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03.0 16CCS A0 04407江门市地方标准DB 4407/T 772021政府部门双随机、一公开 社会管理工作规范Specifications of“Two random selections and one informational publicity”formarket management in government agencies2 0 2 1-0 9-2 7发 布 2 0 2 1-0 9-2 7实 施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D B 44 07/T 7 7 20 21I目次前言.I I1 范 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基本要求.15 组织
2、方式.26 工作基础.27 监管实施.48 后续处理.99 抽查检查结果公示和运用.910 失信约束与联合惩戒.911 信用修复.912 绩效考核.1 013 监管执法监督.1 0参考文献.1 1D B 44 07/T 7 7 20 21II前言本文件 按照GB/T 1.12020标准 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 结构和起草 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东省江门市质量技术监督标准与编码所。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范志平、黄型纳、黄智锋、曾捷、龚伟恒、许宇旌、李丽珊、侯 玙莹、梁淑玲、文灼光。D B 44 07/T 7 7 2
3、0 211政府部门 双随机、一公开 社会管理工作规范1范 围本文件规定了政府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基本要求、组织方式、工作基础、监管实施、后续处理、抽查检查结果公示和运用、失信约束与联合惩戒、信用修复、绩效考核、监管执法监督。本文件适用于江门市本级负有市场监管领域相关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部门”)对市场主体和非市场主体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也可以包含项目、产品、行为)。县级市(区)政府及其负有市场监管领域相关职责的部门可参照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
4、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DB4407/T 7 6-2 0 2 1 政府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社会管理工作 术语DB4407/T 8 5-2 0 2 1 政府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社会管理工作 抽查检查结果公示和运用DB4407/T 8 6-2 0 2 1 政府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社会管理工作 失信约束与联合惩戒DB4407/T 8 7-2 0 2 1 政府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社会管理工作 信用修复DB4407/T 8 8-2 0 2 1 政府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社会管理工作 绩效考核规范DB4407/T 8 9-2 0 2 1 政府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社
5、会管理工作 执法监督规范3 术语和定义DB4407/T 7 6-2 0 2 1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4 基本要求4.1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应必须遵循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4.2 除下列 情形外,法律 法规规章规 定的监管事项 均应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 行,不应随意开展监督检查:a)法律、法规、规章对监督方式有明确规定的;b)国务院、国家各部委和省人民政府对监督检查方式有明确要求的;c)各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开展的专项执法检查,以及已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不进行“双随机”检查的;d)对投诉、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应当进行检查核实的;e)发生突发性事
6、件的;f)上级交办、督办的;g)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应当进行立案调查的;D B 44 07/T 7 7 20 212h)其他部门移交线索的。4.3 除涉及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 人隐私,并经 相应程序批 准后不予公开 的以外,检 查结果应向社会公开。4.4 应坚持行政执法、行政指导和宣传教育相结合,引导市场主体合法经营、诚信经营。4.5“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 作由专责小组统一领导,建立健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执 法监督规范,形成常态化工作机制。4.6 应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和重点监管、综合监管相联动,并与投诉举报、案件线索
7、检查、专项整治和网络监测、相关大数据分析运用等监管方式相互补充、相互衔接。4.7 各部门 应采取适当方式,加强对 本地本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 作的督导检查,督促整改落实。4.8 各部门应加强“一单两库”的建设。5 组织方式5.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组织方式分为:a)部门抽查:抽查工作全过程由单一政府部门自行组织和实施;b)部门联 合抽查:抽 查工作全过 程由两个或 两个以上政 府部门共同 实施,部门 联合抽查又 可以分为:1)综合性部门联合抽查:由市场监管部门或政府确定的部门牵头,其他相关部门参与;2)行业性 或专门领域 部门联合抽 查:由行 业主管部门 或政府确定 的部门牵头,其他
8、相关 部门参与。c)定向抽 查:由部门 从检查对象 名录库中按 照主体类型、经营规模、所属行业、地理区域 等特定条件 随机 抽取一 定比 例的检 查对 象,从 执法 检查人 员名 录库中 按照 一定条 件随 机选派 执法检查人员进行检查的监管活动。d)不定向 抽查:由部 门从检查对 象名录库中 按一定比例 随机抽取检 查对象,从 执法检查人 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进行检查的监管活动。5.2 根据管 辖权限,属于上级部门管 辖的监督对象 可委托下级 部门实施;上 级委托下级 部门实施,下级部门应按属地管理原则落实监管责任。5.3 对于跨区域或专业性较强的抽查事项,可由上级部门牵头负责,上
9、下级部门联动联合抽查。6 工作基础6.1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6.1.1 总 则6.1.1.1 各部门 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 的规定,结 合监管重点 全面梳理本 部门的监管 事项,合理确定一般检查事项、重点检查事项,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6.1.1.2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和工作实际情况等进行动态调整,并及时通过相关网站和平台向社会公开。6.1.2 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D B 44 07/T 7 7 20 213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包括抽查事项名称、抽查类别、事项类别(重点检查事项和一般检查事项)、检查对象、检查主体、检查依据、检查方式等内容。6.1.3 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
10、项清单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包括抽查领域、抽查事项、检查对象、牵头部门、响应部门等内容。6.1.4 部门随机抽查事项分类及要求6.1.4.1 随机抽查事项分为重点检查事项和一般检查事项。6.1.4.2 重点检 查事项针对 安全、质量、公共利益等 重要领域,抽查比例不设上限;抽 查比例高的,可通过随机方式确定检查批次顺序。6.1.4.3 一般检查事项针对一般监管领域,抽查比例要根据监管实际情况严格设置上限。6.1.4.4 严格控制重点检查事项的数量和一般检查事项的抽查比例。6.2“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6.2.1 依托江 门市市场智慧 监管综合管 理平台(以 下简称“市场监 管平台”)实
11、施,进行部门内 部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使抽查活动实行全程电子化管理,做到全程留痕,责任可溯。6.2.2 平台建设应符合政府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系统相关标准要求。6.2.3 已有自建平台的,抽查检查结果应实现与市场监管平台数据的互联互通。6.2.4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市场监管平台在本辖区各有关部门的应用。6.3 检查对象名录库6.3.1 各部门 应根据法定职 责,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 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依托市场监 管平台,建立完善与抽查事项、部门职责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避免出现监管真空。涉及多项监管业务的部门,应对本部门各业务条线监管抽查事项的检查对象,通过分类
12、、标注等方式,分别建立相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6.3.2 检查对象可以是市场主体或非市场主体,市场主体和非市场主体应分别建库。6.3.3 市场主体名录库应包括(但不限于)市场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经营场所)、法 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所属行业(经营产品)、注册资 本、经营期限等内容。市场 主体的信息应与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登记的信息保持一致,建库部门可根据需要增加市场主体规模、市场主体类型、风险等级、信用水平等。6.3.4 建立非 市场主体名录 库,由各部 门根据需要 自行决定。但 法人主体应包括主体名 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13、)、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6.3.5 可根据 监管对象的行 业类别、所 在区域、风 险等级和信用 状况等进行分类管理,对需要重点监管的检查对象单独建立行业性或专业领域名录库。6.3.6 应根据监管对象设立、变更、注销等情况,对检查对象名录库进行及时更新和动态维护。6.4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6.4.1 各部门 应根据抽查事 项清单所涉 及到的检查 类别,依托市 场监管平台,建立与履 行检查职责相匹配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6.4.2 执法检 査人员名录库 应包括所有 相关的行政 执法类公务员、具有执法资格的工作 人员和从事日常监督的人员,并按照执法资质,业务专长进行分类标注,提高抽查检查专业
14、性。对特定领域的抽查,在满足执法检查人数的基础上,可吸收检测机构、科研院所和专家学者等参与,对专业性要求高的检查事项可建立专家库,以保障专业性抽查的需要。D B 44 07/T 7 7 20 2146.4.3 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最高学历、职级(职称)、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内设部门、执法证号、执法类别(执法资质)、执法区域、业务专长、联系方式等内容。6.4.4 各级有关部门应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建立执法检查人员的名录库,并定期向上级对口部门备案。6.4.5 各部门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由各部门自行录入市场监管平台。6.4.6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及时更新动态维护。7
15、 监管实施7.1 监管流程监管实施流程图参见图1。7.2 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计划7.2.1 制定原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抽查要求,统筹制定本辖区年度抽查工作计划,涵盖一般检查事项和重点检查事项,明确工作任务和参与部门。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可根据工作实际动态调整。7.2.2 部门抽查工作计划7.2.2.1 各部门 应根据工作实际制定年度 随机抽查工 作计划。国 务院、国务 院各部委、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7.2.2.2 部门内 部存在两个及以上业务条 线针对同一 检査对象开 展监督抽查 工作的,本 部门应组织内部联合抽查,避免单一事项检查和各自为政。7.2.3 部
16、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7.2.3.1 按照“谁主管、谁牵头、谁发起”的原则,实现“进一次 门、查多项 事”,由牵 头部门会同参与部门制定部门联合抽查年度工作计划。7.2.3.2 部门联 合抽查由牵头部门发出邀 请函,参与 部门接受同 意后,由牵 头部门起草 部门联合抽查工作方案。7.2.4 年度抽查计划的内容年度抽查计划应包括(但不限于)计划名称、任务名称、牵头部门、参与部门、抽査事项、抽查比例、抽查类型(本部门抽查或部门联合抽查)、检查开展时间等内容。7.2.5 抽查频次及比例7.2.5.1 各部门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监管 工作需要,在保证必要 的抽查覆盖 面和工作力 度的情况下,合理确定抽查频
17、次及每次的抽查比例,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抽查比例和频次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D B 44 07/T 7 7 20 215图 1 监管实施流程图7.2.5.2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完成抽查覆盖检查对象比例不低于 3%;其他部门:监管检查对象数量在 50户(含)以内的,抽查比例不低于 40%;51-100 户(含)的,抽查 比例不低于 20%;1 0 1-2 0 0 户(含)D B 44 07/T 7 7 20 216的,抽查比例不低于 10%;201-400 户(含)的,抽查比例不低于 5%;大于 4 00 户的,按照抽查比例不低于 3%或抽查事项规定的比例执行。7.2.5.3 一年内
18、对同一检查对象的抽查,原则上不超过两次。7.2.5.4 依据检查对象数量和抽查事项复杂程度或出现以下情形的,可适当调整抽查比例和频次:a)对涉及 安全和民生 的重点监管 领域,以及 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 异常名录、有失信行为,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或风险较高的行业,应适当提高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b)结合信 用风险分类 状况,对守 法经营、信 用良好和守 信的检查对 象,或风险 较低的区域 和行业,可适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7.3 公告或通知7.3.1 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应向社会公开,内容包括抽查对象范围、抽查比例、抽查事项等。7.3.2 各部门应在每年年初汇总形成本年度抽查计划,经同级
19、司法部门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专责小组审核,报同级政府同意后在政府网站或相关平台公示。7.3.3 因修法 调整或实际需要,确需对 年度抽查计 划进行调整的,应提前 5 个工作 日,由计划制定部门上报专责小组,说明调整理由、经同意后在相关平台变更公示,方可开展抽查。7.3.4 应按照 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认 真组织开展 抽查,制定具 体工作方案。抽查工作 方案应明确抽查方案名称、执行时间、参与检査的具体部门、抽查对象范围、抽查比例、详细工作要求等事宜。7.4 检查实施7.4.1 设置抽查任务7.4.1.1 部门应 根据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 划细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 查任务,对同一主体的
20、检查事项,应一次完成。各部门只能抽查各自的事项,只有在实施联合抽查时才会共享参与联合抽查部门的抽查事项。7.4.1.2 实施联 合抽查时在市场监管平台 中应设置联 合抽查任务,明确任务 名称、执行 时间、参与检查的具体部门、抽查事项等事宜。7.4.2 随机抽取检查对象7.4.2.1 从检查对象名录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部门联合随机抽查的由牵头部门负责抽取。7.4.2.2 可邀请 政府部门的内部职能机构 派员监督,也可邀请人 大代表、政 协委员、评 价机构、社会公众代表等到现场监督。7.4.2.3 随机抽查对象名单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应公开的除外。7.4.3 随机选派检查
21、人员7.4.3.1 部门随机选派7.4.3.1.1 应通过市场监管平台,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7.4.3.1.2 可根据 检查事项专业类别要求,在相应或 相近专业类 别中随机选 派不少于 1 名执法 检查人员,其他执法检查人员不设条件在所有类别中随机选派产生。7.4.3.2 部门联合随机选派7.4.3.2.1 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根据确定的抽查对象数量确定执法检查人员抽取人数。7.4.3.2.2 牵头部门负责从市场监管平台随机抽取各响应部门的执法检查人员。7.4.3.2.3 可根据检查事项专业类别要求,随机选派相应或相近专业类别的检查人员。D B 44 07/T 7
22、7 20 2177.4.3.2.4 可根据 监管需要将 执法检查人 员分成若干 检查小组,每个检查小组不少于 2 人,并 与抽查对象随机匹配。7.4.3.3 其他要求7.4.3.3.1 执法检査人员组成检查组,每个检查组不少于 2 人并与抽查对象随机匹配。7.4.3.3.2 被随机 选中的执法 检查人员不 宜随意替换,确实需要 替换的,自名单选出之 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可由当事人提出申请并经所在部门审查后报分管领导批准,并再次采取随机选派方式产生替补执法检查人员。7.4.3.3.3 各检查 小组应指定 一名检查组 组长,负责 本小组检查 任务实施期间的组织协 调管理。部门联合抽查时,原则上由
23、牵头部门抽查人员担任组长。7.4.3.3.4 对执法 检查人员有 限,不能满 足本区域内 随机抽查基 本条件的,可以采取直 接委派方式,或与相邻区域执法检查人员进行随机匹配。7.4.3.3.5 除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检查人员名单一般不予公开。7.4.4 确定检查方式应根据检查对象信用状况,经营方式和检査工作实际需要,确定检查方式,一般采用现场检查方式,也可采取书面检查、网络检查、委托专业机构检查等方式进行。部门联合抽查原则上采取集中统一组织现场检查。7.4.5 实施检查7.4.5.1 检查准备7.4.5.1.1 明确工作安排,检查组应统筹考虑检查组工作各项要求,科学合理
24、制定具体检查工作方案,明确路线图、时间表,落实检查工作保障。7.4.5.1.2 明确检 查事项和材 料清单,检 査组应该明 确检查项目、重点内容、检查方式、检查对象应提供的材料等;根据检查需要,制作相关配套表式及检查文书;对采取现场检查的,一般应直接上门检査,必要时也可事前通知被检查对象;对无法明确的问题,可寻求上级部门的指导。7.4.5.1.3 开展学 习培训,可 举办集中学 习培训或执 法检查人员 自学,重点学习与本次 随机抽查工作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规定、标准和要求等。7.4.5.2 现场检查7.4.5.2.1 表明来意执法检查人员应表明身份、当场出示相关证件;说明检查依据,检查意图
25、和检查流程;要求检查对象予以配合。7.4.5.2.2 核验检查对象人员身份执法检查人员应核验检查对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他相关工作人员身份等证明材料。7.4.5.2.3 实施检查7.4.5.2.3.1 执法检 查人员应按 照明确的检 査项目及要 求,通过查 阅材料、查看现场、询 问当事人和知情人等方式进行检查。7.4.5.2.3.2 实施部门联合抽查的参与部门执法检查人员依据本部门的职能依法实施检查。7.4.5.2.3.3 执法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应依法做好调查取证和证据固定工作;无法提取材料原件的,D B 44 07/T 7 7 20 218应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7.4.5.2.
26、3.4 在实施 检查时,检查主体应通 过拍照、录 音、录像等 方式记录检 查全过程,所有检查记录资料应按照本单位档案管理要求及时保存归档。7.4.5.2.3.5 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检监察部门或第三方机构全程参与,现场监督。7.4.5.2.3.6 检査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予配合情节严重”,政府部门应按规定予以公示:a)拒绝执法检查人员进入被检查场所的;b)拒绝或不如实、不按要求向执法检查人员提供相关材料的;c)其他阻挠、妨碍检查工作,致使检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7.4.5.2.3.7 检查对象拒绝接受检查违反法律法规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处理。7.4.5.2.3.8 在登记的地址
27、上无法找到检查对象的,检查部门应拍照、录像取证,并按规定予以公示。如事后检查对象主动联系检查部门,提供新的地址的,检查部门应另行安排人员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另行公示,但是原结果不可删除。7.4.5.2.4 清点接受检查材料7.4.5.2.4.1 检查材 料确须封存带回检查的,检查组应 逐项清点材 料,并按规 定出具相关 文书。如果现场检查发现涉嫌违法行为,应当启动案件办理程序,按程序处理。7.4.5.2.4.2 能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提供材料的,无须重复提交材料。7.4.5.3 其他方式检查7.4.5.3.1 书面检查7.4.5.3.1.1 对信用良好的检查对象可采取书面检查方式。7.4.5.
28、3.1.2 检查人 员应提前告知检查对象 应准备的全 部书式材料 目录,明确 书式材料的 提交时间、提交地点及其他要求。7.4.5.3.1.3 检查对 象应派遣专人负责携带 相应的书式 材料按要求 提交、并现 场接受检查。接受检查时如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无法到场,可委托其他人员代为处理检查事宜,但必须出具盖有公章的委托书。7.4.5.3.1.4 书式材 料要求提供原件和加盖 公章的复印 件。检查人 员核对后,原件退回被 检查对象,检查人员留存复印件存档。7.4.5.3.2 网络检查对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或公示信息的检查对象,可采取网络监测方式。7.4.5.3.3 委托专业机构检查对于专业性强的
29、检查工作,可通过政府采购等途径,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检验检测机构等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实施,并由其出具专业检查、检测等报告。7.4.5.4 填写检查记录7.4.5.4.1 执法检 查人员应根据现场检查 实际情况,如实填写检 查记录表并 签字确认;部门联合随机抽查的,各参与部门的执法检查人员应在本部门检查记录表上签字确认。7.4.5.4.2 通过市 场监管平台生成检査记 录表,执法 人员检查结 束后,应在 5 个工作 日内将检查情况录入市场监管平台。国家、省及上级部门对检查记录文书另有统一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仍要将检查结果录入市场监管平台。7.4.5.4.3
30、 检查记录应要求检查对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受委托人签字并盖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受委托人拒绝的,执法检查人员应注明情形。D B 44 07/T 7 7 20 2197.5 检查登记7.5.1 部门检查结果登记7.5.1.1 部门检 查应综合分 析检查对象自 查、书面检 查、网络监 测、实地检查、受委托 第三方机构专业检查检测报告等各方面情况,及时形成检查结果,填写部门检查登记表,并扫描检查相关材料录入市场监管平台。7.5.1.2 检查结果应按规定及时告知被检查对象。7.5.2 部门联合检查结果登记7.5.2.1 部门联 合抽查,牵 头部门应联合 参与部门汇 总检查情况,填报检查登记汇总
31、表 并交各部门确认,牵头部门负责将检查登记汇总表扫描录入市场监管平台。其余各部门检查登记表及检查相关材料,由参与各部门各自归档并扫描录入市场监管平台。7.5.2.2 检查结果应按规定及时告知被检查对象。8 后续处理8.1 无法开展检查处理8.1.1 被检查对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致使无法开展实质性检查时,可直接形成相应的检查结果:a)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b)已注销或被撤销设立登记;c)被吊销营业执照或相关许可证;d)跨区域迁移;e)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的。8.1.2 对不配 合检查情节严 重的被检查 对象,相关 部门应按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其采取相 应处罚或惩戒措施,录入市场监管平台
32、,并对应记录在被检查对象名下,由平台推送至相关信用公示系统平台,向社会公示。8.2 材料归档8.2.1 各部门应按照有关要求在检查结束后 2 个月内,将每个检查对象的各项材料装订成册统一归档。8.2.2 档案保存期限一般不少于 2 年,法律法规规章对保存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8.2.3 抽查过 程中形成的相 关工作资料 属于行政执 法记录,应参 照广东省行政执法流 程和执法文书规范 等有关规定,对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证据材料进行立卷、归档和保管(或扫描录入市场监管平台)。具体归档保存方式由各部门自行决定。9 抽查检查结果公示和运用按DB4407/T 8 5-2 0 2 1 规定的要求执行。
33、10 失信约束与联合惩戒按DB4407/T 8 6-2 0 2 1 规定的要求执行。11 信用修复D B 44 07/T 7 7 20 2110按D B 4 4 0 7/T 8 7-2021规定的要求执行。1 2 绩效考核按D B 4 4 0 7/T 8 8-2021规定的要求执行。1 3 监管执法监督按D B 4 4 0 7/T 8 9-2021规定的要求执行。D B 44 07/T 7 7 20 2111参考文献1国务院关于“先证后照”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 国发201562号2 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发 2016 30号3国务院关
34、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 国发20195号4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 国发2 0 2 1 7 号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国办发201558号6广东 省人民政府关 于在市场监管 领域全面推 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 实施意见粤府函2019235号7广东 省人民政府办 公厅关于印发 广东省全面 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 作实施方案的 通知 粤办函2017468号8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市监信201938号9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江门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 的通知 江府2 02 04 0 号10江门市 人民政府办公 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 作实施办法的 通知 江府办函2017218号11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江门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江府构201953号12 印发 江门市“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暂行办法 江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系统应用实施暂行细则的通知 江商改办2 0 1 7 4号13 江门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抽查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商改办2 0 1 8 1 8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