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01 T 0343.3—2021 食品生产安全监管指南 第3部分 风险管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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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 C S 6 7.0 4 0C C S X 0 03301浙 江 省 杭 州 市 地 方 标 准D B 3 3 0 1/T 0 3 4 3.3 2 0 2 1食 品 生 产 安 全 监 管 指 南 第3 部 分:风 险 管 理2 0 2 1-0 9-1 5 发 布 2 0 2 1-1 0-1 5 实 施杭 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D B 3 3 0 1/T 0 3 4 3.3 2 0 2 1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本 次

2、发 布 D B 3 3 0 1/T 0 3 4 3 食 品 生 产 安 全 监 管 指 南 分 为 4 个 部 分:第 1 部 分:导 则;第 2 部 分:行 政 监 管;第 3 部 分:风 险 管 理;第 4 部 分:行 政 指 导。本 部 分 为 D B 3 3 0 1/T 0 3 4 3 的 第 3 部 分。请 注 意 本 文 件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本 文 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专 利 的 责 任。本 文 件 由 杭 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中 国 计 量 大 学、杭 州 市 市

3、场 监 督 管 理 局 钱 塘 新 区 分 局、杭 州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检 测院、杭 州 市 临 安 区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陶 菲、褚 晓 敏、田 晓 祥、王 瑞 军、陈 志 强、王 姣 斐、杨 慧 娟、吕 丹 峰、胡 坚。D B 3 3 0 1/T 0 3 4 3.3 2 0 2 11食 品 生 产 安 全 监 管 指 南 第 3 部 分:风 险 管 理1 范 围本 文 件 提 供 了 食 品 生 产 安 全 监 管 的 风 险 等 级 评 定、风 险 管 理 应 用、风 险 预 警、闭 环 管 理 的 指 导。本 文 件 适 用 于 各

4、 区 县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及 其 生 产 经 营 行 为 的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工 作。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本 文 件 没 有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3 术 语 和 定 义本 文 件 没 有 需 要 界 定 的 术 语 和 定 义。4 风 险 等 级 评 定4.1 食 品 生 产 者 风 险 等 级 应 按 照 静 态 风 险 因 素 量 化 分 值(4 0 分)、动 态 风 险 因 素 量 化 分 值(6 0 分)进行 评 分 定 级,从 低 到 高 分 为 A 级 风 险、B 级 风 险、C 级 风 险、D 级 风 险 四 个 等 级。4.2 四 个 风 险

5、等 级 包 括:a)风 险 分 值 之 和 为 0 3 0(含)分 的,为 A 级 风 险;b)风 险 分 值 之 和 为 3 0 4 5(含)分 的,为 B 级 风 险;c)风 险 分 值 之 和 为 4 5 6 0(含)分 的,为 C 级 风 险;d)风 险 分 值 之 和 为 6 0 分 以 上 的,为 D 级 风 险。4.3 静 态 风 险 因 素 量 化 分 值 应 符 合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风 险 分 级 管 理 办 法(试 行)的 相 关 规 定。4.4 根 据 所 生 产 的 食 品 类 别 确 定 相 应 分 值,生 产 经 营 多 类 别 食 品 的,就 高 选 择。

6、4.5 动 态 风 险 因 素 量 化 分 值 应 符 合 浙 江 省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风 险 分 级 监 管 办 法(试 行)的 相 关 规 定。4.6 综 合 定 级 应 符 合 浙 江 省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风 险 分 级 监 管 办 法(试 行)的 相 关 规 定。4.7 保 健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的 分 级 应 符 合 杭 州 市 保 健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安 全 风 险 分 级 管 理 办 法(试 行)的相 关 规 定。5 风 险 管 理 应 用5.1 日 常 监 督 检 查 频 次根 据 企 业 质 量 安 全 风 险 等 级,日 常 监 督 检 查 频

7、 次 类 型 应 包 括:a)风 险 等 级 A 级 风 险 的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者,原 则 上 每 年 监 督 检 查 1 次;b)风 险 等 级 B 级 风 险 的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者,原 则 上 每 年 监 督 检 查 1 2 次;c)风 险 等 级 C 级 风 险 的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者,原 则 上 每 年 监 督 检 查 2 3 次;d)风 险 等 级 D 级 风 险 的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者,原 则 上 每 年 监 督 检 查 3 4 次。D B 3 3 0 1/T 0 3 4 3.3 2 0 2 125.2 食 品 安 全 主 体 责 任 自 查 频

8、 次根 据 企 业 质 量 安 全 风 险 等 级,企 业 提 交 自 查 报 告 的 基 础 频 次 及 时 间 类 型 应 包 括:a)A 级 企 业:每 年 1 次,当 年 1 0 月 提 交 之 前 1 2 个 月 的 自 查 报 告;b)B 级 企 业:每 年 2 次,当 年 5 月、1 1 月 分 别 提 交 之 前 半 年 的 自 查 报 告;c)C 级 企 业:每 年 3 次,当 年 4 月、8 月、1 2 月 分 别 提 交 前 四 个 月 的 自 查 报 告;d)D 级 企 业:每 年 4 次,当 年 3 月、6 月、9 月、1 2 月 分 别 提 交 该 季 度 的 自

9、查 报 告。注:提交自查报告具体时间为报告月的下旬。5.3 食 品 安 全 主 体 责 任 督 查 比 例5.3.1 每 次 报 告 期 截 止 后,辖 区 市 场 监 管 部 门 应 以 年 初 评 价 确 定 的 上 年 末 各 风 险 等 级 企 业 数 为 基 数,按 照 下 列 比 例,以 现 场 核 查 方 式 抽 查 企 业 提 交 自 查 报 告 的 真 实 性、符 合 性:a)A 级 企 业:不 少 于 基 数 的 1 5%;b)B 级 企 业:不 少 于 基 数 的 2 0%;c)C 级 企 业:不 少 于 基 数 的 2 5%;d)D 级 企 业:基 数 的 1 0 0%

10、。5.3.2 抽 查 时 应 注 意 扩 大 企 业 覆 盖 面,根 据 监 管 工 作 需 要 也 可 重 复 抽 查、连 续 抽 查。6 风 险 预 警6.1 预 警 体 系6.1.1 原 则应 贯 彻“发 现 在 早、防 范 在 先、处 置 在 小、整 治 在 前”原 则。6.1.2 信 息 收 集应 通 过 监 督 抽 检、日 常 监 管、案 件 查 处、投 诉 举 报、行 业 反 映、企 业 报 告、舆 情 监 测 等 途 径 广 泛 收集 风 险 信 息,并 及 时 核 实 信 息 的 准 确 性 和 真 实 性。6.1.3 信 息 研 判应 通 过 组 织 专 家 研 讨,专 题

11、 调 研 或 者 应 用 食 品 抽 检 信 息 大 数 据 计 算 风 险 指 数 等 方 式,精 确 判 断 风 险等 级,并 采 取 对 应 的 风 险 提 示、风 险 防 控、应 急 处 置 等 措 施。6.1.4 预 警 联 动6.1.5 应 加 强 与 卫 生 健 康 委 员 会、农 业 农 村 局、海 关 等 相 关 部 门 的 联 系,及 时 通 报 风 险 警 示 信 息,联合 行 动,共 同 实 施 风 险 预 警 措 施。6.1.6 应 适 时 组 织 食 品 生 产 者、食 品 行 业 协 会、消 费 者 协 会 以 及 新 闻 媒 体 等,就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12、评 估 信息 和 监 管 信 息 交 流 沟 通。6.2 评 价 体 系6.2.1 基 本 要 求D B 3 3 0 1/T 0 3 4 3.3 2 0 2 13应 设 置 食 品 安 全 指 数 作 为 评 价 标 准,为 后 续 风 险 预 警 提 供 参 考。6.2.2 食 品 安 全 指 数 基 础 因 子 确 定一 定 限 定 范 围 内 全 部 企 业 的 食 品 生 产 总 年 产 值 作 为 基 础 因 子 A。6.2.3 不 安 全 因 子 确 定6.2.3.1 当 发 生 抽 检 不 合 格 时,将 所 涉 该 企 业 的 该 品 种 食 品 年 产 值 作 为 不 安 全

13、 因 子 a。6.2.3.2 如 果 出 现 不 合 格 的 企 业,生 产 管 理 上 存 在 系 统 性 失 效,则 将 该 企 业 总 的 食 品 生 产 年 产 值 作 为不 安 全 因 子 a。6.2.3.3 出 现 食 品 安 全 事 故、重 大 违 法 行 为 的 企 业,该 企 业 总 的 食 品 生 产 年 产 值 作 为 不 安 全 因 子 b。注:重大违法行为包括涉嫌犯罪或者涉嫌被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6.2.4 食 品 安 全 指 数 计 算食 品 安 全 指 数 应 按 公 式(1)计 算:X=(1+)1 0

14、0%(1)式 中:X 食 品 安 全 指 数;A 基 础 因 子;a 区 域 范 围 内 的 不 安 全 因 子;b 区 域 范 围 内 的 不 安 全 因 子。6.3 食 品 安 全 指 数 应 用应 计 算 年 度 区 域 内 全 部 企 业、各 主 要 食 品 类 别 企 业 食 品 安 全 指 数,通 过 横 向 对 比、纵 向 对 比、数 据分 析 研 判,作 为 食 品 安 全 评 价 指 标,为 后 续 制 订 风 险 防 控 措 施 提 供 参 考 依 据。注:主要食品类别指单一类别企业数大于等于5 家。7 闭 环 管 理7.1 基 本 要 求7.1.1 应 按 照“日 常 检

15、 查、排 查 问 题、分 析 成 因、提 出 举 措、实 施 治 理、效 果 确 认、隐 患 销 号、评 级(信 用)调 整、日 常 检 查”的 闭 环 程 序,将 发 现 的 食 品 安 全 隐 患 有 效 消 除 并 纳 入 长 效 管 理。7.1.2 排 查 出 来 的 风 险 隐 患 应 采 取 以 下 防 控 措 施:a)责 令 有 关 单 位 立 即 整 改,及 时 消 除 隐 患;b)及 时 发 布 隐 患 预 警 通 报、警 示 信 息;c)对 涉 及 的 企 业 和 产 品 有 针 对 性 地 加 强 监 督 检 查;d)有 针 对 性 地 加 强 监 督 抽 检;e)有 针

16、 对 性 地 部 署 开 展 专 项 整 治;f)其 他 相 关 措 施。7.1.3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在 自 查 过 程 中 发 现 生 产 条 件 或 行 为 不 符 合 法 律、法 规 及 标 准、规 范 和 管 理 制 度 要D B 3 3 0 1/T 0 3 4 3.3 2 0 2 14求 的,应 立 即 采 取 整 改 措 施,消 除 食 品 安 全 隐 患,整 改 时 间 原 则 上 不 超 过 3 0 日,特 殊 情 况 可 适 当 延 长整 改 时 间。7.2 信 用 体 系7.2.1 应 建 立 食 品 生 产 者 食 品 安 全 信 用 档 案,记 录 许 可 颁

17、发、日 常 监 督 检 查 结 果、违 法 行 为 查 处 等 情况,依 法 向 社 会 公 布 并 实 时 更 新。7.2.2 对 有 不 良 信 用 记 录 的 食 品 生 产 者 增 加 监 督 检 查 频 次,对 违 法 行 为 情 节 严 重 的 食 品 生 产 者,可 通报 投 资 主 管 部 门、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和 有 关 的 金 融 机 构。D B 3 3 0 1/T 0 3 4 3.3 2 0 2 15参 考 文 献 1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风 险 分 级 管 理 办 法(试 行)(食 药 监 食 监 一 2 0 1 6 1 1 5 号)2 浙 江 省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风 险 分 级 监 管 办 法(试 行)(浙 食 药 监 规 2 0 1 7 1 7 号)3 关 于 印 发 杭 州 市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抽 检 闭 合 管 理 工 作 办 法 的 通 知(杭 市 管 2 0 2 0 3 6 号)4 杭 州 市 保 健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安 全 风 险 分 级 管 理 办 法(试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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