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1 T 2348-2022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锅炉安全运行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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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27.060.01 CCS J 98 41 河南省地方标准 DB41/T 23482022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锅炉安全运行规范 2022-10-17 发布2023-01-16 实施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 DB41/T 23482022 I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总则.1 5 锅炉启动安全.2 6 锅炉运行、维护安全.3 7 停炉安全.4 8 检验、检修安全.5 9 锅炉房安全.6 10 安全事故处理.6 附录 A(资料性)安全维护工作项目表.7 DB41/T 23482022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

2、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河南省承压类特种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河南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检测研究院。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崔二光、张海宏、焦昌峰、胡源、程娜、朱少鹏、吕军飞、谢曙光、王霄鑫、王晓亮、栾东存、黄晓亮、张希富。DB41/T 23482022 1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锅炉安全运行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锅炉安全使用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本文件适用于额定蒸汽压力3.8 MPa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锅炉,额定蒸汽压力3.8 MPa的生活垃圾焚烧锅炉可参照使用。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

3、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2145 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 GB 18485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T 18750 生活垃圾焚烧炉及余热锅炉 DL/T 438 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 DL/T 794 火力发电厂锅炉化学清洗导则 DL/T 956 火力发电厂停(备)用热力设备防锈蚀导则 JB/T 10249 垃圾焚烧锅炉技术条件 TSG 08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 TSG 11 锅炉安全技术规程 TSG 91 锅炉节能环保技术规程 3 术

4、语和定义 GB 18485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锅炉 包含焚烧炉和余热锅炉,以日常产生的生活垃圾为燃料,通过蒸汽轮机发电机组发电的锅炉。4 总则 4.1 使用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建立和实施安全生产制度。4.2 使用单位在锅炉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应当向锅炉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逐台办理使用登记;按台登记的锅炉改造、移装、变更使用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更名等情况的,相关单位应当向登记机关变更登记。4.3 使用单位应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和满足运

5、行的持证锅炉作业人员,建立人员技术档案。4.4 锅炉作业人员应满足以下要求:a)应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DB41/T 23482022 2 b)定期接受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c)作业过程中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d)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按规定向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e)按照规定填写作业、交接班等记录,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作好记录;f)水处理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化学药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危险化学药品的使用安全。4.5 使用单位应按照 TSG 11 的要求,在锅炉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4.

6、6 定期检验周期为:外部检验,每年进行 1 次;内部检验,一般每 2 年进行 1 次,首次内部检验在锅炉投入运行后 1 年进行;检验人员或者使用单位对锅炉安全状况有怀疑时,应当进行水(耐)压试验。4.7 锅炉安全阀一般每年在锅炉运行状态下进行至少 1 次校验;压力测量、温度测量等装置(仪表)应按规定周期进行检定、校准合格。4.8 使用单位应按锅炉使用说明书和有关规范标准要求编制锅炉运行、维护和检修操作规程,并在锅炉使用各环节严格执行。4.9 使用单位应按 DL/T438 规定制定锅炉金属技术监督制度或实施细则,设立金属技术监督专责工程师,建立健全锅炉金属监督原始资料、运行、检验、检修和技术管理

7、档案。4.10 使用单位每月对所使用的锅炉至少进行 1 次月度检查,并记录检查情况;根据锅炉使用情况,使用单位制定年度检修计划。在停炉检修过程中,对锅炉受热面腐蚀、结焦等情况进行检查。4.11 锅炉使用、检验、检修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合于使用的原则,分析原因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以保证锅炉运行安全。4.12 使用单位应逐台建立锅炉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a)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b)锅炉出厂文件以及安装、改造、修理、化学清洗等技术文件和监督检验证书;c)锅炉定期检验、日常检查和运行记录或报告;d)锅炉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仪表)和测

8、量调控装置日常维护保养记录或相关报告;e)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及事故处理报告;f)节能环保技术档案。4.13 使用单位应按照 TSG 08 的要求制定以下制度和规程:a)岗位责任制,包括安全管理人员、班组长、运行作业人员、维修人员、水处理作业人员等职责范围内的任务和要求;b)巡回检查制度,明确定时检查的内容、路线和记录的项目;c)交接班制度,明确交接班要求、检查内容和交接班手续;d)锅炉及辅助设备的操作规程,包括设备投运前的检查及准备工作、启动和正常运行的操作方法、正常停运和紧急停运的操作方法;e)设备维修保养制度,规定锅炉停(备)用防锈蚀内容和要求以及锅炉本体、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自动仪表

9、及燃烧和辅助设备的维护保养周期、内容和要求;f)水质管理制度,明确水质定时检测的项目和合格标准;g)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防火、防爆和防止非作业人员随意进入锅炉房要求,保证通道畅通的措施,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及事故处理办法等;h)节能环保管理制度,符合锅炉节能环保、污染控制等方面有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规定。5 锅炉启动安全 DB41/T 23482022 3 5.1 锅炉启动前应做以下检查工作:a)汽水系统受热、承压部件是否满足投入运行要求;b)燃烧系统是否处于完好状态;c)汽水系统和燃烧系统的各类门孔(包括人孔、手孔、看火门、防爆门及各类阀门)、挡板是否正常并处于启动所要求的位置;d)安全附

10、件是否齐全、完好并处于启动所要求的状况;e)锅炉构架等钢结构部分和炉墙是否完好;f)各种辅助设备(垃圾破碎机、垃圾渗滤液处理器、进料斗、给料机、炉排、辅助燃烧器、泵与风机、吹灰器、灰渣分离器、除渣机、除尘器等)转动部件是否试运转合格;g)各种热工测量仪表与自动化装置是否完好;锅炉各报警、安全联锁保护装置、部件是否完整,功能是否灵敏可靠;h)垃圾进料系统、辅助燃烧系统、风烟系统、烟气处理系统、吹灰系统、炉渣处理系统、液压系统等锅炉配套系统是否正常;液压管路、接头是否有泄漏,液压缸密封是否良好,密封压力是否在额定压力范围内。5.2 启动前安全要求:a)启动前检查应已完成,消缺完毕或者只是存在不影响

11、安全运行的缺陷;b)锅炉及安全附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检验或校验合格,且在检验或校验有效期内;c)给水质量应符合 GB/T 12145 的要求;d)入炉垃圾应符合锅炉设计文件和 GB/T 18750、JB/T 10249 的要求。5.3 大修后或长期停用的锅炉,启动前应进行煮炉以清除受热面沉积物等杂质。5.4 煮炉结束后锅炉再重新上水,点火升压。锅炉压力升至规定值时,应由检修人员热紧汽水系统法兰、人孔、手孔等处的螺栓。5.5 循环流化床锅炉点火过程若出现熄火,再次点火前应进行 5min20min 吹扫,避免发生安全事故。5.6 锅炉的升温升压过程应符合启动曲线的要求,蒸汽参数达到规定值后方可进行暖

12、管、供汽操作。5.7 启动过程安全监测:a)应严密监视各种仪表指示的变化,把压力、温度、水位等工艺参数控制在允许范围之内,同时检查各种仪表、阀门等设施的准确性、可靠性;b)锅筒、集箱、各受热面等部件的受热膨胀变化应在规定范围内;c)严格控制锅筒壁温差不应超过 40。6 锅炉运行、维护安全 6.1 锅炉运行安全要求应稳定、连续,保持燃烧良好,根据垃圾特性变化调整燃烧。燃烧工况不稳定时,应及时投入助燃器助燃,使炉温度保持在 850 以上(循环流化床锅炉床温 850 950)。6.2 锅炉满负荷时,各种热工保护及自动装置应全部投运。运行过程中保护装置与联锁未经批准不得解列。6.3 正常运行时,应进行

13、下列安全检查:a)运行中应进行定期巡回检查,重点检查热工仪表、自动化装置、承压部件、各种阀门、支吊架、炉墙、膨胀指示装置、垃圾进料系统及主要辅助设备的运行情况;b)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时,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消除;c)操作人员从观测孔检查炉内燃烧工况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6.4 正常运行时,其内部的气相空间高温燃烧区域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炉膛内燃烧温度不应低于 850;DB41/T 23482022 4 垃圾焚烧处理产生的烟气在该区域的停留时间不低于 2 s;有足够的湍流强度,确保均匀混合;垃圾焚烧锅炉渣热灼减率不大于 5%。6.5 正常运行时,应进行下列安全控制:a)应保证进料槽入口至排烟

14、出口可靠的密封和保温性能,不应有气体和粉尘泄漏;b)保证炉内应处于负压燃烧状态,负压范围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c)操作人员应严密监视和记录锅炉各项参数,及时报告、记录锅炉的运行中出现的故障、问题和异常现象,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d)根据锅炉燃烧状况调整燃烧空气温度、风压、风量、一二次风量配比、给料行程和炉排速度;e)运行时垃圾供给、锅炉控制、烟气净化等系统应协调配合,避免出现料斗架空、落渣口堵塞等运行安全故障;f)运行中不应对承压部件进行焊接、紧固等作业。6.6 正常运行时,锅炉水汽质量应符合 GB/T 12145 的要求,出现水汽质量劣化时应立即查找原因进行处理。6.7 锅炉吹灰注意事项:应定

15、期检查吹灰器管路,按规定定期吹灰;低负荷运行时不宜吹灰,锅炉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停止吹灰;吹灰时不得打开检查孔观察燃烧情况。6.8 锅炉排污注意事项:a)锅炉应根据锅水水质确定排污方式和排污量。排污时应加强对锅筒水位的监视和调整,保持锅筒水位稳定;b)排污应缓慢进行,应严格遵守有关排污安全规定;c)排污阀有缺陷时不得排污。排污过程如管道发生严重震动,应立即停止排污,待故障消除后再进行;d)排污过程除锅筒水位过高和汽水共腾外,如发生其他事故,应立即停止排污。6.9 锅炉安全阀应按有关规定要求定期进行排汽试验。热工仪表和安全保护装置应定期进行试验。6.10 锅炉的电气、热工仪表与自动化、烟气净化、化学

16、监督、除渣等系统的日常维护保养应符合锅炉设计文件和相关规定的要求。6.11 作业人员应按规定进行锅炉安全维护工作。安全维护工作的项目,使用单位根据各自锅炉情况在操作规程中予以明确。重点项目安全维护项目表参考附录 A。6.12 使用单位按照 TSG 91 的要求,对锅炉及其系统的能耗情况(运行能耗、设备能耗、汽水能耗等)进行日常检查和监测。6.13 运行过程应确保烟气净化系统运行正常,烟气排放应符合 GB18485 的要求。7 停炉安全 7.1 使用单位应根据锅炉特点及停炉目的选择停炉方式和停炉参数。7.2 正常停炉前应按规定对设备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记录发现的缺陷,以便检修人员处理。7.3 锅炉

17、正常停炉应符合下列要求:停炉前应进行吹灰;应关闭垃圾焚烧炉料斗挡板;锅炉采用湿法保养时,停炉前一天,调节炉水 pH 值至上限。7.4 锅炉运行中遇到下列情况时应当立即停止向炉膛输送垃圾:DB41/T 23482022 5 a)锅炉严重缺水或严重满水时;b)水位装置失效无法监视水位时;c)主蒸汽管、再热蒸汽管、主给水管和锅炉范围内连接管道爆破时;d)炉膛熄火时;e)安全阀全部失效或者锅炉超压时;f)热工仪表失效、控制电(气)源中断、无法监视、调整主要运行参数时;g)严重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以及制造单位有特殊规定的其他情况时。7.5 停炉过程应严格控制降温、减压速率,保证良好的水循环和水动力工况。7

18、6 滑参数停炉过程应严格监视锅筒壁温和水位,锅筒壁任意两点的温差不得超过设计文件的规定值。7.7 停炉后压力未降至大气压力以及排烟温度未降至 60 以下时应对锅炉进行严密监控。7.8 停炉后应及时消灰、除焦、清渣、消缺、保养。7.9 锅炉停备用时,应按 DL/T956 要求做好防锈蚀工作。7.10 锅炉拟停用 1 年以上的,使用单位应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并设置停用标志,在停用 30 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停用手续。若锅炉停用时间超过 1 年的重新使用前,应由检验机构对锅炉进行内部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办理启用手续。8 检验、检修安全 8.1 一般规定 8.1.1 使用单位应根据锅炉设备的特点、技术

19、状况、部件寿命周期、反事故措施计划及各项监测信息确定锅炉检修间隔、项目和停用时间。8.1.2 使用单位应对锅炉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8.1.3 锅炉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单位开工前应告知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并向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8.1.4 锅炉现场检验、检修工作应严格执行审批制度。8.2 准备工作 8.2.1 锅炉的风、烟、水、汽、电和垃圾供给系统已与其它系统可靠隔断,所有转动机械已有防止转动的措施,并挂上警告牌。8.2.2 根据需要搭设牢固、可靠的脚手架、检查平台、护栏等,且应有防止高空坠落的措施;8.2.3 安全照明和工作电源已准备就绪。8.2.4 作业场所通

20、风良好,锅筒、炉膛及烟道等部位的检查孔已打开,并进行充分的通风、換气及冷却,炉膛及烟道的环境质量应经检测合格。8.2.5 锅炉内有毒有害物质已清理干净。8.2.6 拆除受检部位的保温材料和妨碍检验的部件;清理受检部件,必要时进行打磨处理。8.2.7 提供必要的检验设备存放地、现场办公场所等。8.3 人员安全 8.3.1 进入锅筒、炉膛、烟风道、空气预热器等部件内部时,应佩戴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个体防护装备,且外面应有一名专职监护人员,随时与进入内部作业人员保持联络,确保人员安全。8.3.2 所有人员应进行登记,工作结束时应认真清点人员与工具,确认无人员和工具遗留在设备内部后方可关闭设备孔门,并加

21、贴封条。DB41/T 23482022 6 8.4 过程控制 8.4.1 人员应按照规定对锅炉主要受热面管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受热面管结焦、因高温腐蚀和低温腐蚀引起的减薄等情况。8.4.2 检验、检修过程中发现设备存在危及运行安全的缺陷时,应及时修理或更换,修理或更换的施工应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8.4.3 检修时应对更换的主要材料及备品备件进行检验,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的要求后方可使用。8.4.4 检修单位按检修操作规程和相关规定的要求进行检修,并做好记录。8.4.5 锅炉水压试验过程安全措施应符合 TSG 11 和相关标准规定的要求。8.5 化学清洗 8.5.1 检验过程应对锅炉受热面沉积物进行

22、取样测量。达到 DL/T 794 规定的高一级参数锅炉垢量时,应对锅炉本体进行化学清洗。8.5.2 化学清洗前,清洗单位应向检验机构申请清洗过程监督检验。化学清洗监督内容,应当包括对化学清洗单位管理体系运转情况和化学清洗过程中涉及安全性能的项目的监督抽查。化学清洗过程应严格遵守清洗安全防护要求。9 锅炉房安全 9.1 锅炉房应设有符合规定照度的正常照明和事故照明,工作地点还应配有应急照明。9.2 锅炉房内的通道应保持畅通,地面应保持清洁。零米层、运转层的出口和控制室布置应安全合理,房门应方便逃生,门口、通道、楼梯和平台等处,不得堆放杂物。9.3 所有楼梯、平台、通道、栏杆和护板都应保持完整,护

23、板应铺设牢固且有防滑措施。地面有油水、泥污时应及时清除。9.4 工作场所的井、孔、坑、洞或沟道,应覆有与地面平齐的坚固的盖板。如因工作需将盖板取下时,应设置坚固的临时护栏,并设有明显的警示标志。9.5 锅炉房内作业时应遵守安全作业和劳动保护规定,做好安全、卫生防疫工作。9.6 锅炉房作业场所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应有防止邻炉发生意外导致伤害事故的措施。9.7 锅炉房、化验室应按规定配置合格有效期内的消防器材和安全防护用品,并定期检查保持完好。9.8 辅助燃料储存和供应设施应配有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以及消防设施。10 安全事故处理 10.1 使用单位应依据锅炉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定期

24、组织演练。应定期检查事故应急系统设备并保持完好。10.2 发生安全事故时,使用单位应迅速按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救援,防止事故扩大。10.3 安全事故发生后使用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10.4 查明并消除安全事故原因,具备运行条件并经有关部门同意后锅炉方可投入运行。10.5 事故处理完毕后使用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对事故进行分析、讨论,总结经验教训。DB41/T 23482022 7 附录A (资料性)安全维护工作项目表 安全维护检查工作表样式见表A.1。表A.1 安全维护检查记录表 序号 项目 问题 执行人 处理时间 1 厂用事故警报校验 2 锅筒

25、远程与就地水位校对,高、低水位报警和低水位连锁装置动作试验 3 蒸汽压力高报警校验 4 安全阀(含附属设备安全阀)定期排放试验 5 对空排汽阀及事故放水阀试验 6 燃烧器、点火设备检查 7 锅炉承压部件抽查 8 料斗料位检查 9 连锁保护装置完好检查 10 备用辅助设备试运行、切换及联动试验 11 锅炉铭牌、管系标志检查 12 系统各仪器、仪表定期检定、校准 13 工业水、润滑油、燃油的品质检验 14 烟气在线监测系统校核 15 油库放水及油库油位实测 16 设备缺陷核查 17 消防设施检查 18 锅炉使用安全与节能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19 作业人员证书项目及有效期 20 水质定期化验分析是否达标 21 锅炉定期检验(内部检验、外部检验)是否超期 22 其他异常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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