回、从 业 人 员 管 理、食 品 安 全 事 故 处 置 等 情 况。保 健 食 品 生 产 环 节 监 督 检 查 事 项 还 包 括 生 产 者 资 质、产 品 标 签 及 说 明 书、委 托 加 工、生 产 管 理 体 系 等 情况。检 查 内 容 应 符 合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日 常 监 督 检 查 管 理 办 法,检 查 表 单 见 附 录 B。5.3.1.2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通 用 检 查 内 容 为 5 1 项,其 中 重 点 项 2 1 项,一 般 项 3 0 项,食 品 添 加 剂 生 产 企 业检 查 内 容 为 5 0 项,其 中 重

25、点 项 1 9 项,一 般 项 3 1 项,对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每 次 可 分 次 执 行,每 次 检 查 重 点项 应 不 少 于 1 0 项,总 检 查 项 目 应 不 少 于 2 0 个,全 年 覆 盖 全 部 检 查 内 容。5.3.1.3 专 项 检 查 应 根 据 有 关 文 件 结 合 辖 区 情 况 明 确 检 查 内 容 及 方 案。5.3.2 检 查 对 象 及 频 次5.3.2.1 在 年 度 对 辖 区 所 有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全 覆 盖 检 查 的 基 础 上,应 根 据 企 业 上 年 度 风 险 等 级,每 年 监督 检 查 1 4 次 不 等。5

26、.3.2.2 日 常 监 督 检 查 次 数 的 确 定 应 符 合 D B 3 3 0 1/T 0 3 4 3.3 2 0 2 1 中 5.1 的 规 定。5.3.3 检 查 人 员检 查 人 员 应 以 市 场 监 管 部 门 执 法 人 员 为 主,根 据 检 查 对 象 不 同,参 加 人 员 职 能 科 所 为 主、科 所 联 动、联 合 街 道 食 安 部 门、跨 部 门 联 合 检 查 等,还 可 有 第 三 方 检 测 机 构 抽 样 人 员、技 术 专 家、食 品 安 全 协 会 成员、人 大 代 表 等 不 同 人 员 参 与。5.3.4 检 查 方 式5.3.4.1 检

27、查 方 式 应 主 要 为 现 场 检 查 和 书 面 材 料 检 查。5.3.4.2 常 用 检 查 方 式 见 附 录 C。5.3.4.3 检 查 结 果 应 填 写 纸 质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监 督 检 查 结 果 记 录 表。5.4 执 法 检 查5.4.1 检 查 内 容D B 3 3 0 1/T 0 3 4 3.2 2 0 2 17执 法 检 查 应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预 判 检 查 重 点,确 定 检 查 内 容。5.4.2 检 查 时 间5.4.2.1 执 法 检 查 的 时 间 要 求 包 括 但 不 限 于:a)市 场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在 调 解 中 发

28、 现 涉 嫌 违 反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法 律、法 规、规 章 线 索 的,应 自 发 现之 日 起 十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予 以 核 查,并 按 照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行 政 处 罚 有 关 规 定 予 以 处 理。特 殊 情况 下,核 查 时 限 可 延 长 十 五 个 工 作 日。法 律、法 规、规 章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b)市 场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对 依 据 监 督 检 查 职 权 或 者 通 过 投 诉、举 报、其 他 部 门 移 送、上 级 交 办 等 途径 发 现 的 违 法 行 为 线 索,应 自 发 现 线 索 或 者 收 到 材 料 之

29、日 起 十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予 以 核 查,由 市场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人 决 定 是 否 立 案;特 殊 情 况 下,经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人 批 准,可 延长 十 五 个 工 作 日。法 律、法 规、规 章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5.4.2.2 实 际 工 作 中 应 注 意 检 查 的 时 效 性。5.4.3 检 查 人 员执 法 检 查 应 至 少 两 名 执 法 人 员 参 加,并 向 当 事 人 或 有 关 人 员 出 示 执 法 证 件。5.4.4 检 查 要 求5.4.4.1 为 保 障 执 法 检 查 的 有 效 性,避 免

30、证 据 灭 失,对 涉 及 的 违 法 犯 罪 案 件 线 索 和 即 时 检 查 安 排 应 予以 保 密,避 免 泄 露 给 被 检 查 对 象 或 者 工 作 无 关 的 人 员。即 时 检 查 宜 采 取 突 击 检 查 的 形 式,不 应 提 早 联 系被 检 查 对 象。5.4.4.2 对 执 法 检 查 中 现 场 发 现 的 相 关 书 证、物 证、视 听 资 料、电 子 数 据、现 场 笔 录 等 应 做 好 证 据 固定。在 证 据 可 能 灭 失 或 者 以 后 难 以 取 得 的 情 况 下,可 对 与 涉 嫌 违 法 行 为 有 关 的 证 据 采 取 先 行 登 记

31、 保 存 措施。5.5 追 溯 工 作 检 查5.5.1 基 本 要 求5.5.1.1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应 当 建 立 食 品 安 全 追 溯 体 系,保 证 食 品 可 追 溯。5.5.1.2 追 溯 情 况 检 查 主 要 检 查 企 业 追 溯 系 统 是 否 可 以 客 观、有 效、真 实 地 记 录 和 保 存 食 品 质 量 安 全信 息,实 现 食 品 质 量 安 全 顺 向 可 追 踪、逆 向 可 溯 源、风 险 可 管 控,发 生 质 量 安 全 问 题 时 产 品 可 召 回、原因 可 查 清、责 任 可 追 究,切 实 落 实 质 量 安 全 主 体 责 任,保

32、障 食 品 质 量 安 全。5.5.1.3 应 倡 导 企 业 采 用 信 息 技 术 手 段,对 过 程 环 节 和 各 项 记 录 实 行 二 维 码、条 码、射 频 识 别 等 电 子信 息 管 理 和 追 溯。5.5.2 检 查 内 容5.5.2.1 人 员 信 息企 业 人 员 信 息 检 查 应 包 括:a)是 否 记 录 与 食 品 生 产 过 程 相 关 人 员 的 培 训、资 质、上 岗、编 组、在 班、健 康 等 情 况 信 息,并与 相 应 的 生 产 过 程 履 职 信 息 关 联,符 合 相 关 规 定;b)是 否 明 确 人 员 各 自 职 责,包 括 质 量 安

33、全 管 理、原 辅 材 料 采 购、技 术 工 艺、生 产 操 作、检 验、贮 存 等 不 同 岗 位、不 同 环 节,切 实 将 职 责 落 实 到 具 体 岗 位 的 具 体 人 员,记 录 履 职 情 况;D B 3 3 0 1/T 0 3 4 3.2 2 0 2 18c)是 否 确 定 关 键 岗 位,重 点 记 录 负 责 人 的 相 关 信 息。5.5.2.2 设 备 信 息应 检 查 企 业 是 否 记 录 与 食 品 生 产 过 程 相 关 设 备 的 材 质、采 购、设 计、安 装、使 用、监 测、控 制、清洗、消 毒 及 维 护 等 信 息,并 与 相 应 的 生 产 过

34、程 信 息 关 联,保 证 设 备 使 用 情 况 明 晰,符 合 相 关 规 定。5.5.2.3 设 施 信 息应 检 查 企 业 是 否 记 录 与 食 品 生 产 过 程 相 关 的 设 施 信 息,包 括 原 辅 材 料 贮 存 车 间、预 处 理 车 间(根 据工 艺 有 无 单 设 或 不 设)、生 产 车 间、包 装 车 间(根 据 工 艺 有 无 单 设 或 不 设)、成 品 库、检 验 室、供 水、排 水、清 洁 消 毒、废 弃 物 存 放、通 风、照 明、仓 储、温 控 等 设 施 基 本 信 息,相 关 的 管 理、使 用、维 修 及变 化 等 信 息,并 与 相 应 的

35、 生 产 过 程 信 息 关 联,保 证 设 施 使 用 情 况 明 晰,符 合 相 关 规 定。5.5.2.4 原 辅 材 料 信 息应 检 查 企 业 是 否 建 立 食 品 原 料、食 品 添 加 剂 和 食 品 包 装 材 料 等 食 品 相 关 产 品 进 货 查 验 记 录 制 度,如实 记 录 原 辅 材 料 名 称、规 格、数 量、生 产 日 期 或 生 产 批 号、保 质 期、进 货 日 期 及 供 货 者 名 称、地 址、负责 人 姓 名、联 系 方 式 等 内 容,并 保 存 相 关 凭 证。确 保 记 录 内 容 上 溯 原 辅 材 料 前 一 直 接 来 源 和 产

36、品 后 续 直接 接 收 者,鼓 励 最 大 限 度 将 追 溯 链 条 向 上 游 原 辅 材 料 供 应 及 下 游 产 品 销 售 环 节 延 伸。5.5.2.5 产 品 信 息应 检 查 企 业 是 否 记 录 生 产 的 食 品 相 关 信 息,包 括 产 品 名 称、执 行 标 准 及 标 准 内 容、配 料、生 产 工 艺、标 签 标 识 等,情 况 发 生 变 化 时,记 录 变 化 的 时 间 和 内 容 等 信 息,以 及 是 否 将 使 用 的 食 品 标 签 实 物 同 时 存档。5.5.2.6 生 产 信 息生 产 信 息 检 查 内 容 应 包 括:a)是 否 记

37、录 生 产 过 程 质 量 安 全 控 制 信 息;注:生产过程质量安全控制信息主要包括:原辅材料入库、贮存、出库、生产使用等相关信息;生产过程相关信息(包括工艺参数、环境监测等);成品入库、贮存、出库、销售等相关信息;生产过程检验相关信息,主要有产品的检验批号、检验日期、检验方法、检验结果及检验人员等内容,包括原始检验数据并保存检验报告;出厂产品相关信息,包括出厂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单、销售日期、联系方式等内容。b)是 否 根 据 不 同 类 别 食 品 的 原 辅 材 料、生 产 工 艺 和 产 品 特 点 等,确 定 需 要 记 录 的 具 体 信 息 内

38、 容,作 为 企 业 生 产 过 程 控 制 规 范,并 在 生 产 过 程 中 严 格 执 行。企 业 对 相 关 内 容 调 整 时,是 否 记 录调 整 的 相 关 情 况;c)原 辅 材 料、半 成 品 和 成 品 贮 存 是 否 符 合 相 关 法 律、法 规 与 标 准 等 规 定,需 冷 藏、冷 冻 或 其 他特 殊 条 件 贮 存 的,是 否 记 录 贮 存 的 相 关 信 息。5.5.2.7 销 售 信 息应 检 查 企 业 是 否 建 立 食 品 出 厂 检 验 记 录 制 度,查 验 出 厂 食 品 的 检 验 合 格 证 和 安 全 状 况,如 实 记 录 食品 的 名

39、 称、规 格、数 量、生 产 日 期 或 生 产 批 号、保 质 期、检 验 合 格 证 号、销 售 日 期 及 购 货 者 名 称、地 址、负 责 人 姓 名、联 系 方 式 等 内 容,并 保 存 相 关 凭 证。D B 3 3 0 1/T 0 3 4 3.2 2 0 2 195.5.2.8 召 回 信 息应 检 查 企 业 是 否 建 立 召 回 记 录 管 理 制 度,如 实 记 录 发 生 召 回 的 食 品 名 称、批 次、规 格、数 量、来 源、发 生 召 回 原 因、召 回 情 况、后 续 整 改 方 案、控 制 风 险 和 危 害 等 内 容,并 保 存 相 关 凭 证。5.

40、5.2.9 销 毁 信 息应 检 查 企 业 是 否 建 立 召 回 食 品 处 理 工 作 机 制,记 录 对 召 回 食 品 进 行 无 害 化 处 理、销 毁 的 时 间、地 点、人 员、处 理 方 式 等 信 息;食 品 药 品 监 管 部 门 实 施 现 场 监 督 的,是 否 记 录 相 关 监 管 人 员 基 本 信 息,并 保 存相 关 凭 证;可 依 法 采 取 补 救 措 施、继 续 销 售 的,是 否 记 录 采 取 补 救 措 施 的 时 间、地 点、人 员、处 理 方 式等 信 息,并 保 存 相 关 凭 证。5.5.2.1 0 客 户 投 诉 信 息应 检 查 企

41、业 是 否 建 立 客 户 投 诉 处 理 机 制,对 客 户 提 出 的 书 面 或 口 头 意 见、投 诉,如 实 记 录 其 中 相 关食 品 安 全、处 置 情 况 等 信 息,并 保 存 相 关 凭 证。5.5.3 智 慧 追 溯 督 查5.5.3.1 属 地 监 管 部 门 应 统 一 建 立 信 息 化 追 溯 系 统。引 导 企 业 上 传 原 辅 材 料、产 品 信 息、销 售 信 息、召 回 信 息、销 毁 信 息。企 业 自 建 有 信 息 化 管 理 系 统 的,也 可 在 系 统 之 间 直 接 设 置 数 据 接 口 直 接 获 取 以 上信 息。5.5.3.2 属

42、 地 监 管 部 门 应 定 期 通 过 追 溯 系 统 监 管 端 督 查 企 业 追 溯 数 据 上 传 情 况 及 完 整 性,对 未 及 时 上传 企 业 进 行 督 促、约 谈。5.6 后 处 置 原 则5.6.1 检 查 中 未 发 现 问 题 的,结 果 应 判 定 为 符 合。5.6.2 监 督 检 查 发 现 小 于 8 项(含)一 般 项 存 在 问 题 的,结 果 应 判 定 为 基 本 符 合。5.6.3 监 督 检 查 发 现 大 于 8 项 一 般 项 或 1 项(含)以 上 重 点 项 存 在 问 题 的,结 果 应 判 定 为 不 符 合。5.6.4 对 基 本

43、 符 合 的 食 品 生 产 企 业,应 责 令 限 期 改 正。企 业 应 按 期 进 行 整 改,并 提 交 整 改 报 告。5.6.5 对 结 果 为 不 符 合、有 发 生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潜 在 风 险 的,应 责 令 停 产。5.6.6 对 检 查 中 发 现 的 案 件 线 索,固 定 相 关 证 据 后 应 依 法 依 归 查 处,对 检 查 过 程 中 发 现 的 涉 嫌 违 法 犯罪 行 为,应 移 交 公 安 机 关 处 理。6 检 验 检 测6.1 企 业 自 检 能 力 检 查6.1.1 进 货 检 验应 检 查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是 否 开 展 食 品

44、 原 料、食 品 添 加 剂、食 品 相 关 产 品 进 货 查 验,查 验 内 容 包 括 供 货者 的 许 可 证 和 产 品 合 格 证 明,对 无 法 提 供 合 格 证 明 的 食 品 原 材 料、食 品 添 加 剂,是 否 自 行 检 验 或 委 托 检验 合 格。6.1.2 过 程 检 验D B 3 3 0 1/T 0 3 4 3.2 2 0 2 11 0应 倡 导 有 条 件 的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开 展 生 产 过 程 检 验,特 别 是 对 关 键 控 制 环 节,通 过 操 作 者 自 检、自 动化 检 验、工 序 巡 回 检 验 等 方 式 进 行 检 查。6.1

45、.3 出 厂 检 验应 检 查 企 业 是 否 按 照 生 产 许 可 审 查 细 则、执 行 标 准、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的 规 定,确 定 出 厂 检 验 项 目并 进 行 检 验。6.2 监 督 抽 检6.2.1 制 度 抽 检 计 划6.2.1.1 每 年 年 初 应 根 据 实 际 制 定 年 度 食 品 生 产 环 节 安 全 监 督 抽 检 计 划。6.2.1.2 抽 检 产 品 的 检 验 依 据、检 验 项 目、检 测 方 法、判 定 原 则 以 及 抽 样 方 法、基 数 和 数 量,应 按 照国 家 总 局 国 家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抽 检 实 施 细

46、则 及 相 关 国 家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和 产 品 明 示 质 量 标 准 的 规 定 执 行。6.2.2 抽 检 实 施6.2.2.1 坚 持 覆 盖 原 则抽 检 应 覆 盖 在 产 获 证 的 食 品 生 产 企 业、覆 盖 获 证 的 全 部 品 种、覆 盖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中 规 定 的 主 要安 全 性 项 目。6.2.2.2 突 出 抽 检 重 点应 瞄 准“三 重”实 施 监 督 抽 检 工 作。对 季 节 性 食 品、节 令 食 品 要 聚 焦 产 销 旺 季。紧 盯 有 监 督 抽 检 不合 格 纪 录 的 生 产 单 位 和 个 人,1 0 0%实

47、 施 监 督 抽 检。对 问 题 多 发、质 量 不 稳 定 以 及 风 险 较 高 的 食 品 品 种,重 点 实 施 监 督 抽 检。针 对 往 年 不 合 格 相 对 集 中 的 产 品 和 指 标,应 采 用 监 督 检 查 和 监 督 抽 检 相 结 合 的 方 式,科 学 安 排 抽 检 的 时 段 和 频 次。注:“三重”即重点区域、重点品种、重点时段。6.2.3 后 处 理6.2.3.1 收 到 不 合 格 食 品 检 验 报 告 后,应 根 据 有 关 规 定,及 时 启 动 对 不 合 格 食 品 及 其 生 产 企 业 的 核 查处 置 工 作。通 过“国 家 食 品 安

48、 全 抽 检 监 测 信 息 系 统”及 时 报 告 核 查 处 置 工 作 进 展 情 况。在 核 查 处 置 过 程中 发 现 涉 嫌 犯 罪 或 涉 及 其 他 部 门 职 责 的,应 当 及 时 移 送 移 交。6.2.3.2 对 立 案 查 处 的,不 应 以 改 代 罚、该 立 案 的 不 立 案,以 罚 代 刑、该 移 送 的 不 移 送;对 责 令 整 改,无 需 立 案 查 处 的,应 明 确 整 改 的 内 容 和 期 限;对 涉 嫌 食 品 犯 罪 行 为 的,应 及 时 向 公 安 机 关 移 送 案 件 和 通报 线 索。7 食 品 安 全 主 体 责 任 督 查7.

49、1 基 本 要 求7.1.1 企 业 作 为 保 证 食 品 质 量 安 全 的 第 一 责 任 人,应 定 期 对 食 品 生 产 加 工 过 程 中 应 当 履 行 的 法 律 义 务进 行 自 查,并 按 照 要 求 定 期 向 市 场 监 管 部 门 报 告。7.1.2 市 场 监 管 部 门 应 以 书 面 检 查 和 现 场 核 查 方 式 督 查 企 业 提 交 自 查 报 告 的 真 实 性、符 合 性。D B 3 3 0 1/T 0 3 4 3.2 2 0 2 11 17.2 企 业 食 品 安 全 主 体 责 任 自 查企 业 食 品 安 全 主 体 责 任 自 查 要 求

50、 见 附 录 D。7.3 督 查 内 容 及 形 式督 查 应 分 为 书 面 检 查 和 现 场 检 查 两 种 形 式:a)书 面 检 查:辖 区 市 场 监 管 部 门 收 到 企 业 自 查 报 告 后,应 在 5 个 工 作 日 内 进 行 书 面 检 查;发 现自 查 报 告 内 容 不 完 整、不 符 合 要 求 的,应 要 求 企 业 限 期 做 出 说 明 并 提 供 补 充 材 料,或 责 令 重新 提 交;b)现 场 检 查:主 要 检 查 企 业 提 交 自 查 报 告 的 真 实 性、符 合 性,应 在 企 业 提 交 自 查 报 告 截 止 日 之后 的 2 0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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