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 1505-2022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设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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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DB11/15052022 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编 号:DB11/15052022京津冀统一备案号:J164962022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urban utility tunnel engineering 2022-12-29 发布 2023-07-01 实施北 京 市 规 划 和 自 然 资 源 委 员 会联合发布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DB11/15052022 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urban utility tunnel engineering 编号:DB11/15

2、052022 京津冀统一备案号:J164962022 主编单位: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天津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河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实施日期:2023 年 07 月 01 日 2022 北京 DB11/15052022 前 言 为推动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 年-2035 年)实施,根据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 2020 年规划和自然资源标准化工作要点的通知(京规自发2020127 号)和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2020 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

3、京市监发202019 号)的文件要求,编制组经过充分调查研究,认真总结近年来全国城市综合管廊工程的设计和实践经验,参考国内外相关标准和应用研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城市综合管廊工程设计规范DB11/15052017 进行了修订。本规范为京津冀区域协同地方标准,按照京津冀三地互认共享的原则,由三地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分别组织实施。本规范共分 7 章和 4 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与符号;3.基本规定;4 规划;5.总体设计;6.结构设计;7.附属系统设计;8.智慧管理系统;9.入廊管线设计。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更新了与城市综合管廊相关的标准相协调的要求;2.增加了在

4、规划设计层面上,提出综合管廊需求和成本控制的关系;3.增加了城市综合管廊与城市空间相协调的要求;4.更新了城市综合管廊舱室整合、断面控制的相关技术要求;5.更新了防火分区、通风分区、逃生距离的设置要求;6.更新了通风换气次数要求;7.优化了综合管廊防灾的相关要求;8.优化了综合管廊结构设计与施工工法相协调的内容。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第 5.5.2 条、第 7.7.3 条为本规范强制性条文,以斜体字标志的第 3.0.5 条、第 4.1.3 条、第 4.2.2 条、第 4.3.6条、第 4.3.8 条、第 5.5.1 条、第 5.5.8 条、第 9.1.1 条、第 9.4.2 条、第 9.4.8

5、 条、第 9.5.5 条为国家(行业)相关标准强制性条文,均必须严格执行。DB11/15052022 本规范在我市由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归口管理,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标准化中心负责日常管理,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 32 号 3 号楼,邮政编码:100082,电话:010-82216878,邮箱:)。本规范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至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标准化中心,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电话:010-55595000,邮箱:)本规范主编单位: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天津市政工程设计

6、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河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规范参编单位:北京城建设计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电力经济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市热力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北京消防救援总队 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城市副中心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市公联公路联络线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未来科技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雄安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DB11/15052022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中交第二

7、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杨京生 苏云龙 商冬凡 张旭滨(以下按姓氏笔画排列)马华兵 万中正 付香才 卞 斌 历 莉 王进民 王 丽 王长祥 王 莹 尹力文 卢 明 吕志成 刘文波 刘 念 杜建梅 杜玉东 李 磊 李名淦 李佩峰 李 伟 李永洪 李云浩 李跃飞 任金柱 孙东凯 孙明晔 朱跃华 何秋杭 宋文波 岳 嘉 张建海 张金文 张建兵 张晓松 张 晔 张 巍 肖 燃 陈 重 陈蓬勃 罗 凯 欧阳康淼 杨 茜 杨 忠 杨 昕 苗雷强 赵 峰 钟 雷 赵彦辉 高 彪 高天阳 贾倩倩 徐彦峰 袁荣亮 钱永刚 崔 毅 崔 宇 魏 萌 端木祥玲 霰建平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谢映霞 赵克伟

8、王建华 董益波 郑晓红 刘澄波 孙 杰 张向荣 张朝辉 DB11/15052022 DB11/15052022 目 次 1 总 则.1 2 术语、符号.2 2.1 术 语.2 2.2 符 号.4 3 基本规定.7 4 规划.8 4.1 一般规定.8 4.2 布局.8 4.3 入廊管线及断面.9 4.4 三维控制.10 4.5 附属及配套设施.11 5 总体设计.12 5.1 一般规定.12 5.2 断面设计.12 5.3 平面设计.14 5.4 纵断设计.15 5.5 节点设计.16 5.6 支吊架系统.17 5.7 人民防空防护设计.18 6 结构设计.19 6.1 一般规定.19 6.2

9、材料.20 6.3 结构上的作用.23 6.4 承载力极限状态计算.28 6.5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计算.30 6.6 现浇混凝土综合管廊结构.31 DB11/15052022 6.7 预制拼装综合管廊结构.31 6.8 其他结构形式综合管廊.36 6.9 抗震设计.38 6.10 耐久性设计.39 6.11 构造要求.39 7 附属系统设计.42 7.1 消防系统.42 7.2 通风系统.43 7.3 供电系统.45 7.4 照明系统.47 7.5 监控系统.49 7.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52 7.7 给排水系统.53 7.8 标识系统.54 8 智慧管理系统.55 8.1 一般规定.55

10、8.2 系统架构.55 8.3 系统设计.56 8.4 系统功能.56 8.5 网络安全.57 8.6 接口要求.58 9 入廊管线设计.59 9.1 一般规定.59 9.2 给水、再生水管道.59 9.3 排水管渠.59 9.4 天然气管道.60 9.5 热力管道.61 9.6 电力电缆.62 9.7 信息线缆.63 DB11/15052022 9.8 气力垃圾输送管道.63 9.9 海水输送管道.63 9.10 入廊管线监控.64 本规范用词说明.65 引用标准名录.66条文说明.73 DB11/15052022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1 2 Term

11、s and symbols.2 2.1 Terms.2 2.2 Symbols.4 3 Basic requirements.7 4 Plan.8 4.1 General requirements.8 4.2 Planning layout.8 4.3 Pipe and section selection.9 4.4 Three dimensional control.10 4.5 Ancillary and Supporting facility.11 5 General design.12 5.1 General requirements.12 5.2 Cross section desi

12、gn.12 5.3 Plane design.14 5.4 Longitudinal design.15 5.5 Node design.16 5.6 Support and hanger system.18 5.7 Civil air defence works design.18 6 Structural design.19 6.1 General requirements.19 6.2 Materials.20 6.3 Actions on the structures.23 6.4 Calculation of bearing capacity limit state.28 6.5 N

13、ormal limit condition method.30 6.6 Cast-in-place concrete utility tunnel.31 DB11/15052022 6.7 Precast concrete utility tunnel.31 6.8 Other concrete of utility tunnel.36 6.9 Seismic design.38 6.10 Durability design.39 6.11 Detailing requirements.39 7 Accessorial works design.42 7.1 Fire prevention s

14、ystem.42 7.2 Ventilation system.43 7.3 Power supply system.45 7.4 Lighting system.47 7.5 Monitoring system.49 7.6 Fire alarm system.52 7.7 Water supply and drainage system.53 7.8 Sign system.54 8 Intelligent management system.55 8.1 General requirements.55 8.2 System architecture.55 8.3 System desig

15、n.56 8.4 System function.56 8.5 Network security.57 8.6 Communication interface requirements.58 9 Pipeline design.59 9.1 Generalre quirements.59 9.2 Water supply and resurgent water pipeline.59 9.3 Sewerage pipe duct.59 9.4 Natural gas line.60 9.5 Heat distribution pipeline.61 9.6 Power cable.62 9.7

16、 Communications cable.63 DB11/15052022 9.8 Pneumatic garbage collecting pipe.63 9.9 Seawater pipeline.63 9.10 Pipeline Monitoring.64 Explanation of several words in this code.65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66 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73 DB11/15052022 1 1 总 则 1.0.1 为促进京津冀城市综合管廊建设和发展,提高城市综合管廊建设质量,规范城市综合

17、管廊工程的规划、设计,统一城市综合管廊工程主要技术指标,确保城市综合管廊工程建设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合理、技术先进、智慧低碳、便于施工和维护,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京津冀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城市综合管廊工程的规划与设计。1.0.3 综合管廊工程建设应遵循“规划先行、因地制宜、适度超前、经济集约、统筹兼顾”的原则,充分发挥综合管廊的综合效益。1.0.4 综合管廊工程的设计应在不断总结科研和工程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1.0.5 综合管廊工程的规划、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及京津冀三地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DB11/15052022 2

18、 2 术语、符号 2.1 术 语 2.1.1 综合管廊 utility tunnel 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2.1.2 干线综合管廊 trunk utility tunnel 用于容纳城市主干工程管线,一般不直接向用户提供服务的综合管廊。2.1.3 干支结合综合管廊 combined trunk and branch utility tunnel 用于同时容纳城市主干和配给工程管线,可兼顾向用户提供服务的综合管廊。2.1.4 支线综合管廊 branch utility tunnel 用于容纳城市配给工程管线,直接向用户提供服务的综合管廊。2.1.5 小型

19、综合管廊 small-scale utility tunnel 用于容纳中低压电力电缆、信息线缆、给水配水管道、再生水配水管道等,主要服务末端用户的综合管廊。2.1.6 缆线管廊 cable trench 用于容纳电力和信息等线缆的小型综合管廊。2.1.7 城市工程管线 urban engineering pipeline 城市范围内为满足生活、生产需要的给水、雨水、污水、再生水、天然气、热力、供冷、电力、信息、广播电视、气力垃圾输送管道等市政公用管线,不包含工业管线。2.1.8 信息线缆 information cable 用于传输信息数据电信号或光信号的各种导线的总称,包括通信光缆、通信电

20、缆、广播电视光缆、广播电视线缆以及智能弱电系统的DB11/15052022 3 信号传输线缆。2.1.9 气力垃圾输送管道系统 pneumatic garbage collecting pipe system 利用负压气流将垃圾抽吸输送至中央收集站的管道系统。2.1.10 综合管廊定测线 utility tunnel positioning line 为便于综合管廊平面定位设置的其主要结构定位基准线。2.1.11 舱室 compartment 由综合管廊结构本体或防火墙、防火门分隔的用于敷设城市工程管线的空间。2.1.12 人员出入口 entrance 供人员从地面、综合管廊监控中心、其他地下

21、空间等方便进出综合管廊的构筑物。2.1.13 安全出口 safety exit 供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安全逃生到相邻防火分区、相邻舱室、地面或其他安全部位的孔口。2.1.14 吊装口 hoistinghole 用于将各种入廊管线和设备吊入综合管廊内设置的构筑物。2.1.15 管线分支口 junction for pipe or cable 综合管廊内部管线与外部直埋管线或沟道相衔接的构筑物。2.1.16 现浇混凝土综合管廊 cast-in-siteutility tunnel 采用混凝土现场整体浇筑的综合管廊结构本体。2.1.17 预制拼装综合管廊 precast utility tunnel 在

22、工厂内分节段浇筑成型,现场采用拼装工艺施工成为整体的综合管廊结构本体。2.1.18 管片结构 segment structure/segmental lining 利用工厂预制、现场拼装的管片衬砌隧道的结构形式。2.1.19 标识 mark 为便于综合管廊入廊管线分类管理,内外部安全引导、警告警示DB11/15052022 4 等而设置的铭牌或颜色标记。2.1.20 智慧管理系统 Intelligent management system 对综合管廊各监控与报警子系统进行集成,满足对内管理、对外通信、与城市工程管线运营公司或管理部门协调等需求,具有综合、智慧化处理能力的系统平台。2.2 符 号

23、 2.2.1 材料性能 iP 混凝土的抗渗等级;c 混凝土的导热系数;i 内表面热交换系数;e 外表面热交换系数;pyf预应力筋或螺栓的抗拉强度设计值。2.2.2 作用和作用效果,kepkepFF、地下水位以上、以下的侧向压力标准值;ksvF,竖向土压力标准值;t 壁板的内、外侧壁面温差;S 作用效应组合设计值;ikG 第 i 个永久作用的标准值;jkQ 第 j 个可变作用的标准值;s 回填土的重力密度;s 地下水位以下回填土的有效重度;M 弯矩设计值;jM 预制拼装综合管廊节段横向拼缝接头处弯矩设计值;kM 预制拼装综合管廊节段横向拼缝接头处弯矩标准值;zM 预制拼装综合管廊节段整浇部位弯矩

24、设计值;DB11/15052022 5 N 轴向力设计值;jN 预制拼装综合管廊节段横向拼缝接头处轴力设计值;zN 预制拼装综合管廊节段整浇部位轴力设计值。2.2.3 几何参数 sH 覆土高度;ch 壁板的厚度;Z 自地面至计算截面处的深度;wZ 自地面至地下水位的距离;A 密封垫沟槽截面面积;0A 密封垫截面面积;pA 预应力筋或螺栓的截面面积;h 截面高度;x 混凝土受压区高度;预制拼装综合管廊拼缝相对转角。2.2.4 计算系数及其他 K 回填土的静止土压力系数;0 结构重要性系数;Gi第 i 个永久作用的分项系数;Qj第 j 个可变作用的分项系数;GiC 第 i 个永久作用的作用效应系数

25、;QjC 第 j 个可变作用的作用效应系数;ci第 j 个可变作用的组合值系数;qj 第 j 个可变作用的准永久值系数;DB11/15052022 6 eT 综合管廊外侧的土壤计算温度或相邻舱室内部的计算温度;iT 综合管廊内部的计算温度;K 密封垫沟槽截面面积;1 系数;拼缝接头弯矩影响系数。DB11/15052022 7 3 基本规定 3.0.1 综合管廊应统一规划、设计、施工和维护。3.0.2 综合管廊工程应结合城市集中新建区建设、旧城改造、道路新(扩、改)建、轨道交通建设、河道整治等,在城市重要地段或管线密集区规划建设。3.0.3 城市集中新建区主要道路内市政管线宜纳入综合管廊,综合管

26、廊应与道路同步建设。城市老(旧)城区综合管廊建设宜结合旧城改造、道路改造、轨道交通建设、河道整治、地下空间开发、地下主要管线改造、架空线入地等项目同步进行。3.0.4 综合管廊规划与建设应与地下管线、地下空间、道路和轨道交通以及城市环境景观等相关城市基础设施衔接、协调。3.0.5 综合管廊工程设计应包含总体设计、结构设计、附属设施设计等,纳入综合管廊的管线应进行专项管线设计。3.0.6 综合管廊附属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干线、干支结合、支线综合管廊应配套建设消防、照明、配电、监控与报警、通风、接地、排水、标识等附属设施;2 小型综合管廊应配套建设自然通风、接地、集水坑、标识等设施,并预

27、留方便人员入廊工作、运维、抢修所需的设施条件;3 附属设施应满足环保节能要求。3.0.7 综合管廊工程应满足区域公共信息安全的相关要求。3.0.8 综合管廊工程宜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系统进行设计,辅助施工组织、运行维护等。3.0.9 纳入综合管廊的工程管线设计应符合综合管廊总体设计及国家、行业现行相关管线设计规范及标准的规定。3.0.10 干线、干支结合、支线综合管廊应依据城市地下空间和人防工程规划统筹进行人民防空设计。DB11/15052022 8 4 规划 4.1 一般规定 4.1.1 综合管廊规划应与城市建设各阶段规划相衔接,其规划编制层次宜分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方案。

28、4.1.2 综合管廊规划应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道路规划、轨道交通规划及市政工程综合规划相衔接,坚持因地制宜、统一规划、统筹建设的原则。4.1.3 综合管廊规划应集约利用地下空间资源,统筹规划综合管廊内部空间,协调综合管廊与其他地上、地下工程的关系。4.1.4 结合轨道交通建设的综合管廊规划,应统筹市政需求、实施难度、工程造价等因素,因时推进综合管廊建设。4.2 布局 4.2.1 综合管廊布局应与城市功能分区、建设用地布局、道路和轨道交通网、市政管网规划相适应。4.2.2 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应结合城市地下管线现状,在城市道路、轨道交通、给水、雨水、污水、再生水、天然气、热力、电力、通信等专项规划以

29、及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的基础上,确定综合管廊的布局。4.2.3 综合管廊布局应与地下交通、地下商业开发、地下车库、地下人防设施及其他相关建设项目相协调,宜同步规划、设计,统筹利用建设条件,各种地面设施与环境景观宜统一布局。4.2.4 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宜建设综合管廊:1 城市集中新建区、地下空间高强度开发区、城市老城更新区、有架空线入地需求的路段;DB11/15052022 9 2 城市轴线和为保障政治、安全、交通、景观功能不宜反复开挖的重要道路,地下管线密集或地下空间局促的路段;3 与铁路、轨道交通及河道交叉处,轨道交通站点,重要公共空间,广场等重要节点处;4 市政管线密集的轨道交通建设地段;

30、5 实施架空线入地、基础设施改造等项目的历史文化街区。4.3 入廊管线及断面 4.3.1 综合管廊入廊管线应统筹考虑现状、规划、迁改、消隐等因素,根据经济状况和地质、地貌、水文等自然条件,结合安全、技术、经济以及维护管理等因素综合确定。4.3.2 给水、再生水、天然气、热力、供冷、电力、信息、广播电视、气力垃圾输送及其他压力流管道宜纳入综合管廊,重力流雨水、污水管道结合具体条件可纳入综合管廊。压力等级大于 1.6Mpa 的天然气管道、管径大于 1.0 米的管线,应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是否纳入综合管廊。4.3.3 综合管廊断面形式应根据其纳入管线的种类、规模、预留空间及建设方式等确定。4.3.

31、4 综合管廊断面应满足管线安装、检修、维护作业所需要的空间要求。4.3.5 综合管廊舱室内管线布置应根据入廊管线的种类、规模、分支口条件、周边用地功能及安全运行要求等确定,舱室内管线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110kV 及以上电力电缆,不应与信息电缆同侧布置;2 给水管道与热力管道同侧布置时,给水管道宜布置在热力管道下方。4.3.6 天然气管道应在独立舱室内敷设。DB11/15052022 10 4.3.7 含天然气管道舱室的综合管廊不应与其他建筑物合建,并宜符合下列规定:1 天然气管道舱室与其他舱室并排布置时,宜设置在最外侧;2 天然气管道舱室与其他舱室上下布置时,宜设置在最上部。4.3.8

32、热力管道采用蒸汽介质时应在独立舱室内敷设。4.3.9 热力管道采用热水介质且舱室环境温度不高于 40时,可与给水、再生水、信息、气力垃圾输送、压力污水等管线同舱布置。4.3.10 110kV 以下电力电缆可与给水、再生水、信息、气力垃圾输送、压力污水等管线同舱布置。4.3.11 纳入综合管廊的排水管道应采用分流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雨水可采用结构本体或管道排水方式;2 污水应采用管道排水方式;3 污水管道宜设置在综合管廊的底部。4.4 三维控制 4.4.1 综合管廊平面位置应根据周边用地规划、道路横断面、地下管线、地下空间利用情况及施工工法等因素确定,并应满足出地面设施周边安全要求,与周边

33、设施、景观相协调。4.4.2 干线、干支结合综合管廊宜设置在机动车道、道路绿化带下。4.4.3 支线综合管廊、小型综合管廊宜设置在道路绿化带、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下。4.4.4 综合管廊覆土深度应根据地下空间竖向规划管控要求、绿化种植深度、设计冻土深度、现况及规划交叉管线控制高程、综合管廊各类分支口设置需求、施工工法以及工程地质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并符合技术经济合理性的要求。4.4.5 综合管廊竖向布置应与重力流管道系统高程统筹协调,减少与重力流管道的交叉,符合综合管廊和管线系统的技术经济合理性要求。DB11/15052022 11 4.5 附属及配套设施 4.5.1 综合管廊应规划建设监控

34、中心,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监控中心设置应满足综合管廊运行维护、城市管理和应急处置的需要;2 监控中心应结合综合管廊系统布局设置,在城市不同片区(组团)规划建设综合管廊时,宜分级设立城市级、片区(组团)级监控中心;3 监控中心宜与临近公共建筑合建,建筑面积应满足综合管廊最终规模的使用要求。4.5.2 综合管廊各类口部宜集约、融合设置,出地面部分宜与同期建设的建(构)筑物相结合,优先布置在道路设施带、分隔带和路侧绿化带内。DB11/15052022 12 5 总体设计 5.1 一般规定 5.1.1 综合管廊定测线宜与道路、铁路、轨道交通、公路中心线等平行。5.1.2 综合管廊断面形式及尺寸应根据

35、容纳的管线种类、数量、节点等,结合施工方法综合确定。5.1.3 综合管廊断面及节点设计应预留管道排气阀、补偿器、阀门等附件及综合管廊附属设备安装、运行、维护作业所需要的空间。5.1.4 综合管廊或其节点覆土较浅时,其上道路结构应采取相应措施避免路面出现局部沉降或开裂等情况。5.1.5 天然气管道舱室与周边建(构)筑物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 的有关规定。5.1.6 天然气管道舱室地面应采用撞击时不产生火花的材料。5.1.7 含天然气管道舱室的综合管廊与其他构筑物合建时,在结构缝处应设置止水带及采取其他保证舱室密闭性的措施。5.1.8 综合管廊顶板处,应设置供管道及附

36、件安装用的吊钩、拉环或导轨。吊钩、拉环相邻间距应根据荷载要求计算确定,并不宜大于 4m。5.1.9 综合管廊内支撑或悬吊设施预埋件设置应根据入廊管线工艺及结构要求设置。5.1.10 综合管廊的监控中心与综合管廊之间宜设置专用连接通道,通道的净尺寸应满足日常检修通行的要求,净高不宜小于 2.1m。5.2 断面设计 5.2.1 综合管廊横断设计应结合道路横断面、地下管线、轨道交通、地下空间利用情况和入廊管线工艺要求等布置,并应兼顾周边景观DB11/15052022 13 要求。5.2.2 综合管廊标准断面形式及尺寸应结合入廊管线规模、分支节点要求、人员通行、预留空间、水文地质、施工工法等因素经技术

37、经济比较后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干线、干支结合、支线综合管廊人行通道应满足人员检修维护作业空间,双侧敷设管线的通道净宽不宜小于 1.0m;单侧敷设管线的通道净宽不宜小于 0.9m;2 小型综合管廊通道净宽不宜小于 0.7m;3 干线、干支结合综合管廊内部净高不宜小于 2.4m;支线综合管廊内部净高不宜小于 2.1m;小型综合管廊内部净高不宜小于1.5m,不宜大于 2.1 米;4 配备检修车的综合管廊检修通道宽度不宜小于 1.4m,并满足检修车正常作业要求。5.2.3 综合管廊内管道安装净距应满足管道焊接、附件安装最小净距要求,不宜小于表 5.2.3 的数值。图 5.2.3 管道安装净距

38、表5.2.3管道安装净距(mm)DN 铸铁管、螺栓连接钢管焊接钢管、化学管道、复合材料管道 a b1 b2 a b1 b2 DB11/15052022 14 DN400 400400 800500500 800400DN1000500500 1000DN1500600600 600600 DN1500 700700 700700 5.2.4 电力电缆支架长度和间距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1 电缆支架的长度应满足敷设电缆及其固定装置的要求,并应满足电缆弯曲、水平蛇形敷设幅宽和温度升高所产生的变形量要求,宜在满足以上要求的基础上,增加 50mm100mm;2 电缆支架的层间垂直距离应满足敷设电缆及其固

39、定、安置接头的要求,并应满足电缆纵向蛇形敷设幅高及温度升高所产生的变形量要求;3 电缆支架间的最小净距以及最上层支架距顶板、最下层支架距底板的最小净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50217 的有关规定。5.2.5 通信线缆桥架间距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11、光缆进线室设计规定YD/T5151 及通信线路工程设计规范GB51158 的有关规定。5.3 平面设计 5.3.1 综合管廊平面位置应依据规划确定。5.3.2 综合管廊穿越城市快速路、主干路、铁路、轨道交通、公路、河道时,宜垂直穿越;受条件限制时可斜向穿越,最小交叉角不宜小于 60。5.3

40、.3 综合管廊与相邻地下构筑物及地下管线的最小水平净距应满足表 5.4.3 的要求。5.3.4 综合管廊最小转弯半径,应满足综合管廊内各种管线的转弯半径和运输要求,通行检修车辆的还应满足检修车转弯半径要求。DB11/15052022 15 5.4 纵断设计 5.4.1 综合管廊纵向坡度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纵向坡度不宜小于 0.2%;2 纳入电力电缆的其纵向坡度不宜大于 30%;3 当纵向坡度超过 10%时,应在人员通道部位设置防滑地坪或台阶;且纵坡大于 10%的连续长度不宜超过 15m。4 考虑通行检修车辆的其纵向坡度还应考虑检修车辆通行要求。5.4.2 综合管廊穿越河道时应选择在河床稳定

41、的河段,最小覆土深度应满足河道整治和综合管廊安全运行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在 I V 级航道下面敷设时,其顶部高程应在远期规划航道底高程 2.0m 以下;2 在 VI、VII 级航道下面敷设时,其顶部高程应在远期规划航道底高程 1.0m 以下;3 在其他河道下面敷设时,其顶部高程应在河道底设计高程1.0m 以下。5.4.3 综合管廊与相邻地下构筑物及地下管线的最小净距应根据地质条件和相邻构筑物性质确定,且不应小于表 5.4.3。表5.4.3 综合管廊与相邻地下构筑物及管线的最小净距(m)施工方法 相邻情况 明挖施工顶管、盾构施工矿山法施工综合管廊与地下构筑物水平净距1.0-综合管廊与地

42、下构筑物交叉垂直净距-2.0 2.0 综合管廊与地下管线水平净距1.0-综合管廊与地下管线交叉垂直净距0.5 1.0 1.0 5.4.4 综合管廊覆土深度应根据规划竖向管控、直埋交叉管线(沟)、综合管廊节点出线、地下通道及轨道交通、地面绿化种植、道路结构层等因素确定。DB11/15052022 16 5.5 节点设计 5.5.1 综合管廊的每个舱室应设置人员出入口、安全出口、吊装口、进风口、排风口、管线分支口等。5.5.2 综合管廊的人员出入口、安全出口、吊装口、进风口、排风口等露出地面的构筑物应符合下列要求:1 应满足城市防洪和防内涝的要求,并应有防止极端降雨情况下地面水倒灌的措施;2 应防

43、止小动物进入;3 不得侵入道路建筑限界内;4 不得妨碍车辆路口观察角度。5.5.3 综合管廊的人员出入口、安全出口、吊装口、通风口宜集约设置,出地面各类孔口宜布置在绿化隔离带内,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统筹合并减少出地面孔口数量,自然进风口可与安全出口、人员出入口及吊装口等合并设置;2 应与城市环境景观协调,宜进行消隐;3 应避免阻断绿化隔离带内其他直埋管线连通;4 各类孔口盖板应设置在内部使用时易于人力开启,且在外部使用时非专业人员难以开启的安全装置。5.5.4 综合管廊主要人员出入口间距应按检修维护距离确定,不宜大于 2km。5.5.5 干线、干支结合、支线综合管廊,安全出口的设置应符合下

44、列规定:1 敷设电力管线的舱室,通向管廊外地面的安全出口在地面上的间距不宜大于 1200m,且舱室内安全出口间距不宜大于 200m;2 敷设蒸汽介质热力管道的舱室应独立设置安全出口,通向管廊外地面的安全出口在地面上的间距不宜大于 1200m,且舱室内安全出口间距不应大于 100m;3 敷设天然气管道舱室应独立设置安全出口,通向管廊外地面DB11/15052022 17 的安全出口在地面上的间距不宜大于 800m,且舱室内安全出口间距不宜大于 200m;4 敷设给水、再生水、信息、热力(水介质)等管线的舱室,通向管廊外地面的安全出口在地面上的间距不宜大于 1200m,且舱室内安全出口间距不宜大于

45、 400m;5 安全出口尺寸不应小于 1m1m,当为圆形时,内径不应小于 1m;6 安全出口处爬梯高度超过 4m 时,应采取防坠落措施。5.5.6 明挖工法综合管廊吊装口的最大间距不宜超过 400m;非开挖工法吊装口宜结合工作竖井设置,最大间距不宜超过 1000m。吊装口净尺寸应满足管线、设备、人员进出的最小允许限界要求。5.5.7 综合管廊出地面风亭风口底部高度应满足城市防内涝要求,并应高出周边地坪不小于 0.3m。5.5.8 天然气管道舱室的排风口与其他舱室排风口、进风口、人员出入口以及周边建(构)筑物口部距离不应小于 10m。天然气管道舱室的各类孔口不得与其他舱室连通,并应设置明显的安全

46、警示标识。5.5.9 综合管廊管线分支口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同步实施过路沟道、套管或直埋管线;2 宜在分支末端衔接处预留工作井。5.6 支吊架系统 5.6.1 综合管廊内管道及线缆的支吊架宜采用成品支吊架,工厂预制、现场安装,不应现场加工。5.6.2 支吊架系统宜与综合管廊附属系统线缆统一进行综合布线设计,满足荷载、接地、安全间距等要求。5.6.3 支吊架系统材料应使用不燃材料。5.6.4 支吊架宜采用钢制,材料不应低于 Q235B;采用热镀锌防腐,DB11/15052022 18 镀锌层平均厚度不应小于 65m。5.6.5 电(光)缆支架和桥架应符合下列规定:1 表面应光滑无毛刺;2

47、应适应环境的耐久稳固;3 应满足所需的承载能力;4 应符合工程防火要求。5.6.6 电力电缆支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机械强度应能满足电缆及其附件荷载、施工作业时附加荷载、运行中的动荷载的要求;2 电缆支架支持工作电流大于 1500A 的交流系统单芯电缆时,应选用非铁磁材料;3 金属支架应与接地装置可靠连接。5.6.7 信息线缆敷设安装应按桥架形式设计,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11、光缆进线室设计规定YD/T5151 及通信线路工程设计规范GB51158 的有关规定。5.7 人民防空防护设计 5.7.1 城市综合管廊人民防空应采取综合防护措施,确保战时综合管廊内工

48、程管线、设施设备的安全。5.7.2 城市综合管廊人民防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整体划分为一个防护单元;2 单独建设的监控中心应划分为一个独立防护单元。5.7.3 城市综合管廊的人员出入口、安全出口、进风口、排风口等出地面部位,应满足战时可封堵的要求;重要位置的城市综合管廊可采用平战结合一体化防护设备设施。DB11/15052022 19 6 结构设计 6.1 一般规定 6.1.1 综合管廊的结构设计应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方法,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进行强度计算时,采用分项系数的设计表达式进行设计。验算稳定性时,采用单一安全系数法。6.1.2 综合管廊结构应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

49、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验算,并应根据施工和使用过程中在结构上可能出现的荷载,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分别进行荷载组合,并应取各自最不利的荷载效应组合进行包络设计。6.1.3 干线、干支结合、支线综合管廊工程的结构设计工作年限应为 100 年。6.1.4 综合管廊结构应进行抗震设计,并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6.1.5 干线、干支结合、支线型综合管廊主体结构应满足不低于人防工程“甲类 6 级”荷载作用效应的承载力要求,并应满足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 的构造要求。6.1.6 热力管道进入综合管廊时,结构设计应考虑热力管道支架处管道推力产生的荷载以及廊内温度对结构的影响。

50、6.1.7 综合管廊结构应进行耐久性设计。当地下水或土壤有腐蚀性时,其结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标准GB/T 50046 的有关规定。6.1.8 综合管廊的结构安全等级应为一级,结构中各类构件的安全等级宜与整个结构的安全等级相同;风亭、出入口等部位结构构件安全等级可进行调整,但不应低于二级。6.1.9 综合管廊应进行防水设计,防水设计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 的相关规定,防水等级标准应不低DB11/15052022 20 于二级。综合管廊的变形缝、施工缝和预制构件接缝等部位应加强防水措施。6.1.10 当综合管廊的底板位于抗浮水位以下时,应验算结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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