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104 T 51.8—2021 放心舒心消费环境建设规范 第8部分:医疗机构.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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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DB5104四 川 省(攀 枝 花 市)地 方 标 准DB 5 1 0 4/T 5 1.8 2 0 2 1放 心 舒 心 消 费 环 境 建 设 规 范 第 8 部 分:医 疗 机 构2 0 2 1-0 9-0 3 发 布 2 0 2 1-0 9-1 0 实 施攀 枝 花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D B 5 1 0 4/T 5 1.8 2 0 2 1I目 次前 言.I 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基 本 条 件.15 通 用 要 求.26 建 设 要 求.27 评 价 与 改 进.4附 录 A(资 料 性)放 心 舒 心 消

2、费 环 境 建 设 医 疗 机 构 考 核 评 分 表.5参 考 文 献.8D B 5 1 0 4/T 5 1.8 2 0 2 1I 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 起草。本 文 件 由 攀 枝 花 市 保 护 消 费 者 权 益 委 员 会 提 出。本 文 件 由 攀 枝 花 市 卫 生 健 康 委 员 会 归 口。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单 位:攀 枝 花 市 保 护 消 费 者 权 益 委 员 会、攀 枝 花 市 卫 生 健 康 委 员 会、

3、攀 枝 花 市 市场 监 督 管 理 局。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冉 光 明、杨 文 元、邓 春 莉、周 朝 华、贤 安 娃、庞 洁、王 强、张 银、李 堰 军、罗 磊。本 文 件 首 次 制 定 发 布。D B 5 1 0 4/T 5 1.8 2 0 2 11放 心 舒 心 消 费 环 境 建 设 规 范 第 8 部 分:医 疗 机 构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放 心 舒 心 消 费 环 境 建 设 的 医 疗 机 构 的 术 语 和 定 义、基 本 条 件、通 用 要 求、建 设 要 求、评 价 与 改 进 等 内 容。本 文 件 适 用 于 放 心 舒 心 消 费 环 境

4、 建 设 的 医 疗 机 构(二 级 以 上)建 设 工 作。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T 1 5 5 6 6.6 公 共 信 息 导 向 系 统 设 置 原 则 与 要 求 第 6 部 分:医 疗 场 所D B 5 1 0 4/T 5 1.1 放 心

5、舒 心 消 费 环 境 建 设 规 范 第 1 部 分:通 则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非 营 利 性 医 疗 机 构非 营 利 性 医 疗 机 构 是 指 为 社 会 公 众 利 益 服 务 而 设 立 和 运 营 的 医 疗 机 构,不 以 营 利 为 目 的,其 收 入 用于 弥 补 医 疗 服 务 成 本,实 际 运 营 中 的 结 余 只 能 用 于 自 身 的 发 展,如 改 善 医 疗 条 件、引 进 技 术、开 展 新 的医 疗 服 务 项 目 等,不 能 用 于 投 资 者 的 回 报。3.2营 利 性 医 疗 机 构营

6、利 性 医 疗 机 构 是 指 医 疗 服 务 所 得 收 益 可 用 于 投 资 者 回 报 的 医 疗 机 构。4 基 本 条 件参 与 放 心 舒 心 消 环 境 建 设 的 医 疗 机 构 应 满 足 D B 5 1 0 4/T 5 1.1 中 第 4 章 规 定 的 条 件,同 时 还 应 满 足 以 下条 件:a)依 法 取 得 医 疗 机 构 执 业 许 可 证,按 照 卫 生 健 康 部 门 核 定 的 诊 疗 科 目 执 业。b)在 国 家 医 疗 卫 生 法 律、法 规、规 章、诊 疗 规 范 的 框 架 内 开 展 诊 疗 活 动。c)由 具 备 资 质 的 卫 生 专

7、业 技 术 人 员 提 供 诊 疗 服 务。境 外 医 务 人 员 来 攀 枝 花 行 医 需 遵 守 外 国 医 师来 华 短 期 行 医 暂 行 管 理 办 法 规 定。香 港、澳 门 及 台 湾 地 区 医 务 人 员 来 攀 枝 花 行 医 需 分 别 遵 守 香 港、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医 师 在 内 地 短 期 行 医 管 理 规 定 台 湾 地 区 医 师 在 大 陆 短 期 行 医 管 理规 定。d)强 制 检 定 和 非 强 制 检 定 的 医 疗 类 计 量 器 具(检 定、校 准)溯 源 按 照 相 关 要 求 执 行。D B 5 1 0 4/T 5 1.8 2

8、0 2 125 通 用 要 求参 与 放 心 舒 心 消 费 环 境 建 设 的 医 疗 机 构 应 满 足 D B 5 1 0 4/T 5 1.1 中 5.3 通 用 基 本 要 求。6 建 设 要 求6.1 管 理 规 范6.1.1 医 疗 机 构 应 符 合 国 家、省 和 攀 枝 花 市 医 疗 卫 生 有 关 法 律 法 规、规 章 和 技 术 标 准 的 要 求。6.1.2 医 疗 机 构 放 心 舒 心 消 费 环 境 建 设 制 度 健 全,确 保 医 疗 服 务 质 量。主 要 放 心 舒 心 消 费 环 境 建 设 制度 包 括 但 不 限 于:a)投 诉 处 理 制 度;

9、b)满 意 度 调 查 制 度;c)回 访 工 作 制 度。6.1.3 医 疗 机 构 应 按 照 要 求 保 留 投 诉 处 理、满 意 度 调 查、回 访 等 工 作 记 录。6.1.4 医 疗 机 构 应 建 立 科 学 规 范 的 管 理 机 制,有 完 整 的 医 院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和 岗 位 职 责,职 工 熟 悉 本 岗位 职 责 及 相 关 规 章 制 度。6.1.5 医 疗 机 构 应 完 善 医 疗 保 障 服 务 机 制,优 化 服 务 流 程。开 展 健 康 教 育、健 康 咨 询 等 多 种 形 式 的 公益 性 社 会 活 动,及 时 完 成 上 级 部

10、门 下 达 的 医 疗 保 障 任 务。6.1.6 医 疗 机 构 应 开 展 放 心 舒 心 消 费 环 境 建 设 宣 传 工 作,创 新 工 作 方 法 和 内 容,及 时 上 报 相 关 信 息。6.1.7 医 疗 机 构 积 极 引 入 先 进 的 或 国 际 公 认 的 医 院 管 理 体 系 与 理 念,有 效 且 高 效 地 管 理 医 院。6.2 医 疗 场 所6.2.1 医 疗 场 所 命 名 按 照 医 疗 机 构 管 理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的 要 求 进 行。6.2.2 医 疗 场 所 的 公 共 信 息 导 向 系 统 按 G B/T 1 5 5 6 6.6 要

11、 求 设 置。6.2.3 医 疗 机 构 应 达 到 相 关 环 境 标 准 要 求,诊 疗 环 境 干 净、整 洁、舒 适、安 全,有 保 护 患 者 隐 私 的 设施 设 备,并 按 照 相 关 要 求 保 护 患 者 隐 私。6.2.4 应 对 医 疗 垃 圾 和 生 活 垃 圾 实 行 分 类 管 理。6.2.5 污 水 管 理 和 处 置 符 合 规 定。6.3 费 用 明 示6.3.1 应 按 照 人 民 政 府 或 物 价 部 门 的 有 关 规 定 收 取 医 疗 费 用,详 列 细 项,并 出 具 收 据。6.3.2 医 疗 服 务 项 目 应 标 明 项 目 名 称、项 目

12、 内 容、计 价 单 位、价 格 等 相 关 信 息。6.3.3 医 用 材 料 应 标 明 品 名、规 格、价 格 等 相 关 信 息。6.4 医 疗 服 务6.4.1 宜 为 老 年 人 或 者 特 殊 人 群(残 疾 人、现 役 军 人、劳 动 模 范 等)开 启 一 站 式 服 务 窗 口,为 有 需 要的 老 年 人 或 者 特 殊 人 群 提 供 陪 诊 等 服 务,并 与 相 关 科 室 建 立 无 缝 对 接 工 作 机 制,完 善 服 务 流 程,实 现 老年 人 或 者 特 殊 人 群 优 先 就 诊、优 先 缴 费、优 先 检 查、优 先 取 药、优 先 住 院 等 服

13、务。6.4.2 通 过 各 种 信 息 化 手 段,提 供 预 约 服 务,避 免 人 员 过 度 集 中。6.4.3 咨 询 窗 口 应 实 行 应 告 知 尽 告 知 原 则。6.4.4 医 疗 机 构 宜 提 供 预 约 制 服 务,推 行 分 时 段 诊 疗。6.5 医 疗 安 全D B 5 1 0 4/T 5 1.8 2 0 2 136.5.1 建 立 医 疗 安 全 管 理 组 织 和 责 任 体 系,制 定 医 疗 安 全 管 理 制 度,定 期 研 究 分 析 医 疗 安 全 问 题 并 持续 改 进。6.5.2 建 立 医 疗 风 险 防 范 体 系,确 保 患 者 安 全,

14、按 规 定 报 告 并 妥 善 处 理 医 疗 安 全(不 良)事 件 与 隐 患缺 陷。6.5.3 定 期 进 行 全 员 医 疗 安 全 教 育,牢 固 树 立 医 疗 安 全 意 识。6.5.4 制 定 制 度 保 障 患 者 的 合 法 权 益,保 护 患 者 的 隐 私,尊 重 民 族 习 惯 和 宗 教 信 仰。6.5.5 实 施 患 者 安 全 目 标,在 患 者 安 全 方 面 进 行 持 续 性 改 进。6.6 医 疗 质 量6.6.1 建 立 医 疗 质 量 管 理 组 织 和 体 系,制 定 医 疗 质 量 管 理 制 度,定 期 研 究 医 疗 质 量 管 理 相 关

15、问 题 并 持续 改 进。6.6.2 成 立 医 疗 质 量 管 理 部 门,对 全 院 医 疗、医 技 质 量 等 实 行 监 管,并 落 实 多 部 门 管 理 协 调 机 制。6.6.3 定 期 进 行 全 员 医 疗 质 量 教 育 和 培 训,牢 固 树 立 医 疗 质 量 意 识,建 立 全 员 参 与 医 疗 质 量 管 理 与 改进 机 制。6.6.4 建 立 医 疗 质 量 控 制 信 息,为 制 订 质 量 管 理 持 续 改 进 目 标 与 评 价 改 进 的 效 果 提 供 依 据。6.7 医 德 医 风6.7.1 应 加 强 医 务 人 员 行 为 规 范 建 设、完

16、 善 内 部 考 核 机 制,树 立 尊 重、关 爱 患 者,主 动、热 情、周 到、文 明 为 患 者 服 务 意 识,严 禁 推 诿、拒 诊 患 者。6.7.2 加 强 行 风 建 设,建 立 完 善 相 关 制 度、奖 惩 措 施 并 认 真 落 实。6.7.3 加 强 医 院 文 化 建 设,逐 步 建 立 起 以 病 人 需 求 为 导 向 的 医 院 理 念 和 行 为 标 准。6.8 回 访 调 查6.8.1 可 采 用 电 话 回 访 或 实 地 回 访 的 方 式 进 行 回 访。6.8.2 电 话 回 访 应 有 经 验 的 工 作 人 员 进 行 回 访。6.8.3 实

17、地 回 访 时 工 作 人 员 不 少 于 2 人。6.8.4 制 定 针 对 性 回 访 计 划,详 细 掌 握 回 访 服 务 对 象 的 基 本 情 况。6.8.5 在 回 访 过 程 中,参 加 回 访 人 员 要 坚 持 实 事 求 是 原 则,促 进 双 方 的 理 解 和 沟 通,全 面 准 确 地 了 解回 访 服 务 对 象 的 康 复 情 况。6.8.6 回 访 结 束 后,要 对 回 访 活 动 的 情 况 进 行 认 真 总 结 并 建 立 转 档。6.9 投 诉 管 理6.9.1 应 当 设 置 医 患 关 系 办 公 室 或 者 指 定 部 门(以 下 统 称 投

18、诉 管 理 部 门)统 一 承 担 投 诉 管 理 工 作。6.9.2 医 务 人 员 应 当 尊 重 患 者 依 法 享 有 的 隐 私 权、知 情 权、选 择 权 等 权 利,根 据 患 者 病 情、预 后 不 同以 及 患 者 实 际 需 求,突 出 重 点,采 取 适 当 方 式 进 行 沟 通。6.9.3 医 疗 机 构 应 当 建 立 畅 通、便 捷 的 投 诉 渠 道,在 医 疗 机 构 显 著 位 置 公 布 投 诉 处 理 程 序、地 点、接待 时 间 和 联 系 方 式。6.9.4 医 疗 机 构 投 诉 管 理 部 门 接 到 投 诉 或 者 卫 生 健 康 主 管 部

19、门 交 办 的 投 诉 后,应 当 及 时 向 当 事 部 门、科 室 和 相 关 人 员 了 解、核 实 情 况,在 查 清 事 实、分 清 责 任 的 基 础 上 提 出 处 理 意 见,并 反 馈 患 者。6.9.5 投 诉 接 待 人 员 应 当 认 真 听 取 患 者 意 见,耐 心 细 致 地 做 好 解 释 工 作,避 免 矛 盾 激 化;应 当 核 实 相关 信 息,如 实 记 录 患 者 反 映 的 情 况,及 时 留 存 书 面 投 诉 材 料。6.9.6 医 疗 机 构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投 诉 档 案,立 卷 归 档,留 档 备 查。D B 5 1 0 4/T 5

20、 1.8 2 0 2 147 评 价 与 改 进7.1 自 我 评 价7.1.1 总 则医 疗 机 构 建 立 定 期 评 价 及 重 大 事 项 评 价 双 向 机 制,应 在 前 期 开 展 承 诺、践 诺 等 建 设 工 作 的 基 础 上,对 照 评 价 要 求 进 行 自 我 评 价,评 价 指 标 参 照 附 录 A。7.1.2 定 期 评 价医 疗 机 构 实 行 每 年 一 次 的 自 我 评 价,评 价 后 完 成 放 心 舒 心 消 费 环 境 建 设 自 评 报 告,格 式 见 D B 5 1 0 4/T5 1.1 的 附 录 C。7.1.3 重 大 事 项 评 价医 疗

21、 机 构 针 对 重 大 消 费 投 诉 及 突 发 性 消 费 维 权 事 件(可 是 单 位 内,也 可 是 行 业 内 重 大 事 件)进 行 评价,通 过 领 导 小 组 会 议,单 位 内 部 讨 论 学 习 等 开 展 自 我 评 价。7.2 第 三 方 评 价医 疗 机 构 也 可 通 过 第 三 方 机 构 进 行 实 地 评 价,通 过 舆 论 监 测、投 诉 举 报 分 析、开 展 消 费 体 验、组 织评 估 等 方 式,对 照 放 心 舒 心 消 费 环 境 建 设 要 求 的 内 容 进 行 跟 踪 检 查,为 单 位 放 心 舒 心 消 费 环 境 建 设 活 动提

22、 出 合 理 建 议。7.3 改 进医 疗 机 构 通 过 开 展 自 我 评 价 或 经 第 三 方 评 价 后,要 及 时 针 对 评 价 中 暴 露 的 问 题 进 行 分 析 研 判,提 出改 进 意 见,制 订 改 进 时 间 表。D B 5 1 0 4/T 5 1.8 2 0 2 15附 录 A(资 料 性)放 心 舒 心 消 费 环 境 建 设 医 疗 机 构 考 核 评 分 表放 心 舒 心 消 费 环 境 建 设 医 疗 机 构 考 核 评 分 表,见 表 A.1。表 A.1 放 心 舒 心 消 费 环 境 建 设 医 疗 机 构 考 核 评 分 表序号 内容 与基本要 求

23、审核 评价情况 备注否决 项1未依法取得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按照卫生健康部门核定的诊疗科目执业是 否2未在国家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诊疗规范的框架内开展诊疗活动 是 否3是 否 存 在 未 具 备 资 质 的 卫 生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提 供诊疗服务的情况是 否4未 按 照 强 制 检 定 和 非 强 制 检 定 的 医 疗 类 计 量 器具(检定、校准)溯源的相关要求执行是 否5 是否出现推诿、拒诊患者等严重情况的 是 否一般 项序号评 分项目内容 与基本要 求分值评分 标准 备注1管 理规范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机制 4有完整的医院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的得4 分2 职工熟悉本岗

24、位职责及相关规章制度 3随机抽取6 个岗位人员询问职责,每有1 个岗位人员回答正确得0.5 分,总得分不超过3 分3 完善医疗保障服务机制,优化服务流程 4开展健康教育、健康咨询等公益性社会活动或开展过类似活动的得2 分;完成上级部门下达的医疗保障任务并有记录的得2 分4大力宣传医院放心舒心消费环境建设工作,创新工作方法和内容,及时上报相关信息 4随机抽查5 名医院工作人员,全部知晓建设工作的扣4 分;有1 名至4 名知晓的得2 分;全部不知晓不得分5医疗服务场所医疗场所命名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2 随机查看2-4 处,全部符合要求得2 分6医疗场所的公共信息导向系设置3随机抽

25、查6 处设置,每有一处设置符合要求得0.5 分,总分不超过3 分7医疗机构应达到相关环境标准要求,诊疗环境干净、整洁、舒适2 诊疗环境干净无垃圾脏污的得2 分8 有保护患者隐私的设施设备,并按照相关要求保 4 有保护患者隐私的设施设备的得4D B 5 1 0 4/T 5 1.8 2 0 2 16护患者隐私 分;部分缺失的得2 分9医疗垃圾和生活垃圾实行分类管理2医疗垃圾与生活垃圾有不同存放场所的得2 分1 0污水管理和处置符合规定2污水管理和处置符合规定且有记录的得2 分1 1费 用明示按照人民政府或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医疗费用 6有相关的收费文件得2 分;有详列细项的收费清单得2 分;收费

26、时出具收据或发票得2 分1 2医疗服务项目费用2标明项目名称、项目内容、计价单位、价格等的得2 分1 3 医疗材料费用明示 2 标明品名、规格、价格等的得2 分1 4医 疗服务为老年人或者特殊人群开启一站式服务窗口,并与相关科室建立无缝对接工作机制,完善服务流程4有一站式服务窗口的得2 分;有无缝对接工作机制的得2 分1 5提供预约服务,推行分时段预约4通过各种现代化手段,例如微信公众号、A P P、网络等提供预约服务得2 分;有实行分时段诊疗的得2 分1 6咨询窗口应实行一次性告知原则2随机提问,回答清晰,流程正确的得2 分1 7医疗安全建立医疗安全管理组织和责任体系,制定医疗安全管理制度,

27、定期研究分析医疗安全问题并持续改进4有安全管理制度的得2 分;定期召开医疗安全问题讨论会且有记录的得2分1 8建立医疗风险防范体系,确保患者安全,按规定报告并妥善处理医疗安全(不良)事件与隐患缺陷3 有医疗风险防范体系的得2 分1 9定期进行全员医疗安全教育,牢固树立医疗安全意识2有定期进行全员安全教育且有记录的得2 分2 0制定制度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患者的隐私,尊重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4有保障患者合法权益的制度得2 分;有尊重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等方面的制度得2 分2 1实施患者安全目标,在患者安全方面进行持续性改进2有在患者安全方面进行持续性改进的相关记录得2 分2 2医疗质量建立医疗质

28、量管理组织和体系,制定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定期研究医疗质量管理相关问题并持续改进2有质量管理体系的得2 分;定期召开医疗质量问题讨论会且有记录的的得2 分2 3成立医疗质量管理部门,对全院医疗、医技质量等实行监管,并落实多部门管理协调机制3 有医疗质量管理部门的得2 分2 4定期进行全员医疗质量教育和培训,牢固树立医疗质量意识,建立全员参与医疗质量管理与改进机制2有开展医疗质量教育和培训且有记录的得2 分;有建立全员参与医疗质量管理与改进机制的得1 分2 5建立医疗质量控制信息,为制订质量管理持续改进目标与评价改进的效果提供依据1有医疗质量控制信息在内部传递的得1 分D B 5 1 0 4/T

29、5 1.8 2 0 2 17注:不适用项不得分,总分作相应调整。此资料性附录分值可根据有关部门要求进行调整。2 6医德医风加强医务人员行为规范建设、完善内部考核机制 2有对医务人员进行医德医风考核且有记录的得2 分2 7加强行风建设,建立完善相关制度、奖惩措施并认真落实1 有进行行风建设的且有记录的得2 分2 8加强医院文化建设2有进行文化建设,如文化墙、文化活动且有记录的得2 分2 9回 访调查可采用电话回访或实地回访的方式进行回访2有电话回访记录或实地回访记录的得2 分3 0制定针对性回访计划,详细掌握回访服务对象的基本情况4有针对性的回访计划得2 分;有回访对象记录的得2 分3 1回访结

30、束后,要对回访活动的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建立档案4有回访获得的总结的得2 分;建立档案保管的得2 分3 2投 诉管理设置投诉管理部门 2 有设置投诉管理部门的得2 分3 3建立畅通、便捷的投诉渠道,在显著位置公布投诉处理程序、地点、接待时间和联系方式4建立有投诉渠道的得2 分;在显著位置公布投诉处理程序、地点、接待时间和联系方式的得2 分3 4及时向当事部门、科室和相关人员了解、核实情况,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并反馈患者2有向当事部门、科室和相关人员了解、核实情况记录的得2 分3 5 认真听取患者意见,并记录反映情况 2有与患者沟通时的相关记录并保持的得2 分3 6 建立健全

31、投诉档案 2 有投诉案档案且保持的得2 分加分 项序号评 分项目内容 与基本要 求分值评分 标准 备注1加 分项积极引入先进的或国际公认的医院管理体系与理念,有效且高效地管理医院2 有相关的体系证明的得2 分2 建立预约停车、用餐等完善的配套服务场所 4有预约停车服务的得2 分;有用餐等配套服务的得2 分3 在满意度监测系统中的得分较高 2在满意度监测系统中得分高于全市平均得分的加2 分4鼓励医疗机构加强舆情监测,及时掌握患者在其他渠道的诉求2 有舆情监测记录的得2 分D B 5 1 0 4/T 5 1.8 2 0 2 18参 考 文 献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消 费 者 权 益 保

32、 护 法(2 0 1 3 年 1 0 月 2 5 日 第 十 二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会 第 五 次 会 议 通 过 修 改)2 医 疗 机 构 管 理 条 例(根 据 2 0 1 6 年 2 月 6 日 国 务 院 关 于 修 改 部 分 行 政 法 规 的 决 定 修 订)3 四 川 省 医 疗 机 构 管 理 条 例(根 据 2 0 0 1 年 3 月 3 0 日 四 川 省 第 九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二 十 二 次 会 议 关 于 修 改 四 川 省 医 疗 机 构 管 理 条 例 的 决 定 修 正)4 攀 枝 花 市 推

33、 进 医 疗 高 质 量 发 展 实 施 方 案(2 0 1 8-2 0 2 0 年)(攀 卫 办 2 0 1 8 2 2 1 号)5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执 业 医 师 法(根 据 2 0 0 9 年 8 月 2 7 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十 八 号 第 十 一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次 会 议 关 于 修 改 部 分 法 律 的 决 定 修 正)6 医 疗 机 构 管 理 条 例 实 施 细 则(2 0 1 7 年 2 月 2 1 日 根 据 国 家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令 第 1 2 号 国家

34、卫 生 计 生 委 关 于 修 改 医 疗 机 构 管 理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的 决 定 第 三 次 修 正)7 四 川 省 全 面 改 善 医 疗 服 务 三 年 行 动 方 案(川 卫 办 发 2 0 1 8 2 7 号)8 外 国 医 师 来 华 短 期 行 医 暂 行 管 理 办 法(卫 生 部 令 第 2 4 号)9 香 港、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医 师 在 内 地 短 期 行 医 管 理 规 定(卫 生 部 令 第 6 2 号)1 0 台 湾 地 区 医 师 在 大 陆 短 期 行 医 管 理 规 定(卫 生 部 令 第 6 3 号)1 1 医 疗 机 构 投 诉 管 理 办 法(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卫 生 健 康 委 员 会 令 第 3 号)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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