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3 T 3649.9—2023 政府网站建设管理规范 第9部分:集约化平台政府数据共享开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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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35.240CCS L 6023黑龙江省地方标准DB 23/T 3649.92023政府网站建设管理规范第 9 部分:集约化平台政府数据共享开放2023-11-30 发布2023-12-29 实施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DB 23/T 3649.92023I目次前言.II1 范围.32 规范性引用文件.33 术语和定义.34 数据共享.35 数据开放.46 监督保障.5DB 23/T 3649.92023II前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是DB23/T 3649政府网站建设管理规范的第9部分。DB23/T

2、3649已经发布了以下部分:第 1 部分:集约化平台基本要求第 2 部分:统一信息资源库第 3 部分:集约化平台安全防护第 4 部分:集约化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对接第 5 部分:网站第 6 部分:元数据第 7 部分:集约化平台内容安全审核第 8 部分:集约化平台运维第 9 部分:集约化平台政府数据共享开放第 10 部分:集约化平台互动交流第 11 部分:集约化平台政务信息公开本文件由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黑龙江省数字经济研究会,黑龙江省标准化研究院。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杨陆、杨大志、孙悦、刘志刚。DB 23/T 3649.920233政府网站建设管理规范第 9 部分:集

3、约化平台政府数据共享开放1范围本文件给出了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数据共享和开放的相关要求,具体包括数据共享、数据开放、监督保障等。本文件适用黑龙江省省级、市(地)级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数据共享开放及其相关管理活动。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DB23/T 3649.2-2023政府网站建设管理规范 第2部分:统一信息资源库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信息系统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建设所涉及的互动交流系统、全媒体内容管

4、理系统、统一信息资源库系统、集约化服务系统、政务信息公开系统等应用系统。3.2政府数据政府网站在信息发布、解读回应、办事服务、互动交流等网站应用在运行过程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注:政府数据包括政府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府网站形成的信息资源等。3.3数据共享以各级人民政府网站集约化管理平台为单位,推动跨网站、跨系统、跨层级的资源相互调用和信息共享互认的具体做法,其目的在于实现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各类信息资源的共享共用和深度开发利用。4数据共享4.1共享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及部门政府网站数据应以共享为原则、

5、不共享为例外,依托省级、市(地)级集约化平台统一信息资源库子系统实现政府网站数据资源优化融合、共享共用,在数据共享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DB 23/T 3649.920234a)各类公开发布的数据原则上均应予以共享,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b)政府网站对外提供的共享数据格式保障由数据提供方按照全省政府网站元数据标准予以保障;c)政府网站主办单位因业务需要需使用其他地区、部门政府网站已发布数据的,可无偿获取共享数据;d)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网站主管单位应加强对数据采集、共享、开放全过程的共享属性、内容质量和安全保障,确保共享数据的安全。4.2数据共享范围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数据按

6、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三类,具体范围如下:a)无条件共享数据:指在各级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上公开房补的数据,包括在各级人民政府网站上发布的概况信息、领导信息、政务动态、政策文件、政策解读等各类公开数据,以及网站上公布的互动类、办事指南类等公开发布数据;b)有条件共享数据:指各级政府网站系统内部运行产生的运行数据、统计数据等不涉及个人隐私、国家和部门机密,经处理后可对外共享的数据,如网站访问数据、信息发布统计、办件信息、网站工作报表等监管类数据,在上级主管单位有收集需要时,可按要求进行处理并共享;c)不予共享数据:指在政府网站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存在在泄漏个人隐私、国家或部门机

7、密的,或已经下线且不宜在公开网络传播的数据。4.3数据共享方式4.3.1政府网站数据共享应依托本级政府网站集约化统一支撑系统统一信息资源库子系统进行,各市级(地)网站主管单位应按照黑龙江省统一信息资源库建设规范开展系统建设,应具备本级政府网站信息资源的采集、汇聚、处理和共享能力,由本级政府网站集约化统一支撑系统、统一信息资源库子系统提供标准数据服务,实现本级集约化平台中各网站、各应用系统的数据汇聚和共享。4.3.2省级政府网站统一信息资源库子系统作为全省政府网站共享数据汇聚中心,应提供标准数据接口服务,接收各市级统一信息资源库的共享数据,各市(地)级统一信息资源库子系统应按照省级统一信息资源库

8、子系统数据接口规范,定期向省级统一信息资源库子系统推送共享资源数据。共享模式和数据建设应符合 DB23/T 3649.2政府网站建设管理规范 第 2 部分:统一信息资源库的要求。5数据开放5.1开放原则各级人民政府网站主管单位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按照无条件开放、依申请开放、依法不予开放等三类对开放的政府网站数据进行管理。具体要求如下:a)对于依法不予开放和需要特定对象申请开放的政府数据,其数据目录和限制开放依据应向社会公布;b)非涉密但涉及敏感信息的政府数据,各级人民政府网站主管单位经过脱敏清洗后可根

9、据使用条件和适用范围向社会无条件开放或者依申请开放;c)各级人民政府网站主管单位应制定本机关政府网站数据开放行动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依照本单位政府数据开放目录,采用直报、数据接口等形式,通过开放平台主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放政府数据,提供无偿服务;DB 23/T 3649.920235d)无条件开放的政府数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政府网站相关数据开放栏目或系统直接获取;e)依申请开放的政府数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开放平台向数据提供单位申请开放所需数据,并填写数据名称、数据需求类型、数据描述、所属领域、数据格式、数据用途及其他相关信息;f)政府数据提供单位应及时受理数据开放

10、申请,核实数据使用需求和前款规定信息,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通过开放平台向申请方开放其所需数据。不同意开放的,说明理由并提供依据;g)各级人民政府网站主管单位应对本单位开放的政府数据进行解读,推进政府数据深度挖掘和增值利用;5.2开放范围政府数据开放应实行分类管理,按照开放属性分为无条件开放、有条件开放和不予开放三种类型。a)可以提供给所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使用的政府数据属于无条件开放类,如政府网站依法主动公开的机构信息、政策文件、办事指南等各类政务公开信息资源。b)在特定条件下可以提供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使用的政府数据属于有条件开放类,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实际需要向

11、数据提供单位申请开放的数据,在明确数据用途和使用范围且不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或单位机密的情况下予以开放的数据。c)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开放的政府数据属于不予开放类;d)列入有条件开放类或者不予开放类的政府数据,应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作为依据。5.3开放方式政府网站相关数据的开放工作,除通过网站相关信息公开栏目进行发布外,对开放方式有具体要求的,应按照政务信息资源开放相关规定和标准,依托数据开放平台、数据开放栏目等进行开放,在数据开放时,应遵循以下要求:a)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地)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编制要求,编制本单位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在政务数据资

12、源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政务数据资源目录;b)数据开放时,应按照数据开放对于数据格式、开放途径等要求,提供规范的开放接口或资源,以机器可读形式对外开放,并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更新数据。6监督保障6.1应将数据共享开放要求纳入政府网站考核范围,对各级人民政府网站数据共享开放工作进行考核评估。6.2各级人民政府网站主管单位应制定本单位政府网站数据管理工作程序、管理制度以及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应确定本单位政府网站数据管理人员。6.3应对数据的质量安全、共享开放程度定期开展调查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6.4开展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工作时,应确保数据质量,应通过签订保密协议、技术监测等手段,确保数据安全。6.5实施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应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保护个人隐私。DB 23/T 3649.9202366.6政府数据共享开放过程应具备数据调度溯源功能,调度与操作记录应长期保存,每年定期进行安全检测评估。6.7提供数据服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对省级和市(地)级人民政府的数据开发利用得出的数据模型、数据产品等,应报同级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进行安全审查。6.8提供数据服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与第三方合作进行政府数据开发利用的,应按照安全管理要求签订合作开发协议,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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