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104 T 51.2—2021 放心舒心消费环境建设规范 第2部分:食品经营主体.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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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DB5104四 川 省(攀 枝 花 市)地 方 标 准DB 5 1 0 4/T 5 1.2 2 0 2 1放 心 舒 心 消 费 环 境 建 设 规 范 第 2 部 分:食 品 经 营 主 体2 0 2 1-0 9-0 3 发 布 2 0 2 1-0 9-1 0 实 施攀 枝 花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D B 5 1 0 4/T 5 1.2 2 0 2 1I目 次前 言.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基 本 条 件.25 通 用 要 求.26 建 设 要 求.27 评 价 与 改 进.7附 录 A(资 料 性)放 心 舒 心 消 费

2、 环 境 建 设 餐 饮 服 务 单 位 考 核 评 分 表.9附 录 B(资 料 性)放 心 舒 心 消 费 环 境 建 设 食 品 销 售 经 营 者 考 核 评 分 表.1 4参 考 文 献.1 8D B 5 1 0 4/T 5 1.2 2 0 2 1I 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本 文 件 由 攀 枝 花 市 保 护 消 费 者 权 益 委 员 会 提 出。本 文 件 由 攀 枝 花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归 口。本 文

3、件 主 要 起 草 单 位:攀 枝 花 市 保 护 消 费 者 权 益 委 员 会、攀 枝 花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杨 文 元、邓 春 莉、李 凯、欧 沁 华、周 朝 华、刘 志 东、吴 仁 本、王 强、张 银、李 堰 军、罗 磊。本 文 件 首 次 制 定 发 布。D B 5 1 0 4/T 5 1.2 2 0 2 11放 心 舒 心 消 费 环 境 建 设 规 范 第 2 部 分:食 品 经 营 主 体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放 心 舒 心 消 费 环 境 建 设 的 食 品 经 营 主 体 的 术 语 和 定 义、基 本 条 件、通

4、用 要 求、建 设 要求、评 价 与 改 进 等 要 求。本 文 件 适 用 于 放 心 舒 心 消 费 环 境 建 设 的 食 品 经 营 主 体,包 括 餐 饮 服 务 单 位 和 食 品 销 售 经 营 者 的 建 设工 作。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5、B 2 7 6 0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食 品 添 加 剂 使 用 标 准G B 2 8 9 4 安 全 标 志 及 其 使 用 导 则G B 7 7 1 8 预 包 装 食 品 标 签 通 则G B/T 1 0 0 0 1.1 公 共 信 息 图 形 符 号 第 1 部 分:通 用 符 号G B/T 1 0 0 0 1.1 0 公 共 信 息 图 形 符 号 第 1 0 部 分:通 用 符 号 要 素G B 1 0 7 6 5 婴 儿 配 方 食 品G B 1 0 7 6 6 较 大 幼 儿 配 方 食 品G B 1 0 7 6 7 幼 儿 配 方 食 品G B 1 4 9 3

6、4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消 毒 餐(饮)具G B/T 1 5 5 6 6.1 公 共 信 息 导 向 系 统 设 置 原 则 与 要 求 第 1 部 分:总 则G B/T 1 5 5 6 6.5 公 共 信 息 导 向 系 统 设 置 原 则 与 要 求 第 5 部 分:购 物 场 所G B 1 6 7 4 0 保 健 食 品G B 2 5 5 9 6 特 殊 医 学 用 途 婴 儿 配 方 食 品 通 则G B 2 9 9 2 2 特 殊 医 学 用 途 配 方 食 品 通 则G B 3 1 6 5 4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餐 饮 服 务 通 用 卫 生 规 范D B

7、 5 1 0 4/T 5 1.1 放 心 舒 心 消 费 环 境 建 设 规 范 第 1 部 分:通 则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餐 饮 服 务 单 位从 事 餐 饮 服 务 活 动 的 单 位,包 括 各 类 餐 饮 服 务 提 供 者。3.2食 品(含 特 殊 食 品)销 售 经 营 者D B 5 1 0 4/T 5 1.2 2 0 2 12从 事 食 品 销 售 的 单 位,包 括 母 婴 用 品 店、便 利 店、标 准 超 市 及 大 卖 场 等。4 基 本 条 件参 与 放 心 舒 心 消 费 环 境 建 设 的 食 品 经 营

8、主 体 应 满 足 D B 5 1 0 4/T 5 1.1 中 第 4 章 规 定 的 条 件。5 通 用 要 求参 与 放 心 舒 心 消 费 环 境 建 设 的 食 品 经 营 主 体 应 满 足 D B 5 1 0 4/T 5 1.1 中 5.3 通 用 基 本 要 求。6 建 设 要 求6.1 餐 饮 服 务 单 位6.1.1 管 理 规 范6.1.1.1 应 符 合 国 家、省、市 相 关 食 品 安 全 法 律 法 规、规 章 和 G B 3 1 6 5 4 等 标 准 要 求。6.1.1.2 餐 饮 服 务 单 位 各 项 制 度 齐 全,保 证 食 品 安 全。主 要 的 制

9、度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内 容:a)从 业 人 员 健 康 管 理 制 度;b)食 品 安 全 自 查 制 度;c)食 品 进 货 查 验 记 录 制 度;d)原 料 控 制 要 求;e)过 程 控 制 要 求;f)食 品 召 回 制 度;g)食 品 安 全 事 故 处 置 方 案。6.1.1.3 鼓 励 餐 饮 服 务 单 位 建 立 完 善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并 保 持 良 好 运 行。6.1.1.4 餐 饮 服 务 单 位 在 营 业、食 品 加 工 制 作 和 供 餐 阶 段,应 有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在 岗 开 展 现 场 管 理。6.1.1.

10、5 按 要 求 需 配 备 专 间 的,应 严 格 实 施 专 间 的 相 关 卫 生 制 度,并 符 合 以 下 要 求:a)专 间 内 的 工 具 等 所 有 设 施 设 备 必 须 专 间 专 用,严 格 清 洗 消 毒,防 止 出 现 物 流 交 叉 引 起 的 污 染;b)专 间 必 须 设 置 专 人 操 作,有 专 人 加 工 制 作,非 专 间 加 工 制 作 人 员 不 得 擅 自 进 入 专 间;c)确 保 操 作 时 专 间 温 度 在 2 5 以 下;d)要 做 好 空 气 和 专 用 工 作 衣、帽、口 罩 等 的 消 毒 工 作。6.1.2 人 员 管 理6.1.2

11、.1 设 立 常 设 或 非 常 设 的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机 构,食 品 安 全 管 理 机 构 根 据 自 身 运 营 规 模 设 置、配 备 相应 的 人 员。6.1.2.2 按 照 餐 饮 服 务 食 品 安 全 操 作 规 范 中 所 规 定 的 培 训 要 求 完 成 从 业 人 员 的 食 品 安 全 培 训 工 作,从 业 人 员 经 考 核 合 格 后 上 岗。6.1.2.3 从 事 接 触 直 接 入 口 食 品 工 作 的 食 品 经 营 人 员 应 持 有 有 效 健 康 检 查 合 格 证 明,不 得 患 有 有 碍 食品 安 全 的 疾 病,并 每 日 做 好

12、 晨 检 工 作。6.1.2.4 有 完 善 的 员 工 个 人 卫 生 规 定 并 有 效 执 行。6.1.3 信 息 公 开 透 明D B 5 1 0 4/T 5 1.2 2 0 2 136.1.3.1 应 在 显 著 位 置(如 用 餐 入 口 处)设 置 食 品 安 全 信 息 公 示 栏,公 示 食 品 安 全 相 关 信 息,包 括 食品 经 营 许 可 证、食 品 小 经 营 店 备 案 证、营 业 执 照、食 品 安 全 风 险 分 级 管 理 信 息、食 品 安 全 管 理 人 员、从业 人 员 的 健 康 证 和 培 训 证、诚 信 经 营 承 诺 书、食 品 安 全 投

13、诉 举 报 方 式 等 信 息。6.1.3.2 应 采 用 透 明 厨 房、视 频 厨 房、隔 断 厨 房、互 联 网+厨 房 等 方 式,向 消 费 者 公 开 厨 房 环 境 卫 生、冷 食 类 食 品 加 工 制 作、生 食 类 食 品 加 工 制 作、烹 饪 和 餐 饮 具 清 洗 消 毒(集 中 清 洗 消 毒 的 餐 饮 具 除 外)等重 点 区 域 的 食 品 加 工 操 作 过 程。6.1.3.3 鼓 励 通 过 网 站 或 A P P 等 渠 道,向 社 会 公 众 公 示 菜 谱、食 品 原 料 追 溯、餐 饮 服 务 食 品 安 全 自 查自 评 情 况、食 品 加 工

14、操 作 过 程 视 频 信 息 等 食 品 安 全 相 关 信 息。6.1.3.4 鼓 励 采 用“互 联 网+明 厨 亮 灶”模 式,推 行 社 会 广 泛 监 督。并 以 此 将 餐 厅 重 点 区 域 的 食 品 加 工操 作 过 程 视 频 信 息 和 其 他 食 品 安 全 信 息 与 辖 区 食 品 安 全 监 管 部 门 联 通,供 监 管 部 门 实 施 远 程 监 管。6.1.4 食 品 质 量 安 全 及 可 追 溯6.1.4.1 应 有 稳 定 的 食 品 原 料 供 应 渠 道 和 合 法 资 质 的 供 应 商,严 格 落 实 食 品 原 料 的 索 证 索 票 工

15、作,建立 食 品 进 货 查 验 记 录 制 度,如 实 记 录 食 品 的 名 称、规 格、数 量、生 产 日 期 或 生 产 批 号、保 质 期、进 货 日期 以 及 供 货 者 名 称、地 址、联 系 方 式 等 内 容,并 保 存 相 关 凭 证。记 录 和 凭 证 保 存 期 不 得 少 于 产 品 保 质 期满 后 6 个 月,没 有 明 确 保 质 期 的,保 存 期 限 不 得 少 于 2 年。6.1.4.2 实 行 食 品 原 料 统 一 配 送 的 餐 饮 服 务 单 位,可 以 由 单 位 总 部 统 一 查 验 供 货 者 的 许 可 证 和 食 品 合格 证 明 文

16、件,进 行 食 品 进 货 查 验 记 录。6.1.4.3 高 风 险 餐 饮 服 务 单 位 以 及 实 行 统 一 配 送 的 食 堂 承 包 服 务 提 供 者 应 当 建 立 主 要 原 料 和 食 品 供 应商 检 查 评 价 制 度,定 期 或 者 随 机 对 主 要 原 料 和 食 品 供 应 商 的 食 品 安 全 状 况 进 行 检 查 评 价,并 做 好 记 录。记 录 保 存 期 限 不 得 少 于 2 年。6.1.4.4 可 自 行 或 委 托 第 三 方 对 主 要 原 料 和 食 品 供 应 商 的 食 品 安 全 情 况 进 行 实 地 查 验。发 现 存 在 严

17、 重食 品 安 全 问 题 的,应 当 立 即 停 止 采 购,并 向 本 单 位、主 要 原 料 和 食 品 供 应 商 所 在 地 的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部 门 报 告。6.1.4.5 可 在 原 料 仓 库 设 置 临 近 保 质 期 食 品 存 放 区,放 置 临 近 保 质 期 的 食 品。6.1.4.6 应 设 有 专 职 或 兼 职 食 品 安 全 员 负 责 食 品 安 全 工 作。6.1.4.7 原 辅 料 的 采 购 管 理 和 成 品、半 成 品 的 贮 存 管 理 应 符 合 餐 饮 服 务 食 品 安 全 操 作 规 范 的 要 求。6.1.4.8 餐 饮

18、 服 务 单 位 应 对 食 品 和 食 用 农 产 品 实 施 信 息 追 溯 管 理。6.1.5 加 工 制 作 安 全6.1.5.1 食 品 的 烹 制 加 工 应 符 合 餐 饮 服 务 食 品 安 全 操 作 规 范 的 要 求。6.1.5.2 食 品 处 理 区 应 设 置 在 室 内,并 采 取 有 效 措 施,防 止 食 品 在 存 放 和 加 工 制 作 过 程 中 受 到 污 染。按 照 原 料 进 入、原 料 加 工 制 作、半 成 品 加 工 制 作、成 品 供 应 的 流 程 合 理 布 局,避 免 交 叉 污 染。6.1.5.3 加 工 操 作 区 灶 台 等 应

19、保 持 整 洁、干 燥 无 油 腻,物 品 按 规 范 要 求 归 位,并 及 时 清 理 不 需 要 的 物品;工 作 台 面、用 具 无 毒 无 害、易 于 清 洗,工 作 台、橱 柜 内 外 无 食 物 残 留、无 卫 生 死 角。洗 消 区 域 的 洗菜 和 餐 具 清 洗 消 毒 水 池 专 用,水 池 四 周 墙 壁 光 洁 易 清 洗。6.1.5.4 加 工 用 具、容 器 实 施 色 标、分 类、定 位 管 理。6.1.5.5 做 到 生 熟 食 品 分 开 存 放。6.1.5.6 食 品 添 加 剂 管 理 使 用 符 合 G B 2 7 6 0 要 求。6.1.5.7 严

20、格 执 行 餐 饮 服 务 食 品 安 全 操 作 规 范,加 工 人 员 要 保 持 个 人 卫 生,加 工 食 品 时 应 当 将 手 洗 净,穿 戴 清 洁 的 工 作 衣 帽。6.1.6 场 所 要 求D B 5 1 0 4/T 5 1.2 2 0 2 146.1.6.1 应 确 保 场 所 设 立 与 经 营 餐 食 相 适 应 的 食 品 安 全 防 护 设 施,并 做 到 定 期 检 查 维 护,确 保 使 用 卫生、运 行 安 全。6.1.6.2 就 餐 场 所 应 保 持 环 境 清 洁,通 风 换 气 良 好,空 调 及 通 风 设 施 定 期 清 洗 消 毒。6.1.6.

21、3 就 餐 场 所 附 近 应 提 供 洗 手 设 施;设 置 厕 所 的,应 保 持 清 洁 卫 生,应 当 充 分 考 虑 特 殊 消 费 者 的需 求,给 予 人 性 化 关 怀。6.1.6.4 就 餐 场 所 设 置 规 范、醒 目 的 指 引 标 识 和 安 全 防 范 提 示,标 识 应 符 合 G B/T 1 0 0 0 1 的 要 求。6.1.6.5 消 防 设 施 和 电 梯 等 设 施 符 合 G B 2 8 9 4 的 要 求,在 醒 目 位 置 设 置 使 用 说 明、安 全 警 示。消 防 通道 保 持 清 洁 畅 通,并 在 醒 目 位 置 设 置 逃 生 指 示

22、图。6.1.6.6 应 预 防 生 物 虫 害 侵 入,采 取 安 全、有 效 措 施 开 展 生 物 虫 害 防 治。6.1.6.7 公 共 场 所 应 当 设 置 醒 目 的 禁 止 吸 烟 警 语 和 标 志,有 相 关 的 禁 烟 宣 传。6.1.7 就 餐 服 务6.1.7.1 应 使 用 清 洁 的 垫 纸、垫 布、托 盘 等 工 具,避 免 从 业 人 员 的 手 部 直 接 接 触 食 品,做 好 一 客 一 换。6.1.7.2 从 业 人 员 应 按 要 求 统 一 着 装,制 服 保 持 干 净 整 洁,符 合 岗 位 形 象 要 求,应 做 到 仪 表 端 庄、仪态 大

23、方、精 神 饱 满、举 止 得 体、礼 貌 待 客、微 笑 服 务。6.1.7.3 服 务 人 员 应 按 照 服 务 流 程 做 好 问 候、点 餐、菜 品 供 应 等 服 务,服 务 过 程 中 使 用 文 明 礼 貌 用 语,根 据 服 务 对 象 和 服 务 场 合 不 同,使 用 对 应 的 语 言;及 时 回 应 顾 客 的 问 题。6.1.7.4 应 当 树 立 科 学 正 确 的 消 费 观 念,不 采 购、经 营 制 作、销 售 野 生 动 物 及 制 品、野 生 菌;不 采 购、经 营 加 工 制 作 来 自 禁 捕 水 域 的 非 法 捕 捞 渔 获 物 或 来 源 不

24、明 水 产 品。6.1.7.5 鼓 励 开 展 光 盘 行 动 和 分 餐 工 作,主 动 提 供 公 筷、公 勺 等 公 用 餐 具,并 在 餐 厅 相 关 位 置 或 餐 桌摆 放 相 关 宣 传 内 容。6.1.7.6 宜 推 广“无 接 触 进 货”“无 接 触 点 餐”“无 接 触 配 送”等 措 施 保 障 经 营 者 和 消 费 者 安 全,外卖 外 带、剩 菜 打 包 使 用 符 合 要 求 的 环 保 餐 盒(袋)。6.1.8 清 洗 消 毒6.1.8.1 配 备 相 适 应 的 清 洗 消 毒 设 施 设 备,不 具 备 餐 饮 具 清 洗 消 毒 条 件 的,应 当 使

25、用 具 有 合 法 资 质 的集 中 消 毒 服 务 单 位 提 供 的 清 洗 消 毒 后 的 餐 饮 具,消 毒 后 的 餐 饮 具 和 工 用 具 应 符 合 G B 1 4 9 3 4 的 规 定。6.1.8.2 使 用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和 卫 生 规 范 的 洗 涤 剂 和 消 毒 剂。6.1.8.3 应 配 备 专 用、密 闭 餐 饮 具 保 洁 设 施,消 毒 后 餐 饮 具 和 工 用 具 在 保 洁 设 施 内 存 放。已 消 毒 和 未消 毒 的 餐 饮 具 和 工 用 具 应 分 开 存 放,保 洁 设 施 内 不 得 存 放 其 他 物 品。6.1.9 诚 信

26、经 营6.1.9.1 应 根 据 业 态 情 况 进 行 灵 活 合 理 定 价,满 足 顾 客 不 同 的 需 求。定 价 要 统 一 符 合 国 家 物 价 部 门 相关 规 定,明 码 标 价,不 在 明 码 标 价 之 外 收 取 任 何 费 用。6.1.9.2 自 觉 公 开 和 主 动 兑 现 经 营 和 服 务 承 诺,严 格 履 行 生 产、经 营 和 服 务 法 定 责 任 与 义 务,无 经 销假 冒 伪 劣、过 期 变 质、野 生 动 物 及 其 制 品 等 国 家 禁 止 销 售 产 品 的 行 为。6.1.9.3 产 品、服 务 质 量 和 价 格、计 量 等 信 息

27、 公 开 透 明,管 理 与 流 程 规 范,查 询 和 追 溯 体 系 建 立 健 全,无 严 重 失 信 行 为 和 不 良 记 录。6.1.9.4 使 用 合 格 的 计 量 器 具,定 期 对 计 量 器 具 进 行 检 定 校 准,计 量、称 重 操 作 规 范,计 量 结 果 公 平准 确。6.1.9.5 重 视 商 业 信 誉 和 社 会 责 任,守 合 同、重 信 用,无 虚 假 宣 传、虚 假 承 诺 等 商 业 诈 骗 行 为。6.1.1 0 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护D B 5 1 0 4/T 5 1.2 2 0 2 156.1.1 0.1 经 营 场 所 显 著 位 置

28、 应 当 公 示“消 费 投 诉 热 线 电 话”等 政 府 相 关 部 门 投 诉 举 报 电 话,方 便 消 费者 及 时 维 权。6.1.1 0.2 应 设 置 畅 通 的 投 诉 评 议 渠 道,如 单 位 网 站 或 A P P、意 见 箱、热 线 电 话 等,供 公 众 投 诉 食 品 安全 问 题 及 进 行 食 品 安 全 满 意 度 评 议。6.1.1 0.3 应 配 有 专 职(兼 职)消 费 维 权 服 务 人 员,并 应 用 单 位 消 费 维 权 服 务 网 站、微 信 公 众 号、维 权专 线 或 电 子 邮 箱,为 消 费 者 提 供 消 费 维 权 服 务。6.

29、1.1 0.4 宜 建 立 先 行 赔 付、经 营 者 首 位 责 任 制 等 保 护 消 费 者 权 益 的 制 度。6.1.1 0.5 应 及 时 处 理 消 费 者 投 诉 和 纠 纷,积 极 主 动 与 消 费 者 和 解,实 现 消 费 纠 纷 解 决 不 出 店 门。6.1.1 0.6 应 建 立 投 诉 处 理 记 录,归 档 规 范。6.2 食 品(含 特 殊 食 品)销 售 经 营 者6.2.1 管 理 规 范6.2.1.1 严 格 执 行 国 家、省、市 相 关 食 品 安 全 法 律 法 规、规 章 和 技 术 标 准 的 要 求。6.2.1.2 建 立 食 品 安 全

30、相 关 制 度,包 括 但 不 限 于:a)进 货 查 验 制 度;b)从 业 人 员 健 康 管 理 制 度;c)食 品 安 全 自 检 自 查 与 报 告 制 度;d)食 品 贮 存 管 理 制 度;e)食 品 安 全 追 溯 制 度。6.2.1.3 设 立 临 近 保 质 期 食 品 的 常 温、冷 藏 或 冷 冻 销 售 专 柜,集 中 陈 列 出 售 临 近 保 质 期 食 品,并 向 消费 者 作 出 醒 目 的“临 近 保 质 期 食 品”提 示。6.2.1.4 应 对 超 过 保 质 期 的 食 品 进 行 下 架 销 毁 等 处 置,记 录 超 过 保 质 期 食 品 处 置

31、 结 果,记 录 保 留 不 少于 2 年。不 应 将 过 期 食 品 退 回 供 货 者。接 监 管 部 门 通 报 等 发 现 存 在 不 安 全 食 品 的,经 营 者 应 及 时 落 实 下架 停 售、召 回 等 措 施,记 录 下 架 召 回 食 品 的 品 名、批 次、数 量、原 因、结 果 等,保 留 记 录 2 年。6.2.2 人 员 管 理6.2.2.1 食 品 经 营 企 业 应 当 配 备 专 职 或 兼 职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人 员,食 品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应 当 经 过 培 训 和 考核。6.2.2.2 从 事 接 触 直 接 入 口 食 品 工 作 的

32、 食 品 经 营 人 员 应 持 有 有 效 健 康 检 查 合 格 证 明,不 得 患 有 国 家卫 生 计 生 委 关 于 印 发 有 碍 食 品 安 全 的 疾 病 目 录 的 通 知 规 定 的 有 碍 食 品 安 全 的 疾 病,并 每 日 做 好 晨 检工 作。6.2.3 信 息 公 开 透 明6.2.3.1 应 在 显 著 位 置 设 置 食 品 安 全 信 息 公 示 栏,公 示 食 品 安 全 相 关 信 息,包 括 食 品 经 营 许 可 证、食品 小 经 营 店 备 案 证、营 业 执 照、食 品 安 全 管 理 人 员、从 业 人 员 的 健 康 证 和 培 训 证、诚

33、 信 经 营 承 诺 书、食品 安 全 投 诉 举 报 方 式 等 信 息。6.2.3.2 鼓 励 单 位 通 过 网 站 或 A P P 等 渠 道,向 社 会 公 众 公 示 食 品 安 全 自 查 自 评 情 况 相 关 信 息。6.2.4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及 可 追 溯6.2.4.1 应 有 稳 定 的 商 品 供 应 渠 道 和 合 法 资 质 的 供 应 商,严 格 落 实 索 证 索 票 工 作,建 立 商 品 进 货 查 验记 录 制 度,如 实 记 录 食 品 的 名 称、规 格、数 量、生 产 日 期 或 生 产 批 号、保 质 期、进 货 日 期 以 及 供 货

34、者 名D B 5 1 0 4/T 5 1.2 2 0 2 16称、地 址、联 系 方 式 等 内 容,并 保 存 相 关 凭 证。记 录 和 凭 证 保 存 期 不 得 少 于 产 品 保 质 期 满 后 6 个 月,没有 明 确 保 质 期 的,保 存 期 限 不 得 少 于 2 年。6.2.4.2 实 行 统 一 配 送 的 食 品 销 售 经 营 者 可 由 单 位 总 部 统 一 查 验 供 货 者 的 许 可 证 和 食 品 合 格 证 明 文 件并 当 建 立 供 应 商 检 查 评 价 制 度,定 期 或 者 随 机 对 主 要 商 品 和 供 应 商 的 食 品 安 全 状 况

35、 进 行 检 查 评 价,并 做好 记 录。记 录 保 存 期 限 不 得 少 于 2 年。6.2.4.3 可 自 行 或 委 托 第 三 方 对 主 要 商 品 和 供 应 商 的 食 品 安 全 情 况 进 行 实 地 查 验。发 现 存 在 严 重 食 品安 全 问 题 的,应 当 立 即 停 止 采 购,并 向 本 单 位、主 要 商 品 和 供 应 商 所 在 地 的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报 告。6.2.4.4 应 设 有 专 职 或 兼 职 食 品 安 全 员 负 责 食 品 安 全 工 作。6.2.4.5 贮 存 的 食 品 与 墙 壁、地 面 保 持 适 当

36、 距 离,按 照 食 品 标 签 所 标 示 的 警 示 标 志、警 示 说 明 或 者 注意 事 项 的 要 求 贮 存 和 销 售 食 品。6.2.4.6 定 期 检 查 库 存 食 品,划 定 专 门 区 域 存 放 不 合 格 食 品,并 有 明 显 标 示,及 时 清 理 变 质 或 者 超 过保 质 期 的 食 品。6.2.4.7 食 品 质 量 安 全 指 标 应 符 合 对 应 标 准 要 求,特 殊 食 品 质 量 要 求 应 符 合 G B 1 0 7 6 5、G B 1 0 7 6 6、G B1 0 7 6 7、G B 1 6 7 4 0、G B 2 5 5 9 6、G

37、B 2 9 9 2 2 等 要 求。预 包 装 食 品 标 签 应 符 合 G B 7 7 1 8 的 要 求。6.2.4.8 进 口 食 品 应 当 具 备 按 进 口 批 次 的 入 境 货 物 检 验 检 疫 证 明。6.2.4.9 应 按 照 国 家 法 律 相 关 规 定,对 食 品、食 用 农 产 品 实 施 信 息 追 溯 管 理。6.2.4.1 0 门 店 应 提 供 追 溯 信 息 查 询 终 端 供 消 费 者 查 询,或 提 供 追 溯 码 供 消 费 者 手 机 查 询 经 营 商 品 的 来源 信 息。6.2.5 场 所 要 求6.2.5.1 应 具 有 与 经 营

38、的 食 品 品 种、数 量 相 适 应 的 食 品 经 营 和 贮 存 场 所。6.2.5.2 保 持 场 所 环 境 整 洁 卫 生,有 良 好 的 通 风、排 气 装 置,并 避 免 日 光 直 接 照 射。地 面 应 做 到 硬 化,平 坦 防 滑 并 易 于 清 洁 消 毒,并 有 适 当 措 施 防 止 积 水、积 霜。6.2.5.3 具 有 合 理 的 布 局,食 品 经 营 区 域 与 非 食 品 经 营 区 域、生 食 区 域 和 熟 食 区 域、待 加 工 食 品 区 域与 直 接 入 口 食 品 区 域、经 营 水 产 品 和 畜 禽 产 品 的 区 域 与 其 他 食 品

39、 经 营 区 域 分(隔)开,并 与 有 毒、有 害污 染 源 有 效 分 隔;散 装 食 品 放 置 于 相 对 独 立 的 区 域 或 有 隔 离 措 施。6.2.5.4 食 品 贮 存 应 当 设 置 专 门 区 域 且 不 得 设 在 易 受 到 污 染 的 区 域。食 品 分 类 分 架、离 墙 离 地 放 置,不 得 将 食 品 挤 压 存 放。食 品 应 当 有 固 定 的 存 放 位 置 和 标 识。6.2.5.5 配 备 与 经 营 食 品 储 存 条 件 相 适 应 的 冷 藏 和 冷 冻 柜。冷 藏 温 度 应 为 0 8;冷 冻 温 度 宜 低 于-1 8。并 做 好

40、温 度 监 控 记 录。6.2.5.6 公 共 场 所 标 识 应 符 合 G B/T 1 0 0 0 1 的 要 求,消 防 安 全 标 志 应 符 合 G B 2 8 9 4 的 要 求。6.2.6 经 营 服 务6.2.6.1 自 觉 公 开 和 主 动 兑 现 经 营 和 服 务 承 诺,严 格 履 行 生 产、经 营 和 服 务 法 定 责 任 与 义 务。6.2.6.2 食 品 销 售 过 程 应 符 合 食 品 销 售 安 全 监 督 检 查 指 南(试 行)要 求;经 营 特 殊 食 品 的,还 应符 合 特 殊 食 品 销 售 安 全 监 督 检 查 指 南(试 行)要 求。

41、6.2.6.3 服 务 人 员 应 掌 握 商 品 知 识,具 备 本 岗 位 的 熟 练 业 务 技 能,熟 练 使 用 本 岗 位 配 备 的 服 务 工 具、设 施 设 备。6.2.6.4 服 务 人 员 应 当 规 范 礼 貌 用 语,鼓 励 使 用 普 通 话 接 待 顾 客。6.2.6.5 顾 客 进 入 服 务 区 域,服 务 人 员 应 适 时 招 呼 并 根 据 顾 客 需 求 介 绍 商 品 相 关 内 容,耐 心 辅 助 顾 客挑 选 商 品。6.2.6.6 鼓 励 服 务 人 员 了 解 本 地 特 色 产 品 并 做 好 特 色 服 务。6.2.6.7 收 银 人 员

42、 应 熟 练 掌 握 各 类 银 行 卡、二 维 码 及 其 他 支 付 形 式 的 结 算 方 法,确 保 票 货 两 清。D B 5 1 0 4/T 5 1.2 2 0 2 176.2.6.8 应 如 实、正 确、规 范 的 开 具 发 票 并 交 付 顾 客,确 保 准 确 无 误。6.2.6.9 应 当 树 立 科 学 正 确 的 消 费 观 念,引 导 消 费 者 健 康、绿 色 消 费,各 类 营 销 活 动 正 面 健 康。6.2.6.1 0 应 做 好 未 成 年 人 保 护 工 作,禁 止 向 未 成 年 人 销 售 烟、酒 及 其 他 危 害 未 成 年 人 安 全 的 事

43、 项。6.2.7 诚 信 经 营6.2.7.1 应 根 据 业 态 情 况 进 行 灵 活 合 理 定 价,满 足 顾 客 不 同 的 需 求。6.2.7.2 定 价 要 统 一 符 合 国 家 物 价 部 门 相 关 规 定,明 码 标 价,不 在 明 码 标 价 之 外 收 取 任 何 费 用。6.2.7.3 不 销 售 国 家 明 令 淘 汰 并 停 止 销 售 的 产 品 和 过 保 质 期 产 品,不 掺 杂 掺 假、以 假 充 真、以 次 充 好,无 经 销 假 冒 伪 劣 产 品、侵 权 产 品 及 国 家 禁 止 的 经 营、服 务 行 为。6.2.7.4 产 品、服 务 质

44、量 和 价 格、计 量 等 信 息 公 开 透 明,管 理 与 流 程 规 范,查 询 和 追 溯 体 系 建 立 健 全,无 严 重 失 信 行 为 和 不 良 记 录。6.2.7.5 使 用 合 格 的 计 量 器 具,定 期 对 计 量 器 具 进 行 检 定 校 准,计 量、称 重 操 作 规 范,计 量 结 果 公 平准 确。6.2.7.6 重 视 商 业 信 誉 和 社 会 责 任,守 合 同、重 信 用,无 虚 假 宣 传、虚 假 承 诺 等 商 业 诈 骗 行 为。6.2.8 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护6.2.8.1 经 营 场 所 显 著 位 置 应 当 公 示“消 费 投

45、诉 热 线 电 话”等 政 府 相 关 部 门 投 诉 举 报 电 话,方 便 消 费者 及 时 维 权。6.2.8.2 应 设 置 畅 通 的 投 诉 评 议 渠 道,如 单 位 网 站 或 A P P、意 见 箱、热 线 电 话 等,供 公 众 投 诉 食 品 安全 问 题 及 进 行 食 品 安 全 满 意 度 评 议。6.2.8.3 应 配 有 专 职(兼 职)消 费 维 权 服 务 人 员,并 应 用 单 位 消 费 维 权 服 务 网 站、微 信 公 众 号、维 权专 线 或 电 子 邮 箱,为 消 费 者 提 供 消 费 维 权 服 务。6.2.8.4 宜 建 立 先 行 赔 付

46、、经 营 者 首 位 责 任 制 等 保 护 消 费 者 权 益 的 制 度。6.2.8.5 应 及 时 处 理 消 费 者 投 诉 和 纠 纷,积 极 主 动 与 消 费 者 和 解,实 现 消 费 纠 纷 解 决 不 出 店 门。6.2.8.6 应 建 立 投 诉 处 理 记 录,归 档 规 范。7 评 价 与 改 进7.1 自 我 评 价7.1.1 总 则食 品 经 营 主 体 建 立 定 期 评 价 及 重 大 事 项 评 价 双 向 机 制,应 在 前 期 开 展 承 诺、践 诺 等 建 设 工 作 的 基 础上,对 照 评 价 要 求 进 行 自 我 评 价,评 价 指 标 参 照

47、 附 录 A、附 录 B。7.1.2 定 期 评 价食 品 经 营 主 体 实 行 每 年 一 次 的 自 我 评 价,评 价 后 完 成 放 心 舒 心 消 费 环 境 建 设 自 评 报 告,格 式 见D B 5 1 0 4/T 5 1.1 的 附 录 C。7.1.3 重 大 事 项 评 价食 品 经 营 主 体 针 对 重 大 消 费 投 诉 及 突 发 性 消 费 维 权 事 件(可 是 单 位 内,也 可 是 行 业 内 重 大 事 件)进行 评 价,通 过 领 导 小 组 会 议,内 部 讨 论 学 习 等 开 展 自 我 评 价。7.2 第 三 方 评 价D B 5 1 0 4/

48、T 5 1.2 2 0 2 18食 品 经 营 主 体 也 可 通 过 第 三 方 机 构 进 行 实 地 评 价,通 过 舆 论 监 测、投 诉 举 报 分 析、开 展 消 费 体 验、组 织 评 估 等 方 式,对 照 放 心 舒 心 消 费 环 境 建 设 要 求 的 内 容 进 行 跟 踪 检 查,为 放 心 舒 心 消 费 环 境 建 设 活 动提 出 合 理 建 议。7.3 改 进食 品 经 营 主 体 通 过 开 展 自 我 评 价 或 经 第 三 方 评 价 后,要 及 时 针 对 评 价 中 暴 露 的 问 题 进 行 分 析 研 判,提 出 改 进 意 见,制 订 改 进

49、时 间 表。D B 5 1 0 4/T 5 1.2 2 0 2 19附 录 A(资 料 性)放 心 舒 心 消 费 环 境 建 设 餐 饮 服 务 单 位 考 核 评 分 表放 心 舒 心 消 费 环 境 建 设 餐 饮 服 务 单 位 考 核 评 分 表 A.1。表 A.1 放 心 舒 心 消 费 环 境 建 设 餐 饮 服 务 单 位 考 核 评 分 表序号 内容 与基本要 求 审核 评价情况备注否决 项1是否按许可的方式及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是否存在未经许可经营的是 否2是否存在采用过期原材料加工或销售过期食品的现象是 否3是否存在经营国家和本市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现

50、象是 否4现场检查是否发现老鼠或有明显老鼠活动现象(比如鼠粪等)是 否5是否存在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加工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等违法犯罪行为是 否6是否在 2 年周期内监督抽检发现该店因管理不善造成的销售不合格食品问题是 否7是否存在违反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明令禁止的内容是 否一般 项序号评分项目内容 与基本要 求分值评分 标准备注1管理规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齐全,有制度实施的检查记录5每 具 备 1 项 制 度 和 检 查 记 录 的 加 1 分,总 得 分不超过 5 分;没有对应检查记录的不得分2 实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并能够保持良好运行 2有 管 理 体 系 认 证 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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