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211 T 12-2022 医疗废物暂存间卫生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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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 C S 1 3.0 3 0.3 0C C S Z 6 84211黄 冈 市 地 方 标 准D B 4 2 1 1/T 1 2 2 0 2 2医 疗 废 物 暂 存 间 卫 生 管 理 规 范H y g i e n i c m a n a g e m e n t s p e c i f i c a t i o n o f t e m p o r a r y s t o r a g e r o o m f o r m e d i c a l w a s t e2 0 2 2-0 4-0 8 发 布 2 0 2 2-0 6-0 8 实 施黄 冈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D B 4

2、2 1 1/T 1 2 2 0 2 2I目 次前 言.I I I引 言.V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建 设.24.1 选 址.24.2 设 计.24.3 新 建.34.4 改 扩 建.44.5 修 缮.45 运 行.45.1 标 识 管 理.45.2 职 责 与 制 度 管 理.55.3 人 员 管 理.65.4 暂 存 管 理.75.5 卫 生 消 毒 管 理.85.6 安 全 与 应 急 管 理.95.7 档 案 与 记 录 管 理.96 监 督、考 核 与 持 续 改 进.1 06.1 监 督.1 06.2 考 核.1 06.3 持 续

3、 改 进.1 0附 录 A(资 料 性)暂 存 间 功 能 区 域 分 布.1 2附 录 B(资 料 性)暂 存 间 应 急 物 资 管 理.1 3附 录 C(规 范 性)暂 存 间 标 识、标 志.1 4附 录 D(资 料 性)暂 存 间 工 作 相 关 记 录 表 单.1 6参 考 文 献.2 1D B 4 2 1 1/T 1 2 2 0 2 2I 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请 注 意 本 文 件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4、 利。本 文 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专 利 的 责 任。本 文 件 由 黄 冈 市 卫 生 健 康 委 员 会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麻 城 市 人 民 医 院、麻 城 市 卫 生 健 康 局、黄 冈 市 中 心 医 院、麻 城 市 中 医 医 院、麻 城市 妇 幼 保 健 院、英 山 县 人 民 医 院、蕲 春 县 人 民 医 院、麻 城 市 第 二 人 民 医 院、麻 城 市 白 果 中 心 卫 生 院、麻城 市 第 五 人 民 医 院、武 汉 赛 点 企 业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武 汉 叁 禾 鼎 企 业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5、 公 司。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肖 秀 丽、曹 学 兰、彭 晓 光、熊 林 波、王 菲、徐 高 峰、金 田、罗 敬 梅、胡 静、蔡余、罗 先 勇、詹 建 平、毛 燕 妮、雷 明 星、汪 文 燕、周 玉 衡、王 勤、闻 小 贵、高 朝 霞、张 晓 林、唐 少 田、罗 彩 霞、周 斌、罗 芙 蓉、鲍 克 忠、欧 阳 水 霞、汪 艳、李 媛 媛、刘 菊 花、范 国 章。本 文 件 为 首 次 发 布。D B 4 2 1 1/T 1 2 2 0 2 2V引 言医 疗 废 物 暂 存 间 是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的 重 要 环 节。2 0 2 0 年 新 冠 肺 炎

6、 疫 情 之 后,医 疗 废 物 暂存 间 愈 发 受 到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的 重 视。黄 冈 市 有 诸 多 医 疗 卫 生 机 构,亟 需 统 一、明 确 的 标 准 来 指 导 医 疗 废物 暂 存 间 的 卫 生 管 理,保 障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运 行。因 此,结 合 黄 冈 市 本 地 特 点,特 制 定 本 文 件。D B 4 2 1 1/T 1 2 2 0 2 21医 疗 废 物 暂 存 间 卫 生 管 理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医 疗 废 物 暂 存 间 卫 生 管 理 的 术 语 和 定 义、建 设、运 行、监 督、检 查 与 持 续 改 进

7、 等 内 容。本 文 件 适 用 于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医 疗 废 物 暂 存 间 的 卫 生 管 理。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 1 5 5 6 2.2 环 境 保 护 图 形 标 志-固 体 废 物 贮 存(处 置)场G B 1 9 1 9 3

8、疫 源 地 消 毒 总 则W S/T 3 1 1 医 院 隔 离 技 术 规 范W S/T 3 1 3 医 务 人 员 手 卫 生 规 范W S/T 3 6 7 医 疗 机 构 消 毒 技 术 规 范W S/T 5 1 2 医 疗 机 构 环 境 表 面 清 洁 与 消 毒 管 理 规 范W S/T 6 4 8 空 气 消 毒 机 通 用 卫 生 要 求H J 4 2 1-2 0 0 8 医 疗 废 物 专 用 包 装 袋、容 器 和 警 示 标 志 标 准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医 疗 废 物 m e d i c a l w a s t

9、 e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在 医 疗、预 防、保 健 以 及 其 他 相 关 活 动 中 产 生 的 具 有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感 染 性、毒 性 以 及其 他 危 害 性 的 医 疗 废 物。注: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病人的生活垃圾按医疗废物处理。来 源:H J 4 2 1-2 0 0 8,3.4 3.2医 疗 废 物 暂 存 间 m e d i c a l w a s t e t e m p o r a r y s t o r a g e r o o m医 疗 卫 生 机 构 用 于 临 时 集 中 暂 存 医 疗 废 物 的 专 用 场 所,简 称 暂 存 间。3.

10、3周 转 箱(桶)t r a n s f e r c o n t a i n e r/b a r r e l在 医 疗 废 物 收 集、运 送、暂 存 活 动 中,用 于 盛 装 经 初 级 包 装 的 医 疗 废 物 的 专 用 硬 质 容 器。来 源:H J 4 2 1-2 0 0 8,3.3,有 修 改 D B 4 2 1 1/T 1 2 2 0 2 223.4复 用 工 具 r e u s e t o o l经 清 洗、消 毒、修 缮 等 处 理 后 再 次 使 用 的 工 具。4 建 设4.1 选 址4.1.1 暂 存 间 选 址 应 进 行 院 感 评 估,征 求 周 边 相 关

11、方 意 见。4.1.2 暂 存 间 应 在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偏 僻 区 域,处 主 风 向 下 风 位 置。具 体 要 求 包 括 但 不 限 于:a)高 于 周 边 地 势,有 良 好 的 排 渍 条 件;b)远 离 高 压 线、高 温 设 施 设 备;c)与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2 个 及 以 上 出 入 口 连 通,交 通 便 利;d)与 周 边 设 施 的 防 护 距 离 应 符 合 表 1 的 规 定。表 1 医 疗 废 物 暂 存 间 与 周 边 设 施 防 护 距 离 参 考 表1)单位为米周边设施 防护距离a诊疗区 2 0室外休闲、锻炼场地 3 0食品加工或餐饮场所

12、 5 0高温设施 3 0周边居民区 3 0院内行人主要通道 1 0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或其他易感群体活动场所 1 0 0a指无障碍的直线距离。4.2 设 计4.2.1 暂 存 间 应 设 废 物 存 放 区、工 具 处 置 区、更 衣 办 公 区,并 为 预 防 疫 情、院 感 暴 发 等 预 留 专 用 缓 冲区。4.2.2 暂 存 间 应 为 固 定 建 筑,空 间 设 计 应 符 合 但 不 限 于:a)地 面 首 层 建 造;b)若 有 上 层 建 筑 物,临 近 3 层 不 应 设 计 为 住 宿、办 公、食 品 存 储 等 用 房;c)废 物 存 放 区 应 满 足 医 疗 卫

13、生 机 构 不 少 于 2 d 的 医 疗 废 物 暂 存 容 量;d)各 独 立 分 区 应 实 体 墙 隔 断,室 内 净 空 高 不 小 于 3.0 m,内 部 设 计 应 符 合 表 2 的 规 定 和 参 照 附 录A;e)废 物 存 放 区 应 预 留 不 少 于 建 造 需 求 面 积 的 3 0%拓 展 空 间。注:测算实际面积时,每只2 0 0 L 医疗废物垃圾桶占地面积按0.4 m2测算。1)若 有 实 体 建 筑 物(如:围 墙、房 屋 等)阻 隔,可 适 当 降 低 防 护 距 离,但 不 应 直 接 毗 邻。D B 4 2 1 1/T 1 2 2 0 2 23表 2

14、不 同 功 能 区 设 计 要 求功能区设计要求位置 面积 出入口更衣办公区废物存放区上风位置独立设置办公区不小于 1 0 m2,;若配置淋浴间,不小于 5.0 m2。不宜同侧设计;若同侧设计,间距不小于 5 m。其中:工具处置区与废物存放区门宽度不小于1.5 m。工具处置区 不小于医疗废物存放区的 1/3。其中:备用容器存放不小于 1 0m2;器具清洗和消毒区不小于 1 0 m2。废物存放区a暂存间下风位置1 0 0 张病床以下的,不小于 3 0 m2;1 0 0 张病床以上 3 0 0 张病床以下的,不小于 5 0 m2;3 0 0 张病床以上的,每增加 1 0 0 张床位,在 5 0 m

15、2基础上增加 1 0 m2。a传染病、妇产、肿瘤、透析等卫生机构可按本表要求面积的 1.3 倍数核算;眼科、骨科等专科类医疗卫生机构废物存放区可按本表要求面积的 0.8 倍数核算。4.2.3 新 建 设 计 时 宜 考 虑 在 线 监 控、污 水 检 测、智 能 废 物 回 收 系 统 等 设 施 安 排。4.3 新 建4.3.1 一 般 规 定暂 存 间 应 与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同 时 设 计、同 时 建 造、同 时 使 用。临 时 搭 建 的 暂 存 间 使 用 应 不 超 过 1 y。4.3.2 基 础 设 施建 造 应 符 合 但 不 限 于:a)主 体 结 构 完 整,有 密

16、 闭 屋 盖,耐 火 等 级 不 低 于 三 级;b)出 入 口 无 门 坎,能 上 锁 或 设 有 门 禁;c)室 内、外 地 面 应 硬 化,方 便 转 运 车 辆 临 时 停 放;d)室 内 地 面 应 有 防 渗 处 理,墙 裙 1.5 m 以 下 有 防 水 处 理;e)窗 沿 距 地 面 高 度 不 小 于 1.5 m,有 防 盗、防 蚊 蝇、防 蟑 螂、防 鼠 等 装 置;f)污 水 排 水 管 直 接 连 通 污 水 站。4.3.3 配 套 设 施4.3.3.1 洗 消 设 施4.3.3.1.1 暂 存 间 应 有 清 洗 设 施,应 符 合 但 不 限 于:a)洗 手 池 水

17、 龙 头 为 非 接 触 式;b)复 用 工 具 清 洗 池、消 毒 池 间 距 不 小 于 3 0 c m;c)采 用 污 水 管 排 污 并 有 存 水 湾;d)室 外 有 冲 洗 地 面 等 使 用 的 水 龙 头。4.3.3.1.2 暂 存 间 应 有 紫 外 线 灯,应 符 合 但 不 限 于:a)安 装 量 不 低 于 1.5 W/m3;b)单 支 灯 管 不 小 于 3 0 W,辐 照 强 度 不 小 于 7 0 u W/c m;c)宜 顶 部 吊 装,距 地 面 高 度 1.8 m 2.2 m;D B 4 2 1 1/T 1 2 2 0 2 24d)若 有 消 防 喷 淋,灯

18、管 距 喷 淋 头 不 小 于 0.3 m;e)开 关 与 其 他 电 器 开 关 同 处 安 装 时,应 用 颜 色 区 分 或 文 字 标 识。4.3.3.1.3 宜 配 置 空 气 消 毒 机,空 气 消 毒 机 应 符 合 W S/T 6 4 8 的 规 定。4.3.3.2 通 风、照 明 设 施4.3.3.2.1 暂 存 间 首 选 自 然 通 风。通 风 不 良 时,应 增 加 机 械 通 风,并 加 装 电 路 保 护 装 置。4.3.3.2.2 暂 存 间 应 自 然 采 光。采 光 不 佳 时,应 增 加 辅 助 照 明 灯 具,灯 具 应 符 合 但 不 限 于:a)采 用

19、 三 色 基 节 能 光 源;b)废 物 存 放 区 的 灯 具、开 关 应 有 防 水 措 施;c)每 个 独 立 的 分 区 应 至 少 有 1 盏 应 急 照 明 灯。4.3.3.3 废 物 存 放 设 施4.3.3.3.1 医 疗 废 物 存 储 容 器 应 按 H J 4 2 1 的 要 求 配 置。4.3.3.3.2 药 物 性 医 疗 废 物、病 理 性 医 疗 废 物、胎 盘 等 存 储 用 的 冰 柜 或 冰 箱 应 有 温 度 显 示。4.3.3.4 其 他 设 施4.3.3.4.1 暂 存 间 应 有 灭 蝇 灯,灭 蝇 灯 应 符 合 但 不 限 于:a)废 物 存 放

20、 区 应 不 少 于 2 盏;b)两 盏 灯 的 间 距 不 超 过 1 2 m;c)安 装 高 度 1.8 m 2.0 m,距 天 花 板 不 小 于 0.6 m。4.3.3.4.2 暂 存 间 应 配 置 消 防 应 急 设 施、物 资,配 置 和 管 理 可 参 照 附 录 B。4.3.3.4.3 暂 存 间 及 周 边 应 不 少 于 2 个 鼠 饵 站,并 标 识 明 显。4.4 改 扩 建4.4.1 老 旧 暂 存 间 改 扩 建 除 应 符 合 4.2、4.3 的 规 定 外,包 含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要 求:a)提 前 清 空 医 疗 废 物,按 G B 1 9 1 9

21、3、W S/T 3 6 7 的 规 定 对 物 体 表 面 清 洁 消 毒 不 少 于 2 次;b)原 建 筑 材 料、附 属 设 施 设 备 等 除 再 建 暂 存 间 外,不 应 作 他 用;c)原 址 不 宜 用 作 食 品 加 工、宿 舍 等 用 地。4.4.2 若 暂 存 间 迁 移,按 4.1、4.2 和 4.3 的 规 定 完 成 新 建 后 再 拆 除 原 暂 存 间。4.4.3 施 工 人 员 应 正 确 穿 戴 防 护 用 品,手 卫 生 应 符 合 W S/T 3 1 3 的 规 定。4.5 修 缮4.5.1 暂 存 间 修 缮 工 作 应 符 合 4.4 的 规 定。4

22、.5.2 废 物 存 放 区 更 换 或 拆 除 的 物 品,应 现 场 消 毒,再 后 续 处 理。4.5.3 疫 情 或 院 感 暴 发 期 间 不 宜 开 展 大 规 模 修 缮 工 作。5 运 行5.1 标 识 管 理5.1.1 标 识 主 色医 疗 废 物 管 理 标 识 主 色 为 黄 色。D B 4 2 1 1/T 1 2 2 0 2 255.1.2 暂 存 间 标 识5.1.2.1 暂 存 间 标 识 大 小、标 志 图 形、文 字 及 颜 色 按 G B 1 5 5 6 2.2 和 附 录 C 的 规 定 执 行。5.1.2.2 暂 存 间 入 口 处 应 有“禁 止 吸 烟

23、、饮 食”的 警 示 标 识。5.1.3 分 类 标 识应 按 医 疗 废 物 分 类 目 录 的 规 定 制 作 并 张 贴 医 疗 废 物 分 类 标 识,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要 求:a)标 识 颜 色、字 样、大 小 及 相 关 标 志 按 附 录 C 的 规 定 执 行;b)分 类 标 识 应 粘 贴 在 对 应 医 疗 废 物 存 放 区 的 墙 面 上;c)标 识 粘 贴 位 置 应 距 地 面 1.5 m 1.8 m,并 保 持 同 一 水 平 高 度。5.1.4 地 面 标 识 线5.1.4.1 废 物 存 放 区 应 用 地 面 标 识 线 将 不 同 医 疗 废 物 分

24、 类 存 放 区 域 分 隔,具 体 要 求 按 C.4 执 行。5.1.4.2 地 面 标 识 线 可 选 用 分 色 地 标 胶 带、路 面 标 识 漆 或 有 色 地 砖 等 制 作。5.1.5 包 装 及 容 器 标 识应 符 合 H J 4 2 1 的 规 定,并 保 持 完 整、清 晰。5.1.6 场 所 信 息 标 识暂 存 间 应 在 室 外 显 眼 位 置 公 示 管 理 信 息,内 容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a)值 班 人 员 姓 名、电 话;b)主 管 部 门、监 督 部 门 及 责 任 人 员 信 息;c)每 日 收 集、转 运、消 毒 等 作 业 信 息。5.1

25、.7 其 他 辅 助 标 识为 辅 助 管 理 暂 存 间,可 对 各 类 水 池、工 具、车 辆 等 进 行 标 识,在 地 面 按 照 作 业 流 程 设 置 进 出 暂 存 间的 引 导 标 识 等。具 体 标 识 颜 色、文 字、尺 寸、规 格 等 可 结 合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标 识 管 理 具 体 要 求 设 计。5.2 职 责 与 制 度 管 理5.2.1 职 责5.2.1.1 后 勤 部 门 为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主 管 责 任 部 门,职 责 包 括 但 不 限 于:a)负 责 医 疗 废 物 回 收 及 运 送 人 员 职 业 防 护 的 管 理;b)负 责 医

26、 疗 废 物 分 类 收 集、运 送、贮 存、登 记、交 接 等 工 作 流 程 的 管 理;c)负 责 组 织 医 疗 废 物 流 失、泄 漏、扩 散 和 意 外 事 故 发 生 时 的 紧 急 处 理。5.2.1.2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感 染 管 理 部 门 为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监 督 和 指 导 部 门,职 责 包 括 但 不 限 于:a)负 责 制 定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制 度、应 急 预 案、分 类 收 集 清 单 和 流 程 并 监 督;b)负 责 全 院 医 疗 废 物 处 置 的 技 术 指 导 和 人 员 培 训;c)负 责 监 督 指 导 现 场 规 范

27、 处 理 和 医 务 人 员 的 职 业 防 护;d)参 与 医 疗 废 物 流 失、泄 漏、扩 散 和 意 外 事 故 发 生 的 紧 急 处 理。5.2.1.3 暂 存 间 管 理 人 员 为 医 疗 废 物 日 常 管 理 的 负 责 人,职 责 包 括 但 不 限 于:a)负 责 执 行 暂 存 废 物 管 理 制 度;b)负 责 指 导 医 疗 废 物 收 集 人 员、暂 存 间 工 作 人 员 的 技 术 指 导 和 培 训;c)参 与 医 疗 废 物 流 失、泄 漏、扩 散 和 意 外 事 故 发 生 的 紧 急 处 理。D B 4 2 1 1/T 1 2 2 0 2 265.2

28、.1.4 暂 存 间 工 作 人 员 为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工 作 执 行 人,职 责 包 括 但 不 限 于:a)负 责 科 室 转 送 废 物 的 接 收、登 记、分 类 存 放 和 交 付 终 端 处 理 单 位 等;b)负 责 暂 存 间 日 常 卫 生 消 杀、设 备 设 施 维 护、安 全 防 护 等;c)负 责 医 疗 废 物 流 失、泄 漏、扩 散 和 意 外 事 故 发 生 的 紧 急 处 理。5.2.2 制 度5.2.2.1 暂 存 间 应 有 完 善 的 管 理 制 度,包 括 但 不 限 于:暂 存 间 管 理 制 度、医 疗 废 物 分 类 及 管 理制 度、医

29、 疗 废 物 工 作 人 员 职 业 健 康 和 安 全 管 理 制 度、突 发 事 件 应 急 管 理 制 度、职 业 暴 露 预防 和 控 制 管 理 制 度、医 疗 废 物 收 集、转 移、清 理 管 理 制 度、暂 存 间 防 火、防 盗 管 理 制 度、暂存 间 卫 生 消 杀 管 理 制 度、医 疗 废 物 管 理 工 作 检 查 和 考 核 制 度 等。5.2.2.2 暂 存 间 工 作 人 员 岗 位 职 责、重 要 管 理 制 度、医 疗 废 物 处 理 流 程 等 应 在 暂 存 间 公 示,并 保 持 完整。5.3 人 员 管 理5.3.1 人 员 配 置5.3.1.1

30、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应 专 人 负 责 管 理 暂 存 间。5.3.1.2 设 有 3 0 0 张 病 床 以 上 的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应 设 专 职 暂 存 间 工 作 人 员,人 员 应 符 合 但 不 限 于:a)初 中 以 上 文 化,能 够 规 范 填 写 相 应 记 录;b)身 体 健 康、四 肢 健 全,无 职 业 禁 忌 症;c)无 不 良 记 录。5.3.1.3 暂 存 间 工 作 人 员 离 职、转 岗 调 离 时 应 进 行 健 康 检 查。5.3.2 培 训 与 教 育5.3.2.1 暂 存 间 工 作 人 员 应 专 业 培 训 并 考 核 合 格 后 上

31、 岗,培 训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a)医 疗 废 物 管 理 的 相 关 法 律、法 规 及 其 他 规 范 性 文 件;b)医 疗 废 物 分 类、收 集、运 送、贮 存、交 接 等 知 识 和 管 理 要 求;c)医 疗 废 物、暂 存 间 场 地、物 品 等 卫 生、消 毒 知 识 和 技 术 要 求;d)职 业 防 护 的 相 关 知 识(含 职 业 暴 露 的 应 急 处 置);e)医 疗 废 物 遗 失、散 落、滞 留 等 情 况 应 急 处 置 方 法。5.3.2.2 暂 存 间 工 作 人 员 应 继 续 教 育,每 月 专 业 知 识 或 技 能 培 训 时 长

32、不 少 于 2 h,并 保 留 记 录。5.3.3 职 业 健 康5.3.3.1 健 康 检 查5.3.3.1.1 暂 存 间 工 作 人 员 入 职 时 应 告 知 职 业 风 险,安 排 入 职 健 康 体 检。5.3.3.1.2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应 建 立 暂 存 间 工 作 人 员 健 康 档 案,每 年 健 康 体 检 不 少 于 1 次。传 染 病、院 感暴 发 及 发 生 如 下 事 件 后 应 增 加 健 康 检 查:a)处 置 医 疗 废 物 散 落 等 突 发 事 件 发 生 职 业 暴 露 的;b)意 外 被 不 明 来 源 锐 器 伤 害 后;c)被 医 疗 废

33、 物 中 不 明 液 体 污 染 后;d)未 执 行 规 定 防 护 等 级,接 触 传 染 性 医 疗 废 物 后。5.3.3.2 职 业 防 护D B 4 2 1 1/T 1 2 2 0 2 275.3.3.2.1 暂 存 间 工 作 人 员 应 开 展 免 疫 接 种,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肝 炎、新 冠 肺 炎 疫 苗 接 种 等。5.3.3.2.2 暂 存 间 工 作 人 员 应 按 W S/T 3 1 1 的 规 定 正 确 穿 脱 防 护 用 品,按 W S/T 3 1 3 的 规 定 执 行 手 卫 生要 求。5.3.3.2.3 暂 存 间 工 作 人 员 结 束 工 作 后

34、 应 沐 浴 更 衣,工 作 服 装 统 一 清 洗、消 毒。5.3.4 外 来 人 员 管 控5.3.4.1 有 明 显 皮 肤 创 伤、呼 吸 道 疾 病 等 人 员 不 应 进 入 暂 存 间。5.3.4.2 外 来 人 员 因 工 作 需 要 进 入 暂 存 间 的,按 以 下 规 定 执 行:a)来 访 登 记;b)明 确 告 知 感 染 风 险 和 防 护 要 求;c)按 规 定 穿 戴 防 护 用 品;d)由 暂 存 间 工 作 人 员 引 导;e)不 触 碰、挪 动、倚 靠 暂 存 间 内 任 何 物 品;f)离 开 时 应 正 确 脱 摘 防 护 用 品,并 进 行 个 人

35、卫 生 处 理。5.4 暂 存 管 理5.4.1 收 集科 室 医 疗 废 物 应 由 专 人 集 中 收 集,并 密 闭 运 送 到 暂 存 间。5.4.2 入 库5.4.2.1 包 装 要 求5.4.2.1.1 医 疗 废 物 应 使 用 黄 色 医 疗 废 物 专 用 包 装 袋 密 封 包 装,特 殊 医 疗 废 物 应 双 层 包 装、分 层 封 扎。注:特殊废物,包括但不限于传染或疑似传染性的废物、传染病人生活垃圾等。5.4.2.1.2 锐 器 盒 不 应 另 外 包 装,但 自 身 缺 陷 无 法 密 闭 的 或 运 输 过 程 破 损 的,应 增 加 专 用 包 装 密 封。5

36、.4.2.1.3 医 疗 废 物 在 暂 存 间 不 应 再 次 分 拣 和 二 次 分 装。5.4.2.2 标 签 要 求5.4.2.2.1 医 疗 废 物 应 统 一 标 签,注 明 种 类、重 量、数 量、产 生 单 位、交 接 时 间 及 人 员 等 信 息。5.4.2.2.2 使 用 电 子 标 签 的,其 信 息 内 容 应 包 括 5.4.2.2.1 的 要 求。5.4.2.2.3 传 染 性 废 物、胎 盘 等 特 殊 医 疗 废 物,应 明 显 标 识。5.4.3 存 放5.4.3.1 分 类 存 放 要 求5.4.3.1.1 医 疗 废 物 应 按 医 疗 废 物 分 类

37、目 录 要 求 分 类 并 在 对 应 区 域 固 定 摆 放。5.4.3.1.2 存 放 医 疗 废 物 的 容 器 应 加 盖 密 封,摆 放 要 求 应 符 合:a)周 转 桶 应 单 层 平 放;b)周 转 箱 可 多 层 堆 码,但 不 超 过 3 层;c)锐 器 盒 应 单 层 平 放。5.4.3.1.3 病 理 性、药 物 性 医 疗 废 物、胎 盘 等 应 在 冰 柜 或 冰 箱 中 贮 存。5.4.3.2 温 湿 度 要 求D B 4 2 1 1/T 1 2 2 0 2 285.4.3.2.1 医 疗 废 物 存 放 区 温 度 应 不 高 于 2 0,相 对 湿 度 5 0

38、%6 0%。5.4.3.2.2 存 放 病 理 性 废 物、胎 盘 等 的 冰 柜 或 冰 箱 温 度 应 控 制 在 0 5。5.4.3.3 时 限 要 求医 疗 废 物 宜 日 产 日 清,暂 存 间 贮 存 时 长 不 超 过 4 8 h。5.4.3.4 保 管 要 求废 物 入 库 后 应 妥 善 保 管,具 体 要 求 包 括 但 不 限 于:a)暂 存 间 应 随 时 关 门、上 锁,或 设 置 门 禁 避 免 他 人 误 入;b)定 时 开 启 紫 外 线 灯 消 毒,每 次 不 少 于 3 0 m i n;c)暂 存 间 设 有 全 覆 盖 在 线 监 控,禁 止 无 关 人

39、员 进 入。5.4.4 清 运5.4.4.1 医 疗 废 物 应 交 由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委 托 的 专 业 终 端 处 理 机 构 集 中 清 运 和 处 理。5.4.4.2 清 运 车 辆 应 在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人 流 低 峰 期,保 持 医 疗 废 物 处 于 密 闭 状 态,按 既 定 路 线 进 出。5.4.4.3 清 运 过 程 应 整 箱/桶 装 卸,不 二 次 分 装。5.4.4.4 使 用 过 的 周 转 箱/桶 未 经 复 用 处 理 不 应 再 次 使 用。5.4.4.5 暂 存 间 工 作 人 员 应 与 终 端 处 理 机 构 人 员 对 医 疗 废

40、 物 种 类、数 量、重 量、交 接 时 间 及 人 员、转运 时 包 装 或 容 器 状 况 等 信 息 进 行 核 对,并 双 签 确 认。5.4.5 台 账 记 录5.4.5.1 医 疗 废 物 交 接 应 及 时 填 写 纸 质 或 电 子 化 记 录,并 当 面 交 接 确 认。具 体 内 容 包 括:a)产 生 单 位、收 集 时 间、交 接 人、医 疗 废 物 数 量、重 量、分 类 信 息 等;b)收 集、运 送、交 付 清 运 中 发 生 异 常 的 应 另 外 注 明,包 括 处 理 人 员、时 间、地 点 及 处 理 措 施 等;c)传 染 性 废 物、胎 盘 等 特 殊

41、 医 疗 废 物 应 专 门 注 明。5.4.5.2 暂 存 间 应 对 每 日 入 库 和 出 库 的 医 疗 废 物 数 量、重 量、分 类 信 息 等 进 行 汇 总 并 台 账 记 录。5.4.5.3 医 疗 废 物 交 接 记 录 格 式 和 内 容 可 参 照 表 D.1、表 D.2,具 体 管 理 应 符 合 5.7.3 的 要 求。5.5 卫 生 消 毒 管 理5.5.1 医 疗 废 物 消 毒5.5.1.1 非 传 染 性 的 医 疗 废 物 装 入 暂 存 间 容 器 时 无 需 重 复 消 毒。5.5.1.2 传 染 性 或 疑 似 传 染 性 医 疗 废 物 装 入 容

42、 器 前 应 使 用 1 0 0 0 m g/L 2 0 0 0 m g/L 含 氯 消 毒 剂 对 包 装 喷洒 消 毒;装 入 容 器 后,无 需 开 启 容 器 盖 对 医 疗 废 物 消 毒。5.5.1.3 装 有 医 疗 废 物 的 容 器 应 在 无 人 状 态 下 启 用 紫 外 线 灯 消 毒 不 少 于 3 0 m i n。5.5.2 环 境 及 物 表 消 毒医 疗 废 物 交 终 端 机 构 清 运 后,应 按 W S/T 3 6 7、W S/T 5 1 2 及 表 3 的 规 定 对 暂 存 间 物 表 进 行 消 毒。存 放有 传 染 性 废 物 的 区 间,应 按

43、G B 1 9 1 9 3 的 规 定 进 行 终 末 消 毒。表 3 暂 存 间 物 品 物 表 消 毒 周 期 要 求物 品 消 毒 频 次墙体表面 1.5 m 以下每天清洗消毒;1.5 m 以上可 3 d 5 d 清洗消毒一次D B 4 2 1 1/T 1 2 2 0 2 29表 3(共 2 页,第 2 页)物 品 消 毒 频 次紫外线灯管表面 1 次/周门、窗 1 次/周,其中门把手每天不少于 2 次灯具、排风 1 次/月,其中控制开关器每天不少于 1 次电子秤 1 次/天水龙头 1 次/天2 次/天冰柜/冰箱 外表面每天 1 次,内部 1 次/周转运车、废物容器一用一消毒清洁工具5.

44、5.3 消 毒 记 录暂 存 间 消 毒 记 录 表 可 参 照 表 D.3、D.4。5.5.4 消 毒 效 果 监 测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应 按 W S/T 5 1 2 的 规 定 对 暂 存 间 卫 生 质 量 监 测。5.6 安 全 与 应 急 管 理5.6.1 安 全 管 理5.6.1.1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应 明 确 暂 存 间 安 全 责 任 人,并 按 5.1.6 的 规 定 公 示。5.6.1.2 暂 存 间 应 按 5.2.2 的 要 求 完 善 相 应 的 安 全 管 理 措 施,并 涵 盖 平 时 和 急 时 两 种 状 态 下 的 安 全 管理 要 求。5.6

45、.2 应 急 管 理5.6.2.1 应 急 准 备5.6.2.1.1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应 明 确 应 急 组 织、建 立 应 急 管 理 制 度 等,并 有 效 传 达 给 相 关 部 门 和 暂 存 间 工作 人 员。5.6.2.1.2 暂 存 间 应 健 全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火 灾、浸 水 和 医 疗 废 物 流 失、散 落、扩 散 等 应 急 预 案。具 体 应急 预 案 管 理 应 符 合:a)应 急 预 案 应 编 入 医 疗 机 构 统 一 应 急 手 册,并 下 发 到 暂 存 间 管 理 的 相 关 部 门 和 暂 存 间 工 作 人 员;b)应 急 预 案 应

46、 定 期 培 训,其 中 应 急 演 练 每 年 不 少 于 2 次;c)应 急 预 案 应 动 态 管 理,定 期 评 估 并 完 善。5.6.2.1.3 暂 存 间 应 配 置 必 要 应 急 物 资,物 资 配 置 及 管 理 可 参 照 附 录 B。5.6.2.2 应 急 响 应突 发 事 件 发 生 后,医 疗 机 构 相 关 责 任 部 门 及 人 员 应 按 应 急 预 案 及 时 响 应。5.7 档 案 与 记 录 管 理5.7.1 一 般 要 求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应 建 立 有 效 的 制 度 和 作 业 流 程,细 化 暂 存 间 档 案 和 记 录 管 理,鼓 励

47、智 能 化、信 息 化 手D B 4 2 1 1/T 1 2 2 0 2 21 0段 的 应 用。5.7.2 档 案 管 理5.7.2.1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应 建 立 暂 存 间 管 理 档 案,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a)暂 存 间 建 设 原 始 资 料,包 括:设 计 图 纸、院 感 评 估 资 料、竣 工 验 收 资 料 等;b)暂 存 间 设 施 设 备 台 账,包 括:空 调、冰 箱、电 子 称、紫 外 线 灯、灭 蝇 灯、灭 火 器 等;c)暂 存 间 运 行 管 理 记 录,包 括:人 员 档 案、培 训 记 录、安 全 检 查 记 录、应 急 演 练 记 录

48、等;d)医 疗 废 物 暂 存 管 理 记 录,包 括:年 度 医 疗 废 物 生 产 总 量 控 制 计 划、医 疗 废 物 交 接 记 录 等;e)安 全 及 突 发 事 件 记 录,包 括:职 业 暴 露 事 件 记 录、消 防 物 资 配 置 台 账、医 疗 废 物 散 落、流 失记 录、火 灾 应 急 处 置 记 录、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应 急 响 应 记 录 等。5.7.2.2 暂 存 间 档 案 应 有 详 细 清 单,档 案 保 存 不 少 于 3 y。5.7.3 记 录 管 理5.7.3.1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宜 统 一 记 录 表 单 格 式,其 中 消

49、毒 记 录 和 医 废 处 置 记 录 可 参 照 附 录 D。5.7.3.2 记 录 不 应 涂 改,数 据、人 员 信 息、时 间、考 评 结 果 等 关 键 数 据 需 修 正 应 由 主 管 部 门 确 认。5.7.3.3 记 录 应 分 类 整 理,按 时 间 顺 序 归 档,保 存 时 间 按 5.7.2.2 的 规 定 执 行。5.7.3.4 鼓 励 智 能 化 医 疗 废 物 回 收 设 备 的 使 用,实 行 记 录 电 子 化 管 理。6 监 督、考 核 与 持 续 改 进6.1 监 督6.1.1 医 疗 机 构 后 勤 部 门、院 感 部 门 应 全 程 参 与 暂 存

50、间 的 选 址、设 计、建 设、修 缮、改 扩 建 等 活 动,并 监 督 管 理。6.1.2 医 疗 机 构 后 勤 部 门、院 感 部 门 应 专 人 监 督 医 疗 废 物 暂 存 间 工 作,重 点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a)医 疗 废 物 收 集、内 部 转 运、包 装 标 签、分 类 暂 存、清 运 交 接 情 况;b)人 员 职 业 暴 露 防 护、个 人 卫 生 和 身 体 状 况 等;c)场 所 及 物 品 清 洁、消 毒 情 况;d)人 员 培 训 情 况;e)记 录 填 写 和 档 案 保 存 情 况。6.1.3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暂 存 间 卫 生 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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